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陈的“卢米”制度_南朝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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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09;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9)03-0057-09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载侯景乱后京官帖领郡县以取俸禄,又称:

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禄秩,既通所部兵士给之,其家所得盖少。

根据梁陈时期赋税制度:“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①“禄米绢布丝绵”是在租调之外,以宫俸名义向民众征收的赋税项目。布、丝分别是禄绢、禄绵的杂色。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禄米(绢、绵)并非仅是给州、郡、县长吏,而是“准其所部文武人物”、“所部兵士”给之,这几乎就是地方官厅的全部费用。《隋书·食货志》涉及到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州级官厅为例,对“禄米”制度略作分析。

一、府州资费与事实上的地方财政

我们知道,东汉时期刺史从单纯的监察官,演变为郡县之上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长官。根据《续汉书·百官志》的记载,当时州的属吏不过三、四十人。魏晋之后,刺史地位更加崇重,并且多带将军号,开府置佐。这样,当时的刺史就有了两套组织系统:别驾、治中、诸曹从事诸职,是为州官;长史、司马及诸曹参军,是为府官。州官用人一承汉制,由刺史自行征辟,多是当地大族担任;府官任职以外籍为主,除长史、司马由中央任命外,其余诸职也多为刺史自板。刺史的僚属队伍明显膨胀。

朝廷也规定了各级府州僚属员额,但随着地方割据势力的增长,刺史自辟僚佐的实际人数往往超过了法定数额的许多倍。《宋书》卷八三《吴喜传》引明帝罪吴喜诏:“(吴)喜自得军号以来,多置吏佐,是人加板,无复限极”。《梁书》卷二○《刘季连传》,天监元年,邓元起代刘季连镇蜀,“初,元起在道,惧事不集,无以为赏,士之至者,皆许以辟命,于是受别驾、治中檄者,将二千人”。别架、治中还是州的上纲,至于那些地位较低的佐史散吏,刺史更是高下在手,增减随意。据《宋书》卷四五《刘粹传》,刘粹为征虏将军领宁蛮校尉、雍州刺史,“在任简役爱民,罢诸沙门二千余人,以补府史。”《梁书》卷二二《太祖五王·安成王秀传》,萧秀为安西将军镇荆州,“使长史萧琛简府州贫老单丁吏,一日散遣五百余人,百姓甚悦”,史书记载的更多是府州滥置吏员的例子,象萧秀这样爱惜民力、裁撤散吏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特意提上一笔。据《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421)刘裕曾下令限制州府将吏,但矛头所反映仅是荆州之地,实际执行情况也无从知晓。严耕望先生曾有一个估计:南朝州吏约为法定员额的三倍,府吏的比例可能更高,重州府州吏员合计大约近万。② 数目之庞大,实属惊人。

除僚佐外,军府拥有的士兵数量也大超过了规定的编制。东晋以降,世袭兵制逐渐遭到破坏,州镇为扩充军事实力,往往自行招募部曲。《晋书》卷二八《五行志中》曾提到:“成帝咸康初,……于是方镇屡革,边戍仍迁,皆拥带部曲,动有万数”。此时距元帝渡江不过二十年,军府拥有的部曲队伍已极为庞大。到了刘宋末年,沈攸之镇荆州,“素蓄士马,资用丰积,至是战士十万,铁马二千”,③ 既称“素蓄士马”,十万士兵中也会有相当比例来自招募的部曲。南齐建元元年(479)五月,高帝曾下诏禁断众募:“设募取将,悬赏购士,盖出权宜,非曰恒制。顷世艰险,浸以成俗,且长逋逸,开罪山湖。是为黥刑不辱,亡窜无咎,自今以后,可断众募。”④ 据称,此次下诏是李安民上表的结果。而《南齐书》卷二七《李安民传》记载:“宋泰始以来,内外频有贼寇,将帅已下,各募部曲,屯聚京师,安民上表陈之,以为‘自非淮北常备,其外余军,悉皆输遣,若亲近宜立随身者,听限人数。’上纳之,故诏断众募”。可见齐高帝这次下诏,主要是禁断在京将帅招募部曲,⑤ 并未涉及外州的情况。梁武帝时“江表将帅,各领部曲,动以千数”,⑥ 州镇招募部曲的情形更为普遍。

