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与民族认同:西欧民族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_英国政治论文

选举与国家认同——西欧民族国家构建的历史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欧论文,国家论文,民族论文,经验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选举在现代政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体而言,学术界对于竞争性选举的功能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选举具有自下而上的联系功能,即选举是联结国家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选举不仅规定了录用政治人物和组建政府的方式,而且迫使政治人物和政府在施政过程中不断回应民意要求、制定和推行符合民意的各种政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选举主要扮演的是自上而下的控制功能,即政治精英通过选举来确立统治的合法性,巩固自身的地位,并影响和塑造民意的形成。上述两种极端的观点,要么是经纯粹的逻辑推理而得出,要么是从西方国家当今的选举现实中归纳而来,对后发展国家政治发展的借鉴意义有限。有鉴于此,有必要从历史经验的角度来考察选举在西方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在这个过程中选举本身发生了哪些变化。

民族国家构建:危机与出路

(一)民族国家构建中的认同危机

自从第一个现代国家即弗里德里希二世的西西里王国(1194年至1250年)诞生以后,欧洲的政治统治单位便朝向两个引人注目方向的发展:一方面是数量越来越少,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那句著名的话是这个趋势的最好注脚:“1500年的欧洲包括了大约500个或多或少具有独立性的政治单位,而1900年的欧洲只剩下大约25个这样的单位。”①另一方面,政治单位的样式越来越单一,自由市、行省、领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规模狭小的政治共同体逐步被民族国家(nationstate)②这种统一的政治形态所替代。民族国家的诞生不仅仅是改朝换代、江山易主,而且经过了对旧有的政治单位的结构性改造。罗伯特·吉尔平精炼地总结了这种新的政治形态区别于以往政治形态的本质性特征:

首先,存在着一个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强大的中央权力机构,在与邻国明确界定的领土内行使控制权。统治者在合法使用武力上拥有垄断权,并有官僚和一套调整人们日常生活的法律为其服务。与此相反,罗马国家只关注军队和财政。第二,现代国家的社会和经济以复杂的阶级结构和劳动分工为特征;早先的社会则基于一种较简单的经济之上,一般是由一个贵族阶层和一伙群众组成,或加上某些起作用的等级。第三,民族主义的意识培养,内聚力和对国家的忠诚;民众以主人自居的心理和对国家福利承担义务的情形在早先的社会中非常少见,除了某些部落和城邦以外。③

吉尔平的概括,抓住了民族国家特征的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国家性”(stateness)和“民族性”(nationness)。④前者对应着吉尔平所说的民族国家的前两个特征,它是对国家的治理结构和政治权力运行方式的描述,属于民族国家特征的客观面向;后者对应着吉尔平所说的第三个特征,它所描述的是被统治者对国家共同体的态度、情感和心理取向,可以称之为民族国家特征的主观面向。传统政治单位经过合并、重组和现代化改造,获得国家性和民族性的过程,就是民族国家构建(nation-state building)⑤的过程。国家性的需要,是由国家任务所决定的。为了让国民服从,就需要建立强大的中央机构,掌握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控制社会中的潜在暴力,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过激行为;为了维持行政管理和抵御外部威胁,就需要保持国家的开支,进而需要监督经济生活、安排财富流动和掌握一部分国民收入。⑥蒂利以正式的自主性(autonomy)、与非政府组织的差异性、集权化和内部机构的协调作为衡量国家性的标准,认为1500年以来的欧洲表现出一种国家性增长的总体趋势:16世纪是国家性显著提高的时期,17世纪是国家缔造的疯狂时期,18世纪是(国家性)巩固的时期,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是那些在1800年还存在显著差异的政府逐步趋同的年代。⑦

民族国家构建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民族性来构建国家认同。按照日常使用和学术讨论的情况,“认同”(identity)主要指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是“同一、等同”,指某一事物与另一时间和地点之另一事物为相同事物的现象,这主要出现在哲学讨论中;第二种含义是“确认、归属”,确认是指一个存在物通过辨识自己的特征而把自己与他物相区别(这个意义上的identity也译成“身份”、“特性”),“归属”是指一个存在物通过辨识自己与他物的共同特征而把自己与他物联系起来;第三种含义是“赞同、同意”,这带有明确的“主观选择”的色彩,比如“政党认同”(party identification)就是指一个人对一个政党及其政策的赞同和支持。⑧我们所说的国家认同,主要取“认同”的第二种含义,即个体或群体在情感上和心理上对于国家的归属,或者个体或群体对自己归属于某一个国家的确认。正如韦伯所言,“民族国家绝非只是单纯的‘上层建筑’,绝非只是统治经济阶级的组织,相反,民族国家立足于根深蒂固的心理基础,这种心理基础存在于最广大的国民中,包括经济上受压迫的组织。”⑨换句话说,除了物质手段的支持,民族国家的维系还需要建立在一种共同的心理基础之上。这种心理基础就是对民族国家的认同。

任何共同体都需要借助一种被其成员所认可的共通性来获得成员的认同,否则难以长久维持。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涂尔干、帕森斯以及其他许多思想家,都强调对某种共享信念的认同对于维护和增强共同体凝聚力的重要作用。在前现代的政治共同体中,认同所依赖的共通性往往存在于狭隘的、地域性的血缘关系或风俗习惯之中。民族国家以确定的领土边界(border)取代了边陲(frontier),⑩把部落的、种族的、地区的或亚国家的团体等各种异质性的群体聚合到一起,在其人口中很难找到自然属性方面的共通性。因此,民族国家于诞生之初,就面临着严重的认同危机。20世纪60年代,政治发展理论在回顾欧洲的发展经验时系统总结了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所面临的六大危机,即认同危机、正当性危机、贯彻危机、整合危机、参与危机和分配危机。其中,首要的和最根本的危机是实现共同认同感的危机,一个新国家中的人民必须把民族国家的地域当作是他们真正的家园,他们必须感到,作为个体他们自己的个人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他们对于地域分界的国家的确认所规定的。(11)

(二)非制度的解决方案及其局限

从西方的历史经验来看,为了弥补传统社会的地域—文化型认同与民族国家认同之间的裂痕,民族国家纷纷采取政治性建构的方式即民族整合(national integration)来实现国家共同体内部的认同一体化。通过诉诸宗教上的联系,语言上的共性,共有的制度传统,以及含义不明确的共同历史经历或命运,现代国家试图构建出一种强烈的、具有实际效果的民族感,这种民族感不仅能够超越特殊的、地方性关系,同时也可以缓和经济现代化进程中越来越重要的市场关系所导致的跨地域、以利益为基础的显著差异。(12)蒂利用民族化(nationalization)这个概念来说明各个不同的地方性族群被整合到现代民族国家之中的过程,并且指出了民族整合政策给统治者带来的好处:

统治者更加自觉地操纵国家权力的尝试之一,就是在实施直接统治过程中频繁地对其人口进行同化。在统治者看来,在语言、宗教和意识形态方面存在同质性的人口,具有形成反对王室要求的同一阵线的危险;同质化使实施分而治之的政策的成本变得更高。但是,同质性也具有很多补偿性的优势:在同质的人口中,普通人更容易认同他们的统治者,沟通将变得更加有效,在一个地方取得成功行政创新更容易被推广到其他的地方。此外,人们感受到一种共同的起源,因而很容易团结起来对抗外部威胁。(13)

