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二论文,中国古代论文,经济史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5)西汉建立全面的财政市场的努力
西汉至武帝统治时期,由于出现了财政危机,国家遂企图独享财政市场之利益。其具体的做法,就是取消行之已久的盐铁特许制度,由政府自行经营盐铁。其时,王国的问题已经解决,山海资源的垄断权也已全部收归朝廷。这些都为国家垄断财政市场之利益创造了条件。于是,在公元前119年,汉武帝“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 作官府”。值得注意的是,孔仅和东郭咸阳,一个是当时的“南阳大治”,一个是“齐之大鬻盐”;而后来厉行这一盐铁官营政策的桑弘羊,也是“贾人子”;至于各级盐铁官吏,通常也都选用“盐铁家富者”(注:《汉书·食货志上》。)担任。这种用原来的盐铁商为国家经营盐铁办法,显然是为了争取盐铁商的合作,并利用他们经营盐铁的现成经验和销售网络,最大限度地减少盐铁官营的成本。
以盐铁官营来垄断盐铁之利,国家不仅可以吃掉盐铁商经营盐铁所获的利润,还可以吃掉他们借助国家财政市场所获得的那一部分利润。而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对盐铁的垄断,国家可以充份地发挥财政市场的敛财效应。盐铁“贾贵,或强令民买之”(注:《汉书·食货志上》。),这是西汉实行盐铁官营之后很普遍的做法。把农民对盐铁的消费纳入了国家的财政市场;盐铁的价钱又往往比过去贵了很多;而本来在生活市场上通过物物交换就可以得到的东西,现在却必须支付了货币才能得到;于是,在汉武帝治下的农民,他们的生活和生产几乎全都被控制在国家的财政市场上了。
必须指出,从总体而言,秦汉以至明清,像西汉这样实行全面盐铁官营的,毕竟是少数。官盐铁,因其成本是最高的,所以不可能长久地施行。《盐铁论·刺权》曰:“自利官之设,三业(盐铁、均输、酒榷)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涂,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非特田常之势、陪臣之权也;威重于六卿,富累于陶卫,舆服僭于王公,宫室溢于制度,并兼列宅,隔绝闾巷;阁道错连足以游观,凿池曲道足以骋鹜;临渊钓鱼,放犬走兔,隆豺鼎力,蹋鞠斗鸡;中山素女扶流微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妇女被罗纨,婢妾曳絺紵;子孙连车列骑,田猎出入,毕弋捷健。”商人(主要是盐铁商)摇身一变而为朝廷“利官”,即专权擅利、穷奢极欲的到如此地步,以至于把盐铁之官营,变为朝廷内部对盐铁高额垄断利润的分脏。惟此,要满足国家之财政需求,盐铁的价格自不能不一涨再涨。像这样的状况,虽然在某些场合下可以稍得改善,但其败坏的趋势则不可避免。最终,所谓盐铁之官营,不过是似有还无的一种东西了。后来王莽实行“五均六筦”,其“六筦”之中,有盐铁之官营(注:《汉书·食货志下》。)。可见,在此之前,这制度基本上已是形同虚设了。
2、国家财政市场之重建
(1)中唐以前国家财政以实物和力役为主
自西汉而后,历代对盐铁,一般都不再实行全面的官营,而是实行“专利”。如东汉,虽曾仿效西汉,实行盐铁官营,却终因“吏多不良,动失其便”(注:《后汉书·和帝纪》。)而放弃。此后,历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对盐铁的控制则趋于松弛。此固由国家分裂、战事连绵、政治动荡、政权更迭所致,但也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如这一时期的北方,由于战争所造成的极大破坏,人口大量死亡,生产奄奄一息;其地之所产,人力之所出,尚不足供国家之实物与力役之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市场的交换,恐怕基本只能是以物易物了。《三国志·魏志·文帝纪》上说,其时“以谷贵,罢五铢钱”《通典·食货八》亦记此事,谓当时“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买。”至于其他各朝,除了西晋,情况也大致如此。《魏书·食货志》就说,北魏一直到太和年间,都还是“钱货无所周流”。既然在乡村生活市场上是物物交换,既然国家对实物与力役的榨取都嫌不足,那么与其对盐铁抽税或实行官营,间接地榨取农民,倒不如直接从租调力役中榨取来得更方便些。东汉之后,中国北方之各政权,之所以对盐铁之利不甚重视,关键就在于此。
