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与哲学的现实基础——兼论关于虚拟与现实关系研究的方法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马克思论文,哲学论文,现实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哲学革命”和“哲学基础的转向”,是近年来哲学界关于虚拟问题探讨中出现频率 较高的两个词组。这两个词组代表着这样一种研究倾向:把当前关于虚拟的哲学研究视 为哲学主题时代转换的标志,其根据是:以往的哲学学说都是在现实性范畴框架之内的 哲学,而虚拟哲学是在非现实性范畴框架之内的哲学。对此笔者难以苟同。从方法论上 看这关涉到如何认识马克思哲学革命的性质和马克思哲学的功能问题。在这方面,我的 观点可以概括为: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确对人类哲学思维方式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但因 此而认为哲学基础也实现了由“现实”向“虚拟”的转变,这不是哲学的进步,而是哲 学的倒退。
一
“虚拟”并不神秘,它归根结底是人类抽象思维的一种特性。“虚拟”这一词汇虽然 由中世纪苏格兰著名唯名论哲学家邓斯·司各特所创,并在其去世的6个半世纪后即现 代科学技术革命兴起后才开始逐渐流行起来,但“虚拟”本身却贯穿于人类文明和文化 发展过程的始终。所谓“实物虚拟”、“符号虚拟”和“数字化虚拟”,就是“虚拟” 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并存的三种形态。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数字化虚拟”还没有 完全统一的界定,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数字化虚拟本身的探讨。
数字化虚拟的广泛性、多样性、感性直观性和对人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影响的深刻性 ,使其超越了一般技术层面的探讨而“升华”为当代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 确认数字化虚拟是当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生长点与断定数字化虚拟是当代哲学的基础 ,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所谓“基础”是指哲学的功能作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而 无论数字化虚拟与实物虚拟、符号虚拟有多么大的区别,无论其对当代哲学研究产生多 么大的影响,它都不能构成哲学的功能作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的根据,后者只能来 自于现实世界。
从文化的角度看,哲学最初萌芽于人类的宗教和神话,而宗教和神话是人类虚拟的两 个基本的原始形态。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哲学最初萌芽于人类的虚拟。但哲学一旦 从宗教和神话中脱生出来,就把它的“双足”牢牢地插入现实世界,否则它就根本不可 能作为人类时代精神的核心部分存在和发展至今。也正因此,为了从逻辑上表明哲学的 功能作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每一个时代的哲学家都在诠释哲学与其现实基础的关 系。但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家在总体上都未能科学地诠释作为哲学基础的“现实 ”,当然也就未能正确、全面地揭示哲学与其现实基础的关系。
学术界有的人为了给“哲学的基础由现实向虚拟的转变”寻找理论“渊源”,断言马 克思哲学革命的出发点不是现实,恰恰相反,是对现实存在的批判,而虚拟的本质就是 “要构建现实中的不存在,构建对于现实来说的不可能”,因此,哲学的基础由现实向 虚拟的转变与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是一致的。乍看起来这种观点似乎有些道理,但仔细体 味,又发觉其中存在着问题:“以现实存在为出发点”或基础与“对现实存在的批判” 难道是对立的吗?我以为,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历史功绩之一就是:超越了以往哲学热衷 于“抽象概念推演”的局限,科学地诠释了哲学的现实基础。科学的哲学的批判功能和 建构功能正是由此确立起来的。这里首先要搞清楚马克思是如何科学诠释作为哲学基础 的现实的。从方法论上看,对哲学现实基础进行科学诠释的方法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经 验的观察”或“纯粹经验的方法”,而这种方法也就是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依据这种 科学方法,“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9页)当然,由于批判的对象不同,在马克思那里,“经验的观 察”方法对哲学现实基础有这样几个相互联系的逻辑规定:(1)当批判德国的“一般意 识形态”的哲学时,马克思往往把哲学现实基础视为决定一定哲学产生和发展的客观环 境。所谓客观环境是指以一定的自然条件和物质资料生活生产方式为核心的人的关系、 因素和力量的总和。