20级侯爵的建立与秦汉骑士制度分层的发展_汉书论文

二十等爵确立与秦汉爵制分层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二十论文,秦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鞅变法以来逐步形成的二十等爵,是秦汉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它以军功为拜爵依据,打破依宗法身份获取爵位的传统,通过细密的位阶将悬隔的贵族、平民两阶层沟通起来,为下层民众提供了一条上升通路。爵制研究中,结构与分层是基础问题,前人已有很多工作。①这里尝试在秦汉“爵—秩体制”的官僚品位结构下做新的思考[1](P45-87),主要关注二十等爵确立的结构特征;侯卿大夫士分层的演进及其特点;秦汉爵制与曹魏爵制改革及晋初复五等爵的联系。

       一、从商鞅爵制到二十等爵:秦汉爵制结构的再思考

       学界之前对二十等爵制的构成,意见基本一致:作为对世卿世禄制的革命,二十等爵与周五等爵对立,而深受“内爵称”影响。②所谓内、外爵,是战国秦汉人为方便对周代等级结构理解所做的一种划分,内爵系统指公卿大夫士,外爵系统指公侯伯子男五等爵③,“至迟在战国中后期已形成公侯伯子男的外爵和公卿大夫士的内爵两套体系”[2](P89)。秦爵在商鞅创制之始:“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3](P2230)而加强王权、全面调动社会成员的初衷,也自然强调垂直的等级设计。然而,秦汉爵制并非一次形成。商鞅创制初始的这一结构特征,并不能完全代表二十等爵。

       商鞅时爵制大体有卿、大夫、士三个分层④,而二十等爵不仅有驷车庶长等卿爵,还出现了关内侯、列侯。后者的晚出,自然与商鞅时君主尚且称公有关。但按内爵称,卿爵上应该是公爵的。但我们熟知的刘劭《爵制》却说: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史记》卷五《秦本纪》)[4](P3631)

       在“皆士”、“比大夫”、“九卿之义”之后,提到关内侯、列侯是“依古圻内子男之义”、“列国诸侯之义”,实际认为相关称谓是比附古诸侯的。而古诸侯对应的是外爵称。因而,这里有必要进一步追溯侯爵的出现。

       商鞅曾以“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对太子犯禁亦无回避,“宗室多怨鞅”,以至孝公殁后,即被告以谋反,而遭车裂之诛。我们习知,“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但商鞅被处死这一事件本身,却是由秦国宗室、贵戚发动,并得到惠文王支持的。故后者即位后的政策当会有所变化。按秦至惠文王始称王,而爵制序列并没有在卿爵上进而出现公爵。惠文王后九年(前316年),司马错灭蜀,“贬蜀王更号为侯,而使陈庄相蜀”(《史记》卷七〇《张仪列传》)[5](P2284)。侯称号的使用,值得注意。惠文王后十一年(前314年),“公子通封于蜀”⑤,后复封公子煇、公子绾为蜀侯。⑥蜀侯的相由中央任命,而故蜀部分地区改设为郡,另置郡守。昭襄王时,又有“魏公子劲、韩公子长为诸侯”⑦,及“封公子市宛,公子悝邓,魏冉陶,为诸侯”⑧等。这些均与商鞅爵制的拜赐原则有异,而多是因亲封君传统的恢复与体现。⑨此后,范雎、吕不韦等因军功也得封侯。功臣侯的出现显示,爵制序列向上开始与侯衔接起来。爵制上端开始出现列侯、关内侯等侯爵。两类群体的重新并重,成为后来秦政的常态:

       孝文王元年(前250),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

       庄襄王元年(前249),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史记》卷五《秦本纪》)[6](P219)

       秦统一后,李斯廷议且有“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语。(《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7](P239)秦惠文王以降,“先王功臣”与“亲戚”、“骨肉”、“诸子”往往连称并举,同时获得重视与强调。此看似平常,然循商鞅爵制之演进脉络言之,实有深意在焉。

       列侯与关内侯所构成的侯爵,可以世袭,享受“世禄”,仍带有一定的传统贵族色彩。它们与源自内爵的卿、大夫、士爵不同,最初是由外爵系统发展而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军功爵创制之初,针对五等爵而具有明显的内爵性质。但进一步形成的二十等爵,在卿大夫士爵秩序列上叠加侯爵,⑩则实际糅合了内爵、外爵两套系统。在强调功绩制的同时,上端则保留了“世爵”世禄的特征。对爵制结构的这一定位,有助于我们探讨爵制分层的演进与后来五等爵的复兴。

