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青年计算机越轨的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因论文,青年论文,计算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等越轨活动的现象迅速增加,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据美国《金融时报》报道,全球平均每20秒就发生一起计算机入侵事件。在因特网上的网络防火墙,超过1/3被突破过。而25%遭受侵害的企业损失高达25万美元。”(注:肖琳益、王智勋:《因特网喜中有忧》,《社会》,1999年第1期,第7页。)
计算机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之巨,是普通刑事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它直接对社会的全方位产生巨大的冲击和破坏,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特别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侵犯财产的犯罪,其数额极其巨大,往往是普通经济犯罪数额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据《今日美国》报道,世界电脑网络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100亿美元,仅德国就达50亿美元,英国可达30亿美元, 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5万美元。据统计,仅1994年我国计算机犯罪就高达1450起,损失3亿元人民币。 ”(注:郎俊义:《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思考》,《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第6页。)
值得注意的是,从国内外计算机越轨者的年龄结构看,青年人占有很高的比例。在此,笔者试图对青年计算机越轨的原因作出解释。
二、理论界对计算机越轨的有关研究
社会学、犯罪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计算机越轨进行了研究:
肖琳益、王智勋在《因特网喜中有忧》一文中指出:“目前网上违法犯罪主要有四类,即:‘逆流’、‘黄潮’、‘黑客’、‘蛀虫’。具体地说,‘逆流’就是境内外反动势力利用因特网进行反动渗透;‘黄潮’是指通过网络闲聊色情话题,交换裸体照片,剪贴黄色影片的镜头等方式大肆传播黄色淫秽信息;‘黑客’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授权访问的人员;而‘蛀虫’则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注:肖琳益、王智勋:《因特网喜中有忧》,《社会》,1999年第1期,第7页。)
在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通论》(第二版)一书中,作者分别对计算机犯罪的分类、特点以及各国在计算机犯罪防范问题上普遍存在的障碍进行了论述: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分类:根据计算机犯罪指向的具体对象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五类:(1 )盗窃或诈骗系统中的电子钱财;(2)向计算机系统输入欺骗性数据;(3)篡改或窃取存储于系统中的信息;(4)未经批准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5)破坏计算机资产。
计算机犯罪的手段分类:(1)实体袭击;(2)假数据输入; (3)超级冲杀——用共享程序突破系统防护,进行非法存取或破坏数据及系统功能;(4 )陷阱术——利用软件和硬件的某些断点或接口插入犯罪指令或装置;(5)特洛伊木马术——非法装入秘密指令, 由计算机执行犯罪活动;(6)线上截收——从系统通讯线路上截取信息;(7)数据欺骗——非法篡改数据或输入假数据;(8 )香肠术——利用计算机从金融银行信息系统上将储户存款一点一点克扣下来,存入自己帐户,常见的如克扣各户头上的利息尾数,积少成多;(9 )寄生术——用某种方式紧跟享有特权用户打入系统,或者在系统中装入“寄生虫”;(10)逻辑炸弹——输入犯罪指令,使之在指定的时间内或一定的条件下抹除数据文件或破坏系统功能;(11)废品利用——从废弃资料、磁带、磁盘中提取有用信息或可用于犯罪活动的密码;(12)异步攻击——将犯罪指令搀杂在正常作业程序中,以获取数据文件;(13)伪造证件——如伪造信用卡、磁卡、存折等,尔后通过计算机系统的终端机——金钱自动出纳机骗取钱财;(14)截获电磁波辐射信息——用一定的接收设备接收计算机设备和通讯线路输射出的信息;(15)计算机病毒——将能影响和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的程序输入系统的某个程序中,并通过系统数据共享的途径进行传染、扩散。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特点:(1)极强的隐蔽性。 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多是无形的目标,大多数计算机犯罪造成的后果无痕,而且实施犯罪耗费的时间极短,现实犯罪行为不易识别,因而计算机犯罪的发现和揭露率极低。(2)极高的智能性。 犯罪主体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技术知识,作案者多采用高技术犯罪手段,有时多种手段并用。