所以,马克思尖锐批判“一般意识形态”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 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的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 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同上,第23页)(2)当批判以往唯物主义的一般缺陷时,马 克思往往把哲学现实基础视为决定一定哲学产生和发展的主体环境。所谓主体环境是指 以历史产生的人的实践活动能力(条件)为核心的关系、因素和力量的总和。马克思批评 “以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 、感性,只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 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同上,第3页)(3)当把批判锋芒指向以往整个旧的 哲学形态时,马克思把哲学现实基础视为决定哲学产生和发展的一定的客观环境和主体 环境的有机统一体,即环境决定人和人改变环境的有机统一。这一有机统一体是一种“ 能动的生活过程”,“只要描述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 象的经验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事实的收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 ,是想像的主体的想像的活动”。(同上,第30页)
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哲学现实基础的几个特点:首先是客观性。哲学的现实基础不等 于实体,当然也不等于纯粹的物理世界(尽管它包括实体和物理世界),而是决定着哲学 发展的关系、因素和力量的客观的现实状态,这种状态是不以哲学家的主观意向为转移 的。其次是历史性。哲学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一种与人的活动紧密相连的关系、因素和 力量的现实状态,它不是凝固化的、非历史的,而是变化的、历史的。最后是辩证“否 定”性。哲学的现实基础既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肯定因素,又包含着对现存事物不断否 定和超越的因素,是现存事物的肯定状态和否定状态的有机统一。从“过程论”的角度 上看,作为哲学基础的现实也就是对事物原有状态不断否定的过程。哲学现实基础的这 三个特点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故此,马克思在批判以往哲学对其现实基础的非科 学诠释时指出:“承认现存的东西同时又不了解现存的东西——这也是费尔巴哈和我们 的敌人的共同之点”,“实际上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 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同上,第47-48页)可以 认为,马克思对哲学现实基础的科学诠释的基本精神,贯穿其整个理论学说的建构和发 展及其对现实社会科学批判过程的始终。
哲学不以现实为基础,其批判和建构功能就无从谈起。问题在于如何诠释“现实”。 毫无疑问,人类的现实状态都是有其不合理性的,所以人类才不断地超越原有的现实状 态、创造新的现实状态,但这并不能作为马克思哲学不以现实为基础的根据。这里有必 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哲学现实基础视为现实的肯定状态。如上所述,作为哲学基 础的现实不等于对现实的肯定状态。马克思哲学是以对现实的科学认识为出发点和基础 的,但以现实为出发点和基础并不是要把哲学思维的触角束缚于现实的肯定状态,恰恰 相反,而是为了批判和超越现实。当然,批判和超越现实也必须遵循现实的人的活动规 律,其价值目的也是造就更符合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只有以对现实的科学认识为基 础的哲学才能真正全面地实现其批判和建构功能。如果连对现实的科学认识都不能获得 ,那么又如何能把现实作为科学批判的对象,从而建构新的现实呢?同理,从哲学的功 能及其存在的“合法性”的角度上看,现代哲学的发展需要对数字化虚拟进行方法论层 面的研究,但不能以数字化虚拟为基础,正如哲学不能以符号虚拟为基础一样。
如果我们从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视角上搞清楚了哲学现实基础的内在规定性,那么就为 全面地把握虚拟与现实的关系奠定了正确的逻辑基础。从方法论上看,我们的哲学研究 仍然超越不了马克思哲学革命为我们所规定的总路径。迄今为止,我们的哲学研究的确 存在着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往往是我们或多或少背离了这一总路径的结果,对虚拟问 题的研究也不例外。
二
目前学术界探讨的“虚拟”是一个问题系,几乎涉及到哲学的各个层面,如虚拟与人 类社会发展方式的关系、虚拟与人类认识系统的关系、虚拟与理想和创造性的关系、虚 拟与实践的关系等,但其中最为关键和基本的问题是虚拟与现实的关系。如何回答这一 问题不仅决定着对“虚拟”其他层面哲学问题的回答,而且也关系到如何看待马克思主 义哲学在当代的发展。对虚拟与现实的关系可以从四个相互联系的层面来把握,即本体 论、历史观、认识论和价值观。为了叙述上的方便,笔者将第四个层面融入前三个层面 一齐探讨。
先说本体论层面的虚拟与现实的关系。虚拟与现实关系的本体论层面所提出的问题是 :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现实世界还是所谓“虚拟世界”?如果人类得以生存和 发展的基础已经开始转向“虚拟世界”,那么哲学的基础就必然会实现由“现实”向“ 虚拟”的转变,否则所谓“转变”就是一个假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又可以从两个方 面展开,即:狭义的现实世界与数字化虚拟的关系;广义的现实世界与数字化虚拟的关 系。这里侧重讲前一个方面。
