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冯契对辩证逻辑的重要贡献_辩证思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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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2146(2007)03-0011-06

冯契对辩证逻辑有独特的研究。《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集中记录了他对辩证逻辑的研究成果。笔者作为当年冯先生招收的首届辩证逻辑研究生,亲聆了冯先生的辩证逻辑原理课程,深感他对辩证逻辑发展的重要贡献。下面,根据笔者的体会,就冯契对辩证逻辑的主要贡献作一梳理。

一 明确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科学区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

冯契指出:“从逻辑思维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言,有两种逻辑。人们要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把握世界,概念必须与对象相对应,所以思维形式有相对静止状态。在相对静止状态中,撇开具体内容而对思维形式进行考察,这就有了形式逻辑的科学。为了把握现实的变化发展,把握具体真理,概念必须是对立统一的、灵活的、能动的。而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概念的辩证法,就有了辩证逻辑的科学。这是我们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看法。”[1](P227)

在此,冯契从不同的研究对象及不同的研究方法上区分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就辩证逻辑而言,其对象是“现实的变化发展”,即客观辩证法;其研究方法是以“对立统一的、灵活的、能动的”概念去“把握具体真理”。冯契指出:“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的概念越来越丰富、精确,越来越符合客观现实的具体事物及其变化发展法则。因此,人们能够达到一定条件下的辩证的认识,或者说达到一定条件下的辩证思维……在这时,使用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就具有了辩证逻辑的形式。”[1](P12-13)冯契不仅明确地把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规定为辩证思维,而且明确地区分了“辩证思维”和“思维辩证法”。他指出:“人们在研究逻辑学之前就已经用逻辑进行思维。……逻辑学是对人的思维中固有的逻辑的自觉掌握。”[1](P13-14)

辩证法的规律是宇宙间普遍而客观存在的规律,无论是自然、社会还是思维领域的认识活动,都要受辩证法规律的制约。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即客观辩证法)在人们的思维领域中往往通过两条途径发生作用:客观的途径和主观的途径。所谓客观的途径是指,在作为自然过程的人类思维运动中,以不依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必然性而强制地表现出来的辩证规律性。例如,任何人的思维,不管是正确的思维还是不正确的思维,都内在地固有着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辩证法:任何概念都是内涵与外延的对立统一;任何判断都是主词与宾词的对立统一;任何推理都是前提与结论的对立统一等。这种情况如列宁所说:“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2](P713)思维形式所固有的辩证法在一切人的思维中强制地起着作用;我们只能认识它、运用它为自己服务,而不能取消它。相应于客观辩证法在自然领域中的表现被称为“自然辩证法”,在历史领域中的表现被称为“历史辩证法”;我们把在思维领域中具有客观意义的辩证规律称为“思维辩证法”。

所谓主观的途径是指,人类思维运动中受到思维主体的意识支配、服从于思维主体意志的思维辩证规律性。辩证思维的实质在于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它与思维辩证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思维辩证法是客观的、强制性的;辩证思维是主观的、非强制性的;思维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辩证思维是主观辩证法。说辩证思维是非强制性的,是因为辩证思维作为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在思维中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都能进行辩证的思维,能否辩证地思维取决于思维主体的思维水平和思维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思维主体的主观意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才有违反辩证法规律的形而上学思维存在。说辩证思维是主观的,是因为辩证思维的进行和得以实现必须通过人的主观意识,依赖于思维主体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方式和自觉程度。思维主体在未充分认识和掌握客观辩证法的情况下,虽然有时也能不自觉地进行辩证思维,但真正自觉的、高水平的辩证思维只能以对客观辩证法的充分认识和自觉掌握为前提。这是因为,只有认识了客观辩证法,并按客观辩证法的要求去思维,才能自觉地克服形而上学,在思维中正确地再现对象的辩证规律。

