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令公司高管着迷的制度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管论文,制度论文,股份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5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项重大制度突破和金融创新,对于已持续四年深幅调整、大量公司股价已接近甚至跌破每股净资产、投资者信心急待积聚和提振的沪深两市来说无疑具有特殊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股东财富最大化
从公司资本运营的方式来看,主要有资本扩张与资本收缩两种方式。收购、兼并和增发新股等属于资本扩张范畴,而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一样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所谓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股份回购的动机在于公司为了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理,或者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对抗其它公司的敌意收购。作为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它和杠杆收购一样是一种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结构变更类型的公司重组形式。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份重新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藏股”保留,库藏股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例如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理财的核心目标。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而言,其财富的多少体现在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市价上。股票价格决定于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和资本市场因素。资本市场因素是上市公司的不可控因素,股票内在投资价值是未来单位股份每年可给股东带来的现金股利量,按照上市公司相对应的资本成本率折算的现值,因此是上市公司的可控因素。可见,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提升股东财富。
从理论上讲,同样数量的现金用于发放现金股利与股份回购,股东取得的收益基本相同。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不仅可以减少权益资本,有利于提高负债/股东权益比率即财务杠杆率,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而且可以调整和优化股本结构,有利于增加每股收益,提高股票的内在价值,同时可以降低未来权益资本的融资成本,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后续融资行为进行股本扩张,增强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有利于市场的有序运作
股份回购是公司实施反收购策略的有力工具和常规武器,有利于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原因在于:如果向外部股东进行股份回购后,那么外部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重就会降低,原来大股东的持股比重则会相应上升,其控股权自然会得到加强;如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在进行股份回购后可以适当地提高资产负债率,更充分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以增强公司的未来盈利预期,从而提升公司股价,抬高收购的门槛;如果公司现金储备比较充裕,就容易成为被收购的对象,在此情况下公司动用现金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反收购技术中的“焦土战术”;公司可以直接以比市价高出很多的价格公开回购本公司股份,促使股价飚升,以击退其他的收购者,从而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股份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其原因是:(1)通常在宏观经济不景气、市场资金紧张等情况下,股市容易进入低迷状态。此时若允许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将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返还给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1987年10月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灾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收购股份的回购计划,以抑制本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2)上市公司是本公司信息的最知情者,其回购价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接近于公司的实际价值(反兼并情形除外),使虚拟资本价格的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从而使虚拟经济和实质经济更有机地结合,以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3)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若股价过高,可能在投机泡沫成分破裂后导致股价持续低迷。此时公司有必要动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份进行干预,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回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通过股份回购来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作用机制中,“库存股”的运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库存股”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控流通股的数量,从而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回购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不允许公司拥有“库存股”。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
股份回购有利于建立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外公司中员工持股特别是管理层持股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存在“库存股”制度时,公司可以从股东手里购回本公司股份并将其交给职工持股会管理或直接作为“股票期权”以奖励公司的管理人员,这有利于增强公司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可行性而言,目前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缺乏可用于这种制度安排的股份的合法来源渠道。国外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回购一部分股份专门用于本公司员工或管理层持股计划。而我国目前法律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也就难以建立。
股份回购对净资产收益率也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产业的发展前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进步的步伐日趋加快,各产业的生命周期明显缩短。而各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平均盈利预期水平也会受到经济周期和各产业发展前景的影响。资本市场考察和衡量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主要指标就是净资产收益率。当公司所处产业进入衰退期时,产业平均利润率逐步下降,公司若要继续维持原有盈利水平来满足资本市场的预期会有相当大的经营压力。在此情形下,公司就可以考虑运用股份回购来减少公司股份和股东权益,增加每股收益,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减轻公司盈利压力的方法只是暂时的,并且可能是一次性的。上市公司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能运用这种手段。
有利于形成“双赢”格局
成功的股份回购,可能形成上市公司和股东双赢的格局,这是因为:
1.对于上市公司而言:(1)通过股份回购,可以调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2)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本结构。公司可以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其市场价值,而股份回购就是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公司价值、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国外的实践证明股份回购对股价的提升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在10%-20%之间)。(3)公司的股利政策一般要求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否则会引起市场对公司产生不利的猜测,一旦派发了现金股利就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而股份回购是一种非常股利政策,因此,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4)当股票价值被市场特别是分割的市场严重低估时,实施股份回购可以增加公司价值。尽管公司投资于自己的股票并不符合逻辑,但单从获取收益的角度来看,当公司股价被市场严重低估且极具投资价值时,投资于自己的股票是一种理性的投资行为。公司宣布回购股票常常会被理解为公司在向市场传递其认为自己股票被市场低估的信息,市场会因此作出积极的反应。特别是股票在不同的、被分割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如果存在较大的价差,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实现在不同市场间的套利,从而提高公司市场价值。
2、对股东而言:(1)若公司派发现金股利,对于股东来讲是没有选择权的,而有的股东并不希望公司派现,这时采用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以使需要公司派现的股东获得现金股利,而不需要现金股利的股东则可继续持有股票,并且通过股份回购派发股利可能得以合法避税。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以派现的名义进行股份回购的。(2)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这种复杂的股权结构为我国所特有,是与国企改革的特定历史背景相呼应的。但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最初设定时国家股的比重过高,有的持股比例甚至达到80%以上,远远超过国家控股的需要。同时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流通的瓶颈制约,使得这些股东难以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及时变现。因此,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可以收回一部分投资,以增加这些股份的流动性,提高其变现能力。(3)若公司具有大量闲置资金,现金流量比较充裕,不仅可以通过股份回购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而且不至于在回购股份后出现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营运资产明显减少等对公司业绩下降有直接影响的不利因素,相反将可以增加公司每股盈利,提高股票市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可以看到各国对股份回购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表明股份回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即会产生上市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股份回购易造成内幕交易,导致公司操纵股价,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股份回购容易产生误导投资者的现象,造成市场运行秩序紊乱。(3)股份回购使企业净资产减少,其偿债能力也相应降低,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回购的这些负面作用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条件作出严格规定,那么,就有可能抑制其负面作用,而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股份发行的逆向操作,股份回购的提议是由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商议后提出的,可能涉及内幕交易,容易引起市场波动。目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尚未制订出股票回购的信息披露程序,其监控操作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还存在回购后发行新股或配股问题。由于目前并无在回购与发行新股或配股融资之间间隔限制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在回购股份后立刻通过配股进行持续融资,或为了发行新股而回购旧股,将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可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不平衡,扰乱市场,分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摘自《新财经》(京),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