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资_乾隆论文

清初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资_乾隆论文

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流通论文,清代论文,基础设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9.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2)05-0012-06

经许多学者研究证明,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无论数量还是规模都较以往各朝代有很大发展,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较完善。可是,对这一时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则研究不够。徐建青的研究[1]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还有多方面设施建设没有涉及。一般来说, 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涵盖面十分广泛,本文将探讨交通(路、河、桥、渡船(注:政府下令在各省河段需要的地方设立渡船,原本是为传递政、军令服务的,后来乘船人渐多,其中商人占相当部分,所以本文将渡船当作为商品流通服务的一种设施来论述。但是渡船与道、桥、河不同,并非完全是官方和民间捐助的免费服务,因为当时还没有道路、河道、桥梁收费制,所以也可以说渡船是一种不完全的公共物品。当代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物品”的基本概念,是指能够同时供许多人享用,其供给成本与使用效果不因享用人数的增减而变化。公共物品在市场上难以交换,没有市场供给,就需要政府提供。))、交易(集市、货栈、铺房、旅店)、保安(巡船、巡役、航行标志、救生桩、救生船)三方面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

在交通设施建设中,全国主要路、河、桥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把修建路、河、桥作为各级官员的职责,顺治元年、雍正三、七、八、十三年、乾隆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九、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五年、嘉庆四年,曾分别下达修理、维护的谕令[2](卷932,《工部·桥道》)。道光八年重申:“各省要路桥梁,间有损坏者,地方官查勘应修之处,详报督抚奏明修理。”[3](卷146,道光八年十一月乙巳,p.242)由于当时所建道路多为土路,修理起来较容易, 各地官员大都能较好地完成。“惟良有司知道路、桥梁,皆王政之大,以时加意,无令病涉,庶有济焉。”[4](卷19,《津梁》)康熙十四年, 黄梅县遭受洪水灾害,道路被损坏。知县李成林向黄州府申请修路,获得批准。府下拨银谷,李成林同县丞楼自新“分头督率,惨淡经营,仍捐赀,并设法募助,阅四月,工乃告成”。此役“共雇募人工四万有余,约工价一千二百两有零”。为使官道无坑陷之患,李成林采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令民“运沙一斗,给粮一升”,不到一月,百里官道铺沙完毕。李成林得到政府奖励,记功一次[5 ]。疏挖河道在道光年间是十分繁重的工程,当时黄河经常泛滥,堵塞运河、淮河,严重影响了官方漕运、商品流通以及农业生产。“近年例拨岁修抢修银两外,复有另案工程名目。自道光元年以来,每年约共需银五六百万余两。昨南河请拨修堤建坝等项工需一百二十九万两。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黄河挑工耗费,又不下一千余万之多。”[3](卷145,道光八年十月乙未,pp.226~227)

各地区的道、河、桥则基本上是民间(包括官员以个人名义捐助)捐资修建。民间修路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公买义路”,“捐地为往来通衢”[6](卷之10,《人物》)或捐廉、捐银修筑, 并在道路旁设茶亭、路灯等设施[7](康熙五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贵州巡抚黄国材奏,7辑,p.390)、[8](卷11,《风俗志》)。以陕西省为例,雍正时期共修建桥梁30座,其中官建只有一座。知县等各类官员修建的有11座,这中间可能包括官员用公款建筑,即政府出资的情况。即使把11座桥梁都算作政府出资,在全部桥梁中也不占多数。而民间投资自建、修建的桥梁占绝大多数[9](卷16~17,《关梁一~关梁二》)。 “与明代相比,清代民间捐修的数量明显增多。”“民间捐资恐怕已成为地方交通事业的主要力量。”[1]在各地方志中普遍反映出这种情况,有的占该地区总数的一半以上(注:目前虽然没有统计出具体数字,但笔者与徐建青的研究使用了不同的史料,结果是相同的,可以说明其普遍性。)。