作案前一般都经过了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准备。(3)一定的连续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某些类型的计算机犯罪,一旦将某一指令或程序装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它就会持续不断地发生作用,犯罪活动就会接连延续下去;其二,由于计算机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风险较小,所以,如果犯罪分子一次实施得手,犯罪心理就会得到强化,每一次犯罪的成功都会刺激其实施新的犯罪,犯罪欲望不断升级。(4 )巨大的危害性。从经济的角度讲,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之巨是其他类犯罪所无法比拟的。据美国有关专家估算,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为45万美元。计算机犯罪更严重的危害在于其社会性的危害,即它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物质生产的全方位冲击。
关于各国在计算机犯罪防范问题上普遍存在的障碍:其一是过份强调经济性。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程度,就必须增加成本,在计算机系统中加入一些中间环节以作为安全屏障,这无疑是与经济性相矛盾的。计算机安全措施滞后于计算机的运用,关键在于投资的限制。其二是浓厚的隐讳意识。一些应用计算机系统的单位,为了维护本单位的信誉和名声,发现问题后常常控制外传,自行处理。这就使得计算机安全防范部门难以及时掌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难以迅速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其三是严重的麻痹症。一些运用计算机的部门对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在管理上存在许多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鉴于上述原因,计算机安全技术一般要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落后5 至10年。
郎俊义在《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思考》一文中,针对计算机犯罪对侦察和法律的挑战分别进行了论述。关于计算机犯罪对侦察的挑战:计算机网络打破了距离的远近,使计算机犯罪的现场模糊化,难以按照传统的方法和习惯收集罪证;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体积小、易复制和携带,非法处理的信息往往难以找出明显的痕迹和线索;计算机执行非法命令的速度极快,难以在现场直接抓获;计算机犯罪行为人具有便利的条件,极易变更软件资料,毁灭证据,当事人往往出于各种目的,销毁或藏匿数据或资料,人为地增加了侦察的难度。
关于计算机犯罪对法律的挑战:其一,关于证据认定问题,公安机关侦察勘验,即使能收集到一些反映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的电磁记录,能否作为犯罪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从而给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以致于许多计算机犯罪常常无法起诉;其二,关于损害结果的计算问题,计算机犯罪可侵害有形物质资产或无形智力资产,也可是侵犯信息数据资源等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相结合的计算机资产,其损害结果没有国家统一的计算标准,对此,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的认识;其三,对计算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问题都存在着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问题。(注:郎俊义:《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思考》,《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第6~7页。)
孙铁成在《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及其完善》一文中指出,虽然我国新《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对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但有些条文的表述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事实上计算机犯罪非常复杂,花样繁多,手段新奇,可以分成多种类型,即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窃用计算机服务犯罪、计算机财产犯罪、滥用计算机犯罪五类,而这些类型并未完全包含在刑法的条文之中。另外,刑法没有对各种计算机犯罪的罪名进行较科学地规定,可能会影响今后司法实践中的方便性。
何济川在《网络“黑客”何以多为青少年?》一文中,以个案研究的形式归纳和分析出青少年计算机越轨的四个社会心理原因,即(1 )显示才华,不可一世;(2)侠肝义胆,替人消灾;(3)搞恶作剧,骚扰他人;(4)心理变态,报复社会。 (注:何济川:《网络“黑客”何以多为青少年?》,《当代青年研究》,1998年第5期,第35~37页。)