“狭义的现实世界”即“实在世界”。这一范畴的方法论功能在于确认人类社会的演 变发展是在现实世界中进行的:人类的吃、喝、穿、住和繁衍后代等最基本的需要必须 通过现实世界的生产来满足;人类超出基本需要的更高层次的需要如享受和发展的需要 ,归根结底也要通过现实世界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来满足。这是一个“简单的经验事 实”。所谓“数字化生存”只是一种带有文学色彩的宣传,其作用无非是强调数字化虚 拟对当代人类生活各个方面的深刻影响。但如果认为“数字化生存”是一种可以脱离和 超越现实世界的生存方式,那就失之偏颇了。实际上,一个处于与现实世界完全分离的 “数字化生存”状态中的人,其处境并不比一个不幸掉进无人区洞穴中的人更好些。我 以为,带有文学色彩的宣传是不能替代或等同于严肃的学术研究的。如果谁能证明,没 有现实的物理世界支撑“虚拟世界”也可以存在,抑或说,人们可以超越现实的、直接 的、感性的需要而在“虚拟世界”中生存,那么“数字化生存”就的确是需要哲学认真 规范的命题,否则“数字化生存”就永远只能是一种“艺术创造”。
从本源上看,数字化虚拟就是对“实在世界”的虚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赞同“ 虚拟现实”或“虚拟实在”的提法。“虚拟现实”是以虚拟现实技术为支撑的人-机互 动的复杂巨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人的感官被调动起来,使其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 ,故“虚拟现实”有仿真性、交互性、人工性、沉浸性、电子现场、全身心投入和网络 化通信等特点。然而,人类制造的这种“身临其境”的“真实”感觉依然是以对现实世 界的直接或间接的感受为根基的,否则就不知道在虚拟什么。“虚拟实在”大体上有五 种类型:一是作为现实体和现实关系功能的延续、补充、替代的那部分数字化虚拟,如 虚拟企业、虚拟金融系统、虚拟社会组织等。二是作为附着在现实体上并和现实体一起 共同构成了新的功能的那部分数字化虚拟,如各种数字化电器和数字化军事装配等。三 是对纳入人们非直接实践经验范围的现实形态的数字化虚拟,如虚拟人们难以或无法直 接体验的各种现实形态等。四是对各种未来可能出现的现实形态或现实活动和现实关系 的数字化虚拟,如虚拟宇宙探测、虚拟未来的军事活动、虚拟未来社会的某些关系等。 五是对各种想像或幻想的数字化虚拟(包括毫无科学根据的幻想)。第一、二种虚拟是对 人们在实践中创造的现实形态的某些功能的虚拟,第三种虚拟是对人们在实践中已知但 不能直接体验的现实形态的虚拟。第四种虚拟是对人们认识所及但还暂时无法直接纳入 实践领域的现实形态的虚拟。第五种虚拟的内容虽然也包括毫无科学根据的幻想,但这 并不是数字化虚拟的主流,而且这类虚拟归根结底也来源于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直接或间 接的体验。从现代科学技术和人类需要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数字化虚拟将会在人类生 活各个领域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但决不可能取代现实世界而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 地。在数字化虚拟环境和条件下形成的“经验的东西”,必须回到现实社会实践环境中 去检验。
学术界有人认为,虚拟现实是网络空间的“真实”,与“现实世界”具有本体论上的 对等意义。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技术基础上看,网络空间的“真”是由现实世界 如软件、全息图像、计算机设备、自然语言、传感手段和模式识别等(也称“物质载体 ”)所支撑的。尽管网络空间的“真”具有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点,但前者是由后者所 制造这一点则是毋庸置疑的。目前,虚拟现实技术还是很“初级”的,人们还只是能虚 拟现实体和现实关系属性的很少一部分,且仅仅是这些属性的某个侧面。即便虚拟现实 技术发展到了今天的人们难以想像的程度,虚拟现实仍然要以现实世界为基础。这是由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人类认识和改造现实世界的程 度决定了虚拟现实发展的程度。数字化虚拟既直接体现了现时代的人类认识和改造现实 世界的能力,又直接反映了现时代的人类认识和改造现实世界的局限性。人类对现实的 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从而对自身的认识和改造,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与之相适应 ,数字化虚拟的发展也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所以,从总体上看,网络空间的“真”在 本体论意义上永远不可能具有同现实世界对等的地位。
三
