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国“作人”问题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昌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古时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①,地处西域一隅的高昌国也带着这一时代特征,但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色。 关于高昌国的依附人口状况,最受关注同时研究较为充分的是“作人”的问题。朱雷、堀敏一、町田隆吉、關尾史郎等先生都曾发表文章讨论这一问题,但就作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都仍未能达成共识。以下综述主要研究成果。 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最早研究了作为隶属民的“作人”,认为其地位有类似部曲以及宋、齐之“十夫客”之处,他们被当成财产,可以继承、买卖;“作人”保有一部分自己支配的时间,有着某种程度不同的私有经济活动,承担部分赋税徭役②。朱雷在文章的开始部分将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见到的“作人”分为三大类别,其一是各种类型的服役者,“城作人”、“田亩作人”、“堛作人”即属此类;第二种类型的“作人”是寺院中的雇佣劳动者,《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以下简称《某寺月用斛斗帐历》)③中出现“外作人”即属此类;第三类“作人”是特殊的封建依附者④。此后的研究者如堀敏一、關尾史郎等在承认“作人”的隶属民身份的同时,对于作人与奴婢的差异以及从事经济活动的程度提出了不同意见。堀敏一对“作人”的地位的表述前后两次稍有变化。他最初认为,“作人”虽是贱民,却像一般编户一样承担国家的赋役,所以“作人”保留了原来编户的部分特征,沦为与奴婢相同的地位;后来他认为,“作人”是由奴婢地位上升到开始由国家掌握并进行课税的初期阶段⑤。可以看出堀敏一是将“作人”定位在编户与奴婢之间,应当说与朱雷的观点并无冲突。關尾史郎基于对相关文书的不同理解,对朱雷的观点提出了异议。關尾史郎研究了《高昌将显守等田亩得银钱帐》⑥,认为不能由此件文书得出作人缴纳田租的结论;作人缴纳的“臧钱”是为赎罪缴纳的银钱,并非缴税;高昌国有关“作人”的赋课徭役不是针对“作人”,而是针对其主人的,雇佣“作人”的契约不是与“作人”,而是与其主人订立,作者否定了“作人”对其主人存在着相对的自主权,拥有自己的经济⑦。關尾史郎的观点可以说与朱雷有着明显的分歧。此外,關尾史郎通过对《高昌延寿四年(627)威远将军麹仕悦记田亩作人文书》⑧(以下简称“田亩作人文书”)等两组六件文书的分析认为,“田亩作人”是依附人口的所有者供出“作人”在国家所有的“屯田”或“官田”上耕作,“城作人”、“堛作人”也都属此类⑨。而在此之前,堀敏一认为“外作人”系从外部雇佣的“作人”,即“外作人”也是依附人口,对朱雷的第二种分类提出质疑⑩,町田隆吉接受了堀敏一的观点(11)。由以上对既有研究成果的概括可见,学界对作人的概念,作人的经济活动,作人是否承担赋役等问题都存在意见分歧。笔者欲就这些问题发表一点浅见,同时就学者们讨论较少的依附人口在当时高昌社会中所占比重以及发挥的作用作一考察。 由上文对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介绍可以看出,目前关于“作人”的概念仍存在严重分歧,是我们必须釐清的基本问题。關尾史郎在田亩作人文书研究的开篇部分对唐长孺和朱雷对“作人”的分类提出了质疑,认为既然“作人”作为一个制度概念,拥有多种含义,虽不能说完全不可能,但总给人以不自然的感觉,作为各种服役者的农民和他们的隶属民一起被官府称为“作人”,这是令人无法想象的。对“作人”概念尝试作统一的解释并不始自關尾史郎,如上文所述,在關尾史郎之前堀敏一和町田隆吉已有这方面的努力(12)。關尾史郎的尝试是从对田亩作人文书的新研究开始的。關尾史郎通过对两组六件田亩作人文书进行仔细的文书学分析,认为田亩作人文书与同时期的条记文书不仅书写格式相似,内容亦相近,应当都是赋役供出完了之后交由供出者保管的凭证。供出者自身并非田亩作人,而是将自己的隶属民供出在屯田或官田上劳作(13)。關尾史郎对于田亩作人文书的研究扎实周延,结论可信。作者在文章的末尾明确指出高昌国时代作为制度概念的“作人”仅仅是对民间的隶属民的称呼(14)。關尾史郎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对《高昌入作人、画师、主胶人等名籍》(15)作了专门研究,作者认为画师和主胶人是官员、民户中有特殊技能者,“入作人”是官府征发的民户从事某种一般劳动者。作者认为“入作人”是指普通百姓,而非依附人口的“作人”。作者在文中专门对“作”字进行了解释,即提供劳动的意思,高昌国时代无论是一般民户,还是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从事徭役劳动都可称为“作”(16)。案,“入作人”的身份既然是普通百姓,而非依附人口,我们确实无法对高昌国的“作人”概念作出统一解释(17)。 关于“城作人”,朱雷和关尾史郎都研究了大谷4059号文书,即《高昌年次未详(六世纪后期或七世纪前期)高昌城作人文书》(18),本件文书中虽然出现了“城作人”,但身份究竟是否为依附人口,文书本身没有可供考证的信息(19)。关于“堛作人”,因为有阿斯塔那339号墓所出的《高昌武城堛作额名籍》(20)(以下简称“堛作额名籍”),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阿斯塔那339号墓出土延寿三年(626)墓表一方,延和十九年(620)纪年文书一件。本件文书残缺无纪年,被裁剪成四大件,两小件,无法拼接。第一件文书(文书号60TAM339:50/1—1)的首行可见“]月廿五日,武城堛作额麹忠悌、赵延丰、赵众”的内容,揭示出本件文书的核心信息。另外五件断片上的主要信息都为人名,编为1—6的最后一件上可见合计人数的信息。第二、三、四三件上既可见如“麹忠悌”这样的普通人名,也可见“作人秋得”这样的作人名字。普通人名和作人名字分别集中书写,不相混杂。第二件第五行末尾可见“次后入小儿[”,第八行可见“次作人善丰”,由此可知名籍的书写应当是按照成人、小儿、作人的顺序书写。需要说明的是,作人的名字都单独出现,未见主人的名字。第三件的前两行所书为作人的名字,第三行内容为“□人中出入堛作人赵华得、索道祐、王阿□儿、□养[”,由此可见,本件文书处理的应当是从堛作额中落实堛作人事宜。