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清代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杨卫东[1]2010年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建立后,鉴于革命后全国地方行政制度的紊乱状况,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军阀的势力,于1913年初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拉开了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序幕。在这种背景下,东北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的设计框架开始构建东北地方的行政制度。本文在积极借鉴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和广泛搜集档案资料、报刊资料、论文资料和一些外文资料的基础上,对1912至1928年“东北易帜”前后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述。本文首先以省为单位对东北叁省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道、县行政区划的历史沿革作了具体的阐述,总结了东北叁省行政区划变迁的特点及原因。然后着重从组织结构、职权划分及运行机制等叁个方面探讨了省、道、县叁级公署的行政体制及其特点,考察了各级行政机构职官的选任与管理情况,并对这一时期东北地方发展中的区乡行政制度也进行了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东北地方行政制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与变迁的历史动因,总结了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与作用。最后总结出了研究本课题的几点认识。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产物,具体说来是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变迁、全国以及东北地方政治局势、中央与地方关系调适、传统与现代政治模式蘖合、中西方文化碰撞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同时,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的建立,还适应了当时东北地区社会转型的需要,为东北地区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与保证。与此同时,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的实践也为我们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任玉雪[2]2003年在《清代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清初以来,东北旗、民分治,隶属不同的行政组织。八旗管理组织依次为将军、副都统、城守尉、佐领等:民治组织依次为奉天府以及所领的锦州府和二府所属的州、县。虽然旗、民分隶不同的管理系统,但二者之间有些事务,比如司法的诉讼和审判,就要旗、民官员会同办理。因此,旗、民分治又不是绝对的。 清朝入关后,将盛京视为留都,置户、礼、兵、刑、工五部。将军、府尹分辖旗民,管理范围以人的身份来界定,形成相对独立的两个管理系统。盛京五部则不论旗民,以具体事务分工。如说旗、民分治,形成两个并立的管理系统。而盛京五部又在某种程度上,把这二个系统重新整合,使奉天将军、府尹、五部管理范围一定程度上重迭,形成遇事互相推诿,事权分散的局面。 清代东北旗、民居住错杂,驻防八旗的部分事宜逐渐被纳入地方政府的管理体系。旗、民政区由旗人屯、旗地和民人屯、民地这样零散细小区域组成。旗、民基层行政组织的职权缺失及行政区划的模糊性,是清代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清代东北的社会变迁迫使清政府对旗、民双重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乾隆中后期,旗、民基层行政组织走向融合,旗、民双重管理体制亦从基层开始消解。清末东北八旗管理体制逐渐被裁撤,旗、民双重管理体制终结。光绪叁十叁年,奉天、吉林、黑龙江叁省正式建立,其与关内行省有着显着的区别。 学术界向来以是否属县为标准,将厅分为直隶厅和散厅。在全国范围内,清末的厅极少属县,东北地区自然也不例外,故上述的化分标准并无太多实际意义。本文将提出“旗厅”、“民厅”的概念,来分析清代东北厅的起源及变化。此外,笔者通过对清末东北道的设置及发展的研究,认为其已向一级正式的行政区划过渡。在吉林省,其功能和正式的一级政区已经变有太大区别。

李佳阳[3]2016年在《清朝非省边疆地区法治建设与臣民(国民)意识整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选取清朝非省边疆地区的法治建设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考察的问题是: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大一统”的治国理念下是如何以法治为手段并利用其功能,对非省边疆地区多元族群构成的臣民(国民)共同体进行意识整合并使其产生国家认同的。全文对该问题的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清朝为了达到整合臣民(国民)意识、弥合族群差异的目的,有意识地对非省边疆地区的法治内容、体系、精神进行建构,并随着臣民(国民)意识整合的进程发展呈现出叁个阶段的特点。第二,清朝继承并发展了历代封建王朝“大一统”的国家观,中外一体、华夷一家的认知为臣民(国民)意识整合奠定了思想基础;非省边疆地区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法治的“一体化”构建不仅突破了族群认同的局限,还为臣民(国民)共同体的塑造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创造了客观的社会环境并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第叁,臣民(国民)意识整合的目的是实现身份认同,这是国家和臣民(国民)之间的一个动态的双向认可过程。清朝非省边疆地区法治建设呈现出来的阶段性特征,不但体现了国家对臣民(国民)共同体意识整合的强制力,而且还客观地记录了臣民(国民)实现身份认同的意识发展及转变过程。第四,清朝处在统一多民族中国从封建王朝向近代主权国家的转型时期,中华大地上的多元族群经历了几千年漫长岁月的沉淀和整合,才最终在清朝统治下实现了从族群(民族)认同到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清朝“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的最后宣言,为近代统一多民族中国的疆域和“中华民族”(国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西方“民族国家”思想的冲击下,“中华民族”非但没有解体反而以统一整体的形式予以回应,彰显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凝聚力。

