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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161(2006)04-0060-05
随着埃及学的迅速发展,众多学者撰写了大量有关古代埃及的论著,其中经常提到维西尔 (Vizier)这一封号。维西尔是古代埃及中央政府最高行政长官的职位,其地位仅次于法老。从古王国时期至新王国时期,维西尔在古代埃及历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逐渐演变成强大的势力,影响到国家各部门的统治权。从理论上说,古代埃及是一个专制的国家,法老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管理整个国家事务,但他无法事必躬亲地处理政府大小各部门事务。为了维持中央政府和地方省份的有效运作,法老通常会委派最高级的官员维西尔保持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化,藉以巩固王权。在法老时期,维西尔通常与法老保持紧密和谐的关系;某些阶段,当年幼或昏庸的法老无法掌管整个国家事务时,强大的维西尔就有可能威胁到法老的地位。
本文旨在利用大量考古学材料和文献探讨埃及古王国和新王国时期的行政制度与架构、维西尔的职能,尤其是法老和维西尔之间的微妙关系。
一、古王国时期的维西尔
古王国期间,埃及采取中央集权制度,法老具有无限的统治权力,操控全国各地的资源和财产,强迫老百姓参加劳动,征收税款和军事活动等。在第三、四王朝时期,最高级的国家官员大多为皇室成员。此制度袭自早期王朝时代的政府系统,具有法老血缘的官员权力越来越大。维西尔在中央政府中握有行政管理权,地位仅次于法老;他不但负责所有政府部门,而且还管理宗教事务。从第四王朝开始,法老所有的儿子都可以承袭维西尔的职位,协助法老共同管理国家以培养将来继任法老皇位的工作经验。①同时,法老会提供实际的工作任务给维西尔,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②,指挥军队对外远征,开采资源等。这些任务的出发点在于考验维西尔是否具有足够能力处理国家事务,其中最具挑战性的就是到邻近地区开采资源。③从法老角度看,能完成任务的维西尔才能获得继承法老王位的资格。
第四王朝的文献资料显示,维西尔同时拥有无数的领地和财富,这些都是属于皇室的资产。维西尔运用权力,可以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开采石矿,在吉萨地区建造庞大的层迭式墓地,表示他们不但为现世国家服务,而且也为来世法老的生活贡献。④在一份维西尔尼古拉遗嘱文献中,他将十四个城镇和二座金字塔城的大宅交给继承人。⑤一般普通老百姓绝不会兴建如此宏伟的墓园,更不可能将多余的财产转让给后人。古王国期间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力,出身皇族的维西尔将个人精力贡献给国家事务,与法老之间保持着和谐关系。例如尼菲利加拉统治期间,维西尔威斯特帕碑文记载了威斯特帕受封为建筑监督,得到法老的祝福。威斯特帕生病时,法老马上召集皇室各成员、祭师、主诊医生使用最好的药物医治他。维西尔不幸去世后,法老十分沮丧,吩咐其子米乌特塞丁提用一副乌木棺椁厚葬。⑥这些记载反映了古王国时期法老重视维西尔的事实,也说明维西尔在古王国扮演着重要角色。
古代埃及中央政府的所有官员都须接受书写训练才可成为国家要员。正规的专业学校是培养国家官员的地方,只让皇室子弟、贵族子弟以及法老宠信进入学习。据古王国后期文献记载,维西尔帕塔舒普塞斯和其他皇室小孩一起在皇宫接受教育以培养成国家栋梁之才。⑦后来,他娶了法老尼维塞拉的女儿马特加哈。维西尔帕塔舒普塞斯享有政府官员中相当特殊的“唯一朋友”封号。此外在尼菲利加拉统治时,法老允许他吻脚,这可能表示一种宠信。因为一般平民百姓和普通官员只能俯身于地,不能接近法老的身边。维西尔帕塔舒普塞斯也拥有宏伟华丽的墓园,并被埋葬在阿巴斯尔东北角的尼维塞拉宏伟墓园附近,这都凸显出维西尔帕塔舒普塞斯与法老的深厚关系。⑧
