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计委认定的13种价格欺诈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刘旭玲[1](2020)在《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价格引导着市场资源流向,是市场运行的指挥棒,价格机制也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过程也是不断深化价格体制改革的过程,在价格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经营者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采取各种方式谋求利益,不断暴露出趋利性本质,其中价格欺诈行为是他们经常采取的手段之一。当前,我国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起源于民事欺诈理论,价格欺诈行为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然而,这些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对于价格欺诈的规制仍存有许多不足与问题,如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确、责任承担体系不完善、处罚力度有限等等。因此,笔者鉴于这一现状,分析我国在价格欺诈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国外一些经验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价格欺诈法律规制的对策。本文首先介绍了本次研究的背景、意义、内容与方法;其次分析了价格欺诈行为相关理论,剖析价格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成因、表现形式;再次分别归纳分析我国对于价格欺诈的规制现状,并结合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与缺陷,指出了我国对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实践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不能有效规制等问题,借鉴域外一些富有成效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价格欺诈法律规制体系的一些思考和具体对策。
苏华明[2](2019)在《福建省泉州市市场价格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价格形成机制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走向成熟并已基本形成。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以后,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新机制放开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不再定价,定价权转移到经营者手中,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是政府不仅不能放手不管甚至更要加强监管这部分商品价格,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又要理顺机构职能关系,让政府“有形的手”发挥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泉州市市场价格监管成效、存在问题和监管方式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并探索提出对市场价格的有效监管,政府应转变工作思路,进一步更新市场价格监管理念,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不断创新、丰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将“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陈嵩霖[3](2019)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自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施行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职业打假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围绕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职业打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假一赔十”规定的争论从未停止。随着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相继修订施行,法律上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职业打假群体愈发活跃,职业打假聚焦的领域由最初的产品质量问题逐渐向食品药品和虚假广告宣传领域延伸,职业打假模式也从单一的个人打假向公司化、集团化的抱团式打假转变且日渐丰富,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知识水平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投诉举报的数量急剧攀升,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挑战。如何应对职业打假带来的突出问题和压力,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目前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我国当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以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情形为例,结合笔者对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部门及商超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调研情况,以市场监管的视野对职业打假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职业打假发展现状、行为特征及职业打假发挥的市场监管效能,运用多元社会治理和协同治理理论,结合文献查阅、访谈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立足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实际,重点分析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面临的突出问题,聚焦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突出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最后,从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注重市场经营主体源头治理、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和规范引导职业打假参与打假治劣社会共治等五个方面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应对职业打假,引导职业打假朝着有益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方向发展,为努力构建区域质量共治体系、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问题产品多元治理新格局、发挥职业打假协同治理新效能等方面提出新思路。