文书解题称人名右旁都有朱笔标点,或一点,或二点,或三点,这些当为官府所点。另外在许多人名的右旁有许多淡墨书写的小字记注,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如“大行”(意当为“远行”)、“在高昌”、“在都官”、“屯戍”、“屯蒲桃”、“条脱”,都是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应役,或者已经向官府报告得以免除的情况(21)。第二类记注是“作一车”,可能是关于堛作数量的特殊要求(22)。通过对文书信息的梳理,我们可知,当时的堛作这种差役,征发对象至少涵盖普通百姓、小儿和作人三类人,他们三类人中的哪一类人在应役时都可以被称为“堛作人”。由此可知,“堛作”并不仅限是依附人口的“作人”才承担的,一般民户都需承担。所以“堛作人”仅仅是指承担“堛作”的主体,本身并不包含主体的身份信息。高昌国的“作人”概念并不特指作为依附人口的隶属民,这是“堛作人”的概念分析带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外作人”。朱雷认为“外作人”是指寺院中的雇佣劳动者,“大约由于雇来在葡萄园开沟,或者田间刈麦这类劳动,故雇‘外作人’”(23),在朱雷的分类中,“外作人”的身份显然是普通平民,而非依附人口。堀敏一、町田隆吉认为,“外作人”是指从寺院外部雇佣的“作人”,与寺院内部的常住“作人”相区别。因为“作人”本身即可从事户外劳动(田亩作人即是),专门为寺院从事家内劳动的是“使人”(说详后),朱雷对“外作人”之“外”的理解龃龉不通。其实,“外作人”的身份到底是平民,还是依附人口,《某寺月用斛斗帐历》本身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可资研究的信息。该寺院雇佣的外来劳动力,除了“外作人”之外。文书记录丙戌岁六月“用雇陆人种秋”(52行),七月“雇小儿拾人用蒿”(59行),八月“雇人政(整)车”(68行)。雇“外作人”从事的是“种麦”、“掘沟”、“刈麦”等劳动,与丙戌岁六、七、八三个月雇人从事的劳动差别不大。“小儿”在其他文书中也曾出现,应当是指未成年人(24)。所雇用来种秋和整车的人,没有特指何种身份,应当都是普通平民。如果“外作人”这个名词指向的身份也是普通平民的话,那么按照帐历的书写习惯,种秋和整车的人应当也冠以“外作人”的称呼;如果“外作人”并不特别指示受雇者身份的话,那么种秋和整车之人亦可归入“外作人”的范畴。既然帐历中明确区分了“外作人”和其他平民受雇者,这就说明“外作人”确实是有着特殊身份的,他们和寺院内部的“作人”一样,都系依附人口,区别在于他们是外雇的。其他文书也明确显示,当时的“作人”确实可以暂时脱离主人从事雇佣劳动。“外作人”应当是指从外部雇佣的“作人”,“作人”身份应当是依附人口。堀敏一、町田隆吉说是(25)。 基于以上整理和研究,可知朱雷最初对“作人”的分类已难以适用,我们有必要重新梳理“作人”的概念。不与其他词语连称的单独的“作人”是指高昌国的一种依附人口,高昌国官方可能借用了这个原本泛指劳作者的普通名词(26);“田亩作人”是在国家土地上劳作的平民的“作人”(27),“作人”的主人有供出“作人”为国家劳作的义务;“外作人”是寺院从社会上雇佣的“作人”,这类“作人”应当也可以受雇于其他雇主。“堛作人”、“城作人”是国家征派的差役承担者,“堛作人”的承担者兼有平民和“作人”,“城作人”的承担者情况不详;“入作人”是官府征发的普通劳动者。对“堛作人”相关文书的研究显示,承役者既有普通民户,也有依附人口,“堛作人”这一概念并不标识主体的身份。“入作人”和“城作人”这两种名称显示与其他词语连称的“作人”仍可以包含它作为普通名词使用时的含义。目前所见的与其他语词结合构成的“作人”词汇情况各不相同,需要具体分析,无法作统一解释。 关于作人的经营权问题。学界对“作人”有无经营权的问题也存在意见分歧。涉及“作人”经营权的文书中有两件契约受到特别重视,即《高昌延寿九年(632)十一月曹质汉、张参军作人海富合夏麦田券》(28)(以下简称《合夏麦田券》)和《高昌延昌廿二年(582)二月康长受从道人孟忠边岁出券》(29)(以下简称《康长受岁出券》)。朱雷在讨论“作人”的经济地位时引用《合夏麦田券》,认为是“作人”租佃土地的例证(30),实际上肯定“作人”的经营权。而關尾史郎则否定“作人”拥有经营权(31)。以下先将《合夏麦田券》适录如下再作分析。 《合夏麦田券》出自阿斯塔那117号墓,据文书留存干支纪年,可确定时间为延寿九年(632),属高昌国末期。关于《合夏麦田券》的主体,契约中所记为“曹质汉、张参军作人海富贰人”。此处的“贰人”是指“曹质汉”与“作人海富”,而非“张参军”。朱雷即认为此件契约是作人海富与他人合伙共佃(32)。吴震则认为“作人”身份同奴婢,张参军是以其作人海富名义,与曹质汉合佃麦田(33)。契约是法律文书,契约末尾的押署情况是契约主体参与契约订立的反映。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一下此件契约末尾部分。契约的末尾出现了高昌国时期罕见的画指节情况,可以确认有四人画指,每人画三个指节,虽然文书画指以上部分被剪去,但推测原来应写有当事人及证人等的信息。三个指节之间分写“指节为明”四个字,第一个字“指”写于第一、二指节之间,第二个字“节”写于第二、三指节之间,第三、四个字“为明”写于第三个指节之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两人的画指和后两人的画指中间一行未见画指,在相当于其他行“为明”的位置处书有“海□”人名,据人名第二字残存笔画推断其为“富”应当没有问题(34),“海富”二字虽然较契约本文字体稍大,但可以确定当为同一人手笔。四个画指的人分别是谁?这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但作为夏田人和田主应当都在其中,另外应当还有两位证人(35)。夏田人画指者除“曹质汉”之外还有谁?目前看到“海富”之名被书于第三行,所以第二行画指者为“海富”的可能性很小(36)。如果推测第二个画指者为田主,似乎也不合情理,这样就会出现田主被夹书在两位佃田人之间的现象,除非书手疏忽大意否则这种可能性应当不存在。合理的列位方式是第一个画指人为“田主”,第二个是“曹质汉”,第三行为我们所见的“海富”,而第三、四个画指人为证人(37)。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夏田人的“海富”明确地出现在了末尾的列位当中,他的身份是“夏田人”应该是毫无疑问的。“海富”没有如另一位夏田人“曹质汉”一样画指,可能是因为他身份特殊。但是作为契约末尾列位部分出现的“夏田人”海富,无疑是其法律地位的体现,证明当时高昌国的法律赋予了“作人”佃种田地的权利。