至于当时的南方,因战乱较少,又得大批北方人口南下,生产力有很大的提高,商业也远比当时的北方要繁荣得多,于是又出现了一些将实行和力役折钱征收的情况。刘宋时,曾经“田进一亩,度以为钱”(注:《宋书·周朗传》。)。至南齐,田租、户调、口税和徭役征钱,则开始形成制度。永明四年(486年),诏令“扬、南徐二州, 今年户租三分现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外,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注:《南齐书·武帝纪》。)其后,徭役亦折钱。如会稽的“塘役钱”。(注:《南齐书·王敬则传》。)扬、南徐二州的桥桁、塘埭丁,也都“敛取现钱”(注:《南齐书·东昏纪》。)。据此,可知当时的乡村生活市场,也有被国家利用为财政市场之可能。但是,这种对实物与力役折征货币的情况,从来都不曾成为南朝财政重要方面。此外,在南朝,即使是经营盐铁,也与经营一般商品并没有什么两样,都只不过是私人经营而国家课税。总而言之,国家既不在赋税中征收大量货币,也不对盐铁实行垄断,南朝的市场形态就比较正常,一般不存在财政市场挤占生活市场的问题。
入隋而唐,一直到安史之乱以前,国家之赋税征取,主要仍为实物与力役。值得深思的是,此时南方赋税征收中原有的货币之征,当国家统一之后,反而在租、庸、调的征取中消失了。此赋税制度之取法于北朝,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制度上的“倒退”。然究其原因,则纯粹是由当时的政治和军事的形势所决定的。盖隋朝的政治、军事中心立于西北。而以当时西、北地方之物产,殊不足供西北之用。惟其如此,国家必须从各地征收大量实物,通漕设仓,以给西北。隋文帝在河置黎阳仓、常平仓,在陕西置广通仓;三仓逐次转运长安。其后隋炀帝迁都洛阳,又置洛口仓、回洛仓。此外,隋之各州也都置仓积粮。而为了运输上的便利,隋文帝又开广通渠,隋炀帝则开了沟通南北的大运河。凡此置仓积谷,开河运输,都表明了隋朝的财政,因充实西北的需要,不得不主要依赖实物和劳役之征。及唐朝建立,亦一意经营西北,规模则有甚于隋,同样需要调运天下物产,以济西北之用及储备。《新唐书·食货志》上就说:“唐都长安,而关中号称沃野;然其土地狭,所出不足以给京师,备水旱,故常转漕东南之粟。”一直到中唐之前,唐朝的财政都是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的。
从隋朝统一到唐朝安史之乱,大约一百六七十年间,国家对盐利也不甚注意。《隋书·食货志》谓隋时“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估计此所谓“与百姓共之”,即任民贩运,国家不过课税而已。问题在于隋朝对人口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国家掌握了大量的人口,可以直接从他们那里征取了租、庸、调。且其时,赋税之征取以实物与力役为本,所以也就不必在乎盐铁之利。而唐朝在安史之乱前,对人口的控制亦基本不失规矩,租、庸、调之征取亦足,故也只对食盐采取征税的政策。在第五琦改革盐法之前,唐朝盐价低得惊人,每斗才十文钱。可知当时国家之盐税也是非常低的。
赋税的征收,基本以实物和力役为主,对食盐之课税又非常之轻,可知隋唐两代,在安史之乱以前的将近两个世纪里,一直没有建立起国家的财政市场。但安史之乱爆发以后,因西北政治、军事重心之倾覆,这种情况则随之改变。
(2)中唐以后国家财政市场之重建
公元758年,这是安史叛乱的第四年。由于安史的叛乱, 唐朝原来在西北所采取的积极进取的政策,此时已经放弃。惟此,它原来所执行的财政政策,也相应地开始改变。而其时国家支出浩繁,赋税之地以及可赋税之人口却锐减,急需采取新的财政对策。正是在这这种情况下,唐朝开始改革盐法。
据《新唐书·食货志》:“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计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即此,可知第五琦已将食盐的生产与运销都改为官营。其具体的做法是:一、凡从事食盐生产者,必须经国家登记,成为专门生产食盐的亭户;二、一律于产盐地设“监院”收购;三、采取“节级相输”的运送方式;(注:殷亮《来鲁公行状》。)四、“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很显然,第五琦的盐法改革,就是把食盐的生产和运销都改为官营。由此,唐朝始建立起国家的财政市场。但是,这种由食盐官营而建立起来的财政市场,并没有唐朝的财政带来很大的利益。其时,商贾固无所牟利,但国家一年的盐利之入,也不过四十万缗。其中原因,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官营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官营食盐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销售,有相当一部分食盐必须转卖给商人,才能销往比较边远的乡村。