历史观层面所要探讨的虚拟与现实的关系问题是: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联系究竟能不能 构成与现实社会相并列的“虚拟社会”?目前我国学术界比较流行“虚拟社会”的提法 。我本人不赞同这类提法(还有所谓“符号社会”等)。首先,数字化虚拟不具有“社会 ”所具有的生物学特性。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 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 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3页)人类社会首先是 生物圈有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故“社会”的生物学特性是作为类的人的首要的特性。 有生命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承担者,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有社会。正如生物学家E.O.威 尔逊所指出的,人“是在一个以生物为中心的世界里进化的,而不是在一个由各种机器 操纵的世界里进化的”。数字化虚拟永远不会具有这个特性,故也不可能同外界进行物 质的和能量的交换。其次,数字化虚拟不具有“社会”所具有的稳定性。这里所说的稳 定性是指对于社会的个人来说,社会关系具有“不可退出性”。而所谓受电源控制的“ 虚拟社会”则是可以“随进随出”的。我以为,无论多么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也不应 该在一般哲学方法论上将“社会”设定为类似于房屋的东西。再次,数字化虚拟不具有 社会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人类社会是一个存在于特定生态环境中的独立的自组织系统 ,具有复合性、“实体-概念”的集合性、确定性、概率性和开放性。正因为如此,社 会的发展才具有不同于宇宙其他物质运动形式发展的相对独立性。而网络空间的交往关 系只不过是附着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上的特殊的、能感觉、互动的“思想交流场所”。当 然,为了在逻辑上着重说明某一问题,一般地提“虚拟社会”并非不可以,但不能将其 视为与现实社会相并列的另一种社会。
断定“网络关系”不能构成与现实社会相并列的另一种社会,并不是要否定“网络关 系”具有不同于人们在现实社会中交往的特点。“网络关系”的特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 把握:从整体看,“网络关系”具有表象性、无国界性、无中心(或“权利分散”)、多 元性和间接性等特点;从个体看,“网络关系”具有人格多元性、无限制性、匿名性、 自我暴露性、情感性等特点。“网络关系”是现实社会的逻辑补充和延伸,这种补充和 延伸绝非是对现实社会简单的、机械的复制,而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一种能动的反映、 一种“再创造”,是现实社会“动能”的一种“释放”,从而必然对现实社会产生巨大 的作用。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但是,“网络关系”的这些特点仍不足 以成为把“网络关系”视为一种与现实社会相并列的社会的根据。
1.“网络关系”的基础是现实社会
笔者的这一论断有两层相互联系的涵义:一是“网络关系”的技术构成来源于现实社 会。构成“网络关系”中“真实”的技术支撑点有四个:图像技术、转化语言交流(包 括口语交流和书面语交流)的电子和编程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相互联结的技术设备。毫 无疑问,这四个技术支撑点是由现实的人类创造的。其实,早在数字化虚拟出现以前, 现实社会就存在着具有类似于这四种技术功能的技术,如:电话和电报网络、邮寄网络 、媒体传播(包括影视)网络及其与之相连的技术设备等。数字化虚拟只不过是借助于现 代网络技术、虚拟技术、信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把人类原有技术的功能有机融为一 体,使网络中的交往具有了多向性和直接的互动性。二是“网络关系”的特点是现实社 会及其发展倾向的部分特征的“扩大化”的表现形态。从“网络关系”的整体来看,所 谓“表象性”无非是通过数字化虚拟把现实社会中人的“身心不一”的内在特性转化为 “网络空间”中人的“可视”的外在特性,从而也使意识的表达具有了很大程度上的“ 自主性”;“无国界性”以网络形式扩大化了当代科技、贸易、金融、信息等全球化不 断消除传统的民族地域界限的一面;“多元性”说明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成了意识上的“ 世界公民”,反映了现实社会人们对超越不同文化和语言等限制的自由交往的向往;“ 无中心”只不过表达了现实社会中的人们试图通过获取信息来得到“平等”的占有权利 的愿望。从“网络关系”的个体来看,“人格多元性”在现实社会也不是无根基的,只 不过它在“网络关系”中得到了比较随意、充分的展现;“无限制性”借助于数字化虚 拟的形式满足了现实社会中人们要求打破交往障碍的强烈愿望;“匿名性”或“无标示 性”则扩大化地表现了现实社会中远距离的书信和电讯交往的某些特点;而“自我暴露 性”和“情感性”则是指在现实社会中潜藏的“下意识”或隐蔽性意识和情感在“网络 交往”中的主动“发泄”。
由上可见,就“网络关系”的现实基础而言,人们在“网络关系”中的“出场路径” 在整体上没有也不可能超出现实社会所规定的范围。虽然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有其自己的特点和规则,但这些特点和规则没有也不可能构成与现实社会相并列的社会 。
2.“网络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人
