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政治学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学论文,和谐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07)01—0001—09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深入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以及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既具有鲜明的实践指向,又具有深邃的学理内涵,需要我们从不同学科角度加以深入解读。而以政治学的视角解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科学内涵,全面把握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建设实践,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指导意义。
一、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层面解读和谐社会:社会和谐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特殊意义
和谐思想,早已有之。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一种社会理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西方古典哲学家政治学家关于“理想国”方案的设计,19世纪初欧洲空想社会主义者对和谐目标的不懈追求,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都曾闪烁着智慧的光芒。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预测,更为人类社会向和谐目标迈进提供了思想理论指南。无疑,古今中外思想家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理论,是我们今天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思想之源。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提出和谐社会是对历史上和谐社会理想的一种“回归”?怎样认识今天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殊内涵和特殊意义?深入地解答这个问题,是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意义和特殊科学内涵的重要前提。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这两段重要论断,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殊内涵和特殊意义,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大前提下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绝不仅仅是对历史传统的一种“回归”,而是具有极其深刻的特殊内涵和特殊意义。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解读和谐社会,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解读和谐社会,要从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解读和谐社会,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高度解读和谐社会——这就是关于和谐社会政治学解读的首要含义。
把社会和谐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长期探索的必然结果,反映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从根本意义上说是不断回答和解决“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的过程。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逐步明确提炼,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逐步明确形成,是以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逐步深入的认识和回答作为根本基础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究竟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这个问题长期没有搞清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领导和推动下,我们党开始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在逐步深入的探索之中形成了逐步深入的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认识。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叶剑英在庆祝建国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我们所说的四个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四个主要方面,并不是说现代化事业只以这四个方面为限。我们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树立崇高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道德风尚,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些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一重要论述,实际上已经孕育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思想。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这就是把中国逐步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具有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这里已经包含着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价值目标和总体布局的思想。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基本沿用了这一提法。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在逐步深化。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概念。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正是根据这样一种总体布局,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明确地把“富强民主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一直沿用了这一提法,都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奋斗目标。
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逐步明确的概括密切相联系,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表述日臻科学完善。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重要谈话中明确概括:“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科学概括,从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关系的改革和完善、社会发展的最终价值目标三个层面,比较完整准确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这一新概括的突出特点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思想、科学界定了人的全面发展同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变革之间的内在联系。21世纪初,江泽民明确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不仅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先进性建设规律的科学揭示,而且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科学揭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是能够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社会主义、能够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社会主义、能够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归根到底,是能够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社会主义。
