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的二重性与企业年金的商业运作_养老保险论文

企业年金国家责任与商业运作的双重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双重性论文,企业年金论文,商业运作论文,责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年金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笔者所探讨的企业年金的双重性,主要是在世界银行所倡导的“三个支柱”理论的框架下而提出的,也即企业年金作为国家养老的第二支柱。在这个框架下,提出双重性的问题,即国家责任和商业运作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为改革中的企业年金定位。

一、理论背景——“三个支柱”

世界银行1994年底提出,为应对老龄化危机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养老金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从现在起为贫困的人储备公共基金,同时引导社会各层人士为其养老保险采取个人储蓄的办法。根据这一设想,世界银行提出了可以普遍实施的办法,概括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三个支柱”理论,即养老保险制度应由国家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构成。

在“三个支柱”中,第一支柱养老保险是指政府强制实施的国家公共养老保险计划,大部分国家都实行非基金化强制实施的运作模式,其目标是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我国传统的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看,应当属于第一支柱非基金化养老保险计划范畴;第二支柱就是笔者所要讨论的企业雇主对雇员实施的企业年金汁划,一般与就业相关联,并且一般为基金化计划。按照世界银行的分类,第二支柱还包括私营强制储蓄性保险,这类保险不一定是特定企业年金计划;第三支柱养老计划是指个人自愿性的养老金计划安排,一般为自愿储蓄型。其形成是储蓄加共同保险,融资方式也是完全积累式。第三支柱是对第一、第二支柱的补充,可满足人们对养老的较高需要。

世界银行的专家认为,中国目前的情况适宜建立三个支柱的养老体制。首先,因为目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比较重。世界银行对1995~2050年中国人口的研究预测,2020~2030年间,中国劳动人口将不再增长,2030年之后开始下降,人口依靠率将从1990年的8.7%增长到2050年的31.2%[1];其次,因为目前中国的基本养老覆盖率太低,仅仅覆盖政府公务员和城市地区的国有企业员工,在大部分地区被覆盖的人群仅有20%~50%,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将很多非国有单位雇员纳入养老体制中;第三,因为中国目前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入不敷出,形成数额惊人的隐形债务[2],亟待改革;第四,因为国有企业负担严重,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国有企业养老负担沉重。

二、企业年金的双重性——国家责任与商业运作

笔者提出企业年金的双重性,即国家责任与商业运作。必须指出的是,这个双重性是建立在“三个支柱”框架之下的,也就是说企业年金作为国家一个养老支柱,它所必须体现的特性。简单地说,企业年金不单纯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它必须体现国家的责任或者意图。从宏观来讲,它需要体现国家的宏观指导和规范;从微观上讲,它可以理解为企业人力资本的投资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市场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它是国家责任与商业运作双重性的有机结合(见图1)。

图1 企业年金的双重性示意图

(一)双重性之一: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可以理解为国家(或者政府)对于企业年金的义务,国家责任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最初的企业年金并不体现国家责任,它纯粹是一种企业行为,并且作为“雇主赠送雇员的礼物”,雇主可以随时终止它所发起的养老金计划,而且雇主可以自由决定享受计划的人员,也就是说它不具备稳定性和广泛性。国家责任的渗透,要求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制度,它需要贯彻国家对其的规范和要求,当然还有国家政策的鼓励。

企业年金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需要国家责任的体现。企业年金是由雇主发起的,同时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它属于完全积累的一种养老方式。国家需要一定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来规范个体的行为,主要是发起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行为。这说明企业年金商业运作的特征本身要求国家责任的体现。企业年金基金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基金,它对安全性要求更高,这样国家有责任对投资者进行谨慎的限制和监管,以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企业年金在资本市场中将扮演重要角色。在西方国家,企业年金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它的运作成功,必将对整个经济和金融环境产生很大的影响,因而企业年金更加需要国家责任的体现。

既然企业年金是一个国家的养老支柱,那么国家就有责任来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包括计划是否合格,投资机构是否具有完备的资格来运营企业年金,发起企业推出年金计划时应该如何,以及企业破产时应该如何等等。