州镇豢养如此大量的僚佐和士兵,资费问题如何解决?史籍对此记载不多。不过,据《南齐书》卷二二《豫章文献王传》:

(建元时)复以为都督荆湘雍益梁宁南北秦八州诸军事、南蛮校尉、荆湘二州刺史,持节、侍中、(骠骑)将军、开府如故。晋宋之际,刺史多不领南蛮,别以重人居之,至是有二府二州。荆州资费岁钱三千万,布万匹,米六万斛,又以江、湘二州米十万斛给镇府,湘州资费岁七百万,布三千匹,米五万斛,南蛮资费岁三百万,布万匹,绵千斤,绢三百匹,米千斛,近代莫比也。

州、府各有自己的资费,不同的州、府数额也有所不同。这照例是朝廷根据府、州各自等级的大小,及其应的文武员额、官吏品秩拨附下来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镇府(骠骑将军府)资费由江、湘二州提供,江州不在萧嶷督区,大概是督区内租赋不足,中央又从邻区调拨。类似事例也见于《晋书》卷七四《桓冲传》:“(桓冲)迁都督江荆梁益宁交广七州扬州之义成雍州之京兆司州之河东军事、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持节,将军、侍中如故……移镇上明……诏以荆州水旱饥荒,又冲新移草创,岁运米三十万斛以供军资,须年丰乃止”。荆州原治江陵,桓冲移镇上明,时“新移草创”,州境又有水旱饥荒,朝廷虑及当地租赋不足,故“岁运米三十万斛以供军资”。通常情况下,资费是由朝廷从本区内的租赋就地划拨,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

资费作为官厅费用,供给刺史禄秩外,主要就是用于府、州所辖的文武将士。《晋书》卷八五《刘毅传》请罢江州军府表:

江州在腹心之内……而犹置军府文武将佐,资费非要,岂所谓经国大情,扬汤去火者哉!又《宋书》卷四二《王弘传》请分卫军所统文武送司徒府表:

至于摄督所部,料综文案,曹局吏役,所须不多,其余文武,皆为冗长。相府初建,或有未充,请留职僚同事而已,自此以外,及诸资实,一送司徒。

及同传载宋文帝答诏:

卫军表如此,司徒宜须事力,可顺公雅怀,割二千人配府。资储不烦事送。这些都是将文武将佐与资费联系起来的例子。本来这笔物资经国家划拨后,就由州镇自行保管。《南齐书》卷三二《阮韬传》记载这样一件事:

韬少历清官,为南兖州别驾,刺史江夏王刘义恭逆求资费钱,韬曰:“此朝廷物。”执不与。别驾为州上纲,统摄群曹,“任居刺史之半”。⑦ 刺史刘义恭所求资费钱,无疑为州资费,从阮韬坚决不给的情况看,这笔钱是放在州库内,由州官负责管理。军府资费也应当是放在府库内,由府官负责。

我们知道,汉代国家的财政统一于大司农之手,“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⑧ 地方支留赋税破用见在情况,需每年四季上计,接受朝廷审查。但到了东晋南朝,与皇权衰弱相伴随情况是,地方州镇的独立倾向增大,往往将资费视为事实上的地方财政。《晋书》卷六七《温峤传》曾记载这样一件事:

(平苏峻后)复以京邑荒残,资用不给,峤借资蓄,具器用,而后旋于武昌。州镇资蓄的来源可能有很多种,但朝廷划拨的资费无疑占相当大比例。“(温)峤借资蓄”的记载,表明州镇已完全掌握了资费的支配权,中央丧失了对支留财物的调度使用。又同书卷七八《陶回传》:

迁征虏将军、吴兴太守。时人饥谷贵,三吴尤甚。诏欲听相鬻卖,以拯一时之急。回上疏曰:“当今天下不普荒俭,唯独东土谷价偏贵,便相鬻卖,声必远流,北贼闻之,将窥疆场。如愚臣意,不如开仓廪以振之。”乃不待报,辄便开仓,及割府郡军资数万斛米以救乏绝,由是一境获全。

开仓赈济必须先上书朝廷,待批准后方能进行。陶回未等报批,即行开仓,史官称其为“辄”,有擅行之意。与此不同的是,陶回割府郡军资救助乏绝,却无须上奏。这也可以说明,当时的地方长吏有权随意支配资费,与汉世的情况迥然有别。

随着州镇征辟僚属、召募部典的大幅度膨胀,朝廷按照汉定员额划拨的资费自不足应撑。我们不妨看一下萧恢的例子。《八琼室金石补正》卷十一所录《梁鄱阳王萧恢题名》(在四川云阳)有载:

天监十三年(514)十二月,鄱阳王任益州,军府五万人从此过。

按《梁书》卷二《武帝纪中》天监十三年正月条:“癸亥,以平西将军、荆州刺史鄱阳王恢为镇西将军、益州刺史”。此刻石当即萧恢卸任荆州前往益州,路经云阳所题。此处云“军府五万人”,自是指原平西将军府所属将吏兵士。前引《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萧嶷以骠骑将军镇荆州,军府资费米十万斛。骠骑军号高于四平,梁代资费标准估计与南齐相差不大,平西军府资费也不会超过十万斛米。即使萧恢军府五万人均以兵士计,士兵一年人需二十四斛米,⑨ 五万人为米一百二十万斛,远远超过国家调拨的资费数额。这一差额,只能由州镇自行解决,所以东晋南朝就出现了地方财政问题。

南朝史籍中经常出现“三调”一词,胡三省解释说“三调,谓调粟、调帛及杂调也”⑩ 不管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毕竟胡三省注意到“杂调”是当时劳动人民负担的重要税目。《南史》卷五七《范云传》云:

(永明中)再迁零陵内史。初,零陵旧政,公田奉米之外,别杂调四千石。及云至郡,止其半,百姓悦之。

此杂调,郡守可以自行决定减免,无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而据严耀中先生的研究,州镇在各自范围内自行筹措经费的途径除杂调外,尚有市税、实行专卖与专利、设立传屯邸冶及输财免役等。(11) 这些也无疑都成了州镇资费的来源。

所以,尽管朝廷法律上没有批准地方有征收杂调和各种杂税的权限,也没有授权地方可自行支配划拨的州府资费,但这两种情形在东晋南朝普遍存在,表明当时事实上出现了地方财政问题。

二、地方财政之弊与中央的改革

刺史僚属从东汉的三、四十人,发展到东晋南朝的成千上万人。随着州镇僚属规模的扩大,国家划归地方的经费数额日渐庞大,上供赋税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州镇地方财政的扩张,也使得农民生活日益贫困,劳动人口大量逃亡,反过来又进一步减少了中央赋税收入。《南史·贺琛传》贺琛上梁武帝封事说:“国家之于关外,赋税盖微,乃至年常租调,动致逋积,而人失安居,宁非牧守之过”,已指明了这一点。除选择逋亡之外,劳动人口的另一去向是投身州镇,充当部曲。南朝部曲的公开身份是招募来的士兵,无须承担国家赋役,所以困于赋役的人民纷纷跻身军队。这种情况在梁代表现得尤为突出,据何元之《梁典·高祖事论》称,“太半之人并为部曲,不耕而食,不蚕而衣,或依王侯,或依将帅。”(12) 郭祖深指出,当时人为逃避赋役,甚至挂名军籍,出钱代替兵役。(13) 这些无疑都会使国家控制的赋役人口锐减,汲取财政的能力受到严重削弱。