强调“作人”依附身份的学者在涉及此件契约的理解时,重视“海富”的主人“张参军”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如前述吴震认为张参军以作人“海富”名义,与曹质汉合佃麦田。这种观点恐怕难以成立,正如朱雷指出的,“如果张参军需要与他人合作租佃土地,必不会令其作人出面与人合订契券。这里只能是作人海富与他人合伙共佃”(38)。關尾史郎注意到文书第四行中缺部分之后出现的人名“张奋武”,认为此“张奋武”就是张参军(39)。契约的开始部分只称“张参军”,而在契约中间使用全名“张奋武”(40),显得很不自然,契约作为法律文书讲求语言的严密性,如果“张参军”即为“张奋武”,契约中却不予说明,作为契约文书潜在读者的官府官员恐怕也会提出疑问。笔者认为“张奋武”是契约中“田主”的可能性更大。也就是说,作为“海富”主人的“张参军”在契约中并未出现全名。他本人应当没有参与此项契约的订立。“作人”既然作为主体租佃了田地(41),劳动成果也不可能全部都归主人所有,至少应当有一部分可以自己支配。關尾史郎基于契约中的“张奋武”就是“张参军”的判断,认为此件租佃契约不是“作人”海富按本人意志自由缔结的,他的主人不仅介入契约本身,并且推测“作人”的劳动成果也归主人所有(42)。關尾史郎的理解低估了此件租佃契约反映的“作人”经营权上的自主性。朱雷没有分析契约末尾画指情况,认为“他(笔者按:指‘作人’海富)与曹质汉二人合伙佃进土地,并承担作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契券结尾处的四个指节印中,亦必有他的一个。”(43)如分析所示,“作人”海富出现在末尾的列位中,但并未画指。“作人”海富虽然有佃种土地的权力,但却不能像平民一样画指,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高昌国法律赋予“作人”权力的界限。 《康长受岁出券》出自哈拉和卓99号墓,时间为延昌廿二年(582),比《合夏麦田券》早五十年。文书涉及康长受从孟忠边岁出,时间从二月廿二日到十一月卅日,历时9月余,以粮食作为岁出价。契约本身未明确说明康长受的身份为“作人”,朱雷结合《高昌延和十二年(613)某人从张相憙三人边雇人岁作券》(44),认为康长受应当也是作人(45)。值得注意的是,张相憙等三人将自己的“作人”出租1年,租价是银钱20余文(46),康长受从主人边岁出九月余,需要交付麦50斛,按照高昌国麦1斛值钱1文计算(47),岁出价伍拾斛当50文银钱,康长受岁出九月余的价格比张相憙“作人”要高出许多。只要“作人”出价够高,就可以买到暂时离开主人的“自由”。暂获“自由”的“作人”可以像《合夏麦田券》中的海富一样,去租佃别人的土地耕种,只要辛勤劳动,就可以为自己收获财富。在支付高额岁出价从主人处暂获“自由”的时间里,康长受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力应当与普通平民并无不同。“作人”的经营权虽然不完整,但却是不容否认的。《康长受岁出券》条款中写到如果康长受“身东西毛,仰妇儿上”,这说明康长受有妻儿,既然康长受是“作人”,妻儿是否也是“作人”,尚难遽定。无论如何,康长受有妻儿,并且妻儿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他们要像平民一样,偿付家人的债务,这些都是“作人”康长受经济地位的体现。 《康长受岁出券》说明“作人”可以通过支付高额岁出价离开主人,“暂获自由”,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合夏麦田券》末尾的列位则说明高昌国的法律赋予“作人”佃种土地的权力。“作人”的经营权虽不完整,却不容否认。我们目前没有看到“作人”拥有土地的资料,但“作人”也有妻儿;他们可以进行一些经营活动,自然也拥有一定的私人财产。他们的身份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具有依附性,另一方面有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作人”身份“两重性”特征的另一个表现是作为依附人口的他们要承担国家的一部分徭役。 关于“作人”承担徭役的问题,涉及阿斯塔那78号墓所出的《高昌将显守等田亩得银钱帐》(48)(以下简称《显守帐》)。《显守帐》中出现了三个“作人”即“作人憙相”(第19行)、“作人寅柰”(第25行)、“作人众儿”(第25行),三人涉及的田亩数都应为陆拾步。值得注意的是此处三人出现时都没有标出他们的主人,可以认为至少在这件银钱帐中“作人”与主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没有被强调。《显守帐》被早期的研究者误认为是高昌国“计田输银钱”的证据,關尾史郎则指出其中的田亩面积应当是耕作的土地面积,而土地的性质是官府所有的屯田或官田,作为对该土地具有耕作义务的民户、官员、僧侣、寺院和官府所缴纳的银钱是对此种耕作义务的免役钱(49)。如果《显守帐》征收的确实是屯田或官田的代役钱,那么“作人”计田输银钱的证据就不复存在。但即便如此,“作人”缴纳了此种代役钱性质的银钱,实际上是以“作人”具有在国家所有的官田或屯田上耕作的义务为前提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人”即便不是承担了所有种类的赋役,但至少也承担了某些类型的徭役。并且需要说明的就是,在此件帐簿中“作人”以“脱离”了主人的“独立”身份而出现,显然此种徭役的承担与“作人”的主人并无关系,这体现了“作人”身份“独立性”的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高昌国对国内人口掌控的力度,即使是“作人”这样的依附人口也必须承担徭役,如關尾史郎对《田亩作人文书》的研究所指出的,即使是隶属于主人的“作人”也有被分配从事屯田和官田等国有土地上的耕作的义务。《显守帐》从其包含民户、官员、僧侣、寺院等各种身份类型来看,应当是一种普遍性的代役钱征收;作为“作人”主人的官员和民户应当也需要缴纳。《田亩作人文书》中涉及的作人实际上承担了与《显守帐》中的涉及人员相似的徭役,区别只在于《显守帐》中的主体纳钱代役,而《田亩作人文书》中的“作人”则是现役。《显守帐》中没有出现“作人”主人的名字,而《田亩作人文书》中则没有出现“作人”的名字,因为两种徭役中,前者是直接针对“作人”本身,而后者则反映的是“作人”所有者对国家承担的义务。这反映出“作人”身份的两重性,一方面对主人有依附性,另一方面又为国家所掌控,承担部分赋税徭役。而如上文的分析,“作人”承担的徭役还应包括“堛作”。 