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理论: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探索_科学社会主义论文

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理论: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探索_科学社会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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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社会主义革命推动国家逐渐消亡的历史运动为内在取向。人们更多地从阶级革命这个轴心逻辑展开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可以纳入政治学的范畴,但不构成社会主义政治学本身,因为,社会主义政治学依然以国家为中心展开。理论与实践表明,社会主义虽然是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和发展,但其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坐标中,依然处于资本主义所开启的现代化历史运动的时代。这决定了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最直接形态,依然是从资本主义延续下来的现代国家体系,只不过这个现代国家体系内部的机器不是延续的,而是打碎之后重构而成的。所以,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一旦展开,其在理论上就必然面临着如何在打碎资本主义国家机器之后,全面进行以社会主义为制度基础的国家建设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难以获得必要的理论与现实支撑。本文从社会主义政治学出发,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角度梳理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以利于更好地指导革命后的社会主义建设。

      一、两类截然不同的国家建设观

      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中,国家的发展经历了古典国家与现代国家两种形态。在马克思看来,不论是国家的诞生,还是国家形态的转型升级,都是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结果。古典国家的诞生,标志着人类从野蛮时代进入到文明时代,其背后的动力就是人类开始逐渐从自然力量安排的“群的存在”①发展到基于共同意识、公共意志与公共权力而形成的“共同体存在”。人类由此拥有了对自然力量的相对自主权。然而,拥有强大自由意志的人类不会就此停滞,其对发展的追求使人类在获得对自然力量的相对自主权之后,逐渐拥有了对其赖以生存的共同体的相对自主权,从而在社会上成为自主的个体,由此,人的社会存在也就从“共同体存在”发展为“独立个体存在”。这是人的“类本质”的再次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开创了人类文明新的发展运动,就是现代化。现代社会的成长以及现代国家的建构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运动中孕育、诞生和发展起来的。然而,人的个体独立并不等于人的完全自由,因为,这种个体独立仅仅摆脱了对共同体的依赖,但并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而恰恰是这种依赖,使得独立的个体不得不接受市场经济基于“雇佣劳动”所形成职业体系和劳动关系的安排,以解决生计问题。马克思认为只有在物质极大丰富,人类所面临的“匮乏”得到解决的条件下,人的独立才能转化为完全的自由,进而使独立的个体跃升为真正的“自由人”。这是人的“类本质”的第三次重大飞跃,它开启了以“自由人”为主体的人类发展运动,即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的“现实的运动”②,由“自由人”构成的联合体,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将人类的现代化发展运动导向共产主义的发展运动,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它立足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探索如何通过比资本主义更高形态的社会主义的革命和建设,孕育和开启共产主义“现实的运动”的人类文明新时代。由此可见,科学社会主义虽然是以共产主义为取向的,但其理论与实践是在现代化这个历史范畴之中的,因而关注的是如何在现代化的发展运动中,创造一个比资本主义更高历史形态的社会与国家。所以,科学社会主义批判资本主义的目的,不是将社会主义从资本主义开启的现代化发展运动中抽取出来,使社会主义成为空中楼阁,而是力图在资本主义所创造的现代文明基础之上,创造更为合理、更具有发展能力的社会与国家,从而使现代文明得到更全面、更深刻的发展。

      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决定了科学社会主义实践面临着一个重要的现实任务,就是建设超越资本主义现代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换言之,科学社会主义所指导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实践过程,实际上是建立以社会主义为取向的国家建设过程。如果认为国家建设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不是社会主义的任务,那么科学社会主义就不可能从理论的科学转变为正确的现实运动。1883年,恩格斯在批判无政府主义时指出:“无政府主义者把事情颠倒过来了。他们宣称,无产阶级革命应当从废除国家这种政治组织开始。但是,无产阶级在取得胜利以后遇到的唯一现成的组织正是国家。这个国家可能需要作很大的改变,才能完成自己的新职能。”③这决定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不是破坏国家,而是通过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将其改变为社会主义国家。但要指出的是,无产阶级在革命后所面临的这个国家,不是抽象的国家,而是资产阶级实实在在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尽管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认为“现代国家”是一种虚构,因为,“现代国家”在不同的国家中是具体的,各不相同,但由于它们都是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基础之上,又具有“某些根本的共同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谈‘现代国家制度’”。由于“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④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这个无阶级的革命专政制度形态,依然是“现代国家制度”形态,因为,作为“现代国家制度”的根基——资本主义社会,即存在于“一切文明国度中的”现代社会,是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出现才消亡的,因而,它必然留存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过程中,即存在于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社会。结合恩格斯和马克思的思想和理论,我们自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科学社会主义实践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要使建立在资产阶级社会基础上的现代国家制度,改变为建立在无产阶级社会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样,⑤处于现代化发展运动中的科学社会主义也不能简单用资本主义所表达的现代化理论和逻辑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并用于指导社会主义实践。在恩格斯看来,这正是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恩格斯看来,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所批判的资本主义制度,关注的是资本主义现实社会的矛盾与斗争,但其批判的理论武器和思维方式却是继承的资本主义启蒙时代流传下来的东西。恩格斯指出:“就其理论形式来说,它起初表现为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学者们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⑥在这种理性形式下,“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⑦正因为如此,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三个人“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不是作为当时已经历史地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利益的代表出现的。他们和启蒙学者一样,并不想首先解放某一个阶级,而是想立即解放全人类。他们和启蒙学者一样,想建立理性和永恒正义的王国。”只不过“他们的王国和启蒙学者的王国是有天壤之别的。”⑧所以,“对所有这些人来说,社会主义是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只要把它发现出来,它就能用自己的力量征服世界;因为绝对真理是不依赖于时间、空间和人类的历史发展的,所以,它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被发现,那纯粹是偶然的事情。”⑨这样,正如资本主义是从永恒的、绝对的理性出发建立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空想社会主义是从其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出发来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与国家。然而,资本主义实践证明,“当法国革命把这个理性的社会和这个理性的国家实现了的时候,新制度就表明,不论它较之旧制度如何合理,却绝不是绝对合乎理性的。理性的国家完全破产了。”⑩基于同样的思维和理论逻辑而形成的空想社会主义也难逃破产的命运。

