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分析论文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分析论文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分析

马 瀛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70

摘 要: 现阶段,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理念处于不断的推进的过程中,但是在此过程中,我国和沿线国家之间也产生了很多民商事争议事件,随“一带一路”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类民商事争议事件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目前的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为了问题更好、更快、更有效的解决,需要对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进行推进。本文先对解决民企争议的相关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根据现状,进行相关的解决步骤的分析,希望能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工作做出贡献。

关键词: 民商事争议;一带一路;解决机制

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一带一路”是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重点话题,我国学术界各种关于“一带一路”的议题活动纷纷召开。但是随着“一带一路”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展开,各种民商事争议不断出现,值得重视一点是,关于如何完善沿线国家间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的问题尚未解决,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和专业的研究也相对较少,所以,完善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非常具有紧迫性,这关系到“一带一路”的未来发展。

一、解决民事争议机制的现状分析

关于“一带一路”的倡议,目前,还是出于一种理论的阶段,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而且非常重要的大型组织,例如多边的区域性组织也尚未成立。目前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产生的民商事争议,主要依靠两国的国内机制以及双边机制来解决。“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加上中国共有65个,笔者主要分析中国和沿线国家现有的解决机制的现状。

目前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数量非常少,同时包含的沿线国家也是相对不全面的。关于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有关规定,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缔结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差别,而对于条约的实施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在仲裁方面目前依靠的相关解决机制当中,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纽约公约》,根据双方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国家之间通过仲裁解决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而且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仲裁法,这样一来,就为解决民商事争议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从国内解决机制的角度来看,除了中国之外的国家由于文化的差异,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某些国家中除了有普通法以外,还有习惯法,另外,还有一些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还采用了伊斯兰法,这些差异让了解沿线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变得十分困难。而且只利用国内机制来解决沿线国家间的民商事争议问题也会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例如了解外国法律、语言翻译问题、管辖权的确认问题等。

在目前拥有的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当中,仲裁方式来解决民商事争议更具有优越性。因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相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约定仲裁的语言、仲裁的地点,还可以对适用法律进行约定,仲裁方式可以对诉讼方式的困扰有效的避免。而且,再前文有所提及,大部分的沿线国家都加入了《纽约公约》,所以仲裁方式很少会出现类似诉讼方式中产生的法院的承认问题。

二、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步骤分析

在诉讼解决的相关机制问题上,我国可以对影响涉外民商事诉讼的重要因素在相关制度上进行相应的完善工作,以推动争议问题的合理解决。举个例子,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平行诉讼原则以及不方便法院制度对于解决争议问题有促进作用,但是这一法律中并不认可重复试诉讼原则,对于争议问题的解决有阻碍作用。例如,在外国法院和中国的法院同时拥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中,很多情况下,如果外国的法院对诉讼进行了拖延处理,当事人又向我国提起了重复诉讼,中国的法院不认可重复诉讼原则的情况下不会受理该案件,这样一来,当事人的案件就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为了案件的尽快解决,我国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可以考虑在一定情况下认可重复式平行诉讼原则,推动争议问题的及时、有效的解决。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至于新文化,则是在观念形态上反映新政治和新经济的东西,是替新政治新经济服务的。”[6]“虽然说可以把文化理解为在一定程度上受社会政治经济影响的产物,但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表现方面,它是可以反过来影响政治和经济的。”[7]在新文化运动时期,人们逐渐把关注点转向苏联,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才是救国救民的真理。于是在国内进步人士的翻译下,马克思主义开始在国内传播。如陈望道在1920年翻译的《共产党宣言》、郑次川翻译的《科学社会主义》等,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加深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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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的仲裁解决机制问题上,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工作,例如允许临时仲裁的行为,同时对于当事人合理的期望,应给予保护,推动中国成为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地。还有,根据我国目前的《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包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一规定在实际当中存在弊端,大量的涉外仲裁协议被国内的法院认定是无效的协议,这种情况的发生非常不利于我国进行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也为了我国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对《仲裁法》尤其是其中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工作。同时,我国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在我国的相关企业和外国企业签订合同时,鼓励我国企业在合同中加入在中国进行仲裁争议的相关条款规定,推动中国成为沿线国家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首选地点。

目前,中国在沿线国家的经济上的投资越来越多,在带来收益的同时,风险也会不断增多,相关的民商事争议也不断发生。为了更合理的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考虑在条约当中做出通过国际方式解决投资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存在的差异非常大,为了尊重文化差异,也为了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还可以推动沿线国家联合起来,设置专门的仲裁中心,以促进多边地域性仲裁公约的制定与完善工作的实施。

中国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在沿线国家的地位非常关键、重要。对于沿线国家之间存在的文化差异,中国应对此充分了解和关注,积极推动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的完善,推动当事人选择中国作为争议问题的解决地,并为其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便利条件。当争议解决机制成熟后,中国再提出构建多边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关于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的具体步骤,笔者在下文具体分析。

(3)电气设备的选型包括对高压设备和低压设备的选型。所选设备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并且需要对其进行动、热稳定校验。

关于判决的执行方面的问题,我国的法院一直推崇“事实互惠”原则,这一原则导致很多国家的法院对我国法院的相关判决采取不承认、不认可的态度,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促进该问题的有效解决。在很多情况下,其他国家都采用了“法律互惠”,而非“事实互惠”,在两国的相关法律的差别较小和判决不存在较大的差异时,就对其他国家的判决采取执行的态度。“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国家数量非常多,考虑到这一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可以考虑“先行互惠”,让外国的法院也通过“反向互惠”原则来承认我国法院的判决,并执行判决。若在我国法院给予“先行互惠”,而外国法院以不存在互惠关系的理由拒绝执行,就可以排除和外国的互惠关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问题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对此加以重视,及时解决目前存在的解决机制弊端。例如多边条约渠道不畅通还有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的数量太少。从仲裁角度来看,中国和其他沿线国家大部分都签订了包含仲裁解决机制的相关保护协定。所以,目前依靠仲裁手段来推动民商事争议问题的解决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但是从更长远的方向看,为了推动中国成为解决民商事争议问题的重要解决地,还需要对相关法律不断进行完善和修改工作。日后,待条件成熟时,中国可以推动和沿线国家之间建立多边机制,提高民商事争议问题的解决效率。

[ 参 考 文 献 ]

[1]赵穗生,郭丹.中国的顶层设计:“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目标、吸引力及挑战[J].东北亚论坛,1-12.

[2]袁发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之建构[J].求是学刊,2018,v.45;No.246,88-96.

[3]李兴臣,陈亦雨.“一带一路”倡议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及执行制度的完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03):59-63.

中图分类号: D99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2-0229-02

作者简介: 马瀛(1988- ),男,汉族,河南人,在职研究生,任职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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