關尾史郎对《显守帐》的研究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主要理由是帐目中显示的官吏、僧侣、寺院的面积较俗人、作人为多,如果是派耕官田,前者的负担反而比后者重,似乎不合情理(50)。杨际平根据《显守帐》中的平均面积约83.6步(0.35亩),认为不应当是粮田或葡萄园,因而推测可能是菜园,所收银钱即为菜园课税,亩收4文半银钱(51)。 关于《显守帐》,目前的两种观点虽然差异较大,因为文书本身提供的信息有限,两种观点还有待将来新资料的检证。对就本文此处的论证而言,两种观点都可以支持笔者的论证。如果如關尾史郎的理解,那么证明“作人”也需要承担屯田或官田的耕作义务;如果如杨际平所论,那么“作人”也拥有菜园,并且要和官员、僧俗人众一起缴纳课税。 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承担徭役,这与同一时期南北朝其他地区的奴婢、部曲、私客等的情形应当说是有很大差别的(52)。 麹氏高昌国时期的寺院中还有一种依附人口,即“使人”(53)。町田隆吉通过对《某寺月用斛斗帐历》、《高昌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54)、《高昌崇保等传寺院使人供奉客使文书》(55)(以下简称《供奉客使文书》)等资料的研究指出,“使人”应当通常是在寺院内部或僧人身边从事杂役,即家内劳动;根据“使人”的食量远较“作人”为少,推测其从事的是杂役或者“使人”都为年少者;町田隆吉还注意到《供奉客使文书》中出现的“使人”无一例外地都没有记其名字,而“使人”的主人,寺院或者僧人的名字则必然出现,因而推测《供奉客使文书》中涉及的“供奉客使”其实是针对寺院或僧尼的一种徭役;作为寺院或者僧尼所有的“使人”代替主人承担徭役,这与“作人”要承担针对“作人”本人的徭役性质是不同的;因此,自身应当并无财力的“使人”对于寺院或者僧尼的隶属性比“作人”应该更高,或者“使人”应当被看做是近似于“家内奴隶”的一种身份。客使的供应和接待是一种临时性差役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必须能够迅速应对,作为国家征发寺院或者僧尼所有的“使人”的前提,推测国家也掌握着“使人”的情况(56)。 《供奉客使文书》由两件残片组成,笔迹似不同。两片文书所记都为寺院或僧人的“使人”应传供奉客使的记录。第一残片所记“使人”多为寺院所有,仅见僧尼一人“□信”;第二片所记可以确认者有两例,应当都非寺院,而是僧尼所有之“使人”。谢重光根据此文书研究高昌的“道役”,认为“道役”的特点是僧尼本身并不应役,而是派寺院所有的“使人”、“作人”等服役(57)。就《供奉客使文书》文书而言,并未出现“作人”服役的情况。町田隆吉推测《供奉客使文书》中涉及的“供奉客使”其实是针对寺院或僧尼的一种徭役,而由“使人”代替主人应役。其实就《供奉客使文书》格式来看,官府都不是向寺院或僧人派役,再由其“使人”承役,而是在传令之初,就直接指派寺院或僧人的“使人”承役。可以说这种差役本身就是针对“使人”征派的,应当与所谓的“道役”无关。高昌国应当并非所有寺院、全部僧尼都有“使人”(58),那么没有“使人”的寺院或者僧尼应当无需承担这种供奉客使的徭役。 虽然如町田隆吉所指出的,“使人”比“作人”对主人的隶属程度更高,但高昌国依然将其纳入了国家徭役征派对象的行列,这一点是值得瞩目的。 除了“作人”和“使人”这两种隶属民之外,高昌国还存在奴婢。我们在粟特文买奴券(59)以及《麹氏高昌延和八年(609)十二月二十二日绍德遗书》(60)等文书中都可以看到奴婢被买卖、继承的情况,除此之外的情况我们所知不多。 麹氏高昌国依附人口的数量有多少?在人口总数中的比例如何?这是重要而基本的问题,以下试作考察。 “使人”的存在目前仅见于寺院。《某寺月用斛斗帐》记载该寺有“使人”两人;《高昌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记该寺有“使人”四人;《供奉客使文书》凡诸寺院、僧侣“使人”都未记人数,应当系默认一人,但是否这些寺院和僧侣都只有一名“使人”,不详。我们所知关于“使人”数量情况仅此而已。 相比较而言,关于“作人”的数量情况我们掌握的数据更多一些。阿斯塔那154号墓出土了七件作人名籍(61)。其中第一和第二件文书的起始位置都可见“西南坊”,而末尾部分亦可见合计数字,但因为两件文书中部都有断残,所以不能确定是否确为“西南坊”的合计数字;即便是“西南坊”的数字,两个数字一为60余,另一则为30余,所指很可能并非该坊的全部“作人”人数,而可能是异动情况(62)。从这组“作人”名籍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的是当时每一户的作人数目,如朱雷已经指出的,每人占有的作人大都为1名,但也有2名、3名的,最多的为张郎中,有作人5人(63)。其次还有镇军将军某人有作人3人,郎中和镇军将军都是高昌国的高级官员,他们拥有的作人数目在某种程度上应当可以代表当时高昌国高级官员的一般水平。如果此处张郎中和镇军将军的作人数目确为他们拥有作人数目的全部的话,应当说,与同一时期南北朝其他地区豪强地主拥有的大量依附人口相比,高昌国即便是上层官员拥有的依附人口数量也是很小的。对于依附人口在当时户口中所占的比重我们还是缺乏可以据以推算的资料。 对此,可以提供参照的是唐西州初期的相关数据。唐长孺先生利用唐西州初期文书中的户籍、手实资料作出的研究结论认为,“唐平高昌后一个时期内,西州的奴婢在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大致在10%左右”,“唐初西州的奴婢毫无疑问是麹氏高昌遗留下来的。我们知道唐代内地奴婢仍有一定的数量,但在总人口中不可能有那样高的比例,即使唐代以前也是如此。”(64)唐先生的研究结论对于我们了解高昌国时期依附人口在总人口的比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笔者认为必须作以下几点说明。 首先,就目前所知,唐西州建立之后未见有解放奴婢或者没良为奴等方面的举措,所以唐西州初期依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应当可以大体反映高昌国时期的情况。 其次,唐西州初期的户口手实中对于贱口的登记只记总数及奴婢各有多少,未见部曲等其他类型的依附人口统计数字。如阿斯塔那103号墓所出《唐西州某乡户口帐》中记当乡总口数为2064人,奴婢合计116人,其中奴59人、婢57人(65)。如上文分析,高昌国时期的依附人口中除了奴婢之外,还有“作人”和“使人”。依据朱雷先生的研究,“作人”在唐西州时代演变为律令制中的部曲(66),所以“作人”群体至唐西州时代并未消亡。