在政府众多的职衔中,维西尔经常拥有“法老之子”封号。出于血缘关系,法老只相信其继承人或儿子,一些对外扩张行动,都由法老继承人或儿子担任和指挥,他们是法老的代表,是法老英勇力量的支柱,也是法老军队的指挥官。⑨而其他官员子孙只是挂名皇子,没有实际的中央政府行政地位。但在第四王朝以后,这个封号已不再是维西尔个人独享或法老子孙所继承的特权,其他人也可拥有。在第四王朝期间,这些职位大多已由其他官员把持,维西尔这个职位也下放给其他官员,不再是皇室人员的专职。目前没有更多文献能够说明较高级官员拥有法老之子封号,因此这也许是一种传统习俗。荷卡也叙述了皇子在第四王朝后期不能出任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职位,但可以继续拥有昔日权力的封号,如“唯一朋友”、“法老之子”等。这封号后逐渐发展到一些朝廷官员身上,封号拥有者享有一定权力,可以命令其他官员。所以将法老之子封号给予维西尔是必须的,但不再专属于皇室成员。⑩从第五王朝早期至古王国末期,维西尔及中央政府精英或法老宠信都能拥有这些权力封号,而不再限于皇室成员。到了新王国时期,法老之子的封号常出现在非皇室维西尔身上,是官员名位的象征。
二、新王国时期的维西尔
新王国时期的古埃及文明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其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生了巨大变化。法老们征服了邻国,版图扩展至西亚和苏丹等地,代表着帝国的辉煌时代。但社会鸿沟也不断扩大加深,比以前任何时期都要严重。同时,国务活动负担沉重,一位维西尔已无力承担。因此,新王国政府在上下埃及分两个地区的维西尔负责全国所有部门。法老虽仍享有绝对权力,但这种上下维西尔的职能分配却导致了维西尔和法老间关系复杂化。
新王国时期的法老主要负责行政和军方事务,采取了长期对外扩张政策。法老为美化个人和维系神权政治,集中所有经济力量兴建神庙。哈舒普特和阿蒙荷特普四世统治期间,维西尔被视为法老的有力助手,他负责国内一切事务,尤其是涉及宗教和政治的复杂关系问题。当时,几乎所有的埃及人都信奉卡纳克神庙的阿蒙神——他被奉为国家的主神,神庙里的僧侣也享有巨大的经济和政治权力。阿蒙神是法老的保护神,能使法老取得战事的成功,法老为了取悦阿蒙神庙僧侣的欢心,经常把大量礼品赠予神庙作为报答阿蒙神的祝福。以法老吐特摩斯三世为例,他曾捐献大量战利晶给阿蒙神庙,包括土地、奴隶和其他价值连城的贡品。(11)神庙的权力从此大幅扩张,尤其在哈舒普特由摄政统治到当选皇后期间,她为了报答阿蒙神庙僧侣的帮助,便提供一些政府公职给他们,并视其为合伙人,包括维西尔哈普塞尼布。可以说新王国是阿蒙神庙僧侣发展新力量的时代。在此权力网络中,阿蒙神庙僧侣、维西尔和皇后常常维持一种良好的关系,神庙不但可以运用特殊的权力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皇后也同样得到值得信赖的集团支持,维西尔则同时扮演神祇和法老代表的双重角色。法老吐特摩斯三世同样仿效皇后哈舒普特的策略,拉拢阿蒙神庙僧侣支持其王位。他委任维西尔拉卡美拉为全国最高祭师(12),可以拥有控制政府和宗教事务的极大权力。据有关数据记载,维西尔拉卡美拉就属于显赫的维西尔家族,从阿蒙荷特普一世至塞提一世统治期间(13),法老吐特摩斯三世明确指示维西尔拉卡美拉必须妥善保护阿蒙神庙,反映出法老吐特摩斯三世、维西尔拉卡美拉和阿蒙神庙三者紧密的关系。在十八王朝末期,(14)阿蒙神庙力量大增,引起世俗贵族不满,甚至可能威胁到皇位。到了阿蒙荷特普三世统治时期,可能为了避免受到阿蒙神庙僧侣的控制,他委任阿蒙荷特普和拉莫斯为维西尔,分派到上下埃及。(15)阿蒙荷特普不单在孟菲斯扮演了十分重要的宗教角色,而且也是一位大权在握的金银财务官,同时还负责中央政府和神庙的行政管理。此外,他经常派遣下属到全国各地监督各部门的运作,成为法老的耳目。在阿蒙荷特普四世时,阿蒙荷特普家族成员拉莫斯被委任为南部维西尔以及南城监督。因此拉莫斯也许在阿蒙荷特普三世三十五年就继承了维西尔阿蒙荷特普的职务。(16)戴维斯则认为拉莫斯属于一个拥有极大权力的家庭,并娶了阿蒙荷特普的女儿美耶帕塔,他可能利用此关系取得了整个底比斯地区的控制权。