政府规定在各地河流沿岸设立渡船,“以渡南北往来文报、差使”,史书称为官渡。渡船、渡夫、修船经费由地方政府支付,如有损坏,也由地方政府修补。乾隆“六年,更造一次,由司库给领银一百六十余两。嘉庆十八年,改由阳曲等十县摊捐”[10](卷39,《工制·水利五·通省官渡处所》)。民间捐建的渡船,在一些地方志中称为“义渡”。四川万县“湖滩上义渡,乾隆初年张灿若募设”;“黄连咀、陈家坝、担子坝三处义渡,嘉庆年间陈大方、大中、杨学儒等捐设,历数十年就废。道光年间陈光烈、光党等,倡募置业,三渡复兴。”[11](卷12,《地理志·义局》)官渡、义渡均不收渡钱。江西“至渡钱一项,除向系官渡、义渡不取钱文者仍照旧外,其余民渡,凡内河小港准取钱一文”[12](卷1,《渡船条规》)。 乾隆八年湖南也规定:“官渡渡夫不许需索钱文、米谷,民渡小船亦不许多勒渡钱。”[13](卷2,《兵律·关津》,《江河渡口无论官渡、民渡,不许冒险多载。 凡遇空手过渡,每人止许取钱一文,挑负货物、行李,每人取钱二文,多索从重治罪,刊刻禁约,竖立渡口》)对民营渡船,政府限定渡价和载人量,进行管理。从目前笔者见到的史料看,广东的情况与大部分省份不同,广东全省的渡船都向乘客收钱,政府向渡户收取渡饷。乾隆时详定章程:“各府州县所属地方,设立渡船……征收渡租谷,咨报充饷。如有应设之处,先由该管州县勘明该地方实在情形通详,候奉批准。示召年力壮健,熟识风色、水性之人,承充渡户。一面取具供结,并铺户、渡邻保结。由州县加结申府,转缴藩司详院,饬府给帖开摆。不准一人兼承数支,网收渔利,及霸埠批租,私顶私摆情弊。”[14](卷3,《户例下·税饷·各省渡饷》)有时也让附近村民摊纳,如靛行渡“昔被豪右占踞。雍正元年,奉抚宪禁革,勒石永为官渡。其渡饷,归附近乡村摊纳”[4](卷19,《津梁》)。

在交易设施建设中,设置市场进行交易,需要征收一定的商业税,因此城镇市场多为政府设置。集市也以政府设立为主,民间捐助设立为辅。各地乡村中的集市,部分是前代遗留下来的,也有相当部分是清代建立的,大概是先有民间自然形成的交易市场,后由地方政府承认,并对其进行管理,征收商品交易税。也有由政府强制官员捐资建立的集市,这类集市应视为政府行为。但与修建路桥等设施不同,如果集市只占地而没有店铺等设施,也就不需要投资了。“在北方,村镇的定期市都是在道路上,或者和道路相连的广场上举行,为此特别建筑房屋,似乎都是没有的。”[15](第3卷,p.96)“北方市集各有定期, 边境之人络绎趋赴,各赁坐地,陈货于左右,交易者权其值而与之。”[16](卷之1,《地舆志·集市》)

民间自行设立,或者由某人捐资购地设立的集市,被一些地方志称为“义集”、“义市”。但这些义集、义市并非全都是民间的捐助行为,也有地方政府的官方行为(注:所谓义集、义市,就是无税集市;或集市税被人自愿承包,交易者不用纳税;或地方官规定秤量器具,让牙行免收税。加藤繁说:“在我涉猎的范围内,义集义市的名称,只在山东省的地志中可以看到,但是,无其名而有其实的这种集市大约也在其他省份存在。”参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96页。笔者所见的地方志也是同样情况。)。民间设立集市,有一人、一姓独自设立的,如广东四会县牛皮墟,乾隆四年由“邑人龙彬业创设”[17](编2下,《墟市》); 道光年间揭阳永兴市由“桐坑乡林姓辟建”;京溪园墟由“长滩乡陈姓辟建”;下乡市由“林姓乡人建”[18](《实业志》6)。也有一族人共同设置的, 据《邹氏族谱》记载:“乾隆戊戌岁之十一月十八日始议,一唱百和,众心一齐,而十九日即起一墟,赴集如云。”“胜公子孙曾侄孙礼崇公子孙御祖”,“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但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其建造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嘉庆七年又规定:“各人自造之店屋,各人自己递纳地租交众,及小庄租钱交众。”[19]还有居民共建的,如琼山县永都市,“乾隆初年由永都西堡十七村居民,购地创建”;会文新市“道光七年坡口屯、徐家屯、圣鹿都公建”[20](卷5,《建置志六·市》)。民间设置市场要经过县、 府两级政府的批准,“场市例不许轻设,如果该处为乡民贸易之要地,自应该约地方人等公同报勘”[21](p.201 )。如果民间设市取利,则属违法,政府禁止这类行为[22](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刘师恕奏,15辑,pp.258~259)。

货栈、铺房,基本上没有政府无偿投资建设的。地方政府作为经营者,或建铺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供民间自建铺房。“查得张家口堡旧有市圈房屋,商贾贸易其中,岁征课银向供抚赏,于是檄行道臣程绍孔备查。该堡原额官房一百九间半,除披塌外,现在房一百四间半,每间岁该课银陆两,共银六百二十七两,见今催征。”[23](顺治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冯圣兆揭帖,A2,B1009)乾隆年间,巴县有租官地置铺房,缴纳地租状纸四张。某人租“官基空地,进深一丈,自置铺房,每年纳地租银陆两叁钱”余,按季缴纳[24](pp.295~296)。

