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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城市企业制度改革正向纵深方向发展,股份公司纷纷建立之际,农村也出现了一种新型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股份合作制。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为此,理论界有必要研究清楚几个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为农村有关部门的决策者提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使改革少走弯路。
建立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一直采取合作制形式,农村合作制则随农村集体经济一道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前,我国占农村人口90%的广大贫雇农占有耕地的比重仅20—30%,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所占耕地比重则达70—80%。1949年建国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国家正式宪法诞生前的根本法规定“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的土地所有权;凡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则必须发动群众进行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土地改革工作在我国农村全面展开,至1952年全国土地改革完成后,约有三亿农民无偿获得了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平均每个农民占有土地3亩,每户占有14亩。中国农民在2000 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憧憬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终于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了。与此同时,共产党依据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中国国情出发,引导获得了土地的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在农村建立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支柱的集体经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大体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形式。互助组是最初出现的松散型合作形式,农户之间纯粹只有劳动合作而无资本合作关系。1953年开始出现的初级农业社才使农民结成了既有劳动合作也有资本合作的紧密型合作。为鼓励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积极性,并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初级社宣布按土地入股性质实施土地分红政策,土地虽归集体,但农民则享有土地所有权收益。1954年宪法第8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最初的股份合作形式给予了肯定。但是进入高级农业社阶段以后,土地分红则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了,农户之间当初结成的资本合作关系也随之自然消除。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更是对农民独立的个人利益给予了种种限制,农村集体经济只剩下合作制成分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再次依据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农村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的土地分到了农民手中,但是按现行宪法关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农民得到的是一定承包期内的使用权与相应的收益处置权,这种新型合作制形式既坚持了土地的公有性质,巩固了集体经济,又承认了农民独立的经济利益与经营主体的地位,因而调动了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
进入90年代以后,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家庭承包制并未打破城市——工业,农村——农业这样的传统经济发展二元模式,城乡分割、产供销脱节、农工商分离的旧格局未有打破,小生产形式未有改变,农村自主经营的农户达2亿多,平均每户耕种土地仅0.42公顷, 农业规模过小,限制了系列化农业机械的使用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农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与农产品商品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产品比较效益都很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许多地方竟然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因此有必要将农民户自经营的土地再联成片。将农民户自经营的土地再联成片,可视为农民再次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当初农户之间结成的资本合作关系自然恢复了。但是这时农民交给合作社的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经营权因而产生了新形势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这样一种崭新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浙江武义县与广东南海县是我国最早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两个县。武义县的做法是:承认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与使用权,通过入股和合理确定收益分成比例,量化为价值,土地则统一规划,实行规模经营。南海县的做法是将农民承包的土地与其他资产量化为股权,分配给个人所有,农民以占有股权的形式共同占有集体的土地与其他财产,原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则以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农场、股份合作社的面貌,对土地实行统一开发,规模经营。两种股份合作制模式都只改变了家庭承包制与土地公有的形式,变个体经营为集体经营,变有差别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为无差别的股权;而未改变实质,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继续得到承认并以股权形式被固定下来,分配机制未有改变,因而能得到国家、集体与广大农户的认同与支持,因此在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建立股份合作制经济,不会有多大阻力,推广起来比较容易。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建立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交给农民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对农村合作制的发展也是有利的;集体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对于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实现土地的流转、资产的重组,建立城乡统一的资本大市场都是必须的。