      这决定了科学社会主义一定是以与空想社会主义以及整个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的理论形态来建构社会主义社会与国家的。首先,科学社会主义不是从绝对真理出发,而是从客观的现实出发来建构社会主义。因而,科学社会主义所要建立的制度、社会与国家,是从现实社会运动的要求以及人民的共同意志出发的,不是像黑格尔所理解的法国革命那样,用思想立地并按照思想去构造现实,从而将作为一切依据的宪法建立在所谓的正义思想基础之上。(11)马克思深刻指出:“由于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即一开始就撇开现实条件,所以就可以把整个历史变成意识的发展过程了。”(12)这样,在资本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那里,现代国家不是现实运动的产物,而是思想观念的现实成果。其次,科学社会主义不是基于“某个天才头脑的偶然发现”而出现的,它是作为“两个历史地产生的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本主义之间斗争的必然产物”而出现的,(13)因而,不是观念运动的偶然,而是现实矛盾运动的必然。最后,科学社会主义所要建立的制度、社会与国家,不是一种超越现实的历史运动和历史关系的永恒的“圣物”,而是出于现实历史运动与历史关系之中,并随历史发展而变化的客观存在,因而,它是历史的、是现实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认为,科学社会主义所具有的这种科学性,完全归功于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即“唯物主义历史观和通过剩余价值解开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14)

      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性,使得同处于现代化发展运动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是按照完全不同的逻辑建立起来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逻辑的差别比它们之间的制度差别更具根本性,因为,正是这种逻辑的差别,使得它们建构的制度、社会与国家所依据的现代化原则有了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实现路径。如果说资本主义以抽象的自由、空想社会主义以抽象的正义为出发点来布局现实的制度、社会与国家,那么科学社会主义则是以人的现实发展为出发点来布局现实的制度、社会与国家,从而将作为现代化原则的自由与正义落实于人的进步与发展,落实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发展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社会主义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国家建设观念,即以人民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观念。

      二、社会主义国家形式与内在规定性

      从人类文明发展的逻辑来看,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处于现代化发展运动的时期,与资本主义社会所不同的是:它是以创造共产主义“现实的运动”为取向的。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社会就自然成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从一个历史运动形态向另一个历史运动形态转变的“过渡时期。”对于处于这样人类文明发展转型的大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形态,列宁在总结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基础上,给出了概括性的说明:“无产阶级专政是‘政治上的过渡时期’;显然,这个时期的国家也是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就是说,‘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15)在这一概括中,列宁用所提炼出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与理论,给出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方位十分明确的定位: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处于“从国家到非国家”形态,而这里所说的“国家”,就是现代化发展运动所形成的“现代国家”,因而,社会主义国家既具有现代国家的现实规定性,但同时又不直接是现代国家本身,是与“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进而与经典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不同,一方面体现为与“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不同,即不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国家;另一方面体现为与经典“现代国家”不同,即它不仅是从人的自由权利出发建构的国家,而且是从人民整体掌握国家权力,即人民统治出发建构的国家。马克思与恩格斯从巴黎公社中看到了这种国家的可能;列宁在十月革命后的俄国实践了这种可能;中国则努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与实践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