陶雷[4](2015)在《新中国价格法制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至今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结构、增长方式等都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促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研究新中国成立至今价格法制变迁,以价格立法为基础,探讨价格法制的变迁。为了研究新中国成立至今的价格法制的变迁,本文根据价格法制变化背景将价格法制分为三个阶段,即1949年到1978年、1979年到1996年和1997年至今。1949年到1978年为价格法制变迁研究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是在计划管理价格体制下,探讨价格法制的价格立法、价格立法原则、价格立法主要制度、价格立法主要内容。这一阶段价格调整主体是政府,政府通过计划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调整,价格法制在这样的价格管理体制下形成,价格立法主要是以命令或通知形式,传达政府涨价还是降价等要求。将计划价格管理方式法制化,在价格法制中确立“统购统销”等价格管理制度。1979年到1996年为价格法制变迁研究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政治、经济等环境复杂,探索如何改变计划管理体制下各种弊端。价格管理的改革是改革的重要一部分。在这一阶段中1979年到1984年,价格法制的指导思想是“计划为主、市场为辅”。1985年到1988年价格法制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指导下完成。1989年到1992年“计划与市场调节结合”决定价格管理。1993年到1996年价格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导下发展。经济政策不断改革的背景下,价格法制既有政府计划管理价格,也有政府不断下放价格管理权限,颁布市场定价法律法规。第一阶段价格法制是单一的,都是为了政府能合理合法的计划价格的目的,而第二阶段是价格法制是在不断的改革与探索中前行。1997年至今为价格法制是本文第三阶段,经过前两个阶段价格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改革,这一阶段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价格法制,市场是价格管理的主要主体之一,政府逐渐退出价格管理,政府只在部分关乎国际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上,通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调节价格。在明确价格管理方式的条件下,我国价格法制建设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经基本形成以价格法为核心,同时颁布其他配套的价格法律法规,保证市场定价中的企业等主体,能够合理的定价,使经济的健康发展。总之,新中国价格法制是在计划价格、计划与市场结合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中不断探索中进行价格立法、价格原则的调整、价格主要制度的设计和价格监督机制的完善,从而逐渐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体系。
吴守海[5](2017)在《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管软肋刍议》文中提出经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多年努力,当前明码标价工作的推进已取得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行业覆盖不全面、标价方式不规范、自律意识不够强、甚至利用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的现象,如何在实践中尽职尽责,化解和防止职业风险,已成为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现结合最近遇到的有关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引发的争议和投诉谈些个人看法。
张新平[6](2016)在《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之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企业伴随网络技术日趋成熟而产生和不断发展,是信息时代下的一种新型企业种类。其出现价格欺诈、宣传炒作、技术操纵、恶性诉讼等恶性竞争行为,既是当前我国整个社会特别是商事活动领域缺乏诚信所致,也是我国互联网企业法律体系不全、行业规则不清、政府监管缺位的必然结果。笔者提出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深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政府监管等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寄希望于对这些涉及公共范畴的社会型因素加以利用,构建一个独立完善的商事诚信体系,从而及时有效地改变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之现状,以推动其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何泽泓[7](2017)在《网络价格欺诈现象的博弈分析》文中提出本文首先整理和总结了价格欺诈行为经济学分析的相关文献综述,随后列出价格欺诈的内涵成因、表现形式、常见的案例,继而介绍了博弈论的发展、博弈论的相关元素、常见网络价格欺诈行为现象,为分析网络价格欺诈现象作出铺垫。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了网络价格欺诈行为中的各个参与方——网络经营者、网络销售平台、政府价格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博弈模型,并得出相应支付矩阵。在对网络经营者之间的相关博弈中,得出结果是理论上双方会进行价格欺诈。在实证中,常有网络经营者利用虚假原价与标价无从依据手段来进行价格欺诈。在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和政府之间的博弈中,得出的结果是网络经营者是否选择价格欺诈行为与进行价格欺诈的多余收益大小以及价格监管部门的的处罚力度有关。在实证中,由于政府处罚力度较小,他们之间的单次博弈中,网络经营者收益较大,从而网络经营者会选择价格欺诈。在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的相关博弈中,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前与网络网络经营者的博弈,消者者会因为网络经营者投入的欺诈成本的多少而受骗,“自愿地”跳入网络经营者的价格陷阱,网络经营者又会因为面临可能被处罚的成本高低而选择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率;第二种情况是当消费者受到价格欺诈后,消费者的行为受到鉴定成本、交涉成本、赔偿的多少等因素影响,网络经营者的行为则受到网络销售平台的处罚力度、价格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等因素影响。