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社会合作:基于实验经济学的探讨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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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分类号:D71,H41 中图分类号:F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14)09-128-07

      在现实生活当中,因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形成的社会合作困境难题比比皆是。最典型的就是公地悲剧,因搭便车行动导致集体行动的失灵。怎样才能有效化解这种搭便车难题?实践中已呈现两种不同的治理思路。例如,通过警察、法院和检察院等权力机构惩罚犯罪行为、惩戒食品掺假或造假行为、严禁和严打伪钞制造及交易等行为;或者是通过贸易或行业协会、团队成员的罚款、减薪、除名或谴责等个体惩罚方式解决食品造假、团队偷懒、公地资源过度开发等搭便车行为。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前者是政府治理视角,其思想渊源可追溯至霍布斯和洛克,它主张由政府等组织机构掌管治理搭便车行为的惩罚机制,通过集权的、正式的惩罚制度,明确以罚金等方式治理搭便车行为,由此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和稳定的群体合作预期(Faillo et al.,2013;Markussen et al.,2014)。后者是自愿合作治理视角,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费尔(Fehr)和奥斯特罗姆(Ostrom)等人,它主张由公共资源使用者或群体成员拥有惩罚权力,个体通过分散的、对等的(peer-to-peer)、非正式的惩罚机制抑制群体合作中的搭便车行为,维持合作规范促进群体合作(Ostrom et al.,1992;Fehr and G

chter,2000;Ostrom,2010)。

      对比这两种治理视角,可以发现它们均依赖惩罚机制来维系群体社会合作。所不同的是,政府治理视角中的正式惩罚制度往往不得不面临大量固定成本问题,诸如税收部门、公检法部门和监狱等建筑工程、人员安置和运行维护等成本(Markussen et al.,2014);与此相反,自愿合作治理视角中的非正式惩罚机制无疑具有低成本优势。不过,非正式惩罚机制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品,因而很可能会面临二阶搭便车问题(Yamagishi,1986;叶航等,2005);个体分散和对等的惩罚机会也可能会导致报复、“反社会”惩罚行为及不确定合作预期等负面效应(Herrmann et al.,2008;Nikiforakis,2008;Gürerk et al.,2010)。因而,在政府治理视角下,正式惩罚制度很可能得到有效治理效果;而在自愿合作治理视角下,非正式惩罚机制的公共治理效果究竟如何?正式惩罚制度和非正式惩罚制度究竟孰优孰劣?这亟需在具体情境下根据具体经验证据和相关制度差异效果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比较和评价。

      由于客观的政治制度安排、改革成本、技术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局限,我们几乎不太可能从真实经济生活当中获取具有可比性的各种不同正式或非正式惩罚制度的社会治理效应的具体数据。而近二十年来异军突起的实验室实验,由于具有可控性和可复制等优良品质,为研究各种不同惩罚机制的治理效果提供了理想试验平台,由此涌现了大量研究不同惩罚制度治理效应的实验研究文献(Ledyard,1995;Chaudhuri,2011;韦倩,2009;陈翔云和连洪泉,2012)。有鉴于此,本文在此重点介绍和讨论实验经济学中如何利用公共品实验研究非正式惩罚制度的公共治理效果,以及正式惩罚制度和非正式惩罚制度公共治理效果比较的实验研究结果,籍此为当前的创新社会治理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借鉴依据和启示。

      二、静态和动态博弈下的非正式惩罚治理研究

      第一篇以实验室实验研究惩罚制度和社会合作问题的经典代表文献是由Yamagishi在1986年完成。在他看来,惩罚系统本质上是公共品,因而会面临初始公共品供给的搭便车困境。不过当人们意识到合作重要性的时候,假若人们能够乐意于构建一个有助于相互持续合作目标的惩罚系统,那么惩罚系统这样一个二阶公共品就不会面临二阶搭便车难题,初始社会合作也能够得以维系。为此,他通过让192名学生参加4人一组的公共品自愿捐赠实验验证惩罚系统的自愿供给及治理效应问题①。实验研究结果发现:在不存在惩罚条件下,高信任者的自愿捐赠水平显著高于低信任者。而自愿合作供给惩罚系统条件下,低信任者的惩罚基金供给额会显著高于高信任者;自愿捐赠水平在高低惩罚条件均显著提高,有所差异的是,高惩罚条件对低信任者的自愿捐赠水平促进效应更强。