在此,涉及客观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思维三个层次:首先是普遍存在于宇宙各领域的客观辩证法;其次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表现——思维辩证法;最后是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辩证思维。其中,客观辩证法是辩证思维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原型,思维辩证法是辩证思维直接的思想基础,客观辩证法以思维辩证法为“中介”,经过思维主体的主观意识转化为辩证思维。思维辩证法与思维同存。而辩证思维“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要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虽然如此,早在希腊人中间就有了预示着后来研究工作的巨大成果!”[3](P545)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区分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焦点在于思维主体的自觉程度及思维水平高低,而不在于思维内容与形式本身。黑格尔曾经举过“文法”一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说,文法本是一个具体概念,它反映的是文法这一对象的具体同一性。但对于初学语言者而言,文法乃是一种脱离了特殊性的普遍性,脱离了多样性的统一性,亦即脱离了具体内容的结论和原则。因为他还未学具体的语言,文法对于他还是一个抽象概念,是僵死的、空洞的骨骼。但等到学习了这种语言之后,如果再回过头来温习一下初学时接触的文法,就会有比较深刻的体会,就会觉得这些文法很具体;换言之,文法对于他不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个具体概念了。这说明,同样一个概念,对于具有不同认识水平的人来说,可以是抽象概念、也可以是具体概念。区别就在于思维主体是否自觉到该思维对象中的辩证法。

关于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的科学区分,对于确定辩证逻辑的学科性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区别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标准在于思维主体的认识水平,而不在于思维形式的结构。同样结构的思维形式,在一些未自觉到其中思维辩证法的人的头脑中可以表现为普通思维形式;在另一些自觉到其中思维辩证法的人的头脑中可以表现为辩证思维形式。其次,衡量思维形式是否辩证,关键在于看思维形式所包含的实际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辩证法,而不能仅仅从思维形式的外在结构上考察。实际上,思维形式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客观辩证法,同思维形式的外在结构无必然联系。有两种情况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第一种情况:思维形式所包含的实际内容如实反映了客观辩证法,但却并未以所谓“辩证形式结构”表现出来。例如,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时间”、“空间”等范畴,表面上并无对立结构“S是非S”等,但实际内容却包含着连续性与非连续性、有限性与无限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等的对立统一。辩证唯物主义命题“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认识的非理性具有二重性”、“人的认识不是直线,而是近似于螺旋的曲线”、“任何事物都在运动变化,或处于量变状态,或处于质变状态”等也同样,含有辩证的内容却无辩证结构“S与非S是P”、“S是P又是非P”等。

第二种情况:思维形式虽具所谓辩证结构,实际内容却并未如实反映客观辩证法,甚至是形而上学思维。形而上学的思维是绝对不相容的对立思维,“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是自己又是别的东西。表面看来,这种思维方式不可能采用“S是P又是非P”的形式。可实际上,由于思维形式的内容与其外在结构并无必然联系,形而上学思维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形式。如相对主义诡辩论(其实质也是形而上学)主观运用辩证法,否定思维的确定性,无条件宣称“A同时又是非A”,就是明证。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美就是丑”、“方就是圆”等命题,看似辩证,实际上却否认了绝对运动中的相对静止,割裂了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是一种形而上学。

总之,辩证逻辑虽然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辩证思维形式,但这种辩证思维形式并非独立于普通思维形式,并非一定具有所谓辩证矛盾结构,而是与一般思维形式融为一体的,它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就在于思维主体的认识境界。同样一种思维形式,在辩证论者看来是辩证思维形式,而在非辩证论者看来就可能是非辩证思维形式。不能人为地以结构式为标准去划分思维形式的辩证与非辩证。

二 提出具体概念学说,确定辩证逻辑主题

冯契指出:“逻辑思维是能把握具体真理的。何以能够把握?在于运用具体概念。而运用具体概念的思维就是辩证法思维。”[1](P113)在此,冯契明确地确定了具体概念在辩证逻辑学科中的地位,把具体概念学说作为辩证逻辑的主题。什么是具体概念?冯契的界定是:“具体概念,是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的概念,亦即黑格尔所讲的理性逻辑的概念。具体概念把握了一定领域中的知性概念的有机联系,把握了对象本质的矛盾,揭示了对象的有机联系。”[1](P111)这就是说,具体概念作为与理性思维阶段相适应的思维形式,是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冯契对具体概念的许多精辟论述对于辩证逻辑科学体系的确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说,正是具体概念学说的确立凸现了冯契辩证逻辑思想的独创性。

