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和社区实践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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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6)05-0088-08

       土地改革问题是中国近代以来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学界对近代中国土地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共土地政策和根据地、解放区的土改问题上,对国民党解决土地问题的研究方面,虽也有较多学术研究成果,但仍较少涉及战后四川地区减租问题①。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鉴于国民经济受破坏严重,且为稳定大后方和收复区的民众情绪和社会治安,于1945年9月3日颁布了《国民政府豁免田赋令》。该训令规定全国各省先后豁免赋税和施行减租一年②。同月11日由行政院核定的《豁免田赋实施办法》详细解释了该项训令的实施办法③。按这两个法令,四川省应在1946年分别实施豁免田赋和“二五减租”。田赋和私租原本为两个不同概念、不同范围的问题,在战后实施的减租政策中却被国民政府中央与四川省的地方人士纠缠在一起,双方互不相让。由于国民政府未真正践行豁免田赋,“二五减租”遭到了四川省地方人士的一致抵制。直到1949年年初,国民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失势时,四川省的减租政策都未施行④。

       在1946年,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四川省第三行政区为乡村建设实验区,由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以下简称“平教会”)主持。1948年后,根据“晏阳初条款”成立的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复会”)为实验区提供经费。该实验区被作为“农地减租”的五个重点实施区域之一,由各级政府与平教会、华西实验区工作人员配合进行,取得了部分效果。本文拟以华西实验区为范围,从乡村建设的角度对战后四川省“农地减租”情况加以考察。

       一 “农地减租”政策的制定及其内容

       1948年5月,国民政府主席重庆行辕改为重庆绥靖公署,朱绍良任主任,王缵绪等任副主任。1949年1月,张群接任主任,5月,重庆绥靖公署改称西南军政长官公署,仍以张群为军政长官,所辖区域为川、康、滇、黔、鄂西和陕南等地⑤。

       1949年4月21日,人民解放军渡江战役打响。以张群为首的西南军政长官公署意图利用西南的地理优势抵挡中共军队解放西南。同时,由于此前包括四川省在内的西南各省并未真正实施“二五减租”,因此,为缓和农村社会矛盾,践行减租政策,该公署下属的政务委员会于1949年7月30日颁布《西南军政长官公署辖区三十八年度农地减租实施纲要》,将原有各地曾实行过的临时性减租政策——包括“二五减租”“三七五减租”“三一缴租”等一律取消,改为永久性减租政策,称为“农地减租”⑥。该减租办法与“二五减租”相差不大,但其内容包括较为广泛。除减少租额外,还涉及租约登记和换订租约等。

       1.“农地减租”办法

       与原有“二五减租”办法相比,新颁布的“农地减租”政策不仅由各县市(局)地方政府严厉执行,基层乡镇也必须组织租佃委员会。其减租办法总结起来为:(一)自1949年起,农地租额一律减少四分之一,以后不得增加;(二)农地受灾歉收时,应由主佃双方议定租额后再减四分之一,如收获不足常年的二成,则免租;(三)严禁业主加押、退佃,佃农拖欠租税和将田地转租他人;(四)为保证实施效果,各级政府应根据减租后的租额,进行租约登记和换订租约;(五)业主应纳的田赋、借粮及其他捐税不得因减租而拖延;(六)原地租期于本年内届满时,若原租佃人愿意继续耕种,业主不得强行撤佃⑦。为提高宣传效果和监督减租,长官公署派有专员分赴所辖各省进行宣传与督导,并严令各省市县将“农地减租”作为1949年的工作重点。

       2.关于折算、收回自耕等的问题

       由于物价的不断上涨,加之大部分租约年代久远,在减租和登记租约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折算,尤其是在1949年经济几近崩溃的情况下,折算更是减租中的重大难题。为此,四川省政府在请示长官公署之后颁布了两种折算办法:一是在1937年年底以前,所订租约押金每元应相当现行银元一元,1938年以后所订租约期押金无论为法币或金元券,均按订约时之粮价折成稻谷,再按换约时估价折合成银元;二是在登记和换约时,押金一项仍照原约货币单位数目填载并注明原约订立时间,留待日后决定换算办法⑧。