拉莫斯拥有一些重要的封号,如总财务监督和法老首席传令官,其职权为保管所有税款,操控全国经济,还经常派遣使者探访全国不同部门和省份以了解运作情况。同时,南部维西尔办公室驻留了高级祭师、官员和军队。拉莫斯同时具有南北总祭师等无数宗教封号。甘宝强调神庙其实充当了新王国的经济和精神角色,也是支持皇权力量的一部分,这表明拉莫斯也是阿蒙荷特普三世时期最具有权力的祭师,甚至能运用宗教政治权力影响阿蒙荷特普四世。当阿蒙荷特普四世进行宗教改革时,鼓励支持阿顿,禁止老百姓敬奉阿蒙,许多文献记载拉莫斯也追随新主人信奉阿顿。拉莫斯利用政治和宗教权力参与国家事务,制衡法老的权限,不断增加个人财富,甚至提供较高官职给家族成员。相反,法老为了保护皇位和巩固个人权力,往往依赖维西尔和神庙的关系,增强个人地位和权威以控制全国民众。所以,也许这一互利关系才是维西尔权力不断上升的推动力量。
三、维西尔的发展
新王国时期埃及对外军事扩张,带来辽阔的领土,一直伸延到今天的苏丹境内。法老为了维系帝国新局面的长期繁荣和稳定,采取了相应的行政革新。我们发现新王国中央政府结构出现了重大变化,建立了“两个维西尔”制度。因此,从第十八王朝开始,各王朝的政府行政发展不同于古王国时期,两个维西尔的制度主要是共同协助法老管理全国不同的地区,其中一位维西尔驻留在孟菲斯,另一位维西尔则管理底比斯,执行法老的命令,每位维西尔都拥有个人的管辖地区,负责监视各行各业的公共活动和关注皇室利益。“维西尔职责”记载着他们所要负担的各种繁杂任务。维西尔都深知所负责工作的艰巨,却仍以替伟大的法老工作为一种无上荣耀。(17)在阿蒙荷特普三世之前,两个维西尔的官位和权力由两个大家族继承,分别是拉莫斯和拉卡美拉。目前许多文献只提到维西尔在其管理地区的活动,但尚无充足的考古和文献资料说明维西尔如何协调和监督各政府部门,以及两个维西尔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力。埃及学家发现第十八王朝时期一位维西尔仍然保留着最古老的“城市监督”封号,此封号可追溯至古王国时期,意指法老金字塔城区或是皇宫周围城镇的高级首长。由于早期古王国王室和首都都选定孟菲斯(18),之后逐步向南扩张,至新王国时期法老已经统治了空前广大的领土,不过没有任何明显的迹象证明法老会将首都迁回北部的孟菲斯,有些学者认为第十八王朝的法老多半是底比斯的家族,所以他们不考虑迁回故都,只是通过设立两个维西尔来协同管理帝国的南北地区。
此外,何时出现两位维西尔协同管理南北地区的问题仍是一个谜。古王国时期的维西尔通常是法老的高级助手和全国省份的代理人,协助法老更有效地管理中央政府,执行法老的政策,并维系地方各省的正常运作。由于其工作如此忙碌,中央政府委任两个维西尔协助法老经营庞大帝国,分别负责中央和诺姆的事务;另一个可能性就是,一个维西尔坐镇上埃及,处理中央政府的事务,经常代表法老视察南方事务。(19)根据加纳华提的研究,他认为维西尔专注于土地丰饶和人口稠密的上埃及,另派遣部下到南部,巡视公共工程和皇室事务,所以被派遣的部下常得到“上埃及中部省份公共工程监督”的封号,在这些地区代表维西尔。到了第六王朝,出现了两或三个维西尔同时存在的情况。(20)两个维西尔都坐镇中央,其中一个加有“上埃及总督”的封号,这个封号具有对各部门的裁决权和行政权。加纳华提相信维西尔“上埃及总督”的封号,应该是由古王国末期延伸到中王国时期的产物。从此,法老把埃及的管理和行政实权逐渐下放给维西尔,这种趋势表明中央政府渐渐丧失了所有地区和部门的行政权力。具有社会和政治地位的豪富诺姆权贵甚至可以在这段时期取得维西尔的高位,法老政府因此逐渐变成傀儡政府(21),诺姆进而可以利用法老的传统权力控制全国各部门。事实上,古王国政府派遣“上埃及总督”是为了控制和获得南方丰富的自然资源。(22)根据维尼个人文献记载,法老派遣他以“上埃及总督”的身份到南方,管理南方的权力一如维西尔。(23)暗示古王国政府对南方具有资源的企图,中央政府也许因此另外建立一个南方维西尔,拥有“上埃及总督”的封号,利用上埃及总督的权力整合南方的资源,以此直接控制皇室利益和参与公共工程,满足法老的需要。
