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的弹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制度论文,弹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司治理研究中的盲点及本文的分析思路
企业制度,这个概念在中国应用非常广泛,日本学者也使用这个概念,但它在西方世界里,并不是一个被广泛采用的词汇。一个与之相关的常用概念是:公司治理。
在从事企业理论的制度分析研究的西方经济学家眼中,企业即是一种制度,如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所言:企业,是生产的制度结构。在这一语境里,企业制度,意味着从制度分析的视角来开展企业理论研究,而交易费用、合约等术语,则是开展这类研究的必备工具。代理理论作为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将抽象的理论研究,嫁接上了公司治理这一实务性很强的领域。抽象的理论和喧嚣的实务相嫁接的结果是,企业制度这个抽象概念,渐渐隐身而去。
在中国,企业制度,通常应用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现代企业制度”一词中。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代名词,它蕴含的现实意义是,中国的企业制度伴随改革开放,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企业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制度转型的动态演变过程。在有了将近20年的企业改革与发展实践之后,公司制股份制已日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也日渐习惯于用“公司治理”这个提法来替代“企业制度”的表述。
公司治理这个研究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伯利—米恩斯命题(A.Berle and G.Means,1932),即: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大多习惯于将研究重心放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利润分配问题上,即如何通过恰当的利润分享方式与方法,来确保身处公司内部的代理人,对身处公司外部的委托人负责。
然而,正如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1944)指出的:作为制度,经济嵌入于社会关系中。拉波特等(R.La Porta,F.Lopez-de-Silanes,A.Shleifer,1999)和马克·罗伊(Mark J.Roe,2006)的研究进一步指出,作为经济制度的公司治理规则,还嵌套在社会法律体系和国家政治体制之中。从制度分析视角入手来从事企业研究,不难发现,企业制度的有效性是难以在企业体系内部得到证实的——这和哥德尔的不完备性定律有相通之处。相比于公司治理领域反复强调的控制内部人员的阴谋性经济行为相比,有效的企业制度其实还有更多的要求。
那么,什么是一般的公司治理研究与本文主张的企业制度研究这二者之间的差异呢?我们认为,对企业利润的性质及其合法性的认识,是两类研究之间的根本差异所在。
公司治理理论习惯将企业利润视作为自由经济制度框架下市场竞争的自然产物,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企业利润的合法性,在遵守法纪的前提下即被视作为公平的、天经地义的。在此企业利润合法性假定下,流行的公司治理实践,将注意力锁定于企业组织内部利润分配问题。
而本文,将利润的本质看做是制度的人造物;利润的合法性由企业制度赋予,具有人为可调节的特性。从这层意义上讲,企业制度不仅仅是决定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如何进行分配的制度结构,它还关系到将利润的合法性赋予特定的生产活动的制度结构。但凡影响企业利润形成、发生、变化的各种制度结构与过程,都应在企业制度的研究范畴之内。
为论述上述观点,本文引入了“制度的弹性”这个关键概念,文中指出,没有制度弹性就没有交易成本。同时,文中将“不确定性”界定为“足够大的制度弹性”,随后发展了弗兰克·奈特(Frank H.Knight)的“企业利润来源于不确定性”的观点,得出如下结论:企业利润来源于企业制度的弹性,是制度的人造物。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是被动的利润接受者,也可以主动诉诸权力和影响力,通过调节企业制度弹性,来调节自身盈利的可能性。在上述理论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将企业制度界定为将合法性赋予利润及利润的分配行为的生产组织制度。
二、关键概念的提出:制度的弹性
“制度的弹性”这个概念,在英文里对应两个不同的词:一个词是Institutional Elasticity,另一个词是Institutional Flexibility。以下举两个例证。
(1)Raymond Fisman and Wei Shang-Jin(2004)研究了特定税收制度下逃税行为的弹性(Elasticity)。在这项研究里,制度弹性指的是:既定制度对不同制度参与者行为偏离的弹性容忍。此弹性越小,就表明税收制度执行的质量越高。
