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碳经济的区域悖论及其对策_低碳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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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低碳经济区域悖论猜想源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简称EKC)。EKC的基本思想是:在区域经济发展初期,生产技术相对落后,第二产业比重逐渐增加,资源浪费严重,导致环境污染不断加剧。随着经济发展,科技逐步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人们控制污染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污染物排放将趋向下降。[1]魏一鸣等指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瑞典、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经历了单位GDP碳排放量随经济发展先上升再下降的过程。[2]许广月、宋德勇发现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存在人均碳排放的EKC曲线,西部地区未被证实,但西部地区恰恰是以更高的碳排放代价取得经济增长。[3]

中西部地区是我国相对落后区域,理应加快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之一是要“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因此,中西部地区还应实现比东部地区更快的经济增速。但是,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又是碳排放强度相对更高的地区,能源资源丰富,更快的经济增长又可能意味着更高的碳排放代价,这即是我们所谓低碳经济区域悖论。由于我国实行碳排放的相对减排,要求各区域实现单位GDP能耗量或单位GDP碳排放量的相对降低,这里“更高的碳排放代价”意指该区域单位GDP能耗量或单位GDP碳排放量下降速度更慢。这个悖论一旦成立,或将导致全国减排总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得不降低全国减排总目标,或因节能减排而“倒逼”落后地区降低经济增长率。

二、低碳经济区域悖论是否存在

(一)碳排放占比弹性系数设计

本文设计了“碳排放占比弹性系数”指标,它等于某地区碳排放占全国比重的变化相对于该地区GDP占全国比重的变化之比。其基本思想是:如果某地区以更高的碳排放代价获取更快的经济增长,则它在全国碳排放总额中所占比重必将比它在全国经济总额中所占比重更快地增长。如果该地区又恰是落后地区,面临不能不加快发展的境地,则可以确证在该地区存在低碳经济区域悖论。计算公式为:

但是,对该系数的经济解释将比一般弹性系数复杂得多。经济学中最常见的是需求价格弹性系数,由于需求与价格总是反方向变化,系数值总小于0(一般用绝对值表示),分析起来相对比较简单。而碳排放量占全国比重变化与该地GDP占全国的比重变化并无固定关系,且两者均可正可负。从逻辑上讲,它将包括四种情形,每种情形又有不同情况(见表1)。

(二)低碳经济区域悖论的实证

根据公式(1),第一步,我们要计算各年东、中、西部地区的碳排放量及占全国的比重。下表是我国2005-2009年间我国东、中、西各地碳排放量分别占全国的比重(见表2)。

第i种能源消耗=“终端消费量”+“加工转换投入”-“损失量”,“低位发热量”来自《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0)》的附录,“排放因子”来自《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东部、中部、西部的碳排放量分别由所包含各省份相加而得。笔者以为,这种计算方法虽比通常根据“分地区能源消费量”的数据计算麻烦许多,但更为精确。

第二步,我们需要计算同时段东、中、西部地区在全国经济份额中的比重。根据各年《中国统计年鉴》可得表3。

第三步,运用公式(1),我们可获得2006-2009年间东、中、西部的CEG系数表:

以西部为例,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的CEG系数分别为1.73、0.18、1.27、3.94,且均属于第Ⅰ种情景,因此,西部地区在2006年、2008年、2009年是以更大的碳排放代价获取了经济增长,而2007年是以更低的碳排放代价获取经济增长。2009年东部地区的CEG系数为1.82,但由于属于第Ⅳ种情景,则意味着它是以更小的碳排放代价获取经济增长。

各年度数据易受偶然因素影响,较长时段的总体趋势将更有价值。如果我们以2005-2009年作为一个时段,则可以观察该时段各区域CEG系数的总体变化情况:

因此可以确证,中国西部地区存在低碳经济的区域悖论,但落后的中部地区并不存在。

三、低碳经济区域悖论的严重后果

前已述,如果低碳经济区域悖论成立,将导致全国减排总目标不能实现、或者被迫降低全国减排总目标、或者“倒逼”落后地区降低经济增长率三者必居其一的严重后果。“十一五”期间我国已经实现了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更快增长,这意味着我们一定能观察到其他两种后果的至少一种。是否确实如此?请见表5相关数据:

果然如此。表5表明,我国各地(除新疆“另行考核”外)均完成了“十一五”降低单位GDP能耗量的预定目标,且各地超额完成量加总起来足以抵消新疆的未完成量,但我国整体上却只实现了降低单位GDP能耗量19.1%,与20%的预定目标颇有差距。造成这个奇怪现象的背后逻辑在于,落后的西部地区不仅以更大的碳排放代价获取经济增长,而且在全国经济份额中的比重增加了,必然拉高全国单位GDP能耗量的平均水平,同时这种“消极影响”还未能被东、中部的“积极影响”所抵消。低碳经济区域悖论使我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更为艰难,不能不说该因素是我国调低全国节能降耗指标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表5反映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还降低了落后地区的节能降耗指标。显然,这是顺应了落后地区加快经济增长需要更大的碳排放空间的现实需求。因此,它不是低碳经济区域悖论的解决方式,只是根据区域平衡发展的需要,对低碳经济区域悖论的一种“妥协”。这不由使我们仍然怀疑,即便全国的节能降耗指标已经降低,但在低碳经济区域悖论的作用下,“十二五”的全国节能降耗目标是否能够完成?

我们假定,各省级行政单位均刚好完成中央分配的“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指标;再假定,东部各省区(包括辽宁)以7%、中部各省区(包括吉林、黑龙江)以8%、西部各省区(不包括西藏)以9%的速度增长。则我们可以推知“十二五”期末是否能够完成16%的既定目标。计算公式为:

表示2015年西部各省能源消费量的总和,其他类推。最终,第(4)式分子为“十二五”期末的全国能耗总量,分母为“十二五”期末全国的GDP总量。在第(5)式,EG2010表示2010年全国单位GDP能耗量,R表示2015年全国单位GDP能耗量相对于2010年的下降率。R<16%表示没有完成预期目标。

遗憾的是,我们能找到的各地能源消费最新数据是2009年的。因此,我们只好在计算时将“十二五”提前一年,以2010-2014年为“十二五”时期。结果表明,五年计划之后的2014年,R值为15.17%,未能达到16%的预定目标。显然,如果只是将起始之年2009年的数据换成2010年的数据,计算结果或略有出入,但结论将不会改变,即2015年我们仍然极有可能不能完成全国节能降耗的预定目标。

四、尽快建立碳减排区域互助合作机制

这个结论将我们置于如此尖锐的境地:落后地区加快发展重要还是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目标更重要?显然,不可能延缓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邓小平曾指出:“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①相反,应当给予落后地区更宽松的碳约束以促进其经济发展。中央关于“十二五”期间节能降耗指标的区域分解事实上遵循了这个思路。但如前述,这种思路却不能消解低碳经济区域悖论。运用碳市场机制,只是有利于各地区以最小代价实现自身的节能减排目标,同样不能解决低碳经济区域悖论。既然西部地区依靠其内在发展不能完全解决此悖论,方向就必然是要借用外生力量促进技术进步,更快地降低其碳强度。这就凸显出了建立碳减排区域互助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事实上,我国亦存在碳减排区域互助合作的可能性。基于区域互助合作的理论共识、利益激励和宪政约束,本文认为,这种可能性体现在:

第一,邓小平“两个大局”思想的共同体认。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支持沿海地区率先发展,要求内地顾全这个大局。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首先应归功于邓小平“两个大局”思想指导下的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而今发达地区技术先进,碳生产率更高,在已有区域互助合作的基础上,通过技术转让、人才支援、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大支持落后地区低碳发展力度亦是切实可行的。这实际上是一个跨期交换机制。

第二,利益共享的可能。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技术改进获得的碳减排量由两地协商按比例分享等办法,从而形成先进地区支持落后地区低碳发展的稳定激励。发达地区有更严厉的碳约束、拥有更为先进的生产技术,落后地区碳约束相对宽松但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客观上存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合作机会。

第三,宪政约束。宪法秩序既是影响制度需求也是影响制度供给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宪法秩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方权力来自中央“授权”,在这样的宪政体制下,只要中央政府能够下定决心,我国区域互助合作就能够获得制度上的保证。进一步地如果将发达地区支援落后地区低碳发展的绩效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转为其政绩收益,先进地区亦会形成支援落后地区低碳发展的内在动力。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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