州镇不仅将中央划拨的资费,连同地方筹措的经费视为地方财政;至于长吏去任之际,割取器仗物资作为自己还资的事也是司空见惯。早在东晋末年,范宁就上疏称:“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称计……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14) 是割取米布物资外,还有大量的士兵、民户。宋以后,送故以钱财为主,不再见割取民、兵之例。史籍中的突出事例,如刘道怜镇荆州,“畜聚财货,常若不足,去镇之日,府库为之空虚”;(15) 又如邓元起去益州,“颇营还装,粮储器械,略无遗者”。(16) 这样,原本属于国家的财物大量流失到私人手中。

此外,州镇利用地方经费供养的文武僚属,容易与刺吏结成特殊的私人关系。部曲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他们本是由刺史自行招募而来,一旦刺史转任他州或补为他官,也常常将原来的部曲带走,继续留作自己的部下。此点,东吴已有先兆,东晋南朝的情况更为普遍。前引《晋书·五行志中》:“成帝咸康初,……方镇屡革,边戍仍迁,皆拥带部曲,动有万数”,说的是东晋初年的事;南朝这方面的记载,前引萧恢的事例之外,史籍中也是不胜枚举。这样,部曲实际上就成为了府主的私人武装。危急情况下,府主利用部曲对抗朝廷的事也时有发生。《南齐书》卷三○《桓康传》:“(齐)太祖诛黄回,回时将为南兖州,部曲数千,遣收,恐为乱。召入东府,停外斋,使康将数十人数回罪,然后杀之”。萧道成之所以将黄回诱入外斋,是担心其部曲发生反叛。又如同书卷四五《宗室·始安王道生附遥光传》:“(萧)遥光弟遥昌先卒寿春,豫州部曲皆归遥光……帝(东昏侯)诛江柘后,虑遥光不自安,欲转为司徒还第,召入喻旨。遥光虑见杀,八月十二日晡时,收集二州部曲,于东府门聚人众,街陌颇怪其异,莫知指趣也。”萧遥光害怕重蹈黄回覆辙,遂以部曲抢先反叛。由此可见,州镇私人武装的存在,甚至严重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

东晋南朝事实上的地方财政的存在,暴露出种种弊端,朝廷限制地方财权的举措也就应运而生。既然州府资费由国家下令调拨,改革首先也是从资费开始。

资费本来是由朝廷依州、府法定文武员额及其品秩划拨的。从史书记载看,至少从东晋政府开始,朝廷就在逐渐削减州、府享受俸禄的僚属的数量。我们知道,汉代的将军多是战时设置,战争结束往往也就解任离职;魏晋之后,将军职号及其官属才逐渐确定下来。不妨先看一下曹魏时的军府僚佐品秩,据《通典》卷三六《职官·秩品一》载“魏官品”:

第六品:骠骑车骑长史、司马……骠骑、车骑、卫将军府从事中耶,四征镇从事中郎。

第七品:……诸军长史司马秩六百石者,护羌戎蛮夷越乌桓校尉长史、司马,诸军诸大将军正行参军,诸持节督正行参军,二品将军正行参军……诸府记宣。

第八品:……四平四安长史司马,三品四品将军正行参军……诸杂号宣威将军以下五品将军长史、司马。

而同书卷三七《职官·秩品二》所载“晋官品”:

第六品:二品将军及诸大将军特进都督中护军长史、司马。

第七品:诸军长史司马秩六百石者,护匈奴中郎将护羌戎夷蛮越乌桓校尉长史、司马。

《宋书》卷四○《百官志下》:

第六品:抚军以上及持节都督领护长史、司马。

第七品:诸军长史司马六百石者,诸府参军。

曹魏创设九品官职,品、秩相通,若无品则无秩。魏后以至宋齐沿袭这种形式,若某一品级内有与通行官品秩俸不同者,则需详加注明,以示有别。这点与重在别贵贱的梁陈官品有所不同。据上述记载,曹魏时,四品将军正行参军已上,皆有品秩;降至刘宋,诸府参军成为有品秩的底线,范围已有缩小。至于梁陈情况,据《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所载“陈官品”:

第五品:皇弟皇子府谘议参军(八百石),皇弟皇子府板谘议参军(不言秩),皇弟皇子府长史(千石),皇弟皇子府板长史(不言秩),皇弟皇子府司马(千石),皇弟皇子府板司马(不言秩)。

