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估价业研究报告_保险公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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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和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向其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

一、中国保险公估业现状

(一)法人保险公估机构总量增速趋缓,但区域增长仍不平衡

与其他行业相同,保险公估行业经历了快速的、不成熟的发展以后,逐渐冷静下来。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估机构254家,比2006年净增加10家(新设立减去退出数量),增长4.10%。保险公估机构总数量虽有增加,但增幅趋缓。原因一方面在于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保险公估机构发展已相对完善,形成了多家大型公估机构竞争的局面,市场的饱和度提高,这就给机构数量的增加提高了难度。从而使社会资金进入保险公估行业更加谨慎,更为理性。另外,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竞争导致的优胜劣汰,使部分缺乏核心竞争力、服务水平低劣的机构被淘汰出局。加之政府部门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逐渐完善,不合规的公估公司大量退出市场,行业进入壁垒加强,新的保险公估主体数量增长缓慢。

另外,一些发展成熟的公估机构在积极铺设全国性的网点,搭建服务的网络。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开设了102家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同比增长70%,高于2006年41.88%的增速。但是,从已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的地域分布来看,却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2007年底,沿海地区①保险公估机构共有174家,比2006年净增加11家,占全国机构总数的68.50%;中部地区26家,比2006年净增4家,占比10.24%;西部地区29家,比2006年净减少6家,占比11.42%;东北地区25家,比2006年净增1家,占比9.84%。保险公估机构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主要是因为中部、西部等地区从保险经营理念、经营模式方面都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这种地域分布上的不平衡预示着保险公估机构未来机构发展的地域选择空间。

(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但业务结构畸轻畸重

2007年,保险公估公司实现公估服务费收入7.2亿元,比2006年的4.25亿元增加2.95亿元,同比增长69.41%。自2004年以来,保险公估服务费收入一直都处于快速增长状态(见图1)。

图1 保险公估服务费收入柱状图(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

但是,从公估业务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财产保险领域,而在财产保险领域,又是车险公估业务一枝独秀。2007年,全国保险公估机构累计结案202.62万件,同比增长155.16%,其中产险类案件占总结案量的99.96%;估损金额136.36亿元,同比增长9.14%,其中产险类估损金额占总估损金额的99.99%。2006~2007年全国保险公估业务结构见表1。从表中可见,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务主要集中于财产保险领域,在财产保险领域,车险公估仍是主要业务。

从2006年与2007年两年的情况看,公估服务费收入中,机动车辆险的公估服务费收入比重都是最大的,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企业财产险比重有所下降,来自货运船舶险、建筑安装工程险方面的公估服务费收入比重基本没有变化。这一结构的形成主要受制于目前我国财产险市场的业务结构。

(三)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平稳下降,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仍然较大

以前十名保险公估机构的营业收入占保险公估机构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行业集中度的衡量指标来看,2005年,保险公估CR(10)从60.3%降低到2006年的57.44%,2007年CB(10)为53.75%。2008年1季度CR为51.02%。可见保险公估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在逐步下降。保险公估的特殊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人创造“专业、公正、高效”的品牌形象,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是“马太效应”下资源向大型保险公估机构倾斜性流动的必然结果,市场集中度的平稳变化则是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的表现,而市场集中度的平稳下降则表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公估市场资源的二次分配。

尽管整个保险公估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在下降,但保险公估业务收入仍主要集中于深圳、上海和广东地区。2007年,东部沿海地区保险公估业务收入6.58亿元,同比增长56.67%,占全国业务收入的91.4%。其中,深圳、上海和广东的保险公估业务收入5.53亿元,占全国业务收入的76.81%。这种地区间发展的差距性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有直接关系。

(四)保险公估业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但创利空间仍然很大

保险公估行业2005年首度实现利润2023万元,并连续3年保持了行业盈利。2007年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全年盈利2 273.21万元,比2006年1 525.88万元增加747.33万元。但是,仅美国嘉福集团2007年的盈利就是1 610万美元。可见我国保险公估市场潜力挖掘程度还很低,还有很大的创利空间。