      Yamagishi的实验设置也成为后续带惩罚机制的公共品实验雏形。不过他的实验设置存在着一个悖论式的细节问题。为近似模拟大规模群体合作情境,个体第一阶段的自愿捐赠不会影响其收益;但是在第二阶段的惩罚基金捐赠中,个体惩罚捐赠决策却是维系惩罚系统的重要支撑,而这只有在小规模群体合作中才说得通。此外,自愿合作及惩罚系统的自愿供给维系均发生于有着多期合作关系的合伙人群体,由于后期稳定合作所获得的收益可以弥补当期实施惩罚的成本,因而维系这一惩罚系统及自愿合作很可能源于个体的强互惠偏好。而在陌生人群体当中,合作是一次性,强互惠偏好无法发挥作用,此时究竟是个体纯粹利他偏好抑或是其他什么偏好来维系惩罚系统及自愿合作?陌生人情境下的公共品自愿合作和惩罚行为是否与合伙人情境呈现一样的规律和特征?Fehr和G

chter于2000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公共品实验的合作和惩罚》就很好地回应了这些问题。他们重新完善了实验设置问题,由此构造了后续公共品实验研究惩罚机制的经典范本②。实验研究结果则发现:在无惩罚条件下,社会合作会由于个体搭便车行为呈现逐期衰退下降的脆弱性特征;而在有惩罚条件下,由于个体会追求群体合作的公平规范,它使得公共账户的自愿投资额偏离群体其他人平均公共投资额程度越大的个体,受到的惩罚点数越多;合伙人和陌生人实验局在惩罚条件下可显著提高并稳定公共项目投资水平,不过前者显著高于后者。

      Yamagishi(1986)、Fehr和G

chter(2000)的实验研究结果均表明自愿合作所产生的惩罚机制可解决社会合作难题。不过,两者的惩罚机制还是有所区别,前者惩罚机制有明确治理搭便车行为的目的,其功能更接近于政府治理视角下集权的正式的惩罚制度;后者惩罚机会是分散的、对等的,其治理目的往往不明确,也给受到惩罚的个体提供了报复机会,同时也可能出现搭便车者或低公共投资水平个体惩罚高公共投资水平个体的“反社会”惩罚行为。Herrmann et al.(2008)的实验研究结果证实了在不同社会中自愿合作供给惩罚机制会存在报复和反社会惩罚行为的可能性。他们采用了与Fehr和G

chter(2000)完全一样的无惩罚和带惩罚的公共品实验设置,在全球16个不同地区研究了人类惩罚和合作行为的跨文化差异。实验研究结果发现:不同地区的惩罚行为存在显著差异,例如美国的波士顿、默尔本、英国的诺丁汉、瑞士的圣加伦及中国成都等地区的惩罚行为绝大部分是针对低公共投资水平或搭便车者的个体;而沙特阿拉伯的利雅得、希腊的雅典以及阿曼的马斯喀特等地区,相当大比例的惩罚支出被用于报复或反社会惩罚行为③。惩罚行为差异也导致不同地区公共品自愿供给额呈现显著差异结果,在希腊的雅典、沙特阿拉伯的利雅得和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等地区,反社会惩罚行为甚至抵消惩罚机制所带来的促进合作效应。计量分析结果则表明,公民合作规范的薄弱和法治水平的低下,可很好地解释反社会惩罚行为的程度。

      与Herrmann et al.(2008)从跨文化角度扩展Fehr和G

chter(2000)的实验研究不同,Nikiforakis(2008)则从情感因素扩展Fehr和G

chter(2000)的实验研究内容。在Nikiforakis看来,尽管高自愿供给额的合作者对搭便车者或低公共品自愿供给水平者的不公平等负面情感是自愿合作供给惩罚机制的主要动因(Fehr and G

chter,2000;Falk et al.,2005;Xiao et al.,2005),但是人类天生的反报复和害怕报复的情感同样不可忽视。而Fehr和G

chter(2000)的实验设置无疑削弱了个体报复机会,限制了个体通过惩罚决策这一有形化措施表达内心复杂情感的决策空间。为此他在Fehr和G

chter(2000)带惩罚机制的两阶段公共品实验基础上增加了第三个阶段,允许个体在经历自愿公共投资和惩罚决策后,再一次做出个体惩罚机会,作者把它定义为“反惩罚阶段”。实验研究结果发现:在只含惩罚阶段的公共品实验中,无论是在合伙人还是陌生人群体当中,公共品自愿供给水平均可维持稳定合作状态,平均公共投资额超过50%的投资禀赋;但是,在含惩罚和反惩罚阶段的公共品实验局中,公共品自愿供给额跟无惩罚的实验局的平均公共投资额均明显低于50%的投资禀赋,并且同样呈现逐期衰退下降的脆弱性特征。在存在反惩罚机会时,个体的惩罚意愿下降。研究结果也发现,将近25%的惩罚行为是出于报复目的。