应该界定一下的是,在本文中,笔者将计算机越轨定义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所进行的违反公认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它可分为以下几类:(1)违法犯罪行为;(2)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 )违警行为;(4)违反一般社会规范的行为。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在以上各学科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社会冲突理论、挫折—侵犯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借鉴了加里·贝克尔对犯罪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理论,在此为了便于称呼才称作成本—收益理论)对青年计算机越轨的原因作出解释。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由计算机互联网络及诸多社会环境要素所构成的越轨情境使得青年计算机越轨者付出极小的成本即可获得巨大的收益,丰厚的利润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青年对财富、权力和声望资源的需求,从而极大地刺激和强化了青年将其越轨动机付诸实施。
三、巨大利润促使了青年计算机越轨行为的发生
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不仅是“社会人”,而且是“经济人”,人的活动往往基于功利,取决于时间和利益,受机会差异和利益差异影响较大。由此,人的行为包括越轨行为更趋于理性化与功利化,他在决定是否实施某项行动如越轨行为时,行动所付出的成本与由此获得的收益间的净收益即利润将对其行动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非暴力性质的越轨活动如计算机越轨中,越轨者的行为往往更富于理性化,他们往往更精确地计算成本、受惩罚的概率与收益间的利润之后才决定是否实施越轨行为。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由计算机互联网络及诸多社会环境要素所构成的越轨情境使得计算机越轨者付出极小的成本即可获得巨大的收益,丰厚的利润能极大地满足青年对社会财富、权力和声望资源的要求,从而极大地刺激和强化了青年将其越轨动机付诸实施。
在本节中,笔者部分地借鉴了朱国宏、李志青在《经济学视野里的社会现象》一书中介绍的芝加哥大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的对犯罪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理论。
1.越轨的成本函数、收益函数、利润函数及决策函数
本文中对越轨的成本与收益的论述是基于越轨情境而进行的,因而有必要先对越轨情境进行界定与论述。笔者认为,越轨情境是指被越轨者感知的发生越轨行为的具体环境。它一般由六类要素构成:(1 )人。分为越轨者、被害者、执法者与旁观者四种;(2)物。 指具有经济或其他价值的物质或精神产品;(3)事件。 即不以越轨者意志为转移的各种客观情况;(4)状态。 即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并表明事物之间某种关系的状况或现象;(5)时间;(6)地点(关于越轨情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笔者借鉴了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通论》(第二版)中关于犯罪情境及其构成要素的论述)。越轨情境对越轨的成本与收益间的差额即利润具有调节作用,由此影响着行动者是否将其越轨动机付诸实施。笔者将越轨的成本界定为越轨者自身由于受到可能的惩罚所支付的各种成本的总和。它包括经济上的罚款、人身自由的限制、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
在此,笔者设立三个基本假设:其一,越轨决策是理性化的;其二,越轨必将受到可能的相应的惩罚,可能性从0到100%不等;其三,越轨越严重,惩罚越厉害,也就是说,对越轨者而言,如果惩罚代表个人所受的损失,那么越轨造成的损失越大则个人所支付的成本也越大。
越轨的成本是由惩罚的严厉性和可能性决定的。基本假设中设定越轨的成本与惩罚的严厉性是正相关的。我们令惩罚的严厉性为m, 越轨的成本为C, 由此大致可以在此二者之间建立一个以越轨的成本为因变量,以惩罚的严厉性为自变量的单调递增函数,我们称之为越轨的名义成本函数,即:
C=f(m)
(1)
(C:越轨的名义成本 m:惩罚的严厉性)
越轨的名义成本函数的一次偏导为正,即惩罚的严厉性越强,越轨的成本越大。实际上,越轨的实际成本往往低于越轨者受的惩罚所给他带来的名义成本,因为惩罚的可能性是界于0%与100%之间的,越轨者受惩罚只是一种可能性, 该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很多条件, 常常小于100%。所以越轨的实际成本小于越轨的名义成本。 我们令惩罚的可能性为P(0<P≤1),可得到越轨的实际成本函数为:
C=f(m)×P(2)
(C:越轨的实际成本 m:惩罚的严厉性 P:惩罚的可能性)