(2)Lewis Davis(2005)认为,经济制度的弹性(Flexibility),与发展新制度的意愿与能力相关;而经济制度的质量,取决于现行产权制度。在他看来,两者都是制度结构的重要方面,它们共同决定经济绩效的变化趋势。与之对应,有两种经济制度变革方式。一种是直接改变现行产权制度,以提高制度质量,寻求一种迅速的但短期的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另一种是提高制度的弹性,也就是提高发展新制度的能力,以实现一种相对缓慢但持久性的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在这项研究里,制度弹性指的是:制度参与者对新制度,或者说,制度变化的弹性适应。该研究的结论是,增加制度弹性,可以获得更持久的经济增长绩效。
上述两个研究范例,代表了已有文献对“制度弹性”这个概念予以关注时的两种典型的研究动机。①将制度弹性这个概念,用于分析制度变迁问题。由于参与博弈的个体,在信息、能力和理性认知上存在差异(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6),因此,他们对新制度或制度变化的反映——弹性——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异化的反映,会影响制度的形成与演化。从这个角度定义的制度弹性,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作为褒义的,而不是贬义的。②制度弹性,在中国情境的通俗含义上,它是与制度刚性相对应的。它指的是人们对既有制度、规则在行为上的偏离,徐圣恩(2006)认为,制度弹性,有特定的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由来,它简单地讲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而不是讨论制度、规则本身具有能够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而发生动态变化的能力。从这个角度定义的制度弹性,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作为贬义的,是制度软弱无力的体现。
本文之所以选择将“制度的弹性”,作为制度分析中的一个关键性概念,最初是始于对制度弹性的通俗含义的注意。在现实世界里,不同的制度,对于既定的人群而言,其性质是不一样的。总有一些制度有更多的人更情愿去遵守,人们对于违抗这类制度要求的行为,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反感情绪;与此同时,另有一些制度,只有很少人会自觉自愿遵守,人们对背离这类制度要求的行为,处之泰然、习以为常或一笑而过。而人们探讨制度问题时,常见的做法是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这样的分类,显然无助于讨论前面描述的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制度的形式不是关键因素,它没有真正触及到制度的性质本身。在我们身边,无论被忽略和漠视的正式制度,还是约定俗成的非正式制度或“潜规则”,都不胜枚举。人们如何看待制度,遵守制度还是违犯制度?对于这一问题而言,制度的弹性大小,比制度形式的正式与否,要来得更为重要。因此,本文倾向于将不同制度的本质差异,看做它们在弹性上的差异。
什么是制度?制度是众人议事的产物,它表现为既定的行为规则。约翰·罗杰斯·康芒斯(John Rogers Commons)强调,制度是集体行动规则。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强调,制度是群体对个体行为的限制。在以有限理性为基石的时空维度里,制度,是偶然共时发生的集体设计,是长期历时存续的集体规则的临时驿站。在实践中,制度总是在对其参与者施加双重作用:一方面,制度引导参与者行为趋于一致,限制因参与者个体差异而造成的行为选择的多样化;另一方面,制度也会激发参与者行为趋于标新立异。
制度的弹性,是制度双重性的产物。它由制度的多样选择和制度参与者的个体差异共同决定,对应于集体规则与个体行为发生互动时所表现出来的规则与行为相趋同或相背离的现实状态。新制度主义常常使用两种机制来阐释制度对组织或个体行为趋同的作用:一种是效率机制,一种是合法性机制。无论是在效率水平高、合法性水平高的领域,还是在效率水平低、合法性水平低的领域,制度通常都会引致组织或个体行为的一致性或趋同,此时,制度的弹性相对小;然而,在效率水平高、合法性水平低和效率水平低、合法性水平高的领域,情境就变得复杂化了——在这种条件下,制度引致的往往是高度差异化的组织或个体行为,此时,制度的弹性相对大。
我们将制度的弹性,视为联结作为集体行动规则的制度与灵活、多变的个体行为的纽带。一旦制度的弹性被观察者感知,他就必然能发现相应的“活(动)的”、正在发挥效用的制度①和带有多样性的个体行为。个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一方面,同一制度对于不同个体的限制作用与影响的现实状态,是富有弹性的;另一方面,对于同一个体而言,选择与适应各种制度的可能性,也是富有弹性的。借用康芒斯和诺斯的语言来表述,即:集体行动规则,对个体行为相对于它的偏离,有一定包容度;反过来说,个体行为,对于可接受的集体行动规则,也是有一定包容度的。
制度的弹性,这个概念,能很好地揭示制度参与者与制度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在前文列举的两个研究范例中,制度弹性的大小,被用作衡量制度好坏的自变量。本文认为,制度弹性,无论是被理解为“制度对不同制度参与者行为的弹性容忍”,还是被理解为“制度参与者对不同制度的弹性适应”,其大小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制度的好坏或有效性。制度弹性,这个概念的奥妙在于,制度与制度参与者行为动机之间的匹配;若二者不相匹配,制度的品质会大打折扣——弹性过小,实现制度创新与发展的机会相对有限;弹性过大,制度的稳定性则将受到侵害。
