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系统及效率研究_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论文

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制度及效率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疑论文,效率论文,资金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就是通过收集经判断、识别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提炼涉嫌洗钱犯罪情报的过程。广义的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一般交易中识别出可疑交易,或者直接从一般交易中识别分离出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二是从可疑交易中分析提炼出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形成侦破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情报。狭义的可疑交易资金监测主要是指从可疑交易中分析识别出涉嫌洗钱犯罪的情报。本文所指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是广义的。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可疑交易资金监测都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情报功能,即从可疑交易提炼出涉嫌洗钱犯罪的情报,进而锁定洗钱及其上游犯罪;二是支持功能,即涉嫌洗钱或相关上游犯罪已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可疑交易资金监测为已发现的涉嫌犯罪提供佐证。

一、当前我国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了有效地搜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蛛丝马迹,预防、遏制洗钱犯罪行为,普遍建立了反洗钱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制度,即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特定机构收集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和对可疑交易加以分析并形成与洗钱犯罪高度相关情报的监测分析制度。我国的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制度最初开始于现金支付管理,但系统的监测则始于本世纪初。2003年1月人民银行分别颁布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人民币、外币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我国可疑交易资金监测本外币两重体系的佐证。由于本外币分别监测难以对境内外一体化可疑交易进行系统监测,本外币一体化的监测成为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必然选择。2004年6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的确立。随着2007年10月1日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11月1日银行类金融机构实现了总对总报送,我国从制度、信息通道等方面重塑了三位一体的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体系:可疑交易的义务报告机构负责从一般资金交易中分离出可疑交易,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从可疑交易中分离提炼出涉嫌洗钱犯罪情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交易直接进行分析判断、提炼出涉嫌洗钱犯罪情报。在该体系下,可疑交易由反洗钱中心统一监测,有利于反洗钱信息集中存储,发挥规模效益,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监管部门发挥网络优势,负责判断分析特殊的可疑交易,为统一集中监测提供有益的补充。不过,由于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和相关规章的设计强调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完备性,忽视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监管与监测的分离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宁滥勿漏”和可疑交易报告“量多质差”。其主要表现和成因如下:

1.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难以有效提高。在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金融机构采取“避罚趋利”导向的博弈策略,导致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庞大、质量低,可疑交易报告的完备性和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2007年3月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48种特征型可疑交易,这些类型分为机械判断型和审慎判断型。虽然审慎判断标准提升了义务报送机构的主观分析、判断空间,但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在被检查中出现分歧或受到漏报处罚,并不愿意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对特征型可疑交易仍采取“宁多勿漏”的防卫性报送策略;对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报送与否纯粹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意愿,因为金融机构不担当没有能力识别抗辩、漏报的责任。总之,目前的可疑报告制度因缺乏激励相容,导致特征型可疑交易报告“量多质差”,非特征型可疑交易漏报,结果是整个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不高。

2.监测分析局限于资金交易分析,缺乏主体分析的有效配合。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定位是可疑交易监测的重要环节,没有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没有任何意义。但是,目前客户身份识别依旧存在许多制度障碍,难以实现客观真实性目标。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居民身份证统一数据库,但该数据库并没有涵盖所有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或准法人身份没有统一的数据库,难以准确、完备的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定位。

3.可疑交易分析主要局限于交易行为分析,缺乏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分析的配合。我们知道,交易是一个过程,财产关系是一种状态,状态和过程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脱离财产关系,仅从交易行为获取涉嫌犯罪的线索是困难的。如我国侦破的贪污贿赂案件,从纯可疑资金交易监测获取情报的比率非常低。

4.可疑交易资金监测主要局限于个体分析,缺乏与区域分析、宏观分析的有机结合。发生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的洗钱数量与系统的某些参数有相对稳定的数量关系,如异常的现金流通量、国际收支统计出现超常的统计误差等,我国现有的文献中此类研究基本空白。

5.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和反洗钱监督管理缺乏协调。由于缺乏监督管理激励机制,难以将反洗钱法定义务内化为金融机构的行为动机。目前,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职能主要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行使,义务报送机构和人民银行行使辅助分析职能,但反洗钱分析监测组织体系各方的定位有待进一步理顺,义务报告机构的分析报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监测分析职能和监督管理派生的监测分析职能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整合。