必须为股份合作制正名并把改制与转换经营机制结合起来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农村原有合作制基础上,实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把合作制与股份制结合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中的农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因而既能实现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又能实现劳动集体的共同占有和劳动者的个人占有的有机结合,既能继承合作制优点,实现规模经济,又能融入股份制长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这是广大农村干部与农民十分关注与支持建立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的根本原因。然而许多被逼上股份合作制道路的农村干部由于还未懂得建立股份合作制的真正意义,未抓住企业制度改革必须与转换经营机制结合起来的关键,以为一“股”就灵,因而犯了换新招牌继续走老路的简单化缺点,有的人甚至赶时髦地把私人企业、合伙企业也称之为股份合作企业,影响了股份合作制的声誉。因此为股份合作制正名并规范股份合作制的组织与管理,对于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指导改革实践。改革允许创造性,但必须坚持原则性,形式可以因地制宜地改变,原则不能借口本地情况特殊而放弃。私人企业与合伙企业不能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也不能叫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只能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农村新型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与合作制都是发展社会化生产力的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两者都是对资本同劳动之间对立的扬弃与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关系的部分扬弃,因此社会主义会用得更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利用合作制走共同富裕之路,并按股份制要求明晰产权,既让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又尊重农民个人利益不受侵犯,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因此农村股份合作制既坚持了传统合作社集体经济的基本原则,又注入了股份制动力机制,为农村集体经济开拓了一条全新的发展之路。
其次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机制。”〔1 〕农业产业化是在不改变农村现行体制的前提下克服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打破农工商脱节、产供销分离的旧格局而提出的开拓农业发展的新路子,也是促进农业实现两个转变的重大举措。“公司+农户”是当前一些地区实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形式,即以涉农公司为核心,将公司周围分散经营的农户联系成农场式的大生产,公司负责销售并以签订产销协议的形式向农户下达某种农产品计划,同时给以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支持。但是问题有三:一是涉农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盈利率一般不高,规模不大,不能给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贫困农户有较大支持,分散经营的农户也不会因为有了公司的指导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粗放式经营转变为集约化经营;二是涉农公司会从自身盈利目的出发,只支持近期价高利大的农产品生产,因而下达给农民的生产计划可能产生短期行为;而且“公司+农户”是松散型结合,随时可以解散;三是涉农公司只关心某一农产品的生产而不会关心农户的多种经营和农村经济全面、长远的发展规划。山西农村出现的股份合作制形式“辣椒协会+辣椒农户”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协会是农户出资建立的,每到收获季节协会出钱购买农户的辣椒,并推销至全国各地,赚到的钱扣除交易费和适当的发展基金之外,按股分给农户。农户是协会依靠的合作劳动者又是协会的股东。如果公司也能吸收农户参股并由农户控股将“公司+农户”变为公司与农户融为一体,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统得过死,社队经济组织只是乡镇政府手中的一个棋子。要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首先得改变传统的政经合一、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为政经分离、政企分离的新体制,从而为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氛围。江泽民1996 年6月在河南考察时指出:“在农村经济体制、农村市场体系、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体系这几个层次上,都需要进一步改革。”被称为“广阔天地”的农村在行政上被分割成相对独立的小块块,每一块都有一套独立的政府机构执行管理权,块块的行政官员不仅管理着块块的行政,而且管理着块块的经济与主要企业。块块之间不仅缺乏经济联系,而且因相同的经济决策、相同的经济结构而成为互相拆台的竞争对手。其做法使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改变政经合一、政企合一的旧体制为政经分离、政企分离的新体制,就是要让乡镇政府主要管理本地区的行政、治安、小城镇规划、交通、水电等事务,并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制订投资、价格、补贴、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经济政策。乡镇企业与农村经济组织则应与乡镇政府脱钩,并根据产供销、经科教一体化经营原则建立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特别重要的是在整个农村地区改革金融服务体制,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社会投资机制。政企分离的改革还应与以减政放权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因为我国县、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的弊端还表现为政出多门、机构臃肿,年年讲减轻农民负担,农民负担年年减轻不了,官太多了是根本原因。在美国农村,官民人数之比为1∶200,俄罗斯为1∶60,我国则为1∶35,是俄罗斯的近2倍, 美国的近6倍!现在是下决心进行政府机构改革,解决机构设置过多、 分工过细等问题的时候了。发达国家由政府与各民间机构如协会、合作社等共同管理农村经济的体制值得我们借鉴。因此,在政经、政企分离后,乡镇村一级应只设一个综合行政部门接受与安排县一级党政工青妇文教卫等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并宣传、指导、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人口较少、地域较小的乡村应与邻近乡村合并而成一个较大的乡政府与村委会,同时应按农工贸一条龙、社会化服务与企业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各种合作社联盟、行业协会、互助组等民间组织,直接管理、协调农村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并帮助政府处理有关农村社会问题。
传统的社队经济管理体制也带有政企合一的特点,缺乏经营自主机制。构成社队经济组织的老三会——党委会(党支部)、村委会、社员大会,虽然在动员农民、组织农民参与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民主管理生产劳动过程,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走集体化道路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带有中国特色的领导艺术,但是老三会缺乏市场经济要求的外向型管理与资本运作管理的优势。因此在建立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特征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时,一定要按股份制组织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委员会、监事会新四会,并认真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选举制、任期制、分权制、监督制等运行机制。把改制与转换经营机制紧密结合起来。由于股份合作制一般不对外发行股票,内部社员持股数又基本相同,因此社员大会可以与股东大会合二为一并由社员大会按一人一票原则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仍实行一人一票制原则。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主持日常事务,负责经营管理。
