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下)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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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其最终目标不是私有化,而是要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和创新国有经济实现形式,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一)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国有经济的配置,应本着有利于发展先进生产力、有利于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来加以调整。基本考虑是:

1、重要的公共品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 仍将是国有资本的主要投向之一,国有经济应在其中处于控制和支配地位。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一领域必须完全由国有企业来包揽和垄断经营,一些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属性的产品和服务也可以由非国有企业来生产供应,即使是某些“纯公共品”也可以采取国家订货、政府采购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和体现国有经济的控制、支配地位。

2、重大基础设施仍将是国有经济配置的重点领域。 由于许多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性,投资规模巨大并着重于宏观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支撑先进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由国有资本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基础设施必须是纯国有,某些社区性、地方性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可由非国有资本来承担,财务效益较好的经营性大型基础设施也可以吸引非国有、非公有资本及外资进入。

3、承担国家宏观调控任务而又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机构, 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只能以国有经济形式存在。如政策性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和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公司等。

4、高投资、高风险但对发展先进生产力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领域, 非国有投资主体一般不愿也无力先期进入,国有经济应在这些领域发挥带动、示范、主导乃至主体的作用。当某些新兴产业、产品趋于成熟,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的风险相对减少,非国有资本愿意并有能力进入时,国有资本可以适时适度退出,转向新的引导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制高点”。

5、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财政资金不再投入, 但不宜笼统地讲竞争性领域都要“民进国退”。一些经营得好、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其国有资产存量和资本收益用于追加的投资,仍会留在这些企业目前所经营的产业或转向其他竞争性产业,与非国有、非公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将取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结果。由于需要归还社保基金和银行债务两大历史欠账,加之在那些本不是国有经济必须进入和能够发挥竞争优势的领域国有经济应果断退出,从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看,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比重还会下降。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对国民经济命脉关系极大而又有很大经营风险的特殊竞争性行业。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有步骤地上市,发展规范的非国有股份制中小金融机构,逐步放开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都是需要的。与此同时,提高以国有资本为主体(不等于国有独资或只有一个国有投资主体)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以保持国有资本在银行业的控制力,比之在物质生产和一般服务领域更为重要。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建设

1、对国有资产产权重新界定, 明晰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权和责任。正视国有经济实际存在的多层次产权结构,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和某些特殊的国有企业(如印钞厂、控制核心尖端技术的军工厂)的国有资产、全国性基础设施、战略性自然资源和虚拟资源(如无线电频谱)法定为中央政府所有;其他国有资产按其重要程度分别划归各级地方政府所有。

2、相应组建中央和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借鉴上海、 深圳的经验,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常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与管理全社会经济、社会事务的政府部门分开,对各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为利于政企、政资分开,仍属于政府机构序列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其工作和国有资产运营绩效。

3、明晰和实化投资主体。国有企业现有资本存量中, 属于改革以来各级各类法人投资(如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公司的投资,企业间的相互投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和自然人投资(如企业内部职工集股的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民投资等),均应明确确认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属于财政直接拨款的投资(包括以税收优惠政策方式投入的资金)和其他无法明确其投入主体的投资,均认定为各级政府投资,分别交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其所有者代表持有股权。结合“债转股”和归还社会保障欠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保基金经营机构也成为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持有股权。今后对国有企业的新投资,一律应有明晰的投资主体。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全部法人财产,对出资者负责。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主要经营者,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事务。

通过上述改革措施,形成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第一层次是各级国有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和考核同级国有资本投资机构;第二层次是各级国有资本投资机构,直接行使国有资本投资和所有者代表职能;第三层次是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国有企业,负责经营已成为企业法人财产的国有资产。第二、三层次均具有经营职能,都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但第二层次主要是经营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第三层次(除国有商业银行外)主要是经营实物形态与货币形态相结合的国有资产。

(三)关于国有企业改革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抓住几个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1、在明晰产权、构造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基础上, 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只能是一个国有出资者的特殊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形成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以及非国有投资主体持股组成的多元化产权结构。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利,健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和权力制衡机制,理顺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关系。

2、逐步形成职业经理人市场选择机制。 建立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选拔考核标准,实行内部竞聘和公开招聘制。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产生,建立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

3、打破行政性的行业垄断。 凡属有可能引入竞争机制的行业都应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至少是形成“寡头竞争”格局。对原有行政垄断型大公司进行分拆重组,引入竞争机制,既要有利于促进国内市场竞争,也要有利于应对大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