中王国的中央政府绝不会委派维西尔坐镇南方,可能是由于中王国的法老属于北方民族,尤其在第十二和十三王朝期间,法老仍然统治北方的依杰塔尼,也许昔日皇宫和贵族仍留在北方旧地,但也有部分皇室成员迁移到南方的底比斯。(24)从地理角度来看,虽然中央政府将管辖地域划分为南北两大行政区,但不能证明维西尔在南方工作,也没有充足证据说明中王国出现了“两个维西尔”。但是中王国后期文献曾经出现了一位“南方部门首长”的官员。正如德国历史学家梅雅所指出的,“南方部门首长”是一种地区行政政策:地域不断扩张时,中央政府需要一种能维持效率的行政管理,不但在法尤姆而且也在底比斯,自然地就把埃及划分为行政区的上、中、下埃及。另一位埃及学家哈尔也强调“南方部门首长”可能是镇守在底比斯的官员,管辖地区由底比斯前方延伸到亚卡敏,是为了协助在依杰塔尼的法老照顾南方的利益,造成同时出现两个行政部门的现象。尽管许多文献提及到维西尔都拥有“南方部门首长”的封号,我们也不能武断地猜测,中王国后期另一个维西尔在南方或是其他地方出现。维西尔坐镇于依杰塔尼,方便与法老共商国是、汇报地区政务、协调皇室事务。另一方面,维西尔本身的利益往往涉及北方的皇室关系,因为中王国的维西尔的出身大部分是皇室成员,倘若法老去世或其他政治因素变动,坐镇依杰塔尼的维西尔便可马上反应,确保个人的安全与政治利益,所以都会常驻北方。此外,维西尔同样关心南方首府底比斯的皇家权利,他们会另行委派一位“南方部门首长”经营南方事务并汇报当地情况。(25)到了第十六和十七王朝时期,由于北方出现权力真空,南方政局相对稳定,加上地域因素,政治局势有了新的发展,底比斯逐渐成了新政府的根据地。从政治因素考虑,南方地区政府可能会出现一位新的维西尔,(26)协助底比斯新政府的运作。希加索斯人所担任的法老仍然控制北方中央政府和经营皇室利益,使政府各机构保持运作畅通,表明北方政府仍有一位维西尔协助法老工作。(27)因此,从政治发展观点来说,有两位维西尔同时出现在同一地区是基于政治局势,古代很多国家如希腊、中国都曾出现双重行政模式的现象。比较而言,新王国后期的双重行政模式与中王国后期截然不同。因为新王国是单一行政权的帝国,并非是在统一领土之上拥有两个行政权力中心;而一个成熟的国家的特征就是具有稳定国界和权力中心。新王国时期保持了长期繁荣和稳定,划分南北两个维西尔,是为了便于协助法老经营空前庞大的领土。在这种情况之下,强势的维西尔很自然地通过协助法老之便,逐步将管理政务的权力视为私利;同时,维西尔的继承权也由其家族把持,所以南北两个维西尔的权力都转向家族服务,而非协助法老。至此,在底比斯和孟菲斯逐渐分别形成两大权力中心。(28)
从维西尔的发展现象来看,中央政府增加维西尔的独立行政权力,是一个以国家机构发展为考量的理性决策,不是放任权力斗争下的产物。反之,维西尔家族拉卡美拉和拉莫斯同时为了个人和家族利益,自然会削弱法老的既有权限。因此,新王国的法老都由维西尔左右,维西尔的继承权也为其家族所垄断,持续了数代之久。
四、结语
分析不同的文献记载,可以确知在古代埃及中央政府内,维西尔是具有极大影响力的最高官员,并拥有许多显赫头衔,尤其是名誉和宗教封号。古王国时期维西尔的职务十分繁多,直接涉及与法老和皇室的关系。他们大部分来自皇室成员,管理国家等同为处理家族事务,法老自然会安排他们接受一些艰巨的任务,以增加工作经验,为将来继承王位创造条件。古王国后期,一些强大的地区家族兴起,中央政府职务则由这些家族成员所代替,其中也包括控制全国各部门的维西尔职位。到新王国时期,维西尔在政府机关中具有强大的地位。除政治权力外,维西尔在宗教界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拥有许多宗教封号,他们利用法老给予的政治权力,控制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祭祀等。更重要的是,新王国时期的法老往往依赖神庙和维西尔的支持,才能得到民众的爱戴。维西尔遂利用这一条件发展个人权力和财富,凸现出新王国时期法老与维西尔的关系是建立在个人欲望而非国家整体利益之上这一事实。
注释:
①Naguib Kanawati,The Egyptian Administration in the Old Kingdom:Evidence on Its Economic Decline,Aris & Phillips, 1997,pp.10~11.