       二、秦及汉初“侯卿大夫士”爵制分层考辨

       以往研究秦汉爵制,多采刘劭《爵制》侯、卿、大夫、士四分层。但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公布后,学界略有调整:公大夫、官大夫、大夫被划入士一层,大夫一层只保留了五大夫、公乘两级。这里从基础材料入手,观察秦至汉初相关爵制分层的特征。

       公乘(8)—公大夫(7)。将大夫、士分层调整至此处,主要据《二年律令·户律》依爵位名田宅时,公乘与公大夫间存在较明显级差。然而,除此规定外,附丽于爵位的赋役、刑罚、置后等,分界多非在此;且《傅律》“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尚对公乘、公大夫不为后者所傅爵位做了合并性规定。

       大夫(5)—不更(4)。秦爵中,不更与大夫“之间是一大门坎,不是轻易可以跨越的”[8](P335-339)。而在汉初,附丽于爵位的权益要素除名田宅外,尚涉及傅籍、睆老、免老、置后等多项,《二年律令》所涉分层实际多在大夫处,如:

       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

(拜)爵者,皆购之如律。(《捕律》一四九)

       □□□□令不更以下更宿门。(《户律》三〇九)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石。(《傅律》三五四)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傅律》三五五)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傅律》三五六)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傅律》三五七)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傅律》三六四)

       简一四九针对捕斩盗贼的军功拜爵,明确提到“爵过大夫”“购之如律”。简三〇九提到的“更宿门”,属与正役相对的地方杂役。“不更以下更宿门”,实与简三五七“睆老”年龄依爵而定且仅言及不更,可以对应。即“不更以下”才有“睆老”,需服半役;大夫以上是不用的。大夫实为服半役与否的重要分界。[9](P96-97)前引《户律》涉及受稟鬻米、受杖、免老、傅籍,分界亦在大夫处。

       无论秦代还是汉初,大夫、士爵分界仍应以大夫、不更处为宜。(11)力役之征,与爵制关系密切。当时徭役分派,相当程度是从属于爵位的。此外,当时爵制还存在细部分层,如大夫爵内的公大夫、官大夫;士爵内的不更与上造,上造与公士间。公卒、士伍等无爵者与司寇、隐官又构成爵制下端的衔接外延。(12)秦汉帝国的“爵-秩体制”“含有一种‘二元性’”,“爵、秩疏离,依爵不能起家,爵、秩间缺乏一体性和可比性”。[10](P86)秦及汉初在重爵取向下,侯卿大夫士分层占据主导,更为突出。

       三、附丽爵制之要素脱离与爵层分界的变化

       西汉政治转入守成后,爵制运作有新变化:国家开始多次赐官、吏、民爵。(13)相对于功绩制性质,爵制所体现的身份管理色彩更为突出。[11](P63-69)那么,爵制的“侯卿大夫士”分层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这里从附丽于爵制各经济要素来考虑。秦及汉初,相关权益有:(1)土地(名田宅、置后);(2)赋役(傅籍、免老、睆老等)。

       秦及汉初曾存在以“户人”爵位高低向国家申报占有相应等级田宅的制度。[12](P242-254、285-320)[13](P126-135)[14](P126-163)[15](P29-40)[16](P49-65)规定本身具有限制名田逾制,保障各有爵者经济利益的作用。而此制式微,前辈学人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是在武帝对外战争结束以后[17](P254、295-300、311-320),有的学者认为是在武帝凸显而元、成时期终遭破坏[18](P29、38-39),也有学者认为是在文帝时期渐趋衰落[19](P156-157)[20](P49、65)。西汉哀帝时,师丹上书曾追述:

       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21](P1142)

       “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即指对民众名田宅已不设等级限制。晁错在文帝时又曾建议入粟拜爵,其中谈到:“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此其与骑马之功相去远矣。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22](P1134)《通鉴》系此事于文帝前十二年(前168年)(《资治通鉴》卷一五《汉纪七》)。[23](P494)汉初可得食邑的五大夫,此时权益变为“乃复一人”。景帝三年(前154年),吴王濞反叛,“遗诸侯书”又提到:

       其小吏皆以差次受爵金。佗封赐皆倍军法。其有故爵邑者,更益勿因。愿诸王明以令士大夫,弗敢欺也。(《史记》卷一〇六《吴王濞列传》)[24](P2829)