第六品:嗣王府、皇弟皇子之庶子府谘议参军(六百石,板者不言秩),嗣王府、皇弟皇子之庶子府长史、司马(并八百石,嗣王府官减正王府一阶。其板长史、司马,并不言秩)。庶姓公府谘议参军(六百石,与嗣王府同,其板者并不言秩),庶姓公府长史、司马(并八百石,其板者并不言秩),嗣王庶姓公府从事中郎(六百石),皇弟皇子府中录事参军、板府中录事参军,中记室参军、板中记室参军,中直兵参军、板中直兵参军,扬州别驾中从事,皇帝皇子南徐、荆、江、南兖、郢、湘、雍州别驾中从事(并不言秩)。

第七品:皇弟皇子府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板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功曹史、主簿,公府祭酒(并不言秩)……蕃王府谘议参军(四百石),蕃王府版谘议参军(不言秩),蕃王府长史、司马(六百石,板者并不言秩),庶姓持节府谘议参军(四百石),庶姓非公不持节将军置长史(六百石),庶姓持节府板谘议参军(不言秩),庶姓持节府长史、司马(并六百石,板者皆不言秩)。

第八品:皇弟皇子府正参军、板正参军、行参军、板行参军,嗣王府、皇弟皇子之庶子府录事记室中兵参军、板录事记室中兵参军、功曹史、主簿,庶姓非公不持节诸将军置主簿,庶姓公府录事记室中兵参军、板录事记室中兵参军、主簿,嗣王庶姓公府祭酒,蕃王府中录事记室直兵参军、板中录事记室直兵参军,庶姓持节府中录事记室直兵参军,及板中录事记室直兵参军……(已上并不言秩),……安蛮戎越校尉中郎将府等长史(六百石,蛮戎越等府佐无定品,自随主军号轻重,小府减大府一阶),蛮戎越校尉中郎将等府板长史(不言秩),蛮戎越校尉中郎将等司马(六百石,板者不言秩)。

第九品:嗣王府、皇弟皇子之庶子府正参军、板正参军、行参军、板行参军,庶姓公府正参军、板正参军,蕃王府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板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功曹史、主簿、正参军、板正参军、行参军、板行参军,庶姓持节府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板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功曹史主簿(皆不言秩)

是除国家正授的谘议参军、长史及司马外,其余军府僚佐一概“不言秩”。

州级僚佐大体也经历了这个过程。东汉州级僚属情况,据《通典》卷三二《总论州佐》载:

州之佐吏,汉有别驾、治中、主簿、功曹书佐、簿曹(簿曹从事史,主钱谷簿书)、兵曹(兵曹从事史,有军事则置,以主兵马)、部郡国从事史、典郡书佐等官(又有孝经师,主监试经;月令师,主时节祠祀;律令师,主平法律),皆州自辟除,通为百石(又《后汉书》或云秩六百石)。

这段记载系杂揉《续汉书·百官志四》“司隶校尉”条、《百官志五》“州郡”条而成。但杜佑自注“《后汉书》或云秩六百石”,据今本“州郡”条:“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是六百石为刺史品秩,非指僚属而言。此外,《续汉书·百官志》“司隶校尉”条,“通为百石”之下尚有“假佐二十五人”,盖皆为斗食小吏,杜佑故未述及。无论如何,东汉州级僚属上自纲右、下至佐史,皆有俸秩,这一点并无疑问。魏晋之后,随着州府系统日渐膨胀,这种情况开始改变。不过,宋齐之际,某些中高级僚佐仍是由政府提供俸禄。《宋书》卷九一《孝义·何子平传》:

何子平……扬州辟从事史,月俸得白米,辄货市粟麦……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而籍年已满,便去职归家。时镇军将军顾之为州上纲,谓曰:“尊上年实未八十,亲故所知。州中差有微禄,当启相留”。