      尽管Herrmann et al.(2008)和Nikiforakis(2008)分别从跨文化和情感因素等角度扩展Fehr和G

chter(2000)的公共品实验研究内容,不过两者都采用与Fehr和G

chter(2000)一样的多期重复的静态博弈结构研究惩罚制度和社会合作问题。假如把静态公共品博弈结构扩展为动态公共品博弈结构,使当期收益成为下一期的初始投资禀赋,那么公共品自愿供给博弈就实现了动态化。在动态视角下,惩罚机制就具有双刃剑效应:一方面,个体若出于长期考虑在当期使用惩罚机会,则有机会提高后期社会合作水平,这形成惩罚机制的合作促进效应;另一方面,由于惩罚是有成本的,当期增加惩罚的使用会减少后期投资合作的禀赋能力,容易掉入“贫困陷阱”(poverty trap),这构成惩罚的毁灭性效应(Gürerk et al.,2010;连洪泉等,2013)。在动态博弈结构下,究竟是惩罚机制的合作促进效应发挥主要作用,还是毁灭性效应占主导地位?Gürerk et al.(2010)首次在动态博弈结构下研究惩罚机制的这一治理效应问题。实验研究结果发现:在动态博弈视角下,惩罚机会毁灭了群体从合作所获得62%的收益,它导致带惩罚机制的公共品自愿供给水平并没有显著高于无惩罚机制的实验局;不过公共品自愿供给水平占财富水平比例在带惩罚机制的实验局中呈现稳定合作状态,而在无惩罚机制实验局中则呈现逐期衰退下降的脆弱性特征;总体来看,动态博弈结构下的惩罚机制提高了社会合作水平,惩罚的合作促进效应发挥主要作用。

      三、正式惩罚和可自由选择的非正式惩罚治理研究

      上述的静态和动态博弈下的非正式惩罚实验研究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惩罚机会都是外生给定的,个体没有选择是否进入惩罚阶段的自由。假如允许个体可通过民主投票方式自由选择是否成立惩罚制度,那么相当于在Fehr和G

chter(2000)的公共品自愿供给决策和惩罚决策之间插入一个自由投票表决阶段,该阶段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连接起政府治理视角的正式惩罚制度和自愿合作视角的非正式惩罚制度。有了这样一个自由投票表决阶段,在公共品实验框架下可扩展研究多种投票规则、投票行为及偏好等行为公共选择问题。而这一个自由投票表决阶段究其实质也是一种公共品,它又会怎样影响个体的公共品自愿供给乃至后续的惩罚决策呢?

      Markussen等人于2014年在《经济研究评论》(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上所发表的文章就系统地比较自由投票选择无惩罚、正式惩罚和非正式惩罚制度的治理效应。在他们实验设置中,无惩罚和非正式惩罚的实验情境跟Fehr和G

chter(2000)保持一致,而正式惩罚则在无惩罚实验基础上,要求每个被试承担一个固定成本C,并且私人账户的每单位投资均会导致s单位的成本。作者设置了两个不同固定成本C形成高低固定成本,两个不同s单位形成威慑性和非威慑性的正式惩罚实验局。三种惩罚制度分别以两两比较方式供被试选择,并分呈六种不同阶段(phase)出现于不同决策时期当中。实验研究结果发现:与选择无惩罚制度的情形相比,非正式惩罚和非威慑性的正式惩罚制度确实提高了社会合作效率。而大多数被试会投票选择低成本和有威慑性的正式惩罚制度;在开始时期,许多被试并不太愿意选择非正式惩罚制度,不过随着被试集体行动困境的经历增加,非正式惩罚在后面时期中反而越来越受欢迎。对不同制度的选择偏好也因个人特征和经历而异。具体来说,深思熟虑的被试更可能选择非正式惩罚制度,不正当惩罚者④不太可能选择惩罚制度,而不正当惩罚的受害者在非正式制度作为备选方案时,更有可能会选择正式惩罚制度。