于是在四年之后,刘晏对第五琦的食盐官营做了很大的改变。其基本精神,就是在食盐产地,将所收官盐高价批发给盐商运销,所谓“收盐户所煮之盐鬻于商人,任其所之,其余州县不复置官”(注:《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大历十四年。)。这一改变,不仅大量减省了原来必须由国家支付的食盐的运输和销售成本,也使官盐的销售范围扩大了许多。于是,仅十年左右,唐朝的盐利就猛增到了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注:《新唐书·食货志》。)。
显然,第五琦搞的盐法,与汉武帝时的盐法基本如出一辙。我们把这种由国家直接经营食盐的做法,叫作食盐官营。而刘晏搞的盐法,虽与历史上通行的食盐特许制度,在立法的用意方面有所一致,但就其攫其盐利的方式而言,又与特许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具有很大的掠夺性,充份地反映出国家之暴力。刘晏之后,唐朝屡次大幅度地提高食盐批发价,每斗盐从原来的一百十钱,进至二百钱、三百钱,甚至三百七十钱。而那些贩卖官盐的商人,在提高食盐的售价上,也是胆大包天。“豪贾射利,时或倍之”(注:《新唐书·食货志》。),这同样是国家暴力的一种延伸。此即所谓国家“专利”。
“官营”的特点在于它是“经理型”的,而“专利”的特点在于它是“税收型”的。由刘晏所建立的这种食盐专利制度,造成了一个巨大的国家财政市场,同时也成为历代食盐专利制度之蓝本。唐以后,历代对食盐专利制度的设置越来越严密,却不失刘晏之本意。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另外一些人民生活的必需品,诸如酒、茶之类,也逐渐成为国家的专利品。但这些所谓的必需品,与食盐之“必需”有本质上的不同,国家不可能对它们实行像食盐那样的专利,故不能与食盐之专利相提并论。
虽然安史之乱终于在公元763年结束, 但当时唐朝的西北和北部地区,已经是藩镇遍布。朝廷既然不能控制这些藩镇,其传统的以西北为政治、军事重心的政策,当然也就无法继续下去。随之而来的,则是传统的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的赋税政策的放弃。据《旧唐书·食货地上》:“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完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又据《通典·食货六》记载:“按天宝中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
户税在唐朝武德年间(618~626年)就有了。然当时征取,并不一定用钱,可以折纳实物,也可以征收货币。至开元时(713~741年),则征收货币,年平均税额约为77万贯。而自开元十年始,唐朝又征“别税”80万贯(注:以上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卷,第一章,第二节。)。可见当时平均每户要负担的货币税是很轻的。按上引《通典》的记载,天宝时八百九十余万户,税钱约二百余万,平均每户也不只不过负担二百二十余文。而根据大历四年(769年)的户税交纳规定,连第九等户所必须交纳的户税(钱),都要大大超出开元年间之平均数。不过,由于当时国家控制的人户锐减,国家真正收到的户税总数,可能还不及天宝年间。
除户税之外,安史之乱以后,唐朝还创增“青苗钱”。《旧唐书·食货志上》说:“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此事在代宗永泰二年,即公元766年。 而这一年,亦即大历元年。据《新唐书·食货志一》谓这一年皇帝诏“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旧唐书·食货志上》还记载了大历八年之朝廷敕令:“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看来,在当时税制极其紊乱,而国家财政又十分吃紧的情况下,青苗钱的税率并没有严格规定,不过是根据国家需要而随时增减。