       此属吴王颁布的军功爵赏令,因功拜爵同样不及田宅赐予,而以金钱代之。[25](P50)又,西汉赐予卿爵者不少[26](P1582),但如卜式事例:

       天子乃思卜式之言,召拜式为中郎,爵左庶长,赐田十顷,布告天下,使明知之。(《史记》卷三〇《平准书》)[27](P1431)

       赐爵时兼及赐田则很少见,且“赐田十顷”与《二年律令·户律》“左庶长七十四顷”(三一一)相较,数量较为悬殊。由上推之,文帝以降或不再推行名田宅。

       《二年律令》中傅、免老均与爵制有关。先说傅籍。秦汉兵役与徭役的役龄段一致,“傅”成为国家起征徭役、兵役的双重依据。[28](P37-42)《二年律令·傅律》对有爵、无爵者、司寇、隐官后子傅籍及子不为后者傅籍的年龄,均有具体规定。傅龄直接取决于爵级高低。而至景帝时,始傅年龄出现调整:

       二年春,封故相国萧何孙系为武陵侯。男子二十而得傅。(《史记》卷一一《孝景本纪》)[29](P439)

       此记两事。我们所关注的,乃是后者。《汉书》卷五《景帝纪》时间作“二年冬十二月”[30](P141)。据《傅律》,“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24岁傅,“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22岁傅,“不更以下子”20岁傅。而“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可能亦20岁而傅。[31](P46)景帝这一统一傅龄的诏令,实际使原本附丽于爵制的要素从中脱离。《盐铁论》卷四《未通》御史曰:

       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赋,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32](P192)

       昭帝始元年间宽力役之征,始有《汉旧仪》径以为西汉通制的23岁始傅。汉初卿爵后子为公乘,“卿以上子”,即公乘24岁始傅,昭帝调整后的傅籍年龄则较此为低。(14)

       一般来说,傅籍不受爵位影响而统一规定,当是民爵泛授,爵位轻滥的自然发展。景帝“二十始傅”新规选取的是依爵傅籍的最低年龄标准,值得注意。但倘若当时授爵已至轻滥,统一标准当就高不就低才是。故当时编户民仍应以低爵、无爵者为主。(15)

       至于役龄另一端的免老、睆老,虎溪山汉简记:

       不更五十九人,其二人免老,一人脘老,十三人罢

(癃)。(M1T:43-100)[33](P50)

       “脘老”即睆老。该墓下葬于文帝后元二年(前162),免役、睆老尚据爵位。昭帝时,睆老年龄统一调整至56岁,免老60岁,此要素同样从爵制脱离。傅、免老、睆老规定变化的另一面,是较为独立的赋役制度建立。这与土地制度的变化虽缘由易趣,但对爵制分层的影响却是相同的。

       随着国家授田寖废,新赋役制度建立,名田宅、傅、免老、睆老、受稟鬻米、受杖等要素逐渐从爵制脱离,爵制的实际功能下降。除侯爵因外爵属性而与卿爵分层得以保存外,卿、大夫、士爵间的分界日渐模糊。

       四、东汉爵制分层的衰落与魏晋五等爵复兴

       列侯在东汉划分更为具体。除县、乡、亭侯外,依位次礼遇又有特进、朝侯、侍祀侯、猥诸侯之别。(16)一般认为,东汉列侯食邑的特权要更大些,绍封者的待遇也有提高。(17)至于关内侯,《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三〇五)的状况,至昭帝时,已变为“故今自阙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34](P584)。“阙”,四部丛刊景明嘉靖本作“關”。如所记不误,昭帝后仅有爵号者已被纳入民伍。哀帝时限占奴婢,要求“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35](P1143),关内侯就与吏民同一标准。不过,关内侯除大臣因功受封外,两汉尤其东汉多来自外戚、功臣子弟绍封及列侯因罪削爵,地位仍相对较高。安、桓、灵帝鬻卖爵、官,关内侯就名列其首。

       而卿爵状况有所不同。卿爵包括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占二十等爵几近一半,作为酬奖的高爵所在,原设计作用当十分重要。然自汉初以来,此爵层即呈现出某种“早衰”特征。《二年律令》中涉爵规定多言具体爵位,唯卿爵以“卿”的统称面目出现。《置后律》后子袭爵,“

侯〈后〉

”(三六七)。卿爵作为整体而降两等继承,这与其他爵层明显不同。《傅律》“卿以上子”24岁傅,不为后而傅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的规定同样反映这点。卿爵内各爵位的分等作用不明显。而《户律》依爵名田宅时,卿爵各爵少见地被逐一罗列。以名田为例(名宅数量值与此同):