      以上各种不同惩罚机制和社会合作实验研究框架均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个体均等化,每个个体的初始投资禀赋和公共品单位收益是相同的;二是个体自治性,个体平等且自愿维系公共品供给和惩罚机制(周业安和宋紫峰,2012)。这实际上是在实验室实验中构造了一个收入平等、公共服务受益均等化的理想自治社会。假如把现实的收入不均等和公共服务受益不均特征抽象到实验情境中,并且考虑居民、社区和政府治理相结合的创新社会治理模式,那么惩罚机制的自愿维系及社会合作又会呈现怎样的规律和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周业安教授所领导的实验经济学研究团队已在这一方面做出诸多应用研究工作。该研究团队中的宋紫峰和连洪泉都以公共品实验作为博士毕业论文研究主题,其中宋紫峰(2010)依据中国现实收入不均等特征分别构造收入禀赋不均等、公共服务受益不均等以及综合禀赋和公共服务受益不均等的基准实验框架,在各类不平等情境下研究公共品自愿供给和各种惩罚机制的治理效果。连洪泉(2012)则在国内外公共品实验研究基础上探究公共品自愿供给行为的微观偏好基础及各类有效合作机制。这两篇博士毕业论文都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此外,该实验研究团队也已发表这一主题的成熟应用研究成果。例如,宋紫峰和周业安(2011)基于中国2005年的基尼系数构造了5人一组的收入不平等公共品基准实验局,并在该实验局中考察个体惩罚和一致同意惩罚制度的公共品供给效果⑤。实验研究结果发现,即便是在收入不均等条件下,公共品自愿供给依然呈现与均等化条件相类似的供给规律,不同惩罚机制依然可显著提高并稳定公共品自愿供给平均水平,有所区别的是,个体惩罚的合作促进效果要好于一致同意惩罚制度。周业安和宋紫峰(2012)在公共服务受益不均等情境下考察政府和社区合作供给公共品时采用外部惩罚、外部奖励和混合外部奖惩机制的公共品供给效果⑥。实验研究结果发现,在公共服务受益不均等情境,不同形式的外部机制还是能够显著提高公共品自愿供给水平;而且它们比个体自治的内部惩罚机制更能显著地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不过三种外部机制供给效果有差异,最好为混合外部奖惩机制,其次为外部惩罚,再次之为外部奖励。连洪泉等(2013)则在公共品收益不均等的动态公共品博弈结构下研究外生惩罚、事前内生和事后内生惩罚机制维护食品和药品等行业声誉的治理效果⑦。实验研究结果发现,对行业违规行为的各种不同惩罚机制可以促进一些合作行为,不过由于动态过程中惩罚机制的毁灭性效应,不同惩罚机制的社会合作促进效果有限。从治理效果来看,外生给定的惩罚机制优于两种自由投票表决确定的内生惩罚制度,而事前内生惩罚优于事后内生惩罚。

      四、结论及进一步研究议题

      Plott(1983)在他运用实验方法比较外部性的三种修正性政策——污染税、污染许可证和污染标准的政策治理效果时,提出一个对普及实验研究具有重要助推作用的观点。在他看来,实验研究提供了一个检验和筛选理论的试验平台,若一个理论模型或方法在简单实验情境中表现很差,那么不能指望它能适用于更为复杂的现实情形。公共品实验无疑是这样一个理想试验平台之一,它为政府治理视角和自愿合作视角的各种惩罚机制提供了理想试验的实验平台,为我们提供不同制度设计的微观数据基础,有助于我们从定量分析角度更科学地比较和评价不同制度设计效果,减少社会治理创新的改革风险和社会成本。