周勇进[4]2010年在《清代地方道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明清地方行政制度中,道的发展、沿革较为复杂,其在明清地方事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明初,以布按两司参政、参议、副使、佥事,分道守巡各地,后这种设官方式逐渐体系化,从而形成了因需而设的各类道缺。明代道的设置规制、演变趋势,对清代影响巨大。明代的道设置数量大,种类多,且无定员。分守、分巡、兵备等道遍设各地后,越来越多的地方行政事务成为他们的主要职掌,使道的职能从监察向行政转变。而且道也从对两司负责,逐渐转为向督抚负责,这一转变和督抚在地方行政地位的逐步确立有关。这些都为清代道制调整作了一定的铺垫,而调整之后的设道体制迥异于明代。入清后,经过清前期各朝的不断调整,各省设道数量和种类减少,一地并设守巡道的情况消失,各守巡道辖区覆盖全省且不重迭。专业道的种类也进行了裁并,且多兼巡地方事务,使设道体制更为精简、统一。清代与明代道制最大的不同,就是在设置规制上。明代设道,大多因需而设,诸道辖区重迭或交叉的情况很常见。清代道制调整之后改变了这一情况,使各直省所有府、直隶州、直隶厅都辖于某道之下。道真正成为了省下,府(直隶州、厅)上的一种区划性设置。各直省辖区辽阔,人口众多,大量地方事务的产生,是道这个层级得以产生并存在的直接条件。各道承命于督抚、两司,分其治于府、直隶州、直隶厅,佐赞督率,上下相维,责任綦重。清代的地方守巡道,已不再是代藩臬分巡所属地方的角色。随着道制的完善,道员的地位、作用日趋固定,乾隆十八年(1753年)遂停各道兼衔之例,并定其品秩为正四品。道员成一独立职官名称,而不再是藩臬佐贰的统称。清初道员选任沿前明旧制,以吏部主选,以应升者论俸升补。后道员地位与作用渐为朝廷所重,其选任改由吏部开单,请旨补授。雍正末乾隆初,定道缺之繁简,并据此以请旨、题调、拣选等方式,由不同的选任主体分别选补。注重品级,人地相宜,是清代道员选任基本原则。清代地方设道经过调整后,一些不必要专设的专业道被裁撤,只保留了粮、盐、河等几类专业道。在清代地方官制中,漕、河、盐等几类专业职官,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设官体系。这些专业职官,层级由高至低,各有专设。相关专业道在这些专业职官体系中,与守巡道一样,都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而其在职掌上所具有的专业性,则又明显区别于地方守巡道。不兼巡地方的专业道,一般不涉及地方事务管理,其职掌相对单一清代,地方行政区划和设官情况形成了一个复式多级的模式。从区划上,有省、道、府(直隶州、厅)、县(散州、厅)四级。设官上则有督抚、布按、道员、知府(直隶州知州、直隶厅同知、通判)、知县(知州,厅同知、通判)五层。对于清代中后期,直至清末官制改革前,这一时段内的道(主要指有行政区划的守巡道及部分兼巡地方的专业道),其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层级的特征明显,完全可以对其地位给予肯定。清末地方官制改革中,谕令各省添设巡警、劝业二道,并保留原有之专业道缺,使道往省属专业职官的方向发展。同时,裁撤以管理地方行政事务为主的守巡道,试图恢复到原来的省、府(直隶州、厅)、县(州、厅)叁级设置。至民国初年,地方废除府、州、厅制,府直辖地及州、厅改置县,成省、县二级制。后又在省、县间增道一级,实行省、道、县叁级制。但这一制度实行的时间很短,民国十九年(1930年)道彻底被废除。