②Bruce G.Trigger,Ancient Egypt:A Social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77.
③Wolfgang Helck,Untersuchungen zu den Beamtentitlen des gytischen alten Reiches,Augustin,1954,p.134.
④Yvonne Harpur,Decoration in Egyptian Tombs of the Old Kingdom:Studies in Orientation and Scene Content,KPI,1987, pp.6~7; pp.16~20.
⑤James H.Breasted,Ancient Records of Egyptian:Volume I,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27,pp.88~90.
⑥Nigel C.Strudwick,The Administration of Egypt in the Old Kingdom:The Highest Titles and Their Holders,KPI,1985,pp. 79~80.
⑦Stephen Quirke,Middle Kingdom Studies,SIA Publishing, 1991,p.55.
⑧Nigel C.Strudwick,The Administration of Egypt in the Old Kingdom:The Highest Titles and Their Holders,p.89.
⑨Wolfgang Helck,Untersuchungen zu den Beamtentitlen des gytischen alten Reiches,Augustin,1954,p.21.
⑩Klaus Baer,Rank and Title in the Old Kingdom:the Structure of the Egyptian Administration in the Fifth and Sixth Dynastie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pp.2~3.
(11)James H.Breasted,Ancient Records of Egyptian,Volume Ⅱ,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27,pp.221~227.
(12)Percy E.Newberry,The Life of Rekhmara,Constable,1900, pp.13~15.
(13)Shella Whale,The family in the Eighteenth Dynasty of Egypt, Australian Centre for Egyptology,1989,pp.40~42.
(14)James H.Breasted,Ancient Records of Egyptian,Volume Ⅱ,pp.292~293.
(15)Benedict G.Davies,Egyptian Historical Records of the Later Eighteenth Dynasty (Fascicle V),Aris & Phillips,1994,p. 8.
(16)Norman de Garis Davies,The Tomb of the Vizier Ramose, London,1941,p.1.
(17)Miriam Lichtheim,Ancient Egyptian literature:A Book of Readings,Volume Ⅱ,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0,p.22.
(18)William,C.Hayes,"The government of Egypt in the Late Middle Kingdom," Journal of Near East Studies,Vol.12,No.1, 1953,pp.32~33.
(19)Naguib Kanawati,Governmental Reforms in Old Kingdom Egypt,Aris & Phillips,1980,pp.1~22.
(20)Naguib Kanawati,Governmental Reforms in Old Kingdom Egypt,p.79.
(21)Naguib Kanawati,The Egyptian Administration in the Old Kingdom:Evidence on Its Economic Decline,Aris & Phillips, 1997,p.70.
(22)Bruce G.Trigger,Ancient Egypt:A Social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111.
(23)Alan H.Gardiner,Egypt of the Pharaohs:An Introduction, Clarendon Press,1961,pp.97~103.
(24)Stephen Quirke,Middle Kingdom Studies,SIA Publishing, 1991,p.127.
(25)Stephen Quirke,"The Regular Titles of the Late Middle Kingdom," Revue d'gyptologie,1986,p.125.
(26)Kim Ryholt,The political situation in Egypt during the Second Intermediate Period,1800-1550 B.C.,Copenhagen Museum Tusculanum Press,1997,p.259.
(27)Stephen Quirke,Middle Kingdom Studies,SIA Publishing, 1991,p.127.
(28)Van den Boorn,The Duties of Vizier:Civil Administration in the Early New Kingdom,Kegan Paul International,1987,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