      从现有实验研究来看,惩罚制度无疑是化解诸多社会合作困境的一种有效治理机制。具体而言,在同样条件下,政府治理视角的正式惩罚制度无疑最具治理优势;而自愿合作视角的各种非正式惩罚制度在各种不同环境下几乎具有自我维系功能,可以促进公共品自愿供给合作。不过,个体报复和反社会惩罚行为会制约各种非正式惩罚制度的合作促进效应,动态博弈过程甚至会强化成惩罚机制的毁灭性效应。而自由投票表决,社区和政府治理相结合,这些更具合作效率的公共品自愿供给模式,对当前创新社会治理和政府职能转变无疑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总体来看,上述公共品实验研究具有这些特征:群体搭便车者信息是公开的免费的、群体成员投资和收益信息是完全的对称的、自愿供给行动是同时行动、所供给的公共品是一般化和抽象的公共项目、实验被试是大学生被试、研究场所局限于实验室虚拟情境。这意味着,上述结论的一般化可能还需要更多的实验验证工作。因而,后续公共品实验研究内容可在学术界普遍认可的Fehr和G

chter(2000)标准公共品实验框架基础上,兼容诸如有代价的搭便车者信息、不对称或者有噪音的群体成员决策和收益信息、序贯行动、现实具体公共项目、非大学生被试和现场实验等一个或多个特征,由此展开更丰富的行为公共选择研究议题,并在更宽泛意义上区分正式和非正式惩罚制度各自有效的公共品供给范围,以及两者互补形成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有效供给公共服务的情形。

      感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周业安教授的写作建议和修改意见,作者文责自负。

      ①Yamagishi(1996)的实验设置如下:实验包含12个时期,每个时期给予每个被试100日元,要求他们以10日元为一个投资单位,可选择0~10任意单位捐赠给群体其他成员,剩余部分留为己用。捐赠给其他成员的钱会翻倍然后在其他三个成员之间平分,留为己用的钱不变。完成第一阶段的自愿捐赠决策后,没有含惩罚决策(NS)的实验局结束,含惩罚决策的会进行第二阶段惩罚决策:要求被试自由选择0~10任意单位捐赠到“惩罚基金”。在自愿捐赠决策中捐赠水平最低的成员,其累积收益将会减去四位成员捐赠到惩罚基金里的总金额(低惩罚条件,LS)或者是该总金额的两倍(高惩罚条件,HS)。实验被试依据事前问卷调查划为低信任水平(LTs)和高信任水平(HTs)两个群体,由这两个群体分别进行上述实验。

      ②Fehr and G

chter(2000)的经典实验设置范本简要如下:4人一组,博弈10期,每人每期有20个筹码作为禀赋,可选择投资于公共或私人账户。对于公共账户,不管投资与否和投资多少,每人均可获益;投资该账户的每一单位均变为原来的1.6倍,然后在4人中平分。20个筹码扣除公共账户投资额,默认为私人账户投资额,金额不变。在惩罚阶段,每个个体均可在得知同组其他三人公共投资水平下,对每个个体做出不同点数的惩罚,但是惩罚决策需要承担成本,做出惩罚点数越多惩罚成本越高。受惩罚者收到其他三人的惩罚点数占10的比例(惩罚点数总和最大取10),会使其第一阶段的总收益减少对应比例。10期小组成员固定不变,为合伙人实验局;每期小组成员随机变化,为陌生人实验局。被试先后进行带惩罚和不带惩罚的公共品实验。

      ③反社会惩罚行为主要是指搭便车者或低合作水平者惩罚合作者或高合作水平者。

      ④不正当惩罚者主要是指惩罚便车者或低合作水平者惩罚高公共合作水平者。

      ⑤在该文中个体惩罚类似于Fehr和G

chter(2000)带惩罚阶段的公共品实验。一致同意惩罚要求同组至少3位被试同意对某个被试实施惩罚,惩罚生效效果与个体惩罚一致;若少于3人,则惩罚不生效,实际惩罚为0。

      ⑥实验5人为一组,外部惩罚(奖励)是每期每组开始时被政府征收25个点用于惩罚(奖励)自愿供给额最低(最高)的个体——若多人最低(最高)则平摊惩罚成本(平分奖金),每期结束后每人收益增加(减少)5个点。混合外部奖惩机制则同时惩罚最低和奖励最高的个体。

      ⑦外生惩罚是Gürerk et al.(2010)带惩罚阶段的动态公共品博弈,与Gürerk et al.(2010)的区别在于公共品单位收益不均等。在自由表决是否进入惩罚阶段时,依据个体是否看到同组成员的投资和收益信息划分事前或事后内生惩罚机制。在没看到同组成员投资和收益信息时投票表决是否进入惩罚阶段,为事前内生惩罚实验;反之,则为事后内生惩罚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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