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贸易论文,总协定论文,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法
我们的社会生活、经济运转和家庭生活都离不开各种服务,服务行业同每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紧密相联,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中60%为服务业产值,发展中国家也达到40%至50%。各国服务业的发展带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二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产生,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世界经济、金融、信息的全球化,促使了服务贸易的蓬勃兴起。据统计,世界服务贸易额由1970年的710亿美元增加到1987年的5420亿美元,目前已超过9000 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的1/4。但是, 服务贸易这个“新领域”一直未受到重视,在这方面没有可适用的原则和规则,这不仅与迅速发展的服务贸易不相适应,也阻碍了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服务贸易问题被列入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项新议题。从1986年10月27日开始,经过了三个阶段的谈判,终于在1990年12月草拟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 GATS)。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一揽子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即将随着各缔约方的签署而生效。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项独立的多边贸易协定,它与关贸协定的地位是平行的。我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国,并将成为其缔约国。《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也将影响着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本文拟在介绍《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的服务行业和服务贸易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共35条,由前言、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原则、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组织机构条款、最后条款和5个附录组成。
在前言中阐述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就是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范围和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缔约方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国际服务贸易包括以下内容:(1)从一方领土向另一方领土提供的服务。如一国咨询公司向另一国用户提供管理等专业服务、国际通讯服务等。(2)从一方领土向其他方领土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如一国公民到另外一个国家就医、旅游、留学等。(3)通过一方实体在其他方领土上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如一国到另一国设立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在该国提供服务。(4)一方国民在其他方领土上提供的服务。如一国允许外国单独的个人入境来本国提供服务,或教书,或从医等等。
一般义务和原则。在这一部分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予。最惠国待遇就是指任何一方将向任何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立即无条件提供优惠待遇,其优惠程度不低于它向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优惠待遇。透明度的要求是各缔约方最迟在该协定生效时公布其所有有关的法律、规章、行政指令以及普遍适用的措施;同时还应公布与缔约方签署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议;若有新措施或任何变更修改也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应采取具体措施以加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部门,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发达国家将建立一些联系点,向发展中国家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信息等。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国内政策和服务业发展水平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扩大市场的开放程度,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设立附加条件。
具体承诺。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和各缔约方提交的承担义务的减让表相联系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应开放市场,“将给予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优惠待遇,其优惠程度不低于根据一致商定的并在其进度表内确定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下提供的待遇”。市场准入条款的宗旨是逐步消除下列这些措施:对服务提供者的数目、对服务交易的总值或者对服务活动或雇佣人数等施加的限制。同样,对法人,即提供服务的合资企业性质的限制或者任何同外国参与最高限额有关的外资限制都应逐步予以消除。国民待遇指在已承诺的部门中和已承诺的条件和资格下,每一缔约方应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得到的优惠待遇。
逐步自由化。就是在适当尊重参加方的国内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确认服务贸易自由化为一个渐进过程,并要求所有参加方在协定生效后,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
组织机构条款。其中包括磋商、纠纷调解和劳务委员会的建立。这个委员会的职责由部长级决定来确定。
最后条款。主要包括了5个附录。这5个附录是:第2 条(最惠国待遇)豁免附录;提供服务的自然人转移;金融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电讯服务。这5个附录中除了关于第 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以外,其余4个都是具体部门的附录。
《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一项多边协定,具有契约性质,它要求缔约方之间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任一成员国要享受权利,获得利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致力于服务贸易自由化。
二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比较偏重制造业,而忽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目前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比较低,国际竞争性也不强。除了劳动密集型行业具有较大优势外,其他如银行、保险、电讯等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行业还比较落后。在关贸总协定1989年统计的服务进出口国中,中国在出口国中排第27位,在进口国中排第32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们国家逐步认识到了服务业的重要性,加快了服务业的发展步伐。以1990年为例,我国服务业增加值达4946.9亿元,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27.6%,比1978年的23%高4.6个百分点。 按可比价格计算,平均每年递增6.8%。同时, 我们也认识到了服务贸易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作为乌拉圭回合的全面参加方,我们积极参加了服务贸易的谈判,并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了字,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后,必须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等条款。开放我国的服务业市场将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各缔约方也不断要求我国开放银行、保险、邮电、通讯、海运、空运和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的市场。我们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并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过程中,提交了有关服务贸易的初步承诺单。具体开价如下:
银行:我国已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沿海的13个城市内以五种形式来华投资。这13个沿海城市为上海、厦门、福州、广州、宁波、深圳、珠海、大连、天津、青岛、南京、海口等,五种形式是: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所有以上银行只能经营外汇业务。同时必须遵守《外国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应是在中国已有3 年常驻办事处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申请在华投资前的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并在本国具有良好信誉。
保险:我国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上海通过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国合资保险公司两种形式在中国提供保险服务。这些机构必须遵守《上海外国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并且外国保险公司必须成立30年以上,在中国有3年办事处的经验。
法律:经司法部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办事处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为顾客提供有关所在国法律、国际公约和惯例的咨询;代表外国顾客在中国境内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活动;代表中国客户处理有关法律问题。但是外国律师不能作为中国居民的代理人出现在法庭上;不许解释任何中国法律;外国律师不能以个人身份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另外,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办事处不能雇佣中国律师。办事处的期限为5年,经批准可以延长。
会计:年收入2000万美元,人员在200 名以上的外国会计公司经市场测试后可在中国的发达地区设立办事处,经营范围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医疗:我国不允许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独资医院或诊所,只能按照我国的需要建立合资或合作医院或诊所,并需获得卫生部和外经贸部的批准。具有本国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书后,可在我国提供短期服务,期限为6个月,经批准后延长至1年。
教师:外国人在我国提供教育服务需获得我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并且获得过学士以上的学历,或具有一个适当的专业头衔。
