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制度缺陷与经济转型要求的三大冲突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制度缺陷与经济转型要求的三大冲突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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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界对国有经济,尤其是国有工业发展滞后的现象有如下几种解释:

一是政企不分说。认为尽管经历了十余年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改革,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多权少责,与国有企业多责少权或有责无权的同时并存,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了其生产效率。

二是竞争不公说。认为国有企业相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除了要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和历史包袱之外,还得接受税务、物价、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监控,因而这两类企业在转型经济中的竞争是不公平的。

三是结构失衡说。认为国有企业大都分布于上游产业和传统产业,或因为价格政策致使全行业亏损,如煤炭行业。或因为行业的进入和退出障碍不对称,难以实现行业结构转换,如纺织工业。

以上三种解释不无道理,但由于在强调问题某一方面的同时,忽略了问题的其他方面,因而失之偏颇,缺乏说服力。

首先,由于《企业法》、《转机条例》和《公司法》的相继颁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经有法可依,据有关资料显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大多得以落实,武钢集团成功实现“剥离改组”的案例就是证明。我认为当前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已由政企不分转化为对企业拥有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产权约束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企业呈“空壳化”趋势。由于法规约束力度不够,国有企业违规违纪的情况普遍存在,加剧了经济秩序紊乱的问题。由于伦理约束尚处在整合之中,一些国有企业竟然漠视其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其次,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处在有利的地位。一则非国有企业用于非商业性目标的支出未必少于国有企业,例如乡镇集体企业负有反哺农业的使命。二则国有企业在取得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方面,具有非国有企业可望不可及的优势。三则许多国有企业经过长期经营形成的商标和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资产,也是处在后发地位的非国有企业难以速成的。

再次,处在传统产业中的非国有企业的异军突起使“结构失衡说”不能自圆其说。近年来国有服装工业的衰落与私营合资服装工业企业的兴盛至少能表明:第一,传统工业仍然有生存和发展空间,尤其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情况更是如此。第二,传统工业部门中的产品结构调整取决于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第三,传统工业中的企业可以通过兼业的方式,有序实现行业转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国有经济的发展滞后,从本质上讲是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的制度缺陷与经济转型要求不相适应所致。这突出地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冲突,即: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事实上的国家所有制与市场经济中资本所有者对其投资只承担有限责任要求的冲突;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的官僚制度与市场决定的效率原则的冲突;国有资本流动的自我封闭机制与通过市场重组的资本运营惯例的冲突。

第一类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化的同时,对本应为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也实行了国家所有制。由于长时期奉行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国有企业职工为国有资产的增殖付出了以工资低、福利低、流动难为特征的代价。在经济转型时期,大量非国有企业因转型而产生,因转型而发展,它们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赖以形成的原动力,而且最早适应了由它们创造的市场经济。企业通过市场择人,职工通过市场择企业被视为天经地义,并受到尊重。而国有企业的改革较长时期内停留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分权层次上,没有触动劳动力国家所有制问题。时至今日,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大量存在的国有亏损企业,不是政府不愿建立以对投资承担有限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离、政资分离,而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普遍认为这种改革在转变其劳动力归国家所有的身份时,并没有对他们在转变中作出的损失给予公平补偿。作为一个对于社会稳定举足轻重的利益群体,他们要求国家对其放弃劳动力的国家所有制身份实行补偿。如果政府认为破产企业职工的这类要求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出于公平考虑,接受其他国有企业职工的同类要求也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类冲突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根深蒂固所致。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说到底仍然是官员,除了对他们的选拔、晋升主要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的人事部门决定之外,他们通常还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可以与政府部门同级别的干部互调。正是这种制度决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价值观念、知识结构与行为模式。官员的求稳心态扼制了企业家应具备的创新和风险意识的形成。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人过去所从事的党务、行政和文秘工作的知识结构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系统很难兼容。为对付干部管理部门的考核而普遍存在的务虚不务实、报喜不报忧、牺牲企业长期利益谋求自己任内虚假繁荣的行为模式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常见病、多发病。显然这些问题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企分离”所能解决的。

第三类冲突源于人们对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误解。在理论界,一部分同志认为重组国有资本,特别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向其他经济成份有偿转让国有资本危及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在企业界,一部分企业领导人会因资本结构变化导致的企业组织结构变化受到影响,认为一夜之间由老板变成了“打工仔”。在劳动者中,许多人担心资本结构的变化会动摇他们的“国有”身份,进而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所有这些,构建了国有资本流动的自我封闭机制,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绩优企业发展受阻,亏困企业坐吃山空。加之通货膨胀曾长时期存在,国有资本非但不能保值,而且流失加速。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国有资本名存实亡,国家经济的主导地位何以自保。

毫无疑问,因改革而产生的上述冲突,也必须依靠改革加以化解。鉴于经过20年改革已形成的理论准备、物质条件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用存量国有资产赎买职工国有身份