(五)行业净资产报酬率稳步提高,但主营业务利润率却大幅度下降

随着行业性的扭亏为盈,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保险公估行业,我国保险公估行业的资产规模稳步增加。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估机构资本金总额53 756.55万元,比2006年增加5 635.39万元,增长11.71%。全国保险公估机构资产总额71 804.13万元,同比增长19.34%。其中,流动资产56 440.68万元,同比增长25.08%,占总资产的78.60%;长期资产15 363.45万元,同比增长2.14%,占总资产的21.40%(见表2)。

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净资产的报酬率也在稳步提高。2006年全国保险公估机构的净资产报酬率为2.75%,2007年为4.76%。而净资产报酬率的提高又吸引了更多资金的投入,保险公估行业的良性循环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公估行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短时间内还需要大量的成本、费用的投入,因而,从行业的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看,会因此而大幅度地下降。2006年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为77.40%,而2007年仅为48.00%,下降幅度很大。

(六)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队伍规模扩大,但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为8 125人,比2006年增加2 953人,同比增长57.10%。但是,从学历结构看,大专以下的5 066人,占比近63%;从年龄结构看,20~40岁的从业人员6 758人,占83.2%;从从业时间看,超过三年的仅1 999人,占24.6的%;从持证比率看,仅为44.52%,不仅低于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持证率(见图2),而且低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平均的持证率(69.66%)。因而,无论从保险公估特有的经验积累还是专业素质看,我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均有待提升。2007年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人的考试进行了改革,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考试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档次,通过初级考试的可获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通过专业水平考试和评审后可以取得高级公估师资格。

(七)保险公估业的经营模式正在从粗放型向着集约型转变

新的保险主体的不断加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迫使新老主体由过去的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进行转变。2006年全行业人均产能为9.2万/人,2007年全行业人均产能8.7万/人。人均产能有所削弱。过去的几年,保险公估机构忙于机构网点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加强内部管理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行业人才的紧缺使得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不对业内人才展开价格战,而自身培养专业人才的成本也使保险公估机构的成本一路攀升;市场的激烈竞争,价格战此起彼伏,使得保险公估机构不断压缩利润空间。在这种市场环境之下,可以预见保险公估机构将在未来几年要苦练内功,向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集约型经营模式转变。

(八)保险公估机构不断细分市场,与保险公司合作日益深化

各保险公估机构按照自身的资源基础,提供具有比较优势和富有竞争力的专业服务,初步改变了过去市场定位混乱、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局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公估业务需要不同专业知识以及业务操作流程不尽相同的特点,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差异化服务。例如,广东衡量行公估公司充分利用员工的技术优势,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广东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专门针对人身保险事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估报告,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保险公估公司纷纷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深圳民太安截至2006年年底已合作保险公司达22家,进一步加强了与各保险公司的合作广度与深度,不同层次、不同模式的合作在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中展开。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开业以来,先后与20多家保险公司的120余个分支机构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深圳市弘正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与大地、中华联合、永安、香港民安等保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二、对中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基本评价

(一)保险公估业的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历史短,积淀不足,相对于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保险公估业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

1.保险公估机构普遍规模小,实力单薄

保险公估机构规模普遍较小,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资本实力很弱。无论从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盈利水平还是从业人员数量,都不足以与保险公司媲美。这就造成了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估行业不具有足够的影响力。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其实力的弱小造成公估公司的尴尬地位。保险公估的市场地位与保险公司应该是平等的,作为金融服务企业,保险公估公司在居民参与保险的过程中,作用不可替代。保险公估增强了理赔的公正性,承保的科学性,促进整个保险市场的逐步完善。规模水平与保险公司相差甚远的话,不利于保险公估业参与保险活动,把其应有的作用发挥出来。比较国际水平,我们也看到,与国际上主要保险公估公司比较起来,国内保险公司与之差距过大。