       关于收回自耕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农地减租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业主在出租期满要将出租土地收回自耕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业主必须为生产农民,即属于亲自参加农业生产者;(二)依据1946年颁布的土地法,收回自耕必须以满足一家10人的生活为限⑨;(三)承租人死亡无人继承时;(四)承租人主动放弃或将土地转租他人时⑩。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四川省政府又做出“减租后三年内不得撤佃”的规定(11),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主通过撤佃来威胁农民放弃减租。

       3.登记及换订租约办法

       为保持“农地减租”效果,加强各县市局农地出租的管制,四川省政府又制定了《四川省农地租约登记及换订租约办法》和《四川省办理农地租约登记及换订租约工作须知》,用以指导租约的登记和换订工作。其中规定:(一)凡举办农地租约登记的县市局,无论口头或书面、定期或不定期的租约,都应由业主和佃户会同提交相关租约或文件向农地所在乡镇公所进行申请登记;(二)登记之后,应按要求换立新约,新约由业主、佃户、乡镇公所三方各执一份;(三)在登记和换订租约过程中业主无故不到场时,佃户有权据实向乡镇公所申请暂缓缴纳地租(12)。另外,在新颁发的租约格式中除一般信息外,关于押租与扣息数目、租赁时间、灾歉租额的减免、缴租形式及退佃办法等均有清楚说明(13)。在登记程序上,首先是选拔督办员和登记员,其次是宣传,再次是正式办理登记,最后是审查及成果整理(14)。

       应当指出的是,“农地减租”既属政令,也属军令,因此四川省政府迫于军事压力不得不做出准备严厉执行的姿态,“倘有不肖之徒,不识大体,意图阻挠农地减租及租约登记与换订进行者,即按刑法从重惩处,其敢聚众抗扰,影响治安者,定依军法承办,绝不宽贷”(15)。

       二 华西实验区实施减租的经费、人事及组织

       平教会于1946年秋在国民政府和四川省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新的乡村建设实验区——华西实验区,其范围为四川省第三行政督察区的十个县和一个管理局。在这个实验区的乡村建设活动中,平教会将经济建设放在首位(16)。战后的平教会为取得乡村建设工作成效,加强了与政府之间的协作关系,在此次实施“农地减租”过程中,其主持的华西实验区积极实行。

       1.办理减租经费的来源

       1948年美国援华法案在国会通过之后,中美两国于同年7月3日在南京签订了经济援助协定,随后即根据该协定商议组织负责管理“晏阳初条款”所规定资金的机构,8月5日公布了商议结果,决定成立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美两国人员联合组成,其中中方3人,美方2人,并由中国公民任主席。1948年10月1日农复会在南京正式成立,蒋梦麟任主席。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选择若干地区实行农业、卫生、教育等综合建设计划,并逐步实施土地改革措施(17)。

       农复会所主导的土地改革先在福建龙岩地区展开,1949年6月,经农复会委员蒋梦麟、晏阳初到川考察,与西南军政长官公署主任张群、汤惠荪等人商议,并经卢作孚建议,决定在四川省展开减租工作,仍以“二五减租”为标准(18)。为保持减租实效,重点选第一、三、七、十三、十五等五个行政区同时进行减租和登记、换订租约,另外的十个行政区只办理“农地减租”(19)。按农复会制定的减租计划,减租工作在9月至10月底完成,换订租约在9月至12月底完成(20)。

       根据四川省政府制定的《四川省农地减租实施办法》,省政府、各行政区、各县市局都应派员巡查减租情形及效果(21)。农复会据此主要对四川省减租运动中辅导委员的视导业务及监理业务进行补助,并要求辅导人员在到达指定区域后根据实际情形,每月巡视区内各县一次,以视察减租业务人员工资情形、工作进度、经费收支情形、业务困难及改进等(22)。