据《宋书·顾之传》,顾之为扬州治中、别驾,是元嘉中的事。何子平为扬州从事史,亦当此时。“月俸得白米”、“州中差有微禄”之语,表明当时至少诸曹从事以上尚有官俸领取。梁陈时期,情况大变。据前引《隋书·百官志上》所载“陈官品”:

品第六:扬州别驾(治)中从事,皇弟皇子南徐荆江南兖郢湘雍州别驾(治)中从事(并不言秩)。

品第八:庶姓南徐荆江南兖郢湘雍等州别驾(治)(17) 中从事(不言秩)。

品第九:庶姓豫益广衡青冀北兖北徐梁秦司南徐等州别驾(治)中从事史,扬州主簿、西曹及祭酒、议曹二从事,南徐州主簿、西曹、祭酒议曹二从事,皇弟皇子诸州主簿、西曹。(以上并不言秩)。

陈依梁制,梁代当亦如此。别驾、治中为州上纲,梁陈时已不言秩,其余僚佐自不待言。

“不言秩”,即不享受国家俸禄。《南史》卷七四《孝义·谢贞传》:“(谢贞)再迁南平王友,掌记室事。府长史汝南周確新除都官尚书,请贞为让表,后主览而奇之。及问知贞所作,因敕舍人施文庆曰:‘谢贞在王家未有禄秩,可赐米百石’”。据“陈官品”:“皇弟皇子友,依减秩例”,所谓“减秩”,即“二千石减为千石,千石降为六百石。自四百石降无秩。”王友秩俸当为四百石,依减秩例,实际上已是“不言秩”,故陈后主称其“在王家未有禄秩”。宋元徽中,吏部尚书王僧虔以檀珪为征北府板行参军。檀珪与僧虔书曰:“本希小禄,无意阶荣。自古以来有沐食侯,近代有王官。府佐非沐食之职,参军非王官之谓……若使日得五升禄,则不耻执鞭”。(18) 汪征鲁先生对这段话有详细分析。(19) 刘宋板行参军已不言秩,因而檀珪有“府佐非沐食之职”一说。朝廷府规定州镇僚属“不言秩”,自然就大量缩减了州府资费。

与此同时,梁陈政府也开始将原属地方设置的税目收归中央。

前曾提及,市税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税目。据《晋书》卷六六《陶侃传》,陶侃为武昌太守,“立夷市于郡东,大收其利”,同书卷七○《甘卓传》,甘卓镇襄阳,“为政简惠,善于绥抚,估税悉除,市无二价”;又如《南齐书》卷二二《豫章文献王传》,萧嶷刺荆州,“以市税重滥,更定格,以税还民”。举此数例,意在说明东晋宋齐之时,市税的兴废、税率的高低皆由地方长吏自行决定。有迹象表明,梁朝的市税已收归中央。据《梁书》卷五六《侯景传》:

景既据寿春,遂怀反叛,属城居民,悉召募为军士,辄停责市估及田租,百姓子女悉以配将卒。

“市估”与为国家正税的“田租”并列,并将“停责市估”视为侯景反叛之举,与昔日州镇长吏便宜从事的情况明显有别。

三、“禄米”制度的实质

有学者认为,梁陈税制中之所以明确规定禄米(绢、绵)税目,目的是保证官吏俸禄所得。这种说法似乎没有依据。据《隋书·食货志》所载,实行“禄米”制度是平定侯景之乱后的事。我们知道,官吏俸禄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分配,其高低升降,端视财政状况好坏而定。整个东晋南朝,政府常常采用缩减官俸的方式,以应付财政困境。即使在梁代的天监四年(505),临川王萧宏北伐,“是岁,以兴师费用,王公以下各上国租及田谷,以助军资;”(20) 采用的也是类似举措。难以想象梁末之后,中央政权在财源缩小、“国用常褊”(21) 的境况下,会特别作出保障官吏俸禄的规定。此外,“禄米”制度主要是针对州郡等地方长吏而设。但是在东晋南朝财政困窘的情况下,最贫困的莫过于那些中央官员,他们所能依赖的仅是国家发放的微簿俸禄,即使连贵为宰相的尚书令、仆射也有“禄不代耕”之虞。(22) 相对中央官吏来说,地方长吏除俸禄之外,还有诸如“杂供给”、“送故”、“还资”等多种多样的合法收入,所以京官纷纷追求出任外职以发家致富就成为这一时期的突出现象。而皇帝也常常将安排外职,作为褒赏中央官吏的重要手段。(23) 如果说在这种情况下,朝廷还特别出台政策以保障地方官的经济利益,是不可思议的事。而这也显然和《隋书·食货志》指出的“其家(指地方长吏)所得盖少”一语相背。