把握好“制度”与“行为”的关系,是理解制度的弹性的第一步。我们常说:制度决定行为。这个命题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任何个体的行为,总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发生的,个体行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绝对逃逸于作为凌驾于个体之上的集体规则对它的影响。制度是作用于个体行为的万有引力;另一方面,制度作为行为规则,它本身是静止的,没有生命力量的。没有个体行为,万有引力的效力是无法表现出来的,它的存在与否,也没有实际意义。制度的力量,必需依附于人的行为属性才能得以表现出来。当且仅当制度作用于具体的个体行为,或者说,嫁接到具体的人及其行为上,制度方有活力,方能显现出其弹性大小。②任何脱离现实中的具体行为的制度,必然是空洞无物的。到此为止,我们对制度的弹性的理解,是相对静态的。
那么,制度弹性,它的作用机理是什么?静态的制度是如何活化起来的?在这组问题里,制度的弹性开始具有能动性。在个体层面上,制度弹性是个体的多样选择和行为弹性的映射。个体的多样性和他(她)拥有的选择权利③,决定了不同个体对同一制度的行为反应,有复杂的可能。制度的弹性因人而异,这是绝对的现实存在。显而易见但也容易被人们忽视的是,同一制度,对于同一行为,在不同个体身上,会激发出不同的成本—收益关系。④当且仅当制度的弹性消失了,在此条件下,制度参与者行为完全可知,交易成本为零。在群体层面上,制度是不同个体对来自制度的影响的不同行为反应的集成表现。在这个层面上,制度的弹性对应的是制度接受来自众多个体的行为反应的共同作用,并动态实现整体化的一系列变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度的弹性既是流变的,没有一定之规;同时,它又服从于整体化要求,有克服个体行为的离散性的内在需要。
引入弹性的观点后,制度,成为充满多样性的个体与寻觅整体感的群体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在这种视角下,制度分析的一项关键任务在于,理解制度弹性的变化与作用机理。给定既定制度安排,当一群参与者行为所对应的成本—收益关系,相对聚集在特定区间内,此制度安排就这群人的行为而言是有效力的。我们将此特定区间,称作该制度的“同情区”。⑤即便同在同情区内,不同个体的行为仍可以是多样的,有“有限的”弹性,但他们能够就既定制度内容达成基本共识,其行为实质是遵守制度的。当一些个体行为所对应的成本—收益关系,超出了既定制度的同情区的范围,那么,这些个体行为就构成了突破该制度限制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没有好坏属性,它可能是建设性的,也可能是破坏性的。不确定性,是制度的弹性放大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三、不确定性、企业制度和利润
不确定性,是生活中的一个基本客观事实。人们可以用若干的方法,来减少不确定性。制度,是减少不确定性的一种主要方式。诺斯指出:制度,界定并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它通过为人们提供日常生活的规则,来减少不确定性。罗纳德·海纳(Ronald Heiner,1983)将不确定性看做可预测行为的根源——通过限制不确定条件下个体选择的弹性(灵活性),制度将个体选择导向一个更小的行动集;他还强调,不确定性是行为演化的前提条件。总之,制度在社会中的功能,就是要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但在减少不确定性的同时,制度自身的发展,会带来新的不确定性。用新的不确定性,去替代旧的不确定性,这是制度的本性。
托斯丹·邦德·凡勃伦(Thorstein B.Veblen,1899)认为,工作本能和金钱竞赛,都是人类追求幸福的本能的重要表现。正是二者,从人类活动中催生出了企业制度。企业制度的社会功能在于,呵护人的工作本能,降低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企业活动的维持,又需要社会给予其参与者更充分的激励,与之对应的制度安排,那就是允许企业家,从旨在降低不确定性的生产性活动中衍生出来的交易性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中,获取利润。此谓科斯所定义的企业:生产的制度结构。企业制度决定企业行为,它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来源于人们辛勤劳作的天性和企业利润所带来的金钱荣誉。受相关制度的驱使,企业,致力于消减人类生产性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以获取利润;同时,又不断创造出人类交易性活动中的新的不确定性,以增加利润。
将企业利润,归因为不确定性,这是奈特的里程碑式的贡献。为批判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无利润世界”的非现实性,奈特问道:“什么是企业利润的来源”?为解答此问题,奈特将制度引入企业经济分析,发掘出了不确定性的积极意义。奈特的观点有两个理论要点:①所有关于现实生活中的行为的决策,实际上,都取决于(个体的)看法。个体的看法,是由既定制度决定的。而在给定制度条件下,不同的人面对具有不确定性的形势,容易做出错误的、各自极为不同的反应。②在经济活动中⑥,无数的个体行为,无论是生产行为,还是消费行为,它们在空间与时间上的不一致性,为变化和不确定性提供了沃土。利润与这种经济变化有密切联系。由变化产生的——作为行为个体之一的企业家的看法与企业行为结果之间的——误差,是企业利润之源。