二、影响可疑交易资金监测效率的制度分析

任何制度都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制度的内核,处在内核周边的是保护带,内核和保护带的外围是环境,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也不例外。我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的内核包括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中心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可疑交易分析制度,保护带主要是指反洗钱监管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身份识别制度等,环境是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影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效率的制度,既包括内核,也包括保护带和环境,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我国以“总对总”报告为主和“三位一体”为主要特征的监测分析制度的内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它充分适应了金融机构数据集成的数据管理模式和规模经济的特点。问题的关键在于个别内核和保护带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如客户识别制度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财产登记制度的缺位、监督管理制度缺乏激励相容机制、金融机构缺乏可疑交易质量控制制度、可疑交易信息收集制度单一等。高效率的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准确定位;二是可疑交易报告准确、及时和完备,与洗钱犯罪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三是根据不同洗钱犯罪选择有效的可疑交易分析方法。其中,可疑交易主体定位的准确性主要决定于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疑交易信息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财产登记制度、情报收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获得可疑交易情报的监测效率主要取决于分析组织制度和分析方法等。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我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主要体现在《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也包括这些法律、部门规章的相关法规解释。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特定金融服务”或“特定情形出现”时,根据以上法律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记录相关身份信息。身份信息主要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经过登记、批准、核准等程序给予、授予或施加给客户这一主体的人格权,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空间,表现为身份证、执照、批文等一系列法定文件、材料。不同的客户对应着特定的官方认定或给予的身份信息集合,通过特定客户身份信息集合就可以确定客户这一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独立存在。特定的客户身份信息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官方认定、批准并由客户持有的书面材料(形式存在,可以认为是真实存在);二是官方关于身份认定的数据库(客观真实存在),设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目的在于将不同的交易主体区别开来,识别和锁定涉嫌洗钱犯罪的主体,离开客户身份的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难以发挥作用。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作用是确定主体是谁,在洗钱或其他犯罪发生时能准确的定位犯罪主体,准确地识别、锁定犯罪分子。当前我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客户身份数据库不完整或数据库本身数据质量不够高,只有确认和使用客户身份数据的各部门有效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客户身份识别,提高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效率。

2.可疑交易信息收集制度。反洗钱信息情报收集制度对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重要的影响,离开有效的信息情报收集制度,有效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无从谈起。反洗钱信息情报的收集方法主要有义务报送制、举报或奖励举报制、主动搜寻制等。在我国主要采取义务报送制和举报制,其中金融业和特定行业实行义务报送制,举报制则作为义务报送制的补充。义务报送制是以法律明文规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反洗钱信息收集制度,举报制是授予知悉洗钱等犯罪线索的人自愿向反洗钱监管机关或监测机构提供相关情报的权利的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收集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义务报送制缺乏质量控制机制、举报制缺乏市场化激励机制,导致信息完备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分析效率。

3.财产登记制度。任何主体的信息都可以分为身份信息、财产关系信息和交易行为信息。财产关系信息主要是指主体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或相对独立的支配关系,表现为主体与财产的关系状态;交易行为信息主要描述主体进行了什么交易,描述的是行为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的收入或财产来源渠道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离开财产关系信息,仅仅依靠资金交易行为发现某些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是困难的,如贪污贿赂犯罪难以通过可疑交易行为本身发现,相反,通过对客户身份信息、财产关系和资金交易的整合分析可以提高发现该类犯罪及相应的洗钱犯罪的效率。对主体所有财产关系的描述是困难的,但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反映一定的财产关系在发达国家已有诸多先例,我国可以借鉴。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升值预期持续的环境下,文献显示大量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已成为洗钱的重要工具之一,如从房地产业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数据库,可以有效地提高相关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效率。

4.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通过影响义务报告人的行为间接影响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效果,因为监督管理制度能够影响义务报送人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动机。特征型的可疑交易是强制性的,但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意愿,如果监督管理制度不能促进报送机构将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内在化,将导致金融机构采取非合作博弈的策略,如防卫性的报送特征型可疑交易,消极甚至拒绝报送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导致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降低。从政策博弈的视角看,如果不能建立监督管理机关与义务报送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博弈,那么监督管理对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就难以实现持续的效率,导致监督管理政策的失效。因此,监督管理应从调动义务报送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出发,逐步将外在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内化为金融机构的行为动机。

