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形式及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所有制论文,性质论文,形式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一方面,乡村和城镇中的集体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发展,涉及了各个行业领域,而且在某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及其周边的乡镇,一些集体企业还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被改造成为多元投资的股份制性质的企业或股份合作经济或采取了多种经营形式,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性质越来越凸显。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度和力度不断加大与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越来越不平衡;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几年来的发展速度与国有经济比较其差距在缩小并已落后于非公有制经济,没有达到它应有的发展速度。这说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存在一个深化改革的问题,而且到目前为止,其改革的深度和力度并不令人满意,在某些地区甚至比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滞后。那么,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与其产生方式和形式多样性复杂性存有矛盾,导致产权不易界定,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改革和实践向集体所有制理论,向政府制定的有关集体所有制改革的一些政策和规定,提出了挑战。
一、集体所有制性质界定与改革前集体企业的形成及其管理体制的矛盾
什么是集体所有制?理论上的定义似乎很明确,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大都如此定性:“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结合在一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且一般来讲,它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是依据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组成或成员自筹资金组建而成,即在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所有权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二是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三是民主管理,即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内部同一,实行经营管理者的民主选举、经营方略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四是它的社会化程度低,一般规模比较小;五是独立性,即在经济上不隶属于政府或其它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在不同的集体所有制之间其权利和分配是不同等的。
然而,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没有严格按这一性质要求去组织和使其真正体现出这种性质来。一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生相当一部分并非是企业职工自筹奖金建立起来的,尤其是城市中的一些所谓集体企业,大都由政府、国有企业出资或部分出资或给予某种特殊扶植而建立起来的;而乡办和村办企业其出资者则是更大的乡和村集体。所以集体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非所谓企业的职工。二是,由于集体所有制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有权由(基层)相应级别的行政机构代表和行使,在农村改革前是政社合一,改革后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行使所有权;在城市是政府的下属机构或政府派出的街道组织或国有企业,并由政府机构任命委派或主管机构的领导亲自兼任相应的经营管理者,有的地方甚至还明确赋予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一定的行政级别。三是,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接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计划和政策约束。当然,这也是当时人们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认识下的必然选择,或者说是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正因为如此,才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制或更大的“集体”的不断过渡和在二者之间的来回反复。
显然,集体企业的这种形成方式及其管理体制,不仅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这一群体与所谓集体所有制的“集体”发生了脱节,使集体中的个人所有者权益不能得到体现,还使集体所有制企业丧失了“独立性”,成了政府或行政机构的附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不仅与理论上对集体所有制的所谓性质界定相矛盾,同时也使其几乎具备了改革之前的国有企业的一切体制弊端,尤其是“二国有”更为典型,即只有程度的差异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正因为如此,改革一开始就不仅针对国有企业而且也包含了集体企业。
二、改革以来集体所有制性质与现实的矛盾
在80年代和90年代前半期,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有较快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的大力扶植和当时经济处于卖方市场使其有较大的市场空间。而进入90年代中后期,由于中国经济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又适逢亚洲金融危机,使整个宏观经济处于衰退期,各种性质的经济或企业都因外在条件的变化而遇到了一些困难,但集体经济相对于其它经济形式的发展而言,不仅相对缓慢而且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陷入了停滞以致濒临破产的困境;这表明集体所有制企业存在制度的局限。这就是说,内在的制度约束和外部的市场挤压,是其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而制度缺陷是导致其发展相对缓慢的根本原因。同时也说明,改革以来对集体企业实行的“放开”与“改制”等一系列的改革,是不彻底的,它与国有企业面临的几乎还是同样的制度问题。不仅如此,由于有关集体所有制的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还使人们对集体所有制的认识更为不明确。