       农复会在1949年7月时计划拨付给四川省的减租补助款为201893美元。同时,还另外从香港空运成都8万银元(23)。在实际工作中又增拨16440美元(24)。在这些补助中,拨给华西实验区的各种补助共计为21830美元,其详细情形见下表。

      

       农复会的补助经费分区、分期发放,其中补助华西实验区的经费由农复会驻重庆办事处发放(26)。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农复会对华西实验区减租工作的补助款是以四川省政府和第三行政区专署的渠道发放,不经过平教会,将乡村建设经费与减租经费分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减租工作的顺利进行(27)。

       2.减租组织及人事问题

       租佃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农地减租推行须知》的规定,各县市局在减租时应办理的事项之一是成立县市租佃委员会(28)。其组成人员为:县(市)长,农会代表3人(其中至少1人为佃农),法院代表1人,县市社会、农林、地政、田赋等主管人员或代表各1人,县市参议会代表1人(29)。1949年四川省政府主席王陵基在致各县市局长的公开信中又提到“县市乡镇租佃委员会责重任繁……所有县乡农会代表及地主、佃农、自耕农等代表人选,宜力求健全,以期减少租佃纠纷,增进农民福利”(30)。可以看出,此时参加租佃委员会的人员成分有所变化。就乡镇租佃委员会的组织而言,为保护佃农,四川省政府9月3日将乡镇租佃委员的成员修正为地主、自耕农各2人,佃农4人(31)。当然,在实际组织中,租佃委员会成员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的。如在巴县第八辅导区,根据巴县陶家乡中心国民学校民教主任汤传心的记录,该乡的“农地减租”从9月12日展开,至11月3日全乡完全结束。其中租佃委员会由4人组成,分别为地主代表1人、自耕农代表1人、佃农代表2人(32)。

       减租督导团。依照“农地减租”实施办法规定,在减租督导方面,各行政督察专员区由区主任与省政府派员共同巡回各区督导;各县市局内由各自长官及省政府派驻代表督导各个乡镇;同时以3至5个乡镇为单位,由各县市局指派督办员1人指导并协同乡镇公所推行减租(33)。华西实验区在县级督导方面组织有“农地减租”督导团,以璧山为例,在省政府派出的督导员到达之后即开会商议组织督导团,议定组织规程六条,以租佃委员会为督导团成员,以县长及省督导员分任正副团长。除依照省令设置专任副主任督办员7人外,以实验区各辅导区主任为主任督办员,各驻乡辅导员为督办员,各民教主任为登记员,统由县政府分别委用,一并纳入行政范围,负责推行减租任务(34)。其他各县在参考璧山县“农地减租”督导团章程的同时,也按实际情形对该组织章程进行修正。巴县的督导团团员由该县社会科、地政室、合作室主管3人及专任督办员3人组成,另外,由实验区驻巴县办事处的辅导干事及书记分别任督导团秘书、干事(35)。

       以上作为减租实际进行机构的督导团是在华西实验区已经展开乡建实验工作的区域内组织的。在未展开乡建工作的地区,因督办员、租约登记员等没有实验区工作人员充任,就由县政府批准组织甄选委员会,公开选拔工作人员。如巴县的第九、十两个辅导区,虽然已经划为实验区域,但尚未开展工作。因此巴县政府将专任督办员9人集中配备于这两个辅导区,另外将省政府规定设置的登记员71人的名额也全部集中到这两个辅导区。在甄选登记员时,首先组织成立甄选委员会,由督办员、乡镇长、乡镇民代表会、乡镇农会代表或地方公正人士、中心国民学校校长等人员组成(36)。其次是对报名者进行甄选,报名方式分为地方机关甄送者和自行报名投考者,甄选方式分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当应甄及格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由甄选委员会提高录取标准(37)。

       三 华西实验区减租实施情形与成果

       1949年“农地减租”的实施情形及效果究竟如何?只有从基层考察才能得出相对真实的情况,结合华西实验区实施减租时留下的大批档案资料及工作人员的报告、日记等文献,我们能较为清晰地还原这段历史。

