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体制与科学自主性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学论文,自主性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99(2008)05-0017-06
科学的发展本质上是由其内在规律推动的自主运行过程,它有自己的目标、自己的方法和自己的纠错机制。因此,自主性是科学发展规律最重要、最突出的表现,是科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科学系统具有多层次的结构,从科学体制的角度看,包括价值目标、行为规范、组织制度、物质资源支撑和运行机制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都存在着科学的自主性的问题。
关于科学的自主性,法国社会学家魏因加特(Weingart,P.)从科学的认知结构和科学社会的规范结构两方面进行了论证:一方面,科学系统的逻辑因素决定着一个学科或一个专业领域的内部结构和发展规律,它们对外部控制来说,是一种主要的抵抗条件和抵抗因素;另一方面,“科学社会的规范系统具有使科学建制保持科学自身的特性,它能保证研究是科学行为的自我目的,它是使科学建制不解体的约束,使科学建制不失其独立性。”[1]巴伯也明确表示,科学内部“高度概括化的概念框架”决定着科学的自主发展,而且“科学之核心的概念框架越高度发达,科学具有的独立性范围就越大”。[2]38同时又指出,“科学的自主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科学从来没有也不可能绝对不受社会中其他因素(当然,包括政治因素)的一定控制。科学的自由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一个自我控制之特殊形式的问题。”[2]85小李克特则从对科学体制、科学与社会的关系方面讨论了科学的自主性问题:“自主性可以被定义为属于一个较大的体系的组成部分的一个单元的某些条件:这是一种自由的条件,但这种自由却受到由于参加任一有关系统所需要满足的要求的限制。因而自主性所需要的并不是由自给自足而产生的那种自由,而是从各种专业化和相互依赖的因素之间的交换模式内部的一种相对有利的形势中表现出来的那种自由。”[3]简言之,科学的自主性指的是科学同社会其他部分的种种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科学内在的客观性质。朱作言院士认为科学的自主性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涉及到科学与外部环境间的关系,即科学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同政治、经济等其他的社会建制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二是体现为科学家之间的独特关系,即科学内部的自主性。[4]李醒民教授也明确指出,就科学自主而言,“它有两方面的涵义:既是科学家个人的,又是科学共同体的。作为前者,诚如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自主性是人类本性的尊严和每一个理性本性的基础。’作为后者,科学的自主性意指:科学对其社会环境的依赖与科学独立的核心能够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这样两种因素之间的张力”。[5]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科学的自主性是科学的相对独立性及其与整个社会系统的良性互动关系的表现,是科学系统内部自治、社会支持和社会控制的统一。同时自主性又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自主性。[6]从科学体制角度看,科学研究的体制目标是增进人类科学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在具体的科学活动中,科学内部的自治要求科学家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从科学与社会其他因素的互动关系看,科学的自主性具体体现为政府科研资助管理体系中的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分别对于科学研究的意义、课题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科学成果评价等几个层面。
一、科学研究的规范与科学家的自主性
科学规范是维护科学自主性的内在制度保证。科学的自主性不等于没有任何限制,任何科学之所以是自由的,正因为有规范作基础。科学规范是指科学研究活动中用于指导和调控科学共同体行为、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价值观等的总和。作为产生一系列科学研究典范的规则或框架,科学规范是科学家共同体在长期的自由探索中逐渐确立的,同时它反过来又从制度上和方法论上维护了科学的自主性。科学规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部分是方法论的,它包括经验证据的充分性、可靠性和逻辑一致性,属于科学的认知或技术规范;另一部分则是道德论或制度性的,制度性规范是随着科学知识生产的专业化发展确立起来的,这就是默顿提出的公有性、普遍主义、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四条科学的社会规范,根据当代科学认识的特点,还应该包括合作性规范和利他性规范。这些规范从不同侧面捍卫了科学的求真目标和科学的客观性原则,规定了科学家的基本行为方式,维护了科学系统内部的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
