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集团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企业集团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联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走集团化道路已成为必然。实践证明,企业集团在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规模效益,加快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本文拟对企业集团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企业集团的构成
企业集团是一个外来词,它所反映的经济现象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经济发达国家,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和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许多企业已逐步走向生产经营集团化的道路。可以说,企业集团化在资本主义国家很普遍,只是各国历史背景与发展道路不同,人们对这种经济现象所使用的概念和称谓有所不同而已。如西德称企业集团为“康采恩”,美国则称之为“利益集团”或“金融集团”,西欧称之为“公司集团”,正式称企业集团最早的国家是日本。即使在日本,对于什么是企业集团,看法也不尽一致。
我国对企业集团还没有作出统一的法定概念。本文认为,所谓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若干个在资产、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单位作为其外围层,由各成员企业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成的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大型经济联合组织。显而易见,企业集团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不是行政机构;企业集团是个联合组织,而不是单个企业;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是多层次的,既有核心企业、骨干企业,又有一般成员企业,还有大量仅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其实质就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把他们合理地组织起来,保证人尽其才、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从而使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以取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较好地处理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也为了更好地明确各成员企业对外的责任负担,企业集团的成熟形态一般应由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四个层次组成。如我国的“一汽”集团、“二汽”集团,以及设立于开放特区的各大集团,均以集团母公司(即集团公司)作为核心层,然后以投资控股的资产关系和产品协作的合同关系,将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依次区分为紧密联合层、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
1.核心层
核心层即核心企业,也称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实体部分。它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管理机构、有独立财产、能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这种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内部有若干分公司或分厂。
1992年5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必须是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该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
紧密层亦称控股层,其法律地位为子公司,是由集团公司直接控制(持股50%以上)的企业,是独立的公司法人。集团公司与控股层企业间是母子关系。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紧密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核心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的;
(2)核心企业长期承包或长期租赁的;
(3)经批准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的;
(4)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
3.半紧密层和松散层
半紧密层亦称持股层。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半紧密层企业是指核心企业参股(但未达到控股)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控投的企业。它是由若干个关联公司组成的。半紧密联合层企业,可以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
松散联合层亦称固定协作层。松散联合层企业应是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稳定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参股的企业。松散联合层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的指导下,按集团章程及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应有一定的联结纽带。我们一般把维系各成员企业出自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稳定力量叫做企业集团的纽带。它通常有两条:即由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形成资金纽带和由传统协作关系核心企业的先进技术、名牌产品系列配套等形成的经济技术纽带。也就是说,集团公司与紧密联合层、半紧密联合层企业间可以通过投资、承包、联营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经营等多种途径,形成财产关系,即形成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的经济关系。而集团公司与松散联合层企业间则仅存在着合同联结纽带,即以集团章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互惠性合同、协议等契约为纽带。
具体说来,半紧密联合层上的各成员企业,都保持各自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产、供、销、人、财、物上服从集团的统一指挥。松散联合层上各成员企业,各自独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人、财、物独立,产、供、销与集团同步。
二、企业集团的特征
综上可知,企业集团不是一般联合体,不是企业性公司,更不是行政性公司,也不等同于集团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集团是非法人的企业联合体
从法律上看,企业集团虽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大型经济联合组织,但它不具备作为法人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前提条件,因此说,企业集团本身不是单一的独立法人,不具有法人地位,只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一种经济联合体。从财产上看,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的财产特征。它不具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没有法定的资本额,企业集团的财产只表现为各成员企业的独立财产。
2.企业集团是主体多样性的大型经济联合组织