第一,“放开”是放而不开,没有解决集体企业的根本制度的问题。以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例,改革以来,强调了集体企业的独立自主地位,采用了一种“放开”的政策,大多地方政府都采取了这样的一种改革过程或形式:由劳动服务公司改为(集体或乡镇)企业管理局,再转变为投资实业公司或将其原管辖的各行业的集体企业以行政手段联合组建一个或几个集团,有的地方还相应地成立了以一些相关的政府机构领导成员为主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其实,这样的改革,一方面,既没有改变集体企业的职工在理论上和法律上的名义所有者地位,也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企业创立之初出资者的多样性和产权的不明确性,其所有权实质仍由某级政府的行政机构或一种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行政村的村委会)代为行使,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仍为任命制或其主管机构的领导亲自兼任。另一方面,代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机构或组织并没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只是出于所谓保护集体企业的职工利益,在干部任免、用工制度、分配制度、退休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有所要求或政策法规的规范,而政府改革的重心是抓国有企业和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对集体企业这时强调的是集体企业的独立自主性和自负盈亏,不再有资金信贷的支持,也不对其资产的保值增值、经营效果、职工收入等负有任何责任,承担任何风险。而且由于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任命或委派的,是干部身份,他们对集体企业的盈亏和职工利益,也难以真正负起责任。所以,这种“放开”,并没有解决集体企业的根本制度问题,甚至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新问题。
第二,“改制”,没有解决对集体所有制的定性问题。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改革确利了市场经济的目标,那么,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取得大的发展,就必须突破“一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和“共同劳动”的制度限制。于是,一些地区的一些集体企业率先突破,大胆采用了新的企业形式或新的经营形式。其典型的有:(1)吸引其它投资主体或与其它投资主体联合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么,随着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所谓的集体企业也已经变性,公司中的集体所有制的投资部分已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因此,这已不是什么是不是集体企业的问题,而是集体所有制的资产(控股或参股)如何运营的问题;它不仅面临集体作为投资者其代表如何到位和确保整个集体利益不受损的委托代理的制度安排问题,而且企业的职工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经不存在直接的关系。(2)仍有一部分集体企业保留传统的组织形式,但却采用了新的经营形式或新的用工形式,如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承包者和租赁者与原职工的关系已转变成劳动合同的契约关系或至少与新职工是这种关系,即便是没有采用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集体企业,也采用了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用工制度或录用了外地打工人员。这些“新人”和打工人员是所谓集体企业的劳动者,但与“老人”不同,并不享有集体所有制的所有者权益,他们与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的职工在地位上没有什么区别。(3)有些集体企业采取了企业内部员工作为资本所有者(服东)与劳动者合一的股份合作经济形式,使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统一于同一主体,这被一些人视为一种改革和一种新的公有制(集体)形式。显然,严格地说,股份合作经济,它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双重性质,并不同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界定,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劳动者在所有权面前是平等的,而股份合作经济存在劳动者在资本所有权方面以投资(股份)的多少确认权和利大小的成分。所以,股份合作经济究竟属于或接近哪种制度,不完全在于职工是否入股(合作社成员有最低入股限额的要求,股份制也不排斥职工入股),还要看其股权结构的设置、职工的地位与权利、内部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等等。这说明,“改制”还没有解决集体所有制定性及其和(集体)企业和企业职工关系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看得出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实际上绝大方面是在模仿国有企业的改革形式,除了被拍卖而发生变性的外,或多或少都还保留一定的“集体”参与的“公”的成分,这决定了迄今为止,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同样具有国有企业改革以来的一些制度弊端,甚至更为严重。其一,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事实上存在着与国有企业一样的“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权不明”等弊端,而且,在产权关系上甚至还不如国有企业明确,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权主体明确的就是国家。而一些城镇集体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权主体是不明确的,即便是较明确的村办集体企业,由于集体企业的资产并不属于集体企业的职工,事实上这里的集体企业的“企业”与“集体”的关系,就类似了国有企业的“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因而也应会产生国有企业同样的体制弊端。其二,在集体企业投资者和所有权主体等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并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政府或行政性机构行使所有权,实际上是代而不管,似管非管;政府或行政性组织只管对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或集体股份代表的任命委派,对集体企业的“放开”实际上还是经营权的放开,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框框范围内的“放任”不管,是放而不开。而集体企业的职工和经营管理者因产权不明和现有制度设定了一种基本保障,也失去了承担改革风险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的压力。由此使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陷入制度困境,满足现状,裹足不前。