在实证中,消费者因为目前维权成本太高,赔偿的又不多,缺乏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知识,投诉渠道少、投诉程序繁琐等因素选择放弃投诉和举报的权利,而网络经营者则因为网络销售平台的隐性包庇和价格监管部门的软弱无力的执法力度而继续采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最优策略。在网络销售平台与政府的博弈中,影响网络销售平台改革与否主要来源是国家的减税免税、处罚力度与改革后收益。实证中,国家没有较大的税收政策支持改革,则网络消费平台改革后收益不确定;如果没有强而有力的处罚力度,也很难使网络销售平台迈出改革的第一步。实证中,网络销售平台既想改革价格标价机制,营造诚信守信的经营环境,又想不赶走网络经营者和减少网络消费总成交量,网络销售平台处于两难境地。最后,结合上述模型结论,本文认为:政府应加快成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宽严相济、完善和重新界定处罚标准;短期内加大对价格监管的行政资源投入,长期内保持常态化的监管成本并借助新技术减少监管成本;制定为网络销售平台的守法激励机制,通过减税免税的政策鼓励网络消费平台作出改革,加大对受价格欺诈后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整顿平台内的价格欺诈行为;规范政府监管者行为,加快法制建设,保障良好的法律环境;建议网络消费者加强防范价格欺诈意识,正确引导职业举报人。
雷猛[8](2017)在《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在山东青岛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消费欺诈事件,这个涉嫌消费欺诈行为的事件就是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事情一经微博曝光迅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和热议。各个方面的专家学者就这起事件提出了很多问题,本文也将从法律层面讨论分析,研究关于消费欺诈行为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并提出相关完善政府监管的措施及建议。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切入,解析青岛"天价大虾"的事件始末,探讨其中涉及的有关经济法的问题。"天价大虾"事件的曝光,不仅涉及到消费欺诈纠纷、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政府监管体制的缺陷问题。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型政府,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健全我国政府监管的体制,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如何解决我国现有的政府监管权责模糊、立法授权不明确问题以及多头监管或者谁都不管的权利交叉重叠或者权利行使出现空白无人监管的问题,是文章所研究的重点。文章从一个社会上发生的实际案例作为研究的起点,根据案例中具体事件的发生过程,提取出事件中涉及到的经济法问题,展开研究讨论。文章第一章节主要介绍"天价大虾"事件的起因和发生的始末,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居多,但本文只研究此事件中涉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主要是政府监管缺失的问题。因此论文展开对政府监管体制的着重研究。此事件中的起因是经营者的利用消费欺诈手段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了商品价格的消费纠纷。文章在第二章节简单的从法律角度阐述了消费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主要是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等方面。同时,对价格欺诈和消费欺诈的进行了简要的法律分析,并阐述说明消费欺诈与文中事件发生的消费纠纷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文章最后得出结论,事件中的消费欺诈行为其本质是价格欺诈行为。简要论述了价格欺诈其实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是属于消费欺诈中的一种,消费欺诈包含价格欺诈。文章研究的核心重点是我国政府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研究,根据"天价大虾"事件来分析我国政府监管存在哪些缺陷和不足,出现这些缺陷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制的法律研究。文章第四章节着重介绍了政府监管存在缺陷的具体原因,国内先进省份的政府监管改革的成效的经验总结,以及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的体制的经验借鉴。第五章节主要介绍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制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事件中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及配套的完善措施。但是,文章中探讨的有关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制的建议和措施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政府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还有待今后的进一步的实践。本文只是探究建议的可能性,是否能具体应用到实践中去还要看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及今后的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
程滢[9](2014)在《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价格问题关乎国家民生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合法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顺利运行的重要手段,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价格欺诈就是其中最直接、最明显的一种,经营者一旦实施价格欺诈,即会对消费者及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巨大损害,破坏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严重浪费社会资源,必须加强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对我国价格欺诈进行法律规制,首先了解价格欺诈理论是由民事欺诈发展而来,而我国传统民法中的欺诈理论无法完全适用于价格欺诈行为,仅靠传统民法与行政法的规制也无法完全解决价格欺诈问题。