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国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银行论文,关于加强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其中,经济权利是指成果完成者依法对其成果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精神权利是指成果完成者享有的表明其是该项成果的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以及因完成该项成果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动植物新品种等等。
目前,随着国际经济技术竞争的日益加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不仅各国政府在立法、执法方面不断加强,而且各企业也加强了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力度,以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知识产权法制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激励发明创造和文艺创造。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完成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促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和更多的优秀作品问世。
第二,保护投资。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有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归属,保障作出主要物质技术投入的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权益,使其得以回收为开发和取得该项成果而付出的各种投资,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和回报,从而鼓动其投资新的研究开发和创作。知识产权制度还通过保护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和原产地名称等专属权利来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信誉、提高效益。
第三,调节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保护知识财富拥有者的权利,而且调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对每一项知识产权而言,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互为前提,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的滥用互相制约。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它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我国从八十年代起,就开始系统地建立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并初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先后制订和完善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和法规,形成了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还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组织体系,以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自1993年以来,在二十多个省市的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没有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厅的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每年处理数千件知识产权案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了按照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以外,还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分别依法行使相应的专利管理、著作权行政管理、商标管理职责,查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尽管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应根据国家的法律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知识产权流失和被盗用,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装上“防盗门”,但仅仅停留在防止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别人侵犯,同时又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这一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既包含如何防范和制止侵犯,还包含如何开发、培育新的知识产权,如何实施和使用知识产权,以及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去开拓市场、去指导确定新的研究开发方向和生产经营方向。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涉及到企业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必须拿到董事会上研究决定,而且至少要有一名副总裁主管企业的知识产权事物。许多著名企业都有自己庞大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AT&T公司在全球的知识产权律师达150人,微软约50人,日本武田制药公司约80人,台湾宏基电脑公司在台湾约30人,目前正在大陆启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我国,一些高科技企业和大型企业,如深圳华为通讯公司、北大方正、上海宝钢等也开始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了提高我国企事业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自1996年起,国家科委(现名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建立企事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试点工作,帮助企事业系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中行已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从员工守则和信息科技部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上都可以看到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对中行信息科技技术发展构成直接或潜在的危害。突出表现为:
技术资料存档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技术资料不全而引起软件无法维护,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状况。同时因技术保密、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方面没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不少优秀的人才流失到一些计算机公司中,损害了中行的利益。
在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没有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全面考虑各种涉及中行技术权益的问题,在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利益难得保障。
中行信息科技部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优秀科技人员的待遇不高,奖励制度不健全。因此除了内部制约外,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制订奖励办法,鼓励开发、培育新的知识产权。
有鉴于此,中行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
1、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知识产权流失和被盗用。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所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可申请延长至50年。
因此,按照《著作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中总行信息科技部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向总行系统外复制、传播、修改、泄漏、转让、出售以下需要保密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需要保密的重要信息也不能向外发表。违反以上规定的,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刑法》)。
为防止中行已有的知识产权流失,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软件需求说明书》、《项目开发计划》、《概要设计说明书》、《数据库、数据结构设计说明书》、《组装测试报告》、《确认测试报告》、《用户手册》、《操作手册》、《项目开发总结报告》,这些文档的编写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编写,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有这些资料都应存档保管。如果资料不全或丢失,项目负责人要受到行政处分或扣发奖金处理。软件维护部门应按照中国银行计算机应用软件维护管理条例,建立软件维护档案,保护维护修改的历史信息,对数据库、设计结构、模块等进行修改时,必然对技术文档进行同样的改动或者提供系统资料的补充说明,详细说明修改内容及操作功能。如果软件维护档案不全,软件维护部门负责人要受到行政处分或扣发奖金处理。
参照《促进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八条和国家科委文件政字[97]317号《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行可以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晓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竞业限制条款、违约责任等。其中,竞业限制条款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等内容,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有竞争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凡有这种竞业限制约定的,中行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技术保密协议可以在有关人员调入中行时签订,也可以与已在中行工作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中行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
中行各级信息科技部门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明知该人员承担中行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中行各级信息科技部门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应当主动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避免卷入法律纠纷。
科技人员或者其它人员在离开(包括退休)中国银行后,利用在原单位掌握或接触的由原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中国银行所拥有的,且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征得中国银行的同意,必要时需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中行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与其它单位签订各种技术合同时,应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全面考虑各种利益问题。
信息科技部与其它单位的合作一般包括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包括培训)、技术转让、需签订三类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下面根据《技术合同法》就这三类合同的使用范围、应该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书示范文本作简单介绍。
技术开发合同:
中行与其它单位就新的软件系统的研究开发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技术开发会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所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十一)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三)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五)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非专利成果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非专利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的权利。因此,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为维护中行利益,必须对所完成的专利成果和非专利成果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技术服务合同:
中行请其它单位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时,应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中行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特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学员质量;
教育学员遵守纪律,听从指导;
按期支付报酬。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教员;
制订和实施培训计划;
按期完成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在《技术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应当参考《技术合同法》。
技术转让合同:
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中行和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一般只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在《技术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应当参考《技术合同法》。
技术合同争议的解决: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局面仲裁协议,按《仲裁法》的规定,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依法奖励有贡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鼓励开发、培育新的知识产权,减少因人才流失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
电脑人才的流失在整个中国银行是相当严重的,问题主要是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的掣肘,不能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在奖励方面也没有必要的政策,影响了人才的使用和才能的发挥。
国家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有相应的奖励措施。降专利法第16条、《著作权法》第16条、《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7条、《科技进步法》第55条外,1996年10月开始实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独立开发或者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另外,国家科委1997年《关于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对于竞业限制条款,该意见中也明确说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中行可根据以上规定,制订奖励办法,对有真才实学、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实行重奖,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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