奈特的研究,区分了“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两个概念。他认为,风险是可计量的;而不确定性是不可计量的;利润只和不可计量的不确定性有关。其实,进入到现实经济里,可计量的风险和不可计量的不确定性,总是如影随形、难以分割的。二者之间的界线必然是模糊的、因人而异的。社会分工体系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对于某些人而言的可计量的风险,对于另一些人而言,却会是不可计量的不确定性。
正如前文指出的:不确定性的本质,是制度弹性,是制度之于个体认知行为差异的反映。混迹于人的行为中的不确定性,对于处于同一情境中的不同个体而言,不是同质的。对于同一制度下的众多参与者而言,某些参与者面对的不确定性中,不可计量的成分更多一些;而对于另一些参与者而言,不可计量的成分则少一些。作为一个整体的不确定性,它必然和偶然性相关,有不可计量的成分;但也有不可完全剔除的、可计量的成分——虽然这一部分可计量的内容,可能只是对行动集体中的一少部分参与者而言,是可计量的。
利润,是众多企业制度参与者,在面对高度异质的不确定性时所做的集体行动的产物。利润,不纯粹是绝对不可计量的不确定性的产物;恰恰相反,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可预期的企业制度的人造物⑦。人们可以通过企业制度设计,来改变企业制度的弹性,进而改变不确定性的构造及不确定性中可计量的成分的性质与比重,从而改变利润与偶然性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即使是同在不确定性面前,也没有绝对公平的金钱竞争。
四、真实的企业世界:静态的和动态的企业制度弹性的混合体
为什么存在企业?科斯的回答是,因为存在交易成本。那么,为什么存在交易成本?本文的回答是,因为存在制度弹性。没有制度弹性的世界,是没有交易的世界,当然,也没有交易成本,没有企业,更没有企业利润。企业制度的弹性,是交易成本、企业和企业利润出现的充要条件。企业组织,总是在降低一些交易成本,又增加一些交易成本,在这个动态过程中,企业制度的弹性不断发生变化,众多企业作为制度的参与者,从这种动态变化中各求所需的利润。以下将静态的和动态的制度弹性引入企业研究,于是,我们将看到两个截然不同的企业世界:
第一个企业世界,嵌套在静态的制度约束下。此时,企业家对外部制度只能被动接受,他只有对内部组织进行调整的权限,只履行生产性活动的组织者的社会功能。此时,在外在企业制度的约束下,所有的企业个体,只在自己的权利意志范围内从属于企业制度的弹性,而不拥有改变企业制度本身及其弹性的权力。众多企业个体的随机选择和交互作用,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可能增加某个企业的成本,也可能增加某个企业的收益,这种影响是自然的、客观的。任何企业或企业家,在这种自由的不确定性条件下创造的价值,是纯粹的、真正的生产性价值,是稀缺的企业家精神深切融入生产性活动而创造的成果。
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企业制度是静态的,与之相对应,制度的弹性是固定的。当制度的弹性足够大时,自然会出现不确定性。制度和企业个体选择,共同决定了不确定性。利润是不确定性的产物,和企业家精神有相关性,但不独立于偶然性。
举个例子,这种情况就像多个保龄球手同在一个球道上比赛。企业是一个个保龄球。企业制度,是球道的时空聚合体,也就是说,所有的球都要在同一时点上扔到球道上;在空间上,都必须经由球道去击中共同的目标。在实际运作中,每个球手作为企业家,对自己的球给力,于是,多个球同时跑在企业制度的球道上,每个企业家给的作用力都是服从于轨道的约束的,但又融入了企业家个人选择的独立意志。给定企业数量,如果球道太窄,球手的选择太有限,就没有不确定性。大家有乱扔球的弹性,但没有不确定性,没有利润,没有人能赢。如果球道足够宽,弹性足够大,此时,就会出现不确定性。如果某一个球手的判断力和技术足够好,运气也不错,他就有可能从混乱中脱颖而出,克服不确定性,产生好的成绩—利润。在这个世界里,利润是自由的,无法被任何一个行为个体预设的。
第二个企业世界,嵌套在动态的企业制度框架里。此时,个体企业(家)不再仅仅是企业制度的接受者,他还是能动的制度参与者,能推动制度的调整与修正,甚至,他还有可能成为制度体系的设计者、主导者。于是,企业不仅仅以既定制度约束下的生产性行为主体的面目出现,他更能够以制度行为主体的面目出现,他可以有意识地去消除那些对自身交易活动不利的不确定性因素,同时,又增加另一些对自身交易活动有利的不确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个体不再仅仅是单向的企业制度的弹性的从属,他被赋予改变企业制度结构及企业制度的弹性本身的权利。
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企业制度是动态的,是可以体现出作为制度参与者的企业的意志的。与之相对应,制度的弹性是变动的,是可以主观意志塑造出来的。这样的世界里,充满不确定性。但这其中的不确定性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企业个体选择可以通过作用于可变制度,来改变不确定性的构造,因此,在动态的制度框架下,可以出现大量的、人造的和被植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所孕育的利润,和静态的制度框架下有根本区别。此时的利润,有可能是被某一个或数个行为个体预设的;而在被预设集团排除在外的其他制度参与者眼里,利润,依然是不确定性的产物——但实际上,利润,与偶然性的联系方式,已经被彻底改写了。