2.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现阶段保险公估业中,大量理赔技术人员愿意流向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从而造成公估机构技术人员缺乏;同时,公估机构发展时间短,自身技术建设尚不成熟。因此就导致保险公估机构以现有的技术水平无法做出大量技术含量高的公估报告。而保险公司又恰恰需要把技术要求高的理赔业务交予公估机构做。这种供给不足带来的供需不对称造成公估市场业务范围无法打开,潜在需求不能转化为有效需求。此外,行业还没有形成对某一评估业务操作的技术上标准的统一性。车险领域正在探讨统一化的标准,而财产险由于其业务种类的多样和复杂性,还没有统一的技术操作标准。国际性保险公估公司提供的服务占据国内保险公估高端市场。如何培育技术力量,向高端市场迈进是保险公估公司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业务来源单一,业务范围局限于理赔环节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只来源于保险公司,来自于投保人的委托几乎为零。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客户群体有两类,一类是投保人,另一类是保险公司。而我国目前投保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委托还微乎其微。业务来源单一导致了保险公估的公正性、中立性受到了挑战。另外,公估业务只有理赔,承保一项还是空白。保险公估机构的另一项重要职能——风险评估,目前也很少有公估机构涉及。

(二)市场外部环境不完善

1.保险产业分工程度不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保险企业具有大而全的独特经营特点,这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功能过于完备。保险公司自身运作理赔业务已有多年的历史,大部分理赔业务仍没有从保险公司分离出来,形成了既定的理赔模式以及特点的企业架构。保险公司多倾向于把一般的理赔案件自身消化,三种情况下会邀请公估机构的加入,第一是在案件多发季节(如长江流域的梅雨季节),第二是遇上难度大,需要投入较多人力物力时,才首选公估机构。而这些案件处理费用高,技术要求高,公估机构不是处理不了,就是从中得益很少。第三是自身能力无法覆盖时,比如车险市场突飞猛进,自身理赔人力物力达不到要求时。这也是车险市场上,公估机构业务比重最大的原因。公估机构发挥作用,促使理赔效率乃至保险行业效率提高需要保险公司的推进。否则来自于保险公司的压力会导致保险公估业不能发展壮大。理赔业务从保险公司的分离需要保险公司认识到公估业的发展对于保险效率的促进作用,同时公估业的供给能与市场的需求相匹配。而这一过程目前仍未完成,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成为制约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发展的最大的瓶颈。

2.保险公估人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保险法没有对保险公估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2002年保险法修改时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从而明确其在保险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但惟独没有涉及保险公估人的内容,进而导致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保险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报告,在保险行业内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是在涉及保险纠纷诉讼活动中,由于其他鉴定评估机构的大量参与、介入,使得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地位无法充分体现,如物价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公司等经常涉足保险标的事故的评估与鉴定,给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缺乏足够的行业宣传,继而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公估人以及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认知程度较低。在诉讼活动中有90%的保险公估结论被否定。实际上,如果仔细探询社会上的那些评估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不难发现,物价部门只能对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和认证,许多机构鉴定保险财产的损坏程度也无法律依据,只有保险公估公司才是惟一专业的从事保险财产损坏程度鉴定的中介机构。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业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市场的特点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时的风险评估和出险后的理赔业务,多数依赖于保险公估人的经营。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公估公司在高度分工的行业格局下经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到成熟阶段后,也必将迎来高度分工的行业格局,成熟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估业,其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属于“行业自律型”或“专业公约型”,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第二类属于“严格监管型”或“政府监管型”,如美国、加拿大、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1.公估市场发育比较完善

公估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发展历史比较长,因此市场比较完善。相应的公估机构规模也较大,有不少都是跨国性公估集团。而且基本上公估业务已经覆盖了保险市场的大部分,无论是承保前的标的风险评估,还是出险后的理赔,公估企业都涉足其中,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监管方式多样,行业自律性强

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方式,还是以美国等为代表的政府监管为主的方式,各国都依据自身特点,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国公估发展的监管模式。但由于公估本身在保险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非常强调其权威性,因此各国对公估的自律要求都比较高。行业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英国甚至发挥着主要的监管作用。

