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铮的惩治犯罪思想及其现代启示_包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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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999-1062),谥号孝肃,字希仁,北宋庐州(今安徽合肥)人,仁宗天圣五年(1027 )进士,先后既做过知县、知州、知府等地方官,也担任过谏议大夫、监察御史、御史 中丞直至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枢密副使等中央官职。他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清 官,世人尊称之为“包公”,其“声烈表暴天下人之耳目,虽外夷亦服其重名”(注: 《包公墓志铭》。)。直到今天,包拯“清廉严毅,不畏权贵”(注:《包孝肃公奏议》 ,同治省心阁本序,中华版本序。)形象仍受到人们的尊敬和称赞。

包拯生活的时代,虽然还是北宋的所谓“太平盛世”,但封建统治已经暴露出了严重 的危机。外有契丹、党项政权的侵扰,内部也因“国用殚尽,民力空虚,徭役日繁,率 敛日重,官吏猥滥……人民疾苦”而使得阶级矛盾尖锐,“盗贼已起,乃是遍满天下之 渐”(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3,庆历三年九月丁丑。)。在这样的一个历 史背景下,包拯“惟天地立心,为天下国家人道计”(注:杨国宜整理:《包拯集编年 校补》,黄山书社1989年12月版,附录——包恢《肇庆府学二先生祠堂记》。),就如 何惩治犯罪问题,提出并实践了一系列思想。总括包拯的这些思想与实践,可以发现其 既强调法律适用的“严格”,又重视诉讼审判程序的“公平”,呈现出严格执法与公正 司法相结合的特点,其中也反映了包拯在司法方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政治局势的努力 。在今天看来,包拯的思想仍含有许多合理的成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有积 极的借鉴意义。

一、包拯惩治犯罪的主要思想

(一)“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

包拯从根本维护赵氏政权封建统治的高度出发,非常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 作用,把有法必依、严格依法惩治犯罪看成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所在。他说:“法令 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注:包拯:《上殿札子》 ,见杨国宜整理《包拯集编年校补》,黄山书社1989年12月版。下引如无特别说明,均 选自该书整理的包拯奏章。)又说:“发号施令,在乎必行。”(注:《论星变》。)“ 朝廷法令行则易治”,“治道之要,无大于此”。如果执法中做到“罚者必当其罪,不 可以幸免”,那么“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注:《上 殿札子》。)否则,“若有司承受,委而不顾,乃是命令之不足遵守,俾四方何以取信? 则朝廷纲纪,亦缘此寝隳矣。”(注:《请支义仓米赈济百姓》。)在具体的司法活动里 ,包拯“不通关节,不苟言笑,以法律提衡天下”(注:《包拯集》附录:朱天应《万 历端州刻本跋》。),身体力行了自己的这一主张。

1.不徇私。《涑水纪闻》卷九记载了包拯惩治犯罪不避亲的事迹:“包希仁知庐州, 庐州即乡里也。亲旧多乘势扰官府,有从舅犯法,希仁戮之,自是亲舅皆屏息。”

2.不阿贵。包拯结合北宋司法生活的实际状况,提出司法官吏在履行职责时,应“挺 然尽心,敢任天下之责”,不能“拱默取容,以徇一身之利”。(注:《论委任大臣》 。)他严厉批评了当时封建官场的腐败:“大抵斯人之情,皆希荣进,莫不饰正于外, 藏邪于内,邪正所蕴,渊密难辨。”(注:《论取仕》。)不少官僚不称其职,只知道“ 图规厚利,交结权幸,以为身计”(注:《论罢天下公用回易》。)“挟奸佞则蔽善而背 公,溺爱憎则卖直而嫁祸,歙歙然但以势力相轧,苟得无耻”(注:《论委任大臣》。) 。他深刻揭露了封建司法的黑暗:“况无大段罪名,并是掎摭微累,不辨虚实……孤弱 无援者则按以深文,权势豪猾者则纵而不顾,内则徇一身之利以殖其私,外则窃振职之 名以图其进,效尤无耻,惟恐不及。至有公清守节之人,或不曲事左右,为众所嫉者, 即被加诬,构成其罪,遂使守己之士或负终身之玷,可不痛惜哉!”(注:《请不用苛虐 之人充监司》。)