4、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把国有企业过重的税赋降下来,把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出来,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使国有企业能够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5、对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没有挽救价值的国有企业, 依法实行破产,并相应做好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出资者、职工代表和债权人代表共同讨论制定方案,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各方监督实施,防止侵吞、转移国有资产和悬空债务。对侵吞国有资产和故意逃废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认真解决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和再就业,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今后,随着多元化产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日益成为众多竞争性领域普遍采取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概念将逐步淡化,但国有经济仍会发展壮大,并主要表现为存在于若干重要领域骨干企业多元化产权结构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资本。

五、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

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指市场结构的竞争性及竞争的公平程度,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规范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需要有一整套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安排。

1、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严格审查各类市场主体的资质,把好市场准入关。除特殊行业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投资者,只要符合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都应允许进入其选择的经营和投资领域,反之都要受到限制或退出。要完善企业破产和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2、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除了对行政性垄断行业进行分拆重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外,对某些仍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的重要领域如电网、通信网、运输管道等,可采取委托经营制,对经营权实行招投标或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操作方式。同时,要加强政府对各种垄断性行业的监管。对经济性垄断行为也应给予充分关注,一旦出现,要依法加以限制或制裁。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治地方保护主义仅靠查处是不够的,还要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并使各级政府的职责、权力、财力相对应,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3、竞争性产业的组织协调应由政府逐步让位于市场和中介组织。 各级政府必须坚决按规定与企业和中介组织脱钩,各种“官办”的中介组织应改为民办或撤销,积极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民办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监督和同业协调作用。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管,但不得通过控制、利用中介组织来设租、寻租。

4、降低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 加大侵权违约成本。目前假冒伪劣泛滥、各种侵权违约逃废债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和高昂的费用,而对侵权违约者的惩处又过轻,甚至得不到惩处。因此,有关调查举证、法律援助、收费标准等应作出更有利于权益受损一方的规定,对侵权违约方的惩处应大大高于其所得,并有强制性执行措施。

(二)在强化产权保护的基础上,重建市场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注:江泽民:在200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开展信用管理的联合征信法律体系。 根据目前各地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修改商业银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并及早制定公开公平披露和使用信息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律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取得、查询、使用征信资料的资格、方式及程序。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公检法、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在建立失信约束机制方面的职责。

2、建立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依托现行的企业代码制度,从企业资信的征信到评估、查询、公示,形成完整的信用服务体系,对每个企业的市场信用和社会信用(不仅是企业的银行信用)建立数据库。包括企业的完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盈亏、产品质量、履约情况和企业法人代表信用状况等,都要有系统完整的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这个信用系统必须是开放的、统一的、资源共享的。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科技进步, 特别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结合个人身份证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查询、使用管理制度。

4、加强诚信教育。 要把诚信守法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张旗鼓宣传诚实守信、讲求市场信誉和社会信誉的先进典型,形成“信用就是生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舆论。

5、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形成对信用缺失的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要建立规范、公正的信用评级制度,使每个生产经营者及居民都能从切身利益上深刻感受到信用良好的巨大益处和信用缺失的高昂代价,使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获得的利益。政府要对政策制定与执行进行制度性的评估,保证取信于民,避免或减少因政策因素造成对社会信用的误导。

6、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失败、 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履约守信的情形总是难免的,因而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和分散信用风险的机制是完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六、关于规范、完善收入分配方式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规范和完善宏观分配

当前应着重解决政府收入来源规范化、法制化和逐步合理调整收支结构问题。主要是:

1、全面清理、整顿各种预算外收入和行政性收费。 确有必要保留的应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可能由费改税的则纳入税收渠道;不必要、不合理的应明令取消,如有的部门、地方仍继续违令乱收费,应视为非法收入强制退还交费者,无法退还的则没收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2、扩大税基,公平税赋,逐步调整税源结构。 随着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居民个人收入增加,以及有关税种和征管手段逐步完善,非国有经济和居民个人纳税在总税源中的比重将逐步提高。通过对各种所有制的内外资企业实行同样的所得税率和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等措施降低国有企业税负,并不会使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

3、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今后各级财政支出应首先保证提供社会基本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财政资金不再投入一般竞争性产业。应逐步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提高到60%左右,以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提高全国财政总收入中用于地方支出的比重。

(二)规范和完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方式,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行政垄断型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监管。 行政性垄断行业,一般都应打破垄断,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仍须实行不同程度行政垄断经营的企业,政府应对其规定合理的经营目标和财务指标,对其工资福利标准实行必要的监管。