在杨炎实行两税法改革之前一年,唐朝的货币总收入为一千二百万缗,其来源主要是盐利、青苗钱和户税,另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杂税。但是,也就在实行两税的当年,唐朝的货币收入,不计盐利,就高达一千三百余万缗(注:《旧唐书·德宗纪》。)。必须指出的是,两税法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以“计钱”为体,以“折钱”为用,所谓“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其大致的做法,就是国家财政以货币来预算赋税总收入,征收的时候则按需要部分地进行实物“折纳”。通过“计钱”与“折纳”,国家财政的总的预算能力增强了,而农业赋税的征收也与市场(财政市场)价格的起落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两税法实行之后,因国家征取大量的货币,造成了市场上严重的“钱重货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计钱”的税额不变,“折纳”仍会使剥削量加大。两税施行之后,“物价渐贱,所纳渐多”,甚至达到“往者输其一,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注:《陆宣公集》卷二十二。)的程度。
两税法之“定税计钱,折钱纳物”,使唐朝的财政市场极大地膨胀起来。两税法实行之后,数年之间,唐朝财政的货币收入就高达三千万缗。(注:《通典·食货六》。)可以肯定地说,其中很大部分,是因两税“计钱”而来的。《资治通鉴》卷249大中7年条,云:“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余万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唐朝后期,国家财政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个部分。故此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当为上供部分。按此上供部分中货币租税所占的59%的比例外例推算,唐朝三千万缗的货币总收入中,由赋税征收而来的,应该有一千七百余万缗。在钱重物轻的情况下,赋税征收如此之多的货币,上市的货物必然倍增。于此,我们则不难想象当时国家财政市场上“商品经济繁荣景”的景象了。然而不应该忘记的是,因为“折钱纳物”,农民还不得不以国家财政市场上的价格标准,向官府缴纳更多的实物。这种“折钱纳物”,往往是“惟计求得之利宜,靡论供办之难易。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注:《陆宣公集》卷二十二。)。毫无疑问,其结果肯定是使国家财政市场上的商品经济更加“繁荣”。
3、唐以后历朝的国家财政市场
(1)食盐专利制度的深化
刘晏的盐法和杨炎的两税法,为唐以后历朝之财政市场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基础。但就食盐专利本身而言,其垄断利润不可能长期保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平上。因为,盐价如果高到难以忍受的程度,一方面会造成人民减少其正常的食盐消费的情况;而另一方面则会引起大规模的食盐走私。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基于对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的优虑,会以降低盐价来缓解社会紧张。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政府如果不采取行动,官盐的销售量就会大量下降;而一旦采取行动,就会(1 )增加大量的财政开支,甚至抵消政府在此项专利上的收入;进而(2 )还可能引起某种军事上的抵抗,甚至有目的的进攻。如唐末造反的王仙芝、黄巢,都曾是私盐贩子。
正因为存在私盐的竞争,从五代十国开始,国家渐渐地把盐利打入田赋一起征收。如后晋,“计户征税,每户自一千至二百文,分五等;听商人贩盐,民自习食”。(注:《二十二史劄记·五代盐曲之禁》。)又有所谓“蚕盐”,“依夏税限纳钱”(注:《五代会要·盐》。)。而宋代则继承和完备了唐、五代的食盐专利制度,形成了更加严密的食盐专利体制。郭正忠先生把宋代官盐榷卖体制归结为四点:“一是在某些榷禁地区的城镇,官府自行批发或置场零售,令民随意选购;二是大多数地区——特别是乡村,实行蚕盐和食盐的定量赊卖;三是官府强制一部分居民定额认购食盐;四是某些地区官府强制全体城乡固定居民和流动人口,定时定量地认买官盐而纳钱,或不买官盐也纳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宋代的食盐专利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已被纳入国家的城乡税收体制,而主要是被纳入了农业赋税体制。其时有种种强制性的举措,如所谓“随产科敷”、“按税”买盐、“分等抑配”、“按屋”摊派、按户配卖、“计口科售”等等(注:皆参见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第五章,第二节。);所有这些,实际上主要是与农业赋税发生关系,它们也都是要通过国家财政市场来进行的。除此之外,宋代还实行官盐商卖。即商人向官府购买钞引,然后在限定的区域内运销食盐。据郭正忠先生统计,两宋之盐钱岁收最高者,各约为2500万贯和3100万贯(注:见同书第六章,表44、45。);而盐钱在国家货币收入中所占的最高比值,各为36%和44%。(注:同书696页。 )于此可见食盐专卖在当时国家财政市场上所占份额之大。