科学规范一旦形成,便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随着当代科学知识生产制度的转型,科学的体制目标在发生变化,科学规范本身也会发生改变,但规范中的独立精神是不可抛弃的。抛弃了自由的精神,也就等于抛弃了科学。独立性和无私利性是科学家应该具备的基本品格,为追寻科学理想而服从于科学规范体系,乃是科学家自主性的体现。
科学规范首先要求职业化科学家保持观念的自主性。科学研究的职业化保证了科学家从事科学探索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被赋予了特定的责任和义务,科学家的行动受到国家科学政策与相关法律的导引。正如贝尔纳指出的那样,“科学家在经济上受到双重挟制。不但他个人的生计,从长远来说取决于他是否能讨好他的雇主(这一点甚至不是主要原因),而且作为科学家,他必须有一个往往成为他自己主要生活动力的工作领域。为了取得这个工作领域——从事科研的机会、购置设备和雇佣助手的经费——单单不得罪施舍金钱的当局还是不够的,他必须设法主动去讨好他们。”[7]政府或企业通过为科学家的研究活动提供资金资助,必然将政治目的或企业利益带入科学中,也将科学带入政治或经济中。简言之,社会对于科学研究提供的支持越多,对科学的控制力量也就越大。科学的自主性意味着科学家在接受政府的资助时,不能为了职业利益而抛弃科学的诚实性、客观性和独立性原则。比如那种为了获得个人生计或职位晋升,不惜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或者任意篡改甚至伪造实验数据、或者直接剽窃他人成果论文等做法,已从根本上背离了科学的自主性,严重危害了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科学研究日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科学知识具有重要的溢出效应,科学家作为掌握着专门知识的专家,他们会最先深刻地意识到这些知识可能的社会效用。科学家从科学的殿堂走向社会,关心市场,这种做法与科学家的职业使命和无私利性规范并不冲突。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但他们参与商业赢利活动并不意味着可以抛弃科学的独立性原则,从中牟取个人利益。这种破坏科学的纯洁性行为,与科学求真的精神是不相容的,它从根本上背离了科学的自主性要求。
二、科学系统内部的组织管理与科学的自主性
科学的发展是由内在矛盾推动的自主运行过程,它有自己的目标、自己的方法和自己的纠错机制,科学创新的这种特殊性要求科学系统内部必须实行自主管理,具体科研工作应由科学界内行来领导,不应对它有过多的行政约束。
那么,由谁来管理科学?把重要的技术决策委托给“科学权威”吗?齐曼以原苏联科学院管理体制为例指出:“老人统治,在严格的、等级森严的学术机构中是一种真正的危险。”[8]一般说来,经验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但对新思想、新发现的接受能力在到达一定的年龄阶段后,由于受其既有“范式”的支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弱。因此,由资深科学家管理科学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资深科学家对新理论的抗变力,常常能起到一种保证科学健康发展的稳定作用。他们有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见多识广,因而能够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另一方面,资深科学家容易受既定的思维框架的束缚,使他们看待新问题时往往囿于过去的传统和经验,较少有开拓新领域的战略眼光。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由资深科学家来管理科学,难以跟上当代科学迅速发展的新形势,远离科学发展的前沿,有意无意地阻止了科学上的创新。
那么,由优秀的青年科学家来管理科学?科研工作安排当然应该由内行专家来领导。年轻科学家由于其专业特质,他们对创新思想保持了高度的敏感,能够准确把握科学研究的方向,较好地整合单位的科研力量,取得更多更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卡文迪什实验室的成功经验充分论证了这一点。科学实践证明,由年轻科学家担任业务领导,使他们投身于科学事务中,与科研活动不仅不会产生冲突,而且有利于锻炼其才干,使他们快速成长起来。
但是,由于中国现行的科研体制是一种没有严格地将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分开的混合体制,科研系统内部的管理以行政管理代替,科学家一旦走上领导岗位,便与行政等级联系起来。换句话说,科研机构的领导不只是管理业务工作,而是成为一名行政官员,对应着一定的行政级别,相应地就要承担大量的行政事务。如此一来,他们几乎没有精力再做研究。马克思曾经讲过人脑的延长问题:一个科学家头脑的延长,不仅有供他个人支配的经费以及保护这种支配的体制,而且有足够的可供个人支配的时间。“要让大批年轻有为的学者‘沉’下去做事,而不是‘浮’起来当‘官’,去妨碍别人安心钻研。”[9]科研工作是一项复杂的脑力劳动,创新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通常需要长期的探索和积累。科学家只有专心致志地钻研多年,才可能做出重要成果。因此,对于那些年轻有为的学者,社会应该尊重个人专长,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条件,使他们能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学探索的事业中去,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研究。如果让这些优秀的年轻科学家过早地担任领导职务,把最优秀的智力耗费在处理各种非科学的事务上,极不利于其学术潜力的发挥和内在学术追求的保持。这种不合理的人事安排,对科学资源实际上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流科学大师缺乏,与这种行政本位的价值导向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科学家一旦取得成就便给其安排行政职务是不可取的,对科学系统的日常管理应该实行行政和学术分开的体制。基于科学研究特有的规律,行政人员的职能只是为科学研究提供服务,保证科研条件的满足,为科学家创造宽松的环境。而对于科学工作本身的管理,包括课题的选择、资金的支配、完成的时限以及科研能力或贡献的考核等,则不能由行政人员来控制。总的来说,对于科学本身的问题应该交由科学家自主管理,让那些精通业务又懂管理的科学家来主持工作,加强学术领导。而政府主要依靠科技政策,依靠科学立法和经费,从外部控制科研,不在内部进行行政干预。