本文首先对价格欺诈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再总结其特征,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确定十三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再分析出新形势下出现的更为复杂多变的价格欺诈表现形式,进而探究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与危害,探讨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对我国价格欺诈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充分了解目前的立法现状,对于规制价格欺诈的具体规范体现在价格法及其配套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其他法规等也包含一些规范条款,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法规不统一,法条冲突,配套法规滞后;执法职能未统一明确,执法措施有限,处罚力度不够;对第三方主体力量重视不够等。对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还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成功经验,他们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对较完善。文章列举了美、英、法、德、香港及台湾地区对于价格欺诈的规制现状,总结出我国可以在完善相关立法、明晰监管机构权责划分、加大惩处力度、重视第三方主体作用的发挥等几个方面借鉴相关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对于价格欺诈的规制理论已初步形成,并且在实践中有一定的运用和发展,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价格欺诈的规制,弥补实践中的不足,本章最后部分提出了建议,具体说来,包括完善规制价格欺诈法律制度、完善规制价格欺诈的执法体系、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完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加强对第三方主体作用的重视等。
郑晨,姜晨[10](2013)在《大型超市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型超市实施的价格欺诈行为,无论是对市场,还是对其自身,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大型超市如家乐福等的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制度应如何完善的探讨,希望找到治理价格欺诈的方法和路径,用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大型超市价格欺诈行为。
二、国家计委认定的13种价格欺诈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计委认定的13种价格欺诈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价格欺诈行为概述 |
第一节 价格欺诈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一 价格欺诈行为的概念 |
二 价格欺诈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
一 法律规范明确列举的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
二 新兴的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
第三节 价格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 |
一 价格欺诈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 |
二 价格欺诈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 |
第四节 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 |
一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 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
三 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第三章 我国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规制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一 法律中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二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三 部门规章中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四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问题分析 |
一 法律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不完善 |
二 价格欺诈行为责任承担体系设计不合理 |
三 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职能 |
四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社会协同监管重视不够 |
第四章 完善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范体系 |
一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价格欺诈行为的概念 |
二 及时修改反价格欺诈行为的配套法规 |
第二节 完善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体系 |
一 完善价格欺诈行为行政责任类型及裁量标准 |
二 明确价格欺诈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三 建立价格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三节 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 |
一 规范完善价格欺诈案件的执法程序 |
二 加强对明码标价行为的宣传与引导 |
三 充分发挥普通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
四 提升执法人员查处价格欺诈行为的水平 |
第四节 健全社会协同监管机制 |
一 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公益监管职能 |
二 强化经营者行业自律和社会协同监督体系建设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2)福建省泉州市市场价格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市场价格监管的概述及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市场价格 |
二、市场价格监管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政府管制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福建省泉州市市场价格监管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福建省泉州市市场价格监管的成效 |
一、价格监督检查 |
二、价格监测与预警 |
三、价格争议调解 |
四、价格宣传与价格舆情监控 |
第二节 福建省泉州市市场价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一、市场价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