3.公估公司的市场认同度高

发达国家和地区公估的作用被社会充分认识,因而能够吸引大量业务,与保险欠发达国家相比,其公估服务的渗透力和认知程度都相当高。保险公司大量理赔业务、承保业务、风险评估业务都交予保险公估机构完成,业务收入规模可观。以嘉福集团为例,2007年收入9.75亿美元,相当于中国整个保险公估业的业务收入7.2亿元人民币的9倍。

4.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地位相当

相比较保险公司而言,许多大型公估企业,由于规模能够与之对等,没有太大的差距。而且公估集团基本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资金筹集方式先进。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已经形成。而在一些特殊领域,公估机构凭借其专业性和权威性,使保险公司不得不依靠公估才能开展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自身竞争优势。

5.国际上主要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全球化发展战略

国际上主要的保险公估机构,如美国嘉福集团、法国安瑞捷、英国GAB罗便士等保险公估机构,都在走国际化发展道路。这些公估机构所在国家的保险公估业已经处于市场成熟阶段。国际化给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同时也给保险公估业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带去先进的技术和理念。

(二)发达国家及地区保险公估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从被保险人角度突破保险公估业务来源

英国的保险公估市场上,存在另一种公估人,那就是专门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有关估价和索赔工作的公估人;美国的公共公估人也是从被保险人一方获得公估业务。这一点可以给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以重大的启示。我国目前保险公估行业的客户来源仅为保险公司,来自于被保险人的委托业务几乎为零。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进行业务突破,将带来保险公估行业业务的迅猛增长。由此可见,来自于被保险人的中国保险公估市场的容量没有被挖掘。开启被保险人一方的业务,将改变目前保险公估公司业务来源单一的现状,对于行业来讲,发展空间不可限量。绕过保险公司,通过被保险人打开潜在的巨大市场,可以完全改善目前单一的业务来源,大幅度降低保险公司对公估公司的业务限制,开创保险公估发展的新局面。这是解决目前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仍为分离现状的途径之一。

2.突破单一的理赔公估,拓宽保险公估业务的范围

在香港保险公估市场上,保险公估公司除了处理保险理赔业务外,还包括承保价值评估和风险项目评估。另外,国际上许多大的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都包括了风险管理。可见,加快保险公估行业技术水平建设,把风险管理纳入提供服务范围之内,是中国保险公估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我们看到,承保价值评估也是在公估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我国保险公估业在这方面的业务还没有突破。把业务范围拓展到承保之时,这是保险公估行业在被保险人方面争取业务来源之后的另一重大潜在市场。承保之时的价值评估会给保险公估行业带来新的生命力。美国嘉福集团的Broadspire部门服务于美国自保市场,其33%的净收入来源于美国国内自保市场。我国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在医健险公估业务中注重对于自保市场的开拓。

3.明确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中均明确规定:非寿险公司应当聘用理赔公估人对保险事故的损失额及保险金进行公估或委托从事理赔公估事务的人担当此项工作。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而且,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对于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给予了相当的肯定,从而提高其公估报告的权威性。而我国保险法,“可以”二字,给了保险公司太大的自主决定权,也把保险公估公司的地位消减了很多。而且,也没有赋予保险公估人出具的评估结论以法律效力,由专业的保险公估机构处理保险赔案的公估制度还没有形成,保险公估业也没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4.现阶段保险公估公司仍然适宜走规模扩张的发展之路

从嘉福集团的业务数据可以看出,国内任何一家保险公估公司与其的差距都过大。嘉福集团2007年收入9.75亿美元,相当于中国整个保险公估业的业务收入7.2亿元人民币的9倍。庞大的集团规模是其取得如此大规模业务的前提。嘉福集团在美国证交所上市。做大规模也是我国保险公估业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泛华公估已经走上了并购的道路,并计划于2010年在国内A股或国外主板上市。国内最大的保险公估公司业在筹建上市事宜。借助于资本市场的力量做大保险公估公司的规模,有助于保险公估公司自身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保险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规模相差甚远,保险公估公司发展成为与保险公司对等的金融服务公司,就存在着资本上的障碍。从嘉福集团的国际化,可以看到保险公估行业对于保险公司完成其融通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公估行业的存在有其强大的市场需求。我国的保险市场已经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而保险公估业却没有与保险业相应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做大保险公估公司是完善保险市场发展的必不可少条件。公估市场上有很多业务亟待开发、拓展,巨大的市场潜力在等待被挖掘,完成这些工作,需要大量资本的支持,因而,现阶段我国保险公估业仍然应走对外扩张,规模经济之路。