矫明君[5]2010年在《近叁十年来东北地区八旗驻防研究综述》文中提出近叁十年来,中国东北作旗驻防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研究成果十分丰富,本文从东北地区八旗驻防研究的发展、清代东北地区驻防机构的建制与沿革、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编旗驻防、东北驻防旗人的生计与驻防旗地四个方面叙述了学界取得的可喜成绩。

邹建达[6]2011年在《清前期云南的督抚、道制与边疆治理研究》文中提出督抚体制、道制,是明清两代富有特色而又十分重要的两个地方军事与行政管理制度。到目前为止,对明清督抚体制、道制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分开进行的,很少有学者将两者放在一起进行有联系的或对比性的研究。在对前人的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后发现,不仅地方道制的发展与督抚制度的发展有一定关联,两者的发展过程和在职官性质上也体现出许多的相似之处。从制度特征上看,督、抚、道设置最初都是从监察地方的角度出发,为一种临时性的带有巡察性质的职官。在经过明清之际两百余年的调整变化后,到乾隆初期,完成其制度化,虽未能完全摆脱其临时差遣的性质,但实际上已成为固定设置的地方职官。在清代的地方大吏中,只有督、抚和带兵备衔的道是行政与军事相兼的职官,具有无所不包、无所不统的地方事权,并负有巡查地方的重要责任。他们的机构衙门设置也都十分精干,而管辖的区域却又很大,总督统辖两省,巡抚综治一省,各守巡道辖有数量不等的府和直隶州(厅),但又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级正式政区,最多只能算作是一级准政区。督、抚和守巡道(主要指带兵备衔的道)共同组成了一省之内军政合一的地方管控体系,承上制下,以文制武,以实现对地方的管理与控制,在地方治理中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认识,本论文选取云南为研究对象,对清王朝施行于云南边疆的督抚体制、道制进行全面的考察和研究。主要包括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政治制度史的角度,考察和研究清代云贵总督、云南巡抚以及地方诸道的设置及演变情况;第二、以历史地理的视角,考察云南边疆的区域政治状况与设立云贵总督、云南巡抚和具有区划意义的迤东道、迤西道、迤南道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云南督、抚、道如何实现对云南边疆分区域的管理与控制;第叁、通过考察康、雍、乾叁朝云南边疆治理情况,以揭示在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地方管理体制之下,作为军政合一的云南地方权力角色的云南督、抚、道,在治理边疆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取得的成效。云南地处边疆,境内各地区间社会发展不平衡。元、明时期,即设置云南行省和“叁司”进行统治和经营,与内地的差异逐渐缩小。入清以后,云南被纳入内地“十五行省”或“十八省”的范围。在地方管理方式上,清王朝对云南边疆并未采取像管理东北、北方、西北、西藏边疆地区那样的特殊管理方式,而是施以内地化的方式,设置总督、巡抚和各守巡道管理地方。云贵总督、云南巡抚以及各守巡道的设置、调整、完善,经历了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变化过程,既体现出与内地省份的一致性,又明显带有边疆的特征。在上述体制下,云贵总督、云南巡抚成为清王朝在云南的代理人,围绕他们所构建的包括各守巡道在内的军政合一的地方管控体系,是清王朝管理和控制云南地方所依靠的基础和最为核心的力量。清王朝经略云南边疆的这一重要制度安排,既体现了云南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特点,又成为清王朝边疆管理形式的一个重要类别,与施行于东北的军府制、蒙古的蒙旗制、新疆的伊犁将军和西宁办事大臣,以及西藏的驻藏大臣制等各类不同的边疆管理体制一起,构成了清代边疆管理的完整体系。设立云贵总督驻扎云南,既增强了对云南边疆的管理和控制,又强化了滇、黔两省自明初贵州建省后即存在的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的联系,甚至两者被视为一体,从而改变了西南边疆各省之间的关系格局。从云南边疆的视角看,形成了西南、云贵和云南叁个不同层次的区域概念。对叁个不同的区域,清廷分别施以相应的治策。云南各道的设置和调整,则是为适应云南管辖范围扩大后地方管理以及边防事务的需要,以掌佐督抚,从而构成总督、巡抚、道等地方文臣所构成的军政合一的领导体系,以实现对云南边疆的分区域管理与控制。康、雍、乾叁朝,云南社会经济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清廷对云南的统治政策也相应处于不断改变之中,对云南边疆地区的统治思想和许多统治政策,也大都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和完善的。从地方治理的角度看,朝廷赋予云南督、抚、道地方管理与控制的目标和任务与其他直省不尽相同。由于云南的边疆地位,决定了它具有一些其他内地省份所不具有的特别事务,如边防、边务、铜务以及包含土司事务在内的民族事务等,即或是与内地各直省相同的事务,如政区设置、绿营营制、盐务、学务等,因其地域的特殊性,在地方管理方式上必然也与其他直省有所不同。加之此时期发生在云南并对云南社会乃至整个清王朝影响重大历史事件,如康熙朝的“叁藩之乱”、雍正朝的大规模“改土归流”、乾隆朝的“滇铜京运”和“征缅战争”等。在此背景下,云南督、抚、道等地方大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每个转折时期,总能涌现出一些勤于职守、颇有建树的地方大吏。作为综治一方的权力角色,他们的作为深刻地影响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边疆治理所取得的效果也最为明显。康、雍、乾叁朝,对云南的管理与控制是最有成效的,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