第一,具体概念学说凸现了辩证逻辑的理性内容。冯契从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出发,明确地提出辩证逻辑是认识史的总结和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的反映,而总结认识史和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的思维形式就是具体概念。辩证逻辑意义上的具体概念是从整体上反映对象多种规定性的统一,反映对象具体普遍性和具体同一性的概念。具体概念是抽象概念逻辑发展的必然,是认识由浅入深、向理性思维高级阶段发展的必然。

自然界和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任何客体都是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为了全面地认识客体,人们的思维必须进入理性具体阶段,达到对客体多种规定性的综合把握。随着认识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的发展,概念也必然由低级向高级转化、发展,这是概念矛盾运动的规律。因为概念的发展和认识运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概念是人们的认识成果、又是人们用以认识事物的工具;以抽象普遍性、抽象同一性和单一规定性为特征的抽象概念,不能反映客观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无法把握纷繁复杂、生动活泼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生活。自然现象和社会生活本身是普遍与特殊的统一,是多种规定性的统一,是发展变化着的。要准确把握这样的客观对象,就必须有一种能从整体上把握对象丰富多样性的思维形式,这就是具体概念。只有具体概念才能真正揭示对象多样性的统一,揭示对象的内在矛盾,揭示对象的整体本质和规律性。人类的思维一旦达到具体概念水平,也就达到了对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具体真理的把握。在思维水平上,具体概念是辩证思维成熟程度的标志。

从逻辑特征分析:其一,具体概念是认识客体活生生内容所固有的概念。具体概念以事物的矛盾内容为反映对象,而事物作为一个具体矛盾总体,必然具有多方面的质和量的规定性,必然是一错综复杂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具体概念注重在多样性的统一中把握事物的活生生的矛盾运动,其内容必然能丰富而深刻、全面而准确地揭示出事物的多方面属性,达到比抽象概念更高的境界。具体概念的形成标志着辩证思维的全面性。其二,具体概念是处于辩证运动中的概念。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在运动、变化、发展的,概念要准确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其内容就必须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而发展。从认识发展进程看,概念、范畴只是认识具体现实事物的一些小阶段、环节,而客观世界是永恒发展的,任何概念总是倾向于把客观事物分割开来把握,所以概念总是不完全的、片面的。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分别从不同方面对现实事物作了考察,不同方面的认识互相补充,逐步克服片面性,人们的概念就越来越丰富、具体。具体概念是一种认识史的总结,它把人们对客体的不同阶段的认识成果作为一个个内在环节包含于自身,反映了人们在一定阶段上的辩证思维水平。具体概念又标志着辩证思维的历史阶段性。

总之,由于具体概念是把握了对象多样性统一的概念,是对人类认识史的总结,因而它成为反映辩证思维水平的主要思维形式,具体概念的成熟程度体现着辩证思维的成熟程度。诚然,在人类的认识史中,具体概念不可能尽善尽美,具体概念所把握的具体真理,只是真理长河中的一个阶段、一个环节。客观事物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具体概念的发展也是无止境的;在真理的长河中,具体概念总是历史的、相对的、不完全的;具体概念的日益具体化的过程也是永远不会终止的。如恩格斯所说:“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就像两条渐进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4](P515)

第二,具体概念学说凸现了辩证逻辑“以客观现实之道还治客观现实之身”的思想,这是体现冯契方法论思想的基本命题。其具体概念学说为这一方法论命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冯契指出:“相对于对象来说,一切概念都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摹写现实,另一方面规范现实。”[1](P62)这里所说的“摹写”,即反映“客观现实之道”;所谓“规范”,即“还治客观现实之身”。“从摹写现实来说,概念的认识总有被动的一面……从规范现实来说,概念的认识又有能动的一面。”[1](P62)

正是依据概念双重作用的思想,冯契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逻辑基本规律,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是辩证思维基本方法。辩证思维作为对客观辩证法(包括思维辩证法)的把握,必须把客观对象的对立面暴露出来,在“对立面的统一”中反映客观矛盾。为此,不但要在对象的整体性质上,即各种矛盾及矛盾各方面的相互联结上把握客观事物;而且要从各种矛盾、矛盾的各方面及各阶段的区分着手研究,了解它们各占何等特定的地位,各用何种具体形式和他方发生互相依存又互相分离的关系。辩证思维对客观辩证法的这种研究,就是分析与综合相结合。这一思维规律集中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思维领域中的特殊要求,是作为辩证思维规律的对立统一规律。