包拯在惩治犯罪方面嫉恶如仇,不媚权贵突出表现在他指名道姓地弹劾本朝多名权幸 人物的事例上。他曾四弹皇戚郭承祐,六弹国亲张尧佐,七弹“刻暴之性,难以悛改”(注:《弹王逵》。)的酷吏王逵,还弹劾宰相宋庠、翰林学士李淑以及宦官阎士良等。以弹劾郭承祐为例,包拯认为:“臣等近曾再具论列郭承祐,以其上僭不法等事,乞朝廷重行降黜。今闻改差许州部署,虽罢知州之权,然依前为节度使,在承祐所损无几,于朝廷威令则所损至重至深也。”“若不痛绳以法,斯则漏彼吞舟,使包藏祸乱之人,何以戒惧自戢哉?!”“承祐以亲以旧,曲被优恩,有大罪而蒙生全,无微功而叨将领,便蕃富贵,出入宠荣。假使杀身,未能报德而乃恣逞奸慝,渎乱国经。身拥节旄而姑息士卒,职邻枢近而僭越常典。命之抚俗而残民,委之留务而生事。此其可恕,则天下之恶无不可容也。”“诚忧国家威令之不行,则凶人无以戒惧,开奸宄之隙,发贼乱之萌,贻戚将来。”(注:《弹郭承祐》。)

在司法实践中,包拯也十分欣赏他人正直不阿的作风。《宋史·吕公儒传》:“吕公 儒为开封府推官,民鬻薪为盗所夺,逐之遭伤。尹包拯命笞盗。公儒曰:‘盗而伤主, 法不止笞。’执不从。及使三司,而公儒为判官,事皆咨决之。”

3.不谀君。封建社会君主口含天宪,言出法随,无上至尊。作为臣下,无论抱有怎样 的赤诚之心,直接提皇帝的意见总免不了是对君权的一种干犯。历史上的强谏之士多以 悲剧收场,即所谓“谏臣死,而谀臣尊”(注:《管子·八观》。)。但包拯知此并不畏 缩,他“立朝刚毅”(注:《国史本传》。),“谠言正论,闻于朝廷”(注:《包拯集 》附录,欧阳修语。),不仅敢于批评皇帝,言辞也十分的激切。在包拯看来,“言不 激切,则不足开宸虑而补圣政”(注:《七事》。)。他在《七事》折中直言仁宗治国的 不善:“时多疵疬,民未富庶,国禀罕蓄,邦计益削”;行为的不足:“不问是非”、 “以朋党为意”、“颇恶才能之士”、“颇主先入之说”、“多有疑下之意”、“未能 委任忠贤”、“多有窜逐之臣”等等。在前揭的郭承祐案中责问皇帝:“何惜一幸臣,不正其罪,使威令行、朝廷肃、明示四方之臣庶耶?”(注:《弹郭承祐》。)在张尧佐案中指责皇帝“有私昵宫之过”(注:《论张尧佐除四不当》 。),仁宗曾因之而埋怨宠妃张氏:“包拯向前说话,直吐我前。汝只管要宣徽使!宣徽 使!汝不知包拯为御史乎?!”(注:转引自汪汉卿主编:《包拯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安 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44页。)包拯还批评皇帝私开后门之请,随意批条子即 以所谓“内降”的形式影响臣僚判案。以周景案为例,他上书奏道:“臣访问军巡院见 勘周景,为于庆历二年五月,系内动门手分,发意同胡可观与杂买务同情盗用罗帛等入 己。事发,其杂买务监专并该决配,内周景为首,合得绞;胡可观为从,流配千里外牢 城。”但周景开了皇帝的后门,“只配北作坊工匠”。包拯诘问:“缘周景原情至重, 减死已优,莫更免刑,深属长恶。况可观为从,尚该徙配,岂可为首之人却免全罪?!” 包拯就此分析道:“臣窃见天圣中,凡有内降,莫测夤缘,尽由请托,盖倾邪之辈,因 左右之容,假援中闱,久渎圣化。洎陛下亲览庶政,首革兹弊,侥幸滥赏,人不以幸蒙 。乃比年以来,此路寝启,妨公害政,无甚于此。”“臣欲乞今后应中外人阴有交结, 或冒陈劳效,以图荣宠,或比缘罪犯,苟希横贷,伏望圣慈特降指挥止绝。”如果仍“ 妄有陈乞”,则“依公执奏”,“毋得阿循”。(注:《请绝内降》。)明代胡俨在《包 孝肃公奏议集》的《正统江西刻本序》中评论道:“观其敷奏详明,谏诤剀切,举刺不 避乎权势,犯颜不畏乎逆鳞,明当世之务,务引其君于当道,词气森严,确乎不拔,百 世之下,使人读之,奋迅其精神,发扬其志节,炳炳琅琅,光前振后,焕乎其不可掩也 。”