显然,这样的制度和经营机制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使集体企业的经营好坏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其经营管理者的道德品质、政治觉悟和经营管理能力;而在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政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又极易导致要么使集体企业缺少动力和活力,要么“内部人控制”严重和使集体资产流失,甚至在乡镇和农村出现政治势力、家族势力合为一体或相互勾结控制集体经济的现象,集体所有制成了权力等腐败现象产生存在的温床,因此,到目前为止,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放开”与“改制”还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一方面,政府或行政组织仍越权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管理,既与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违背,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以致于人们不知道究竟怎样才算是集体经济,从而也妨碍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进一步改革。
三、市场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思路
由于集体所有制理论和现实的矛盾,使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法规和政策不是很明确,这不仅使一些人基于自身利益抱着陈旧的观念不去或不敢大胆改革和突破,也使一些想改革的人因受法规和政策不明确的限制感到操作起来很困难。
市场经济以各经济主体有明确的产权和独立的利益为前提,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必然是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合乎理性的行为。正是因为这一点,一方面,各经济主体以最小的代价追求最大利益使经济具有内在的利益驱动机制;另一方面,在各种经济主体保护自身利益和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就必然发生谁也难以损害谁的制衡关系,由此,一个企业作为一个由利益关系联结的集合体其内部会产生相应的治理结构和约束机制,各个经济主体或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平等交换、互利合作和公平竞争的方式发生关系而形成企业外部的约束机制,从而一个经济产生自身的运行秩序或行为规范:再一方面,利益的驱使还使其(企业)必然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地调整生产经营的方向和产品结构,进行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不断地优化生产要素的组合,从而一切要素和产权都会基于利益的驱使进行交换而不断整合,决定了资本和资产产权的本性就是流动或运动。资本和产权的这种交易流动或运动的过程,也就是资产的重组整合与优化过程,就是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的过程,这是资本和产权社会化的表现。我们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在于市场更有效率。市场经济之所以有效率,就在于其制度具有自发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调节机制、创新机制等等。而市场经济形成并不断发育和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各经济主体有明确的产权、独立的利益和由此决定的资本与产权的交易性、社会化。因此,建立市场经济,改革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基本指导原则,就是使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产权明确和实现社会化,使其真正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市场主体。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要真正建立以产权明确和产权流动化社会化为基础的市场及其主体,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而言:
(一)必须改变对集体所有制的认识。
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是适应计划经济的范畴,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集体所有制一说,它是斯大林在前苏联搞集体农庄提出的。在当时的苏联,集体所有制基本上限于农业,且是通过政权强制将农业生产资料划归一个自然群体共同所有,由此淡化甚至消除了在集体内部的个人的直接占有使用的权利和个人的直接利益,个人利益完全融于集体利益之中,使其被纳入计划经济体制。所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国有制的区别,不过是国有的“全民共同所有”和“部分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范围不同而已。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过程中,虽然在关于集体所有制及其理论的基本方面与前苏联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在集体所有制的形成上和理论的界定上,却都有自己的一定特色。即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在初期主要是通过合作化的形式发展而成;因而在理论的解释上,集体所有制又包括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然而,合作社与典型的占主体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斯大林意义的)毕竟有很大的不同,那么,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就不仅容易导致对其理论定性的误解或理解的混乱,而且所谓的“集体”其范围的边界也难以确定。
实际上,就“集体”的含义来说,它不过是相对于个人(体)而言的“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如此来看,几个人合伙、股份公司、合作制都有“集体”的意思。所以,马克思说,股份公司“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①,“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②,“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③。笔者在这里引用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并不是说,资本主义及其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而是说,马克思强调的是其社会性。而且,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复杂化,仅从所有权关系已经不能说明日益复杂的经济现象,所有权经济学也已被更丰富的产权经济学所取代。既然集体所有制难以涵盖所谓的多种集体所有制形式而比较含糊;既然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产权关系不清而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既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国家所有制和接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制,而没有所谓集体所有制一说。那么,集体所有制范畴及其制度就应放弃,代之以与其接近的较为规范的合作制经济,而与股份制、合伙制、个体私营相并列。合作制,一般来说,是市场竞争中弱势人群通过自愿合作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制度,因而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它虽并不以共同劳动为必要前提,但它以自愿入股取得成员资格为条件,其财产权利从属于成员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因此,合作制具有产权明确、承认和保护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利益共享、惠顾返还和风险分摊的特征,是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经济组织。
