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与职工所有制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与职工所有制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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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阶级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凸现出来的。为了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搞清国有企业改革与职工当家作主的关系。

一、从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看职工当家作主

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力是由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而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又是其中能动的、最积极、最活跃的主导性因素。在生产过程中,一切生产工具都是由劳动者创造、操作和使用的,一切劳动对象都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进行改造的对象,一切社会财富都是劳动者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的。即使在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及其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现代科学技术及作为其物质载体的现代生产工具,也是由科技劳动者在工人实践的基础上创造的,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也需要由劳动者掌握使用。所以,解放生产力最根本的是解放劳动者。只有充分发挥和恰当组织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之所以能对生产力起到巨大的解放作用,就是因为公有制的建立解放了劳动者,使劳动者由生产资料的奴隶变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由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者变成了劳动受益的主体,从而使劳动群众能够以主人翁的身分、用自己的力量来为自己造福,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今天我们进行作为第二次革命的改革,既然目的也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那就仍然需要在如何进一步解放劳动者方面动脑子、想法子、找路子。具体到国有企业来说,就是要在坚持全民所有制和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如何使广大职工群众更好地当家作主,增强并充分发挥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上寻找出路。离开这一条,就不可能真正达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

二、从国有企业改革的本质看职工当家作主

我国进行的全面改革,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毫无疑问,国有企业改革的本质,应当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通过这种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克服其中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缺陷和不足,从而达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

全民所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本来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先进制度,为什么又出现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从而需要通过改革来继续解放生产力呢?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后,我们一直未找到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的实现形式。过去实行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只注意到了统,未顾及到必要的分;只注意到了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未顾及到各个劳动者集体和个人能力、利益的差异性;只注意到消除人剥削人的不合理现象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未顾及到各个劳动者集体和个人个性需要的满足和个人积极性的发挥。在经营管理体制上政府包揽一切,统得过死,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存在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使在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财富的劳动者集体和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多劳多得的劳动受益权及对所有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都未能充分落实,因而束缚了劳动者集体和个人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就国有企业来说,过去政府不仅代表全民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资产受益权,也直接行使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权、指挥权。企业经营的好坏,与企业中的劳动者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未能很好地挂起勾来,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虽然在总体上全国的劳动群众已经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具体到各个企业本身,直接在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群众却既没有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又未能充分享有多劳多得的劳动受益权,自己对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也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定。这样一种经营管理体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既难以增强职工群众积极进行劳动创造、搞好生产经营的动力和压力,又使职工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受到政府干预的诸多制肘,因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在国有企业中,寻找建立一种能具体体现工人阶级是企业主人和按劳分配的管理经营体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来作为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民所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使企业中的职工群众真正在企业当家作主,享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多劳多得的劳动受益权,并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国家承担明确具体的经济责任,能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地体验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既能产生积极劳动创造、搞好国有企业的内在动力和压力,又便于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形成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利益相统一,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富有活力的企业运营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就不难看出,使职工群众更好地当家作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本质规定。

三、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看职工当家作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改革以来的大量事实表明,在国有企业中,只有依靠职工群众当家作主,才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才有可能建立起符合上述四项基本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1、职工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做到产权清晰。

所谓产权清晰,是指财产权的归属有明确的界定。我国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国人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或集团所有。这本来是十分明确的。为什么又提出产权清晰的问题呢?问题出在国有企业在内部契约关系中对涉及国有财产运营的权利没有清晰的界定,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未能明确区分开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本身,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对企业财产的自主支配权,所有者的财产受益权和经营者的经营受益权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所谓在国有企业中实现产权清晰,在本质上就是把所有权与经营权明确区分开来,使企业在对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国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真正获得自主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支配权和经营受益权。

作为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必须符合两条基本要求:一是必须保证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资产受益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必须保证经营者对企业资产具有实际的支配权和经营受益权,能自主地利用企业资产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大量事实表明,在厂长(经理)个人独揽企业经营权的情况下,由于厂长(经理)的权力是直接从政府主管部门那里获得的,他在经营过程中就不能不看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眼色行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就很难落到实处。同时,在企业内部由于厂长(经理)独揽经营权,职工群众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制约,掌权者就很容易利用手中权力把某些国有资产窃为己有,或利用国有资产甚至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来图谋个人私利。近几年国有企业中出现了不少“穷庙富方丈”现象就是一个明证。在这种情况下,名义上应当归企业掌握的财产支配权,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归企业掌握,而是掌握在个别人手中;在法律上原本清清楚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在运营过程中实际所有权的归属也变得模糊不清了。事实还表明,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如果国家股的代表仅仅是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委派的个别人,也难以摆脱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预,使企业所应当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落实,有的企业还发生了国家股代表被私人股东或其他投机分子收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其所有权和受益权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到底归谁也变得模糊不清了。