对这种赎买行为,首先必须作出事实判断,即我们不能否认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已经存在用存量国有资产赎买职工国有身份的事实。在国有企业破产的偿债处理中,职工安置费居于首要地位,通常是将拍卖资产所得的相当一部分一次性付给破产企业职工,借以了断职工对企业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上市公司中,职工身份的转换得到了双重补偿:一是职工股与国家股同价不同权,使其除了分享国有股不入市带来的利益,还享有按股分红的硬约束。二是职工股与公众股同权不同价,分享了股票溢价发行带来的收益。在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可以低价取得国有房产的产权,并能有条件的继承和转让。一旦解决了住房问题,职工的国有身份也随之淡化,向外流动便成为可能。尽管没有明确提出,但这些用存量国有资产赎买职工国有身份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这种事实之所以能客观存在,一是职工对放弃国家身份提出予以补偿的要求言之有理、持之有据,二是国家在经济转型中因改革而获得了支付能力,即通过城市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国有企业以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市场份额为代表的无形资产的商品化而取得的收益,以及用预算外资金和企业留利形成的大量与生产过程无直接联系的非经营性存量国有资产。

关于这一既成事实,我们还有必要作出价值判断。对这种正在悄悄发生的对经济转型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变革,我持肯定的观点。一则由此确立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完善,而且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的客观要求。如果说资产阶级革命打粹了束缚劳动者的封建羁绊,使之成为一无所有的自由人是历史的进步,那么社会主义革命不是限制,而应是扩大这种自由。所以劳动者不应因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而放弃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一个人的劳动力如果不属于自身而属于任何别人所有,进而成为该种所有制关系的客体和对象,就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人身自由和独立地位,这是和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相容的,也与解放劳动者的目标背道而驰。二则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的重组,为实施“国退民进”的战略决策创造了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因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形成机制的作用,在不同部门和企业间的流动是其赖以保值和增殖的必然选择。而职工劳动力的国有身份已成为国有资本重组的一大障碍,以对企业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和退休保障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福利制度使许多国有企业步履维艰,陷入了因包袱沉重难以重组资本、重组债务,以致亏损加剧、包袱更重的恶性循环。最近国家八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的政策肯定了用存量资产赎买职工身份的做法,这无疑是一个理性的决策。三则有利于消除因凭借国有资本从事生产劳动就能取得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特殊身份的社会不平等现象。职工之所以不愿放弃国有身份,因为身份本质上是一种特权,即具有这类身份的职工往往可以取得国家提供的非工资性收入和补贴。由此生产了许多不合理现象,除了同是国有企业的劳动者,由于身份不同而待遇不同之外,同是共和国的公民却不能公平享有国有资本的分益。赎买职工的国有身份也是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正确抉择。

尽管赎买职工国有身份不仅是既成事实,而且势在必行,但我们不得不说,由于没有正确的理论和系统的法规,目前已出现的几种赎买方式还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次买断”的方式在通货膨胀难以避免的情况下,使许多老职工的养命钱可能面对被吞噬的危险。“权价利背离”的方式由于直接与等价交换的市场法则冲突,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被成熟的市场机制所淘汰。“公房贱卖”的方式就总体而言,只能惠及国有企业内部少数职工,大多数无房和缺房职工望尘莫及,进而致使心理失衡,劳动积极性受挫,即使是买房户也担心政策多变,有得不偿失的预期。

克服上述缺陷,有两个可供参考的方案。一是成立地区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转制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于赎买职工国有身份的存量国有资产,它们既可以是有形资产,又可以是无形资产,既可以是实物资产,又可以是货币资产。但必须满足产权清楚、价值实在、能够流动的前提条件。国有企业职工通过契约,从该基金取得医疗和养老保险,以补偿其放弃国有身份的损失。该基金原则上仍归国家所有,只不过其经营目的是为企业转制创造条件。这种方案的优点是:基金的组合投资策略可以使转制基金保值增殖;分期支付增强了政府的赎买能力;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这类资产的国有性质。二是将用于赎买职工国有身份的存量国有资产转变为职工持股基金,基金财产职工共有,财产收益差别分配,离开企业按市值分期补偿的管理体制。在这方面,美国“雇员持股计划”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参照系。这个计划的具体做法是:将工人过去劳动生产的利润的延期补偿值做为雇员股份记入雇员帐户。每个会计年度末要对股份进行估值,由于企业利润留存和股票升值,每个雇员的帐户将有一定的资本增殖,企业通常要计算哪部分增殖是帐户中先前余额的利息,哪部分是雇员劳动创造的增殖,后者以股份的形式转入雇员帐户。当雇员终止在该企业就业时,其个人帐户的余额将在数年内付清。这种方案的优点是:基金运作风险由职工集体承担;职工对其使用的资产拥有部分收益权;投资主体由一元变二元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职工持股基金仍然是一定范围内的资产公有制,为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所接纳。

2、构建多重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

国有企业残存官僚制度与政府和企业领导人仍然习惯运用并接受行政约束不无关系。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更应接纳由产权约束、法规约束和伦理约束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约束机制。