有学者认为,“网络关系”中的“自我”是真实自我、想象自我和多元自我的综合体 。这有一定的道理,即揭示了作为主体的人格的多样性,但也存在着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问题:人格表现的多样性并不是在网络关系中才有的。在现实生活中,人格的表现受多 种条件的制约,故其特性的一些方面没有或很少有机会表现出来。而在网络关系中制约 人性格表现的多种条件已不复存在或被“弱化”,故人格在现实社会中被抑制的方面在 网络关系中能比较充分地展现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格的多样性只是在网络关系中才 具有。对于正常的人来说,“真实自我”只有一个,而“真实自我”的表现形态则是多 元的(“多元”不是人格分裂)。至于“真实自我”的哪一个形态表现得充分一些,则取 决于条件和“场合”。“真实自我”的表现形态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常态(人格的稳 定性方面)和非常态(人格的非稳定性方面)。一般说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真实自 我”主要以常态形式表现出来,而在网络关系中,“真实自我”的非常态形式表现得更 多一些。常态是相对稳定的,非常态是不稳定的。当然,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自我”也 有非常态的表现,而网络关系中的“真实自我”也并不是把所有的常态形式都弃之一旁 。
说到这里,有必要谈谈近些年来流行的所谓“虚拟人格”。我认为,应把“虚拟人格 ”界定为:以在现实生活中尚未暴露或尚未充分暴露的人格为主体的人格。“虚拟人格 ”的现实基础表现在三个方面:就其内容来看,“虚拟人格”并不是现实社会中没有的 人格,而是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格;“虚拟人格”的必要性来源于人们在现代社 会生活中对各种压力的承受和抵抗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心理上的排解功能;“虚拟人格” 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最终也是以它对现实社会发展的实际影响而判定的。在有些学者 看来,人们在网络关系中所发泄的对现实的不满,会汇聚成为改造和超越现实社会的强 大力量。我以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不是任何对现实的不满都能汇集成为超越和改造现 实社会的动能。即便是能构成超越和改造现实世界动能的“不满”,也不能说立刻能够 转化成为改造现实世界的实际力量。这种“不满”在何种程度上成为改造现实世界的实 际力量,取决于对现实世界发展规律和现实的社会发展需要的满足和符合程度。
应当承认,“网络关系”的确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了多方位的信息环境,使得每个主 体在获取一般信息、知识创造特别是思想自由交流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实现, 从而也使主体能力获得更自由和更充分的发展,主体间关系也因此具有了新的特点:同 一现实社会的主体可以与他作为网络关系的主体在时空上相分离,并以不同的身份出现 在网络关系中,同时网络关系主体间的联系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网络关系的主体 仍然是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从本源来看,没有现实社会关系的主体就没有网络关系的 主体,而不能反过来说没有网络关系的主体就没有现实社会关系的主体。
3.现实社会关系在本源上决定网络关系
既然“网络关系”的基础是现实社会,“网络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人, 那么“现实社会关系决定网络关系”这一论断至少在逻辑上是能够成立的。我以为,现 实社会关系决定网络关系的重要表现之一是:限制、克服或消除网络关系中的各种弊病 ,使其健康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
众所周知,网络关系在给人和社会的发展开辟宽广的道路的同时,其自身也存在着至 少在今天看来是难解的问题。就其矛盾类型来说,存在着个人自由与隐私保护、知识产 权保护与知识垄断、信息共享与信息污染、交往扩大与人情淡漠、文化霸权主义与民族 文化发展等矛盾;就其倾向来说,存在着无政府主义泛滥、文化相对主义盛行、道德冲 突和失范严重以及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网络综合症和新的两极分化愈演愈烈,等等。 不过,对于严谨的学术研究来说,仅一般地陈述网络关系的两重性是远远不够的,而是 应该进一步地追问:网络关系的两重性是由什么决定的。网络只是工具,网络关系的两 重性不可能来自于网络关系自身,故它也就不具有限制、克服或消除自身各种弊病的功 能。网络关系的两重性只能来自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导演网络关系这一舞台剧目的是现 实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故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网络关系的两重性。进而言之 ,要限制、克服或消除网络关系的各种弊病,使其健康发展,就必须从调整现实的社会 关系和改变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着手。当然,对网络关系的调整和对网络关系主体的改 造有不同于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对现实社会关系主体的改造的特点,但这并不影响 “现实社会关系在本源上决定网络关系”这一论断的成立。这里以网络关系的调整和网 络关系主体的改造为例。首先,从法的角度上看,关于网络关系规则的立法(如有关“ 信息安全”的立法等)是以某一或某些“虚拟主体”是否侵害了现实社会的利益或现实 社会主体的利益为尺度的,而最终受惩罚的是某一或某些作为“虚拟主体”承担者的现 实社会的主体。其次,从道德的角度上看,人们在网络关系中倡导的道德规范仍然是以 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倡导的道德规范为基础的,如“向善”、“互助”、“诚信”、“ 自由”等。