(二)确定对现有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思路。
鉴于集体所有制形成历史的复杂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对集体所有制改制既需要一个过程,也不能搞一刀切。笔者以为,可以遵循这样的一种改革思路,最终实现制度的转变。
第一,对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其所谓的“集体”的边界范围最不易界定,可将国家或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原来的投资或资金等方面的扶植,就同今天对贫困者的扶贫、下岗或失业者的救济、社会保障支出和再就业的扶植一样,视为政府和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国有企业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对解决就业和“扶贫”的政策性支出或转移支付,从而明确放弃政府对集体企业资产的事实上的所有权或代理所有权。然后在扣除离退休人员的必要社会保障支出之后,其净资产量化给该企业的职工个人,再在此基础上鼓励其吸引外部资金,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至少也要改造成为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使其彻底与政府脱离直接的资产关系和行政关系,使其一步进入市场,真正成为市场竟争主体和实现产权的流动化、社会化。
第二,对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要区别两类:一是,农业集体所有制,由于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指土地,而土地又有空间上的不动性和不可创造的稳定性;加之这里的“集体”,一般又是以地缘环境决定的村落的群体为集体的边界,相对于城市的“集体”其范围较为明确和稳定;又因为农业集体所有制采取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形式,弱化了所有权的约束,强化了占有支配和使用权的责权利,家庭或农户个体可以利用其较稳定的较长时期的受法律保护的对土地的占有支配使用权,依据利益需要进行转租(产权交易)或自愿地联合,形成新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农业中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好,抑或国家所有制也罢,在土地承包长期化和稳定化的条件下,产权关系较为明确,所有权的意义已不是很大。其实,承包地的转租或农户自愿组成合作经济组织已屡屡发生并有迅速扩展之势,而且毕竟有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的约束,如此,集体可以在法规允许的权限内,适时地利用这种权限促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以至在必要的时候促动农村的整合,加快实现城市化的进程。因此,笔者以为,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应该坚持,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相应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配套规范,以避免利用所谓“集体所有权”,对农户的占有支配使用权进行侵犯。二是,乡村中的非农业集体企业。乡办集体企业,由于乡政府是政府的基层组织,本身不能构成集体所有制的主体,所以,所谓乡集体企业应采用与城镇集体所有制相同的改革方式。至于村办非农业企业集体企业,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的职工集体与与其所有权的“村集体”发生了脱节,与城市中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制度上具有特别相近的一面,即“村集体”形同“政府”,形同与一个小“独立王国”;另一方面由于村集体的“集体”的边界就是“村”的规模范围,较为明确稳定,又不同于庞大的政府,在管理上似是可行。正是因为这两方面,一些村坚持集体所有制,有些因特殊原因发展快的甚至成立了所谓“集团”,如江苏的华西村、天津的大邱庄、河南的南街村等等。对于这种借鉴传统的国有经济集中管理的形式,笔者以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遇到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其一,虽然可向社会聘请一些高级管理人才,但最终它还是过于依赖于少数本村“能人”领导者的决策;其二,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村集体)业务将触及各行各业,管理效率将会受到影响;其三,集团(村集体)集中了(个人)全部资产,风险过大,一旦集中的决策失误,将会影响每个村民的利益;其四,同国有企业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要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样,村集体企业的“村集体”与多个企业的关系,也要有一个类似的委托一一代理等制度安排,但是,对于村集体来讲,制度成本就会过大;等等。因此,村办非农业领域的企业,已经发展起来的集体企业可以采用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式,将集体资产量化给村民个人或进行资产拍卖;今后应主要是通过个体、私营、合伙、合作制和吸引外部资金的股份制等形式,来促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向城镇化的转化。至于村委会或村集体其主要职责就是行政性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所收取的土地和其它资产转让费或其他管理费用,主要是用于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等等。这样,在广大的农村,会形成多种形式的产权明确的市场主体,它们与市场发育互促互动,伴随着产权交易的社会化,使资源配置适应市场的要求不断优化;这样,随着农村的非农业企业的发展或农产品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的进入,公司加农户、公司与农业合作社的协作或资产重新整合形成新的经济组织,将促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样,市场机制会自动促进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向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渡,最终建立起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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