在19世纪,主要有四种观点为民族整合提供了理论支持。(14)第一种观点把少数族群被民族国家所同化看成是历史的必然性,其代表人物是黑格尔。(15)在黑格尔看来,历史的发展具有理性的结构,并不是任意的和偶然的,国家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最完满的形式,“政治国家”通过一种普遍意志把整个民族凝聚成一个统一的共同体。因此,一切有助于促进国家发展的过程,都体现了一种世界精神或历史进步。少数族群被同化到更大的社会之中,野蛮民族被文明国家所征服,是历史理性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种观点来自19世纪英国的自由派,他们主张,以社会同化形式实行的民族整合政策,虽然不为少数族群所欢迎,但是从长远来看对少数族群自身是有利的。例如,1847年英国政府的威尔士特派官员指出,威尔士当地语言是威尔士道德进步和商业繁荣的巨大障碍,所以在威尔士推行英语化是造福当地的举措。1861年J.S.密尔在其著名的《代议制政府》一书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说:“经验表明,一个民族合并和被吸收到另一个民族是可能的,并且当它原来是一个低等的和落后种族的时候,这种吸收对它就大大有利。”(16)第三种观点认为,代议制民主应该建立在共同情感的基础之上,而在缺乏这种情感基础的国家代议制政府很难运行,这个观点也来自J.S.密尔。在密尔看来,“一般来说,自由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政府的范围应大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在一个由不同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缺乏共同情感,特别是语言不同的人民中,不可能存在实行代议制政府所必要的统一的舆论。”(17)最后一种支持民族整合的观点认为,民族整合乃是构成政治权威的可靠基础。比如,阿克顿虽然主张一个民族国家不应该让优势民族压迫、同化或驱逐弱势民族,而应该用人道和文明的方式保持民族共存、满足不同民族的需要,但是他同时也认为,民族因素是政治能力的基础,一个国家的形式和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族国家中的先进民族所决定的。(18)

上述民族整合理论从不同角度指出了克服民族国家认同危机的一个共同的方向,即构建同质性的国家。黑格尔的思想是一种终极性的目的论,英国的自由派是功利取向的,密尔强调了民主制的运行对同质性的要求,而阿克顿则是包容性的,企图在多样性之中寻求统一性。阿克顿虽然没有明确给出实现多样统一的具体措施,但是为我们理解同质性打开了思路。按照一般的理解,在一国之内,同质性意味着语言、族群、风俗、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单一性。这种理解强调了同质性的客观层面,却忽视了其主观层面,即同质性也可以是对共同信念的信奉,表现为对国家主权和国家治理规则态度倾向上的一致性。民族国家的现实特征,使得对于同质性的主观理解尤为重要。因为,如果按照客观层面来理解同质性,构建同质性的方式只能是民族清洗、民族排斥或者强制性的民族同化等,而从主观层面来理解同质性,其构建的方式包括:通过教育体制进行社会化活动,创造国家认同的象征资源(神话、旗帜、歌曲等),以及建立一种能够把社会各个部分整合到国家体制之中的政治制度。本文着重从民主制度建设的角度阐述国民同质性和国家认同的建构,尤其侧重分析投票选举体制的确立过程,对民主国家认同构建的作用。

投票的平等化与政治化

(一)投票权扩大的过程

平等是民主的内在价值,投票权的平等直接与政治平等联系在一起。总体来看,投票权平等化在欧洲的发展是渐进和缓慢的过程,从投票权为极少数人所有到实现“一人一票,票票等值”(one man,one vote,one value),经过了100多年的时间。克拉玛尼(Daniele Caramani)从功能的维度将投票权平等化划分成两个过程:(1)赋予投票权(enfranchisement)的过程:废除对投票的资格审查(收入、课税、财产等)和能力要求(教育、职业等);(2)投票条件的平等化过程:主要是从一人多票到一人一票、从公开投票到秘密投票以及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19)克拉玛尼认为,有必要区分这两个过程的理由是,因为一个国家成年人口可能已经完全被赋予了投票权,即已经解决了参与权利的包容性问题,但却仍然存在一人多票、秘密投票或间接选举的情况,而这也是有违平等原则的。斯泰因·罗坎(Stein Rokkan)则从时间的角度把投票权平等化的过程概括为下列五个阶段:

1.早期的前革命阶段:投票权有了显著扩大,但都或明或暗地为政治公民资格设置条件,即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必须是属于某一等级(贵族、神职人员、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团体)的成员;

2.投票规则的标准化阶段:在纳税选举体制(régime censitaire)下,为政治参与制定了严格的规则,符合既定财产或收入标准的公民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3.大众动员的第一阶段:投票权取得了巨大的扩展,但是,在一人多票(multiple votes)和选票转化成代表的不同比例的制度安排之下,形式上的不平等影响仍然持续存在;

4.男性投票权阶段:所有针对既定年龄男性的重大社会经济的资格限制都被取消。虽然在同一选区内选民的投票权利不存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是在不同选区之间选票份量的差异仍然存在;

5.继续民主化的阶段:实现普遍和平等的公民权利的最大化,投票权扩大到妇女、低龄团体(年龄限制降低至21岁甚至18岁)和短期居民,在全国范围内选民与代表之间的比例进一步平等化。(20)

虽然欧洲国家在平等化的总体趋势上是一致的,但上述五个阶段的划分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真正沿着这五个阶段的次序按部就班发展的国家只有英国、比利时和瑞典。从整个欧洲的情况来看,投票权扩大的历史进程在各国之间差别很大,主要可以划分为渐进模式、激进模式和竞争模式三种典型类型。(21)

渐进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有很强的代议制规则的历史传统,在从传统的等级会议向现代议会转变过程中,投票权的扩大缓慢有序,基本是按照上述五个阶段的顺序演进的。英国的民主化历来被看成是渐进改革的典型,这一点首先体现在投票权的扩大上。从1832第一次议会改革到1948年完全废除一人多票制,这个过程持续了100多年。其中,1832年、1867年、1884年和1918年的改革法案清晰地勾勒了选举议会的权利在社会各阶层中逐步扩大的次序:从贵族到上层资产阶级,再到下层资产阶级,进而到农民和城市工人。(22)这四次改革的意义也体现在选民人数增加的规律上,基本上每次改革之后选民人数占成年公民的比重就会增长二分之一以上(见图1)。可以说,正是投票权的逐步有序扩大把英国民众要求平等的激情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从而避免了激烈的社会动荡。除了英国,符合这个模式的国家还有瑞典、比利时与荷兰,这些国家都具有很强的代议制规则的历史传统。瑞典在1866年就已经废除了等级代表制,但是选举影响的极端不平等一直保持到1921年。荷兰在1848年从等级代表制过渡到纳税选举制,在1918年实现男性投票权的普遍化,其发展次序类似于英国和瑞典(除了没有经过任何一人多票的阶段)。比利时自从1831年获得独立之后便从等级代表制阶段过渡到纳税体制阶段,而在1893年至1917年则经历了一人多票制的阶段:虽然所有超过25岁的成年男子都有选举权,但是一部分人却可以多次投票。

图1 英国选民占成年公民的比重(%)