二、市场价格监督普遍存在“人少、事多、腿短”问题 |
三、社会力量参与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不强 |
四、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不到位 |
第三节 福建省泉州市市场价格监管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服务观念不足 |
二、价格法制宣传不深入 |
三、市场价格监管立法相对滞后 |
四、价格监管执法能力薄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价格监管的经验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国内市场监管的经验及其启示 |
一、河南省焦作市市场价格监管经验 |
二、厦门市市场价格监管经验 |
三、国内其他地区价格监管的经验启示 |
第二节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价格管理的做法 |
一、美国政府对价格的管理 |
二、法国政府对价格的管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健全和完善福建省泉州市市场价格监管的对策 |
第一节 推进市场价格监管法制建设 |
第二节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价格执法水平 |
一、加强价格监管机构建设 |
二、充分整合利用政府各部门资源 |
三、全面提升价格监管队伍素质 |
第三节 实现市场价格监管全覆盖 |
一、推行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模式 |
二、强化价格社会监督 |
三、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 |
第四节 强化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 |
一、提高市场价格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
二、实现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全覆盖 |
三、防范和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波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1.3.1 研究方法 |
1.1.3.2 论文结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评述 |
第二章 职业打假相关慨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职业打假的基本概念 |
2.2 职业打假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基于职业打假的消费者界定 |
2.2.2 基于职业打假的敲诈勒索行为界定 |
2.2.3 基于职业打假的经营者欺诈行为界定 |
2.2.4 市场监管部门与职业打假关系界定 |
2.3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多元社会治理理论 |
2.3.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职业打假发展现状、行为特征及市场监管效能 |
3.1 职业打假的发展现状 |
3.1.1 我国职业打假的发展现状 |
3.1.2 我国职业打假发展的重要事件 |
3.2 职业打假的行为特征 |
3.2.1 职业打假具有公益目的性 |
3.2.2 职业打假具有趋利化和逐利性 |
3.2.3 职业打假呈现集团化趋势明显 |
3.2.4 职业打假具有较高专业化程度 |
3.2.5 职业打假引发投诉举报数量剧增 |
3.2.6 职业打假集中在食品和虚假广告宣传领域 |
3.2.7 网购商品成为职业打假首要选择 |
3.2.8 职业打假重复占用行政执法资源 |
3.3 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效能 |
3.3.1 净化市场经营环境,改善不良经营行为 |
3.3.2 规范执法调处工作,填补行业监管漏洞 |
3.3.3 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共治水平 |
第四章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的现状 |
4.1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置情况 |
4.1.1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置 |
4.1.2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职责 |
4.1.3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流程 |
4.2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典型案例分析 |
4.2.1 陈某投诉举报Z区93 家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 |
4.2.2 周某举报Z区某化妆品店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 |
4.2.3 案例分析与小结 |
4.3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的突出问题 |
4.3.1 疲于应对职业打假,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 |
4.3.2 工作压力过大过重,执法人员存有抵触情绪 |
4.3.3 政府机构改革频繁,队伍人心不稳问题突出 |
4.3.4 缺乏上级业务指导,执法人员能力参差不齐 |
第五章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成因分析 |
5.1 应对职业打假与市场失范方面 |
5.1.1 职业打假群体多样,职业打假人身份难以辨别 |
5.1.2 职业打假人善施压,社会舆论的导向不易把控 |
5.1.3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缺失 |
5.2 部门协作机制与制度设计方面 |
5.2.1 协作机制运行不畅,处理程序和规则不够统一 |
5.2.2 投诉举报处置不力,处理程序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
5.3 执法人员自身问题方面 |
5.3.1 责任担当意识不足,不愿主动学习新业务 |
5.3.2 执法队伍水平不高,监管执法业务基础不牢固 |
5.3.3 证据搜集意识不强,无法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知识 |
5.4 行政处罚幅度高与市场主体承受能力不匹配方面 |
5.4.1 打假治劣态度坚决,立法设置行政处罚起点高 |
5.4.2 行政处罚执行不易,市场主体承受能力存差异 |
第六章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建议 |
6.1 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 |
6.1.1 完善法律法规制修订,明确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 |
6.1.2 正确对待职业打假行为,注意区分“打假”与“假打” |
6.2 畅通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渠道 |
6.2.1 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