四、中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前景展望

(一)中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宏观环境

1.经济环境

经济总体实现平稳快速增长。截止2007年底,我国经济增长连续5年保持10%以上。2007年GDP达到249 530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9%。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经济蓝皮书指出,2008年中国经济仍会在快车道上运行。在政策因素和国际市场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国民经济运行将由过去五年的加速增长态势转为高位趋稳、小幅回落的态势,但由于奥运年和换届年的同时登场,可能会合力激发各地“大干快上”的干劲和热情,预计2008年GDP增长为10.8%,仍将保持在两位数的高增长。经济平稳高增长带动了就业率上升。2007年城镇新增就业达1 204万人,创下2002年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的最高水平。与城镇新增就业连续上升相对应的是失业率持续下降:2003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2004年末和2005年末均为4.2%,2006年末为4.1%,2007年末进一步降至4%。良好的经济环境为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2.法律环境

法律法规给予公估业合法地位的同时,对公估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公估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这一规定并没有给公估人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为了弥补保险法中关于公估人的缺陷,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1月14日颁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经修改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较为详细地对公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管理、从业资格、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仍然没有能确定公估机构的主体地位和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2005年,鉴于保险监管方面的漏洞,保监会颁布《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从许可证、重要事项变更、市场退出、保证金、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业务经营等六方面严格规范了保险公估机构的市场行为。2006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为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指明了方向。2007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支持力度。4月24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保险中介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指出保险中介市场面临极为难得的发展机遇,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保险中介要通过资本并购及重组形成规模,甚至组建中介集团,与保险行业发展规模相匹配。11月27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具体的办法。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市场、资源等方面给予的实质性帮助切实地推动了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为保险公估业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08年3月19日,四部委发文,《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鼓励多层次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形成高效率的场外交易市场,建立适合国情特点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拓宽服务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3.社会环境

保险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报告,在保险行业内具有较大的权威性。近几年,特别是2007年全国各地从社会公众,特别是保险监管机构和某些地区的司法机构,已经逐渐认识到保险公估机构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鼓励和提升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例如2007年,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登记备案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中就有保险公估机构;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交通事故定损部门已经由原价格认证中心一家独占,变成多家竞聘,保险公估公司占主要地位的局面;全国部分省份的部分人民法院,特别是广东省绝大多数地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接纳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并将其结论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与此同时,保险公估公司自己也开始积极采取某些措施,来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地位。例如,有的保险公估公司采取申请司法鉴定资格,有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保险行业宣传,还有的奔走、呼吁立法者修改保险法,规范保险公估人的权利义务等措施来提升自身的法律地位。

随着保险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保险公司已经逐步将理赔业务委托给保险公估公司。同时保险公估公司积极介入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有利于以第三方的公正公平角度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因此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决定了提升保险公估公司的法律地位的必然性。

(二)保险公估产业链的上游环境

30年的改革开放带来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也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我国保险市场最初由一家公司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2007年,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达到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超过1980年到1999年20年间全国保费收入的总和。市场规模增长1500多倍。中国已逐步成长为新兴的保险大国。

1.保险行业主体规模稳步增长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10家,全国保险公司共有省级(一级)分公司940家,中支及中支以下营业性机构57 191家。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 331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 755家,保险经纪公司322家,保险公估公司254家;共有兼业保险代理机构14.31万家。2007年,保险从业人员257.43万人,其中营销员201.49万人。2006年,保险机构107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 563家,保险经纪公司303家,保险公估公司244家。兼业代理机构141 278家。2005保险机构9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 800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 313家,保险经纪公司268家,保险公估公司219家。保险行业主体的数量在连续三年时间内稳健地增长(见图3)。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给中介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保险公估业也势必会从中分享保险行业整体发展带来的成果。