企业年金的国家责任并不是说国家财政有义务纳入企业年金。国家责任对于企业年金的体现与第一支柱不同,政府扮演的角色是“警察”,而非“司机”,政府是政策的提供者以及规范者,企业与投资机构才是微观行为的参与者。如果企业年金汁划出现问题,国家的财政是与企业年金绝缘的。

国家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限制与鼓励(见图2)。首先,作为一种养老支柱,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除了个别强制推行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来鼓励企业发起企业年金汁划,以保证广覆盖,税收优惠政策无疑是最好的鼓励手段。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体现在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投资收益、以及养老金领取环节上。同时,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被滥用,还需要强调一定的覆盖率和缴费水平,企业年金不能产生优惠高薪员工的作用,这就是“无歧视”原则。此外,对于企业年金的发起和投资运营,需要相应机构进行审慎的监管,以保证其健康运作,监管的重点应该是“受托人”监管,监管者需要规定企业年金市场的运行模式,治理年金市场,各类主体的市场准入审查,以及信息披露等从机构到行为的监管。最后,需要具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企业年金运作,很多养老体制比较完备的国家,都有系统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如美国专门颁发养老金计划的《雇员收入保障法案》以及英国的《养老保险法》。

图2 企业年金的国家责任示意图

(二)双重性之二:商业运作

商业运作是企业年金的另一个本质特性。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OECD国家,1/4老年人和1/3以上的劳动人口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其资产迅速增加,在GDP中的比例日益上升,如英国为77%,美国为66%,瑞士为70%。可以说巨额的企业年金资金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提高国际金融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如此巨大的养老储蓄形成的企业和职工的养老金资产,必须通过投资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养老金市场和投资市场二者之间如何匹配并各自获得满足,以及各支养老金基金如何实现收益率,这是商业运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是一种多样化金融产品,并且形成企业年金市场,它是养老金市场的一部分。如果由保险公司来投资管理,它就以保险产品的形式出现;如果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它就是一种特殊的基金产品;如果由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它就是一种信托投资产品。在企业年金市场中,产品的需求者是雇主和雇员(直接购买或者委托购买),而产品的供给者则是投资机构。但是,这种产品与一般的金融产品不同,大部分企业年金基金是以信托的形式进行投资运营的,这样,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独立的信托财产,与各类当事人的财产相分离,这一点与其他的金融产品有所区别。同时,由于国家责任的存在,企业年金是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的金融性质有其特殊性。专业投资机构的运营以及企业年金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年金的一个重要性质——商业运作。

同时,企业年金计划,从微观上来说,它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起企业年金计划可以成为公司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在很多国家,某些行业发起的企业年金计划很多,这样也利于人员在行业内部的流动。

企业年金的商业运作涉及到很多问题,其中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受托人责任和“谨慎专家”原则。由于大部分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关系都是信托关系,这样受托人责任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与一般的受托人不同的是,企业年金的投资者必须像“专家”一样,谨慎地采取任何手段,来保证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谨慎专家”原则的体现。此外,企业年金基金要求投资手段的多样化和对投资环境清醒的认识,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投资工具以及由于养老基金介入而衍生的各种工具,对工具进行投资组合,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匹配,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从而保证委托人的最高利益。

企业年金的运作需要坚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划拨等,二者职责分离,相互制约,保证养老资金的安全性。总之,企业年金的双重性是一个整体,共同勾画了企业年金的性质。国家责任的存在是因为企业年金的特殊地位以及它的商业化运作的特点所决定的,而商业化运作则是在国家责任所规定的框架之内市场化的行为。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年金的双重性的提出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养老金市场面临着很多问题,首先是投资工具的限制,很多投资条件还不具备;其次是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均衡性。这些特点不但要求专业化的投资要求,并且更加需要国家的政策与部门监管予以指导。中国迫切呼唤在政府规范指导下的商业化的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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