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创新论文,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农村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 )05—0056—03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农业发展战略,它有助于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深化农业专业分工,增强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十一五”规划中着重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大力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提供充足的农村公共产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就业和增收的问题。总之,大力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是政府的当务之急。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依赖性
农村公共产品是用来满足当地农村社区居民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的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要求充足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且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发展,对其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
1.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基地建设的要求远远高于传统的农业生产,它要求农业基地具有完善的电网、水利排灌、道路交通和传播通讯系统等设施。基地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健全的基地设施,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前提。反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举步维艰,甚至最终导致失败。
2.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撑和驱动。只有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经验来武装农业,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品种更新,抢占市场竞争的先机和制高点,才能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无疑,目前“软”农村公共产品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保证。
3.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民只有正确把握市场信息,才能抓住机遇,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依赖于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有关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充分市场信息,以利于农民自主科学决策。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
4.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农户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其自身素质是内在动力,是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升级的关键环节。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壮大,不仅仅依靠本地的自然资源和资本的多寡,还依赖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全面提高广大农户的科学文化素质。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存在的缺陷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必然要求政府提供充足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然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却出现总体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缺陷,严重影响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以下对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存在的缺陷作一探讨。
1.制度内与制度外供给相结合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采取“城乡二元”供给的做法,城市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则采取制度外供给的政策,规避了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另外,农业为筹措工业化资金的渠道,以工业产品“剪刀差”的形式大量汲取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没有经济能力,实行制度外供给农村公共产品就没有了根本的保障,从而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虚拟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概念化。
2.供给结构失衡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自上而下”决策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偏好,将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农户排斥在公共项目的决策、运作、监督之外,公共部门难以有效提供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的农村公共产品。首先,政府对那些农民急需但成本过多、效率过低的生产性农村公共产品如大型水利灌溉设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等供给严重缺乏。其次,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而关系政治利益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比如,有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显性政绩的“硬”公共产品的供给,对那些农业科技推广、市场信息供给、农民技能培训等“软”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积极性,而“软”公共产品却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条件。因此,农户的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需求偏离,结构失衡,成了制约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瓶颈”。
3.供给渠道单一
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行为模式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并且在现行体制下,私人投资由于受政府政策和产权界定的影响,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是单一的供给主体,形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渠道和生产方式的单一性,而大部分地方政府因为财政紧张,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经济能力很有限,难以进行投资兴建充足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再者,我国公共产品的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产权和收益权关系界定模糊,削弱了私人投资农村公共产品的积极性。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创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处于改革深化的发展时期,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调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就是要大力提供充足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高速发展。
1.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和范围
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因此,政府应当按照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完善政府职能,规范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行为。(1)政府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调整公共支出政策,关键是改变“城乡分治”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新机制,确保农村和城市、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待遇、拥有同等的发展权,把社会公共资源公平、公正地配置于农村和城市、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2)现阶段,乡镇政府在供给地方公共产品时“越位”与“缺位”并存,其中有些地方公共产品是在替上级政府供给,导致“越位”,而另外一些本应属于其供给的职责却被其忽视,造成“缺位”。政府应当根据“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科学划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和方式,明确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通过转移支付纠正供给主体的错位问题。比如,一些收益外溢到乡镇之间、县之间、市之间或者全国的公共产品,其供给应分别由县、市和省或者中央来承担。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它的发展要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农村公共产品的足额供给,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地方政府一直实行“领导型”和“统治型”管理模式,尚未完全转变为“服务型”管理模式。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有了很大转变,逐步建立起有效的需求表达、供给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1)在我国农村, 由于缺乏对公共产品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和规范的公共选择机制,农民被排斥在公共项目的决策和运作之外,公共产品的供给通常实行“自上而下”的决策和强制性供给,受益主体、决策主体和负担主体完全割裂,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结构失衡。因此,政府应当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出发点,建立一种能充分反映农民需求的“自下而上”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促使供给主导型向需求主导型转变,使农民在决定公共产品的偏好上有更大的发言权,形成由内部需求决定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并从立法的角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的需求得到实现,杜绝基层政权侵害农民利益,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合理使用。(2)目前,乡镇政府单方面决定着公共财源收支,而对其缺乏有效监管约束,由此常常出现决策失误和通过供给农村公共产品而“寻租”或寻求“政绩”的现象。针对此种现象,政府应该建立长期有效的公共资源配置监督约束机制,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规范地方基层政府的决策行为;推行村内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及时公布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改革官员的上级任命机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责任意识,搞好各政府部门职能作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强大推动力,积极促进农村公共产品的增加和发展。
3.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
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目前乡镇财力有限,农民增收缓慢的条件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不能仅局限在政府。政府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明晰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与收益关系,动员社会资源积极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起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非盈利性组织等“四位一体”的公共产品供给格局。(1)继续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迫切需要且只有外部收益而没有内部收益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农村道路建设以及全国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等。(2)对一些外部效应不是很大,与村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如地区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中小型水利工程、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推广、农村电力、节水农业等,可通过鼓励具有经济实力的农村社区集体兴建或与政府联合兴建。(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对那些小范围受益,但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却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低级农村公共产品,如区域病虫防治、小型灌溉等,应该鼓励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先富起来的农户和企业等进行投资提供,地方政府只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4 )积极引导各种非营利性组织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特别要利用这些机构的资源优势,完善农业市场体系,加快农业信息畅通建设,创新农业科技和培训农户技能等,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起到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收稿日期]200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