民间出租铺面房屋属于经营性质,如乾隆二十八年,巴县城内临江出租铺面房四十一间,租银七百三十七两五钱;通远坊出租铺面房四十四间,租银一千零二十九两九钱;洪崖坊三十间,租银六百八十八两二钱;定远坊二十八间,租银七百九十二两四钱;临江厢二十二间,租银二百五十四两一钱;定远厢九间,租银三百零六两四钱[24](pp.316~318)。也有民间捐助的铺房,“齐齐哈尔官房二十间, 墨尔根官房二十间,皆康熙雍正间兵力捐建,商贩僦居称便”[25](第1帙上,西清《黑龙江外纪》)。此外还有亭、廊等作为交易用的建筑,如广东顺德县悦来墟,“康熙四十七年,里人陈德送出己地建廊”[26](卷5,《建置略二·墟市》);乾隆初吴启贤在琼山县雷虎市捐地“并建约亭”[27](卷5,《建置六·市》);嘉庆七年,南海县九江“填塘建亭,摆卖丝斤”[28](卷13,《建置略五·墟市》)。

开设旅店主要是民间经营行为,捐助的情况很少见。政府对京师开设旅店的地点有严格限制,“奴才看得,九门之内地方,甚为綦重,且外紫禁地方,所关更加綦重,因天下各省之人来者甚多,于外紫禁城内外地方开下榻之店房者皆有。开店之人一心图利,不计善恶,只要见钱,即准留居,遂不辨不肖行恶之人,风气甚劣。奴才愚以为,凡人随意栖止,似属无益,且九门外关厢之地开店者甚多。内外相距又不远,若外紫禁城内外店房皆予查禁,闲荡之人、零星商贩皆令于城外店房下榻,则城内风气似可改观,且良恶之人亦不可妄加栖止”[29](康熙五十四年五月初六日赖温奏请查禁店房以端城内之风折,p.1008)。

在保安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设置巡船、巡役,保护往来行旅的安全。雍正十年,清政府命各省在“江河中流要处,一例设立巡船,官兵往来游巡……遇有盗案,照海洋行船被劫例议处”[2](卷632,《兵部·绿营处分例》)。乾隆时期规定,商人可以雇巡役,由州县管束,并添给鸟枪,“巡役工食仍照例听该商给发”[30](《户例》乾隆17年)。商人“雇募巡役,携带鸟枪”,随行保护[31](卷200,乾隆八年九月甲午,p.571)。乾隆年间,江西“赣河一带塘汛亦已设有巡船,为卫护商船”[32](卷14,《文檄》,《禁乘危抢货檄》乾隆七年八月)。湖南在沿河各属设立巡船,“大州县捐备小船四只,中小州县捐备小船二只。各派干捕二名……水手、捕役饭工之费,令于州县自理词讼充公项内拨给。如有不敷,自行捐给”[13](卷8,《兵律·关津》,《近河各州县设立巡船分地拨役巡缉各章程》;卷4,《兵律·关津》,《衡耒交界河路设卡拨役巡查》,《郴属河道设立卡房拨役巡查》)。嘉庆四年浙江订立“酌拟兵船乘便护送商船,以免盗劫”的章程,地方政府“出示晓谕,如有商船由乍浦、宁波出口,赴温、台一带销售者,即在各海口会齐,随同定海兵船南至海门收口。再俟黄岩兵船往南巡捕,随带至温州。其有欲赴闽省者,即由温州兵船送至北关山,俟闽省舟师巡哨至彼随同前往。南来者亦候过北兵船相随同行”[33](卷7,《臬政》,《浙省办理海口营务缉捕各条章程》;卷8,《臬政》,《缉捕章程》道光元年)。道光四年,“孙玉庭等奏,酌设卡巡一折。江苏淮徐等属由桃源至邳宿一带,通京湖路,多系旷野荒郊,自应择要设卡巡防,以安行旅”。上谕“著照该督所请,(委员派兵巡防)……所有弁兵薪水等项之用,均准于骆马湖充公租息款内照数动给”[3](卷65,道光四年二月辛酉,p.33)。巡船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强制各基层官员捐俸设置,应该看成是政府行为。巡役的雇用和保镖则主要由民间经营,官民自愿捐助的情况很少。