一方面,我国企业集团具有多元所有制有机结合的特点。企业集团成员中,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又有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另外还有股份制企业等。另一方面,企业集团的参加者往往包括一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等。主体的多样性保证了企业集团的旺盛生命力。
3.企业集团是具有多层次的经济联合组织
如前所述,企业集团是由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建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基础上的松散联合层组成,其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应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企业集团是成员企业出于经济、技术需要的自愿联合,必然容许各成员企业与集团的关系有近有远。组建集团,既要保证核心企业在集团内的骨干作用,又要保证非核心企业在集团外的相对自由。
4.企业集团应是与金融机构密切结合的经济联合组织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要与金融资本相结合,以增强其向国内外扩张的实力。如日本的企业集团就是以银行为中心,把产业、商社结成三位一体的联合组织。
5.企业集团必须注册登记
企业集团应由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企业集团的登记,应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企业集团章程、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成员单位的合法证明等文件,自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应发布企业集团成立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6.企业集团的开放性
一般联合体通常还保持“三不变”原则,即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而企业集团一般具有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产品经营的特点,而且还显现出跨系统甚至跨国界的发展趋势。
7.企业集团的经营方向呈系列化
一般都是核心企业所经营的主导产品或主导产品的系列化。如“二汽”集团就是以东风系列汽车的研制、开发、生产为链条组成的。
8.企业集团在经营开发上开始向多角化、综合化方向发展
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为我国工业企业由封闭式生产体系向开放式生产体系的过渡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在全国的一些大的经济中心城市,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工商、农商、农工商、商商、商贸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迅速,一批以国有商业企业为主体的商业企业集团应运而生。
三、我国企业集团的类型划分
企业集团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集团进行划分,便可得出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如以产、供、销等生产环节进行划分,便可得出产供型、产销型、产供销型等企业集团;以企业集团的纽带划分,又可分为以经济技术纽带形成的集团和以资金纽带形成的集团;以集团的形成过程及集团的组织结构的设置特点来划分,大致有单元主体型和多元复合型两种。更多的人则是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将企业集团划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三种类型。也不少学者从法律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将企业集团划分为法人类型的企业集团、合伙类型的企业集团以及合同联营式又称协议型企业集团。
本文试从企业集团内部集团与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对企业集团进行划分。如前所述,本文认为,企业集团与一般联合体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企业集团必须至少拥有四个层次中的两个,即核心层和紧密层。
我们假定把企业集团的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分别用a、b、c、d表示,可做如下分类:
1.(a+b)型
该类型企业集团具有核心层和紧密联合层。
2.(a+b+c)型
该类型企业集团除了必须具备的核心层和紧密联合层外,还具有一个半紧密联合层。
3.(a+b+d)型
该类型企业集团除了必须具备的核心层和紧密联合层外,还具有一个松散联合层。
4.(a+b+c+d)型
该类型企业集团除了必须具备的核心层和紧密联合层外,还具有一个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这是内部结构完备的企业集团。
四、企业集团的资产联合
我国企业集团是在新旧体制并存的背景下由横向经济联合向纵深发展的产物。在其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有些人包括一些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于对企业集团的含义、特征等认识模糊,于是就把企业集团等同于一般联合体、企业性公司,甚至把它混同于行政性公司。更有甚者,一些行将解体的行政性公司,为了摆脱即将被整顿的局面,竟摇身一变,也挂出了企业集团的招牌,而实际上这种“集团”只是行政性公司的翻牌公司。有些地区和部门自觉不自觉地从条块利益出发,干涉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自主权。有的主管部门强调行业管理,不愿下放企业,便以组建集团为名,把本系统的企业硬捏在一起,搞封闭型联合;有的利用手中掌握的项目审批权、物资分配权等,运用行政力量组建集团,使得许多企业想联合反而联合不成,不愿联合的则硬是搞“拉郎配”强捏在一起,违背了企业集团的组建原则——自愿原则。有的企业集团内部凝聚力不够强:成员企业怕被主体企业“甩”掉,联皮联骨不连心;主体企业怕成员企业翅膀硬后“飞”掉,各个方面留一手。联合各方难以形成以资金联合为纽带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命运共同体。因此说,现有的大部分企业集团还不属完整意义上的企业集团,伴有较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而且,实践中的多数企业集团,不论是强强联合、强弱联合,还是经营上的优势互补和生产协作联合,还停留在以资源为联结纽带阶段,缺乏产权联结纽带。
众所周知,仅凭合同、协议等合同联结纽带支撑的企业集团并不牢靠,会受到市场变化、政策改动等因素的影响。资产联合是企业集团各种方式中最牢固的联系纽带,只有采取资产联合,才能形成和发挥企业集团的凝聚力,才能合理构造成员企业的产权关系。总结实践中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联合方式:
1.企业承包或租赁企业
本文所指企业承包企业,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可与其他成员企业的主管部门协商,签订承包合同,对其他成员企业进行承包。承包的发包方为其他成员企业的主管部门,承包方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企业承包企业,既具有承包经营的特征:即有利于实现两权分离,扩大经营自主权;又具有横向经济联合的特征:即承包企业得以集中被承包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形成实质上的紧密联合。而且,企业承包企业是在产权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的条件下实现的,被承包企业仍保留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在现行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尚未彻底打破的情况下,这又可减少有关地区、部门对于跨地区、跨部门发展企业集团的阻力,从而加快实现企业集团经营一体化的进程。
企业租赁企业的方式与目的与企业承包企业类似。
承包、租赁期间,核心企业可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陆续对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投资入股,直至控股,将其改造成为控股子公司。
2.实行企业集团股份制
