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通货膨胀与直接价格干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通货膨胀论文,抑制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大多数的、主要的产品的价格是由政府规定的,由此可以不发生物价普遍上涨的通货膨胀现象。人们可以说,这时有隐性通货膨胀,其主要表现是供给短缺。但隐性通胀毕竟不是通胀,二者不能划等号。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关键是让商品价格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在市场中去形成。在一定的条件下,市场价格的总水平迅速上升的情况可能出现,也就是发生通货膨胀。此时如果为控制通货膨胀而走由政府定死价格的老路,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因为那意味着拒绝实行市场经济。
这是不是说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抑制通货膨胀,政府不能对市场价格有任何直接干预呢?有一种回答说,是的,政府直接干预价格是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当实践提出政府不能单纯依赖财政、货币、收入政策等经济手段,还必须同时使用直接控制和干预的“行政”手段来对付通货膨胀时,人们又认为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特有的需要,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临时措施。一俟市场经济成熟,行政干预价格就应完全废止。但我们对照一下市场经济相当成熟的西方国家的许多直接干预价格的做法,就会发现那种认为直接价格干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本文试图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抑制通货膨胀,政府直接干预价格处于什么地位,它是如何进行的,它是否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等。事情还得从通货膨胀的含义和成因说起。
先有价格上涨也造成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顾名思义是指货币过多。能够在全社会范围造成货币过多的,是当今时代的各国政府,而前提条件是纸币和纸币流通取代黄金作货币。在这种政府可以决定和控制纸币供应量的情况下,这个量如果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就会引起物价普遍上涨。根据马克思的学说,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取决于投入流通的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
按照这种通货膨胀含义,是把一个假想基期的商品价格总额与通货数量之比视作正常,如果“现在”通货数量迅速增加而使原有商品价格普遍上升,就叫做通货膨胀。但现实生活中还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先有种种原因造成物价总水平明显上涨,后迫使政府增加货币供应量。能不能因为这时货币量与上升了的商品价格总额相一致,或者说这时货币数量并不与商品价格总额相比而过多,而不算出现了通货膨胀呢?
我认为应该把这两种情况都归纳为出现了通货膨胀;一种是先有货币供应量剧增,它引起物价总水平上涨;一种是先有物价总水平上涨,随之大量增加货币需求量,而引起货币供应量增加。这是不是主张把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物价总水平上涨都认作通货膨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的。我认为其理由可以举出:第一,从理论上讲,问题的实质在于一个社会一定时期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量是一定的,无论是先以更大的货币量来代表这个价值总量,还是价格总额先行向上偏离这个价值总量,结果都是现在与假想的基期相比而显得货币数量增多,单位货币(纸币)所代表的价值含量下降,物价普遍上涨。这样理解通货膨胀在更深层次上符合马克思的科学理论,而且与货币数量论的资产阶级学说(以及其现代变种货币主义等等)划清了理论界限。第二,从事情的结果看,说通货膨胀有益也好,有害也好,都是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况在内的。对它们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也很难分清究竟是先有货币供应量增加还是先有物价普遍上涨造成的。第三,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可以说是认识到物价普遍上涨的危害了,而各国政府采取反通货膨胀政策,没有说只针对货币增加引起的物价上涨的,相反,都是把货币增加与物价因各种原因普遍上涨当作一回事对待的。