航行标志由官员、民间捐资建设的较多,在一些河段还有少量滩师、艄公营业。救生桩、救生船多由政府出资建立,民间捐建的也有,唯独没有政府或民间建造救生船取利的情况。乾隆四十年,在长江三峡江岸,忠州刺史甘隆滨沉铁治滩,并在折桅滩南岸的崖壁上凿刻“对我来”三个大字,导引舟船过滩[34](卷之1,《地舆志·山川》)。 乾隆五十六年,清政府谕令“各省州县刊刻新旧险滩名目,在两岸插立标记,俾免冒险行走,以昭慎重”[35](卷1,《地舆志·险隘》;卷8,《政典志·救济》)。早在康熙年间,长江三峡所在的归州就设立了救生船,“康熙丙辰年分巡道李会生、知州邱天英设立……每处觅水手六名。每遇覆溺全活甚多。后又添……水手工价照给”[35](卷8, 《政典志·救济》)。江西也设置了救生船,“星子县康熙二十二年捐置田租”供给水手、舵工工食,不敷“公项动支”。“雍正六年间议详,所有救生船水手、船头等工食,并添置家伙,与遇修造船只、奖赏闰银……与南康府同知巡湖哨船水手工食,并各船所需铜锣、鸟枪、火药等项,请于解司地租银内拨给……按年将支过银数造册报销。”乾隆时在“江湖最险之处添设救生船一十三只,其旧有船只,一并改造,于司库公项内动置”[12](卷1, 《救生船条规》后《附载工食奖赏修造等银两运用支销款项》)。雍正十三年,政府谕令四川省在奉节等县“各设救生船”[2](卷939,《工部·船政》)。同年湖南湘阴、巴陵、华容三县公款设立救生船,对所募舵工、水手,“动支三分公项银两,按季给发工食”。如果他们救出落水之人,地方官就进行“捐赏”;如果不卖力抢救要被处罚[13](卷2,《兵律·关津》,《设立救生船只》)。乾隆元年政府又令四川设立救生船,“以防商民意外之虞。其所需经费准于正项内报销。务令该地方官实力奉行,毋得草率塞责”[31](卷30,乾隆元年十一月丙申,p.617 )。乾隆四年谕令南方各省设立救生船,“南方号称水乡,长江大湖,洪涛巨浸,每遇风浪骤发,人力难施,向有设立救生船之处,每年颇多救济。但恐经费不足,则为数无多,而稽查未周,则为善不力”,并“永远遵行”[31](卷90,乾隆四年四月乙酉,p.391)。北方山西河津县禹门渡、陕西韩城紫阳两县、甘肃一些县也都设立了救生船[2](卷939,《工部·船政》)。

总之,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基本上都是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建设的。以下实例说明了这一点。四川忠州神溪渡在州城西南岸,为州与外部联系的大道。“神溪渡乃一郡之通津也。向有渡船,悉民间私置,各占日期,既需索行人于当下,复指派升斗于秋成。且或去或来,任其自便,渡者苦于守候,非一日矣。”“渡船皆系附近居民造设,以博蝇头,重载多装,不能早晚时济。”为改变这种状况,人们响应刺史的号召,捐资建立义渡。“南北两岸各泊船一只,每船用夫一名,常川守候。当令其丰衣足食,得专司其事。”用共同捐资的二百千钱买田,每年租谷九石作为渡船与渡夫的经费来源。同时州政府“又拨花林驿官基一所,每年有课银四两二钱。查废寺田地两分,每年租谷七石,共收租谷十六石,课银四两二钱,以此分给两岸渡夫”。义渡建立之后,州政府认识到,“尚如概禁民间小船,则义渡居奇,亦必肆行勒索。是未收其利而转受其害”,于是规定管理章程:“令义渡停泊两岸,往来渡者不得过八人,载一牛马,即减去二人,不许分文需索,亦不许拥挤迟延。或此船装载不了,暂候彼船再渡,以防不虞之虑。”对民间经营性小渡船并不禁止,但规定:“止许每人索钱一文,每船载人二三。如小船多索,许义渡扭禀,义渡违禁亦许小船告官,立法无弊,可垂永远。”[34](卷之1,《舆地志·山川》, 《张凤诰神溪渡义田记》乾隆十五年)