       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三一〇至三一二)

       卿爵内部由高到低依次递减2顷、2宅。联系五大夫至公乘在25顷、25宅基础上递减5个单位,公大夫至司寇、隐官,在9顷、9宅基础上递减2~0.5个单位,卿爵在90顷、90宅基础上仅依次递减2个单位,分等作用仍不突出,激励意味不明显。参以秦及汉初的赐爵情况,这或与它获得者有限,应用场合不多有关。由于卿爵实为官、民爵中的官爵主体,则官爵序列的衰落早于吏、民爵。(18)

       当然,武帝以来多次“赐官爵”,爵位相关权益至少还有免役一项。前言惠帝时,六百石以上官吏“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附丽于职位的权益已能满足所需。但禄秩从属于职位,免役亦然;而爵位是跟人走的,故官员一旦离职、致仕,可凭爵位保障相应权益。相对赐吏、民爵只言级数多少,赐官爵则多提及具体爵位。这再次显示:官爵层内的位阶序列丧失走在了民爵的前面。东汉以降,列侯、关内侯以下的官爵,功能进一步式微。赐民爵同时,国家不再行赐官爵,卿爵逐步退出历史舞台。(19)

       西汉“赐民爵”言及级数,且“赐吏爵”特意较“赐民爵”多赐1级(20),则民爵的位阶序列尚有功能。至于当时爵位的分布,《汉书》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诏复家”材料可供参考。宣帝曾恢复文、景及武帝时失去“列侯”的功臣贵族的后代身份。[36][37](P68-94)这一群体在“复家”前的爵称情况如表1所示:

      

       上述共124例。其中,士伍2例,民爵从公士至公乘各级皆有,而以公士、大夫、公乘居多,官爵的五大夫尚有一例。另外,还出现了武功爵第5、6级的“官首”、“秉铎”。按“千夫如五大夫”(《史记》卷三〇《平准书》)[38](P1423),亦属低爵序列。联系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出现的民爵状况,西汉后期的赐爵或许尚未至轻滥失控状态。

       进入东汉,不再有针对性的赐吏爵。赐民爵一次即予数级,又特别强调“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此时吏爵衰落,亦意味着民爵功能的式微。爵位的身份意义开始出现较大变化。而吏、民爵主要对应二十等爵的大夫、士级爵。换言之,吏民一体化同时,“大夫士”爵向等齐化发展。(21)

       由上而言,二十等爵分层在西汉至东汉的演进中,卿爵逐渐衰落,吏、民爵主要对应的大夫、士爵日益等齐化,只有列侯、关内侯仍在发挥作用。《续汉书·百官志五》记东汉爵制只言及列侯、关内侯,值得注意。因为列侯、关内侯是侯卿大夫士分层中的侯爵,在二十等爵中属外爵系统,具有贵族色彩。东汉民爵分等作用渐失下,属外爵的侯爵功能仅存。这使爵制所呈现的分层开始从官、民向贵族、平民的方向发展,承秦之制正为法周之统所盖过。而这又能为认识魏晋官僚贵族化提供某些参考。曹魏爵制改革,以侯爵为基础,建立新的六等爵,而晋初则在列侯上增设五等爵。“司马昭的五等爵本质上仍然是皇权体制下的赐爵,绝不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封建”[39](P61),但爵制结构这一向外爵称发展的转向,却不宜忽视。秦汉爵制的构成与分层演进正揭示了这一历史轨迹。

       注释:

       ①主要有廖伯源:《汉代爵位制度试释》,载《新亚学报》10-1(下)、12,1973、1977;高敏:《秦的赐爵制度试探》、《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1-57页,载《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此前有《军功爵制试探》、《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1990,《考论》属《试探》基础上改写、增订);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317-372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72-12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2;《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33-8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杨振红:《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载《文史哲》,2008(5);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载《中国史研究》,2012(1)。日本学界探讨较早,镰田重雄、栗原朋信、守屋美都雄启端,西嶋定生提出二十等爵制理论,影响深远。睡虎地秦简公布后,古贺登、籾山明、冨谷至对之前研究多有检讨与反思。张家山汉简发表后,石岡浩、宫宅潔、椎名一雄等又多有推进。