冯契通过总结科学和哲学发展的历史,根据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论原理,提出了运用具体概念把握对象具体真理的一般进程:一是“要客观地全面地审查已有的理论,进行观点的分析批判”;[1](P424-425)二是“要把已经获得的思想规定、科学范畴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揭示出所要研究领域里的基本范畴,即这个领域中具有最大统一性的范畴”;[1](P425)三是系统阐明基本范畴,在思维行程中再现具体。而这一进程正是具体概念的展开过程、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过程,也是对立统一规律在思维领域中的自觉体现。

第三,具体概念学说凸现了“判断和推理是具体概念的展开”的思想。冯契指出:“具体概念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也即是概念展开为判断、推理的运动。”[1](P263)既然具体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矛盾的整体,是包含有矛盾和差异的具体同一,是处于辩证运动中的概念,因此无论从纵向还是从横向看,具体概念都存在于同其他概念的联系中,或本身就是一个概念体系。我们从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中去把握具体概念,从本质上说也就是把握概念间的逻辑联系;而这一概念体系所展现的就是概念展开为判断、推理的思维运行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具体概念所包含的思维内容,正是判断和推理的浓缩。

首先,从思维本身所固有的辩证因素分析,包含着内在矛盾诸规定性的具体概念实际上是判断、推理诸内在环节的浓缩。在辩证逻辑看来,任何概念都是活生生的、不断运动着的矛盾体。概念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必然将矛盾展开,区分为各个环节。概念的这种内在的区别和规定性的展开就是判断。如黑格尔所说:“由于概念的自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这就是判断……说得明确些,判断就是对概念加以内在的区别和规定。”[5](P339,337)从这个意义上说,未展开的蕴含着诸矛盾的概念,实际上是潜在的判断。在判断中,概念的各种内在矛盾都分化为判断的主词与宾词的矛盾;具体地说,判断是概念内部个性与共性、主观性与客观性以及抽象性与具体性等诸矛盾的展开。而当判断还未形成时,个性与共性、主观性与客观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矛盾则以浓缩的形式蕴涵于具体概念中。

当蕴涵于概念中的矛盾展开为判断并再作进一步分化时,判断主宾词的联系所展示的概念的内在矛盾就进一步分化和展开为前提与结论的矛盾,这就形成了推理。概念通过判断进而向推理转化,是概念、判断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思维的进程是个别、特殊、一般相互转化、推移的过程,推理的基本形式是在两者中间找到一个中项,通过中项的桥梁作用,把另两项联系起来,得出新判断。任何概念都蕴涵着个别、特殊、一般三个环节,但只有用判断的形式才能把它们揭示出来,判断能够揭示对象的个别属性、特殊属性与一般属性之间的矛盾。然而,由于判断是以主词与宾词两部分揭示对象的,因此一个判断每次只能直接揭示对象个别、特殊、一般三者中的两个方面。为了使概念中蕴涵的个别、特殊和一般三方面属性能得以全面揭示,判断就必然要向推理过度。概念、判断的内在矛盾的不断展开必然导致推理。黑格尔说得好:只有当概念内在矛盾展开、分化为推理时,概念的内在规定性才最终得以“实现或明白发挥”。[5](P356)因而,从对概念所包含的内在矛盾因素分析,具体概念又是推理的浓缩。

其次,从具体概念的对立统一矛盾运动进程分析,反映了客体矛盾运动进程的具体概念实际上是思维主体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辩证思维判断、推理进程的浓缩。具体概念作为把握具体真理的思维形式,其根本特征是对立统一。因为任何事物都具有矛盾关系,只有对立统一的概念才能准确地摹写现实。具体地说,就是:具体概念对任何对象都既要指明它固有的某个规定,又要指出它必然具有的相反的规定。在这个对立统一运动中,概念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自己的否定,然后在对立中达到统一。

概念的对立统一作为一个辩证环节的展开过程,表现为判断的肯定与否定之矛盾运动,即表现为肯定论点与否定论点的转化和运动。在辩证逻辑看来,从概念的分化开始,经判断的肯定否定之矛盾运动的充分展开,直至达到某个结论的整个思维进程就是推理的过程。概念的内在矛盾(即是对象客观矛盾在概念中的反映)正是在这种肯定与否定的矛盾运行过程中逐步展开和分化,表现为辩证思维的推理。推理的第一步,是找出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最初、最简单的关系,即事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第二步是以此原始的基本关系出发,分析各矛盾侧面,又综合进行把握,研究矛盾运动方式;第三步是在矛盾充分展开的基础上,推出矛盾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矛盾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具体概念正是以体系的形式把辩证思维的推理内在地包含于自身。

