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同化媒介及其确认原则_蒙古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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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就民族关系问题中的民族同化议题,提出了四条介质内容。即民族同化要受(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程,(二)阶级斗争的进展状况,(三)民族内部结构及其与外部交往的程度,(四)民族群众在同化问题上的心理认可程度等基本条件的规范和制约。主张确认民族自然同化的介质原则中,尊重民族群众的心理认可原则是尤为重要的。这不仅是区别强制同化和自然同化的分水岭;更是无产阶级政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中不容忽视的原则性大问题。

关键词:民族同化 介质 融合 确认原则 心理认可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族同化,则是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民族发展领域里的一种客观现象。它也是人们研究民族关系,确认历史上的民族问题性质时,难以回避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阶级社会中,民族同化总作为民族问题的经常性议题,伴随阶级斗争及统治集团的政策组成形式出现。因此,认识和疏理民族同化现象,不仅是正确认识和解释历史上民族问题的重要工作,对制定和执行现行的民族政策,协调民族关系,也是具有积极指导意义的。

民族同化的现象,有时呈现为适应民族间正常交往的自然蔓濡形式,有时又表现为由统治阶级或集团强力推行的形式。因而致使对这一问题的确认出现了复杂而歧异的局面。尤其是将民族同化问题与现有的民族的实际(历史的或现实的)相结合时,肯定者有之,申斥者有之,讳忌莫谈者亦有之。民族同化既然是社会上的一种客观现象,就应该正视而且理析清楚,这利于人们减少磨擦,密切感情,取得基本共识,充分发挥协作精神以成就共同事业。本文即是立意于此而略表己见。

民族同化既然是一定历史范畴内社会总问题解决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现象,那么对它的探讨就应该着眼于规范、影响甚至决定着它的那些特定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文借用“介质”一词,来表述民族同化现象的必然性和被制约性。

笔者认为,民族同化的介质起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的社会生产的发展进程;

二、部落制度已过渡到国家的阶级斗争的进展情状;

三、民族内部结构及其与外部交往的发展程度;

四、民族群众在同化问题上的心理认可程度。

从历史过程上看,自奴隶社会开始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阶段,都有民族同化现象;从经济角度分析,民族同化存在于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至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大机器生产得以确立的各生产阶段。但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及政治力量的角力作用,民族同化在各历史阶段上又表现为不同的情状。现分阶段简析如下:

一、前资本主义阶段的民族同化

资本主义前的社会形态,这里主要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两个社会阶段。在这两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①,而其中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是掌握统治权力的阶级。他们在实行残酷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同时,在民族关系上则不间断地采用着争伐、掠夺、隔绝、驱逐乃至夷灭等野蛮手段。这种状况不仅严重阻碍了各民族的发展,也极大地延缓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因为“某一个地方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当交往只限于毗邻地区的时侯,每一种发明在每一个地方都必须重新开始;一些纯粹偶然的事件,例如蛮族的入侵,甚至是通常的战争,都足以使一个具有发达生产力和有高度需求的国家处于一切都必须从头开始的境地”②。

倘若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时,即便是没有出现太严重的掠夺和破坏,社会也不会因此有明显的进步。因为“社会经济基础仍然和从前一样”。③

民族本身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内部交往发展程度不高,尤其是与它民族的相互关系经常处于敌视、戒备状态,这是致使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社会历史过程漫长的基本原因。

在这一漫长时间内,民族同化表现为两种现象和一个趋势。现象之一是通过掳掠、降服乃至夷灭的手段实现部分民族或民族成员中的部分人溶入他民族中,如英国基本居民就是由克尔特人、盎格鲁人、撒克逊人、丹人、诺曼人在长期对峙、征战过程中结成。5世纪初盎格鲁、撒克逊人由欧洲大陆渡北海侵入不列颠,就与原居民克尔特人展开了持久的征战,征服战长达一个半世纪;后诺曼底人入侵,争战溶合又经过了11至15世纪的数百年。这是强迫形式。另一种现象是由于劳动群众实际的生产生活需要,不断地发生与异族的交往 、联系,乃至不同民族成份的人在某一方面、某些方面同化于他族,甚至通过婚姻关系达到全部同化。这是自然形式的。两种现象相比,前一种是为主的,后一种是枝微未节性的。虽然如此,在这一时期存在着的一个总趋势是不容低估的。这就是反动统治阶级或集团所执意推行的民族间的经济封锁、政治孤立或民族(区域)隔离等政策,总是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人民欲加强交往的意愿所冲破。可以说,这是一个历史大趋势,任何人为的力量都是改变不了的。