首先,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权约束必须到位,1989年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出现了深圳的投资管理公司模式,上海、武汉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模式,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模式。既有投资管理公司试点,又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还出台了包括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内容广泛的一系列行政性规定。但客观的评价,这些变革带来的成效不甚理想,企业有多了一个婆婆的埋怨,原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因职能重复、权力削弱而横生不满,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势头关未因这类改革而被扼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没有树立所有权约束的观念;二是没有构建所有权约束的环境;三是没有形成所有权约束的机制。所谓观念,企业说到底是经济组织,虽然会有特殊法人和一般法人之分,但对所有者负责,受所有者约束则是一致的。所谓环境,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被称之为国有资产的资产并不能完全归国家所有,如果不通过产权界定,创造一个所有权明晰的经营环境,所有权就不能名正言顺地发挥约束功能。所谓机制,在改制企业中公众股—职工股—法人股—国有股约束递减格局盖源于没有健全的国家所有权约束机制。所以,更新观念、创造环境、健全机制是所有权约束到位的前提。

其次,法规约束必须强化。经过近20年的改革,我国的经济立法已取得重大进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问世,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有法可依,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可以发现大量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案例。一是官本位大于法本位的封建意识阴魂不散。二是法出多门、相互冲突、执法困难。三是客观存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制衡执法力度。四是诉讼成本高于经济损失,以致某些当事人懒究违法行为。五是出台的法令过于抽象,地方官员的灵活解释权使之走型变样。所以,我们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再次,伦理约束必须整合。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涉及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近年来,国有经济系统中干部的腐败之风,产品的假冒之风,职工的怠惰之风滋长蔓延,不能不发人深省。这说明在转型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单兵突进只能奏效于一时,不能收效于长远。我们在打破了平均主义为核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强制人们接受的价值观念之后,并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为全体人民所认同的价值观念。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公民责任必须得以强调,以平等、互助、公正为主要内容的伦理必须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3、重新认识公有经济、构建多重公有产权制度

在过去经济体制改革中,人们囿于传统理论,很少质疑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基本内涵,以致改革的理论相对滞后于改革的实践。事实上,这些经济成份在与其他经济成份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之中,在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演进过程之中,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所以我们不仅有必要重新认识公有经济,而且有必要重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有产权模式。

首先,要重新认识国家所有制。建国以来,通过没收、新建、扩建和接受赠与等方式,形成了数以万亿元计的国有资产,它在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不幸的是,我们在建立生产资料国有制的同时,形成了脱离中国国情,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劳动力事实上的国家所有制。这种作法,一则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有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二则形成国有制壁垒,使理论上的所有者不能在占有、使用、处置和分益上享有平等权利;三则长期养成的纵向依赖国家的价值观念限制了国家实施改革的自由。为解决这一问题,除了用国有存量资产赎买职工国有身份之外,还应做到:第一,重新理解国有企业的提法。因为企业是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诸多生产要素的集合,国家可拥有生产资料,但不应同时拥有劳动力。第二,建立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控的具有特殊法人身份的国有企业重组基金,为维护国家利益而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第三,在国有资产为主体的企业中普遍推行董事会制。董事会通常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产权代表,行使产权约束的职能;二是专家学者,满足决策科学的要求;三是企业职工,提供民主参与的保证。第四,这类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应该得到补偿。国家有必要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应给予补偿的数额,并采取财政拨款,延期偿还贷款等形式加以弥补。在考虑补偿数额和方式时,还应考虑这些企业因对生产要素和经济条件垄断而发生的垄断收益。

其次,要重新认识集体所有制。传统的集体经济理论既没有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经济理论作全面的理解和适时的修正,又没有对当代国际合作运动实践中出现的新形式、新问题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总结,而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简单归纳为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尽管历史上农村的人民公社和城市的大集体企业都试图实现这一定义。但事实表明,我国并未出现完全满足上述定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根本原因在于,由现实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水平决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与该定义的非市场经济假设相互冲突。所以,大力发展社区合作经济对振兴城市经济尤为重要。社区原本就存在财产公有和经济联系紧密的含义。社会学对社区研究的缺陷之一就是回避对社区公有财产关系的分析。社区存在公有财产是一种历史现象,就是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也客观存在,所以某些西方产权经济学家提出了次级公共品的定义,认为这种资源既有与纯粹公共品相同的特征,也有与之不同的特征。例如公共池塘,它既难以排他性使用,又只能提供有限性、扣除性的收益。社区公有财产也是我国公有财产集合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为实现社区利益提供了物质基础。在我国,社区公有资产既不属于国家,又不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更不属于私人,它已经具备了社会所有的属性,只不过这里的社会既有区界的限定,又有发展水平的差异,但相对现阶段的其他几种公有制形式,它更接近于社会所有制。基于这种认识,在大城市中发展社区合作经济要采取下述措施:第一,将历史上强制收归国有的合作经济财产界定为城市社区所有;第二,建立城市合作银行体系,支持社区合作经济发展;第三,构建市、区、街三级合作基金,以市场原则实现社区公有财产收益满足效率要求,以合作原则实现社区公有财产收益的再分配满足公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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