三、构建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制度新体系

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效率,既要优化情报收集和分析制度,也需要创新监督管理、报告质量控制和主体重点监测等制度保护带。

1.根据洗钱发生域的特点,在巩固和优化正规金融域行政导向义务报送制的基础上,在非正规金融域和非金融域建立市场导向的激励举报制。根据市场主体的属性信息可以将市场分为金融域和非金融域,金融域是指交易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市场,包括非法的地下钱庄,非金融域是指交易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洗钱行为主要分布在正规金融域和非法地下钱庄,各国都将金融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立足点,并逐渐拓展到非金融域。反洗钱主管部门获取洗钱信息情报的方法主要有“搜寻法”和“收集法”,“搜寻法”是指国家反洗钱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法主动查找、发现洗钱情报,如根据新闻、互联网发现洗钱信息或情报;“收集法”是指由法定义务人报送或由知情人意愿提供洗钱信息情报,如金融机构作为法定义务人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没有法定报告义务的洗钱案件知情人向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洗钱信息情报。反洗钱信息情报的收集模式基本分为行政导向的“义务报送制”和市场导向的“激励举报制”。各国一般在正规金融域或非金融域的特殊行业建立反洗钱信息义务报送制度,即通过立法规定相关机构按有关要求报送反洗钱信息的义务,我国已在金融域建立了义务报送制。当然,“义务报送制”在金融域推行成熟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到部分洗钱行为可能多发的非金融领域,如彩票中心、珠宝行等。“义务报送制”需要监督部门和义务主体持续花费巨额成本,而一般非金融域发生洗钱的概率较金融域要小的多,采用该信息收集模式在一般非金融域则制度设计不经济;相反,“激励举报制”的收集模式比较有效。在非法金融机构如地下钱庄建立“义务报送制”在逻辑和现实中都是行不通的,因此,针对地下钱庄的反洗钱信息情报应采用主动搜寻法或“激励举报制”收集法。洗钱是利用市场机制达到将犯罪收益合法化的目的,由于其侵犯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导致洗钱行为难以暴露,因此建立举报激励机制是提高洗钱犯罪发现率的重要措施。“激励举报制”不仅可以提高搜集洗钱情报的效率,而且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单纯规定非金融域市场主体信息报送义务,或者给予报送的权利空间,没有可执行机制,将难以促成举报动机,因此给予对破获案件有帮助的情报提供者适当的奖励是必要的。在市场经济中,任何行为都存在机会成本,假设一个洗钱案件的知情者,

外部收益维护了市场和社会秩序,抑制了洗钱上游犯罪的动机,减少了将来可能发生的洗钱及上游犯罪。举报奖励机制可以促成群众形成举报洗钱犯罪或提供相关情报的动机。

2.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在反洗钱工作初期,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相对淡薄,报告可疑交易的积极性不够高,较多金融机构采取的是敷衍性报送策略,随着反洗钱管理制度的改进和监督力度的不断提升,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因漏报受到处罚,采取了防卫性的报送策略,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特征的交易不加分析一律上报,导致可疑交易报告急剧膨胀、质量下降,有的金融机构甚至采取报复性的报送策略,把大量可以简单排除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人为地增加可疑交易的报送数量,降低信息的情报价值。为改变当前过度报送的局面,新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采取机械标准型和审慎判断标准型相结合的模式,但大多数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漏报,依然采取防卫性的报送策略,导致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的局面难以改观。监督管理部门只有改进监督措施,将质量纳入考核指标,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才能走出这种博弈困局。要求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一线人员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综合分析判断识别发现可疑交易,另一方面报告管理人员通过数据库交易数据的分析也可以识别发现某些可疑交易,同时应剔除由一线人员发现的但有足够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数据,有效控制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为了提高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积极性,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对金融机构有确凿证据分析剔除的可疑交易应予以采信,同时,应适当减少机械判断型标准,增加审慎判断型标准,注重提升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有价值的非标准型可疑交易给予适当的奖励。