可以这样认为,迄今为止,就其质来看,在“网络关系”中出现的道德问题 并没有超越在现实社会中所出现的道德问题。“数字化生存”能使人类抽象的思维直接 转化为“数字化”生存空间的真实,这并不错,但正因为出现在“数字化”世界中的真 实是由现实生活中人类的抽象思维转化而来的,所以,现实生活中的任何美的东西与丑 的东西、富有朝气和创造性的东西与腐朽的和惰性的东西都会在“数字化”世界中以各 种形式淋漓尽致地表现和“发挥”出来。因此,“网络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并没有超越 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其规定的范围,故网络关系的调整和网络关系主体的改造最终取决于 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现实社会主体的改造。当然,网络关系对现实社会的法和道德规 范的确提出了挑战,如网络虚拟主体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的隐匿性和不确定性 ,不仅要求网络道德规范有很高的自律性,而且使有些“不轨行为”难以追查和定罪。 不过,这里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网络关系出现的问题并不是网络关系本身的问题,而 是隐匿在现实社会中尚未暴露或尚未充分暴露的问题;如果说网络本身也起什么作用的 话,那也只是起“激发”作用。
我以为,无论网络关系如何发展,都不会出现所谓的“人的活动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二 重化”。通过普遍交往伦理规范、法规建设、教育与监控以及心理援助和个人自我调整 等,对网络交往行为加以约束和控制,以促进网络人际关系的和谐,这是正确的。不过 从本源上看,这已不是独立的网络行为了,而是现实社会的发展对网络关系的要求。网 络关系的调控只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调整的必然的逻辑结果。当然,网络关系的调整又 可反过来促进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
四
在认识论层面上,数字化虚拟被搞得最为“神奇”。我以为,要把“神奇”还原为严 肃的学术探讨,必须对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加以辨析。
1.主观和客观的相对界限是确定的,不会因两者间的相互转化和相互渗透关系的变化 而消融
目前学术界有些人断言,数字化虚拟使主客二元式的本体框架和认知结构消解了,同 时也使现实与可能、现实性可能与非现实性可能特别是可能与不可能的界限消融了,这 预示着现实性哲学需要向虚拟哲学转化。数字化虚拟的确使人的认知结构具有了新的特 点,同时也使现实与可能、现实性可能与非现实性可能、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关系具有 了新的变化,如: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主观与客观、现实与可能、现实性可能与非现 实性可能、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在其程度、范围、路径、速度和方 式方面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即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路径更通畅 、速度更快,其实现的方式也更多样化,从而极大地推动人的认识和社会的发展进程, 但它们之间的界限并没有也不会因数字化虚拟而消融。如果“转化的主体”都不存在了 ,那么谈“转化”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至少在逻辑上存在着两种明显的错误倾向:其一,把人“提升 ”为“神”。迄今为止,在人们所想像的世界中,只有神或上帝才是“万能”的,其能 量是“超时空”的,其“化身”无所不在,根本就无需任何“界限”和“转化”。上述 观点似乎在逻辑上把这种神性也赋予了。这种逻辑上的错误倾向比黑格尔离真理还远。 马克思在谈到“黑格尔哲学的诞生地”的问题时说:“……异化——它从而构成这种外 化的以及这种外化之扬弃的真正意义——是自在和自为之间……客体和主体之间的对立 ,也就是抽象思维同感性的现实或现实的感性在思想本身范围的对立。其他一切对立及 其运动,不过是这种唯一有意义的对立的外观、外壳、公开形式,这些对立构成其他世 俗对立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1页)我们从马克思批判黑格尔 哲学的这段论述中得到的启示是:把客观和主观、客体和主体、抽象思维和感性现实之 间的对立视为思想范围的对立,是“黑格尔哲学的诞生地”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但即 便如此,黑格尔在逻辑上还是承认客体和主体、抽象思维和感性现实之间的界限的,他 的胆子没有大到连它们之间的界限都要抹煞掉的程度,他毕竟还想同宗教和上帝保持一 定的距离。其二,否认了人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从社会认识论的角度上看,人类社会的 发展过程也就是主客观之间、主客体之间的不断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过程 。这种转化过程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有机统一,在其逻辑上内在地包含着现实与可能 、现实性可能与非现实性可能、可能与不可能的辩证关系。因此,只要肯定人和社会进 步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那么就不能不承认主客二元式的本体框架和认知结构是消融不 了的。试想:如果本体和认知意义上的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的界限消融了,从而现 实与可能、现实性可能与非现实性可能、可能与不可能的界限消融了,人本身、人的主 观认识乃至人的实践还能够存在或还有存在的意义吗?“过程”并不等于进步,但进步 必定是一个过程。把人和社会进步的过程给否定了,也就是在逻辑上把社会进步本身给 否定了。