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目前所见最早出现部曲、客女的计帐是《唐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帐》(67),其中明确将部曲、客女作为“贱口”的两类与奴、婢的数字分别登记。那么在永徽之前的计帐中“贱口”只分奴、婢时原来高昌国时代的“作人”、“使人”等依附人口是如何登记的呢?笔者估计是记入了奴、婢的数字中了(68)。这就提示我们,至少贞观年间唐西州计帐中的“贱口”实际上包括的并非全都是奴、婢,也包括原来的“作人”和“使人”等类型;而“作人”、“使人”作为依附人口,其性质与奴婢是有着显著差异的。 复次,高昌国时期的依附人口,尤其“作人”、“使人”的状况与同时期南北朝其他地区的依附人口的状况也明显不同。如朱雷先生指出的,东晋南朝范围内不同封建隶属关系、名目众多的生产者,并未在高昌地区出现(69)。高昌国的依附人口至少“作人”和“使人”等的名籍都为国家所掌握,而“作人”和“使人”也实际上承担了国家的一部分徭役(70)。所以即便是高昌国的依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与南北朝其他地区相接近,现实状况也有很大差别。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和“使人”在高昌国发挥的特殊作用也应当予以肯定。与南北朝其他地区依附人口大量流入豪强地主的私门,脱离国家人口统计,不纳租税赋役,被豪强地主固着在私人所有的大土地所有制上不同(71),高昌国“作人”的劳动则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非仅仅充实了豪强地主的私囊。依据《某寺月用斛斗帐》登记的信息我们知道该寺院有土地68亩,是当时的大土地所有者。该寺的人口情况是有僧6人、沙弥1人、“作人”2人、“使人”2人。僧侣不从事劳动,而“使人”从事杂役,该寺院真正的劳动力只有“作人”2人。作为大土地所有者,劳动人手却非常有限,这也与南北朝其他地区大寺院掌握大量依附人口的情况截然不同。只凭“作人”2人是无力耕种68亩土地的,该寺院是如何解决劳动人手不足的问题的呢?帐簿显示寺院依靠雇佣而来的劳力进行耕作。从二月至七月,该寺院不间断地雇人种麦、掘沟、整渠、刈麦、种秋、薅,先后雇佣人力62人次(72),其中“外作人”46人次、小儿10人次、其他社会人员6人次。土地面积大而劳动人手缺乏的该寺院,从外部雇佣劳力完成耕作和收获应当是一贯的常态,而从本件帐簿看,寺院雇佣的主体是“作人”。此处的“作人”并未受到依附身份的限制,发挥的作用无疑是积极的。与南北朝其他地区的依附人口流入私门,受到豪强地主的剥削不同的是,高昌国的“作人”是当时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角色,可以自由地流动。 需要指出的是,高昌国能够较彻底地掌控国内人口,这在前高昌国时代就已然如此。高昌国由十六国时期设立的高昌郡发展而来。關尾史郎研究北凉时代的高昌郡户籍,指出户籍中未发现冒荫的情况,户籍中不仅记录男女丁中,老小也登录在内,进而推断北凉对户口把握得很彻底(73)。到沮渠氏北凉时期能够计口征丝以为口税(74),阚氏高昌时期能够要求百姓按人头出马送使(75),这些都是官方对户口的有效掌控在赋役征派方面的体现(76)。到麹氏高昌时期,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和“使人”都承担国家的赋役。 高昌国时代的“作人”目前未见于前高昌国时代的文书,笔者认为这种“作人”是高昌国时期特有的依附人口类型,在给这个群体命名时官府可能借用了原来的普通名词“作人”。“作人”这种依附人口的地位在高昌国的法律中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他们应当承担的赋役类型。高昌国“作人”的来源目前尚不清楚,關尾史郎推测可能来自被征服的车师人,前文论及的《康长受岁出券》的主体“康长受”与孟忠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朱雷先生认为康长受是“作人”,笔者亦同意。契约订立的时间是延昌廿二年(582),这是目前所见较早的关于“作人”的资料。康长受有名也有姓,这与时代更晚的作人名籍中的作人都有名无姓亦不同(77)。从姓氏来看,康长受可能系来自中亚的粟特地区,这提示中亚的粟特人可能是高昌国“作人”的来源之一(78)。 高昌国依附人口问题是学界研究较多的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梳理了“作人”的概念,研究了“作人”的经营活动、承担赋役等问题,揭示了“作人”身份的“两重性”特点。他们依附于主人,但又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他们既为主人劳作,又承担国家的一部分赋役。依附人口在高昌国发挥的特殊作用与南北朝其他地区大量依附人口流入私门,充实了豪强大族的私囊不同。高昌国的依附人口之所以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应当与高昌国绿洲国家资源有限的国情息息相关,也与高昌国强大王权的存在密不可分。 注释: ①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依附人口的研究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4页;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原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3—96页;[日]堀敏一著,韩昇译:《六朝时期隶属民的诸形态一部曲、客女身份形成的前提》,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六朝隋唐〉,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6—66页。 ②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收入作者《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68页。 ③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第225—234页;(图录本)(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版,第400—405页。 ④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44—49页。