如中国历史上明朝惧怕蒙古人恢复元朝统治,因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北元控制下的广大蒙古地区在进行频繁的军事征讨的同时,实行了严厉的经济封锁,至使蒙古地区的经济和民众生活处于罕见的窘困境地。由于断绝了蒙民铁锅的供应,蒙民中出现了“锅碎无奈,只得在皮囊中煮肉充饥”④的现象。在长达几十年间的封锁中,蒙古俺答汗几乎“年年敦请开边互市”,请求“以牛马易粟豆”⑤,并保证“疆内耕作,疆外畜牧,蒙汉友好,互不危殆”。如此仅在1541-1547几年间就派骑使入明求和不下十次,但明王朝不但不予理睬,竟将使臣天爵诱捕后押解进京施以磔刑⑥。明王朝倒行逆施的结果,不单单坑害了蒙民,也给本朝带来了边地荒芜、国库亏空、经济衰败的恶果。不得不在“庚戌之变”京城被围三昼夜后同意开马市,终在1571年不得不结束经济封锁,在明蒙边界沿大同、宣府至宁夏一线疆界地开十数处“互市点”。从此后才边界无战事、生产得回升、人民安居乐业。由此可看到,地区间、民族间的联系与交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历史总趋势,一时的反动政策是阻挡不住的。

又如清统治集团为实现对蒙古各部的控制,较早在封建上层中搞满蒙联姻,在思想文化上大力推广佛教,在行政建置上严格实行盟旗制,以达到对蒙古的“恩威并施”“因俗而治”的目的。在民族关系上,尤为警惕蒙民与外族(主要是汉族)的联系,采取了一系列封禁、隔离政策。严禁蒙汉两族通婚,不准内地汉民出边贸易或耕种,明令蒙古人不得学习汉族文化等等。

雍正十一年(1733年)理藩院复议:仍按旧例严禁蒙古妇女,不许与民人结婚,如有违禁私娶私嫁者,将所娶妇人离异,媒保说合人一并治罪。⑦

顺治七年(1650年)规定:“蒙古人出境,必须向本旗都统禀明,违者将失察之都统、参领、佐领、什长一并议处”,至蒙古王公、台吉等前往五台山拜佛,也必须呈请理藩院批准后,持执照印票方可出入由清兵把守的边口。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又规定:“凡无票私自出口(指内地流民入蒙古地区)之民被获,杖一百,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⑧

《钦定理藩院则例》载:蒙古王公、台吉等“不准延请内地书吏教读,或使充书吏。违者照不应重私罪议处。”⑨严禁蒙古人学汉字、汉语,不准用汉名或汉字的文义冠于蒙古人姓氏。

这些封禁、隔离性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蒙古地区经济生产的增长,阻碍了蒙古民族的健康发展。这都是清政府害怕蒙古势力长大后,直接威胁到它的统治而采取的反历史潮流的作法。正因其反历史潮流,结果限制终未能持久,作用更难以永在。仅从通婚一项上看,不仅蒙汉间未能控制住,就连最严格禁绝的满汉通婚,也不得不随着大势所趋而开禁。同治九年(1870年)六月定:“旗人告假出外,已在该地方落业,编入该省旗籍者,准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⑩。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慈禧下令,准许满汉“彼此结婚,毋庸拘泥。”(11)

在流民入蒙古的问题上,到乾隆十三年(1748年)已不得不议准:“民人(蒙古)杂处已久,‘流民’经报官察核,换给印票”,准许在蒙地落户永居。(12)