如上所述,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主体是政府和民间。政府投资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国家政治、军事、财政的需要,其次是稳定社会,减少和避免民间冲突。如地方政府对市场设立的地点十分关注,民间申请建立市场,地方政府核查实情,给予批准。若因设立市场而发生争端,政府就不予批准[15](第3卷,p.98)。 这说明地方政府是把社会安定放在首位,发展商品经济在其次。当然有时亦有为商贾、行旅服务的目的,但是应该说在政府整体目标中只占极其次要的地位。康熙四十三年,山西汾河淤滞,只可纤行小船通行。皇帝上谕:“若疏浚河道,则于商贾、民人有益。”于是山西巡抚噶礼遵命勘查河道,疏通淤滞,并“照习行湖广省、四川、辰州等河浅滩之鳅船、马羊船式样造小船,复行验试,必令通行”[29](康熙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山西巡抚噶礼奏报小船已经制造完毕折,p.334)。虽然政府在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制订了某些政策,并投资进行建筑、维护、管理,但是其目的很难说就是为商品流通、为民众利益提供服务。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政府投资的结果是建设、修筑了路、河、桥、救生等设施,这些设施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利用,事实上也就起到了为商品流通服务的作用。所以尽管没有提供服务的意识,但也不能说政府没有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清代,中央集权是国家政权的形式,专制是国家政权的本质,政府则是专制体制下的权力执行机构。清代政府以皇帝为首,由中央各部大臣及地方各级官员组成,行使国家权力,其职能是巩固清王朝的统治,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政府为了达到政治、军事、财政目的,制订制度,提出政策,进行建筑,维修管理,这些举措都很难不涉及经济,尤其一些政策落实的结果,主要是体现在经济方面。政府的各种职能又是相互关联的,经济作用很难与政治、社会和军事作用分开。这些基础设施无论为了什么目的都是必须建设的,不然政府就无法达到其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因此,政府在这方面制定政策,进行建设与管理,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例如,渡船服务供不应求,私人垄断局面时有发生,多数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官方服务、私人捐助和民间经营的方式。这些地方政府行使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不仅为商人经营活动创造了相对有利的环境,而且还可以使社会各个阶层人员都能得到服务,缩小不同人群收入差距,以达到社会安定的作用。

清代前期,政府尽管在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扮演了比较重要的角色,但是许多设施都不是由政府独家提供的。政府对治理河道投入比较大,“估计康熙年间正常的河工费用支出,每年总有一二百万两”。乾隆三十一年河工岁修银380000两[36]。据汤象龙统计,清代前期的四种河工费用支出每年在320万两左右[37](pp.187~230)。另据百濑弘研究,政府对水利的投资占其财政支出的十分之一[38](pp.743~846)。应该说, 治河经费还不能完全算作是政府对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因为治河也在农业方面起到一定作用。而且这个统计也不能完全反映各级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支出的经费,是强制基层官员从俸禄中捐出的,并没有统计在内。应该说,政府在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是不够的,因为专制体制下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了达到其统治目的,形成了为自己服务的资源配置,这是专制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从而使政府的某些制度产生缺陷,使社会资源配置产生浪费。例如各地方渡船制度不统一。应该说,在地方政府财政有困难的情况下,完全实行官渡船免费制可能难以做到,对乘者合理收费也属正当。然而,广东政府对渡户收取渡饷的做法,从制度上看,就是地方政府介入经营领域,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也为官员贪污创造了条件(这里涉及到制度问题,将专题论述)。

从民间投入来看,人们的目的各种各样,有的为追求利润,建筑一些设施以赢利,如民间出租铺面房,自造渡船,开设旅店等等,这种行为主要受市场机制的控制和影响。有的是为了作善事,得好名,或得到特殊好处等潜在利益,因为地方政府会为其树碑立传,留名青史。然而应该看到的是,那些自愿捐资的人多少会受到被政府倡导的社会主流思潮的影响,这就是儒家学说。儒家学说强调的道德是“仁”和“义”。“仁者爱人”,即以善之伦理道德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务。“克己复礼为仁”,要求人们克制自己的私利私欲,以达到“仁”的境界。在当时的中国,儒家、佛教、道教(也有一些僧人、道士进行捐助)都在以其精神价值观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一部分官员、士绅、富商、宗教人士和民众比较忠于这种伦理观念,甚至达到信仰的程度,以此为标准进行道德自律,把捐资、捐助看成是完善个人道德,达到“仁”、“义”最高精神境界的一种行为。无论人们出于何种个人目的,投入资金的动机有多么不同,但他们捐助的结果是建设或修筑了路、河、桥、船、集市、货栈、铺房、旅店、航行标志、救生船等各种基础设施,而这些设施无疑为商品流通提供了服务。所以在这里没有必要过于看重动机,人们捐资、捐助的过程与结果应该比其目的更重要。个人捐资是个人收入的转移,是从个人腰包里拿出一部分收入进行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又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再配置。这种普遍性的官民捐资、捐助情况,正如诺思所说,“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39](p.48);由此也可看出,意识形态并非仅仅能起到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它还有直接推动经济增长,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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