很明显,只有让广大职工群众当家作主,集体掌握和行使企业获得的经营自主权,才有利于达到产权清晰的上述两个方面要求。这是因为,第一,职工群众是企业的主体,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只有他们和他们选出的企业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才有资格接受国家委托充当企业法人财产的掌握者、支配者。第二,广大职工群众自身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企业的利益相一致,企业经营好了大家都受益,企业亏损或破产大家都跟着倒霉,而不可能像一个厂长(经理)那样一走了之。所以,他们在掌握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后,就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发展上,在保证国家利益实现的基础上来谋求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实现。第三,职工群众自愿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对于其中的任何个人(包括他们民主选出的职代会成员和厂长经理)都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即使有个别人责任心不强或对国家、企业产生了“二心”,也能受到集体众多人的监督和制约,而不致于使其给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职工群众人多、力量大,他们集体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也比任何个人都强得多,这样就能比较有效地保证国家对企业财产所有权和资产受益权的实现。第四,由职工群众集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程序来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可以有效地防止、避免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落到实处。

2、职工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做到权责明确。

所谓权责明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和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之间各自的权责明确;二是企业内部各个机构和人员各自的权责明确。

如果在国有企业中不让职工当家作主,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授权厂长(经理)掌握管理经营权,会出现一种什么情况呢?就国家和企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来说,即使企业的各项权利在原则上是明确的,在实际运营中也会因厂长(经理)不敢抵制政府主管部门领导随时可能进行的干预而搞得模糊不清;原则上应当由厂长(经理)个人对国家负责,承担管理经营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实际上厂长(经理)往往只能负盈而不能负亏,也根本没有能力负亏。一旦企业因管理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或破产,经济损失仍然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贷款银行)来承担。这样,国家和企业各自的权责实际上都是不明确的。就企业内部各个机构和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来说,由厂长(经理)独揽生产经营权,职工群众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往往会因其个人权力受不到应有制约而无限膨胀,可以为所欲为,而职工群众除了听命、干活之外,其任何权利都难以保障。而一旦企业因管理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或破产,即使职工自己干活非常积极认真,对企业亏损、破产毫无责任,在客观上也要承受企业亏损或破产而带来的灾难,少发、停发工资甚至失业。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内部厂长(经理)和职工群众的权利和责任在事实上都不明确。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只要是国有股份占主体或国家控股的,如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下属的投资公司委派个别人来充当国家股的代表,同样免不了发生上述情况。

只有让职工群众集体当家作主、民主管理经营国有企业,共同对国家负责,才能真正做到权责明确。在健全的职工民主管理体制下,企业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责任是由企业章程明确规定的,职代会成员是由职工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任何一个职工代表滥用权力或不尽职尽责地工作,选举他的职工群众随时都可以罢免他。作为执行机构的厂长(经理)是由职代会根据职工群众的意愿选举或选聘的,其职责和权利也是由企业章程明文规定的,一旦其渎职或滥用权力,职代会可以随时罢免或解聘他,并照章追究其责任。由于职工群众实际享有了对企业领导人的选择权、监督权和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权,一旦企业因管理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或破产,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共同对国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全体职工群众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能力,无疑要比任何个人都强得多。

3、职工当家作主才能做到政企分开。

这个问题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涉及到了。让一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既然其权力是由政府直接授予的,他就不能不遵循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人的意志行事,而不可能真正完全摆脱政府的直接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政企分开实际上是没有可靠保证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如果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下属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所谓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实质上仍然是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属的一级政府机构)委派某一个人来充当国家股的代表,他在参与企业决策活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也必须遵循委派和授权于他的政府有关机构的意志行事。只要改造后组成的股份公司是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或由国家控股的,这样的企业在实际上仍然不能真正摆脱政府的直接干预。

如果让企业广大职工群众集体在企业中当家作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民主管理国有企业,职代会作为企业权力机关,厂长(经理)由职代会任免,并对职代会负责,那么,职工代表在企业重大决策中行使表决权时,只需遵照选举自己的职工群众的意志行事,而无须看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眼色行事;厂长(经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只需遵照职代会的决定和授权行事,也无须看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眼色行事。这样,在管理经营体制上就能有效地实现政企分开。即使政府有人想直接干预企业决策,也难以奏效。

4、职工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做到管理科学。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是与民主化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没有民主管理就不可能达到管理科学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中,民主管理只能是作为企业的主体的全体职工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进行管理,而不能是仅仅局限于某些少数人小圈子内的所谓“民主管理”。国有企业中职工多,经验多,智慧广,能够为企业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也能够随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毛病。而且他们中间也不乏具有现代科学知识的能人。他们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利,完全能够选择出具有科学管理才能的人来组成企业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从而为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四、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动力看职工当家作主

谁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动力?改革必须依靠谁的力量才能取得成功?这是一个必须搞清楚、容不得半点含糊的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所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搞活国有企业,促进国有经济发展,从而实现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全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国有企业改革的动力自然应当是全国人民。只有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取得成功。但具体到各个国有企业来说,全国人民不可能都直接参与其具体的改革实践,改革的直接动力应该也只能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常年在国有企业中生活和工作的广大职工群众。职工群众是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企业改革只有得到企业中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支持和积极参与,才能取得成功。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与国有企业相依为命,共存亡共贫富,依靠为国有企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工人阶级来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全国人民最放心。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党中央明确指出并一再强调,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现在有少数人不把职工群众看成国有企业改革的动力,而是把他们视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包袱和阻力。这种观点和态度,是与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根本对立的。