宋以后之盐法,就总的倾向而言,就是不断增加人民计口配盐的比例,然后任由已经向官府购买盐钞的商人,在规定的地域内销售。其如元朝,在产盐地行“食盐法”,让人民按户口交纳食盐税;又有“行盐法”,由商人向政府购买盐引,往盐场支盐,在规定的地区销售。但为了对付食盐走私,国家每每在私盐泛滥之地区,“比屋计口配盐,入其直以防民私”。这种情况在元代后期更加严重。而元朝的盐利之入,则为国家最重要的赋入之一。“经国之费,盐税为重”,“国家经费,盐利居之十之八”。元未的情况,差不多就是如此(注:以上引文及论点,见韩儒林主编《元朝史》354~355页。)。至于明朝,其食盐之专利,一是实行“计口给盐”,二是实行与通商专卖有关的“开中”、“票盐”等制度。(注:参见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八、九、十章。)《明经世文编》卷474载李汝华《户部题行盐法十议疏》, 其谓明之“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上四百万(银两),半属民赋,其半则取于盐筴”。此所谓“民赋”,可能是指制盐之灶户缴纳的盐课;至于“取于盐筴”,即取之于种种通商专卖之措置。如果是这样,就应该加上因“计口给盐”所征之“盐钞银(曾为盐米、盐钞)”。必须指出的是,盐在明代,其地位甚至有同于货币。其时,政府通过对盐的控制,除了实行计口给盐之外,还有纳米中盐、纳马中盐,纳秒中盐、纳布中盐和纳铁中盐等等,还把盐作为俸禄支付。这种政策最终仍是以货币交换的形式,到国家财政市场上去兑现的。及清,一直到近代之前,据《清史稿》记载,朝廷每年的盐课,从顺治时的约二百一十二万两,增至康熙的约二百七十六万两、雍正时的约五百七十四万两、乾隆时的约七百零一万两、道光时的约七百五十万两(注:至宣统时,盐课岁入约为四千二百万两。以上数字皆见于《清史稿·食货志四》。)。而同期国家所入之关税,总是要略少于国家的盐利之入。
(2)赋税征收的市场化与货币化
由杨炎两税法所开创的“计钱”为体、“折钱”为用的赋税方法,至两宋也发展得十分完备了。赋税征收货币,这已是当时国家财政的基本国策;而为了储备的需要,货币也是国家储备的重点。盖此两点,在货币供应不足的情况下,肯定会造成“钱重物轻”。这是唐朝中期以后的中国经济史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物有丰歉,市场对物的需求量则因时因地而有不同,国家遂亦通过“折变”来增加财政收入。以所谓“折变”,同于“折纳”。即官府因甲、乙、丙各物之不同价格,以甲折乙,再以乙折丙,反反复复,“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注:《宋史·食货志上》。)。包拯说:“以用度日广,所纳并从折变。重率暴敛,日甚一日,何穷之有!”(注:《包拯集》卷1。)及宋室南渡, “徒规折纳所获之甚丰”(注:《宋会要辑稿·食货》112。)。其中仅折帛钱一项, 竟至千万缗。
但就整体而言,整个宋、元、明、清时期,赋税征收货币,是当时国家财政的一个大势。在钱重物轻的情况下,赋税大量征收货币,无疑是迫使农民把大量的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去贱价抛售。宋人李觏曾说:
古人有言曰:“谷甚贱则伤农,贵则伤末。”谓农常粜而末常籴也。此一切之论也。愚以为贱则伤农,贵亦伤农;贱则利末,贵亦利末也。盖农不常粜,有时而籴也。末不常籴,有时而粜也。以一岁之中论之,大抵敛时多贱而种时多贵矣。夫农劳于作剧于病也,爱其谷甚于生也。不得已而粜者则有由焉。小则具服器,大则营婚丧,公有赋役之令,私有称贷之责。故一谷始熟,腰镰未解而日输于市焉。粜者既多,其价不得不贱。贱则贾人乘时而罔之,轻其币而大其量,不然则不售矣。故曰敛时多贱,贱则伤农而利末也。农人仓廪既不盈,窦窖既不实,多则数月,少则旬时而用竭矣。土将生而或无种也,耒将执而或无食也,于是乎曰取于市焉。籴者既多,其价不得不贵。贵则贾人乘时而闭之,重其币而小其量,不然则不予矣。故曰种时多贵,贵亦伤农而利末也。农之粜也或合顷而收,连车而出,不能以足用。及其籴也或倍称贱卖,毁室伐树,不能以足食。而坐贾常窥人之余,幸人之不足,所为甚逸,而所得甚饶,此农所以困穷而未所以兼恣也。(注:《李直讲先生文集·富国策第六》。)