这个过程,同变魔术一样,魔术师本人拥有改造游戏规则的权利,他植入了一种被伪装的不确定性,然后,让观众看到不可思议的“偶然性”,魔术师本人则将这种不确定性的必然产物——演出成功,或者说将利润收入囊中。
现实世界,总是会以不同的结构形式,将我们前面提及的理论假设中的两个企业世界,统合和整体化到一个世界中来。回顾企业制度演化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典型的变化阶段:①在人类经济活动的早期阶段,企业群体的构成非常有趣。小企业规模极小,散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这些企业都生活在第一个世界里,像自由的小鱼,游来游去,自生自灭。大企业数量极少,生活在第二个世界里,当时的特许经营制度决定了,大企业的设立者,总是要和重要的企业经营活动参与者一道,共同设计企业制度,构造出以往不可能想象的利润。②自19世纪末以来,自由企业制度迅速崛起,传统的有特权阶层的大企业相继消逝,市场经济日趋繁荣。在为数众多的小企业中,成长出来一批大企业。此时,绝大多数的企业,循规蹈矩地生活在第一个世界里,在既定制度下,它们开展从事生产性活动的时间与空间,远远大于其交易性活动的时间与空间。但另有一些企业,在局部领域,已涉入第二个世界,并在其中如鱼得水,它们将可观的经济资源投入了改变企业制度弹性的活动中。
五、不对等的权力和倾斜的企业制度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将“权力”或“影响力”,引入对企业制度及其弹性问题的讨论了。理查德·斯科特(W.Richard Scott,2007)曾告诫道:我们往往强调制度具有制约选择与行动的作用,却忽视制度也会赋予行动者权力,对行动具有使能作用。权力与制度的结合,这意味着,有的个体或组织,可以有意识地利用合法性机制去谋取私利。正如查尔斯·佩罗(Charles Perrow,1986)指出的,组织会运用权力去控制同一系统中其他组织的行为,以为自身获取有价值的资源。
前文已经指出:制度的差异浓缩于制度之于个人的弹性的差异上。企业制度的性质差异,必须通过企业制度的参与者的动机及其行为性质的差异,体现出来。讲述这种差异,需要用到前文提到的“同情区”这个概念。给定一组制度安排,既定的一群制度参与者,他们的行为所对应的成本—收益关系,可以组成若干种“同情区”,这意味着,可供选择的制度,有很多种的可能性。在制度生产的过程中,大量的“同情区”,会被制度参与者们忽略,最后,只有少数的“同情区”,会具有凸显效应,产生出可付诸实施的制度安排。
在制度博弈中,谁决定什么样的“同情区”具有凸显效应?显然,每一个参与者都有力量,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每个人的力量大小是不一样的。在既定制度下,每个参与者的权力是不一样的;而参与者,在权力与影响力上,又有其能动性。有一些参与者,比另一些参与者,更善于增进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力。在“同情区”趋于凸显的过程中,只有当所有的制度参与者,都以相接近的权力和影响力作用于此共识过程(而不是作用于其他的制度参与者),那么,这个过程形成的制度,才是自由和自然的制度。这样的制度形成过程,是为人们所普遍熟悉和乐于接受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一些制度参与者,更有技巧地将其他制度参与者引入对自己有利的“同情区”,在这种情况下,制度不再是中正不倚的,而是倾斜的制度。导致制度倾斜的根源有两个:一是资源的稀缺性;二是个体的差异性。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具有可塑性。一种资源的稀缺性,会导致有权力者去尽可能多地发展并抢占这种资源,削减关于这种资源的稀缺性的不确定性。当此不确定性,被减少到一定程度后,这类生产性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调节制度弹性的活动变得无利可图后,人们又会将战斗目标转向其他有稀缺性的资源。
显而易见的一点是,与“同情区”表现相一致的制度参与者,能从相应的制度中受益更多。这样,倾斜的制度有可能催生出一批专门的食“倾斜的制度利”的群体。在制度博弈的早期阶段,制度参与者调节制度弹性的活动范围很有限,他们只能在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千方百计将自己的个体差异,向具有凸显效应“同情区”靠拢。而在制度博弈的后期阶段,制度参与者可以去构造与自己的个体差异相一致的“同情区”,再通过对其他制度参与者施加影响力,使后者附庸于“同情区”,从而使这一“同情区”具有制度的凸显效应。由此产生的新制度,对其预设集团而言,弹性最大,收益最明显;而对其他的制度的遵守者而言,弹性极小,有实实在在、或大或小的成本,收益却几乎可以被忽略——也许只有对预设集团的魔术表演的一声惊叹权。这样的调节制度弹性的活动,往往是浅浅地套在一少部分的生产性活动作外表装饰之下进行的魔术表演。
让我们回到第三节的结论:同在不确定性面前,没有绝对公平的金钱竞争。有时候,这种不公平,源自个体之间的天赋差异。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企业家才能,他们能孜孜不倦地为社会创造财富蛋糕。有效的市场,能不负众望,将这些草根式的企业家逐一选拔出来,送到高高在上的、利润的领奖台上。但这,仅仅是真实企业世界的一面。真实世界的另一面是,总有一些参与者与其他参与者相比,他们不一定比其他人,更善长于为社会大众创造更多的价值,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他们更善长于运用不对等的权力,去调节制度规则、让自己坐到离利润的领奖台更近的有利位置上,让待分配的财富蛋糕中的更多的一部分,少些悬念地成为他们的囊中之物。