资料来源: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57页。

激进模式以法国为代表,丹麦和挪威也近似于这种模式,在这些国家,投票权的扩大往往在短期内迅速达到顶点,之后会出现逆转现象。走激进道路的国家在革命前一般都有很强的绝对主义专制的历史,并且,代议制规则的传统表现出非连续性的特征,例如,法国的三级会议在大革命到来之前停止召开已有100多年(1614-1789)。从1789年大革命到1958年戴高乐当选为第五共和国总统,在不到两百年的时间里,法国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制,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对投票权的规定也不断变更。法国的投票权平等化从第一阶段过渡到第四阶段仅仅用了四年时间:1789年的间接选举体制,承认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tiers état)的特权,把仆人和破产者排除在投票权之外;1791年的法律规定了纳税标准并引入了积极公民(23)(citoyen actif)的概念;1793年宪法规定实行直接选举,并直接过渡到男性投票权普遍化的阶段,惟一的资格限制是最低六个月的居住期限。但是,随后便出现倒退和逆转,1795年宪法重新规定了纳税的资格要求,并改回间接选举。1815年至1848年是典型的纳税体制:1830年之前,财产资格将选民人数限制在10万人之内(不到所有成年男性的1.5%),1846年选民人数增加到24万人(见表1)。1848年革命是对民主的第二次迅猛推进,当年复活节举行了第一次现代意义上的大众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大约占到总共822万选民的83%。有着北欧最专制的传统的丹麦,在1831年以后经历了一个短暂的等级代表制时期,随后便于1849年径直在全国性选举体制中赋予男性普遍的投票权,其结果和法国一样,遭遇了严重的逆转:上议院(Upper House)在1866年重新退回到寡头控制。挪威在1814年建立议会时便把投票权赋予将近一半的成年男性,在1884至1913年分三个步骤消除了投票权形式上的不平等,不过,与法国不同的是,挪威没有发生逆转。

在投票权扩大之前,普鲁士—德国的地域上并存着几种相互竞争的代议制规则:既定的等级制选举的传统概念,统一的国家代表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投票权受到财产或收入的限制),拿破仑的公民投票式大众民主的观念,以及罗马天主教的功能性代表制模式。两种截然相反的选举制度在普鲁士和俾斯麦治下的德国共存了半个世纪。1849年普鲁士国王签署的关于普遍男性投票权的法令,仍然保留了等级代表制的元素:“下层社会”(lower orders)选民的选票分量要比地主和官僚阶层微小得多。相比之下,德意志帝国国会(Reichstag)在1867年便严格按照平等的男性投票权的原则而选出,只是在俾斯麦当政时国会代表对行政机构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哈布斯堡帝国在投票权民主化的道路上,经历了一个更加漫长更加曲折的过程:首先是等级代表制,典型的州议会(Landtag)由贵族、骑士、教士和城市与市场的代表四个库里亚(curiae)组成;从1861年开始是四个库里亚体制下的团体利益代表制;1896年,在四个库里亚的基础上为没有代表的公民增加了第五个库里亚;1907年最终确立了以“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为基础的统一的全国代表制。

从投票权扩大的过程来看,欧洲国家其实并没有创造出一种与过去完全决裂的新的代议制度模式,即使走激进道路的法国也不例外。不过,与旧制度的团体代表模式不同的是,新制度建立了以个人代表为基础的统一的全国性代议体制。这是把下层社会纳入到国家体制之中、实现政治参与大众化的前提条件。中世纪晚期,欧洲大陆普遍实行的是等级代表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每个等级分别派出自己的代表在地域性的权威中心协商议事,每个等级也有自己独立的集会。虽然在各个政治单位内部其代议制原则存在着差异,但是这些传统的代议体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只有经济上独立的家长才能够参与公共生活。这种参与的权利不是来源于他们作为全国性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而是来源于他们对领土和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他们从属于由法律界定的功能性团体(比如贵族、教会或商人或手工业者协会)的身份。因此,挑选出来参加公共生活的人是某一团体的代表,而不是个人的代表。法国革命促使代表制的观念产生了根本变化:被代表的基本单位不再是家族、财产或团体,而是个体公民;代表制的载体不再是独立的功能性机构,而是一个统一的全国性议会。也就是说,原先“人民”被看作是由地位不同的等级团体所组成的,而现在“人民”则是个体的集合。许多国家在革命之后所发生的倒退和逆转并没有使代议体制回归到等级代表制,而是代之以建立在抽象的金钱标准基础上的纳税体制,这与革命前以世袭身份为标准的体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民主转型时期,既得利益阶层为了维护作为投票者的特权地位,不断地为投票权设置限制条件和标准。从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这些标准主要有五种:(1)传统的等级(estate)标准,它将投票权限定于由法律规定的现有等级集团的家长;(2)纳税选举制度,它对投票权的限制或基于土地或资产的价值,或基于每年按照财产和收入所纳税的数额;(3)能力资格标准(regime capacitaire),这是基于文化程度、受正规教育的水平或担任公职状况的限制;(4)家政责任标准,它将投票权局限于占有最低数量的住宅或拥有最低数量的房屋租金的家长;(5)居住标准,它将投票权局限于那些在地方社区、选区或全国范围作为居民登记的时间达到了规定年月的公民身上。(24)19世纪的投票权扩大过程,就是这些条件限制逐步被废除的过程。反过来说,正是这些限制条件的设置,使得投票权的不平等成为“看得见”的不平等,非常容易被普罗大众所辨识,从而激起下层社会的不断抗争。因为“群众注视着享有选举权的各个阶级,看到他们安享富裕舒适的生活,于是便把这种富裕的生活与他们贫穷的境遇进行对比。他们根据后果来追溯起因,难怪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一切社会反常现象的起因就在于他们被排斥在政权之外。”(25)抗争的结果正如托克维尔先知般预言的那样,“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这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26)

(二)平等化的一个例证:贵族的衰落

投票权扩展的直接后果是政治权利的人人平等和政治权力向大众的转移,这种后果已经从前文投票权扩展的历史过程中直观地体现出来。为了进一步说明权利和权力由特权到走向平等的趋势,我们还可以通过投票所造成的贵族群体的政治地位变化来间接地验证这个论断。

贵族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欧洲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通过对土地的占有以及对依附于土地的下层劳动人民的控制,掌握了广泛的经济权力,而经济权力又使他们的影响力超出单纯的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和政治领域。在13世纪兴起的等级制国家,主要由贵族组成的等级会议,成为有效制约王权的力量。等级会议和领域统治者是分离的互通信息的政治中心,他们共同决定政策,从而使国家权力具有“二元性”的特点。(27)甚至到了王权专制时期,政治过程不再涉及有关国家内部统治权能的分配问题,贵族为了维持他们的特权地位,不得不依附于统治者,但是,绝对君主仍然需要依靠贵族来进行统治,例如,路易十四的统治有一批忙于炫耀其身份的宫廷贵族围绕在他周围,腓特烈大帝也置身于许多贵族组成的官僚当中。(28)到18世纪初,由于罗马天主教会的权力和威望的加强,贵族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了,因为教会中高级教士的职位几乎都是由贵族成员担任的。俄国的乡村贵族,法国的宫廷贵族,普鲁士和瑞典的军事官僚贵族,以及西班牙悠闲的地主,他们在各自的国家拥有很大的声望,主导着欧洲的社会政治生活。“在大多数国家,军队、法院和外交部门的高级职位几乎全部为贵族阶级的成员所占据。”(29)

图2 欧洲各国议会中贵族代表的下降趋势

资料来源:Maurizio Cotta and Heinrich Best,eds.,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 in Europe:diversity,change,and convergen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30.