       1.加强减租宣传

       在实施减租过程中,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宣传。宣传的目的有三:一是要使地主明白,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应自力更生,这也是政府实行土地改革过程中地主的正当出路;减租、土地改革也是国家工业化的前提;减租是土地改革的前提,也是最为温和的方式。二是要使佃农明白“农地减租”是土地改革的第一步;减租可以增加农民生活质量、安定农村社会;减租与保障租佃的工作是紧密结合起来的,不会因减租使地主非法退佃。三是要使社会人士认识到减租是安定社会、“戡乱建国”的基本工作;在生活中应以身作则,宣传、践行减租措施(38)。在实际宣传中,以前两个目的居多。

       华西实验区从不同层次出发,进行宣传。第一个层次是政府方面,有以第三区专署名义发布布告、发布《告民众书》,以各县局名义发布布告等形式,在8月31日发布的《告民众书》中解释了减租办法、减租意义、平教会华西实验区与减租的关系(39),使得区内民众对“农地减租”有初步了解。第二个层次是华西实验区方面,在总办事处的工作中,除组织培训外,宣传最为得力的就是编辑组的编辑出版工作。在实施“农地减租”期间,编辑组专门编辑有《实行农地减租》《地主不减租怎么办》《张青山登记换租约》《农地换约的故事》等传习连环画(40)。在《乡建工作通讯》《传习报》等期刊中也有大量文章涉及减租的宣传和法令解释。

       在基层,各县办事处、辅导区主任、民教主任都要接受关于“农地减租”工作的培训(41)。民教主任接受培训之后,即展开面向普通大众的宣传工作。主要形式有:召开保民大会,由督办员、民教主任等主讲减租法令及实施办法(42);民教主任在视导传习处的过程中召集附近各甲民众召开会议;赶集或平时在乡镇茶馆集中宣传(43);利用《西南军政长官公署辖区三十八年度农地减租实施纲要》《四川省农地减租实施办法》等法令文件和华西实验区编辑出版的补充教材、《传习报》等,在传习处扫盲教育时进行宣传(44);在节日期间,利用举办晚会的形式进行宣传(45)。

       2.减租和租约登记工作实施情形

       在宣传结束以后便是组织租佃委员会,开始进行减租和租约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减租和登记、换订租约是合并办理的。为便利、快速起见,各乡镇在进行租约登记时,根据实际情况,或采取分社学区进行,“即拟定日程分社区集中办理,每社学区预计农民户数排定登记员在两日内办完”(46)。或集中办理,在正式开办前制定日程表,民教主任、租佃委员、辅导员、督导员,当地的保长、甲长等齐聚指定地点,保长负责催促,民教主任负责登记,租佃委员会负责调解纠纷(47)。

       登记完减租之后的租额,即开始进行换订租约,该租约内容在前文中已有叙述,全部由四川省政府发放,称为“官佃约”加盖县政府骑缝印,同时以乡公所的钤记盖年月(48)。换过的租约由乡公所和县政府分别保存,同时以社学区为单位抄存一份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内。

       3.减租时各方的反应及冲突处理

       1949年的“农地减租”是在西南军政长官公署的强制之下实施的,必然会引起较大反响。同时,各方在减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就社会反应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地主、佃农和社会人士。地主方面,实行减租必然会引起地主的反感,因此在实施减租的过程中地主是绞尽脑汁,想要避免减租,其方法之多,超乎想象(49)。同时,由于第三区的减租工作是由华西实验区工作人员实际办理的,因此地主对于华西实验区的看法也有较大转变,认为“实验区之民教主任宣传就引起政府施行减租”(50)。对大地主而言,减租政策使得其收入减少,自然不受待见,但是其中较为开明的地主反对较少。对于中小地主而言,因减租之后直接影响到的是他们的生计问题,因此抱怨者更多(51)。据《时事新闻》报道,大多数中小地主在计算过减租租额之后都有收回自耕的想法,并且抱怨说政府的政策只是针对小地主,对大地主没有影响(52)。