三、科学资源投入的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与科学的自主性
早在近代科学体制化之初,F·培根在《论学术的进步》中即提议:“(1)纯理论科学带来财富;(2)政府要资助纯理论科学;(3)纯理论科学使人道德高尚。”[10]496然而,自从科学职业化以来,关于科学由谁来资助的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二战以前,科学研究被认为是个人的事业,仅仅具有文化象征意义,其巨大潜在的应用价值没有显现,因此科学家的研究活动主要依靠私人基金会和社会慈善机构捐赠的少量经费艰难地维持着。但二战期间政府对科学和科学家的总动员对战争形势带来了深刻变革,使人们真正认识到了科学的巨大功利价值。美国研究与发展局长V·布什适时地把战时的经验和培根的思想结合起来,他在著名的报告《科学:无尽的前沿》中系统论证了政府资助科学的必要性。在布什看来,科学产出的知识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任何人或机构都可以方便地使用它,致使企业或私人缺乏投资的兴趣。因此,政府对资助基础研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随着科学与技术对社会进步作用的凸显,科学和技术之间发展出一种新型的模式,在这种新型的模式下,科学研究既受到科学家好奇心的驱动,又日益被技术和商业进步探索的问题加以丰富,市场和应用的考虑已成为科学的动力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资助科学的合理性问题受到了质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否应该资助科学研究?还是应该由自由市场承担更有效?就是说,在关于科学资源投入问题上,存在着国家计划体制和自由市场体制两种观点或两种情况:
一是科学资源投入的政府计划体制。
当代科学是一项代价高昂的事业,同时也是一项回报甚丰的事业,科学进步和政府有着极其重要的利害关系。科学发展的这一特征,使得科学研究只有得到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才会有足够的资金和物质基础去充分实现科学所展现的前景。二战结束后,随着科学研究的社会建制化发展,科学研究逐渐被纳入政府行为,成为一项国家事业,政府对科学研究的控制不可避免。一方面,政府的资助给予职业科学家们以稳定的生活来源。正是有了政府的资助,保证了科学家能够完成那些浩大的科研计划项目,同时也使得科学和科学家在社会中获得了较高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对科学的控制是通过一系列科学规划和计划实现的。规划和计划本身不能消除科学研究所固有的不确定性,政府的科学计划往往为科学家的活动设定了研究方向和任务,致使科学家的自由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控制。另外,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必然要求有多个环节的审批程序,不仅浪费了申请者的大量时间,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容易滋生学术腐败。由于这些原因,如果科学研究仅仅依靠政府资金为其唯一来源,难免导致科学管理上的专制行为,损害科学的自主性。
二是科学资源投入的自由市场体制。
这主要是英国学者特伦斯·基莱提出的基本观点。基莱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科学研究的投资应该奉行高度自由的市场化机制。其基本理由如下:“一个公司做的基础研究越多,它的利润就越多。因此,基础研究被证明是商业上高度获益的。”[10]369另一方面,科学创新的本性在于自由探索,自由市场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家或个人的创新积极性,促进技术进步,进而促进科学的发展。而政府对科学的资助和“计划”大都使其偏离市场,导致“官僚统制主义”,[10]425因此不仅不能带来经济收益,而且导致了国家资源的不当配置(牺牲了生产部门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的劳动分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应该放弃政府对科学事业的资助,让其在自由市场上寻求自身的独立发展。
随着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的周期的缩短,一些大的企业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开展自己的基础研究。实践证明,企业投资科学,既促进了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的提高,促进了科学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又扩大了科学研究的资金来源,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因而具有政府资助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企业投资科学,其目的并不是要生产出多少科学知识,而是为了掌握与企业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以便抓住新出现的商业机会。面对日益强大的竞争压力,企业一般很难问津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基础理论研究,它们所开展的研究工作大多是短期的应用研究或开发研究。因此,如果仅仅依靠自由市场进行投资科学,科学家的基本生活将难以有保证,维持科研的经费不足。犹有可言者,如果把科学完全交由市场,实际上等于将科学研究引向了商业化,使科学事业带上一个追求商业利润和经济效益的新动机,扰乱了学术生态,损害了科学的自主性,阻碍着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11]