      基于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历史方位与国家性质的定位,我们至少能够解决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三个基本困惑:一是社会主义社会尽管是以共产主义为取向的社会,以推进国家消亡历史运动为使命的,但它的现实存在依然需要国家与国家政权。二是社会主义国家与国家政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与国家政权的继承,是在打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三是人类文明发展形态的规定性决定了依然处于现代化发展运动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与国家政权的形态,在形式上应该与现代国家的要求相适应,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思想与理论中一直贯穿着这样一个毋庸置疑的观点:“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16)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与国家政权的组织,依然是在现代国家要素的基础上组织,其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原则,依然离不开现代国家的规定性,但是其出发点及其所决定的国家与国家政权实质,与经典的“现代国家”,即资产阶级建立的现代国家完全不同,最根本的体现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民为本位的。由此,社会主义国家与国家政权的现实存在与未来发展有了自己的内在规定性,具体体现为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劳动与社会同时获得解放的“社会共和国”。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时指出:“在法国和在欧洲,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这种共和国应该剥夺资本家和地主阶级手中的国家机器,而代之以公社;公社公开宣布‘社会解放’是共和国的伟大目标,从而以公社的组织来保证这种社会改造”。(17)这种社会改造所要实现的“社会解放”是基于“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18)而展开的。如果劳动不能在经济上获得解放,“公社体制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就是欺人之谈。生产者的政治统治不能与他们永久不变的社会奴隶地位共存。所以,公社要成为铲除阶级赖以存在、因而也是阶级统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杠杆。劳动一解放,每个人都变成工人,于是生产劳动就不再是一种阶级属性了。”为此,公社“要剥夺剥夺者”,从而使“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19)这种“个人所有制”所体现的个人对“现有的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实质上破除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与生产者分离所带来人的两大困境:一是因无法占有实际的生产资料,“个人丧失了一切现实的生活内容,成了抽象的个人”(20),于是与个人相关的所有自由与平等,也只能是抽象的自由与平等;二是因为劳动者只有与生产资料结合才能生存,因而,它们不得不屈从于分工和自己所拥有的生产工具,从而使生产劳动中的许多个人的社会存在是受局限的有限存在,其社会交往是受束缚的有限交往,从而失去了自主的存在与活动。因而,“个人所有制”所带来的劳动解放的本质就在于使“抽象的”、“偶然的”、“局限的”的个人,变为“自主的”、“有个性的”、“完整的”的个人。这种个人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其联合就能创造人类文明发展新的现实运动,即共产主义的现实运动。

      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这种“个人所有制”所体现的个人对“现有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得到实现”。这决定了“个人所有制”背后实际上是联合起来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所有制。这种社会所有制,必然带来社会解放,即“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21)于是,伴随着劳动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社会重新成为其所创造的国家的主人。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解放”实际上是“劳动解放”的政治形式;“劳动解放”是“社会解放”的经济基础。社会共和国就是在“劳动解放”与“社会解放”辩证统一基础上确立,并以发展这种辩证统一为使命的。

      第二,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共和国。基于“劳动解放”与“社会解放”所形成的共和国,是劳动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及社会为国家的主人的共和国,其集中体现形式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认为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自己手中的实践主体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因而,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共和国实质上“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22)正是这一点,使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因为,在这个的国家中,尽管还有专政的一面,但其实质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是全体人民共同掌握国家政权,共同治理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政治平台;相应地,在这个平台上的政府,不是某个阶级利益的代表,而是“一切健全成分的真正代表,因而也就是真正的国民政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23)这种由全体人民掌握权力并共同治理国家,自然是以人民为本位的国家,其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国家是基于人民意志建构与治理的,因而,人民对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与制度的服从,同时也是对自我意志的服从。人民既是主权者,同时也是主权的服从者。其二,国家以及国家政权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说,就是国家的一切工作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人民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是以社会不分化为两大对抗阶级为前提的。换言之,它在政治上始终不是国家权力掌握在某个阶级或集团手中,从而形成一部分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马克思在分析巴黎公社时指出:“公社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24)正是这一点,使得社会主义国家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同时也正是这一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的方式与逻辑,不可能与现代国家的完全相同。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依据自身的内在逻辑来组合国家以及国家机器的各种要素的,其结果往往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拥有现代国家政权要素以及这些要素运行所需要遵循的一些原则,但其权力的组织、结构与运行则与典型的“现代国家”有很大不同,这其中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不实行三权分立、不实行多党制等等。

      从国家政权运行来看,人民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拥有实践人民整体掌握国家权力,并决定国家权力运行全局的制度安排,如苏联东欧国家当年运行的苏维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类制度拥有两大基本特点:其一,为了体现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其代表机构的代表在结构上与全社会的人民构成结构具有整体的对应性,可以说它是缩小的“人民群体”。这决定了代表的选举方式与西方议员的选举方式完全不同,它对选举出来的人员结构必须有一个总体安排和平衡,而西方选举出来的议员,不过是选区选举出来议员的集合体,其结构不是预设的,因而,它不是选区选民意愿反映的复合,而是人民整体意愿的综合。其二,代表机构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并借此产生和监督政府以及执法机构。这种制度安排保障了人民整体拥有国家权力,同时也使得三权分立在社会主义国家变得不可能,因为三权分立从根本上消解了人民整体掌握国家权力的所有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没有确立制约与制衡,所不同的是这种制约不是横向为主,而是纵向为主,即人民制约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制约其所产生的政府与执法机构。

      第三,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追求现代化深度发展的共和国。社会主义既是现代化发展运动的成果,同时也是将现代化发展运动引导到共产主义发展运动的实践平台。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具备相当充分的现代化要素,而且要具有使现代化要素得到更加充分、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发展的基础与能力。为此,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应该为现代化的深度发展提供两大要素:一是以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新型生产关系;二是基于劳动者对生产资料重新占有而形成的真正自主的个人。前者为经济与社会出现巨大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后者赋予个人自主发展以巨大的空间与可能。社会主义共和国所创造的这两大可能,正是现代化获得深度发展的内在动力。对于处于现代化发展运动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其所有的价值与意义就在于能够通过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使人类的现代化发展运动走向深入;同时,也通过不断深入的现代化发展,使人与社会的发展不断跃升到新的境界,直至迈入共产主义的现实运动。这决定了创造人与社会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轴心。围绕着这个轴心,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必须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必须创造更加真实而全面的民主。更加真实的民主,一方面体现为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不仅拥有更加自主的经济与社会地位和权利;而且拥有更加直接的途径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体现为国家的组织方式与运行方式,能够拥有更加成熟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以来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担当国家事务的管理。而更加全面的民主,则体现为民主不仅在政治领域,而且在更加广泛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领域得到全面发展,并逐渐从制度形式,发展为一种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不应该是以资本主义所创造的现代民主为目标的,而是应该以社会主义内在使命与发展阶段所决定的民主形态为目标的。