       佃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反应:有的比较欣喜,心存观望,时时密切关注(53);有因“农地减租”颁布时间比部分地区的收获时间晚,因此有听闻减租政策出台而故意不缴纳地租的(54);有先上缴四分之三而存观望,或私自与地主商议更改租约,抵制减租的;大佃农欢迎减租,小佃农则害怕地主撤佃而失去生活来源,或者害怕地主通过收取春季收获物增加租额。总的来说,大部分佃农认为,如果减租政策执行不力,地方势力在实行减租之时,“明减暗不减”或者“明减暗增”直接导致的是不但没有减租,反而“劳民伤财”,不如不减(55)。因而在实行“农地减租”时,为取得所谓的减租成绩,出现了严禁佃农回避并强迫佃农减租的奇怪现象(56)。

       对社会人士而言,减租政策过于和缓。以四川省的租额为例,川东某些县的上等田已经达到90%,租额数量低于60%的几乎没有。以最低标准算,实行减租之后租额仍在45%以上,其效果差强人意;另外,大多数人士认为战后在解决土地问题上不应再仅限于减租,而应该彻底实行土地改革。

       减租过程中的主佃冲突也是不可避免,华西实验区的乡村建设实验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稳定土地使用权、创置社田(57)。其组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更是以“调整租佃关系以稳定耕地使用权;控制土地转移以达成耕地农有”(58)为宗旨。因此这些合作社和民教主任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在租佃委员会之外,以私下的名义调解租佃关系。实际上在减租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纠纷调解是由民教主任完成的(59)。

       4.减租的成果

       相对于1946年至1949年年初实行的“二五减租”,四川省“农地减租”的执行力度还是比较好的,以至于美国农业部土地专家莱特琴斯基称其为“小型的奇迹”(60)。据当时的报告,因减租覆盖区域较大,全省动员人数自省至保各级人员达14.4万余,其中接受农复会补助的人数为2249人,同时因“农地减租”受益佃农数达1750万(61)。又根据四川省档案馆藏所属各县呈报的《农地减租成果报表》,除华西实验区外,四川全省计有31个县591个乡镇实行减租。在减租过程中,大部分县较为认真地履行了减租职责,少部分县则在上报时有所夸大(62)。

       就华西实验区而言,虽仍有地主拒不减租的情况,减租工作总体而言推行较为顺利。关于华西实验区减租成果和登记、换订租约的具体情况,目前笔者在四川省档案馆、重庆市档案馆和璧山县档案馆都没有找到汇总记录。就其范围内的部分乡镇而言,效果较为良好(详见表2)。

      

       华西实验区名义上范围为四川省第三区的十县一局,但截止到1949年年底时,其实际工作范围只有7县,包含160余个乡镇(64)。而其中璧山、巴县两个县是其工作的重心,因此,从上述两个县的减租情形看,除新发、土主两乡的实际缴租数在登记时出现细微错误外,其他各乡实际缴租数额基本是按原定租额的四分之三,因此可以认为这些乡基本完成了农地减租任务。

       四 余论

       四川省的减租政策虽然经历了从“二五减租”到“农地减租”的变化,但直到国民党在大陆丧失政权都未放弃这一政策,说明战后国民党政权已经认识到土地改革的必然性,其发布的关于全国分期豁免田赋和实行“二五减租”的训令在缓解国家、地主、佃农三者之间的矛盾上具有积极作用,但结果却出现“二五减租”的彻底失败和“农地减租”的部分成功。结合当时的局势,这种结果的出现是不难理解的。

       减租虽然是一种缓和的修补性政策,但仍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国民政府一方面拒绝践行豁免田赋令,一方面又强制要求地主减租,从而遭到各地地方势力的抵制,这也是包括四川省在内的各省“二五减租”几乎完全失败的主要原因。正如前文中所指出的那样,除去地方上层势力的抵制外,大小地主、大小佃农、社会人士对战后减租政策的反应不一,国民政府在减租问题上所必须面对的是“三面为难”的情况。正因如此,国民党一再声称其代表全民利益,试图通过减租缓和主佃关系,但事实上却恰得其反,没有一方认为国民党真正代表了自己的利益,也正是这种否定使得国民党政权在实行减租时陷入了有心无力的境地。