翻译:外国人在中国提供翻译服务,需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要求有一定的翻译工作经验;掌握精通的工作语言。
计算机:在我国从事计算机咨询服务或硬软件开发的外国人需获得学士以上的学历,并在该领域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建筑:外国服务者可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工程建筑公司的资格认可条例通过公开招标进入中国建筑市场。
房地产:通过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形式提供服务,并在合同中规定投资比例。
旅游: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和合作的形式新建、改造我国的饭店和餐馆设施。与在我国的合资饭店有合同的外国经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可入境提供服务。
广告:允许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合资、合作广告公司,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外方应提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2)外方必须是以经营广告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广告企业。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布承揽广告,应当委托中国有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代理。
海运:我国已允许外国船舶公司在我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处,提供直靠或接驳的海运业务,并为其自有船舶办理揽货、签单、结汇以及签订合同等。但不得经营沿海、内河运输。
公路运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外合营公司从事公路运输业务。
陆上石油: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中国政府批准的区域内提供服务。应与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以合作的方式开采石油。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准确、及时地向中国方面报告石油作业情况,提交与石油作业有关的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这个初步承诺开价单是根据我国的国内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同时也反映了其他缔约方的要求。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义务和权利是平等的。初步承诺开价单表明了我们愿意承担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当然,我们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我们可以利用这一原则,使我国的服务业出口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免受歧视性待遇,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竞争。因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一般性义务条款,也就是说它适用于缔约国的各个部门,无论这些部门是否开放。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是具体承诺的义务,也就是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后才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只适用于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而不适用于不开放的部门。由于我国服务业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比,有很大差距,因此,我们可以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来保护我国的服务业遭受较大的冲击,我们可以在拟定承担义务时间表时提出保留对某些服务部门实施协定的义务,也就是对这些部门申请豁免。同时,我们也可以在递交初步承诺的开价单时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
3.《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许多例外,特别是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援助方面,予以了很大的灵活性。以保险为例,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针对自己的特殊需要,确定保险服务业国内政策目标;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保险服务贸易提供行业补贴,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和财政收支特殊困难,给予特殊考虑;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行业和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自由化。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它们提高保险业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并优先提供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信息等等。我国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些优惠待遇,经过谈判,作出相应的承诺。
4.我们可以利用协定中透明度条款,全面了解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市场情况,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做到知己知彼。
5.服务贸易范围广,包括的部门多,发生争议的可能性相对较多。我们可以利用多边机制中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在双边服务贸易活动中的摩擦,以保护我国的服务出口利益。
三
面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几点设想
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生效及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国会要求我们开放越来越多的服务市场,外国服务提供者也会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服务市场,势必会给我国的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带来一定的冲击力和挑战。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可采取如下对策:
1.改革和发展我国的服务业,引入市场机制,完善我国的服务市场。
《服务贸易总协定》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而我国的服务业尚未形成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机制,这主要表现在部门垄断,政企不分。以保险为例,我国的保险业长期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参与了保险市场的竞争,但这几家保险业务总量还占不到整个市场份额的2%,尚未形成全方位竞争的保险市场,也未改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垄断经营地位。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国家财政的现行关系是“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也就是财政为保险兜底。此外,新成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纷纷拉财政入股,使得地方财政成为保险公司的大股东,在保险商业化的同时,又造成了政企不分。这种政企不分的做法,使保险成为了国家的“第二财政”,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正常发展。除了保险业,在其他行业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彻底进行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引进竞争机制,打破独家垄断,要让企业成为真正企业,成为自己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迅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2.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服务业的透明度。
我国服务贸易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可依。这不仅不利于管理现在已开放的部分服务市场,也不利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的服务贸易的发展。
目前,我国已有限制地开放了部分服务市场,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管理法规,使市场竞争中出现不应有的混乱场面。比如在金融业,由于缺少具体的法规,使外资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风险小、成本低、获利丰厚的国际结算业务上,并且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与国家银行争抢业务。再比如航运业,一些外国航商驻华办事处未经批准就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直接向货主收取外汇运费;有的外国船舶公司未经批准就在我国沿海、沿江港口竞相增加班轮,挤占我国班轮航线;还有的外国公司借助国内某些承运人,以变相手法,从事内河航运的转运业务,转而开辟长江支线等等。这些混乱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所以,为了促进服务贸易沿着正常、健康的轨道发展,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把对服务贸易的投资、税收及优惠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前,做好立法的准备,也是我们争取主动的一项措施。因为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习惯做法,国内原有的立法占有先手权,即使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与国际协定有抵触,也允许有个转换过程。
此外,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我们应进一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对有关各项服务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以便外国服务提供者更加了解中国服务市场,寻求合作机会,同时也防止了有些国家以此为借口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3.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
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我们应根据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对外开放规划,积极稳妥、分阶段,有重点地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所给予的特殊政策,对我国的服务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
另外,我们应在开放服务市场的同时,采取国际化战略,促进我国的服务出口。国家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出口,并充分发挥我国服务贸易某些行业和领域(如: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国际海运等)享有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