由此看来,形成通货膨胀的过程(或者说成因)有两个。第一个,由货币量增加引起物价普遍上涨。这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是政府多发货币,例如,政府向中央银行透支弥补财政赤字、多发货币收购农产品、购买外汇等。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多放出基础货币。二是投资扩张、消费基金膨胀。在我国要加快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追求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另一方面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地方、企业缺乏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等情况下,更容易形成投资和消费双扩张。当这种扩张更多地依赖于银行信贷时,就引起整个社会货币供应量通过商业银行造币功能扩大而迅速增加。总之,无论是中央政府主动,还是由投资消费扩张“倒逼”,结果都是中央银行放松银根,在经济生活中造成总需求迅速增长,导致物价普遍上涨。在西方经济学中,这类情况被称作需求拉上通货膨胀。
另一个通货膨胀形成过程(成因),是商品价格因其他多种原因而普遍上涨,由对货币的需求量增加而形成“倒逼”货币供给量增加的压力。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先有物价普遍上涨而形成的压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成本推动通货膨胀论,反映的情况属这一类。不过,在我看来,应该把这类情况归结为垄断价格的特性,而西方经济学则或多或少是回避、甚至掩盖这一点的。
垄断价格特性是推动物价普遍上涨的基础
我这里所说的垄断,主要是作为生产和资本集中“自然而然”产物的在现代商品—市场经济中可以形成支配力量的垄断。我们先谈谈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情况。
众所周知,在自由竞争条件下,价格是在市场上自发形成的。参与竞争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者都对这个过程产生影响,但没有人能起支配作用。每个生产者都只是市场价格信号的接受者。在既定的价格面前,企业要获得更多利润,要靠自己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取得成效。而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垄断组织作为最大的商品生产者和供给者,作为市场上的大卖主和大买主(购买生资料时),具有控制供求关系和左右市场价格的实力。垄断组织获取高额利润,除了利用规模优势、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低价购买原料的优势等之外,还依靠它们的垄断地位。它们以获取高利润为目标规定产品价格,这就是垄断价格。所以,垄断者不再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价格的决定者。在这里,垄断者的特权不是什么超经济的强制权,而是在不违背市场供求价格机制作用规范下形成(即通过左右供求关系而维持一定价格)的特殊地位。
垄断价格的特征,从静态看是它的高昂,从动态看是它具有刚性。垄断价格的高昂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形看出:第一,一个部门在成为垄断部门(即少数居支配地位的垄断集团形成)之前,其商品价格低,一旦成为垄断部门,商品价格就升高;第二,同种商品在市场竞争激烈时价格较低,在垄断控制加强时价格提高;第三,同一垄断公司的产品,在其垄断统治强的市场(如在受保护的国内市场或区域性市场)价格高,在竞争性强的市场范围(如国际市场)价格低。这些是我们从分析历史和现时大量统计材料和实例中不难得出的结论。所谓垄断价格的刚性,是说从其变动趋势看,它具有只升难降的特点。从统计资料分析看有如下表现:第一,有些产品的价格在几年、甚至十几年中保持不变;第二,有些产品价格的长期性变动呈阶梯式上升形态,即稳定一段后上一个台阶,再稳定一段再上一个台阶;第三,在多数情况下,垄断性商品的价格变动是稳步地、有时是急剧地升高;第四,在上升趋势中,垄断程度高的商品价格上升幅度大,垄断程度低的上升幅度小;第五,与自由竞争下经济危机发生时物价普遍下跌的情形不同,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大多数部门形成垄断统治后,在商品大量过剩的危机中物价反而普遍上涨。系统的分析还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大公司实力的迅速扩张,垄断者维持价格的能力增强、非价格竞争手段的广泛运用、大企业经常发生的开工不足,都起了增加垄断价格刚性的作用。而生产资料特别是原料价格和工资成本的增加、社会需求的增长等,是被垄断者利用(作为借口)来更多地提高垄断价格的。
西方经济学中的“成本推动”物价上涨理论的主要缺陷,是它忽视垄断利润刚性在推动价格上升中的关键的(或者说处在中心地位的)作用。我们知道,如果价格大体上接近价值,生产资料和工资成本提高,利润就应该下降。所谓生产资料和工资成本推动价格上升,是在维持利润不变的前提下才会形成的。事实上,这两方面成本对价格的推动远不是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那么大。例如,被广泛宣扬的1973年的“石油冲击”对西方国家物价上涨的影响,阿拉伯国家报刊估计为1%, 西德经济研究所估计为2.4%,而1974年和1975年西方24 国消费物价上涨率平均为12.6%和11.9%。又如,美国政府曾多次(或在某一部门或在全国范围)同时限制工资和物价上升,其结果总是限住了工资限不住价格。这些都说明,垄断组织往往在生产资料和工资成本上升时,不是以“适度”提高价格维持原有利润水平,而是以“成本推动”论为借口大幅度提高价格以谋取更大利润。有些持“成本推动”理论的学者并未否定利润维持的作用,因为在他们的主张中“成本”概念是包含利润在内的。但是,就“成本推动”论总体来看,是把主要点放在工资和物价相互推动、轮番上涨,并且把主要责任归咎于工资成本“刚性”的。有的学者指出这里透露出学说的阶级性,这不是没有根据的。还应该看到,我们说垄断价格也要受产品价值的制约,并不是抽象的空洞议论。这种制约关系,表现为垄断统治下的市场竞争,包括供求双方的竞争、供给方代用品之间的竞争、垄断组织与其他垄断组织和非垄断企业的竞争、与外国对手的竞争等对垄断价格所能达到的高度的限制。正是由于有这种限制,在一个部门内成本推动价格上涨的范围是很有限的。所以,所谓成本和价格相互推动、工资和物价轮番上涨、不同商品的价格互相攀比上升等等,是在全社会范围发生的。在这样的范围,总价格与总价值的一致,与价格在名义上表现为不断地、似乎没有内在制约的上涨,完全可以并存。其条件就是约束货币供应量的“金本位羁绊”解除,通货数量能“自由地”增加。