3.资金交易行为监测与主体监测相结合,建立针对特定主体的全息监测制度。主体全息监测分析制度是对高度可疑类主体采取全账户交易监测和拓展信息分析的制度。首先,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将客户按照洗钱风险的大小进行分类,对洗钱风险高的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其次,整合在各种业务往来中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金交易信息、财产关系信息等,做出客户涉嫌洗钱概率大小的判断。主体全息监测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义务报送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也可以增加监测分析中心工作的针对性。可疑资金分析监测离不开对主体身份信息、财产关系等其他信息的分析判断,应从漫无目的的资金交易分析逐步向主体分析转变。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不同洗钱犯罪及上游犯罪的综合信息特征,确定在各类人群中的分布特征,区别各类人群的洗钱风险,确定重点监测对象。对重点监测对象,金融机构一线人员应强化对从业务往来中获得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的分析,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反洗钱管理人员应溯延交易数据库,对历史交易流水进行综合分析,做出更加可靠的判断,国家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应把此类主体作为关联分析的节点,重点关注。

4.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只有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将外在的义务内化为金融机构履行好义务的动机,才能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才能为有效的监测分析可疑交易提供信息基础。因此,采取措施促使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努力最大化是至关重要的。金融机构的控制链始于股东,终于一线员工。在现代化金融企业中已形成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员工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协调机制,要使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效力有效发挥,关键是要将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融入股东和员工利益最大化机制。显然,金融企业不可能自动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纳入股东和员工利益最大化机制,只有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激励相容的反洗钱监管制度,才能促成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动机最大化的目标。激励相容的反洗钱监管制度要求监管者了解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工作质量,并根据努力程度和工作质量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如对努力程度低或工作质量差的机构进行更高频度的现场检查或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对努力程度高、工作质量好的金融机构减少由反洗钱监管形成的外在成本。

5.建立高效的多层次分析制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集划分为若干子集,如将可疑交易信息划分为银行类、证券交易类、保险类和其他类等,对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和洗钱犯罪的相关度进行经验分析;也可以根据不同洗钱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建立区域监测分析制度,即根据洗钱上游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推断相关洗钱犯罪及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区域应重点监测的可疑交易类型。有些洗钱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分布是全球性的、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则是区域性的,应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统一互补的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组织制度。我国建立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已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为了进一步提高分析效率,可以考虑“一个中心,两个分析团队”的结构模式,即建立两个分析团队分别分析同一个反洗钱信息,并将反洗钱情报报送反洗钱局。这样可以通过两个团队的竞争不断促进反洗钱信息的分析效率,竞争有效的反洗钱信息分析组织体系自然就内生出反洗钱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同时,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测分析力量纳入专业分析团队,建立网络化的监测分析组织机构,有效地发挥聚合分析和拓展分析各自的优势,提高监测分析效率。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我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内核的可疑交易收集制度单一,而且保护带制度不健全。因此,有效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效率,既要在巩固义务报送制的基础上适当建立举报激励制,也要优化制度保护带。

1.将激励机制引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将反洗钱义务内化到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中的动机。目前,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主管部门,应通过优化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生成可疑交易报告激励制度,如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重视可疑交易报告完备性的同时,也注重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将可疑交易质量纳入检查处罚的重要指标,提高对非特征型可疑交易报告率较高机构的报告质量评级。

2.建立现有特征可疑交易与各种洗钱上游犯罪关联关系,进一步探索不同上游犯罪诱致或恐怖融资派生的洗钱交易的资金流向、流量和分布模型,在现有的各种特征型可疑交易基础上扩大特征型可疑交易的类型,为义务报送机构提供更多的经验支持。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将某些非特征性的可疑交易提炼为特征型的可疑交易,有利于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可执行性。

3.在总结个人身份证联网核查身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统一的客户身份数据库,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客观真实性,如建立统一的企业身份数据库系统,将可疑交易监测与高风险客户主体全息监测分析相结合,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针对性。单纯提高部分客户主体身份识别的准确性,不能保证客户身份识别整体质量的提高,随着部分个人客户身份识别可靠性的提高,洗钱分子可能将赖以洗钱的平台转向企业这一虚拟人,因此在仿真技术与日俱进的情况下,建立涵盖法人客户主体的统一身份数据库系统势在必行。

4.对高风险洗钱客户,不仅局限于标准化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建议适时推进立法,逐步开展财产关系的分析,通过拓展分析法,提高发现、识别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情报的效率。在市场经济中,私权保护是重要的,同时私权也是促生洗钱动机的因素之一,要使反洗钱机制有效地发挥效率,就应对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对具有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不仅要分析交易行为或交易过程,也需要适当扩大对其财产关系的监测分析,从财产状态追溯可疑交易,进而获得洗钱犯罪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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