对于“一谷始熟,腰镰未解而日输于市”的原因,李觏指出了四条。但其中真正具有关键作用的,是“公有赋役之令”一条。正是迫于此“公有赋役之令”,谷物之上市,遂总是集中于一时。其时限之迫,上市量之大,必然导致价格之跌落,所谓“岁丰收成而州县逼迫,不免贱价售之”(注:《长编》卷349。)。至于其它几项,适成雪上加霜。 总而言之,如果不是国家之赋税大量征收货币,“日输于市”的情况就不会发生。而有“日输于市”,也就必然会有“日取于市”。“聚钱运本,乘粒米粮戾之时贱价以籴;翘首企足,俟青黄不接之时贵价以粜;其籴也多方折挫以取赢;其粜也杂糠粃而亏头斛。”(注:李之彦《东谷所见·牟利》。)毫无疑问,像这样的“商机”,必定会在国家财政市场的作用下,反复而有规律的出现。
随着国家赋税征收货币的比重越来越大,钱(银)重物轻的情况也在不断加剧,最终必然导致农民仅以自己的土地产品,尚不能供国家赋税之征。于是,为了完纳赋税,农民们不复不将自己的家庭副业的产品,也投放到市场上去。徐光启曾说:“(松江)壤地广袤不过百里之遥,农亩之人非能有加于他郡邑也。所由供百万之赋,三百年而尚存视息者,全赖此一机一杼而已。非独松也,苏、杭、常、镇之布帛枲苧,嘉、湖之丝纩,皆恃此女红末业,以上从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注:《农政全书·蚕桑广类》。)竭田亩之收,而不能应付国家之赋税,以至于不得不仰赖家庭之副业,这与明朝之赋税折银有极大的关系(明朝大规模的赋税折银,始于在当时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征收“金花银”;至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赋税折银已成为一项全国性的政策;此后“三饷”之加派,也全都是征银)。盖“自里甲改为会银,均徭改为条鞭,漕粮渐议折色,则银贵谷贱,而民有征输之困矣”(注:《万历实录》卷172 。)。而“银力已竭,而赋税如故也,市易如故也……故田土之价,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壤瘠与?曰:‘否,不能为赋税也。’百货之价,亦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物阜与?曰:‘否,市易无资也。’”(注:《明夷侍访录·财计一》。)凡此,可见国家财政市场为害之深。
必须略加说明的是,明朝的粮价在总体上又是上升的(注: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704~705页明代米价表一、二、三。)。但是粮价的这种上升,决不可能是在农民完纳赋税的时候,而只可能是在他们完纳赋税之后。换言之,这种较高的粮价,一般总是商人在市场上的卖出价,而决不可能是他们从农民那里的买入价。整个明清时期,尽管农业生产有发展,但人口的增长也很快,土地所产并非就能足用的。明人丘浚说:“宁以菽粟要钱物,使其腐于仓庾之中,不肯以钱物当菽粟,恐一旦天为之灾,地无所出,金银布帛不可以充饥,坐而待毙也。”(注:《大学衍义补·贡赋之常》。)丘浚这种贵粟之思想,其实就是当时社会生产不足的正常反映。在这样一个农业社会的市场中,既不可能有充足的粮食供应,粮价通常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乃理所当然。所以,我们也就能够理解明末徐光启所说的“银钱愈多,粟帛将愈贵”的话,究意是个什么道理。(注:《徐文定公集·屯田疏》。)盖因社会生产之不足,货币的供应量越大,物价也就不得不越贵。明中期以后有所谓“银荒”,而恰恰是从那时开始,粮价也不断上涨,白银的购买力反而下降了。
农产品生产不足,农民却必须贱价出卖自己的产品,然后甚至还要花高价去买回,这对于社会生产是极为不利的。顾炎武曾经谈到过赋税征银之恶果:“往在山东,见登、莱并海之人多次言谷贱,处山僻不得银以输官。今来关中,自鄂以西至于岐下,则岁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卖其妻子。至征粮之日,则村民毕出,谓之人市。问其长吏,则曰一县之鬻于军营而请印者,岁近千人;其逃亡或自尽者,又不知凡几也。何以故?则有谷而无银也。”(注:《亭林文集·钱粮论上》。)而清朝在彻底完成“一条鞭”之赋税编制之后,实行“摊丁入亩”,而大体以征银为主。据《清史稿·食货二》载:“总计全国赋额,其可稽者,顺治季年,岁征银二千一百五十余万两,粮六百四十余万石;康熙中,岁征银二千四百四十余万两,粮四百三十余万石;雍正初,岁征银二千六百三十余万两,粮四百七十余万石;高宗末年,岁征银二千九百九十余万两,粮八百三十余万石。”大体而言,清朝赋税征银的总额,在近代之前,约占其货币总收入的三分之二。