然而,自18世纪末以来,随着大众民主的兴起,尤其是受到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利观念的影响,贵族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迅速开始衰落。贵族阶层在各国议会代表中所占比例的变化可以清晰地反映出这种衰落的趋势。我们知道,欧洲各国议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经历了两个过程:一是国家权力中心从君主转向议会,一是议会从代表特权阶层的机构转向代表全体人民的机构。第二个转变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投票权在各社会阶层中的平等化:投票权从贵族阶层独享逐步向大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农民和工人开放。只有投票权向下层社会开放,议会中才可能出现来自底层的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议员。与之相应的是,投票权向其他阶层开放以后,贵族阶层在议会中的代表必然会下降。历史发展的经验也表明,自1848年革命之后,贵族代表在各国议会中所占比例呈现出一路下降的趋势(见图2)。表1的数据更加具体地印证了这一点。二战之后,除了英国,其他五国的贵族代表比例就已经低于5%,目前,所有国家的贵族代表的比例更是降低到处于或低于2%的水平,而在19世纪中期的时候,这个比例在德国是43.5%,在英国是37.7%,在荷兰是35.3%,在意大利是29.5%,即使在比例最低的法国也有18.8%。

(三)投票的政治化:选举性质转变

所谓投票的政治化(politicization),是指随着投票权的逐步扩大,在现代政党的政治动员下,大众通过投票参与到全国性政治生活之中的过程。罗坎在分析挪威的选举政治变迁时,将变迁的过程分成四个步骤:一是统合(incorporation),即通过赋予投票权,把那些原先被排斥在体制之外的阶层纳入到体制当中来;二是动员(mobilization),即动员有投票权的公民参与选举竞争;三是激活(activation),即开启公民直接参与公共生活;四是政治化,即有组织的全国性政党介入地方的选举活动,从而导致传统的地方规则的瓦解。(30)这四个步骤是递进的关系,前面步骤的完成是后面步骤展开的前提,其中,第四个步骤即政治化的完成,说明党派竞争从议会内部扩展到议会之外、从中心延伸到外围,标志着现代政党政治的形成。可见,罗坎是从选举动员方式的角度来界定政治化的。而我们所说的投票政治化有两层意思,除了罗坎所指的政党对大众投票参与的动员以外,还包括投票的政治性的含义,即投票不仅仅是集体决策的手段,而且成为大众参与全国性政治生活的主要方式。

相对中世纪投票手段的运用而言,投票的政治性意味着,投票从非政治领域转移到政治性领域、从权力确认的仪式成为权力授予的手段、从团体或地区性的治理规则转变成民族国家的政治生活规则。在中世纪,投票作为一种选拔人员的方式,主要用于教会、君主、城市共和国和等级会议的选举之中。自基督教初期,教皇、主教、教士的确定就开始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不过,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现代选举的推举,它是“当着人民的面”进行的,人民没有任何方式来表明其不赞同或弃权,投票人的作用仅在于对某位候选人的就位表示认同和证实,通常的方式是在候选人当选后高喊:“好啊!好啊!是适当的和公正的(dignum et justum est)。”(31)虽然到中世纪后期,教会选举也发展出了对世俗选举产生重要影响的选举规则,诸如绝对多数原则、相对多数原则和特定多数原则,但是,一方面,多数决原则在教会选举的实践中一直受到顽强抵抗,并很容易被教会组织里“身居高位的贤者”所架空,该原则一直到1430年才开始在英国下议院的选举中占据主导地位;(32)另一方面,“不管其技术形态如何,中世纪的宗教推选绝不能被分析为一种用来表达集体意志的程序。它仅仅从属于上帝的意志,因为人们认为只有上帝才在真正地进行选择。”(33)古代君主的选举,与教会的选举类似,本质上是一种对“卡里斯玛的欢呼赞同”的仪式。就此而言,在韦伯看来,德意志国土的选举可以说是模仿教会的主教选举而来,因为,“新国王的‘选举’,与教皇、主教、教士的选举完全相同,都是通过(1)门徒与扈从(选侯、枢机主教、教区教士、圣堂参事会、长老)指名,然后(2)人民的欢呼赞同,而进行完成的;因此,并非现代意味下的总统或议员‘选举’,至少就其真正本质而言,两者是完全异质的;换言之,这是对于资格——并非因选举才产生的资格,而是此前已经存在的资格,亦即卡里斯玛——之存在的认识与承认。”(34)

城市共和国中的投票选举,亦缺少我们所说的政治性内涵。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如帕多瓦、米兰、佛罗伦萨、比萨、威尼斯等),常常被人们视为现代民主政治(实际上当时的人从未以“民主”来称呼他们的政治体制)的来源之一。(35)就它们所付诸实施的统治原则而言,城市共和国的政治体制确实一点也不比当今的代议制民主逊色。城市共和国的所有政治机关均由选举产生,并且所有官员都有严格的任期。城市政治以委员会为中心,委员会的长官称为“最高执政官”。委员会和执政官的产生方式一般是“把城市按选区划分,以此为单位让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抽签决定谁应是委员会的选举人。通常委员会成员也相应地成为最高执政官的选举人,其一般程序是全体委员(600人左右)抽签产生一个大约包括二十名成员的选举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提出三个可能的候选人名单,最终的选择由整个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决定。”(36)虽然选举的制度设计拉近了城市共和国与现代大众民主的距离,但是城市共和国选举权的局限却仍然将其定格在中世纪。财产资格把政治参与的人数限制在极少的范围之内。比如,在威尼斯,投票权是贵族才有的特权,贵族的数量从未超过2000人,大约占到全部城市人口的1%至2%;如果将大陆算在内的话,他们的数量大约只占千分之一。据统计,1797年,威尼斯城共有1090名贵族,137000名居民,大陆上还有220万人口。(37)

等级会议虽然是现代议会的前身,但同样存在着排斥性和封闭性的问题。一方面等级会议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代表全体人民的组织,其投票参与只不过是维护和争取本阶级或团体的利益的活动;另一方面,各社会集团之间也相互独立、互不干预,在英国,“各郡骑士不会向公民发难,公民也不为难各郡骑士;彼此也不参与对方的选举”。(38)一般来说,等级会议起源于中央政权为了共商大事(譬如征税事宜)而把各个地方和社会集团的代表召集起来开会所形成的惯例。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英国代议制传统的延续性最强,其中世纪的等级会议直接成为现代代议制度的母体。但是,英国的等级会议与现代议会仍然存在着诸多区别:(1)等级会议的成员所代表的不是公民个人,而是某一阶层或团体,投票权是从属于某一阶层或团体的特权身份的象征,下层阶级一般没有自己的代表;(2)在等级代表制度下,议员与其从属的阶级或团体之间,存在着委任的关系,议员根据委任状而获得权限,现代的议员和其选民之间则没有这样的关系;(3)现代的议会每年开会,议员的任期一般也以法律来规定,而等级会议是不定期的会议,由国王根据问题需要而召集,其开会场所也不定;(4)与现代议会的权能复杂相比,等级会议的权限主要只有两条:一是对于国王课税的同意,二是向国王提交陈情表(cahiers doleances),提出政策建议和要求;(5)等级会议的投票计算不依议员的人数,而以各选举区为单位,同一选区议员的投票必须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6)等级会议代表的费用来源也与现代完全不同,现代议员的职务是公务,其参会的费用由国库支出,而在彼时,该项费用则由各选举区负担。(39)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差别,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必须完成功能与性质上的转变,才能担当大众参与载体的角色。