可见,在前资本主义阶段,民族间的接近和交往也是禁绝不住的。正象强制民族同化由于其脱离社会发展,违背民族意愿而难能持久一样,民族封禁、隔离的作法也因此难以长持下去。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中,自然同化虽不普遍,但其趋势的存在确是无容置疑的。

二、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族同化

资本主义时期,是资产阶级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大显神通的时期,是使民族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尖锐化的时期,也是使民族同化相对加快步伐,得以局部实现的时期。

资产阶级在其所从事的商品生产的固有经济规律驱使下,不得不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生产工具。拓展产品销路。他“奔走于全球各地”,冲破民族壁垒“到处落户,到处创业、到处建立联系”。在“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过程中,“挖掉了工业脚下的民族基础”,从而他竟然在“不到100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3)这为民族同化的加快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坚实的物质基础。

资产阶级还在新的生产发展需要的魔棒下,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速度实现着局部的民族同化。如列宁就美国民族的形成进行分析和统计说:“根据1900年的人口调查,合众国有1000多万外国移民。根据同一年的人口调查,纽约州好象是一个碾碎民族差别的大磨坊,这里有78000多奥地利人,136000英国人,20000法国人,480000德国人,37000匈牙利人,425000爱尔兰人,182000意大利人,70000波兰人,166000俄国移民(大部分是犹太人),43000瑞典人等等”(14)。这里表明了美国这个在资本主义阶段产生的新民族,是碾碎、同化十数个它民族的部分人员而形成的。这种同化是有其进步性的。这进步性即在于社会经济的更新,社会生产发展的齿轮自然碾碎原有的民族壁垒,进而适应新的社会生产的需要,组成了新的民族共同体。

资本主义使社会生产、交换和消费日益国际化,从而促进局部民族的同化,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也是更为严重的方面则是,资产阶级为争得更大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又在世界上到处进行着经济掠夺和殖民统治。从而使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也提到了有史以来最为剧烈的阶段,尤其是他们贯用“民族利益”掩盖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利用一切必要场合宣扬民族主义,这在政治思想上极富有蒙骗性和煽动性。

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使“民族主义”具有了两重性。在资本主义初期,即在反对封建压迫时,资产阶级举起民族主义旗帜,使“群众从封建沉睡状态中觉醒过来,反对任何民族压迫,争取人民自主,争取民族自主,这是进步的”(15)。而在资本主义中后期,面对被压迫民族纷纷起来反对资产阶级殖民统治,工人阶级开始联合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时,资产阶级再次打出民族主义的旗帜,标榜自己是民族利益的代表,鼓动人们为“全民族”的利益而战,实则是以民族利益掩盖了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这种“民族主义”,在政治上是资产阶级“使无产阶级的意识受到资产阶级思想的蒙蔽”(16)的巧妙的民族主义。它维护的是各民族中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它对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联合起着瓦解作用,对被压迫民族的劳动人民的彻底解放起着阻碍作用,因而是具有反动性质的民族主义。

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严肃指出:“马克思主义提出用国际主义即用各民族高度统一的溶合来代替一切民族主义,这种溶合我们亲眼看到正在随着每一俄里铁路的修筑,随着每一国际托拉斯的建立,随着每一工人协会(首先是经济活动方面的,然后是思想方面、意向方面的国际性协会)的建立而增长”。(17)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要“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18)。这是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应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这也是无产阶级对待民族同化问题上的基本政治确认。因为革命斗争过程中的各民族无产阶级及劳动群众之间,坚持政治目标的一致性,增强共同斗争中的协作和思想沟通,是实现民族溶合的必要条件。

资本主义时期,是民族同化加速局部实现时期,是为更大范围内趋于同化提供经济基础的时期,也是民族问题交织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中,呈现为极为复杂和尖锐的时期。虽然资本主义的大生产为更大范围内的民族同化趋势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更大范围内民族同化的实现,必须首先由各民族无产阶级及劳动群众的共同的政治斗争来开辟道路。因为资本主义的大生产每前进一步,都是以残酷的殖民统治和民族压迫为代价的。