而其他的三分之一中,则以盐课最多,关税(商品过境税)次之。据周伯棣《中国财政史》所引,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廷财政的白银总收入,达到4854万两,分别为:地丁2991万两、盐课574万两、关税540万两、耗羡300万两、 常例捐输300万两、落地杂税85万两、契税19万两、牙当等税16万两、 芦课鱼课14万两、矿课定额8万两、茶课7万两(注:见该书420页。)。 其中,地丁银、盐课和耗羡三项,毫无疑问都来自于国家财政市场上的交换,占了清廷货币总收入的约80%。而其他的20%,也未必全都是生活市场上的征商所得。如其中的300万两“常例捐输”, 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可能就来自盐商。
《皇朝经世文编》卷46载李象鹍《平价禁囤议》,其中说道:“十年来,岁非太稔而谷甚贱。银一两得谷二石。居家用贾不减于前,以谷易银,仅得往日四分之一。于是,收租之家病。佃家终岁勤劬,竭一人之力,可种谷百石。以半纳租,少亦须十之四。……及春间力作,借银籴谷,借谷种田。谷之息,借二还三。银息不过二分。而谷贵,借银籴谷。谷贱,粜谷以偿银。转移之间,其失自倍。于是,种田之家病。租入既多,兴版筑,餍酒肉,市布帛。负其力者得其食,出所有者易所无。谷贱,则无所取资矣。于是,佣工匠作商贾亦病。”这里,李象鹍一方面提出了谷价“贱则伤农,贵亦伤农”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更深刻地提出,因为谷价太贱,“收租之家”(非身份性的中小地主)的消费遂不得不减少,而一般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中小商人与贩夫贩妇)亦将因此而“无所资取”。盖此二者,都说明了当时的乡村生活市场,因国家财政之挤占而萎缩。
三 余论
在中国古代,财政是国家一切经济政策的中心。自春秋战国时期“履亩而税”制度的普遍施行之后,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大大越出了原来甚为狭小的村社共同体范围,而扩大到方圆几百里、上千里、甚至上万里的国家范围。这是一个幅员极其广大又极其分散化的小农社会,原有的社会基层组织——村社共同体,已经随着村社土地公有制的瓦解而解体了,原有的社会中间组织——贵族政治,也在君主专制集权形成的过程中,被逐渐消灭了。面对这样巨大而又分散的社会,国家为实现其有效的控制,遂建立起一个庞大的军事一官僚组织。这样的一种体制,其本身的费用是很高的。因此,实现“大国效益”,是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所谓“大国效益”,即在广土众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赋税制度,将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产品,像涓涓细流江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里。孟子说:“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无政事,则财用不足”,“善政得民财”(注:《孟子·尽心》。)。其实他讲的就是一个广土众民和国家财政之大国效益的关系问题。战国如此,其后的历代王朝当然更是如此。国家规模越是巨大,体制越是复杂,就越是需要实现国家财政的大国效益。否则,就不可能维持这样一种大一统的集权制度。(注:见拙作:《封建大一统与国家财政的“大国效益”》,《探索与争鸣》,92·5。)
但是,由于土地之控制和管理需要极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一切有关限制土地占有、实行土地分配、界定土地产权,以及土地清查等制度措施,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履亩而税”的制度理想就被束之高阁了。起而代之的,则是“舍地税人”。中国历史上之户藉制度的发达,原因就在这里。但“税人”极易造成赋役负担之不均,引起大量人口逃亡;而事实也正是如此。惟食盐专和制度之建立,不仅使国家通过财政市场提高了剥削率,也大大地扩大了国家税人范围。食盐专利制度的建立,以及有关赋税征收货币的种种制度,是保证国家充份实现税人,推进了财政上之大国效益的两项根本手段。