冯契关于概念展开为判断、推理的思想体现了对辩证逻辑的独到见解。

三 构建中国特色的范畴体系,体现独特的辩证逻辑研究方法

冯契在总结中外哲学家对逻辑范畴及其体系研究的基础上,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思想,遵循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一致的原则,借鉴中国传统哲学有关思想,构建了一个按类、故、理三组范畴的逻辑顺序展开的、富有中国传统特色的辩证逻辑范畴体系,充分展现了其独特的辩证逻辑研究方法。

冯契认为,从认识论角度来说,察类、明故、达理是认识过程的必经环节。察类就是知其然,明故就是知其所以然,达理就是知其必然(与当然)。由“然”到“所以然”,再到“必然”与“当然”,是一个认识深化扩展的过程。[1](P322)辩证思维要察类,首先要辨别同异,要考察事物的类属关系,把握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还要考察整体与部分、质与量的关系,而要真正从质上把握类,进一步把握类的本质,还必须从事物类和类的关系来进行考察。这样就有了同一与差异,个别、特殊与一般,整体和部分,质和量,类和关系等范畴。

把握了类,也就把握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类”的范畴也就过渡到了“故”的范畴。“故”的范畴的宗旨在于“以说出故”。为此,就要考察对象间的因果联系,而把握因果联系的切入口在于事物间普遍的相互作用;从相互作用出发考察因果联系,就要客观全面地分析事物的一切条件:主观与客观、内在与外在、主要与次要等等,以此来把握所考察的对象根据。通过把握事物的条件来把握事物的根据,也就是由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来把握实体。实体自身就是其作用的根据,以实体为根据,也就是以物质运动的矛盾为内容。辩证思维要求以物质的内在矛盾即内容为根据来解释形式的演变,从内容与形式的相互作用来考察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在考察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客观过程后,还必须从人和事物的关系入手,把事物发展的客观根据与人的要求、目的联系起来,以此作为行动的根据。这样就有了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条件和根据、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客观根据和人的目的等系列范畴。

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最终目的是“达理”,即知道如何办。这就涉及“理”的范畴,包括“必然之理”和“当然之则”。前者涉及事物发展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必然性和偶然性,后者涉及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基础之上形成的目的、手段和当然之则。人们把握了更多的客观事物的必然之理和当然之则,也就获得了更大的思想自由。这样,除了现实、可能和必然,必然与偶然,目的、手段和当然之则外,必然和自由就成为“理”这组范畴的最后一对范畴。

辩证思维推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改造客观世界的自由。冯契所建构的辩证逻辑范畴体系是对中外哲学史上有关逻辑范畴及其体系之研究成果的批判、总结、继承和发展,体现了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辩证运动的一致性,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因而,逻辑范畴的展开过程,也就是辩证思维推理的展开过程。推理的第一步,旨在从对象事物的基本关系出发揭示事物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这正是在把握事物基本性质的基础上推事物所以然之故,即察类、明故。推理的第二三步,旨在从事物的基本关系出发,在矛盾运动充分展开的基础上,推出矛盾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这正是“达理”的过程。一旦推出事物的必然,也就为认识客观规律,达到自由境界创造了条件。作为自觉的逻辑思维,正是通过这些环节去把握事物的本质,形成概念,并展开为判断、推理的。正是通过类、故、理的矛盾运动,思维才得以越来越深刻、越来越全面地揭示出客观事物的本质。辩证思维推理就是对这些逻辑范畴的驾驭。

在中国哲学史上,类、故、理是由墨子提出来的。后来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又作了反复的考察,被考察的方面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深入、越来越丰富。范畴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随着中外哲学家、逻辑学家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范畴的数目不断增加,每个范畴的内涵、范畴间的联系不断拓展。冯契的高明之处,在于借鉴中国传统哲学的类、故、理范畴,科学地概括、总结了中外哲学史、逻辑史成果,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证逻辑范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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