      其次,必须创造更加先进的生产力。在现代化的大逻辑中,更加先进的生产力,一方面取决于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与跃升。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能够使人的创造力,包括科学技术的创造力得到极大的迸发。为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拥有最先进的制度安排,以推动科技创新;必须拥有最先进的大学,以推进知识的生产与创造;必须拥有最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以保护和鼓励所有的创新与创造。社会主义不能在这些方面拥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形态,其现实存在与未来发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提高与保障。

      最后,必须创造更加崇高的价值信仰。人是有精神的,精神水平的高度往往决定人的境界、能力与贡献力的高度和水平,进而决定社会发展的状态与水平。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应该要创造先进的制度,并使其不断充实、丰富与完善;而且要创造更加崇高的价值信仰,来提升人们的精神世界与思想水平,进而整体提升全社会的精神水平与文化境界。没有人的精神健全,也就不可能有健全的社会;同样,没有人的思想崇高,也就不可能有高品质的社会。

      这三大规定性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行动与发展的价值基础与目标指向,它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行动,不仅要有现实的功用与意义,而且要有全局的效应与长远的意义。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价值选择、目标设定、任务安排以及路径规划,都不可能是资本主义国家建设的简单翻版。社会主义国家所要承担的时代任务与历史使命,决定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发展必须是高质量的,长远性的,因而,其建设和发展过程,既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同时也需要社会的有效参与和配合,这其中还包括作为现代化发展重要机制的市场力量。在马克思看来,在发达的欧洲社会,工人阶级革命之后,工人阶级可以通过自身的联合以及国家政权来形成推动国家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主体与制度机制。然而,实践的中的社会主义往往是在落后国家建设起来的,既缺乏工人阶级的整体力量和先进性基础,又缺乏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制度资源与经济质量。在这样的条件下,要快速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就必须在工人阶级基础上形成一个强大的组织力量,一方面担负起领导、组织和发展工人阶级的任务与使命;另一方面担负起建构与完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任务与使命。这个力量就是共产党。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不是民主政治运行的产物,而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物,其与生俱来的使命就是:代表先进生产力,通过先进生产力的组织来建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履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其成功的实践证明,共产党使命担当以及作用的发挥,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可能与发展成效。

      三、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

      政党是现代国家组织与运行的基本要素,而且政党对现代国家的重要性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于是,政党以及政党制度就自然成为评判与分析现代国家性质与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风向标。到目前为止,政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政党制度,各国都不完全相同,其中,最泾渭分明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而在资本主义国家看来,这种政党制度是违背现代民主原则的。于是,共产党领导就往往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攻击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大口实。而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如果放弃了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与政权也就不成立了,因而,共产党领导是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合法性的根本问题。由此,我们再度深刻地感受到社会主义国家所处“从国家到非国家”的历史状态带来的现实紧张。当然,这种紧张不是社会主义内生的,它一方面来自社会主义与当今世界格局、与当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之间的不对称;另一方面来自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建设和发展的制度安排与领导方式不完善。

      如果在现代国家建设的框架内来理解和把握共产党,人们往往从现代国家的民主逻辑出发来定位和把握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地位与作用。在这其中,最具共识性的是: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而最具争议性的是:共产党为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唯一的执政党。(25)但如果从科学社会主义来把握共产党,人们自然就会从阶级革命来把握共产党,视其为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并最终掌握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力量。可见,对社会主义政党的把握,有两个维度:一是执政的维度;二是革命的维度。必须指出的是,革命的维度并不会因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治革命的胜利,掌握政权而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为,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与历史使命来看,社会主义要推动人类历史发展完全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发展状态,就必须不断进行现实结构的革命性改造。不同的维度塑造了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两个不同的政治角色:一是领导力量;二是执政力量。到目前为止,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理论上与制度安排上没有彻底协调好共产党的双重角色。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实践存在现实紧张感的重要原因。

      长久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发展一直面临这样的现实紧张感: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发展来说,共产党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力量;但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存在与运行,往往与由现代国家要素建构起来的国家制度及其运行原则存在紧张关系,进而面临执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挑战。过往的政治实践与理论探索表明:要在理论和实践上缓解、并最终解决这种紧张感,既不能简单附会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也不能简单强调社会主义国家建构与实践的现实逻辑,因为这些努力都只能部分说明问题,局部缓解紧张,无法从理论上获得根本的解决。要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途径还是要回到科学社会主义本身,回到科学社会主义创立者马克思所提供的理论逻辑之中。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与伟大之处在于,对于历史与现实的任何关怀,都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以及人类社会的现实大格局出发的。马克思明确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26)这决定了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把握,既不是从所谓的普世价值出发,也不是从历史运动的当下逻辑出发,而是从整个人类发展的总体规律出发。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强调:“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7)这个个人在成为人类历史第一个前提的同时,也成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要素。人之所以能够创造人类历史,是因为人拥有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能力。人的生产劳动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Verkehr]为前提的。”(28)人的生产和交往必然组成社会;而生产发展所导致的社会利益冲突,必然形成国家,以维系社会,进而维系人的生存与发展。这样,个人、社会与国家就成为人类社会组织和发展的三个基本要素,它们之间循环作用,共同决定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在这三个要素中,个人的因素,既是起始性的、也是决定性的;国家作为历史产物,将在个人获得充分自由,能够完全主宰自己存在的时候消亡。