国家财政市场,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财政政策所诱导出来的市场,它对正常的商品生产和生活市场的进步,具有很强的阻力。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 )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在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 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财政市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 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结果是(4 )造成了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农村变得越来越封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上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形成了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的“用贫求富, 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中国经济史中之宿命。总之,财政市场上的“商品经济”越是“繁荣”和“发展”,乡村生活市场上的商品经营就越是萧条、萎缩。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
需要说明的例外是,明清时期的清南地区,出现了许多以工商业发展为基础的市镇。王家范先生指出,这些市镇的形成途径,与中国传统城市很不相同:中国传统城市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政治的,而江南市镇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的;它们不是以府县为中心向四周辐射,而往往是在离府县城较近,与邻府县交界的地区率先出现;从空间分布的角度考察,它样已深入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有相对固定的村落与之发生商业联系,其中有些还冲破了行政区划;市镇的丝织业和棉纺业,不仅以市镇手工作坊和居民家庭手工业为基地,而且还以四乡农民的家庭手工业为强大后盾。(注:《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初探》,华东师大学报,1984·1。)而据《英宗实录》卷21载,正统元年(1436 年),明朝始在江南实行赋税折银(金花银),当年即入一百余万两,而民“甚以为便”。想来当时的江南农民,并不需要为了完纳赋税,马上就将约四百余万石粮食(当时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同时抛向市场。明人谢肇淛曾说:“三吴赋税之重,加于天下,一县可敌江北一郡,破家亡身者往往有之。而闾阎不困者何也?盖其山海之利,所入不赀;而人之射利,无微不析。正所谓弥天之网,竟野之罘,兽尽于山,鱼穷于泽矣。”(注:《五杂俎·地部》。)按此,可知江南农民通过生产的多样化,在国家赋税征收货币的情况下,反而可以多方资取。
关于江南地区的这种例外,是尤其值得讨论的。如明朝张居正曾说过:“三尺之法不行于吴久矣。”(注:《张居正书牍》卷1。 )江南地区是国家赋税之重地,故事关江南,朝廷总是慎之又慎,“优容”的地方不少。而江南地区之成为明清时代之全国性市场,则与国家的军政消费有关。如日人藤井宏所著《新安商人之研究》就曾指出:“明代,在华北诸省的北部,长城线带还存在着一个大消费地的军政地区;他们把全国租税所榨取来提银子到此乱花。”(注:引自《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1985年版。)惟此,则江南地区经济与当时国家军政消费之关系究竟如何,也非常值得深究。
财政市场问题,是中国经济史中的关键问题。我们过去常说“超经济强制”。中国古代的国家财政市场,就最集中地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超经济强制。研究中国经济史,决不能忽视国家财政对经济的决定性作用。那种因为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力,就不在乎在这“最终”之前的种种问题,不再关心结构问题,而是孤立地去找有什么,肯定不是正确的方法。其结果,必然是明清时有的,战国、秦汉时找得到;城市里有的,山林里找得到;工商业中有的,农业中找得到;外国有的;中国找得到。但究竟有什么,是只有在结构中才能看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