       在指出战后减租政策大部分失败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农地减租”成功的一面。首先,由于农复会所带来的美援补助使得华西实验区在内的四川省的五个行政区在减租和登记、换订租约过程中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具有一定的工作效果;其次,国家政策与乡村建设实验的结合使得这项减租工作又增添了几分新意。华西实验区成立之后,以县为单位对原有的行政区域进行了重新划分,形成了“驻县办事处—辅导区—驻乡辅导员—社学区”的新体系,其工作人员也由实验区自行考核任用,因此执行能力比原有行政体系更强。正是在华西实验区各级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四川省第三区的减租活动才能比较顺利地完成。最后,众所周知,农复会在20世纪50年代台湾土地改革中作用甚大,“农地减租”政策在四川省的实践是否对台湾土改产生了影响?这是未来有关研究应当深入之处。

       收稿日期 2015-12-15

       注释:

       ①战后国民党土地政策问题研究成果较多,其中涉及四川省的有:(一)专著方面,陈淑铢:《从减租到扶植自耕农:抗战时期至战后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1937-1949)》,文史哲出版社2002年版;金德群主编:《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1905-1949)》,海洋出版社1999年版;吴相湘:《晏阳初传》,岳麓书社2001年版;萧铮:《土地改革五十年回忆录》,中国地政研究所1980年版;等。(二)论文方面,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博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5年;李牧凌:《民国四川“二五减租”运动研究(1946-1949)》(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6年;李德英:《生存与公正:“二五减租”运动中四川农村租佃关系探讨》,《史林》2009年第1期。

       ②《国民政府豁免田赋令》,《农业推广通讯》第7卷第9期,1945年,第45~46页。

       ③《豁免田赋实施办法》,《法令周刊》复刊后特刊第3号,1945年,第13~14页。

       ④金德群主编:《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1905-1949)》,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页。

       ⑤戚厚杰、刘顺发、王楠编著:《国民革命军沿革实录》,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08~809页。

       ⑥《西南军政长官公署辖区三十八年度农地减租实施纲要》(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81-0004-04017。

       ⑦⑨《四川省农地减租实施办法》(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0。

       ⑧《四川省政府训令》(1949年11月4日),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0。

       ⑩陈淑铢:《从减租到扶植自耕农:抗战时期至战后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1937-1949)》,文史哲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11)《四川省政府致四川省第三区专署电报》(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1。

       (12)《四川省农地租约登记及换订租约办法》(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0。

       (13)《耕地租约范本》(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7-0019-00115。

       (14)《四川省办理农地租约登记及换订租约工作须知》(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0。

       (15)《四川省政府布告》(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81-0004-06801。

       (16)《四川省第三行政区平教会华西实验区农村建设计划》(1947年),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1-22。

       (17)中华民国外交部编:《中美关于设立中国农村复兴委员会之换文(白皮书第105号,中英文本)》,南京,1948年9月。

       (18)陈淑铢:《从减租到扶植自耕农:抗战时期至战后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1937-1949)》,第300页。

       (19)《四川省政府主席王陵基致各县市局长函》(1949年8月),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0。

       (20)吴相湘:《晏阳初传》,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442页。

       (21)《四川省农地减租实施办法》(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0。

       (22)《中国农业复兴联合委员会五指定区域农地减租辅导委员视导业务及监理经费办法》(1949年10月),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81-0004-06803。

       (23)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编:《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工作报告(第1期)》(1949年12月),第48~50页。

       (24)《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年来工作概况及在川发展农建情形》(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081-0010-00284。

       (25)该文件原件无标题,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0。

       (26)《中国农业复兴联合委员会五指定区域农地减租辅导委员视导业务及监理经费办法》(1949年10月),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81-0004-06803。

       (27)《巴县政府向华西实验区申请农地减租补助的往来呈文、函稿》(1949年10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06。