如何理解梁陈之际的“禄米”制度呢?我认为,只有将“禄米”(绢、绵)这一赋税项目置于当时社会背景下,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前曾提及州郡长吏的俸禄问题。我们知道,地方官吏的法定俸秩其实不高,齐明帝甚至有“邑宰禄薄俸微,不足代耕”(24) 之语。但是,他们除国家颁定的俸禄之外,“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由定准”,往往巧立各种名目,肆意搜刮百姓。所以南齐永明年间,萧嶷上表:

伏寻郡县长尉俸禄之制,虽有定科,而其余资给,复由风俗,东北异源,西南各绪,习以为常,因而弗变,缓之则莫非通规,澄之则靡不入罪。殊非约法明章,先令后刑之谓也。臣谓宜使所在各条公用公田秩石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调,尚书精加洗核,务令优衷。事在可通,随宜开许,损公侵民,一皆止却,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为恒制。(25)

要求朝廷在严加审核的基础上,对各地官吏的收入做出规定。根据史籍的记载,齐武帝批准了萧嶷的这个提议。除杂收入外,“送故”更是地方长吏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早在东晋初年,虞预就提议,对当时“长吏轻多去来,送故迎新,交错道路。受迎者惟恐船马之不多,见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26) 的情况进行限制。到了孝武帝时,范宁上疏更是指斥:“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称计。监司相容,初无弹纠。其中或有清白,亦复不见甄异。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牵引无端,以相充补。若是功勋之臣,则已享裂土之祚,岂应封外复置吏兵乎。”送故的内容不仅有米布等物资,甚至包括了大量的精兵器杖。长吏离镇之际之所以割取精兵器杖,恐怕很大原因还在于他们的思想意识中,这些都是其自行招募的,属于私人势力或财产。针对范宁“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的提议,《晋书》本传中仅说“帝善之”,(27) 看来并没有被采纳。所以在以后南朝,送故之风愈演愈烈。前举梁初萧恢迁代之际,带走原军府的将士竟然有四万人之多。梁陈之际,朝廷对送故制度做出了限制:

郡县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饷馈皆百姓出,并以定令。(28)“定令”的具体内容不清楚,但显然朝廷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送故制度改变之后,朝廷开始着手对擅自割取官物的行为进行整治。《梁书》卷三《武帝纪下》记载的大通元年(527)正月诏、大同十年(544)九月诏及中大同元年(546)三月诏,都有赦免侵割、放散官物等行为的内容;(29) 但同时诏书也再三申明,散失军事物资不在常赦之内。梁武帝晚年多次频布此类赦令,固然说明当时犯法官员之众,但与前代此类行为通常被视作惯例,不受惩处的情况相比,已判然有别。

这样,随着杂收入的“定科”、送故的“定制”,地方上以往名目繁多的杂征敛就被固定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隋书·食货志》的记载:

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禄秩,既通所部兵士给之,其家所得盖少。

前已指出,这里说的“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不仅仅是指官吏俸禄,而几乎相当于整个地方官厅的费用。也就是说,不仅地方长吏的各种收入,甚至原来充作地方资费的种种征科现在都被朝廷统一纳入了“禄米绢绵”这一税目,并且输送到“台传仓库”,(30) 置于朝廷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之下。所谓“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皇帝所批准的也只是法定的“言秩”的文武僚属以及国家规定数量内士兵的俸禄,而那些原来由地方筹措经费供养的庞大僚属和士兵均不在“敕裁”的范围之内。这就试图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州镇支配地方资费、扶植私人势力以与中央抗衡的局面。

