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论文_任麒,刘星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论文_任麒,刘星春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 201206

摘要:本文基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与落实进行探讨。此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对该规定的七个章节:总则、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分别进行了关于贯彻落实讨论,对不同责任主体各自的职责和落实重点进行了说明,总结了安全生产规定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和安全意识养成的益处。

关键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并于6月1日起开始实行。此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此之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由此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发布的第37号令就是基于上述两项办法进行的编制,其就对近年来的危大工程所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进行了新内容的添加和旧内容的调整。

第37号令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进行了介绍,并给出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即“危大工程”)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就适用范围而言,37号令比31号文、87号文都有不同程度上的增大,意味着有更多的工程要执行该项规定。范围一旦扩大,贯彻与落实的难度将会相应的加大,在这一层面上首先应该要求各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关于该规定的推广和监管,其次是各工程建设单位自觉的学习和比对该规定自行自检。

第二章前期保障,主要强调的是工程建设前期,工程建设单位应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在勘探文件中应当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前期保障是一个工程未开工之前所必须要做到的,是整个工程开工之前的第一步,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基础。工程参建主体应该明确职责,积极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这一部分贯彻落实的关键点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对内容造假或不真实的应该严厉处罚,同时建设单位也应自行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这部分对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责任和责任落实进行了规范。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这一环节,引入了监理审核环节,旨在对施工单位编制方案的第三方监督,也相当于引入了第三责任人对施工方案承担责任。另外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对专家论证的形式和审核方法进行了规范。这一环节贯彻落实的特点在于引入了第三方进行监督审核,这就要求引入方自身的专业性、规范性、独立性,这样的责任制度才能达到相互监督制衡的效果。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前面三章作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这一章现场安全管理可以说是安全管理的主体核心了。首先是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公告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进而到施工前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的方案交底,然后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工作是为了让管理人员明确施工方案和责任划分,让作业人员明确现场情况和相关安全技术。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这一项属于建设施工单位自己对自己的监督管理,应该由建设单位自行落实,监管单位负责辅助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也是引入了第三方监理监管机制,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本规定对监理的责任和职权进行了细化,监理单位应当对照该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也应该严格对监理单位实行监督,形成互相监管的体系。现场安全管理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在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37号令对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前后的处置和大体的责任划分也进行了说明。对于整个现场安全管理全过程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纳入档案管理,以备查。在这整个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该相互配合,同时监理单位应该保持独立性,以此保证监理工作的真实客观。监管部门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进行审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这一部分是针对管理部门的规定,主要从:配套建设、现场抽查、现场处置、信用管理。等四个方面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于这个层级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贯彻落实工作,应当由所属范围内的上一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积极学习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件,对新规定的推广和落实工作应该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严于律己加强对管辖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该部分重点解决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度较大。第37号令对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解决依据,法律责任的具体划分和处罚措施的量化对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各相关单位可对照规定进行自检。明确的法律责任和量化的处罚措施对各相应责任人都有很强的警示作用,但是这一切也是建立在监管执法力度跟上的情况下,不然就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第七章附则,这一部分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确定的具体工程量化指标。这些指标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动,总体适用范围扩大。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参照新规定主动适用该规定。

总的来说,每次颁布新的规定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原有不足或是应对新出现的问题,都是为了弥补之前的漏洞以迈向新的台阶,这些出发点无一例外都是好的,但是贯彻落实问题往往令新规成为一纸空文。尤其是牵扯到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更是看重落实情况,安全无小事,事关安全的规定如果不能贯彻落实,那将会是一场灾难。但是如果能够有效的落实,安全生产意识将会不断地传递,形成最好的反馈。

此次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的话,将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理念产生积极的影响,甚至对所有的工程安全管理来说都会起到带头引领的作用,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会对整个社会都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这一切不能只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一方推进,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个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等,都应该积极参与进来,一起为这项新规定的贯彻落实做贡献。

参考文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18]31号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18]37号

论文作者:任麒,刘星春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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