2.保费收入稳健增长

2007年,保险业务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保险业实力显著增强。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 035.76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财险实现保费收入1 997.7亿元,寿险保费4 463.8亿元,健康险保费384.2亿元,意外险保费190.1亿元。(见表3)。其中,财产险的原保费收入虽然绝对数量比人身险要少,但其增长速度却快于人身险。保险公估的业务大部分是基于财产险的,在财产险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我们看到了有利于保险公估行业发展的外部条件。

3.保险深度缓慢增长,但保险密度增长较快

2007年保险深度2.82%,保险密度532.5元。2002年至2007年的数据显示,2007年保险深度较2005、2006年有所上升,但相比较2002、2003、2004年有所下降(见图4)。保险深度的下降说明了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低于了整个经济的平均发展速度。2005~2007年,保险深度的提高预示着保险业在逐步恢复其相对发展速度。

4.保险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截至2007年底,保险业共支付赔款和给付保险金2 265.21亿元,同比增长57.56%。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共计29 003.92亿元,比年初增加9 272.60亿元,同比增长46.99%,是2002年的4.59倍。全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26 721.94亿元,较年初增长37.2%。保险公司实现资金运用收益2 791.73亿元,超过前五年的总和,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12.17%。

5.保险赔付率稳中略升

一直以来,保险的赔付主要集中在产险和寿险,二者的合计占各类赔付的绝对份额。2007年,保险业共支付赔款和给付保险金2 265.21亿元,同比增长57.56%,其中产险和寿险的赔款及给付占了绝对份额,高达93.1%。2001~2007年保险各险种赔付情况详见表4。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财产险赔付所占比重稍大于人身险,只有2007年稍有不同,人身险中赔付比重最大的是寿险,其次是健康险,最后是意外伤害险。目前保险公估机构的公估业务大部分集中于财产险,人身险中涉及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还没有涉足寿险,原因在于寿险本身受精算制约,带有储蓄性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

从赔付率的具体情况来看,财产险赔付率要明显高于人身险。2001年以来,我国保险业的整体赔付率呈上升趋势,其中产险保持了相对比较平稳的赔付率,而人身保险赔付率则呈上升趋势。

6.保险中介市场发挥作用逐步加大,保险市场专业化程度加深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 331家,同比增加221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 755家,保险经纪机构322家,保险公估机构254家,分别占75.29%、13.81%和10.9%。2007年底,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86 676人,平均持证率69.66%;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3 113家,同比增加1 835家;不论是中介机构数量还是人员数量都实现了稳步的增长。

2007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 793.38亿元,同比增长29.39%,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34%,同比上升2.97个百分点。保险中介继续发挥着保险销售主渠道的作用。伴随着业务的稳步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盈利能力不断增强。2007年,全国保险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00.6亿元,同比增长47.27%。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实现业务收入48.87亿元,盈利1.95亿元,同比增长96.22%。

五、解决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对策

(一)深化保险产业分工

分析保险公估业存在的问题,真正的症结不在公估业本身,而在公估所处的大环境,即保险市场分工机制的不完善。由于保险公司大而全的经营形态,致使保险公司独揽了保险产业的所有业务,没有形成一定程度的分工。这样给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造成了障碍。继续大而全,不仅压制了公估业的发展,同时也会影响整个行业的效率。发达国家保险产业分工深化,保险公司、公估公司在高度分工的行业格局下经营。近80%的财险合同理赔中,评估定损工作均由保险公估公司操作。保险公司工作重点在审核公估的评估报告。