政党大众动员体制的产生是传统代议规则向现代代议制度演进的一个重要条件。而投票权的扩大所导致的政党转型则直接促进了政党大众动员体制的形成。萨托利以英国为例,解释了投票权的扩大促使政党从议会内部的贵族政党发展成现代大众政党的内在逻辑。(40)在1832年第一次投票权扩大之前,英国政党是议会内部的贵族式政党,它们在选举时所做的工作只是在选民中“收集选票”(vote-collecting),并没有动力去关心选民需求。此时,英国所实行的不是政党参与治理的政党政府,而是负责任的政府或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即行政部门首长对议会负责的政府。由于投票权的局限,议会成员主要由贵族精英组成,议会尚不具备民主性质,因此,责任政府实际上是议会“为”人民控制政府,而不是“由”人民控制政府。当投票权扩大以后,衰败市镇(rotten boroughs)的选区被重新划分,无法被贿赂或不受贵族控制的人有了投票权,于是精英政党便需要向议会外发展触角,变成“寻求选票”(vote-seeking)的选民政党。同时,为了获得选票,政党不得不更加团结,不能有过多的摇摆和分裂,也不能随意变更名称,这意味着政党向制度化迈出了关键的步骤。另外,选民政党的形成也意味着责任政府开始向反映民意的政府转变,因为人民通过手中选票业已控制了议会,而政府又必须对议会负责,所以政府不得不及时回应人民的需求。责任政党,反映民意的政党,再加上政党制度化,这些元素综合起来一道构成了现代的政党政府。随着投票权进一步扩大,甚至实现了普遍的选举权,选民政党的对外取向便越来越强化,最终演变为群众政党或大众政党。简言之,投票权的扩大与政党动员体制之间的关系,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总结:“选举权普及之后,政党制度也有了新的特性。在政治社会仍属于少数精英分子时,政党制度可以仍处于不定型状态;当社会中人多已政治化时,社会与国家间相互交通的规则,必须以政党制度构造的方式来建立。”(41)

图3 由议会政党到大众政党的发展过程

资料来源:Giovanni Sartori:《最新政党与政党制度》,雷飞龙译,(台北)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第33页。

民主国家认同:投票整合的政治后果

(一)投票的整合功能

“密涅瓦的猫头鹰在黄昏时起飞”,黑格尔用这句话来比喻哲学对于现实世界的反思活动总是在实践的历史完成之后进行的。投票权扩大和选举性质转变完成以后,对这种历史实践的政治意义进行理论总结,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T.H.马歇尔(42)的公民权(citizenship)理论从类型学的角度界定了平等的投票权在西方政治现代化中的位置。马歇尔认为公民权是由民事权利(civil right)、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三种权利构成,他进一步从历史角度划分了实现这三种权利的不同阶段和形式:18世纪肯定了民事权利(包括个人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的自由,私有财产和订立契约的权利,以及正义的权利),其对应的保障机构是法庭;19世纪赋予了政治权利(主要包括投票权和担任公共职务的权利),其对应的保障机构是地方性和全国性的代议机构;20世纪获得了社会权利(包括一部分的经济福利和安全的权利,分享全部的社会遗产的权利,以及根据社会通行标准过上文明人生活的权利),其对应的保障机构是社会服务机构和学校。由于敏锐地抓住了自由民主制度向纵深发展的构成要素,所以,自从1949年第一次提出以来,马歇尔的观点一直被广泛引用。但是,它的局限也很明显,正如罗桑瓦龙所指出的那样,关于公民权三个阶段发展顺序的概括一方面不具有普适性(例如在德国社会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先于普选权和自由国家的出现,而在法国三个环节在革命时期是同时发生的),另一方面拘泥于一种狭隘地限定在制度方面的编年史。(43)因此,马歇尔的理论为我们理解投票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普遍性意义助益不多。

通过对法国普选史的研究,罗桑瓦龙向我们提供了另一条解释思路,在他看来,一人一票引发了平等的革命,标志着与传统的政治团体观和等级秩序的完全决裂,它构建了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建立了一个以形式上的个人平等为首要整合条件的统一的社会,最深刻地完成了西方世界的世俗化运动。(44)显然,与阿马蒂亚·森所说的民主的建设性功能类似,(45)罗桑瓦龙把投票权看成是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建设性权利。投票的整合功能在民主化过程中,也为当时的一些思想家所认识。西耶斯在1789年9月7日就国王的否决权发表的演说中指出:“致富的愿望似乎是使所有欧洲国家成为巨大的工厂:人们更多考虑的是生产和消费,而不是幸福……因而我们被迫在绝大部分人当中只看到劳动的机器。不过,你们不能够拒绝把公民的资格以及公民责任感(le civisme)的权利赋予这一批没有受过教育、只知专心致志于苦役的民众。既然他们应当都向你们那样遵守法律,那么他们也应当都向你们那样共同致力于制定法律。这一竞争应当是平等的。”(46)西耶斯的意思是,要使民众甘于忍受由社会分工导致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至少应该给予他们形式上的公民身份。但是,西耶斯仍然是保守的,因为他随后便区分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这就在试图消除等级差别的时候又制造了新的等级。以形式上的投票参与来实现社会整合的论调,在韦伯那里体现得更加明显。在1917年发表的《德国的选举权与民主》一文中,韦伯强调引进平等投票权并不是基于天赋人权的考虑,而是因为投票的整合功能符合民族政治利益的需要,他说:

平等的“数字选举”到处都在取得长足进展,从纯政治角度看,这并非单纯的偶合,因为平等投票权的机械性质与当代国家的基本性质是一致的。现代国家第一次有了“国家公民”(Staatsburger)的概念。平等选举权最初仅仅意味着,在社会生活的这个环节上,个人这次不是像在其他任何地方那样根据他所特有的职业地位或家庭地位被看待,也不是根据物质与社会环境的差异被看待,而是直截了当地被看作一个公民。这意味着国民(Staatsvolk)的政治统一,而不是隔离不同生活领域的分界线。这与任何主张人人生而‘平等’的理论都不相干。恰恰相反,它的本来意义和目的就是对社会不平等加以某些平衡,这些社会不平等既不是植根于天然差异,也不是产生于自然属性,毋宁说,是产生于社会条件(它们往往与自然严重对立),尤其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于钱袋。只要这种政治统一能够像对生活有着非常顽强控制力的普遍社会秩序一样坚持下去,外在生活环境的不平等,尤其是财产不平等,就可能像它产生的社会依附关系一样得到缓和,但绝无可能被完全消除。因此,那些因为不平等而获得特权的人,也就绝无可能最终丧失他们对民族政治的全部影响,而他们发挥的这种影响会远远高于他们的数量所能保证的程度。同样,现代国家与经济的组织方式则保证专业训练、因而也就保证“教育”(Bildung)获得了一种恒定的特权地位,这种地位并不等于专业训练,但却因专业训练而提高,出于纯粹的技术教育原因,这成了现代社会中身份群体分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正因为如此,使议会选举权产生一定当量,庶几能够平衡那些因素,也不失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智慧,这需要让社会上的被统治者(他们拥有数量优势)与特权阶层平起平坐,至少在选举这个既实行控制又有选择领袖之功能的机构时需要如此。(47)