(二)“重治贪赃”

古今往来,廉政问题始终关系到国家的兴亡盛衰,关系到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安定。 因此,惩贪倡廉一直是历代圣君贤臣所共同关注的焦点。仁宗时期,封建官场贪风日炽 ,“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適发,无日无之”,而统治者却姑息纵容, 打击乏力,“洎具案来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恤”,以至于出现“虽有重 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局面(注:《乞不用赃吏》。)。针对如此的弊政 ,包拯是一个坚决的反贪主义者。他曾立下《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 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仰珙刊石,竖于堂屋 东壁,以诏后世。”就惩治贪赃,整肃官僚队伍而言,包拯提出:“廉者,民之表也; 贪者,民之贼也。”“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 ”(注:《乞不用赃吏》。)对地位特殊,职掌重要的人员,“如稍涉徇私以及请托不公 ,并于常法外重刑处置。”(注:《请重断张可久》。)以庆历四年八月淮南转运使张可 久贩卖私盐案为例,包拯上书怒斥张可久“本庸鄙之资,滥按察之任,为朝廷之倚重, 乃一方之表率,而巧图财利,冒犯禁宪。虽前后职司臣僚或有以赃滥获罪,然未有如可 久之甚者。此而可恕,孰不可容?!”他请求对于张可久“特于法外重行编管,以励将来 ”。(注:《请重断张可久》。)但由于宋代大赦不断,许多犯赃官吏累经宽宥而叙用依 旧,张可久又辗转为任蔡州节度副使,并监陈州粮料。包拯不得已于皇祐二年再次上书要求罢免张可久,提出“以赃滥致罪者,乞不一例录用”(注:《请赃吏该恩未得叙用》。)。宦官出身的阎士良,任蔡州都监时强行购买民间骡马牛羊,攫取了大量钱财。老百姓苦不堪言,群起控告达八十七状之多,阎士良也因此“坐罪黜降”。然而不到半年时间,他又通过内部关系得以越级提升,竟然“除授崇仪使”。包拯闻之,立即上述皇帝,力主“追夺前命,以戒将来”(注:《请阎士良转官》。)。嘉祐四年春,京城富民刘保衡因开酒作坊,欠官府酒曲钱一百多万,三司催讨,刘保衡只好卖产以偿。三司使张方平乘机取得刘保衡的房产。包拯就此事弹劾道:“方平身主大计,无廉耻,不可处大位。”(注:《言张方平不可处大位》。)“赋性贪回”的济州钜野县令王涣因犯赃而丢官,但他利用种种手段很快又谋得了监榷货务的差使。这是一个“施设出纳”的重要部门,常常要与商人打交道。王涣到任后,又因“公然肆志,无所顾忌”而导致“商旅喧而上诉”。对此包拯深恶痛绝,他上书认为“王涣前后犯状彰明,众所共弃”,所以理应对其“停废”,“永不别与差遣”。如此,“则人畏法,莫敢自恣,而流品一清矣。”(注:《请罢王涣榷货务》)

