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审计法院不受任何政府干涉_法院论文

欧洲共同体审计法院不受任何政府干涉_法院论文

不受任何政府干涉的欧洲共同体审计法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共同体论文,不受论文,法院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马斯赫里特条约的补充条款,欧洲共同体审计法院于1977年10月18日在卢森堡成立。根据审计法院成立时的法律规定,审计法院由9名成员组成,现在随着欧共体成员国的增加,法院的成员也有所增加。审计的成立是同当时的两个重大事件紧紧相连的,一方面,欧洲议会对预算和财务收支的权利加大;另一方面,对政策性的支出加大,而且欧共体拥有了自收自支的权利,所以加强欧共体资金使用情况的外部审计就成了当务之急,为此成立了欧共体审计法院。该法院的成员应该在各个成员国的最高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部门中挑选有能力承担该任务的人员,并且应该拥有工作的独立性。

欧共体审计法院的成员,首先由欧共体各成员国推荐,经欧洲议会的同意后,由欧共体委员会任命,任期为6年,可以连任。而第一届的任期中有4名成员是根据抽签的方式选出,任期为4年,以确保审计法院人员更换的合理性和法院工作的连续性。院长由法院内部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任。

审计法院的成员为了共同体的利益,独立行使其职权。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政府和机构的干涉。审计人员不能够从事同其执业有关联的事情,不能兼职。除了定期选举和成员的死亡情况下,审计法院的成员在没有任职期满时,可以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或在审计人员违反规定及触及刑法时,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强制宣布解除其职务,并由其他人员临时代替其完成任期。

共同体委员会通过多数确定审计法院的工作条件、院长和法院成员的薪金、补贴、养老金等,并确定审计法院法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

欧洲共同体审计法院的主要职责是欧洲共同体的所有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对欧洲共同体建立的所有机构的收支进行审核。它对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以确保良好的财务管理。对收入的审计是基于欧共体拨入的经费数额,对支出的审计是基于支付的合同数额等。上述审计可以在相关预算年度结束前开始。

审计可以采用报送或根据需要进行就地审计。在成员国的审计一般同本国的审计机构挂钩,如果国家审计机构没有该能力,从事该项审计的机构将是审计法院了解的、能够胜任审计任务的部门。在接受审计任务的部门的要求下,所有为了完成该审计项目的必要资料将通过欧洲共同体审计法院或国际审计机构抵达该部门。

审计法院每年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编制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需要有法院的多数成员通过后送达欧共体的各个部门并公布在欧共体的政府公报上,并附有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法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的答复。此外,审计法院有权对特殊的问题发表意见或在欧共体委员会要求的事件中发表意见。

审计法院协助欧共体议会和委员会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所以,欧共体审计法院除了年度审计报告外,在每年的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之内,对会计人员的收支的合规性审计情况出具报告,递交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最高权利机构,欧共体最高权利机构将报告送缴欧洲议会。该报告在议会讨论下一年度的预算和监督欧洲委员会履行职责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标签:;  ;  ;  

欧洲共同体审计法院不受任何政府干涉_法院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