      马克思就是在这样的逻辑框架下思考历史、观察现实的,而其逻辑起点始终是个人。因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决定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形态与发展。马克思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29)在这里,马克思以18世纪为界,将个人的社会存在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独立的个人存在,体现为个人从属于共同体;另一种是独立的存在,包括共同体在内的各种社会联系,不再是个人的目的,而是个人的手段。马克思认为正是因为个人的存在在18世纪从不独立的存在发展为独立的存在,人类文明发展进入了现代化发展时期;与此同时,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内在逻辑关系,也自然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为此,马克思详细比较了个人的这两种存在状态所带来的全方位的差异:

      “在前一种情况下,各个人必须聚集在一起,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本身已作为生产工具而与现有的生产工具并列在一起。因此,这里出现了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和由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之间的差异。耕地(水,等等)可以看作是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在前一种情况下,即在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的情况下,各个人受自然界的支配,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受劳动产品的支配。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财产(地产)也表现为直接的、自然形成的统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表现为劳动的统治,特别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即资本的统治。前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各个人通过某种联系——家庭、部落或者甚至是土地本身,等等——结合在一起;后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各个人互不依赖,仅仅通过交换集合在一起。在前一种情况下,交换主要是人和自然之间的交换,即以人的劳动换取自然的产品,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主要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的交换。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具备普通常识就够了,体力活动和脑力活动彼此还完全没有分开;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脑力劳动和体力活动之间实际上应该已经实行分工。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有者对非所有者的统治可以依靠个人关系,依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共同体[Gemeinwesen];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统治必须采取物的形式,通过某种第三者,即通过货币。在前一种情况下,存在着小工业,但这种工业决定于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的使用,因此这里没有不同的个人之间的分工;在后一种情况下,工业自由在分工的基础上和依靠分工才能存在。”(30)

      这个深刻而详细的对比,揭示了现代与前现代之间的根本差别。这种差别除了必然反映在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生产过程以及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上之外,也必然反映在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已经多少指出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所存在的前后差异:即在前一种情况,基于个人对共同体的从属,统治可以通过个人关系或共同体来实现;而在后一种情况,基于个人互不依赖的关系,统治者必须通过第三者,即货币这种物的形式来实现。马克思指出“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31)因而,随着“个人的生活过程”的革命性变化,现代化运动中形成的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然完全不同于前现代的个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中最大的差别就是:从个人从属社会共同体,国家与社会一体,发展为个人独立,国家与社会二元存在。马克思指出:“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括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32)所以,“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与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在这里,人是国家的真正原则。但这是不自由的人。所以这是不自由的民主制,是完全了的异化。”到了现代,随着个人的独立存在,私人的生活也就自然从国家中抽象出来,与此相应,政治国家也就从社会中抽象出来,从而与社会形成二元的结构关系。(33)马克思认为,这种私人生活的抽象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结果。他说:“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这种18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34)这种独立个人的出现,很快就被当时的理论与预言家抽象为现代历史运动的逻辑起点,并由此来建构用于指导现代国家建设的理论。马克思指出:“在18世纪的预言家看来(斯密和李嘉图还完全以这些预言家为依据),这种个人是曾在过去存在过的理想;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新时代所具有的。”(35)于是,在现代化背景下,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就在理论上被规范为这样的关系:个人通过契约联合组成社会,即现代社会;现代国家是与这样的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产物,其权力来自人民转让与托付。在这样的理论逻辑中,相对于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来说,个人是自由的主体;正因为这种自由,才有理论上个人通过契约组成社会,组建国家之理性推导。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组织原则和运行方式,都源于这样的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人们对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的困惑与质疑也都来自这样的理论逻辑及其背后的历史错觉。

      然而,马克思认为“这种18世纪的个人”,实际上并非完全独立与自由的个人。因为,在现代的生产体系和社会组织中,这些独立的个人虽然可以不再从属于具体的共同体,但却无法逃脱分工所形成的规定性;与此同时,由于社会没有走出阶级对抗,任何个人的存在不免要组成阶级,而组成的阶级对个人来说,又是独立的。于是,这些独立的人“可以发现自己的生活条件是预先确定的:各个人的社会地位,从而他们个人的发展是由阶级决定的,他们隶属于阶级。这同单个人隶属于分工是同类现象,这种现象只有通过消灭私有制和消灭劳动本身才能消除。”(36)所以,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个人自由,实际上是源于“他们的生活条件对它们来说是偶然的”,因而,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37)马克思将这种个人称为“偶然的个人”。正是这种个人自由的被规定性、偶然性以及脆弱性,使得实践中的资本主义国家很快就将作为其逻辑起点和制约力量的社会,紧紧地缠绕在自己的怀中,“无处不在的复杂的军事、官僚、宗教和司法机构像蟒蛇似地把活生生的市民社会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38),以至于国家差不多又回到了专制君主时代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现代化运动建构的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也由此逐渐走向全面异化。为此,社会主义主张:社会主义的使命就是要超越这种异化,并以推动人类社会向共产主义发展自己的历史使命。