实践表明,企业集团只有紧密结合,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重组,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要实现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可从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资产联合入手,推行企业集团的股份制。
目前,应当根据我国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发展股份制企业集团的成功经验,来发展我国以公有制股权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集团。
实践中,企业集团可通过以下方式逐步实行股份化:
(1)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其他成员企业投资入股,如果投入的资本达到控股,则该成员企业即为核心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以此使核心企业实质上集中其投资入股企业的经营权。
(2)有关的成员企业以全部资产投资入股,作为企业管理部门对集团的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则以股东身份参与集团管理与集团每年的利润分配。
(3)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壮大企业集团的紧密层。
实行企业集团股份制,按照“投资共筹、风险共担、参股分红、收益共享”的原则,合资经营,冲破了传统的“三不变”原则的限制,适应了广泛实行跨所有制、跨部门、跨地区经济联合的需要。凡是可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均可投资入股;凡是有资金的单位、个人,均可投资入股。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之间相互渗透,以股东身份融于集团内部,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联合的共同体,大大增强了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实行企业兼并
所谓企业兼并,亦称产权有偿转让,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于不适于原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或濒临破产的企业,用出资购买(即购买式兼并)或以承担其所有债权债务为条件(主要是承担债务,即承担债务式兼并),把该企业收归自己所有,后者的法人资格自行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由承包到兼并的承包式兼并等方式。从兼并的主体来看,一方是兼并企业,另一方是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人,而不是被兼并企业本身。从兼并的内容来看,兼并企业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即取得了被兼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而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人在取得相应的价款后,即负有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给兼并企业的义务。
企业兼并实质上就是产权的集中,随之必然产生经营权的集中。一般企业被兼并后就取消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兼并企业就取得了被兼并企业的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的整体控制功能。因此说,企业兼并就是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此外,还可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体制的改革,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过政府授权,成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负责集团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统一经营,使得核心企业以母公司即投资者的身份,凭借产权占有关系,使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分别成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
五、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
企业集团为搞活经营,必须依靠金融机构的支持。在现行金融体制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可通过下述方式结合:
1.建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成员单位是指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的企业集团章程中所包括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大力支持大企业集团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起先后批准了17家企业集团试办财务公司。实践表明,财务公司对融通集团内部资金、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都发挥了重要作用。199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使财务公司的活动更加规范。
财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财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人民币存款、贷款、投资、结算、担保、代理及贴现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兼营集团内信托、融资租赁业务。还可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集团公司或其他成员单位办理信托贷款、投资业务。财务公司发生临时性资金困难时,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同业拆借,但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扩大信贷规模。总之,财务公司正以资金为纽带,将集团内不同层次的成员单位有机结合起来,正逐步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融资中心和结算中心。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的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同行业应处于领先地位,并有较好的盈利前景。其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自有资金应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当年提留的专用基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财务公司的实收贷币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应由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经批准的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财务公司凭上述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成立银行分理处
所谓分理处实际上就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对外,它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对内,它是集团的信贷、划拨、资金结算机构。
分理处又是企业集团与银行联结的纽带,它使企业集团与银行间的关系更加密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以使本企业集团优先得到银行的贷款或资金支持。集团内银行分理处的产生,实际上是银行逐步参与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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