企业化管理是股份制的基本特征之一,虽然在不同行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形式会不同,但实质问题是一样的,这就是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分清各个岗位的责任与权利,强化分工协作,提高科技含量,实现规模经营。因此,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建立以后应结束分户单干的形式,而将集体的土地联成片,以利于系列化农业机构的使用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农产品商品率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结果必然会使一部分农民成为“过剩劳动力”而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从事农产品深度加工业与市场营销及相关的各种服务业,既能延长农业生产的链条又能繁荣农村经济。显然,推行企业化管理也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
应该重视股权流转市场同步建设
股权流转市场是股份制发展的杠杆,建立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该重视股权流转市场的同步建设。因为建立股权流转市场不仅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而且有利于农村资产重组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过剩人口的流动与调动各方经济主体参与农村股份制的积极性。有了股权转让市场,国内外资金就能比较容易地参股农村集体经济,合作开发农工商项目,改造传统产业,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方面对农业与农村经济感兴趣的投资者能通过购买部分农民转让的股权而来到农村求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给本村大户和外来者而顺利流向城镇。过去农闲在外打工、农忙回家种田、一心两用的农民可以通过出让股权而一心一意做工,免除穿梭于城市乡村的劳碌。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可以利用转让股权的收益或盈利进入本地区城镇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业、商贸服务业,按农业产业化要求建立紧密型农工贸一体化企业集团。1996年湖南浏阳市北盛镇首创的“托田所”已具土地股权流转市场的雏形。“托田所”探索建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流转方式,有效解决了当地存在已久的土地撂荒难题并实现了土地集约经营,被中央有关部门誉为“一大创举”。“托田所”是在明晰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三权”基础上,由镇长、村长、组长“三长”主持,为外出务工农民将其承包的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本村种植大户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托田所”根据农民外出时间长短,设全托田与半托田两种形式,外出务工农民可按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全托田时间定为1—3年,受田方要承担托田方各种上缴任务,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标准。半托田又称季节性托田,托田方仅负责插秧与收割,其余农事概由受田方承担,托田方按约定时间与协商的报酬标准付给受田方报酬。半托田形式受到北盛镇众多暂时无条件在城市落户的亦工亦农“两栖”农民的青睐,托田所出现的头一年,选择半托田的农户就达6332户,所托水田13700亩。托田所办理的7000多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无一起纠纷,国家定购任务,一户不欠,一斤不少。〔2〕
托田所只能称为股权化的土地使用权中期与短期转让市场。在全国各地推广“托田所”式的土地流转市场还应发展土地使用权长期交易,建立长、中、短期相结合的土地股权交易所。良田、沃土易采取托田、半托田形式交易,许多农户承包的荒山、湿地的年限一般较长,有长达50年,甚至70年者,他们转让土地使用权,宜采取长期交易形式,因为治理荒山、湿地并获得效益需要较长时间。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使用权转化的股权之和是集体的总股本,但是两者应分开管理,采取有区别的交易方式。前者可称为“集体股”,后者可称为“个人股”。集体股按现行宪法规定不能转让给个人,只能转让给周边或其他地区农村集体,个人股则既可以转让给个人也可以转让给集体。集体股具股票全部性质,其转让是永久转让,个人股因受土地使用权具有承包期的限制而表现为“债券”性质,其转让是暂时转让,购买个人股者购股时就确定了持股年限,到期后得将股权退还给售股者,如果售股者当初与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期满了,则应将个人股交还给集体,集体再以集合竞价的方式出售具有一定期限的个人股。因此,农民在转让股权化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提交使用权期限证明,不能超期转让个人股。
在建立和发展托田所式股权暂时转让市场的同时,还应建立与发展股权永久转让市场,即一般意义的股票市场。集体股与个人股应分开交易。首先,集体的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转化的股权可以在这个市场上转让给国家或其他集体;其次,西方国家近20年出现了股份公司合作化,合作社股份化,两种机制融合发展,职工持股已十分普遍。我国农村合作社股份化形成的股份合作制母公司建立的子公司也应合作化,因此集体可以用积累或股权转让收入控股或发起建立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再向本村农民或周边感兴趣的农民、居民募股组建子公司,子公司的个人股与集体股都具有全部股票特征,为了吸引外部资金并保住子公司控股地位,母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可以分为两部分,将能掌握控股权的最低数量的一部分股票定为普通股,将另一部分股票定为优先股,普通股不能转让,优先股可以向别的集体或个人转让。优先股赋予持有者参与企业分配的权利,但不赋予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的权利。同时,为了给劳动力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应允许职工个人股转让,但是应规定职工在岗期间不能转让,职工离职后则应先将个人股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转让给新职工。股价以每股净资产为标准。如果转让给新职工后还有剩余,应按比例转化为优先股与普通股。河南新乡原有许多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农民是股东又是工人,亦工亦农亦股东,工作难以干好。后来招收城市下岗工人进厂后,他们回到农村安心种田,工人有了起色,农业也发展了。如果能将原有个人股作为职工股转让给新工人,效果会更好。
建立农村股票市场应特别慎重,可以先搞试点,不能一哄而上。一方面应按证券市场运行惯例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行为,并且将股票交由县一级金融部门托管,企业不得随意增减和变更股权;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股权化一定要经过科学、公正的资产评估,不能让集体财产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革中蒙受损失,也不能让个人持股者吃亏。由于目前大多数农民都缺乏股票投资知识,农村最初的股票发行与交易会缺乏参与者,因此应首先考虑集体股交易市场的建立,其次应考虑建立个人股投资基金,既帮助有兴趣进入投资领域的农民理财,又帮助农村股份制企业筹集资金、转变经营机制。可以肯定“托田所”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与农村企业股票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必将推动农村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建立与发展。
注释:
〔1〕 《人民日报》1995年12月11日社论。
〔2〕 据《经济参考报》1997年8月23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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