在韦伯看来,“平等选举权是民族政治的需要,不是政党政治的需要。”现代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群体高度分化,加剧了人与人之间外在生活环境的不平等,这势必造成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和利益冲突的常态化,从而削弱整个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甚至使民族国家呈现出分崩离析、一触即溃的状态。而平等的投票权就是一种平衡社会结构失调和社会阶级冲突的手段,它通过给予社会最底层的阶级最低限度的政治影响力,把整个民族的人口纳入到统一的政治过程之中,以此形成对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韦伯认为这种政治认同的建构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德国在世界上的地位,而且关系到德意志民族的生死存亡。

到20世纪50年代,大部分国家的投票权民主化已经完成,政治学的专业研究者开始系统关注投票的整合功能。他们关注的角度主要有两个:其一,从政治正当性的角度来看,投票整合有助于塑造和维持个体对现存政治体制的拥护和忠诚,换句话说,无论选举结果如何,或者选举是否提供了可选择的备选方案,投票都具有一种增强个体自愿接受规制的倾向的功能。(48)其二,从国家认同角度来看,普遍投票权的赋予,即投票权的财产或能力资格限制的废除,可能是导致政治社会形成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全体成年公民定期被卷入到与中央政权相关的政治生活之中的过程,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它把人民调动起来,让他们感到自身的内在重要性,从而形成对整个国家的情感归属。(49)当然,这两个角度并不是割裂的,而是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稳定的体系中,为一国人民提供认同感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化进程,也为承认该体系中所有形式可接受的权威提供了一个正当性范围。反之,一国人民也可能通过逐渐接受特定体制和权威的合法性形成一种国家认同。”(50)

投票整合对国家认同的建构,还可以用阿尔伯特·O.赫希曼(Albert O.Hirschman)的退出—呼吁模型来解释。(51)赫希曼指出,当一个组织的绩效出现衰退时,消费者或成员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退出(exit),二是呼吁(voice)。退出属于经济范畴,主要凭借市场竞争来发挥作用,而呼吁属于政治范畴,它是在垄断情况下促进组织绩效恢复的方式。赫希曼基本观点是,经济组织绩效的恢复应该引进政治的方式,寻求“退出”与“呼吁”手段的最佳组合。赫希曼的分析框架虽然主要应用于经济学领域,但是也激发了政治学者的灵感。由于“退出”不可能发生在纯粹垄断情况之下,因此它就不是诸如家庭、教会、国家等一些团体衰退的反应机制。对于一个消费者来说,甚至在没有替代性选择时,他也可以退出(比如停止使用某种产品),但是这在政治领域是不可能的。而且,退出在政治领域还意味着背叛,人们从属于某个国家往往是一个别无选择的既定事实。有鉴于此,政治学者们将“退出”与“呼吁”的概念运用到国家形成和民族构建的宏观历史过程之中,赋予“退出”与“呼吁”全新的内涵:现代国家的形成,建立了确定的外部边界,使得退出(地域分离、民众自由流动等)的选择机会逐步减少;而民族构建尤其是民主化的过程则伴随着呼吁通道的转型,即在投票权扩大的推动下,旧的功能性代议制(以等级身份、职业团体、财产等作为投票资格的标准)向新的地域性代议制转化(普遍的投票权,选民按地域划分选区进行投票)。(52)退出的降低和呼吁通道的发展,均有助于增强国家认同(它对应于赫希曼的“忠诚”概念)。

(二)投票行为的同质性

在前面我们已经指出,投票权的普遍化逐步将一个国家中的成年公民整合到统一的政治过程当中来,以此形成新的民主国家认同,从而解决了民族国家构建所遇到的认同危机。但是,我们所采取的论证方式是回溯性归纳和理论性推导,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个论断作进一步的实证检验。在这里,我们所采用的检验指标是同质性(homogeneity)。正如我们在本章第一节所指出的,一个国家的同质性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客观层面的同质性是指语言、宗教、族群、文化、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单一性,而主观层面的同质性是指一国全体国民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度和共同信念上存在的一致性。不管是主观层面还是客观层面,一个国家的同质性越高,该国国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就越强。民族国家构建的历史特点决定了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是单一性的国家,因而,现代民族国家的认同状况只能从同质性的主观层面上体现出来。

为分析的方便,我们还需要引入与同质性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即分化(cleavage)或政治分化,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国民按照不同社会阶级、宗教、语言、族群和性别等标准被分割成不同的群体,这些群体在政治观点、态度、立场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和冲突。因此,同质性与分化根本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也即从两个角度来说明同一个问题而已。与同质性类似,根据性质的不同,分化也可以分成两种:地域性分化(territorial cleavage)和功能性分化(functional cleavage)。前者是指对中央集权化和标准化压力的地方性对抗(常常表现为地方分离主义),或者整个体制内部各地域间的政治冲突;而后者是指基于资源分配和经济利益竞争所产生的直接针对问题和政策的政治冲突,这种冲突是超越地域边界的,往往以各种功能性团体为组织化利益诉求的载体。(53)功能性分化对应于同质性的主观层面,其前提是冲突各方认同国家主权、宪政框架和基本的治理规则,具有共享的国家认同纽带,彼此之间是反对而不敌对的关系。在一个稳定的政治体制中,分化或政治分化可以在政党体制运行过程之中得到反映,或者说分化可以通过选民的投票支持转化为政党的意识形态。随着投票权的扩大,社会中不同群体的精英纷纷于议会之外组建自己的政党,以维护和争取本群体的利益;而选民往往也倾向于将选票投给代表自身所从属之群体的政党。李普塞特和罗坎为这种观点提供了最早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论证。(54)他们划分了四种主要的分化类型:中心与外围的地区分化、国家与宗教的分化、土地与工业的分化以及雇主与工人的分化,并认为分化向政党政治的转化具有滞后性,当前的政党体制所反映的是40年前的分化与冲突状况。虽然后来的研究已经证明,功能性分化并不一定会在政党政治中反映出来,比如阶级和宗教分化就常常会出现例外,性别分化则从来不会向党派分化转化,(55)而且,这种转化理论也忽视了不同选举制度对政党政治的影响,但是,地域性分化与党派支持之间的关联仍然被证明是有效的。因此,通过党派的地域性投票支持的情况,则可以知道地域性分化的情况,从而可推断出民族国家的同质性和国家认同的程度。