“拯识清气劲,直而不挠,凛乎有岁寒之操。”(注:刘敞:《公是集》。)但包拯“ 所云严者,非酷厉之谓也”(注:清·刘书元《包欧二贤祠碑记》。),而是“恤民”( 注:《言陕西盐法》。)基础之上的“刚肠不屈,铁面无私”(注:清·刘书元《包欧二 贤祠碑记》。)。从其思想的渊源上分析,他“生于草茅,早从宦学,尽信前书之载, 窃慕古人之为,知事君行己之方,有竭忠死义之分,确然素守,期以勉循”(注:包拯 :《求外任》。),深受封建正统思想的影响,所以包拯大体仍是以儒家的观念作为认 识的主导,只不过在惩治犯罪方面更多地从“讲信”的角度主张执法严格,反对高下在 意、网放随手,因而有类似于先秦法家的执法必信以预防犯罪的色彩(注:《商君书· 赏刑》:“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他说:“民者,国之本也 。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注:《请罢天下科率》。)“治平之世,明 圣之君,必用德泽,罕用刑法。”“王者亦当上体天道,下为民极,故不宜过用重典, 以伤德化”。“昔暴世法网凝密,动罹酷害,下不堪命,卒致溃乱”(注:《请不用苛 虐之人充监司》。)。“固宜励精治道,谨修人事”(注:《请不修上清宫》。)。又说 :“凡朝廷降一命令,所以示信于天下”(注:《论江西和买绢》。),“人知法令之不 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注:《上殿札子》。)可同时由此并结合前揭也能够看出 ,包拯虽然受到了法家思想的影响,也提出过“法外重刑”、“不从轻贷”等意见,但 他并不是纯粹的一味重刑主义者,其“重刑”的对象是有所选择与分别的。包拯主张, 封建政权在打击犯罪行为时,如果“情非重犯”,则“咸许自新”。只有那些“后或不 悛”者,才“必置于法”,绝对不可“至微隐罪无所贷”与“一味重罚”。应当“理大 罪赦小过”,从而达到“庶使悔过之人免责终身之累”的目的。(注:《请不用苛虐之 人充监司》。)而对于大罪,即包拯所认为的官吏贪赃、疏怠和民间盗贼等危及封建统 治根本的重大犯罪行为,则强调必须严惩,尤其是在百姓反抗风起云涌的时候,更应毫 不含糊:“应有盗贼,不以多少远近,并须捕捉净尽,免成后害。”要严加督促地方官 吏镇压,“或少涉弛慢,并乞重行朝典”。否则,“凡盗贼若不及时诛灭,万一无赖之 辈相应而起,胡可止焉!”(注:《请速除京东盗贼》。)

(三)除狱讼之弊,“平其曲直”

在专制主义制度之下,衙门胥吏“舞文弄法,招摇撞骗,说事过钱,包揽词讼,卖放 强盗,飞诡税粮,诬执平民”(注:清《吏部处分则例·十六》。)的现象层出不穷,既 不利于封建法制机器的正常运转,影响其惩治犯罪功能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 激化了业已严峻的社会矛盾。在北宋,衙门胥吏把持狱讼,倒持太阿的情况也非常突出 。《梦溪笔谈》卷二十二记载了包拯也曾经为胥吏所蒙蔽的事例:“有编民犯法当杖脊 ,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呼自辨,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 我亦决杖。’既而包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声诃之曰:‘ 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谓其市权。捽吏于庭,杖之七十,特宽囚罪,止 从杖坐,以抑吏势。”但包拯“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即使明官劲臣都受蒙蔽, 由此不难想象当时猾吏的奸诈、猖狂。“小人为奸,固难防也”。

在长期的实践中,包拯深悉封建司法环境的阴暗。为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惩治犯罪, 做到罚当其罪、不出入人罪和诬执平民,包拯着重从实践的角度,在诉讼审判程序上提 出和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求实现司法的公正:

1.省文牍。为打击吏员“弄事”,包拯革除繁文缛牍,以“省事要”。《包拯集》附 录《却扫篇》记载:“包孝肃公之尹京也。初视事,吏抱文书以伺者盈廷。公徐命阖府 门,令吏坐阶下,枚数之,以次进,取所持案牍遍阅之。”但胥吏“后或杂积年旧牍于 其间”,“用此以试”包拯的“严明之声”,“且困公”。“公悉峻治之,无所贷,自 是吏莫敢弄以事,文书益简矣”。该书评论道:“天府虽称浩穰,然事之所以繁者,亦 多吏所为。本朝治天府以孝肃为最者,得省事主要故也。”

2.废“牌司”。为从制度上确保办案的质量,包拯在诉讼程序上进行了改革、简化, 废除一些陈规陋制,实行开门办案。他迁任“权知开封府”时,开封府有所谓的“牌司 ”制度。案件的诉讼人只能将状纸送交衙门前的小吏,然后由小吏转呈。由于当事人“ 不得径至廷下”,有了中间“牌司”的环节,胥吏得以“因缘为奸”。针对这种情况, “公才视事,即命罢之。民得自趋至尹前,无复隔阂”(注:《却扫篇》卷中。)“自道 曲直,吏民不敢欺。”(注:《国史本传》。)

3.正追赃。包拯鉴于有些官吏在办理盗贼案件时,乘追赃之机勒索百姓财物,还无端 冤及好人,他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追赃程序:“凡诸处勘鞠盗贼公事,合追取典卖寄留赃 物,并须仔细根问确实月、日、件、号、钱数,具牒所属州县,仍先检索簿历证照,委 无差异,即取索典解及收买受寄人的实因,依文状入案,方得追取逐件赃物牒送,仍于 旧牒内一一附录簿历上月、日、件、号及逐人分析因依文状,以凭照会行遣,免致抑勒 人户赔备赃物,枉诬平人。”(注:《请开封府司录左右军巡官属不得请谒并追赃事》 。)

4.明覆核。北宋在府之上的路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监督其所辖州县司法审判活 动的派出机构,负责复查地方的审断案件。“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如果有疑 狱和久拖未决的案件,提点刑狱公事还要亲自赴州县审问。州县已决案件,如果当事人 喊冤,则由提点刑狱司复推。各州的死刑案件必须经提点刑狱司审复,核准后方可执行 。提点刑狱司置的目的“盖虑郡县长吏或不得人,刑罚冤滥。”但实际运行的情况却是 “大狱出入,未尝按问;细故增减,即务举劾。是小过必查,而大罪不诃。”(注:《 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不能遵守诏敕,振举职业,而挟私逞憾,无所畏惮,妄 构刑狱,恣行追摄。”(注:《再请选转运、提刑》。)包拯据此指出,“方今民力凋残 ,国用窘迫”,为“副圣人钦恤之意”,提点刑狱司对其“所部之狱讼”,应认真“审 问囚徒、详覆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捕患而不获,皆劾以闻”,并且“举 刺官吏”。否则,“民不聊生”,“非国家之福也”(注:《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 。)

(四)“听断不惑,勤俭为先。”

北宋官场腐败,吏风颓废。不少官僚贪图安逸,疏怠公务,“阴拱循默,持禄取容”( 注:《七事》。)。“官属但务请谒,本局之事,罕所究心”。(注:《请开封府司录左 右军巡官属不得请谒并追赃事》。)这种“昧于民情,懵然其间,不知治道之出”行为 的结果,一是“不辨虚实”,主观盲擅,导致“刑罚冤滥”(注:《论县令轻授》。); 二是胥吏混淆是非,纵横“奸弊”。当时有的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应有收坐干连人 ,合行追勘公事,及寄杖人,多是用情拖延”,其给司法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深成弊 悻”。(注:《论疏决》。)包拯提出:“听断不惑,勤俭为先。”(注:《论日食》。) 只有勤奋尽职、俭约谦逊,才能明查善断。也只有“当职官员躬亲检举”、清廉自守, 才可“庶绝奸弊”。(注:《论疏决》。)为此,包拯“克俭”:“与人不苟合,不伪辞 色悦人……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注:《宋史本传》。)包拯“克勤”:举 凡重大案件,他都亲临第一线作调查研究,“不惮勤劳、不避瘙毒,虽荒崖绝岛,人迹 所不至者,亦必缓视徐按”,(注:《包拯集》附录:《肇庆府学二先生祠堂记》。)“ 以求“澄清辇毂”(注:《包拯集》附录:《古贤包拯》。)。这种严谨求实的作风使得 包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历史上的包拯也因此以善断疑难案 件而著称,这点可在相关的资料中得到说明:包拯在父母去世,守孝完毕后“知扬州天 长县”。“有诉盗割牛舌者,拯曰:‘第杀而鬻之’。俄有告私屠牛者,拯曰:‘已割 其舌矣,非私杀也。”(注:《包拯集》附录:曾巩《孝肃包公传》。)又曰:“何为割 牛舌而又告之?””(注:《宋史本传》。)“盗色变,遂引伏”。(注:《包拯集》附录 :曾巩《孝肃包公传》。)这里,包拯运用“钩慝之术者,盖以揣知非仇不尔,故用此 谲,复出告也”。(注:《折狱龟鉴》。)