这样,梁陈政府在皇权有限度加强的基础上,通过实行“禄米(绢、绵)”制度,规范了地方上名目繁多的科调杂敛;同时又规定“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把地方资费直接控制于中央之手,试图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州镇财赋自专的局面。“禄米”(绢、绵)由中央直接控制,准刺史守令“所部文武多少,由敕而裁”;另一方面,梁陈规定地方自辟僚属均“不言秩”,这就使得象檀珪这样的僚属纷纷离开州镇,投充中央政府,从而限制了地方势力,为废除征辟制度打下了基础。

[收稿日期]2009-01-15

注释:

① 《隋书》卷24《食货志》,第3册第675页。

② 严耕望:《从南北朝地方政治之积弊论隋之致富》,载《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

③ 《宋书》卷74《沈攸之传》,第7册第1933页。

④ 《南齐书》卷2《高帝纪下》,第1册第33页。

⑤ 这道诏令不久即被打破,《南齐书·王融传》:“(永明末)会虏动,竟陵王子良于东府募人,板融宁朔将军、军主……招集江西伧楚数百人。”

⑥ 《陈书》卷31《鲁广达传》,第2册418页。

⑦ 《太平御览》卷263“职官·别驾”引《庾亮集·答郭逊书》,中华书局,1960年,第2册,第1231页。

⑧ 《续汉书·百官志》“大司农”条,《后汉书》第12册,第3590页。

⑨ 《宋书》卷86《刘传》,刘云:“二万人(指战士)岁食米四十八万斛”,则每人年食米二十四斛。

⑩ 《资治通鉴》卷138,齐武帝永明十一年(493)七月条胡三省注,第9册,第4335页。

(11) 严耀中:《东晋南朝地方财政收支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1期。

(12) 《文苑英华》卷754,何元之《梁典·高祖事论》,中华书局,1966年,第5册,第3949页。

(13) 《南史》卷70《郭祖深传》,第6册,第1722页。

(14) 《晋书》卷75《范汪附宁传》,第7册,第1987页。

(15) 《宋书》卷51《宗室·长沙景王道怜传》,第5册,第1462页。

(16) 《梁书》卷10《邓元起传》,第1册,第200页。

(17) 原文作“扬州别驾中从事”,脱“治”字,径补,下同。

(18) 《南齐书》卷33《王僧虔传》第2册第594页。

(19) 汪征鲁:《魏晋南朝官职中的“言秩”与“不言秩”》,《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

(20) 《梁书》卷2《武帝纪中》。胡三省注曰:“国租者,封国所入之租。田谷者,职田所入之谷”。(《资治通鉴》卷146梁武帝天监四年(505)十月条)。

(21) 《隋书》卷24《食货志》,第3册,第675页。

(22) 《晋书》卷78《孔愉传》,第7册,第2052页。

(23) 前者如《晋书》卷82《孙盛传》“起家佐著作郎,以家贫亲老,求为小邑,出补浏阳令”,卷89《忠义·罗企生传》“初拜佐著作郎,以家贫亲老,求补临汝令”;后者如《梁书》卷四一《萧介传》“大同二年,武陵王为扬州刺史,以介为府长史,在职清白,为朝廷所称。高祖谓何敬容曰:‘萧介甚贫,可处以一郡。’敬容未对,高祖曰:‘始兴郡顷无良守,岭上民颇不安,可以介为之。’由是出为始兴太守。”

(24) 《南齐书》卷6《明帝纪》,第1册,第85页。

(25) 《南齐书》卷22《豫章文献王传》,第2册,第409页。

(26) 《晋书》卷82《虞预传》,第7册,2144页。

(27) 《晋书》卷75《范汪附宁传》,第7册,1987页。

(28) 《隋书》卷26《百官志上》,第3册,742页。

(29) 见《梁书》卷3《武帝纪下》,第1册,第71、89及90页 。

(30) 有关台传的性质,详见拙文《南朝的台传机构》,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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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陈的“卢米”制度_南朝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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