从总体趋势来看,不论是美国还是西欧,选民对党派支持的地域性分化程度都是逐渐降低的,或者说,选举政治逐渐呈现出民族化的特征。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西方学者对选举政治的全国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56)谢茨施耐德(E.E Schattschneider)是这个领域的开创者,他在1960年出版的《半主权的人民:一个现实主义者眼中的美国民主》(57)一书中最早使用了“政治的民族化”(nationalization of politics)这个术语,并论证了这种政治现象。谢茨施耐德发现,在1896-1932年共和党主导美国政治的政党体制之中,两大党的选民支持表现出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共和党的支持者集中在东北部和中西部,民主党的支持者则集中在南部,而在这两个区域之内几乎不存在反对党。这种特征导致政党竞争程度的严重下降,在1892年还有36个州存在着政党竞争,但到了1896年就只剩下6个州在选举中留有悬念了。这种地方性政治的局面在1932年发生决定性的转折,那一年的选举终结了一党州的现象,使体制的竞争程度变得更高,政党权力轮替的机会也更大。这同时意味投票行为的全国同质性程度增加,地域异质性程度降低,选举政治从地方化迈向全国化、民族化。谢茨施耐德所使用的是最基本的测量指标,即不同政治倾向的普遍性(universality)程度,或者说政党在全部选区中出现的比例。后来学者们又陆续使用更为复杂和精确的指标来测量投票行为的同质性,这些指标包括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变动指数(Index of variation)和累积地区不平等指数(the cumulative regional inequality,CRII)等。根据这些指数来检验欧洲自19世纪中期以来的投票情况,从宏观上看,均显示出一种投票行为同质性提高和地域异质性降低的趋势。例如,表2显示的是所有国家政党支持和投票率的同质性水平自1850年至1990年的演化情况,在这个长时段里,投票行为的地域差异是持续降低的,从图4的趋势线来看更加一目了然。而具体到国别,大多数国家的选民民族化的情况也是表现出了更多的相似性(见表3)。

图4 欧洲政党支持和投票率的地域异质性的降低:1850s-1990s(标准差)

资料来源:根据表2的数据绘制。

西欧民族国家构建的历史经验表明,由于政治共同体边界的改变,大多数国家在从中世纪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都面临着国家认同的危机,而投票权扩大的过程及其产生的政治后果:投票的平等化与政治化,无意之中充当了这些国家社会整合的功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表明,投票整合对于解决民族国家认同危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投票行为的同质性这个指标的长期变化趋势进一步说明,投票塑造了民众的国家认同。不过,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经过投票整合之后,地区主义、分离主义在西方国家仍然存在,比如法国的科西嘉,英国的威尔士、北爱尔兰,加拿大的魁北克等等。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投票的整合作用,因为国家认同是一个程度性的概念,而不是一种终结的状态,实际上,本书是从一个长时段的历史比较来得出这个结论的。第二,在后发展国家,投票不仅没有起到整合社会的作用,而且常常成为政治与社会冲突的诱因。(58)这一点,也并不能否定我们的结论。因为在后发展国家,普遍化的投票权几乎都是一次性得到实现的,这样,投票权的逐步扩大对于社会冲突和变革的缓冲作用就无法在这些国家体现出来。更重要的是,老牌西方国家在民主化模式上与后发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别,前者一般先是在少数精英群体中发展出竞争性规则的惯例、习惯和文化,然后再通过投票权的扩大把这套惯例、习惯和文化推广到整个社会;而后者则是在国家转型中还没有发展出任何规则意识的情况下,便在瞬间实现了投票权的普遍化。(59)

注释:

①⑦Charles Tilly,“On the History of European State-Making”, in Charles Tilly,eds.,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p.15,p.34.

②英语中的民族国家由nation和state合并而成nation-state,这让人觉得一个民族对应着一个国家,民族国家都是单一民族的国家。而从理论上讲,民族和国家至少有三种组合:(1)一个民族形成一个国家;(2)一个民族分散在多个国家;(3)多个民族组成一个国家。从事实来看,世界上很少存在民族与国家完全重叠的现象,后两种组合的情况则是常态。所以,也有一些学者提倡用“民族性国家”(national state)来取代通行的“民族国家”。(参阅叶江《解读安东尼·D.史密斯相关著述中的几个关键性术语》,《世界民族》2006年第5期;Charles Tilly,ed.,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2,Blackwell Publishing Ltd,1992;Barbara Jelavich,Russia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Romanian National State,1821-1878,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我们在行文中仍然采取“民族国家”这种惯常的用法,因为“民族性国家”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虽然有其应用的合理性,但是并不能涵盖作为规范性概念的“民族国家”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具体而言,“民族性国家”缺乏“民族国家”所指涉的两种重要的倾向:第一,同一个民族往往倾向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正如韦伯所说,“民族是一种共同的情感联结,其适当的诉求是建立自己的国家,并且它通常也倾向于产生这样的国家。”(转引自Anthony D.Smith, The problem of national identity:ancient,medieval and modern?, 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Vol.17,No.3,1994,p.382.)比如,德国、意大利和以色列都是在民族主义的口号下建立统一的现代国家的。第二,国家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往往需要塑造一种集体意识和共享信念,从而把本国内不同语言、文化和种族的族群(ethnic groups)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民族或国族(nation)之中,所谓的美利坚民族和法兰西民族就是这么来的。为了行文方便和简洁,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说的“国家”、“现代国家”都是指民族国家。

③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武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7页。

④内特尔(J.P.Nettl)较早地区分了这两个概念,并比较了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在“国家性”方面的差异。参阅J.P.Nettl,The State as a Conceptual Variable,World Politics,Vol.20, No.4,1968,pp.559-592.

⑤对于民族国家缔造、确立与巩固的历史过程,西方学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达,使用较多的术语是国家形成(state formation)、国家缔造(state-making)、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和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其中,国家形成、国家缔造和国家构建的意思较为接近,都侧重于国家性(stateness)的成长,而民族构建侧重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确立。虽然一般来说这是两个前后相继、完全不同的过程,但是这两个过程在实践中相互重叠、相互影响,甚至在有些案例中出现次序颠倒的现象,所以本文采用“民族国家构建”这个综合折中的表述。关于国家构建与民族构建之间的关系,本迪克斯曾做过一段精彩的辨析,他说:“国家和民族及其同源词国家构建和民族构建是一些无法回避的令人棘手的术语。国家的现代含义指涉的是最高政府的权威和管理。在旧式的王国中,统治者虽然拥有最高权威,但他只控制自己的领地;而且也不存在中央的执行机构。现代国家的出现是中央政府的行政功能逐渐集中的同义语。而民族则至少涉及以下两个现象:(1)在历史中形成的共同享有一种特定文化和语言的共同体;(2)中央政府与法律面前平等的个体所组成的公民全体之间的地位对等,这是法国革命所产生的一个政府原则。由于存在下列的情况:有些民族运动超出了几个国家的界线,有些民族国家内部存在着持不同政见的民族性少数群体,有些国家缺乏诉诸建立一个民族共同体的能力,而有些国家实践了法国式民族原则却仍不能在历史中发展出一个共同体,等等;所以,即使谨慎地使用这个术语也不能保持叙述的一致性。作为一种近似的处理,我将在涉及1500年之前的时间上使用国家和国家构建,而将使用民族和民族构建(有时也使用民族国家)的时间限定在1500年之后。”见Reinhard Bendix,Kings or People: Power and the Mandate to Rul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p.605,n1.