今天,把社会和谐界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构建和谐社会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由此形成“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目标,这是我们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础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齐抓,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大文明整体推进,再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四位一体”;从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系统概括,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揭示,再到今天把社会和谐纳入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深刻反映了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这种过程的特殊内涵在于:我们党在初步解决依托市场经济推进经济建设这一“经济发展”重大任务的同时,对“社会发展”这个范畴的认识更加科学化、具体化了,这就是统筹兼顾了“大社会”和“小社会”两个方面。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四位一体”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整体和谐的社会,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与创造性实践相统一的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贯穿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去。这就是“大社会”含义。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重大现实课题,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旨在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自身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努力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发展状态。这就是“小社会”含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这样一种认识定位,有利于我们既高屋建瓴又扎实渐进地推进社会和谐建设。这就是,既要放眼“大社会”发展,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相互联系、整体推进的战略高度来谋划和实现社会和谐,又要着眼“小社会”建设,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权益问题为出发点,以化解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为着力点,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管理,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把社会和谐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在要求,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改革与发展的态度和方法化解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人类社会在矛盾运动中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样是一种不断产生矛盾而又不断化解矛盾的过程。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是在生产力还比较落后、文化还不够发达、社会成员素质还普遍不高的基础上所选择的社会主义,它与社会主义发达阶段有着明显差别,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更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是一个“不够格”、“不定型”的社会形态。同时,我们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的矛盾从总体上说又具有非对抗性,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基础上,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一致,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在总体上是和谐的,我们必须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高度,适应社会总体和谐发展的需要,以社会和谐的视角来审视和解决现实社会的社会矛盾,通过矛盾的化解不断实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法,通过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调整和改革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朝着有利于社会和谐方向发展,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一个重要体现。正是从这个重要意义上说,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一方面,我们要信心百倍地看到,通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已经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我国正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我们拥有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种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矛盾因素,我们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变革与发展的“矛盾凸显时期”。这个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程带来巨大活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当前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一是社会公平方面的问题,包括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等;二是民生方面的问题,包括教育、就业、看病及社会保障等;三是增长方式方面的问题,包括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的土地占用、环境破坏等;四是社会诚信度方面的问题,包括少数权力腐败、干群关系紧张、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等。矛盾和问题是客观存在,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认识和解决。可能有这样几种选择:一是回避矛盾,掩饰问题,消极应付,听之任之,最终导致问题增生、矛盾激化;二是把矛盾和问题简单地归咎于市场化改革,企图走回头路,从而陷入一种无谓的争论;三是采取高压政策,甚至以阶级斗争的思维方式和手段对待矛盾和问题,结果不仅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显然,这几种选择都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和价值目标背道而驰的。正确的态度是,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把实现社会和谐作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积极化解矛盾和问题中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在这样一种社会变革与发展过程中,社会和谐起到一种统揽全局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在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巩固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战略选择。
二、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层面解读和谐社会:制度变革和完善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的根本保证作用
把制度建设提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保证的战略高度,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和谐的每一个层面发展,都离不开制度的根本保证作用,都亟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从制度建设层面认识和推进社会和谐,这是关于和谐社会政治学解读的根本要义。
政治学是关于国家的学说。国家学说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自身如何管理;二是国家如何管理社会。这两个层面与今天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社会和谐发展,关键在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以国家民主管理推动社会民主发展;而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于国家自身的民主化管理和建设。无论是国家自身的民主化建设,还是国家对社会的民主化管理,都离不开一个根本要素,这就是制度的公平与公正。公平正义既是衡量某种制度是否优劣的根本标准,又是推进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根本内容。
事实上,任何一个政党,当它在取得执政地位之后,如何强化全党的制度意识,把制度建设放到重要地位,以健全的制度防止党的成员腐败,以健全的制度推进社会和谐发展,这个问题就被尖锐地提到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重要位置上来。作为一个与十几亿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的大执政党,制度问题在党执政过程中一直是影响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不仅直接关系着党的兴衰存亡,而且直接关系着社会能否和谐发展。在这一重大问题上,我们党经历了曲折的教训。
早在延安时期,制度建设就曾被提到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上来。当年,民主人士黄炎培尖锐地向我们党提出,通过什么路径才能够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针对这一问题,毛泽东明确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够跳出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P148—149) 这一解答,何等精辟!何等深邃!防止自身腐败,防止人亡政息,归根到底要靠民主。民主不仅仅是思想和作风,更重要的是体制和制度。人民监督执政党,人民监督政府,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只有以健全的党内民主制度和国家民主制度确保人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监督党和政府,才能避免“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彻底防止“人亡政息”的悲剧。