越轨的实际成本函数仅限于一种条件,即越轨个体对风险即惩罚的可能性的偏好程度为中性。但实际上不同的越轨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差异较大,有的对风险持偏重态度,有的持规避态度,因而一定的惩罚严厉性和一定的惩罚可能性给每个越轨者带来的越轨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因为此时越轨的成本中包含了越轨者主观的成份。为此,我们引入了风险偏好系数这一变量,它表明越轨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用T表示。T值越大,表明越轨者越重视受惩罚的风险;T值越小, 则表明越轨者越不重视受惩罚的风险。由此得出越轨的主观成本函数为:
C=f(m)×P×T(3)
(C:越轨的主观成本 m:惩罚的严厉性 P:惩罚的可能性 T:风险偏好系数)
在上式即越轨的主观成本函数中,C 即越轨的主观成本是越轨者支付的真实成本,因而应该用越轨的主观成本函数来计算越轨的成本。
越轨的收益是指越轨者通过越轨行为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收入的总和。它包括经济上的收入、同类群体的尊敬及在同类群体中的地位得以提高、打击对方后得到的精神满足、得到非法享受(如吸毒)、获得收益及越轨成功而逃避了惩罚的满足感等等。一般来说,越轨的收益最终取决于越轨的严重性,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即越轨越严重,越轨的收益越大。于是,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越轨的严重性为自变量,以越轨的收益为因变量的越轨收益函数,即:
I=f(n)(4)
(I:越轨的收益 n:越轨的严重性)
越轨行为尤其是非暴力的计算机越轨行为是理性的行为,越轨决策是一个理性的决策过程。如同厂家以是否获得利润最大化来决定是否生产某种产品一样,越轨者决定越轨与否的选择标准是效用之间的多寡对比,越轨与不越轨都是可以给越轨者带来一定的效用或“机会效用”的,将这一经济学上的选择分析方法用于越轨决策中即为:当某人从事越轨活动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将决定实施越轨活动;反之则放弃实施越轨活动。这样,某人越轨与否将基于对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差额即利润的比较而决定。
因此,对越轨决策的分析最终就归结于越轨的成本与收益间的比较分析。越轨可以导致三种不同的结果:其一,越轨的成本大于越轨的收益,此时行动者将放弃越轨;其二,越轨的成本小于越轨的收益,此时行动者将实施越轨;其三,二者相等(此时越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动者诸多的非理性因素,因而这里忽略不予考虑)。
2.青年计算机越轨的决策过程
前文中,笔者曾指出越轨情境对越轨的利润大小具有调节作用,由此影响着行动者是否实施其越轨动机。在此,笔者将在前面第二部分资料综述的基础上,从越轨情境的六类构成要素出发分析青年计算机越轨的决策过程。
(一)越轨情境使得青年计算机越轨的成本极小
原因如下:第一,就人的要素看,越轨者在网络中被去个性化了,其固有的社会特征变得模糊不清;被害者可能难以察觉自己遭到了侵害,即使知晓了也大都会因为某些原因(如维护本单位的声誉)隐瞒不公开或私自处理;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执法者在侦察、取证时常常受到许多限制,又因为法制不健全与司法管辖权不清晰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执法者很难对计算机越轨者进行起诉与制裁;在计算机越轨者的越轨活动中,旁观者很难判断他是否在从事越轨活动,因而很难举报。对此,在前面的资料综述中,康树华在《犯罪学通论》(第二版)中、郎俊义在《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思考》中、孙铁成在《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及其完善》中、王德全在《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中都有相关的论述。因此,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中,计算机越轨被发现与被惩罚的可能性极小。第二,就物的要素看,尽管计算机的应用技术发展很快,但其安全技术发展相对非常落后,而且在计算机应用的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这样不仅使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性下降,而且无法有效地提供有关越轨的证据,同时又使得计算机越轨者被发现与被惩罚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对此,康树华在《犯罪学通论》(第二版)中、郎俊义在《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思考》中各有论述。第三,就事件的要素看,越轨者在实施计算机越轨时一般很少因受到客观事件的制约而使越轨动机得以转化或放弃,或者很少被他人发觉。第四,从状态的要素看,计算机互联网络动摇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向Internet案件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挑战,由此可能导致法院无法按传统的程序正常审理案件,因而大大降低了计算机越轨者受惩罚的可能性,对此,王德全《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中有所论述;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关于计算机越轨、犯罪的法规、法律基本上都不健全,由此使得计算机越轨者得不到惩罚或受到很轻的惩罚,对此,孙铁成在《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及其完善》中、郎俊义在《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思考》中都有所论述,这样导致计算机越轨者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与严厉性同样也大大降低了。