      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与资本主义国家同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历史阶段,但其得以建构的现实前提、价值基础和历史使命是完全不同的。由于它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所以,它既必须具有现代国家的功能,同时又必须具有非现代国家的架构。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它必须具备现代国家运行所应有的基本要素和能力;从架构的角度来看,它必须用全新的逻辑来组合这些基本要素,使其既具有很强的发展能力,同时又能为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最大的可能与空间。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个人要获得真正的自由,社会要获得真正的解放,最关键的就是要消除生产资料与劳动的分离以及这种分离所带来的物对人的统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个人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成为现实;而从实现这种占有所采用的方式来看,这种“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实现,由于无产阶级本身固有的本性,这种联合又只能是普遍性的,而且占有也只有通过革命才能得到实现”。(39)正如“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一样,(40)也只有在这种联合中,个人才真正实现“自主活动”,获得真正的自由,从而使原来“偶然的个人”发展为能够“自主活动”的“个性的个人”(41)。于是,在国家建构的现实进程上,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是完全颠倒的:即它不是通过解放个人,建市民社会,进而建民主国家;而是首先将个人联合起来,通过占有生产力总和,实现个人的自由,创造社会的解放,进而使社会主义国家成为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从国家建设的具体实践来看,这种个人联合,既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前提。实现这种个人联合的力量和机制只能来自无产阶级自身,共产党由此应运而生。

      由此可见,共产党既是无产阶级革命的要求,同时也是建立不是原来意义上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要求。个人的联合是社会主义国家建构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架构的基础。这决定了“社会解放”要成为真正现实,并在实践中保持社会对国家的主导性,就必须以个人的联合为前提。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联合不是创造基于个人组合而成“个人的全体”,而是创造每个人都是生产资料与国家财富主人“全体的个人”。马克思指出:“在迄今为止的一切占有制下,许多个人始终屈从于某种唯一的生产工具;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须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归全体个人支配,不可能归各个人支配。”(42)从这个意义上讲,全体个人对现有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既不是国家权力作用的结果,也不是社会自行组织的产物,而是力图占有生产力总和的个体联合。显然,这种联合反而成了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存在和运行的前提。

      这样,处于“从国家到非国家”过渡形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形成了与原来意义国家不同的架构:联合起来的个人,即全体个人,自主的社会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在这样的架构中,联合起来的个人是个人独立的前提与基础,其现实体现就是以生产资料为社会占有所形成的人民力量。这个不可分解的力量掌握国家权力,才能构成社会主义社会与国家,而维系这种不可分解的人民力量,用马克思话来说,就是“全体个人”,其核心组织就是共产党。共产党与不可分解的人民力量是一体的,失去了共产党,不可分解的人民力量也就不可能存在;与此相应,全体个人就不可能占有生产力总和,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也就失去了存在与发展的所有基础。反过来说,如果共产党不能通过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将个人联合成为不可分解的人民力量,并实现当家作主,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和基础,同样,社会主义国家也失去了存在与发展的所有基础。

      由此可见,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以及作为唯一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不能从现代国家的一般民主理论与逻辑来理解和把握,而应该从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逻辑、构成形态以及历史使命来理解和把握;应该从社会主义国家所处的“从国家到非国家过渡”的历史方位来理解和把握。正如现代国家的一般民主理论对现代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有其内在的规定性一样,社会主义的国家建构理论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以及党的领导与执政也有其内在的规定性,具体来说主要有:(1)人民联合为整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2)联合一体的人民是社会与国家的前提;自主的个体是社会的主体,联合一体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而存在,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力量,而不是相反。(3)国家权力不是由部分人掌握,而是由全体人民来掌握,因而,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自我统治的国家,人民既是主权者,同时也是主权的服从者,其服从的是人民自我意志。(4)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变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因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不能套用现代国家的一般民主模式,而应该将现代国家的一般民主模式转化为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模式。(5)人民要联合为不可分解的一体,除了需要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之外,还需要一个能够创造和维护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核心力量,这就是共产党。人民的一体性,决定领导核心的唯一性;人民的认同性,决定核心的领导性。(6)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就是一个:将人民联合为不可分解的一体力量,既保障其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也保障其当家作主,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上述这些规定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政权的组织形态,在架构和内在逻辑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尽管这两类国家同处于现代化发展运动的时代。正是这种不同,使得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具有全新的可能与全新的前途。

      四、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行动路径

      依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承载的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所以,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43)列宁解释道:“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由脱离人民的武装队伍来控制群众”,(44)换句话说,就是少数人通过国家机器统治多数人的国家。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逻辑起点,就是如何使广大的人民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主体。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个逻辑起点不是绝对真理的产物,相反,它是一定现实历史运动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所带来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的结果。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历史行动,不像资本主义现代国家建设那样,从神圣化绝对的真理出发,进而掀起革命的浪潮;而是从把握无产阶级现实的根本利益出发,使其成为推翻一切阶级统治、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动力与实践主体。为此,恩格斯强调指出:“深入考察这一事业的历史条件以及这一事业的性质本身,从而使负有使命完成这一事业的今天受压迫的阶级认识到自己的行动的条件和性质,这就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理论表现即科学社会主义的任务。”(45)