       (28)《四川省农地减租推行须知》(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81-0004-06924。

       (29)《四川省二五减租推行须知》(1948年7月),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81-0004-06801。

       (30)《四川省政府主席王陵基致各县市局长函》(1949年8月),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0。

       (31)《为奉省令修正四川省乡镇佃租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三条第四款一案函请查照由》(1949年10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8。

       (32)《办理减租一月》(1949年),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22。

       (33)《四川省农地减租实施办法》(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55-0005-00080。

       (34)《璧山县农地减租督导团组织办法》(1949年9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8。

       (35)《为准函叙明本县农地减租督导团组织倾向并检附有关表件函请查照由》(1949年10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8。

       (36)《巴县九、十两区各乡镇租约登记员甄选委员会组织通则》(1949年10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8。

       (37)《巴县九、十两区各乡镇租约登记员甄选办法》(1949年10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8。

       (38)《西南军政长官公署辖区三十八年度实施农地减租宣传纲要》(1949年),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081-0004-04017。

       (39)《四川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为实施农地减租告民众书》,《乡建工作通讯》第2卷第4期,1949年,第1页。

       (40)《平教会华西实验区编辑组1949年9月份工作报告》(1949年10月)、《平教会华西实验区编辑组1949年10月份工作报告》(1949年11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04。

       (41)《民教主任钟丕基工作日记》(1949年),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88。

       (42)《参加北碚黄桷镇保民大会感略》(1949年7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41;《怎样推行减租工作》(1949年),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38。

       (43)(53)《民教主任邹维新工作日记》(1949年9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4。

       (44)《为具报本区推行农地减租情形请核示由》(1949年10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8;《为转发专署告民众数请依照规定广为宣传由》(1949年10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40。

       (45)《巴县虎溪乡第十八保示范国民学校呈文》(1949年7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03。

       (46)《巴县陶家乡办理农地减租纪实》(1949年11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22。

       (47)《办理减租一月》(1949年),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22。

       (48)《璧山县农地减租督导团组织办法》(1949年9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8。

       (49)《记农地减租》,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22;《办理减租工作前后》(1949年11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204;《参加北碚黄桷镇保民大会感略》(1949年7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41。

       (50)《巴县第四辅导区民教主任工作日记》(1949年9月17日),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4。

       (51)《办理减租一月》(1949年),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22;刘秋篁:《论二五减租政策之实施》,《四川经济季刊》第4卷第2、3、4期合刊,1947年,第44~45页。

       (52)一静:《“农地减租”在四川》,《时事新闻》第29期,1949年,第7页。

       (54)《巴县第八辅导区民教主任工作日记》(1949年9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264。

       (55)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博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5年。

       (56)李牧凌:《民国四川省“二五减租”研究(1946-1949)》(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6年。

       (57)《四川省第三行政区平教会华西实验区农村建设计划》(1947年),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22。

       (58)《璧山县大路乡张家沟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1949年8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32。

       (59)《璧山县丹凤乡柯家槽坊农业生产合作社佃户社员王青云控告地主钱本海案的往来函件》(1949年10月),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178。

       (60)吴相湘:《晏阳初传》,第444页。

       (61)陈淑铢:《从减租到扶植自耕农:抗战时期至战后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1937-1949)》,文史哲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62)这31个县为:剑阁、北川、旺苍、梓潼、德阳、罗江、彰明、什邡、云阳、垫江、南川、丰都、屏山、高县、南溪、长宁、筠连、珙县、兴文、庆符、彭山、洪雅、峨眉、青神、沐川、井研、马边、名山、沐爱。李牧凌在《民国四川省“二五减租”研究(1946-1949)》(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6年)一文中对这些县的减租进行了计量分析。

       (63)本表根据《大兴等乡镇减租情况表》(1949年10月)统计而成,璧山县档案馆藏,档号:09-01-254。

       (64)瞿菊农:《平教会、乡建学院、华西实验区简述》,重庆北碚区地方志编委会等编:《中国乡村建设学院在北碚(1940-1950)》,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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