⑥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三卷),施康强、顾良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567-568页。

⑧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第8-11页。

⑨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99页。

⑩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

(11)Leonard Binder,eds.,Crises and sequences in political development,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1.

(12)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7页。

(13)Charles Tilly,Coercion,capital,and European states,AD 990-1992,Blackwell Publishing Ltd,1992,pp.106-107.

(14)Anthony H.Birch,Nationalism and national integration,London:Unwin Hyman Ltd.,1989,pp.37-40.

(15)参阅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

(16)(17)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26、223-225页。

(18)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33-134页。

(19)Daniele Caramani,The Nationalization of Politic: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Electorates and Party Systems in Western Europe 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221.

(20)(30)Stein Rokkan,Citizens,Elections,Parties,Oslo:Universitetsforlaget,1970,pp.148-149,p.227.

(21)Stein Rokkan,1970,pp.149-151.下文对这三种模式的具体阐述也主要是概括自Rokkan的研究。

(22)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2页。

(23)1791年宪法把全体国民划分成“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两个等级。宪法规定,凡男性年满25岁,并缴纳相当于三日工作报酬的直接税,不以仆役为职业、且在某一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人,才拥有投票的权利。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民被称为“积极公民”,按照这个标准,当时法国的“积极公民”大约占全部人口16.5%。而“消极公民”则是指全体妇女、破产者、仆役、被提起诉讼者以及不能还清债务者,他们都没有投票权。“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思想家西耶斯于1789年提出来的。

(24)Reinhard Bendix,Nation-Building & Citizenship:Studies of Our Changing Social Order,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6,p.115.

(25)G.R.甘米奇:《宪章运动史》,苏公隽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页。

(2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3页。

(27)(28)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1、77页。

(29)林赛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7卷:旧制度:1713-176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63页。

(31)(33)(43)(44)(46)皮埃尔·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16、5、1-8、47页。

(32)约翰·吉尔伯特·海因伯格:《多数决的历史》,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史学刊》(第2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34)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慧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9-290页。

(35)(37)罗伯特·A.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4、174页。

(36)昆廷·斯金纳:《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约翰·邓恩编:《民主的历程》,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3页。

(38)弗朗索瓦·基佐:《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张清津、袁淑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50页。

(39)森口繁治:《选举制度论》,刘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5-37页

(40)(41)Giovanni Sartori:《最新政党与政党制度》,雷飞龙译,(台北)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第30-35、49页。

(42)T.H.Marshall,Class,Cit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New York:Doubleday & Co.,Inc.,1964,pp.65-122.

(45)所谓民主的建设性作用,是指民主的实践给公民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的机会,有利于增进民众对于需求、责任和权利的理解,有助于在社会中形成价值观。参阅阿玛蒂亚·森《民主:一种并非奢侈的价值观》,程晓农译,载《书屋》2001年第1期。

(47)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85页。

(48)参阅W.J.M.Mackenzie,“Representation in Plural Societies”,Political Studies,Vol.2,No.1,1954,pp.54-69;W.J.M.Mackenzie,“The Export of Electoral Systems”,Political Studies,Vol.5,No.3,1957,pp.240-257;Richard Rose and Harvé Mossawir,“Voting and Elections:a Functional Analysis”,Political Studies,Vol.15,No.2,1967,pp.173-201.

(49)Edward A.Shils.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the New States,The Hague:Mouton & Co.,1962,p.38.

(50)鲁恂·W.派伊:《政治发展面面观》,任晓、王元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2页。

(51)参阅Albert O.Hirschman,Exit,Voice,and Loyalty:Responses to Decline in Firms,Organizations,and Stat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阿尔伯特·O.赫希曼:《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卢昌崇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

(52)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请参阅Stein Rokkan,“Entries,Voices, Exits:Towards a Possible Generalization of the Hirschman Model”,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Vol.13,No.1,1974,pp.39-53;Samuel E.Finer,“State-building,State Boundaries and Border Control”,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Vol.13,1974, pp.79-126;Stein Rokkan,“Dimensions of State Formation and Nation-Building:A Possible Paradigm for Research on Variations within Europe”,In Charles Tilly,ed.,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Daniele Caramani,The Nationalization of Politics: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Electorates and Party Systems in Western Europ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pp.17-27.

(53)参阅Daniele Caramani,The Nationalization of Politics: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Electorates and Party Systems in Western Europ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28;Seymour Lipset and Stein Rokkan,“Cleavage Structures,Party Systems,and Voter Alignments:An Introduction”,In Lipset and Rokkan,eds.,Party Systems and Voter Alignments:Cross-National Perspectives,New York:The Free Press,1967;Stein Rokkan,Citizens,Elections,Parties,Oslo:Universitetsforlaget,1970,pp.96-101.

(54)Seymour Lipset and Stein Rokkan,“Cleavage Structures,Party Systems,and Voter Alignments:An Introduction”,In Lipset and Rokkan,eds.,Party Systems and Voter Alignments:Cross-National Perspectives,New York:The Free Press,1967.

(55)Peter Mair,“Cleavages”,in Richard S Katz and William J Crotty,eds.,Handbook of Party Politics,Sage Publications Ltd,2006.

(56)早期的相关研究,请参阅:E.E Schattschneider,The Semisovereign People:A Realist's View of Democracy in America,NY: Rinehart & Winston,1960;D.E.Stokes,“A Variance Components Model of Political Effects”,in J.M.Clannch,eds.,Mathematics Applications in Political Scienc,Dallas:The Arnold Fdn,1965,pp.61-85;D.E.Stokes,“Parties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Electoral Forces”,in W.N.Chambers and W.D.Burnham,eds.,The American Party System,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p.182-202;D.W.Urwin,“Germany: 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Electoral Politics”,in R.Rose,eds., Electoral Behavior:A Comparative Handbook,NY:The Free Press,1974,pp.107-70;D.W.Urwin“Towards the Nationalisation of British Politics? The Party System,1885-1940”,in O.Büsch,eds.,W? hlerbewegung in der europ ?ischen Geschichte,Berlin:Colloqium Verlag,1980,pp.225-58;D.W.Urwin.“Territorial Structures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in S.Rokkan and D.W.Urwin,eds.,The Politics of Territorial Identity,London:Sage,1982,pp.19-74; D.W.Urwin,“Germany:From Geopolitical Expression to Regional Accomodation”,in S.Rokkan and D.W.Urwin,The Politics of Territorial Identity,London:Sage,1982,pp.165-250;and D.W.Urwin,“Harbinger,Fossil or Fleabite? Regionalism and the West European Party Mosaic”,in H.Daalder and P.Mair,eds.,Western European Party Systems:Continuity and Change,London:Sage,1983,pp.221-56.

(57)中文版请参阅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一个现实主义者眼中的美国民主》,任军锋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

(58)严海兵:《民主化引发政治冲突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载《学海》2010年第2期。注意,说选举是产生冲突的诱因,并不意味着选举是产生冲突的原因,也不意味着可以借此否定选举。事实上,在那些选举引发冲突的国家和地区,往往是因为宗教、文化、族群等方面的矛盾错综复杂,加上社会政策失当和长期拖延开放选举,从而导致矛盾积累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59)关于这两种民主化道路差异的详细分析,请参阅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谭君久、刘惠荣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4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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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民族认同:西欧民族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_英国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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