六、企业制度的性质与利润的合法性
多样性是自然与社会生态系统持续永生的奥妙所在。前文指出:个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作为集体行动规则的制度,是有弹性的。对于不同的人,同一制度表现出不同弹性。弹性足够大,或者说,制度之于不同人的弹性差异足够大时,就出现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利润的源泉。只要人类的经济活动足够活跃,就能产生出足够的不确定性,催生出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制度。
现实世界,是多样化的企业制度的混合体。一种企业制度体制是否具有合理性,取决于它在整体上的功能属性。好的企业制度体制,能够在生产性功能与交易性功能之间,进行较好的平衡与匹配。如果一种企业制度体制,在整体上过于侧重于生产性功能,那么,它会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这种企业制度体制,通常见诸于市场与企业发育相对不充分的经济形态中。如果一种企业制度体制,在整体上过于侧重于交易性功能,那么,它往往表现为很繁荣,却有失道德水准。从制度层面看,后一种制度中有较强的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去创造;去变戏法、掠夺,而不是去心平气和、任劳任怨地承担艰辛的劳作。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制度的功能到底是如何实现的呢?企业制度的功能,是通过对利润及其分配的合法性的界定来实现的。利润是人类在经济领域的集体行动的凝结物。企业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从各个方面贡献出自然的与社会的资源,作为回报,他们可以从利润的分配中,各求所需。所有这些集体活动,都是在企业制度框架下完成的。我们衡量一种企业制度体制的性质,关键在于考察它如何将合法性赋予利润及利润的分配行为。
在此文中,我们尤其强调企业利润自身的合法性,而此前大量针对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都习惯将利润的合法性视作为天经地义的。历史地看,在早期的人类社会规范中,给予企业利润的合法性,是非常有限的。其根本原因是,人类早期在经济领域的合作活动是很有限的。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I.Barnard,1938)指出,合作对于人类生活而言是罕见的,稀少的。越是原始状态的人类社会,合作的性质,越是表现为如此。古代社会的财富拥有者是政府、军队、宗教组织、贵族,对于他们而言,财富只是他们履行“高贵”社会角色的副产品。此时,少见专为谋利而存在的组织,也谈不上有多少针对为牟利而聚集起来的人的集体行动的制度规范。
直到20世纪,社会才以公认的形式,肯定了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财产的私有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19世纪末,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仍然只能以暗箱操作的方式,并购其他中小石油公司。20世纪,是一个企业制度给予企业利润最充裕的合法性的时代。哈伊姆·奥菲克(Haim Ofek)曾说,交换的本质是一种“互利的开局弃子法”。虽然人从生物遗传方面得来的本能所支持的合作范围有限,但从文化习俗方面得来的行为惯例,却支持更大范围的合作。人与人之间,在高度竞争的市场中形成合作秩序,被视作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征。在有利的企业制度体制的驱使下,刚刚逝去的这个世纪中,十亿、百亿、乃至千亿、万亿级的大公司,英雄辈出。
文明发展到高级阶段又会遇到什么挑战呢?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on,2000)给出了关于集体行动的经济分析的独到见解:科斯的理论,只注意到理性的自利会使自愿交换产生互利结果,却忽略了理性的自利,也会引导人们用手中的权力强迫——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加上“诱致”,即:软硬兼施之下——别人就范的可能性。被合作文明驯化的野蛮人,从严苛的自然中被解放出来,他们摆脱了一种不确定性,但转而又掉入另一种不确定性的陷阱——他们将被经济合作系统中的各种制度安排所奴役。⑧对此,奈特说:减少不确定性……这样做,涉及到成本以及资源耗费,而且不止于此,还要考虑到任何可能的与组织化、制度化相关的个人自由的丧失,尽管少数人可能从权力的集中上,获得更大的权力和更大的行动范围,但受损失的是绝大部分人。