毛泽东找到了制度建设这条新路,但是却未能带领全党一以贯之地走下去。50年代后期直到“文化大革命”,我们党所以屡遭曲折,国家所以屡遭困境,社会所以陷入严重的对立与冲突之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对制度的淡漠甚至否定。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横行,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形同虚设,有的甚至破坏殆尽,这样一种历史教训,不是哪一个人的责任,而是制度意识普遍缺失的结果。所以“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邓小平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对党与国家前途命运的思考,正是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环节,注重和突出制度建设这个重要因素。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就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P333) 他尤其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146) 在80年代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指导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中,邓小平更为精辟地指出:必须高度重视制度问题,切实推进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2](P331),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同时“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2](P335)。“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2](P333)。邓小平把制度改革与建设提到能否赢得人民信任的高度,提到能否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提到能否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不仅创造性地开辟了新时期党的建设这一伟大工程的新境界,同时也为如何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推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启示和指导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注重制度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必须着重抓好三个根本环节:
一是从着重于政策调整向着重于制度导引方向转变,完善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体系。社会和谐发展,离不开政策的调整。正确的政策是调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完善正确的政策,是党和政府在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任务。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不和谐因素,我们必须进一步调整完善分配政策、就业政策、教育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政策措施,使全体人民深切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策往往带有随机性、不稳定性和可变性,人为的因素对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影响巨大。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继续注重政策调整作用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中的根本保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六大基本制度建设,形成我国现阶段保证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系列制度体系。一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核心内容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规范化、程序化的民主形式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核心内容是坚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实践中维护和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三是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核心内容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真正维护人民根本权益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确保人民群众有话有地方说、有理有地方诉、有冤有地方伸。四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核心内容是确保公共财政服务人民大众,使全体人民得到实惠,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五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核心内容是通过制度力量调节收入差距,防止收入悬殊和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六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核心内容是将各类社会保障措施制度化,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相互衔接、覆盖全体人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是从“控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完善确保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制度体系。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于政府与人民的和谐。而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中,政府的职能与行为状况无疑起着主导性作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一种控制型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而又管不好的事情,严重制约着社会机体的发育与发展;而那些与广大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应当由各级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又往往很不到位。这种管理体制,一方面造成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严重缺失,一方面又造成了层次繁多、效率低下的严重官僚主义。这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政府与人民的隔膜甚至对立,这是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最严重因素。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打破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式管理,为社会机体的发育与发展创造了根本基础和有利条件。正是在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伟大进程中,进一步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公共政府的任务日益尖锐地提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作为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首要任务,正是适应了市场化改革和社会化发展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的迫切需要,抓住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从现实状况看,我国还处于由控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任务还极为艰巨。
现代政治学理论与实践表明,服务型公共政府主要承担四类职能:一是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二是市场监督,确保健康的市场秩序,防止欺诈行为;三是社会协调,保持安定有序的社会关系,防止不稳定因素发生和蔓延;四是公共服务,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充裕优质的社会公共产品,防止社会利益倾斜和失衡。这四类职能,是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必须着力解决的共同性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从事的是直接关系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事业,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因此加强公共政府四类基本职能的建设,在我国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加大服务职能,建设公共政府,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靠政府工作人员的良知和觉悟,而且要靠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制度建设,归根到底要靠对现行管理体制的深入改革,推进公共服务制度的不断完善。一是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优化机构设置,调整职能结构,加大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二是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各级政府的基本出发点,大力扶持和发展社会事业,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使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三是要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人民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坚决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四是要努力降低行政成本,着力建设廉洁政府,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使各级政府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真心实意取信于民。从上述基本制度的层面不断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带来的必然是政府与人民关系不断协调和社会和谐局面的不断形成。