三、确认民族自然同化的基本原则

民族同化是人类历史进程中民族发展领域里的一种客观现象。其实现的方式,总体上有强迫同化与自然同化两种。我们反对强迫同化,赞同适应历史发展的自然同化。那么究竟如何确认某一个同化现象是属于强迫同化还是属于自然同化呢?我们认为,可以从民族同化的介质入手,理析出如下几项予以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审视生产力发展原则。

民族同化,作为民族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的社会现象,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为基础,在相对应的社会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完成的活动。因此,鉴别或确认它的首要原则即应是生产力发展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19)。

前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之所以持续时间漫长,社会发展缓慢,民族间、国家间攻杀争战不休,寻其根由仍是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的分工及交往不够发达所致。尤其是在奴隶社会阶段,“暴力、战争、掠夺、抢劫等等被看做是历史的动力”,这是因为“对野蛮的征服者民族说来,……战争本身还是一种经常的交往形式;在传统的、对该民族来说唯一可能的原始生产方式下,人口的增长需要有愈来愈多的生产资料,因而这种形式也就愈来愈广泛地利用着”(20)。

这一时期的民族同化,具有着鲜明的战争交往烙印。同化表现为有的民族被夷灭了,有的被迫流散、迁徙了,有的与入侵者(战胜者)部分地并为新的民族了。表面上是战争起着作用,实质上仍是生产力及交往程度等这些社会基本物质运动在起着决定作用。

正是从审视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出发,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同是异族入侵印度的行为,其结果为什么会有两样。他指出:“相继征服过印度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儿人,不久就被当地居民同化了”。而英国人用宝剑实现印度的政治统一之后,以铺设铁路,使用和制造蒸气机,建立广泛的电报联络等方式使自己在印度扎下了脚跟。这是因为上述措施有效地使印度摆脱了在世界经济领域中的孤立状态,而孤立状态正是“它过去处于停滞状态的主要原因”(21)。当然这里不是说英国人主观上是为了印度民族的发展和幸福而来做这一切的,英国资产阶级是为了要降低他们的工厂所需的棉花和其它原料的价格,是为了攫得更高利润而来做这一切的。

这里想强调的只是:在民族发展问题上,在民族同化问题上,生产力先进还是落后,决定着同化他人还是被他人同化的基本趋向。

(二)分析阶级斗争情态原则。

民族同化的客观进程,至今一直是在阶级社会历史阶段中呈现,它总是受整个社会的阶级斗争进展情状影响和制约。所以,客观上要求我们在作具体的同化现象分析和确认时,就要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疏理。这即是分析阶级斗争情态原则。

民族同化现象在资本主义阶段增多了,同时事关民族问题上的理论纷争也相当尖锐化、相当复杂化了。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民族问题上存在着两个历史趋向。第一个趋向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民族压迫的斗争日益高涨,各弱小民族和国家纷纷争得民主和独立;第二个趋向是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壁垒较迅速地冲破,资产阶级国际统一的经济生活、政治制度、科学文化框架的趋于形成。

面对第一个趋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要坚决支持各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运动。必须这样做的原因有三点。

其一,即使是作为“一个大民族,只要还没有民族独立,历史地看,就甚至不能比较严肃地讨论任何内政问题”(22)。在资本主义阶段,“联系”已经扩展为干涉和控制,各民族和国家只有首先争得民族的独立,才能够实现自理。其二,一个民族“只有当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族重新掌握自己的命运的时候,它的内部发展过程才会重新开始”(23)。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发展已将各民族各国的社会正常发展过程扭曲和破坏了,任其下去只能是民族和国家的严重殖民化和极度的贫困化,因而通过民族解放斗争,取得民主和独立,是所有被压迫民族保存自己,得以发展的首要条件。其三,“无产阶级的国际运动,无论如何只有在独立民族的范围内才有可能”(24)。面对已形成国际联盟的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也必须结成不分民族的广泛的联合,才能开展有效的斗争,而各民族的独立,正是实现无产阶级国际联合的前提。