事实总是被先知们言中。从20世纪宽松的企业制度中,我们收获的不仅仅是经济繁荣,还有一些不期而遇的坏消息。坏消息的实质,那就是,企业制度合法却不合理地,将巨额财富,赋予了少数群体。令人记忆犹新的金融危机,是一个好的样本。在危机中,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及它们创造的巨额利润或巨额亏损,其实都是人为的、制度的弹性的产物。在金融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采用了大量相接近的制度安排,在同一的制度体系里,制度的参与者,在事实上,面临的实际上是完全异质的制度弹性。同样的制度安排,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为数众多的参与者而言,是看似公平的,同时又是少有弹性的,然而,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的制度预设集团而言,这些制度却是弹性极大的。后者掌控不确定性的“客观”规律,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而前者则易于被预设的“不确定性”击倒,成为游戏中无可遁形的牺牲品。
奥尔森指出:繁荣的市场经济,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当一个社会拥有正确的、适当的制度时,产生巨额利润的企业中的压倒性多数,应该为民众提供着规模巨大的服务,这些企业注入社会的价值,几乎肯定地超过了它从社会中取得的价值。以上述标准来衡量,现行的企业制度,尤其是金融领域的企业制度,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其改进方向,就是要使这一制度及从中受益的少数人,相形于其所获得的权益而言,反哺社会更多;否则,社会有义务去剥夺这些营利活动的合法性保障。
50年前,通用公司董事长拉尔夫·科蒂纳(Ralph J.Cordiner)在反思企业的不当经营行为时,有如下一段话:企业制度,要想保持自由度和竞争性,它的前提是公民和我们中的那些在企业生命中具有责任的人要实现要求下的自律。如果我们不能实现自律,政府的权力将理会地被与日俱增地被要求取代我们,最终,这个制度将失去所有的自由度或竞争性(孟克斯,米诺,2006)。诺斯曾指出,与达尔文的进化论相反,人类演化变迁的关键是参与者的意向性——人们需要经常拷问这样一个本质问题:谁制定了规则、规则是为谁制定的以及它们的目标是什么?在善意的意向的引导下,好的企业制度,它倡导的应该是人们对遵守自律准则的、合理的和高尚的利润的集体追求,而不是仅仅以利润数量多少论成败的、合法的个人竞技游戏。⑨
七、大企业时代的挑战
变化,是企业制度的常态。企业制度的性质及其具体制度内涵,总是由其所处的历史时代、法律规范和道德信念体系来动态确定的。两三个世纪以前,常人无法想象出今日的富可敌国的企业巨人,当然,也更无从想象,这些大企业将会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何其巨大的挑战。
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如何赋予利润及其分配的合法性。当我们将权力的观点引入企业制度分析后,这样一个命题的现实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大企业的。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思(John Kenneth Galbraith,1952)写道,大企业和它的领导人,都是重要经济力量的拥有者——尽管他们自己都不愿意承认这一点——对于这种强大的经济力量,需要建立抗衡力量。小企业和它们简单、直观的经营活动,受制于市场竞争,它们是制度弹性的接受者,调节制度的能力有限。但对大企业而言,情况就不同了。大企业的活动,嵌套在复杂的制度框架里,它们有能力运用自身资源与力量,去调节约束它们行为的制度的弹性,谋求自利,并影响社会运行的方向。
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当今世界里,在大企业的利润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已经不是靠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来决定的,而是由各种法律规范和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制度安排来共同协商议定的。比如说,人们经常谈论的反垄断的问题,什么样的企业行为是具有垄断性的,什么样的企业行为及其获取的垄断利润,又是相对可以忍受的?再比如说,经常见诸报端的大企业的产品召回和因产品信息隐匿导致的巨额消费者赔付、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社区居民索赔这类事件,大企业到底应该为此类活动支付多少成本?一个产业的重要技术标准的制定、产业准入政策、科技创新补贴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再或者是,对关联交易、盈余操纵、转移利润等特定经营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所有这些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大企业利润的合法性问题。在这些制度面前,所有企业不是一律平等的。一旦大企业认识到利润的非市场来源,它们难免有自觉意识,以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角色,积极参与各种制度规则的制订,走培植利润的捷径。