孟凡松[7]2009年在《郡县的历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历史上民族地区,国家政区的设置及相应地方管理体制常常与内地有很大区别。但这并不是问题所在,问题在于不同地方管理制度之间的空间接触与冲突。武陵山区处湘鄂川黔数省之交,又为土民、苗民与汉民交错杂居的地区,研究其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演化,关系到山区开发、民族治理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历史与现实意义。绪论由叁节组成,第一节回顾了中国区域史研究的进程,指出区域是一种历史构建的结果,研究重点应在于对这一构建过程的揭示。第二节指出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演变关涉赋役制度、山区开发等诸多重要问题,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研究也应该“回到历史现场”,作动态的整体的考察。第叁节对本文研究的时间断限、空间范围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作了说明。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武陵山区的地理环境,接着从区域控制的角度论述了明朝政府的制度设施。通过驿道的开通,卫所的设置,加强了对土司的监管与控制,也起到屏障郡县的作用。第二章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讨论明代土司制度的演变。土司制度的地方实践也是一个动态历史的过程,制度在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关系中确立、规范化,并走向危机。第叁章以容美土司为例,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讨论清代土司制度的演化。明清鼎革之际及吴叁桂叛乱其间,土司以一种地方性势力依违其间以求自存,并伺机向相邻土司或经制地区扩张。明嘉靖而后,虽屡遭世变,然经过田氏数代人的经营维持,康熙中后期的容美渐呈鼎盛之局。但是,与此相应的却是清政府节制土司能力的加强。最终,土司田旼如不能因应改土归流大势,土司被裁废,清政府在武陵地区的改流运动因容美的覆灭而告基本完成。第四章以九溪、永定二卫的沿革及安福、永定二县的设置为例,勾勒了郡县行政管理体制在武陵山区确立的过程。指出卫所制度在地方行政制度变迁过程中具有军事控制、地方管辖与民族治理叁方面的意义。第五章从赋役制度审视不同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空间冲突。首先整体上论述了明以前的赋役制度与华夷之界的冲突。再以容美为例讨论了土司与郡县之间的赋役冲突,指出在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变革过程中,应充分估计到赋役制度的推动意义。最后以慈利、石门赋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例,分析了卫所与郡县之间的赋役冲突。制度上的迭床架屋,国家义务方面的彼此差异,导致地方管理中出现种种弊端与纠纷,随着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解决,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也进行着相应的调整与变革。第六章首先从改土归流前后地方赋役制度的差别入手,分析上历史上维持汉土之界的赋役意义。随着山区开发的逐步深入,至康熙中后期,改土归流的社会基础已经逐步具备。改土归流导致的赋役制度变革正是在清代中期人口压力与日俱增的背景下发生的,它促进了客民进入武陵山区开发的热潮,同时有利于州县地方官员在地方行政过程中建立、推行与巩固郡县制下的各种制度。最后,本文指出,无论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化还是赋役制度的相应变革,郡县政治在武陵山区的最终实现,都是明清时期山区开发驱动的结果。