在第二个趋势中,无产阶级则要坚持国际主义原则,使各族无产阶级接近和团结,毫不妥协地反对资产阶级用“精致的”民族主义思想来毒害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不仅不坚持每个民族的民族发展,相反地,还警告群众不要抱这种幻想”,因为“在任何真正严肃而重大的政治问题发生时,集团都是按阶级而不是按民族划分的”,(25)同时无产阶级也要“保护资本主义流通有最充分的自由,欢迎民族的任何同化,只要不是借助于暴力或特权进行的”(26)。

(三)把握民族自身相适应原则。

民族同化,要以民族个体的演化过程为基础,它必然要求参与同化的民族个体要达到或适合于同化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民族同化要介质于民族内部结构及外部交往的发展程度。强迫同化无视这个原则,因而总是表现为野蛮的杀戮、夷灭,强迫迁徙或划归它族,这都是民族压迫行为。自然同化则要从民族现有的基本条件出发,协助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自主地健康发展,使之内部结构得到有效的调整和更新。在这一阶段上,不应要求民族同化于谁,而应使各民族本身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得以高质量地充分发展。这是无产阶级的执政党制定和执行民族政策的出发点。这是大的民族、发展较快的民族对待小民族,发展相对缓慢的民族时,应特别注意的事情。之所以这样要求,就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代表的是各民族的统一的根本利益,坚持的是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列宁强调:“在民族问题的各个方面坚持最坚决最彻底的民主主义是马克思主义者的绝对职责。这主要是一项消极任务”(27)。之所以说“是一项消极任务”,就是避免积极地去驱使别一民族超越它自身的内部结构,超越该民族所能接受的与外部交流的限度去做任何事。在民族问题上,积极驱使的行为是违背民主主义原则的,其间极易渗入强迫的因素。

(四)尊重群众的心理认可原则。

民族同化也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事情,因而民族群众对同化现象的心理认可程度也是一条重要的介质原则。自然同化,究其层意,首先应是指顺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族之间的各种联系高度发展,从而民族壁垒破坏;其次就要有本民族多数群众的心理认可。否则,难以确认其同化是“自然”性质的。有时虽然基本符合前一条原则,但与民族群众的心理相悖,这也是一种强迫同化的行为,是不可不加具体分析的。

如中国历史上的北魏孝文帝,他适应北方农业生产及巩固封建统治、加强对中原地区控制的需要,坚持改革方针,把自冯太后开始的吏制改革、颁行三长制、均田制推进到使本民族加速汉化的阶段。在他的有效坚持下,改革获得了阶段性的社会效益,稳定了农业生产,巩固了封建统治,促进了以鲜卑为主的北方各族的封建化,尤其是使相当部分鲜卑族人(主要是贵族)汉化了。对其改革的社会效益应予肯定,但从民族自然同化的角度看,他迫使本民族汉化的一系列措施,又是值得进一步剖析的。

孝文帝于太和十四年亲政,在太和十七至二十年间自上而下地强行多项使本民族(鲜卑族)加速汉化的政策。太和十七年力排众议内迁都于洛阳(28);太和十八年“革衣服之制”,强令穿汉人服装(29),又“诏迁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北还。于是代人南迁者,悉为河南洛阳人”(30);太和十九年,“六月已亥,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官”(31);太和“二十年春正月丁卯,诏改姓为元氏”(32),陆续改帝室十姓。改称步六孤氏为陆氏,贺赖氏为贺氏,独孤氏为刘氏等,先后改内入七十五姓,四方诸部三十五姓,总计120姓氏(33)。

孝文帝拓跋宏(即元宏)的这一系列步步紧逼的从语言、服饰乃至姓氏都诏定汉化的作法,在民族关系史上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个例。从主动实施的角度上看,北魏统治阶级强行本民族汉化,是民族异化政策;从客观效果看,部分鲜卑人“丧失民族特性,变成另一个民族”了,可作为同化于它族的现象来分析。孝文帝的这些作法,虽然一定程度上使部分鲜卑人在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文明了一些,也确使部分鲜卑人,尤其是上层人物溶到汉民族中去了,但这种同化是使本民族人们遭受痛苦和牺牲作代价的,因而不能不引起本民族的严重抵抗。从《北齐书》、《周书》的记载看,一直到有鲜卑族记载的晚期,仍有相当多的人陆续北归,有相当多的人姓氏已回改,表现出明显的更重新鲜卑化的趋向。可见没有民族群众心理认可的同化亦是强制同化,它是具有相当长久的负作用的。