工人阶级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改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这就是改革的目标必须符合国家和他们自身的需要和利益,改革的实施必须尊重他们的自觉和自愿。某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如果不符合职工群众的利益,不尊重职工群众的自觉和自愿,他们就会反对这样的所谓“改革”。我们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之所以能得到工人阶级的热烈拥护和广泛支持,就是因为党的改革方针政策是建立在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群众利益相统一的基础上的,充分考虑到了企业职工群众的需要和利益,反映了他们的心声。但是,有了正确的改革方针和政策,并不等于解决了改革的所有问题,也不等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改革措施和方案都能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要使具体改革措施和方案得到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和方案,必须坚持国家利益与企业职工群众的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利益实现的同时,确保广大职工群众在企业中主人翁地位的加强和巩固,确保职工群众作为企业主人的各项权益的实现。如果某项改革方案不利于落实和加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不能有效地保证职工群众作为企业主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那样的改革就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原则,就会理所当然地遭到职工群众的反对和抵制。二是决定改革的具体方式和方案必须增强透明度,并在得到大多数职工群众赞同的基础上贯彻实施,使改革真正建立在职工群众自觉和自愿的基础上。即使在客观上符合职工群众利益的改革方案,如果不征得职工群众的同意而去强制推行,也会因脱离作为企业主体的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而失败。

五、从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看职工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是国家政权及全国各个地区、各行各业的领导核心,当然也应当是国有企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各个地区、各行业的领导,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依靠和通过党的各级组织来具体落实。毫无疑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和通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来保证落实。因此,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既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政治和组织保证,又应当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能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改革就有脱离党的领导、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危险;而如果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在管理经营体制上有效地保证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的巩固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就意味着改革背离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和社会主义方向。

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的巩固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从企业制度的角度看,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是建立起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管理经营体制。这是因为,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作用,应当具体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上能有效地保证党组织对企业重大决策发挥影响作用,从而使党组织能够在政治上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把关定向,确保党的理论、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实践中贯彻落实;二是制度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党组织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而企业党组织这两个方面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以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管理体制来作为制度保证。

大家知道,党组织本身不是发号施令的权力机关。在改变了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这种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后,企业党组织既不能直接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又不能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名厂长(经理)人选,更不能强制性地让厂长(经理)在管理经营过程中执行自己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厂长(经理)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经营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授予的,厂长(经理)只需要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而无需要对其他任何人负责,那末,企业党组织在政治上对企业决策把关定向的作用,是没有制度保证的。在决策过程中,厂长(经理)既可以听取企业党组织的意见,也可以置党组织的意见于不顾,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如果厂长(经理)在管理经营过程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职工群众的意愿滥用权力,压制或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党组织做思想政治工作也会因此而丧失说服力,难以发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作用。这在制度上岂不是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架空了吗?在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中,既然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负责处理企业日常重大管理经营事宜,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作用也是没有可靠的制度保证的。即使容许企业党组织委派一两个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在客观上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对企业决策不可能发挥实质性的影响制约作用。

如果让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建立起职工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管理经营国有企业的管理经营体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作用就可以得到可靠的制度保证。因为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企业党组织是由企业职工群众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与企业广大职工群众有着血肉联系。在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管理经营体制下,只要企业党组织本身是健康的,党员队伍的素质比较好,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民主选出的职代会成员就必然会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共产党员,从而很自然地使共产党成为企业权力机构中的骨干力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权力机构的核心和灵魂。在这种组织管理体制下,企业党组织就便于按照企业章程所规定的程序,通过在职代会中工作的共产党员的积极活动,把党组织的意志变成企业权力机构的意志,从而发挥在政治上对企业决策把关定向的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贯彻落实。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由于厂长(经理)是由职代会选举或选聘产生的,必须对职代会负责,所以也就能保证发挥党组织对厂长(经理)的监督制约作用。一旦厂长(经理)在管理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企业党组织完全可以通过企业权力机构来予以制止和纠正。这样,就能比较有效地保证企业党组织、职代会和厂长(经理)三者思想和行动相一致。而在这样的基础上,党组织就可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企业权力机构的决定和厂长(经理)的指挥意图,宣传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大大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从而有效地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当然,在职工当家作主的情况下,也可能在有的企业中出现许多党员因群众威信低而不能被选为职工代表,职代会中党员人数少,形不成职代会核心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那就表明这个企业的党员队伍素质低,党组织软弱涣散,自身建设不好,就需要对党组织进行整顿。同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职代会选举本身也是对每个党员自身素质和群众威信的严峻考验,能促使党员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自觉加强世界观改造和严格自律,密切同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由此可见,建立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管理经营体制,在客观上也会对企业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起到强有力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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