第五,从时间与地点的要素看,计算机越轨实施过程所用的时间极短,销毁证据所需的时间也很短,从而增加了侦破的难度;同时由于计算机互联网将全世界紧密地连接起来,这样使得越轨者随便使用一台联网计算机即可实施越轨,而不受距离远近的限制,这样既方便了计算机越轨者实施越轨行为,又增加了侦破的难度,而且即使侦破了也会因司法管辖基础的不适用以及法制不健全而难以起诉审理或者只能轻判轻罚,对此,郎俊义在《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思考》中、孙铁成在《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及其完善》中、王德全在《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中都有所论述,这些同样大大降低了计算机越轨者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与严厉性。
以上五个方面的论述综合表明,在由计算机互联网络、现有的法制法规体系等要素所构成的越轨情境中,计算机越轨受到惩罚的严厉性与可能性极小,由此使得计算机越轨者非常不重视是否会受到惩罚,也就是说其风险偏好系数很小。由于越轨的成本函数是一个单调递增函数,所以当计算机越轨受到惩罚的严厉性m[,1]、m[,2]、…、m[,n]、 可能性P与风险偏好系数T很小时,计算机越轨的总成本将会很小。
(二)越轨情境使得青年计算机越轨的收益很大
计算机越轨的收益包括很多方面,它可分为经济、文化、政治等多方面的收益,又可分为有形收益(如金钱)与无形收益(如声望与知名度上升、获得精神上的满足等)。
对于渴望获得财富、权力与声望资源而遭受挫折的青年来说,计算机互联网络无疑为他们提供了获取这些稀缺资源的捷径(当然,并非所有受挫的青年都会如此,也并非只有受挫的青年才如此),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实施越轨活动,这部分青年将可能获得其渴望的财富、权力和声望资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其进入社会上层的理想。
利用计算机越轨,青年可以获得如下几类收益:第一,财富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的经济实体都联入了计算机互联网络,只需输入有关命令或程序,并进行转帐或资金划拨,越轨青年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巨额财富。获取经济收入是青年计算机越轨的主要动机。第二,权力方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青年可以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行政管理、物质生产等一切联入网络的方面进行操纵控制,这样不仅可以获得权力上的极度满足,而且可以获得报复社会及社会统治者(即中老年群体)的快感。一般来说,越轨造成的损失越严重、他们获得的满足感将越大。第三,声望方面。利用计算机从事越轨活动必须具备高超的计算机网络知识,青年计算机越轨者无疑向社会展示了其超人的知识、才能与智商,在世人惊叹其才智高超而又无法将其绳之以法的同时,他们将在声望与成就感上获得极大的满足;同时,在同类群体中,他们也会因高超的才智而获得尊重与很高的声望。综合以上三方面可知,利用计算机越轨可使青年获得一定量的社会财富、权力和声望资源,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迅速提高其社会地位,而这些正是青年所渴望获得的。
总结以上关于青年计算机越轨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论述可知:在由计算机互联网络、现有的法制法规体系等要素构成的越轨情境中,计算机越轨的总成本很小,而总收益则很大,对于青年计算机越轨者来说,此二者的差额即利润是个很大的正值。从前面的分析及越轨的一系列函数式来看,越轨的严重性越大,其收益就越大,同时越轨者所受惩罚的严厉性与可能性也相应增加,即越轨的成本也增加了。这样,越轨的成本与收益的增加量间的比较值即利润将对青年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在目前特定的越轨情境中,青年计算机越轨的收益很大,而受惩罚的可能性与严厉性极小,也就是说其成本很小,因而青年计算机越轨的利润很大,而且为正值。在函数(9 )即越轨的决策函数中,当越轨的利润为正值时,越轨的利润与越轨的数量呈正相关关系,正因为越轨的利润很大,所以青年计算机越轨的数量就很多。综上所述,由计算机互联网络等要素构成的越轨情境使得青年计算机越轨的利润很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青年对社会财富、权力和声望资源的需求,提高其社会地位,从而刺激了青年将其越轨动机付诸实施,由此导致了大量青年计算机越轨事件的发生。
从机会效用的角度看,青年从事计算机越轨活动的预期效用即预期获得的利润一般远大于将时间及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因为计算机越轨能使青年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获得巨大的利益,而正常的奋斗渠道与方式是无法与之相比的。这也是导致大量青年实施计算机越轨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