(二)确立公估业的法律地位

由于保险公估公司在保险当事人之间所处的特殊的中间地位,决定了它在业务活动中必须有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法律地位。保险公估报告,作为调整保险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文书。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对于公估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公估报告的法律涵义,是保险法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赋予的。它本质上只是一份技术性质的报告,在法律上能否被采信和采证,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对保险当事人的约束力也相对有限,因此,对于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及时得到解决。另外,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公估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应该有进一步的作为。

(三)做大保险公估业规模

保险中介要将保险公估业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临规模与保险行业发展不匹配的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自身状况,通过资本并购及重组形成规模,甚至组建中介集团,与保险行业发展规模相匹配。2008年3月19日,四部委发文,《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鼓励多层次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形成高效率的场外交易市场,建立适合国情特点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拓宽服务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制订和完善股票和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准则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企业的特点,为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直接融资便利。该意见为保险公估机构上市融资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四)提高公估机构技术水平

从技术水平上,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拓展的业务范围包括:风险评估、理赔中有高难技术要求的业务。基于保险公司大而全的现状无法在短时间内扭转,公估机构在现存的大环境下只有通过技术解决部分问题。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推出专业化服务,建立一系列的公估专家网络,从而使保险公估业渗透到各个行业领域,积极拓展保险公估人的生存空间,弥补无风险评估、无承保业务的空白,满足市场上已有对高难技术含量公估业务的需求。提高公估效率,在成本效率上优于保险公司。同时,加强国际交流,逐渐按国际惯例办事,大胆实践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做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创民族保险公估的品牌。同时加快保险公估行业内部人才的培养,从管理人员到技术人员,促进行业的发展。

(五)拓宽保险公估业务渠道

保险公估业业务来源仅限于保险公司的现状给公估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障碍。首先是影响了公估业的业务收入。2007年7.2亿元的收入额,虽然增速可观,但绝对值不容乐观。为了实现更高的业务收入,在维系、深挖现有渠道的基础上,公估公司还应突破渠道的局限性,有所创新。保险公估公司可以从保险消费者的角度,扩充渠道,促使消费者形成利用保险公估的公正性保护自身利益的理念,进而增强对整个保险产业的信赖。中国的保险消费市场还很不成熟,投保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到位,更有甚者是不知自己的利益究竟是什么。对于公正平等的要求还很低,大部分投保者或者被保险人选择被动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仍没有主动利用保险公估公司为其要投保的财产、出险的财产进行公证公估的理念。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借助广告推广等手段,促使消费者理念的形成。保险公估公司还可以取得与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经纪公司与消费者的接触最为直接,其站在行业资讯提供者的角度,给消费者以合理的建议,这些资讯不仅包括保险产品、也可以包括公估服务。公估业也可以从其他视角、其他渠道,创新性地拓宽业务渠道。

六、我国保险公估业未来发展的市场规模预测

(一)从保险市场的保费规模看未来保险公估市场规模

1.预测思路

可以肯定,成功实施针对保险公估业的现有问题提出的解决对策,我国保险公估市场将进入成熟的市场阶段,估损比例也将增加到80%。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公估市场占比相同。具体预测思路为:从2007年保费收入出发,根据保费收入增长比率假定,计算出2008年、2009年、2010年的保费收入,在保费收入规模预测的基础上,根据保险赔付率假定,计算出保险赔偿金额,根据80%的估损比例,计算出估损金额,通过公估服务费占估损金额的比率,测算出保险公估机构的服务费收入。此测算没有考虑保险市场赔付率大幅度的变化,按照2001~2007年的综合赔付率均值计算。若综合赔付率有所提高,则保险公估市场的容量更大。

2.我国保费规模测算

当年保费收入=当年保险深度×当年国内生产总值

从保险深度看,一般中等发达国家保费收入占GDP比重为5%(见表5)。

表5

2006年部分国家与地区保险深度 (单位:%)

国家日本 英国 美国 韩国 中国香港 中国台湾 中国内地

保险深度 10.5 16.5

8.8 11.110.5 14.5

2.7

非寿险深度 2.2

3.4

4.8

3.2 1.2

2.9

1.0

数据来源:《SIGMA》杂志2006年全球保费收入统计

根据“十一五”期间保险业发展总体目标:保险业务收入突破1万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据此增长水平,测算出2010年我国保费收入将达到10 701亿元(见表6)。事实上,我国2007年的保费增长率为25%,远远超过15%的增长水平。