2、完善利润与工资相互制衡的机制。 强化对国有资本收益的考核,使国有资本要素能够同非国有资本要素同等参与分配,防止工资、福利侵蚀国家税收和企业利润。同时,也要通过加强有关劳动、工资立法执法,以及推行由业主与职工集体(工会或职工代表)谈判、政府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参与和协调的协议工资制,切实维护在各种所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3、充分认识知识、技术、管理才能持有者的创新性、 风险性劳动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创造社会财富的巨大作用,从分配制度、分配方式上为这种高层次的复杂劳动实现其应有的市场价值创造体制条件。允许知识产权和技术、管理要素资本化为企业股权,完善激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从而实现市场创新的分配机制。在处于成熟期、经营效益相对稳定的企业,可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处于成长期和调整期的企业,特别是创业期的高科技型企业,可对其经营者和主要技术骨干实行期股制。

4、清理、整顿、规范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创收”行为。 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寻租”和将国有资产收益变为本单位“小金库”收入。要清理行政性收费,不必要、不合理的应予取消,必要的合理的一律上交国库,相应调整财政拨付的行政事业经费标准,保证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必需的预算经费。仍需由财政提供基本经费的国有事业单位以其智力资源从事研究、咨询、培训、信息服务等获得的“创收”收入,纳入营业性收入管理范围,依法纳税后的净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充实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和个人分配。

5、完善“扩中、保低、调高”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通过完善有关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使中等收入群体不断扩大,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并能逐步改善,高收入者的合法收入得到保护和合理调节,逐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尽快开征不动产税和遗产税、赠予税,避免可能产生的财富累积效应造成贫富悬殊或出现一批专门的“食利”者。但应看到,再分配调节总是有限度的,不能企求主要依靠再分配调节来根本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三)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都对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但我国人口规模巨大,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老龄化社会又提前来临,而且由于社会保障的历史欠帐很大,加之有关配套改革的难度不小,社会保障体制转换的成本相当高。因此,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要有强烈的紧迫感,又必须充分估计这项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不可理想化、简单化和期望速战速决。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作为“国民经济运行宏观成本”,至少应能保证现实经济条件下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的需要;作为“社会进步文明成本”,应体现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所可能达到的程度。因此,最低生活费用只是社会保障的底线,不等于社会保障的一般水平,也不可能主要依靠社会保障来大幅度缩小收入差距。从长远看,应由国家为所有国民提供全国大体相同的基本社会保障,近期还只能先在城镇建立起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2、实行基本保障、 强制性补充保障和自愿性补充保障相结合的三元保障模式。基本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税(目前是交费),税率应兼顾实际需要和企业承受能力,暂时性收支缺口可由政府的其他收入来弥补。为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的人员生活水平不致于大幅度下降,对在职人员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工资一定比例强制性储蓄积累形成的个人账户作为补充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但不得用于弥补基本保障基金的缺口。由个人自愿储蓄、投保和企业自愿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的自愿性补充保障,对个人而言是延期消费,对企业而言是稳定和激励职工的手段。

3、逐步实行基本养老金加退休金的制度。 基本养老金由纳入政府预算的基本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提供,按当时的基本生活费确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只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者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由企业和职工的强制储蓄积累个人账户提供。职工依法退休后,按其交费年限、交费水平计算退休金支付标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提前退休者,可考虑按其缴费(税)年限和水平降低标准支付退休金。

4、 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前老职工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的“空账”。可采取把一部分优质国有企业资产以出售、股权转让或上市的方式变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提高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以及发行长期国债等办法来弥补。

5、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应有别于企业职工。 为体现公务员的“社会公仆”性质,其工资水平只能略高于同等层次人员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和由强制性补充保障基金支付的退休金与其他退休者一样对待,另由政府对公务员提供一定的补助退休金,补助水平与担任公职的年限和最终职务工资挂钩。国有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和主要是公益性的,其职工视同公务员纳入公务员社会保障范围;非公益性的应改革转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纳入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范围。

6、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应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当前的主要任务仍是落实好“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并继续抓紧研究完善改革方案和做好试点工作。争取在“十五”中后期形成比较完善、切实可行的全面配套改革方案,按此方案用10—15年时间基本建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比较统一、规范、完善,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结合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统筹考虑,逐步推进。最终建成包括农民在内的覆盖全社会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更长的时间。

七、关于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强力推动与尊重和发挥广大群众首创精神相结合进行的。因此,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一)进一步改革政府管理机构转换政府职能