6.2.2 妥善处置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诉求 |
6.2.3 及时回复职业打假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6.2.4 正确应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6.3 注重市场经营主体源头治理 |
6.3.1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自查自纠能力 |
6.3.2 主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多元监督 |
6.3.3 不断加强企业宣传教育,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
6.4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 |
6.4.1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
6.4.2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投诉举报调处及办案能力 |
6.4.3 建立职业打假人信息库,打造执法信息共享互通平台 |
6.4.4 优化执法人员组成结构,强化干部队伍活力和技术支撑 |
6.4.5 用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违法失信经营纳入信用监管范畴 |
6.5 规范引导职业打假参与打假治劣社会共治 |
6.5.1 实现职业打假协同治理,发挥打假治劣社会共治作用 |
6.5.2 构建区域质量共治体系,形成打假治劣多元治理新格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新中国价格法制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说明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三)选题依据与意义 |
1. 依据 |
2. 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二、1949年到1978年价格法制 |
(一)1949年到1978年价格法制的形成背景 |
1. 政治背景 |
2. 经济背景 |
(二)1949年到1978年主要价格立法及其内容 |
1. 1949年到1953年 |
2. 1954年到1978年 |
(三)1949年到1978年价格法制的基本特征 |
1. 立法目的 |
2. 立法原则 |
3. 主要制度 |
4. 监管机制 |
(四)本章小结 |
三、1979年到1996年价格法制 |
(一)1979年到1996年价格法制的形成背景 |
1. 政治背景 |
2. 经济背景 |
(二)1979年到1996年主要价格立法及其内容 |
1. 1979年到1984年 |
2. 1985年到1988年 |
3. 1989年到1996年 |
(三)1979年到1996年价格法制的基本特征 |
1. 1979年到1984年 |
2. 1985年到1988年 |
3. 1989年到1996年 |
(四)本章小结 |
四、1997年至今价格法制 |
(一) 1997年至今价格法制形成背景 |
(二) 1997年至今价格立法 |
(三) 1997年至今价格法制的基本特征 |
1. 立法目的 |
2. 立法原则 |
3. 主要制度 |
4. 监管机制 |
(四)本章小结 |
五、价格法制变迁规律及完善建议 |
(一)变迁规律 |
(二)完善建议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管软肋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明码标价不到位引发的案件 |
二、需精准把握的明码标价法规条文 |
(一) 法定义务方面: |
(二) 法律责任方面: |
三、案件刍议 |
(一) 形式不合法, 内容不一定不合法。 |
(二) 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界限。 |
(三) 商品标价签可否等同于“标价方式”。 |
(四) 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
四、综合分析准确定性 |
(一) 标价方式需监制, 销售行为不违规。 |
(二) 违法所得有或无、多收价款定判断。 |
(三) 价格欺诈分得清、把握真实最关键。 |
(6)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之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恶性竞争之内涵 |
二、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之现状 |
(一) 价格欺诈之打价格战 |
(二) 宣传炒作之打宣传战 |
(三) 技术操纵之打技术战 |
(四) 恶性诉讼之打法律战 |
三、规制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之对策 |
(一) 体系不全之完善立法 |
(二) 规则不清之完善立法 |
(三) 行规不明之规范行业协会 |
(四) 监管缺位之加强政府监管 |
(五) 诚信意识缺乏之加强商事诚信体系建设 |
四、结语 |
(7)网络价格欺诈现象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5 本文的结构安排和创新之处 |
第2章 网络价格欺诈现象的理论分析 |
2.1 网络价格欺诈的内涵 |
2.1.1 价格欺诈的法学内涵 |
2.1.2 价格欺诈的成因 |
2.1.3 价格欺诈种类 |
2.1.4 常见的网络价格欺诈案例 |
2.2 有关网络价格欺诈现象的博弈相关理论 |
第3章 网络价格欺诈现象的博弈分析 |
3.1 我国网络价格欺诈现象现状 |
3.2 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
3.2.1 博弈模型的分析前提 |
3.2.2 博弈模型的分析 |
3.3 网络经营者与网络消费平台之间的博弈分析 |
3.3.1 博弈模型的分析前提 |
3.3.2 博弈模型的分析 |
3.4 网络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 |
3.4.1 博弈模型的分析前提 |
3.4.2 博弈模型的分析 |
3.5 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博弈分析 |
3.5.1 博弈模型的分析前提 |
3.5.2 博弈模型的分析 |
3.6 网络销售平台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
3.6.1 博弈模型的分析前提 |
3.6.2 博弈模型的分析 |
第4章 网络价格欺诈现象的博弈主体现实策略 |
4.1 政府价格监管部门的现实策略 |
4.2 网络销售平台的现实策略 |
4.3 网络经营者的现实策略 |
4.4 消费者的现实策略 |
第5章 防范网络价格欺诈的建议 |
5.1 政府价格监管部门的建议 |
5.2 网络销售平台的建议 |
5.3 网络经营者的建议 |
5.4 消费者的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青岛"天价大虾"事件的问题分析 |
2.1 问题提出 |
2.1.1 "天价大虾"事件的梳理 |
2.2 "天价大虾"事件引出的问题 |
第三章 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理论分析 |
3.1 "天价大虾"中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分析 |
3.2 消费(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3.3 引起消费(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要原因 |
3.4 消费(价格)欺诈行为的危害性 |
