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对修改该罪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对策
近年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现,为了打击此类行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无疑为打击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除实施了上述行为外,还需具备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要件。所谓“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的问题
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要证明和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条件却比较困难。
首先,被责令的对象与犯罪主体不完全一致。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而劳动法中的用工主体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责令对象只能是用人单位。根据此条规定,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若对自然人欠发劳动报酬的行为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则违反上述劳动法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则该行政行为会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犯罪主体与用工主体的范围不一致,必将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产生冲突。我院办理的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就存在这种情况,被告人李某承包经营了高平市良户客栈餐饮有限公司餐厅,由于经营不善,欠下工人工资9万余元,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高平市良户客栈餐饮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由李某签收。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某以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是给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决定书,而没有给其本人下达过责令改正决定书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按照现有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欠薪者在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进入司法程序。这样的程序有过于复杂之嫌,不利于依法高效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
第三,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期限怎样界定。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时,一般都规定支付的期限,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的才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容许的期限怎样规定才算合理,用人单位往往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为由,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三、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几点建议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尽快修改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首先应当取消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不用考虑是否存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环节,有利于调查取证和定罪量刑。
其次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关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修改为时间条件,即经过一定的期限,欠薪者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犯罪,且时间应以6—12个月为宜。这样才更容易认定,才更有利于打击、制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
因此,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的形势非常严峻,只有尽快修改现行刑法相关条文,才能确保实施的可行性,及时有效地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论文作者:张前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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