除了上述意义上的垄断之外,还有以独特的自然条件的占有为前提而形成的相关产品的垄断价格,非垄断的企业也可参与的市场价格勾结,乃至流通领域中的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欺诈行为等。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某种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西方经济学中关于产品差别产生垄断的理论,应该说是触及到垄断的抽象的共同点的。用这种理论来掩盖垄断资本的特殊本质和垄断统治居支配地位的事实,是不对的。但在承认由生产和资本集中产生的垄断是主要的垄断的情况下,把各种依据独特地位(产品的独特性)而发生的市场垄断行为放在一起考察垄断推动物价总水平上升问题,是有其合理性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生产集中,同样是一种重要趋势。这种集中一方面通过企业兼并、合并进行,一方面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由国家投资实现。与此同时,在国有制范围,国家把资产保值增值的相应责权利交给企业,企业就有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倾向。在这些条件下,生产的垄断化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垄断的实质与资本主义垄断不同,国家对垄断的态度和抑制垄断弊端的能力也与资本主义有很大区别。但垄断和垄断价格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现象,应该是有客观基础的。所以在理论上,我们应该认识,垄断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的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具有必然性的现象。除此以外,流通领域中谋取暴利的行为、价格共谋和勾结现象、个别场合的自然垄断、以及价格改革中必要的调价放价等等,都会形成推动物价总水平上升的力量。总之,就市场运行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存在以生产集中为基础的垄断和其他形式的垄断问题。在我国,还有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诸如不断出台调价放价措施等问题;由此提出了通过政府直接干预价格以控制物价总水平上升的必要性。
政府干预价格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垄断价格的特性及其他商品价格上涨动因,是通过使各种商品价格上升,汇集起来,形成物价总水平的上升。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推动作用。先有货币量增加、随之引起物价总水平上升,所发生的是用更多的货币去实现原有水平价值和价格的商品的交换,是对物价总水平起一种“自上而下”的拉动作用。
这两方面原因引起的物价总水平上升,都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所发生的不是商品增值,而是货币贬值。从理论上讲,货币供应量增加对一切商品的价格同时发生影响时,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对其价值的关系会发生同比例变化,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可以没有实质性变化。而由垄断价格刚性引起的物价普遍变动,虽然也不改变商品的价值,但会改变各种商品价格对价值的比例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的垄断价格本来就高于其价值,并且这是以非垄断商品的价格低于其价值为前提的。在垄断因素推动物价普遍上涨时,垄断价格上涨的幅度一般远高于非垄断商品的价格。也就是在这时,垄断性商品的价格更多地超过其价值,而非垄断性商品价格虽然也上涨了,但通过交换实现的价值实际上进一步减少了。在实际生活中,垄断价格推动和货币量拉动这两种引起物价总水平上升的作用过程,可以是搅在一起的。货币量增加时,即当过多的货币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市场时,它们不会同时对一切商品发生同等程度的影响。这个过程最重要的或最终的结果是在同一个货币增加比例下,垄断价格上涨幅度更大,非垄断商品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小。相反的情况即政府抽紧银根,通货发生紧缩时,垄断性强的商品价格可以不回落,甚至在其影响力足够大时物价总水平也不回落,相反,垄断价格和物价总水平可能继续上升,只是上升的幅度减小而已。