朱雷先生的这种划分是继承了唐长孺先生的观点,参见唐长孺《新出吐鲁番文书简介》,(原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33—335页。 ⑤堀敏一『中国古代の身份制——良と賤』汲古書院1987年264—266頁。 ⑥《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四),第68—70页;(图录本)(贰),第142页。 ⑦[日]關尾史著,侯世新译:《论“作人”》,《西域研究》1995年第1期,51—57页。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トゥルファン出土高昌国身份制関係文書研究序説」上、下『新潟史学』第26、27号1991年61—74、65—83頁。要旨載『吐魯番出土文物研究会会報』第12号1989年3—4頁;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の周辺——アスタ一ナ一五四号墓出土作人関係文書の分析」『東アジア——歷史と文化』創刊号1992年100—84頁。 ⑧《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第278—279页、304—306页;(图录本)(壹),第425.444—445页。 ⑨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71頁。 ⑩堀敏一『中国古代の身份制——良上賤』268頁注釈20。 (11)町田隆吉「使人と作人—麹氏高昌国時代の寺院·僧尼の隸属民」『駿台史学』第78号1990年99頁。 (12)町田隆吉在(使人与作人)一文中针对朱雷关于“外作人”的解释指出,在同一个社会中,用相同的文字表记的“作人”却存在多个不同的含义,无论如何都让人难以理解。町田隆吉「使人と作人—麹氏高昌国時代の寺院·僧尼の隸属民」102頁。 (13)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65—71頁。 (14)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77頁。 (1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二),第333—335页;(图录本)(壹),第282页。 (16)關尾史郎「〈高昌年次未詳入作人、画師、主胶人等名籍〉試釈」『竜谷史壇』103、104合刊号1994年10—12頁。 (17)尽管關尾史郎在文章中解释说,“入作人”的“作”字和作为隶属民的“作人”的“作”字应当明确加以区别(關尾史郎「〈高昌年次未详入作人、画师、主胶人等名籍〉试释」11页),但“入作人”这一名称中也确实包含了“作人”,如果要对“作人”一词作统一解释,“入作人”也不应被排除在外。 (18)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311页。 (19)朱雷没有讨论“城作人”的身份,似乎默认系平民,朱霄:《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44—45页。關尾史郎将本件文书作为与田亩作人文书关联的上奏文书进行讨论,亦未讨论“城作人”的身份,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76頁。阿斯塔那206号墓出土了两件残文书,分别为《高昌威神城作子名籍》、《高昌城作子名籍》(《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五,第262—263页;〈图录本〉贰,第300—301页),文书留存信息有限,难作具体分析。 (20)《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第216—221页;(图录本)(壹),第396页。 (21)人名旁的记注多见“门帝”、“南门帝”,具体含义不详,推测可能是在城门处执行某种差役。 (22)高昌国官府应当有关于堛作的详细规定,包括具体数量。不标注数量的应当都是按照默认的数量执行。而有“作一车”记注的,应当是因为某种原因上次未能应役,此次合并执行的。 (23)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46—47页。 (24)《堛作额名籍》中也出现了“小儿”,与未注明身份的人(实际应当是成人)、作人一起在堛作的行列之中;《高昌重光三年(622)条列虎牙氾某等传供食帐二》(《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171页;〈图录本〉壹,377页)第14、15行记“次传细面一斗二升,粟米二升,供明威庆善小儿二人”,说明“小儿”不可能是一种依附人口。由此,笔者认为帐历中的“小儿”应当是指未成年人。 (25)町田隆吉认为,“外作人”本身也是“作人”,所以朱雷“作人”分类中的第二、三种其实是同一类人。町田隆吉「使人と作人—麹氏高昌国時代の寺院·僧尼の隸属民」102頁。 (26)需要说明的是,与南北朝其他地区“作人”并非用来特指依附人口,而是泛指劳作者、工匠或受雇为人佣作者不同,高昌国的“作人”则是一个特定的依附人口群体。入唐以后,原来高昌国的“作人”转为合乎唐令规定的部曲,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群体就此消失。我们在唐西州时代的过所文书中看到许多雇佣劳动者,既有来自西域,亦有来自中原内地者,他们也被称为“作人”,但与高昌国时代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已经没有关系(参见程喜霖:《唐代过所文书中所见的作人与雇主》,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0—462页)。留存至今的唐代传世文献中也多见称工匠或劳作者为“作人”例证。作人作为普通名词泛称劳作者或工匠,这是高昌国之外的地区从南北朝到隋唐时代社会通行的情况,西州建立之后这种用法又重新在吐鲁番地区流行。另,李鸿宾《唐代“作人”考释》(《河北学刊》1989年第2期,73—76页)和沙梅真《历史上吐鲁番地区“作人”来源问题的探讨》(郑炳林主编:《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2008年度理事会暨“敦煌汉藏佛教艺术与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西安: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1—228页)将唐西州过所文书中的“作人”认定为依附人口,恐难成立。 (27)与条记文书中赋役类型往往标注“僧俗”不同,關尾史郎注意到田亩作人文书中不注明僧俗,他因此推测田亩作人这项差役只有俗人需要承担。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73頁。 (28)《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五),第240—241页;(图录本)(贰),第289页。 (29)《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一),第191—192页;(图录本)(壹),第96页。關尾史郎认为本件契约中出现的“还入正作”并不涉及“作人”,“作”是徭役的“作”,關尾史郎《论“作人”》,第56—57页注释33。關尾史郎对契约中反映出来的明确的人身依附关系未置评论,不从其说。案,“还入正作”应当是指康长受重回自己的主人道人孟忠边为他劳动。 (30)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8页。 (31)關尾史郎《论“作人”》一文第53页第二节中作者指出,“‘作人’对其主人存在有相对的自主权,拥有自己的经济,这种论点缺乏足够的证据。”第54页的第三节末尾说“所以不能认为‘作人’是完整意义上的主体,关于确立其经营权的说法应该是成立的”。案,此处所引第三节后半句与前半句矛盾,也与作者第二节的表述矛盾。承蒙關尾先生赐寄日文原稿,得知是译者翻译有误。關尾先生原文的表述是“关于确立其经营权的观点不得不令人怀疑”。 (32)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9页。 (33)吴震:《麹氏高昌国土地所有制形态试探》(原载《新疆文物》1986年第1期),《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502页。 (34)吴震亦将该字补为“富”字,吴震《吐鲁番出土券契文书的表层考察》(原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第418页。 (35)同属高昌国末期的《某人买葡萄园券》(《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五,第253—254页;〈图录本〉贰,第292页。文书出自阿斯塔那117号墓,同墓所出兼有麹氏高昌延寿年间和唐西州文书,本件涉及土地买卖,可知为高昌国时期文书)末尾也有画指情况,“时见”、“临坐”、“倩书”三人中只有作为证人的前两者画指,可知“情书”应当不画指。 (36)吴震先生将第二个画指人补为“夏田人海富”、第三个补为“田主□□□”,恐误。吴震:《吐鲁番出土券契文书的表层考察》,第418页。 (37)按,高昌国的契约末尾例书“署名为信”,到唐西州时期则一变而为“画指为信”,可知高昌国末期的画指契约应当是先行受到了当时中原的影响。唐西州时代的佃田契约末尾的列位方式一般都为首行“田主”,其次“佃田人”,最后为“知见人”。本件契约不仅画指这一作法受到中原的影响,末尾的列位可能也有变化,作为书手的“倩书”可能没有出现。 (38)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9页。 (39)關尾史郎:《论“作人”》,第54页。 (40)据“张”字之前的残画可以断定该字不可能是“参军”的“军”字,这样就可以排除契约中使用了“参军张奋武”这样的表述。 (41) 契约末尾列位第三行所书“海富”之前的残缺部分原本可能写有“张参军作人”几个字,即便如此,第三行列位中的主体也仍然是“海富”。 (42)關尾史郎:《论“作人”》,第54页。 (43)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9页。 (44)《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四),第156—157页;(图录本)(贰),第89页。 (45)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9页。 (46)契约有残缺,出租价格只能是每个“作人”二十余文钱;若三人共二十余文,价格过低,不合情理。参阅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7页。 (47)粮食的价格信息出自《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第225—234页;(图录本)(壹),第400—405页。 (48)《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四),第68—70页;(图录本)(贰),第42页。 (49)關尾史郎「高昌田畝(得、出)銀錢帳」(中)——〈吐魯番出土文書〉札記(一○)」『吐魯番出土文物研究会会報』第65号1991年5—7頁;關尾史郎「高昌田租試論」『史学雜誌』第100编第12号 1991年102頁。 (50)杨际平:《麹氏高昌赋役制度再探》,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编:《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237页。 (51)杨际平《麹氏高昌赋役制度再探》,《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第238—239页。 (52)南朝和北朝的具体情况又有差别。北朝自实行均田制、三长制之后,政府对编户的控制加强,户口显著增长。颁行均田令的北魏、北齐、北周诸政权,奴婢也被授予土地,可能由主人代交田租。虽然相关法令的具体执行情况不详,但这至少说明北朝对依附人口中的奴婢采取了掌控措施,北朝政府至少在法令的层面上是向奴婢征收赋税的;而实际上大族占田荫户过限的情况并不少。东晋南朝编户减少主要原因就是不上户籍的封建依附者的增加,相比较而言,东晋南朝荫附人口数量更大,“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晋书》卷88《颜含传》,第2286页)参阅朱大渭:《魏晋南北朝南北户口的消长及其原因》(原载《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六朝史论》,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02—336页;唐长孺:《论南北朝的差异》,《唐长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8—124页。) (53)关于寺院“使人”,涉及寺院内律不许蓄奴,但可“说净”的问题,参见谢重光《净人及其在寺院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汉唐佛教社会史论》,台北:国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0年版。 (54)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5—360页。 (55)《吐鲁番出土文》(录文本)(三)第328—329页;(图录本)(壹),第455页。 (56)町田隆吉「使人と作人—麹氏高昌国時代の寺院·僧尼の隸属民」93—108頁。 (57)谢重光《麹氏高昌的寺院经济》(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汉唐佛教社会史论》,185页、201页注释56。 (58)《某寺月用斛斗帐》文书中显示,该寺有僧六人、沙弥一人,有“使人”二人,可知“使人”并非每僧都有,而该寺的两名“使人”应当属寺院所有。似乎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属于僧侣个人所有的“使人”未记入此件帐簿。 (59)吉田豊、森安孝夫、新疆ウイグル自治区博物館「麹氏高昌国時代ソグド文女奴隷売買文書」『内陸アジア言語の研究』Ⅳ1989年1—50頁。 (60)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7页。 (61)《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第135—144页;(图录本)(壹),第364—368页;参见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の周辺——アスタ一ナ一五四号墓出土作人関係文書の分析」。 (62)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の周辺——アスタ一ナ一五四号墓出土作人関係文書の分析」,85頁注18。 (63)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49页。 (64)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84、188页。 (6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四),第217—218页;(图录本)(贰),第123页。本件文书解题称,本件纪年虽缺,但与前件《唐贞观十八年某乡申报户口帐》似出自同一人手笔。 (66)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68页;朱雷:《〈唐律疏议〉中有关“部曲”法律条文的现实意义》,《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190—201页。 (67)《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六),第228—229页;(图录本)(叁),第120—121页。 (68)阿斯塔那103号墓的《唐西州某乡户口帐》中记载奴婢“贱口”部分的信息完整,可以确定本件文书中确无其他“贱口”类型。这里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该乡在高昌国时期确实没有“使人”、“作人”一类依附人口;另一个可能就是因为此时尚未出现“部曲”、“客女”的名称,所以如笔者推测的,依附人口都计入了奴婢之中了。 (69)朱雷:《〈唐律疏议〉中有关“部曲”法律条文的现实意义》,第193页。 (70)冻国栋指出麹氏高昌国寺院僧尼众多与当时的政府在经济利益方面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可能表现为官府用强力与寺院争夺土地和劳动人手,亦可表现为官府以赋税与力役的手段来控制或削弱寺院的经济力量。高昌国道租与俗租、道役与俗役的划定,即可限制更多的劳动人手流入寺院,又可扩大国家的赋役对象。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原载《敦煌学辑刊》1990年第1期),《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3—94页。 (71)可为代表的是《魏书》中的记载,“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徵敛,倍于公赋”。《食货志》,《魏书》卷110,第2855页。 (72)文书相关部分有残缺,此处根据吴震复原之后的数据,吴震:《寺院经济在高昌社会中的地位》(原载《新疆文物》1990年第4期),《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第565页。 (73)[日]關尾史郎著:《从吐鲁番带出的“五胡”时期户籍残卷两件——柏林收藏的“Ch6001v”与圣彼得堡收藏的“дx08519v”》,《吐鲁番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74)裴成国:《吐鲁番新出北凉计赀、计口出丝帐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期,第65—103页。 (75)荣新江《吐鲁番新出送使文书与阚氏高昌王国的郡县城镇》,《吐鲁番新出送使文书与阚氏高昌王国的郡县城镇》,《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0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7页。 (76)史籍记载当时的南燕的情况“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慕容德载记》,《晋书》卷127,第3169—3170页。)可以说,同时期高昌郡的情况与此很不相同。 (77)出土《高昌西南坊作人名籍》等多件作人名籍的阿斯塔那一五四号墓中所出有纪年文书为重光二年(621)。 (78)前文提及的粟特文买奴券显示,直到高昌国末期粟特都是高昌国奴婢的来源地之一。如果“作人”也系来自粟特,那么高昌国“作人”和奴婢的区别是如何形成的。限于史料,我们尚不得而知。标签:朱雷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