“尝有二人饮酒。一能,一不能饮。能饮者袖有金数两,恐其醉而遗也,纳诸不能饮 者”。事后,饮酒的金子所有人向没饮酒的人讨还金子,不能饮酒的人却说:“无之” 。“金主讼之。诘问,不服。公密遣吏持牒为匿金者自通取诸其家。家人谓事觉,即付 金于吏。俄而,吏持金至,匿金者大惊,乃伏”。(注:《包公墓志铭》。)

二、包拯惩治犯罪思想的现代启示

司法的黑暗与腐败是封建社会的痼疾,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家无一不 予以关注,包拯也不例外。但相对而言,围绕着法律适用的必行、必当、必公、必信, 包拯更多地从司法工作的实际出发,更注重诉讼审判程序的制度建设,更能在细微处洞 察出其中的弊病,因为包拯本人在中国历史上主要是一位执法者和司法的实践者。虽然 包拯还不能从现代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高度来把握完善程序的价值,但长期的实践经 验足以使包拯深刻认识到诉讼审判制度对既有效惩治犯罪又不失司法公正的意义。与此 同时,包拯一样地认识到“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存,失其人亡”(注:《 荀子·君道》。),所以其也十分强调司法官僚的道德素养的作用,从而将道德与制度 建设有机地结合了起来。这就使包拯的思想在如何惩治犯罪方面显著区别于他人,显得 务实而具体。

包拯一生“峻节高志,凌乎青云”。“人或曲随,我直其为。人或善容,我抗其辞。 自始及终,言行必一。”(注:《包公墓志铭》。)他“上裨帝阙,下瘳民病,中塞国蠹 ,一本于大中至正之道,极乎是,必乎听而后已。其心亦无他,止知忠于君而为得也。 ”(注:《包拯集》前附:张田《题辞》。)《宋史本传》也称包拯“虽甚嫉恶,而未尝 不推以忠恕也”。这些都极其鲜明地反映了包拯立场的本质。即使如此,在老百姓面对 封建司法制度而难以把握其自身命运的情况下,包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行为却也因 满足了人们惩恶扶善、为民作主的心理需要而受到了普遍的欢迎。“童稚妇女亦知其名 ,呼曰‘包待制’”(注:《宋史本传》。)。这在贪官污吏充斥、百姓备受鱼肉的封建 社会,显得弥足珍贵,所以其精神也更是为历代所传颂。清代的李鸿章在《重修包孝肃 祠》中感叹道:“若公清风介节,并世已奉之如神明,其精神气象,至今尚彷绋于村氓 野老妇人孺子之口,是固无往而不在。”今天看来,虽然包拯在惩治犯罪方面也不乏人 治与专制之下所必然产生的威刑主义、有罪推定等历史的局限,但其所体现出的一身正 气、两袖清风、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等道德操守仍是现在可宝贵的财富。因此,在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下,继续弘扬包拯思想的合理成分,将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结 合起来,把加强制度建设与提高干部素养并举,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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