表6中国保险市场整体保费收入增长预测

(单位:亿元;%)

年份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年增长率25 15

1515

保费收入 7 0368 0919 30510 701

3.我国保险公估市场规模预测

在2010年保费收入1万亿元的基础上,根据以上测算思路,测算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市场容量为90.20亿元(见表7)。赔付率采用中国2001~2007年保险综合赔付率的平均数,服务费与估损金额比例采用2004~2007年公估服务费与估损金额比例均值4.51%。如此巨大的市场容量,是建立在制约因素排除的基础之上的。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市场前景明朗,发展空间巨大。为了挖掘潜力,还有待把目前公估业面临的问题一一克服,克服困难所付出的代价是绝对可以得到足够的回报的。

表72010年我国保险公估市场规模测算 (单位:亿元)

保费规模 赔付率 赔付金额 公估承接率 估损金额 收费比率 公估服务费

10 000

25%①

2 500 80%② 2 0004.51%③90.20

注:①此赔付率为中国2001~2007年保险综合赔付率的平均数。

②80%为保险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值。

③2004~2007年公估服务费与估损金额比例均值4.51%

(二)从车险市场看保险公估市场的未来市场规模

1.当前保险公估业务仍主要集中于车险市场

2007年,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累积结案的产险类案件占结案量的99.96%,实现的产险类估损金额占总估损金额的99.99%,实现的产险类公估服务费用收入为69 151.02万元,同比增长62.97%,占总收入的99.85%。从中不难看出,无论是业务数量还是服务费收入,产险公估几乎占据了全部的保险公估市场。

而在财产险领域,车险公估仍是主要业务,且占比进一步扩大。2007年机动车辆保险案件的结案数为183.13万件,占全部结案数的90.38%。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收入为3.88亿元,同比增长114.36%,占全部营业收入的53.89%,比2006年提高了11.89%。因此,车险公估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公估业务,而且其所占的比例还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其重要性还在不断的加强。

2.我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将促进车险公估市场的迅速扩大

公安部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598亿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另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最新统计,2007年我国汽车产销首次突破800万辆大关,分别超过和接近880万辆,再创历史新高。其中:汽车生产888.24万辆,同比增长22.02%,比上年净增160.27万辆;销售879.15万辆,同比增长21.84%,比上年净增157.60万辆。特别指出的是,汽车工业的良好发展态势表现在连续九年增幅保持两位数快速增长;2007年销量比2003年几乎翻了一番。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汽车消费国家。

我国巨大的汽车市场和快速的增长速度,为未来的车险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随之相伴的对于汽车出险后的勘察、检验、定损、理赔的需求量也会大幅的增加。而如此庞大的车险市场,单单凭借保险公司一己之力是很难提供高效有质量的理赔服务的,这就迫切需要专业的保险公估机构的介入,而且这种需求会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长而变得更为迫切。为此,车险公估市场未来将会伴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迅速扩大。

3.相关法律的实施和完善将进一步促进保险公估市场的发展

首先交强险的实施,使其成为强制性保险,任何汽车都要投保此险种,车险市场规模急剧扩大。而且交强险对于无责赔付的规定,以及“不赔不赚”经营原则,再加之新修改后交强险费率的下降和责任限额的提高,都要求保险公司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有效的控制成本。而大量的理赔案件,高质量的服务要求以及有效的成本控制,都使得保险公司仅靠现有的理赔部门很难满足现实要求,需要保险公估机构大量的介入,从而提供了一个巨大保险公估市场。

其次,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也为保险公估机构在进行车辆出险后的勘察、检验、定损方面提供了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修改后的相关规定为保险公估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进而起到促进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沿海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广东、深圳、海南、厦门等13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7个省份;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宁夏、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青海、云南、甘肃、新疆等11个省、市、自治区;东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等四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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