应该承认,数字化虚拟的出现及其发展的确极大地冲击了对主客二元式的本体框架和 认知结构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我们对人的实践的“绝对性”和认 识能力的“至上性”的认识。首先,数字化虚拟使人的感性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在数字化虚拟出现以前,人的感性是以对现实世界的直接感受为主,且受地域、狭隘 的关系和感觉器官天然功能的局限,而数字化虚拟则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打破了地域、 狭隘关系和感觉器官天然功能的局限,发展了人的感性的张力和丰富性,这无疑有助于 形成人的“深刻、全面的感性”。其次,数字化虚拟提高了人的创造性思维能力。通过 数字化虚拟,人们不仅能复制、补充和延伸现实体和现实关系的许多功能,而且能建构 未来可能、但现在还不可能出现的现实体和现实关系的可感觉的模式,这就大大促进了 人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发展。再则,数字化虚拟提高了人类实践活动的成效和人类预见 未来的准确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人类促使现实世界朝着最有利于人的本性方向 发展的能力。最后,数字化虚拟丰富了连结主客观的中介环节,使主观与客观界限的相 对性越来越凸显出来。以信息符号处理转换为手段,通过虚拟的符号系统来构建虚拟体 和虚拟关系,这就使主客观间关系在其功能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思维所创设的对象具 有现实体和现实关系的某些功能,而现实体和现实关系的某些功能作用的扩大、传递和 延续则依存于一定的虚拟体和虚拟关系。这种变化使主观与客观、现实与可能、现实性 可能与非现实性可能、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相互渗透的范围和程度越来越大,以致在一些 人的意识中出现了现实时空和虚拟时空“错位”的幻觉。不过,尽管如此,主客与客观 、现实与可能、现实性可能与非现实性可能、可能与不可能的界限不会在人类实践活动 中消解或融合。其道理并不复杂:如果所谓“消解”发生了,那么人类社会的进步乃至 人类社会本身也就不存在了。
这里有必要谈时下学术界不少人所倡导的“虚拟哲学的指向”问题。在他们看来,虚 拟哲学的指向是“不可能的可能”。我以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实践和认识中的“不 可能”大致分为三大类:“虚假的不可能”;以后的可能、但现在的不可能;根本不可 能或“虚假的可能”。第一类不可能是由一定时代的人们认识能力及其工具等局限性所 造成的。在一定时代社会实践所及的范围内,通过对多种可能的选择,人们所创造的某 一具体的现实状况既可能达到社会实践的时代水平,也可能低于社会实践的时代水平。 由于人们认识的能力及其工具等的局限性,人们在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往往只能更多地 感受一种可能,且对不同可能的选择也往往是被动的,故在其观念上往往以为只有一种 可能,而排除了其他同时存在的多种可能,因此,其他可能成了认识和实践中的“虚假 的不可能”。数字化虚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弥补了人们认识的能力及其工具的局限性, 把这些“虚假的不可能”在网络中近似地呈现出来,使人们能感性地认识到同时存在的 多种可能,从而大大地减少了“虚假的不可能”。这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对不同可能选择 的主动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第二类不可能是由人类实践活动的过程性所使然。人们可 以科学预见未来的可能,以确定实践活动发展的方向,但决不可将未来的可能视为现实 性可能;人们也可以把未来的可能数字化为网络中的“现实”,但决不可把这种“现实 ”视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已经创造出的现状。第三类不可能是永远不会转化为可能并进而 成为现实的。这种不可能是人类的科学理性和实践应不断坚决排斥的。因此,“不可能 的可能”是需要推敲的“哲学指向”。
可见,数字化虚拟消融的不是主观与客观、现实与可能、现实性可能与非现实性可能 、可能与不可能的界限,而是对这种界限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至于如何科学认 识和把握数字化虚拟在上述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中的具体作用,的确需要进一步深入探 讨,但如果因此而把探讨的对象搞得没有了,那就不太严肃了。