20世纪中叶以来,大公司权力扩张的危害性,在西方发达国家暴露得较为尖锐。诺斯认为:2001-2002年,美国大型公司不正当行为猖獗,正是由于制度框架的演化改变了相对价格,才为这种不正当行为提供了激励。罗伊指出,在美国,人们更加愿意容忍公司将重心放在有利可图的目标上。这种信念中,滋长了一种肆无忌惮追求利润的商业文化,侵蚀了美国企业制度的可持续性。野口悠纪雄(1992)对日本的经济泡沫时代的剖析表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日本,制造业大企业大量从市场中筹集资金并主要用于金融投资,他指出,出现这种空前的投机风气,其实并不是个人或者企业的行为准则突然发生了变化,而是在不合理的制度与政策的驱使下,出现了贪欲得以无限制释放的经济条件。修改不合理的制度,是经济环境得以改善的关键。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时日尚且有限,大企业多数还在继续成长的路上。尽管如此,企业合法却不合理地摄取利润的不当行为以及当下经济运行中挥之不去的投机热情,还是或多或少地引起人们的关注与警惕。洋为中用,诚如厉以宁先生(2010)指出的:在工业化进行过程中,企业制度的改进和企业(行为)的规范化,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康芒斯指出,价值的根源不是预定的,它是人的目的,通过量度和调节来使其实现。任何现实世界发生的企业行为,它都随身携带一个若隐若现的制度小箱子。在大企业时代来临之前,企业行为的小箱子里装的,主要是斯密的自由企业制度,除此之外,还装有不少斯密理想中的仁爱、公正的道德意志。而今,大企业发展壮大的态势,已经超过斯密所能想象的程度。我们需要在大企业的制度小箱子里,放入更多、更具时代精神的信念,方能使“自由”一词的真谛可持续下去。
回到理论层面:好的企业制度,不应该给多数企业很少的弹性,却给另一小部分企业群体很大的弹性或可塑性——除非后者的创造性活动,给社会带来的益处,远远大于他们从不确定性中获取的利润。假使这个原则真正能够在实践中得到贯彻,那么,在两三个世纪之后,如何规范大企业行为这种困扰人类现代文明的难题,或许终将成为历史记忆。
注释:
①不被遵守的制度,也是“活(动)的”制度,它对侵犯制度的主体发挥着负面的作用。只不过,如果一种制度,屡屡被侵犯,那就意味着,该制度对侵犯它的行为主体发挥的负面作用相形于其他方面的因素而言,微不足道。虽然这类制度的效力有限,但这种制度,依然是一种“活(动)的”制度。
②这可以解释,为什么简单的制度移植,往往会失败。当制度规范的内容,与作为制度参与者的人的行为属性不相匹配,那么,制度规范的内容,就无法被激活。这有点类似于神话故事,一直要等到恰当的人,在恰当的时间点上,念对了咒语,奇迹般的好的行动后果,才会显现魔力。
③这种选择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其他制度作用于个体的结果。正如每一个体,它所面临的物理和生物性的条件制约,迥然有异;每一个体,所面临的社会性的和制度的条件制约,也是迥然有异的。
④这里涉及4个概念:执行制度的成本、执行制度的收益、不执行制度的成本和不执行制度的收益。这4个变量的组合,可以生发复杂的行为动机。在同一情境中,不同参与者可以采用同样的行为,而动机却迥然不同。
⑤这个概念,受到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中的“Indifference Zone”一词的启发。虽然“同情区”与巴纳德提出的概念,在含义和其概念的用途上截然不同。在含义上,“同情区”这个概念,与奥尔森提出的集团的“共容利益”一词,是有相关性的。回到前文提到的两种制度:一类是现实世界里那些被人们普遍忽略和漠视的正式制度,这种现象意味着,该制度的绝大多数的参与者,其成本—收益关系,在同情区范围之外;另一类是被人们普遍遵守和约定俗成的制度,这种现象意味着,该制度的绝大多数的参与者,其成本—收益关系,在同情区范围之内。
⑥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经济活动。在非经济活动中,个人的多样性及其选择权利,会呈现出另外的状态——在这些领域,有不少制度安排的弹性,并不像人们在经济世界中理解和体验到的那样大。
⑦阿兰·斯密(Allan A.Schmid)在《制度与行为经济学》中提及:利润,是制度的人造物。这个论断,与本文的行文方向不谋而合——尽管斯密德在书中相应部分的论述,与本文内容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⑧弗里德曼等(2008)指出:民主制度,通过颁布各种详尽和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运作。这种系统倾向于赋予那些高度集中的小型利益集团过多的政治权力,也更重视那些能够产生明显、直接、即时效果的政府举措,而那些意义深远、造福子孙,但在短时期内看不出明显效果的政策往往不会被采纳,这种系统常常通过牺牲公众利益来实现少部分人的特殊利益。
⑨伯利和米恩斯论述利润的传统逻辑时指出:通过对每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利用其财产所创造利润的占有加以保护,社会必将鼓励企业并因而促进它在有效利用劳动、资本及企业经营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值生产和销售社会所需要的商品。张五常提出过制度的“履行定律”:凡是被量度算价的“量”,其履行的监管费用低;没有被量度算价的“量”,其履行的监管费用高。长期以来,各种旨在优化企业制度的解决方案,相继都被金钱竞争游戏规则——压倒性的对企业利润的追求击败。其原因可解释为,以可量度算价的利润为中心的企业制度,或者说,适用“对财产与利润的保护”的制度安排的监管费用和履行成本,要低得多;而那些含有难以被量度算价的“量”的企业制度,也就是适用确保“企业有效利用劳动、资本及以合理的价值生产和销售社会所需要的商品”的活动的监管费用和履行成本,要高得多——至少从短期看,它们是缺乏经济上的吸引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