基于市场的利润导向与科学研究的独立精神之间的严重冲突,竞争的市场不是投资科学研究的最佳选择,必须由政府来管理和控制。
总之,无论是政府计划体制,还是自由市场体制,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削弱科学的自主性。考虑到政府计划体制和自由市场体制各自的弊端,对科学研究的投入需要发展以政府资助为主导的多元主体的资助模式,而自由市场体制是一个必要的补充。
四、科研过程管理与科学家的自主性
在科学日益为社会所接受和承认的当代知识社会,科学家的研究活动的受约因素主要表现为获取科学资源的能力。而科学资源的有限性和相对短缺要求社会对科学进行规划管理,通过规划,合理地分配资源。政府在制定科学规划或计划时,必然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政府资助科学如何保证既能取得巨大的效益,又不扼杀科学家的首创精神和研究自由?
政府对科研资金分配实行立项拨款制,这就在科研管理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的目的,是将有限的科学资源分配给那些想法最好而且最有可能实现这些想法的人,实现国内科学力量与科学资源的有效整合。世界上凡是成功的研究计划,其普遍做法是,在总任务和大方向明确的前提下,行政管理的责任是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和环境,为研究计划的实施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而不是对研究活动本身作具体的安排或控制。
但在目前我国各类课题的申请中,很多的计划课题项目不只是要求设定一个大的研究方向,而是对课题立项的要求非常严格,项目计划书中需要详细列出课题研究的基本路线、实验方法、具体步骤等,并且限期验收。科学家在这样一个详细规划好的大项目下开展研究工作。郝柏林曾尖锐地指出:“谁要是老老实实按基金申请书中所填‘立论依据’、‘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就注定不可能有原始创新。”[12]
一方面,科学研究是一项探索未知的劳动形式,它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从事一线工作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是提出和解决新科学问题的主导人物,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主角。为了使科学工作有成效,科学家必须享有充分的自由,使他们自主地决定工作安排,具体研究工作不应受到非科学事务的干扰。另一方面,真正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在世界科学前沿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课题都不是靠规划出来的,更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需要多年的研究工作积累,为此,政府计划应该给予研究者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2002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蒋锡夔院士和他的研究组成员的获奖成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是经过三代人的不懈努力,前后耗费了20年的努力取得的。[13]科学探索的这一特征,要求政府应该养活一批耐得起清贫和寂寞的科学家,为他们营造一个稳定和安全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全身心积极地投入到研究工作中去,才可能做出创新性大、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科学家作为一种重要资源,不可实行掠夺性开采,要让他们衣食无忧较为体面地生活。因为稳定的物质生活待遇能够让他们不必为生计而四处奔波,保证有充足的精力搞研究,能够从容地从事一些比较担风险的长期研究项目,期望为国家做出重大的独创性科学贡献。
建国以来,有一个颇令人深思的现象是,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国家的科技投入远远超过了“文革”以前,但基础科学的成果却不能与文革前的十年相比。文革前十七年,中国科学之所以能比较健康发展,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段时期虽然在各种运动中对知识分子都有冲击,但知识分子物质待遇都比较高。那时国家经济的困难程度与现在远不可同日而语,而知识分子的收入却比许多社会阶层高出一大截,对有些旧知识分子甚至就养了起来。这是知识分子能认真从事研究的必备条件之一,也使得知识分子有一种使命感和压力感。今天的一批著名大学、著名的科研机构都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办起来的,这在当时的财力条件下能做到这一点,足见政府对发展科学、发展教育的决心和努力。但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里,科学家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普遍偏低,知识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科研环境条件也比较差,这就难以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科研中去。