2.无论数字化虚拟发展的程度有多高,“真”和“假”的界限都不会消融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学术界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一方面,正如魔术是假的一样, 虚拟的东西也是假的,与被虚拟的对象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另一方面,虚拟的东西又具 有真的存在形式和功能,是人们能够感性地感受到的。于是,真与假的界限就被打破了 。这一观点与上述观点在逻辑上是一脉相通的。应当承认,数字化虚拟的确使“真”的 外延扩大了。一方面,数字化虚拟补充、替代和延伸了现实体和现实关系的部分功能, 使人们不必通过相应的现实体和现实关系就能获得它们的某些功能;另一方面,数字化 虚拟又同某些现实体和现实关系耦合而成新的功能。“真”的外延的扩大打破了人们对 “真”与“假”的传统认识:“真”不再仅仅是标识着对现实体和现实关系及其功能的 正确认识的称谓,而且也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包括对作为现实体和现实关系的某些功能 的延续、补充、替代的那部分数字化虚拟,以及同某些现实体和现实关系耦合而成新的 功能的那部分数字化虚拟的正确认识。因此,不能把以往对“真”和“假”的规范照搬 于数字化的今天,否则,就会得出取消真假界限的错误的方法论结论。在此应注意以下 几个问题:
其一,不能笼统地认为数字化虚拟既是“真”又是“假”。人的语言符号首先是一个 信息接受、加工和传递系统,至于接受、加工和传递信息的具体内容,则不是语言符号 系统本身所能“管”的了的。对数字化虚拟也应作如是观。“数字化虚拟”首先是一个 广泛的技术范畴(确切地说也是一种特定的语言符号)。至于这种技术用来干什么,则是 另一个问题了。说数字化虚拟既是“真”又是“假”,如同说语言符号系统既是“真” 又是“假”。数字化虚拟本身并不存在真和假的问题。真和假是对虚拟内容的判断。当 一个认识对象既可以称之为“真”也可以称之为“假”的时候,至少对这一认识对象来 说,“真”和“假”的范畴就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其二,数字化虚拟的内容虽然有真假之分,但远比传统的真假划分要复杂得多。就其 内容而言,对作为现实体和现实关系某些功能的补充、替代、延伸的虚拟,以及对附着 在现实体和现实关系上并同现实体和现实关系共同构成了新的功能的虚拟,可以称之为 “真”。这些内容之所以可称之为“真”,就在于它们或与现实体和现实关系耦合而生 成新的功能,或以现实体和现实关系为依托,延伸、补充、替代现实体和现实关系的部 分功能。对人们认识所及但暂时还没有纳入实践领域的现实形态的虚拟,对各种未来可 能出现的现实活动和现实关系的虚拟,以及对人们无法直接作用的现实形态的虚拟,可 称之为由假向真的过渡环节。是否“转化为真”,这最终要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对在 社会实践活动中尚无存在或实现根据的各种幻想的虚拟,则可称之为“假”。当然,对 其也要作具体分析。
其三,数字化虚拟打破了传统的真假观。传统的真假范畴在很大程度上是同对错范畴 相重合的:真就是对,假就是错,而且真假之间的界限是绝对的。数字化虚拟及其发展 使真假与对错的不对称性越来越充分地显露出来。真并不都是对,假也不都是错。这里 不仅有认识论的问题,也有价值观的问题。同时,对假和真的过渡形态既不能简单地称 之为假,也不能简单地称之为真。这是由人类实践和认识的过程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 数字化虚拟则凸显了人类实践和认识的这种特性,从而也凸显了真假区别的相对性。此 外,即便对“假”也要作具体分析。人类的创造性思维是同想像和幻想等分不开的,数 字化虚拟恰恰有助于发挥和推动人的想像和幻想。虽然想像和幻想的许多内容是假的: 或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还无存在或实现的基础,或是无科学理性的根据,但想像和幻 想这种思维方式本身却在人类创造性思维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人们把握现实世界 发展的规律以及现实的实践活动的发展趋势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四,打破了传统真假观的数字化虚拟并没有也不可能消融真假的界限。只要人类存 在,只要人类实践和认识的进步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真假的界限就不会消失。据此, 在人类知识结构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真假的区别仍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这具 体体现在对认识主体两个相互联系的要求上:一是遵守科学认识的规范。不能在科学认 识(事实评价)上用臆想的虚幻的联系代替真实的事实,更不能掩盖事实的真相,以假充 真。科学认识当然需要想像和幻想,但想像和幻想只有插上科学理性的翅膀,才能在人 类探索真理的世界中翱翔。那些被科学理性永远证否的东西,如“永动机”、上帝或神 等就不是真,而是典型的假,虽然它们也可归属于想像和幻想,也可以虚拟。二是不仅 要坚持社会实践的“检验标准”,而且要遵循社会实践发展的规律及其趋势。那些经得 起社会实践检验、与社会实践发展的规律及其趋势相符的数字化虚拟的内容,就是真, 反之就是假。人的感受是“真”的属性,而不是“真”的根据。
对目前学术界流行的“虚拟实践”提法,笔者也持不同的看法。数字化虚拟是对认识 与现实的社会实践联结环节的丰富和扩展,而不是现实的社会实践,当然更不是比人类 现实的社会实践更高级的实践形式。因篇幅所限,关于这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另撰文细论 。
综上所述,马克思哲学革命对“哲学现实基础”的科学诠释,在逻辑上蕴涵着对虚拟 与现实关系研究的方法论。笔者据此对虚拟与现实关系的不同层面作了粗略的考察,旨 在说明:作为一个问题系而存在的“虚拟”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生长 点,虚拟与现实的关系是其中最为关键和基本的问题,但是对虚拟与现实关系的研究不 能脱离马克思哲学革命所铺设的总路径,否则就会出现种种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