林春晓[8]2016年在《清代东北移民及行政管理体制变迁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朝末年,中国东北地区出现边疆危机,使得人们把目光转向东北,众多学者开始研究东北历史。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区域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区域政治经济发展越来越重要。因此,对清代东北地区移民及行政管理体制变迁的研究,也日益成为相关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梳理整合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任玉雪[9]2011年在《论清代东北地区的厅》文中研究表明清代东北地区先后设置了理事厅、抚民厅,以及直隶厅,制度演变十分复杂。本文在制度分析的视野下,结合个案,考察东北地区厅制的发展脉络及特征。

林涓[10]2004年在《清代行政区划变迁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中国历史政治地理作为基本的研究取向,结合制度史、社会史和文化史,对清代的行政区划改革展开专门研究,即以清代地方行政区划及行政制度的调整为中心,对县、直隶州、府、道、督抚、布政使等地方行政区划和行政制度进行全面考察,探讨清代各级地方行政区划变迁的特点,系统分析其改革的深层原因。 本文分为上下二篇。 上篇探讨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改革,具体包括叁个部分。首先,全面考察清代督抚的设置、分布及辖区变化过程,考证督抚辖区与省区调整为一致的时间,进而分析督抚体系的形成及督抚在清代政区设置和改革中的意义。其次,深入讨论了清代直隶州的改革,揭示出直隶州在统县政区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直隶州和府的关系,进而探讨清代统县政区改革的思路、设立标准及运作情形。第叁,从清代各道及其驻所的变化入手,对道的驻所、辖区进行排比分析,并详尽考察其变迁状况,廓清道的辖区变迁与驻所之间的关系,指出道作为一级准行政区划与清代各级地方行政区划的互动关系及其在政区改革中的重要性。下篇则详细考证了清代高层政区中的布政使司及其下属区划变迁的全过程,涉及到清代存在过的二十叁个行省及各省之府、直隶州、直隶厅、县等区划的设置、沿革、辖区范围的变迁情况。本部分改变了以往单纯的纵向论述方式,先横向地剖析再纵向地梳理,既展示了清代同一时段存在的政区及政区数量,又显现了清代各政区变化的规律。 通过本文对清代政区的系统全面的分析,基本上复原出了有清一代各级政区的动态变迁及其主要原因。 清代距今较近,其政区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诸如政治因素、军事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还有一些地方边疆和民族因素的介入,与现今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故清代在行政区划的多方面改革及其得失,可以成为我们在政区改革及其地方权力协调问题上的借鉴;对于那些政区改革上一直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本文对于这些政区的改制过程、政区变革的各种因素以及政区改革的思路与操作的细致全面的研究,不但有助于了解清代政治制度和政区的整体变动,也有助于我们对政区改革的各种影响因素作出总体的评价。

参考文献:

[1].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研究[D]. 杨卫东. 吉林大学. 2010

[2]. 清代东北地方行政制度研究[D]. 任玉雪. 复旦大学. 2003

[3]. 清朝非省边疆地区法治建设与臣民(国民)意识整合[D]. 李佳阳. 云南大学. 2016

[4]. 清代地方道制研究[D]. 周勇进. 南开大学. 2010

[5]. 近叁十年来东北地区八旗驻防研究综述[J]. 矫明君. 满族研究. 2010

[6]. 清前期云南的督抚、道制与边疆治理研究[D]. 邹建达. 云南大学. 2011

[7]. 郡县的历程[D]. 孟凡松. 陕西师范大学. 2009

[8]. 清代东北移民及行政管理体制变迁研究综述[J]. 林春晓.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6

[9]. 论清代东北地区的厅[J]. 任玉雪.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2011

[10]. 清代行政区划变迁研究[D]. 林涓. 复旦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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