我们说,与民众相对立的剥削阶级掌握统治权力时,他们不想,也不可能顾及到民族同化问题上的群众心理认可原则,这是历史事实,毋须穷究。但对于无产阶级及其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关注民族同化问题上的群众心理认可程度,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性大问题了。这是因为,首先从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上讲,无产阶级及其国家政权代表的是各民族无产阶级及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一个民族或一部分人的利益,因而制定或执行政策时,要顾及利益代表的普遍性和群众心理的认可性。其次从人们心理认可的内在转换程度上看,心理认同不仅是逻辑思维认可进程的结果,还是情感交溶的体现。通常情况下,逻辑认可是情感交溶的基础,情感交溶是逻辑认可的同步结果;但在一定的状态下,情感亦会反作用于逻辑思维,甚至很容易产生完全逆向的思维程序,致使得出截然相反的思维结果。在民族关系问题上,这一点尤为突出。正是基于此,恩格斯曾严肃指出:“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不能强迫任何异族人民接受任何替他们造福的办法,否则就会断送自己的胜利”(34)。列宁也要求他的党注意了解一下那种“在民族问题上显得特别重要的心理状态”,提醒党员和工作人员在推行俄罗斯语言上“只要稍有强迫,这种心理状态就会玷污和损害集中制、大国制和统一语言的无可争辩的进步作用。并将这种进步作用化为乌有”(35)。可见,在民族问题上,在民族同化问题上,把握群众心理认可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在社会主义阶段,尤其是处于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内各民族都进入了有史以来全新的、自主地得以积极发展的阶段。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被铲除,各民族在共同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鼓舞下,在为这一目标的早日实现而奋斗的过程中,民族间相互融合的成份正在日趋增长。在这一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民族关系的主流是以各族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为基础的各民族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吸取别族的长处,进而从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各方面自然地相互砥砺、相互濡染,以实现共同的提高和发展。在这里,民族融合成份增长的过程,即是在坚持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的前提下,使各民族都充分繁荣、发展的过程;是经过多方面多次的锻造,使民族的优点充分发展和显现,使各民族的人民不断获得愈来愈充分的物质及精神享受的过程。当然这种融合,还不是实现世界大同的、阶级消亡、国家消亡之后,又得到充分发展的彻底的世界性的民族融合。

本文所关涉到的仅是历史发展到现今阶段之前的民族同化现象和介质原则。未妥处难免,讫盼指正。(收稿日期:1994年4月29日)

注释:

①(13)(18)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本第一卷,第251、254、264页。

②(19)(20)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本第一卷,第60-61、25、27页。

③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本第四卷第166页。

④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8,内蒙古史志资料选编第四辑,〈俺答列传下〉第137页。

⑤⑥《明史·鞑靼传》卷327,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8481、8479页。

⑦光绪官刊本(大字木刻)《钦定理藩院则例》卷25〈婚礼〉21款。

⑧⑨光绪官刊本(大字木刻)《钦定理藩院则例》卷34〈边禁〉1、3款;卷53〈违禁〉11、12、13款。

⑩《清穆宗实录》卷144。

(11)《清德宗实录》卷429,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版第58册、505页。

(12)《大清会典事例》卷978。

(14)(15)(16)(17)(25)(26)(27)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见1958年人民出版社《列宁全集》第20卷第12、17、17、17、18-19、18、17-18页。

(21)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本第二卷第70-71页。

(22)(24)1882年2月7日〈恩格斯致卡·考茨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本第四卷,第427页。

(23)恩格斯〈支持波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本第二卷,第632页。

(28)(29)(30)(31)(32)《魏书·高祖纪》卷7,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173、176、178、177、179页。

(33)《魏书·官氏志》卷113,中华书局标点本1974年版,第3006-3014页。

(34)1882年9月12日〈恩格斯致卡·考茨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53页。

(35)列宁〈给斯·格·邵武勉的信〉见《列宁全集》第19卷,第5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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