      在马克思恩格斯观念中,无产阶级的历史运动是世界性的,因而,更多地是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运动,具体来说,就是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历史运动去把握无产阶级建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实践的。然而,实际展开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建设实践,虽然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时代背景,但其实践的实际空间都是地域性或国别性的。列宁就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各个国家是极不平衡的。而且在商品生产下也只能是这样。由此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社会主义不能在所有国家内同时获得胜利。它将首先在一个或者几个国家内获得胜利,而其余的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资产阶级以前的国家。”(46)在此,列宁不仅道出了“社会主义可以在一国率先胜利”的著名论断,同时也道出了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可以有共同的历史取向,但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历史与社会基础。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不仅要从劳动阶级的现实利益出发,而且要从所在国家特定的历史与社会条件出发。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发展史上出现过的模式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实践都以失败告终,历史再度表明: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一定要从社会、历史与文化的现实出发。这个原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实践中获得了充分证明。

      因而,社会主义虽然强调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的必然,但其国家建设的具体实践却不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从资本主义所追求的绝对真理及其包含的绝对价值出发,而是从人类发展的基本规律与本国发展的实际国情出发。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在世界上发展,不是基于绝对价值的输出来推广其制度与社会,也不是基于意识形态的传播与征服来拓展其势力范围与国际空间,而是基于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形成的内在历史力量以及各国人民的自觉选择。换言之,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上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不是从绝对真理出发,而是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出发;不是从普世价值出发,而是从客观的实际出发;不是从神圣的模式出发,而是从自主的探索出发。显然,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与行动逻辑,与此相应地也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建构与国家建设模式。尽管由于人类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结构的限制,科学社会主义的现实实践尚未发展为世界性的潮流,但其在中国的有效实践证明:科学社会主义只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发展与实践,其所拥有的内在生命力与活力依然是巨大的,依然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加合理、更加有效、更加全面的现代化发展。

      从1917年十月革命以来,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与现实实践已近一个世纪,它既成就了当年的苏联以及今天中国的崛起,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正因为有过失败与成功的反复洗礼,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的人类文明发展中逐渐成熟为一种可建构、可运作、可发展、可信仰的社会制度体系与社会发展形态,从而在资本主义占主导的世界体系中开辟出人类未来发展的新路径、新前景与新形态。结合科学社会主义实践所得出的经验与教训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可以将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行动逻辑与实践路径展现如下:

      第一,立足国情。马克思始终认为,社会主义不是观念的产物,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不是从理念或教条出发,而是从实践所根据的国情与民情出发。对于任何社会来说,不论社会主义对其来说是多么远大的目标、多么崇高的理想,其发展都是从历史、社会与文化所规定的现实出发的。现实的国情,决定发展的历史阶段,决定发展的战略选择、路径选择,从而决定发展的模式与道路。所有的经验与教训都证明,任何脱离国情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最终都将遇到挫折、甚至是失败。

      第二,遵循规律。遵循发展的规律是立足国情发展的必然要求。不论是从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理想出发,还是从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出发,都应该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把握社会主义,进而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规律把握社会主义。从人类文明发展规律来看,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之后出现的,没有资本主义的有效发展,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发展的可能,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超越,不是以割断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为前提的,而是以将资本主义的发展成就有效地转化为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与资源为前提的。就社会主义发展本身,无论社会主义如何超越资本主义,其所处的时代依然是前共产主义的现代化时代,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坚持以公有制为核心,但其现实的发展不能超越出现代化历史运动的现实规定性,例如现代化的逻辑、市场经济的逻辑、民主化发展的逻辑以及今天日益强盛的全球化的逻辑和网络化的逻辑。所以,遵循规律发展国家,不仅能够很好地定位其发展的历史方位;同时,也能很好地把握社会主义发展所应该借助的时代潮流、制度资源与发展空间。只有这样的发展,才是真正理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与现代国家建设,从而创造社会主义社会实质性的进步与发展。

      第三,以人为本。现代化是以承认并促进人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独立自主为前提的。社会主义超越资本主义之处在于:不仅承认并促进人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独立自主,而且从两方面来保证这种独立自主能够转化为人的全面发展:其一是逐渐消除劳动的异化,使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同时,劳动者能够共享整个国家的进步与发展;其二是个人的自由确立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摆脱了阶级对抗与统治所带来的种种局限,获得更大的自由与平等空间与发展可能。因而,社会主义社会所强调的以人为本,与资本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这里的人不仅指作为个人存在的人,而且指作为当家做主的人民的人;这里的人不满足于政治与法律上的自由状态,更重要的是追求人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样的“以人为本”出发,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人与自由关系的建设与发展都拥有了不同于资本主义但同时又力图超越资本主义的逻辑与形态。

      第四,持续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更全面、更大规模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使命,也是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合法性所在。可以说,没有生产力的有效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不能创造生产力持续有效的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相比较资本主义发展来说,社会主义所创造的发展应该是能够克服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可持续的发展。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组织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制度形态、组织形态、运行形态以及管理形态,应该在充分吸收人类文明发展成就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特色与优势。中国的发展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只要真正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充分尊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与发展规律,就有能力预防与克服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有能力创造可持续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应该追求的境界。