近年来,政府开始注意在政策方面给予科学家的自由探索研究留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为了不至于放过一个可能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工作,国家正在努力给前沿探索的人员以更宽松的环境。在竞争的基础上,不仅对项目,而且也对科研机构、科研人才给予稳定的支持。例如,国家对那些已经认可的科研队伍,给予了较大的支持,使这些科学家不再为经费的获取而浪费精力,让他们沉下心来为科学做出自己的独创性贡献。然而,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度,顶尖级成果和杰出人才都不是靠规划产生的。有时,科研投入和产出并不成比例。因此我们应该克服另一种倾向,政府资金投入不应该过多地向少数科学家富集,给予某个科学家或某些研究团体过大的支配资源的权力,既不符合科学产出的规律,同时又损害了科学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损害了其他科学家的研究自由,最终必然造成资源投入效益的低下,违背政策的初衷。
五、科学评价与科学的自主性
“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评价是社会民主化的要求,是政府实现预算和管理透明的必然趋势,客观上促进了对科学技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同。”[14]科学评价活动作为整个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对科学活动的总结,同时也是保证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对于科学研究本身的评价工作,应该遵循科学的标准和科学创新规律,不宜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
首先,科学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原始创新,科学评价标准应该看研究工作是否有真正的创新,或者做出重要的发明、发现是否给人类的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带来发展变化,而不是“为评价而评价”。科学研究是一种专业性、探索性都很强的劳动,在科学中判断什么是真正的新事物,需要有足够深入而全面的专业知识。科学界作为受过特殊的严格训练的群体,科学上的是非要由本领域的同行自己去评议,“同行最清楚同行的工作及能力”,并且通过正常的学术批评和科学实践去解决。因此,在科学评价方面,应充分发挥专家的独立性,评价主体只能是同行共同体,而不是行政人员或行政机关。
其次,科学上的真正创新需要有一个持续恒久的探索积累过程,对其不能采取工程式的量化管理模式。古希腊哲人说,闲暇出智慧。但是,为了发挥竞争机制的激励作用,时下那种对发表学术成果普遍实行量化考核,并将这种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晋级、薪金、奖励等等进行挂钩的做法,使科学家承受着“不发表,就灭亡”的生活压力。在这种体制下,为了个人生计,众多的研究者便把发表论文和赢得项目资助本身当成目标。这种单纯以成果数量的多少来衡量一个科学家的科研水平和对社会贡献的评价机制,因为忽视了成果的质量,显然不利于一流研究工作的开展,它使那些矢志不渝地开展长期、深入创造性工作的科学家难以保持平静的心态。
最后,科学研究是一项代价高昂、风险性大而又不获利的活动,应该重视精神激励对提升科学家学术境界的积极作用。英国物理学家J·查德威克说:“学者有时需要适可而止的奖励,但实际上,有些鼓励根本无助于学者的智慧。所以,我要奉劝世人,不要把学者捧上天,更不应该把他们当成工具。”[15]时下那种把科学家的工作业绩过分与科学家的物质利益、职业生存直接挂钩的做法,只会引导人们把学术动机转向非学术目的和功利目标,同时也违背了课题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的初衷,损害了科学的自主性。
在当前条件下,由于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已成为影响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致使科技界的不正之风泛滥,助长了科学界的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问题的解决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个是靠整体社会环境的改善以及健全的科技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给予保证;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则是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作用,坚持学术规范,提倡科学家个人自律,净化科研环境,增强科学自主性,即有赖于科学共同体对科学所特有的价值理念的坚持。
总之,科学的自主性是内在的客观的,又是相对的,它是社会控制和社会支持的统一,在科学体制的各个层次上都存在着科学的自主性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关系到科学社会的生态环境建设,也是国家科学事业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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