       ②也有学者更强调“秦爵是在周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的特点是同军制结合更紧”。参见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16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③外爵五等在西周春秋是否皆存虽尚有争议,但内、外爵概念可以涵盖相应内容,且它对王畿内官爵等级与分封诸侯等级的区分有可取处,有助于分析的展开。参见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34-3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④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16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关于《秦本纪》“封鞅为列侯”条辨析,参见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35页、181-18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⑤《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通”作“繇通”。参见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三《蜀志》“通”又作“通国”,128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⑥参见常璩著,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三《蜀志》“煇”作“恽”,128-129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公子煇”可能是惠文王子,昭王异母弟;而“绾”则为“煇”子,非昭王子。

       ⑦《史记》卷五《秦本纪》《索隐》曰:“别封之邑,比之诸侯,犹商君、赵长安君然”。详细讨论参见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卷一三,665-66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⑧《史记》卷七二《穰侯列传》作:“乃封魏冉于穰,复益封陶,号曰穰侯”。

       ⑨汉初增设诸侯王,与列侯为二等,主要是与列侯中王子侯、外戚恩泽侯构成序列;二十等爵序列中的卿爵向上对应的主要是功臣侯。

       ⑩西汉成帝迄东汉,国家有封赐周朝后裔、孔子子孙为“公”的传统。然此属后世以示宾敬的“二王三恪”之制,与秦汉二十等爵性质有别。这里不纳入讨论。

       (11)名田宅规定上公乘处的变化,邢义田视作上大夫、下大夫间的分界。参见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178页,载《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

       (12)里耶秦简还出现有“小上造”等小爵,“大夫寡”、“上造寡”、“大夫子”等户人身份,显示当时爵制纵向延伸同时,相关功能还存在一定的横向扩展。

       (13)《汉官旧仪》“汉承秦爵二十等,以赐天下”以下,具体胪列所“赐爵”为公士至五大夫诸种。参见卫宏撰,纪昀等辑:《汉官旧仪》,51-52页,载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而西嶋定生进一步将民爵中“特授与吏者,称吏爵”,实际细化作官、吏、民爵。参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88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

       (14)《傅律》为后者以“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三六〇),而景帝的傅籍调整,则使公卒在爵制下延的位阶意义丧失。这一身份在之后的文献中也很少出现了。

       (15)细按汉初“赐民爵”记录,高祖后惠帝2次,高后1次,文帝2次,景帝则至8次。而二年诏颁布时,景帝只赐爵1次。故频繁赐爵,实在统一规定作出之后。

       (16)《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李贤注引《汉官仪》:“诸侯功德优盛,朝廷所敬者,位特进,在三公下;其次朝侯,在九卿下;其次侍祠侯;其次下土小国侯,以肺腑亲公主子孙,奉坟墓于京师,亦随时朝见,是为隈诸侯也”,虽似在“侍祠侯”、“隈诸侯”间出现“下土小国侯”。然《续汉书·百官志五》“列侯”条:“中兴以来,唯以功德赐位特进者,次车骑将军;赐位朝侯,次五校尉;赐位侍祠侯,次大夫。其余以胏附及公主子孙奉坟墓于京都者,亦随时见会,位在博士、议郎下”(《后汉书》),实未言及。细按上引,“下土小国侯”恐当从下读,即指“隈诸侯”。中华书局点校本句读可取,且正呈现这一认识。

       (17)参见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167-186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有关东汉列侯内部等级分层问题,还可参见尤佳:《东汉列侯爵位制度》,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5。

       (18)《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记后宫女官称号,提到元帝时相对于官员、爵制的视秩、比爵情形。西嶋定生已注意到“视秩的次序虽然完备,在比爵的场合则十四级的右更、第十七级的驷车庶长、第十八级的大庶长都是空缺”,“在汉代,几乎检索不出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等之爵称的实例”。参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93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

       (19)官爵中五大夫作为分界爵位在东汉尚存,参见罗新:《试论曹操的爵制改革》,载《文史》,2007(3)。

       (20)专门性“赐吏爵”目前见于宣帝、元帝时期有7次,参见《汉书》卷八《宣帝纪》、《汉书》卷七《元帝纪》。

       (21)秦汉爵位继承在傅籍之时,故有爵者即已傅者,这为国家征发徭役、兵役实际提供了参考。而走马楼吴简“吏民簿”所见只有公乘与士伍。其中,拥有公乘爵位者在各年龄分层中均有存在,特别是在9岁以下、10~14岁、15~19岁年龄段内的大量存在,说明孙吴时期民爵在上述层面的意义也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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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级侯爵的建立与秦汉骑士制度分层的发展_汉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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