1、行政管理系统与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分开, 根本解决“政企分开”问题。政企不分的深层原因在于政资不分。因此,应使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分开,将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和责任由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到持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负责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营的机构等。

2、创新财政体制,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要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为政府收支预算,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公共财政要求重新界定政府支出范围,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必须由政府负责的支出,逐步缩减和取消那些应当和可能由非政府主体承担的开支。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建立健全由经常预算、债务预算、建设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构成的复式预算体系。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的透明度,加强预算责任和监督。

3、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关系。 构建一级政权有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产权、一级预算、一级举债权,责、权、财力、财产相对应的格局。为提高行政效率、精简行政人员,应减少行政层次,逐步形成“中央一省、市、区—市、县”三级行政管理架构。

4、切实解决政府“越位、缺位、错位”问题。 要废除那些原本不必要和已经不适宜的行政管制及规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宏观调控和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政府的服务功能,在公共财政、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按照“一个职能对应一个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改革政府机构,明确界定权责边界,防止职能交叉、重复和相互设卡等现象发生。

5、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行政管理机制。 政府原则上只对那些市场无法完成并必须由政府承担责任和财政支出的项目进行审批,如跨地区、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国家安全的重点项目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项目等。必须由政府审批的项目,也要提高透明度,采用招投标、特许权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操作,健全监督机制,防止以权谋私。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6、强化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管和宏观调控职能。 在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强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改进和完善人、财、物出入境的监管,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协同配合的国内反倾销和应对他国反倾销的体制,建立健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机制。提高政府在重大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事务中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对外事务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

1、完善有关规范和调整产权关系的立法, 依法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独立的财产权利。一是明确认定多层次、多种资本组织形式的国家所有制、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所有资产、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以及外商在我国境内合法形成的资产,均一律依法保护,不得随意侵犯。除经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垄断和国有独资或控股经营的极少数领域外,各种所有制、各种资本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筹资融资、贸易条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同等享有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国民待遇。二是抓紧制定和颁行以物权法为核心内容的民法典,完善关于国家、法人、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取得、消失、转移、保护的法律制度。按照物权法确认和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物权(注: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一般分为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的固定资产使用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确立公示公信、合法转移、善意取得等规则,从而使我国农业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城乡各类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不再是带有行政本位色彩的政府放权行为和可以凭行政权力时放时收、随意改变的政策,而是必须以市场主体为本位来规范、调整多元化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三是完善对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产权界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防止因产权归属不清、保护不力而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产权的市场交易。

2、完善有关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并适应市场体系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的新发展,适时调整和设立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完善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颁行反垄断法,建立健全有关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结合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投资及进出口许可、贸易配额及关税配额分配等方面实行公开、公平的市场化、准市场化运作的法律法规。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及时调整、修改、制订、完善有关商业性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分业与混业经营许可、利率汇率形成、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监管、规范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等法律法规。

3、调整、修改与国际经贸规则不协调、不衔接的国内法, 为在参与经济全球化中有效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要全面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承诺,按照已确定的时间表,完成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废止、调整、修改工作,使我国经济立法与作为国际经贸规则核心部分的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其次,要援引世贸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和颁行我国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以及有关外资跨国并购我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备、透明的保障我国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再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我国企业从事跨国经营和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律支持。

4、完善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加强重要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的立法。我国已经制定了预算法、中央银行法、价格法以及各种税收条例等,今后还要根据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制度、现代税收制度、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制度以及进一步规范政府与企业价格行为的改革进程,继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此外,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制定国家计划法、国家投资法、国有财产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家储备法等。在产业立法方面,我国已制定的一些法律如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电力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等,都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出台的,仍然不同程度地带有城乡分隔、部门分割和行政垄断色彩,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化加以调整、修订。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特别是发展当代先进生产力的要求,还应加强有关促进新兴产业特别是知识经济发展的立法,如制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信息法、电子商务法等,把产业政策纳入法制轨道。

5、切实贯彻社会主义原则, 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要对劳动者权益的内容、范围、实现方式、保障措施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界定,依法规范和调整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应有的权益。同时,要尽快把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抓紧制定和颁行相关的法律。

6、改革法律法规制定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司法执法体系建设。将目前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起草法律、法规,改为由全国人大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以及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专家班子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机构起草法律法规,防止“依政立法”可能带来的“行政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各级政府都要依据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加强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强化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法规的监督和纠察,保证全国法制统一、司法公正和执法有力。建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终局性决定及部分抽象性行政行为(如政府制订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可进行司法审查。

(原文约38000字,本刊发表时作了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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