三是从“伦理意识”向“制度意识”转变,以健全的制度体系抑制腐败现象。社会能否和谐发展,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和自身建设状况。我们党是执政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执政的重大历史使命,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对党执政能力和先进性的重大考验。其中,少数领导干部背离党的执政宗旨和执政使命而产生的权力腐败现象,是影响社会和谐的最严重因素。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社会稳则和谐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更加重要和迫切的位置上来。
以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从政治学意义分析,廉政文化包括伦理文化和制度文化两个层面,与此相适应,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包括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伦理意识和制度意识两大重要任务。这两个方面和两大任务,都是在我国现阶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和谐发展所不可忽视的。而从制度建设的特殊意义和重要作用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廉政文化建设,有一个从伦理文化向制度文化、从伦理意识向制度意识转变的迫切任务。
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基本上是以伦理化为突出标志的社会形态。维系社会关系与社会和谐的,主要的不是法治,而是伦理。以孔孟学说为核心内容的儒家思想,十分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伦理道德的建构,强调以“德”来教化人生,以“仁”来教化社会,伦理道德既是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又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总体而论,源远流长的儒家思想对推动中国封建社会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儒家学说的廉政思想,着重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强调“修身为本”;(2)强调“为政以德”;(3)强调“民为邦本”;(4)强调“洁身自律”;(5)强调“淡泊名利”。这些传统廉政思想,对于今天提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营造反腐倡廉的舆论氛围,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对于掌握着社会公权的少数领导者来说,仅仅靠伦理意识和道德良知是远远不够的,权力的运行归根到底要靠制度的制约和监督,失去制度制约的权力极有可能变成腐败的权力。这就迫切要求强化制度意识,营造主要依靠制度反腐倡廉的浓厚社会氛围。
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环节,制度意识包含丰富的内涵,择其要者起码包括四大意识:
第一,制度权威意识。先进的制度是在一定的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规范化的形态,它代表着和反映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规定着和保证着一定区域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因而,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任何人都必须自觉遵从。与个人作用、个人责任相比,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干群关系和谐,社会关系和谐,归根到底要靠制度的权威作用来维护和保障。确立和强化制度权威意识,对于反腐倡廉至关重要。如果我们的各级党员干部、各级公务人员、都能够视制度为最高权威,甚至确立一种“制度畏惧”感,人人自觉地按照制度规定办事,按照制度要求运用手中权力,那么毫无疑问,腐败现象将会大大减少,少数以权谋私行为也将会及时地得到制度的提醒与扼制。
第二,制度平等意识。制度如同法律。就规范化与强制性而言,制度与法律是一致的,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制度平等意识,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特殊的意义。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地缺乏制度平等意识和遵守制度的自觉,他们认为制度是应该有的,但那是制定给普通干部和普通群众的,自己是特殊人物,与己无关。或者是,对己有利的制度就执行,对己无利以至制约自己利益的制度就可以不执行。这种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是封建意识的集中表现,足可以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蹈入自恃特权、以权谋私的腐败泥潭。所以,应当在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中张扬和普及制度平等意识,在任何时候都以普通党员、普通群众的身份自觉地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制度约权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是为权力而存在的,制度的目的是制约权力。权力是公众的意志,这是权力的一般意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广义上的权力是相当抽象的,现实生活中人们看重的是另外一种权力,这就是只能为少数人所掌握的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这可以说是狭义上的权力。这种狭义上的权力,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权力同国家职位紧密联系。由于国家职位只能为少数人所占有,因而权力这种本来属于全社会公众的意志,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变成了少数特殊公民手中的神奇力量。利用这种已经特殊化了的权力,少数人既可以叱咤风云地推动社会进步,也可以随心所欲地给社会带来灾难;既可以造福于人民,也可以加祸于人民。二是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联系。从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权力,不管掌权者自觉还是不自觉,它总是代表着、反映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并为一定的利益实现服务。由此,政治权力既可以创造利益公平和平等,也有可能导致利益分化和冲突。权力的上述两个基本特征,很容易生成一种负面政治效应,这就是,一部分掌权者误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私有财产,运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权力的这种特殊性和可变性,内在地要求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靠什么力量来制约和监督权力?最重要最根本的力量就是制度。对于任何一个掌握着公众权力的人来说,都必须牢固树立制度约权意识;而对于广大社会成员来说,则十分需要进行“权力即公众的意志”的普及教育。
第四,制度改革意识。制度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的过程。是否勇于进行自我改革,是衡量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志。改革是先进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实际地发挥制度作用的强大动力。当前许多领域的改革仍然处在攻坚阶段,改革任重道远。而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来看,制度改革的任务尤为迫切和艰巨。制度反腐败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反腐败。而要实现制度反腐败,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创新体制制度,优化制度资源。反腐倡廉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既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又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绝不能有丝毫懈怠。