第四章 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法律制度问题 |
4.1 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滞后性的法律分析 |
4.1.1 "天价大虾"事件中政府事前监管不足的原因 |
4.1.2 政府监管部门事前监管缺少预测性 |
4.2 我国政府监管机制不合理问题分析 |
4.2.1 政府监管主体适用的法律冲突以及立法授权空白的缺陷 |
4.2.2 政府监管主体问责惩戒制度不完善 |
4.2.3 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合理 |
4.2.4 政府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
4.3 我国各省市政府监管制度的改革经验和做法 |
4.3.1 创新统一政府监管的体制 |
4.3.2 构建各个政府监管部门协同监管的体制 |
4.3.3 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 |
4.4 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的经验总结和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制度的措施 |
5.1 完善政府监管部门的立法授权的明确性,推进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
5.1.1 完善政府监管部门的立法授权的明确性 |
5.1.2 加强立法,推进我国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
5.2 转变政府监管手段,加强依法监管和软性监管 |
5.3 健全政府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协同共治新举措 |
5.4 培养具有专业法律素质的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
5.5 完善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 |
5.5.1 加快完善消费维权的立法工作 |
5.5.2 完善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 |
5.5.3 改善消费者诉讼、仲裁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分析方法 |
第1章 价格欺诈的理论诠释 |
1.1 欺诈理论的发展 |
1.2 价格欺诈的界定及特征 |
1.2.1 价格欺诈的界定 |
1.2.2 价格欺诈的特征 |
1.3 价格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 |
1.4 价格欺诈的成因及危害 |
1.4.1 价格欺诈的成因 |
1.4.2 价格欺诈的危害 |
1.5 法律规制价格欺诈的必要性 |
1.5.1 促进法制经济发展 |
1.5.2 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
1.5.3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第2章 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
2.1 我国价格欺诈法律规制的现状 |
2.1.1 《价格法》中的相关规定 |
2.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
2.1.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
2.1.4 《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 |
2.1.5 其他相关规定 |
2.2 我国价格欺诈法律规制的缺陷 |
2.2.1 法律法规不统一,法条内容冲突 |
2.2.2 执法职能规定不统一,处罚力度难以到位 |
2.2.3 对第三方主体力量重视不够 |
第3章 发达国家及地区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借鉴 |
3.1 发达国家及地区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1 英美法系的国家及地区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2 大陆法系的国家及地区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现状 |
3.2 发达国家及地区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 |
3.2.1 立法完善,法规统一明确 |
3.2.2 监管机构职能明确,权责清晰 |
3.2.3 处罚手段多样化,惩罚力度较大 |
3.2.4 重视第三方主体作用 |
第4章 完善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之建议 |
4.1 完善规制价格欺诈的法律制度 |
4.1.1 统一法律规定 |
4.1.2 建立价格诚信制度 |
4.1.3 修改增设相关法律条款 |
4.2 完善规制价格欺诈的执法体系 |
4.2.1 统一执法权限 |
4.2.2 完善监管职能 |
4.3 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形式 |
4.3.1 对价格欺诈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 |
4.3.2 对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进行完善 |
4.4 加强对第三方主体力量的重视 |
4.4.1 消费者协会发挥作用 |
4.4.2 行业协会加强介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 |
四、国家计委认定的13种价格欺诈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刘旭玲. 郑州大学, 2020(03)
- [2]福建省泉州市市场价格监管研究[D]. 苏华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3]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D]. 陈嵩霖.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新中国价格法制变迁研究[D]. 陶雷. 湖北大学, 2015(05)
- [5]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管软肋刍议[J]. 吴守海.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7(12)
- [6]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之法律规制[J]. 张新平. 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 2016(00)
- [7]网络价格欺诈现象的博弈分析[D]. 何泽泓.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01)
- [8]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雷猛. 北方工业大学, 2017(07)
- [9]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滢. 湘潭大学, 2014(02)
- [10]大型超市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监管研究[J]. 郑晨,姜晨.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