      第五,依法治国。法治是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处于现代化发展时代的社会主义建设,既需要国家的有效作用,同时也需要国家的规范作为,从而使国家能够真正成为人民掌握、人民治理的国家。为此,应该将人民治理国家确立在依法治理国家的基础之上,其本质有两个:其一是将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与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依据,从而使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和认同等同于对自己的意志的服从与认同,并由此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其二用制度全面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体系,使民主真正制度化、使法治真正规范化、使治理真正法律化。为此,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应该努力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应该让制度在国家治理中起根本作用;应该使法治成为普遍的原则;应该让权力与权利的制度化平衡成为国家稳定与发展的基础。

      第六,公平正义。任何国家都是通过组织、制度与价值建构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在这其中,价值是国家建构的灵魂,决定着制度使命与组织形态。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体系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体系不是基于抽象人性所形成的理性设定,而是来自人与社会发展的具体而普遍的要求,因而,其使命不在于赋予抽象的人以价值规定,而在于赋予实实在在的人与社会关系以合理的原则。因而,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超越了自由、平等、博爱,而凝聚为公平正义。这个价值原则既协调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也协调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既协调了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关系,也协调了个人发展与制度规范之间的关系;既协调了价值与制度的关系,也协调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公平正义,是一种道德秩序;是一种社会制度;进而也是一套政策体系,因而,它能够从道德、制度与政策三个层面建构和支撑社会主义国家体系,并决定国家的运行与行动。

      第七,合作共享。相对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所产生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异化:即创造财富的人不享有财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优越性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拥有财富,其途径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而逐步消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尽管现实表明,市场经济的存在决定了消除这种分离是不可能的,但作为协调社会财富资源分配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从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出发,让劳动创造的社会总财富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共享,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说,就是劳动人民共享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果。然而,这种共享不应该是权力主导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结果,而应该是各财富创造主体在经济与社会运行的各环节团结合作、实现共赢的结果。没有合作与共生的基础,共享就缺乏其内在的机制与现实的合法性、合理性。在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共享一定是建立在各共享主体在创造财富、促进发展中是相互合作,携手共进的。因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与治理体系,应该是创造与巩固合作的制度与治理体系,应该是能够让社会每个人共享国家发展总成果的制度与治理体系。

      第八,和平共处。任何国家的生存与成长,既需要内部的协调与成长动力,也需要外部的环境与资源。社会主义是以追求人类的进步与发展为使命的,因而,国际主义与和平主义是其内在的本质属性,其具体体现就是在追求国家发展,建构国家发展的外部环境中,秉持的原则与战略就是和平共处。和平共处,既是处理国与国关系,建构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与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各国在国家舞台上赢得尊严,创造发展机遇与空间,贡献人类与世界的基本战略,因而,实践中的和平共处蕴含丰富的内容与实践形态。社会主义对人类文明发展的根本贡献,就是创造人类社会的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因而,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对这个原则与战略的任何偏离,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侵蚀和伤害。

      以上的概括和提炼,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中国发展模式为现实依据的,由此提炼出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行动逻辑与行动路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人们既可以按图索骥地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也可以将其视为一套可借鉴的体系,来评估相关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然而,这一切努力的目的,不是在于清晰地判明哪个国家是社会主义,哪个不是,而是在于为世界各国进行社会主义探索和实践提供原则、战略与路径。

      全文分析表明,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以人民为本位,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个简单的价值追求,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所在。这里的“人民”,不是简单的社会成员集合体,而是人们在共同占有生产力总和中形成的不可分解的“全体个人”。正因为以人民为本位,实践人民当家作主,使得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逻辑起点、行动议程以及目标追求,都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所代表的现代国家。处于现代化发展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它是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这决定了人民为本位,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架构的基础。共产党的领导就建构在这个基础之上,既保证了人民成为不可分解的“全体个人”,同时也使得个人获得全面发展的可能,成为有个性的个人。总之,以人民为本位,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与基础,也是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合法性所在,所以,它自然成为科学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理论体系的轴心。

      ①马克思认为:“最初人类,人们像畜群一样慑服于自然界,带有纯粹的畜群意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31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⑥⑦⑧⑨⑩(11)(1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页,第719页,第719页,第721页,第732页,第722页,第719~720页的注释,第739页,第74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0页。

      (15)《列宁全集》,第31卷,第161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6)《列宁选集》,第3卷,第17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7)(18)(19)(21)(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4~105页,第59页,第59页,第95页,第95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28页。

      (23)(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64页,第97页。

      (25)列宁就认为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政权的国家是:“唯一的执政党在进行管理”的国家。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69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6)(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7页,第67页。

      (28)(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页,第103~104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1)(36)(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1页,第118页,第120页。

      (32)(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3页,第284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4)(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页,第2页。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1页。

      (39)(40)(41)(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29页,第119页,第119~123页,第129页。

      (43)(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4页,第65页,第760页。

      (44)《列宁选集》,第3卷,第65页。

      (46)《列宁选集》,第2卷,第72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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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理论: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探索_科学社会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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