三、从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层面解读和谐社会: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基础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成为自由的人、自主的人、自觉的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其本质上说,是一种人的主体价值得到充分尊重、人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的主体利益得到充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得到充分展开的社会变革与发展的过程。坚持以人为本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基础。从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层面认识和推进社会和谐,是关于和谐社会政治学解读的核心内涵。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正是建立在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之上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剥削形态社会,无不以对人的自主权利的剥夺和人的畸形发展作为前提和标志。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寻求一条克服人被异化、解决人的畸形发展的有效途径,实现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的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揭示:社会主义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最高境界。社会主义社会在实现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不断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这个本质和规律正常实现的条件,不断生产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性。能否做到这一点,是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的关键。
从政治学意义分析,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和价值,以人为本演化为一种和谐发展过程,就是要通过社会机体自身的改革与完善,不断促进社会成员成为自由的人、自主的人、自觉的人,并将这种人的主体性的不断提升融化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发展之中。
——自由的人。
所谓人的自由发展,或人成为自由的人,主要有三层意义。一是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自由的人,也就是驾驭了自然规律、获得了支配自然的主动权的人。人是自然的产物,但是在价值上人却应当是优先的。人只有超脱自然界的束缚成为自由的人,并且不断提高驾驭自然的自由度,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才能全面地发展自己和提高自己,在更高层次的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获得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在更广阔的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更大自由地实现自身的价值。
二是就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自由是必然的认识和世界的改造”[3](P485) 。人的自由发展,不仅在于对自然的超脱和驾驭,而且在于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的权利和价值。人要全面地发展自己,就必须争得自由权。这就是要改造社会,以民主制度代替专制制度,并且在广泛的社会领域确保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三是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人的全面发展,实质上是“个人的全面发展”。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个人的全面发展”。包含相互关联的两个层次内容:首先,社会必须保证个人的自由,使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发展”。人的个性自由或自由的个人,是构成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元素。其次,个性的自由发展必须以不危及整个社会为基本前提,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在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前提下的自由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对人与人之间政治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平等是民主的灵魂,没有平等就没有民主。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发展个性自由、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个性自由和价值,更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权利和价值。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和谐进步。
——自主的人。
“自主的人”是“自由的人”在政治上的必然延伸,是政治社会意义上的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自主的人,必须具备两大要素:首先必须具备独立自主的人格。独立的人格是自主的前提,只有人格独立的人,才能实现政治上的自主。独立的人格意味着:作为一个精神个体,他必须是思想独立的,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代表着和体现着包括所有公民在内的人的利益和意志,因而与个人的独立意志是一致的),对专门从事国家管理的政治代表作独立自主的选择,而不唯命是从,唯上是从,唯权是从;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的管理,在社会政治事务中努力实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价值。作为一个行为个体,他必须是行动自主的,在不妨碍他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道路,选择参与政治的途径和方式。因而自主的人,表现在个人,就是一个独特的个性;表现在社会,就是多元化人格组成的色彩斑斓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这样由无数个具有独特个性的人组成的多元化人格的,然而又是有着统一目标和共同方向的色彩斑斓的社会形态。
其次必须具备独立自主的能力。自主的能力是独立人格的必然要求,是保持社会成员独立的主体价值的重要主观条件。自主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理智来理解、判断和参与他所遇到的一切政治现象和社会事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是为社会成员这样的主体意识和自主能力的实现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参与政治和改革社会的实践中,社会成员不断地培养了自己的独立意识,强化了自主能力,提高了自主信心,体验着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价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高度民主法治的社会,其前提自然是要培养和提升公民独立自主的能力和价值。
——自觉的人。
在提升人的自由度、增强人的自主性的基础上,不断创造自觉的人,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最高境界,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理想。
现代社会和谐发展所需要的自觉的人,首先表现在对法律的自觉遵从。法律是规范化的民主,一个自由的和自主的人,必然表现为对法律的自觉遵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民主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不仅是法律的对象,受法律带有强制性的约束,而且是法律的主人,法律集中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反映着人民的要求,遵从法律也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利益。人们也只有自觉地遵从法律,才能获得充分的民主和自由。其次表现在有自律的道德。社会意义上的自由是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密切相联系。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规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你要享受人身自由,就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你要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必须履行不诽谤他人、维护他人自由权利的义务;你要享受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利,就必须履行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义务。总之,一个自觉的人,其道德行为不是来自外在的强迫,也不是因为害怕受惩罚而克制自己不去违犯,而完全是来自于自觉的意识。这种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一致性,既是人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最后表现在以平等精神对待他人。人要从社会关系中获得自由和自主,必然涉及与他人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不仅要求社会成员充分实现个人的价值,履行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权利,而且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发展自己的个性、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个性和价值。唯有如此,所有公民的价值才能实现,社会才能和谐进步。
自由的人、自主的人、自觉的人——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全面发展的人。实现这三个层面的人的发展的统一,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人越全面发展,社会的物质文化财富就会创造得越多,人民的生活就越能得到改善,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又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这两个历史过程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地向前发展,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
收稿日期: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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