由于上述两种作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控制物价总水平上升的意义上谈抑制通货膨胀,就应该从控制货币供应量和直接干预价格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但是,人们在谈论抑制通货膨胀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控制货币供应量上(基于控制了货币就控制了需求的观点),忽视或轻视政府控制垄断价格及其他对供给方实施价格管理的措施。有一种批评说,这是主张让价格自发地、自由放任地在市场交易中形成,是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被批评者可以申明并非如此,可以说他们是主张国家干预即对价格实行宏观调控的。他们只是不主张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价格。在他们看来,政府直接干预价格会妨碍市场经济运行,影响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会扭曲价格关系,乃至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一类看法,与货币主义格言“放开物价、管住货币”所表达的思想十分接近。就是说,放开物价即对市场价格不实行任何行政性干预,才是真正实行市场经济,要抑制通货膨胀则只要管住货币即控制住货币供应量就行了。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国家干预价格是否会妨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要实行市场经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关键是让价格在市场上形成。从理论上讲,对市场价格的人为干预越少,市场供求价格机制越能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前述各种市场垄断行为正好是妨碍“纯粹”的市场机制起作用的,垄断价格正是一种“扭曲”的价格。我们说过,垄断并不是从市场经济外部加于市场的东西,而是市场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产物,垄断定价“特权”不是超经济即超越市场机制作用的特权。在必然存在垄断的条件下,如果对市场活动采取自由放任政策,不对垄断价格(以及其他哄抬物价的行为)实施政府干预,就无法防止微观经济许多场合下价格对价值的严重偏离,结果是听任已经在市场活动中被扭曲了的价格破坏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以控制广义的垄断行为为目标并以此为限的政府直接干预价格,是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功能的。
第二,“管住货币”能否取代直接价格管理?我们已经分析过,垄断价格的高昂和刚性特征,是“自下而上”推动物价总水平持续上升的基础。在自由竞争条件下,需求增加使价格上升,但随后引起供给增加又促使价格回落。垄断价格则有只升不降的刚性特征,因为垄断组织有实力、有“限产保价”等可利用的手段来维护高昂垄断价格。因此,在现代社会,经济增长“必然”带来通货膨胀,政府抑制通货膨胀往往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政府单纯依靠紧缩银根政策只能抑制通货膨胀于一时,并不能使垄断价格回落,最终免不了在新一轮经济回升时物价总水平再上台阶,此中起最重要作用的就是垄断价格特征。所以,在对高昂垄断价格、价格垄断行为不实行政府干预的意义上讲“放开物价”,要完全“管住货币”是不可能的;大幅度收紧银根治不了通货膨胀的根,还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第三,长期单纯依赖收紧银根政策会带来什么后果?从长远看,现时西方各国中央银行调节货币量所实行的办法本身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以美国来说,战后实行凯恩斯主义扩张政策,在六七十年代造成恶性通货膨胀,随后形成通胀与经济停滞并发。在既要刺激经济又要抑制通胀的情况下,里根政府转而依靠财政赤字政策,里根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敢借钱的总统”,由此造成他之后不知要几届政府才能在牺牲经济增长条件下加以缓解的高财政赤字和高国债的恶性循环。从国家干预总体来看,财政、货币政策配合或轮流突出运用,使其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不断减弱,回旋余地日益减少。在我国,由于才开始运用,问题还不突出。人们还只谈到发行国债增加政府财政付息负担之类“代价”,对于长期使用以后这种负担会增加到什么程度,以及其他副作用问题、调控能力是否有递减趋势问题等等,尚未开展研究,同时也未引起高度注意。但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殷鉴不远,是值得我们及早注意的。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弊端,我们在考虑抑制能货膨胀问题时,从真正取得成效和防止单纯依赖货币调控出发,从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优势出发,应该给予政府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直接价格管理或干预问题以足够的重视,在这个方面也作出探索和符合中国国情的创造。
政府直接干预价格所涉及的主要方面
以上我们实际上说明了,政府直接干预价格,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归根到底,这也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这种要求,一方面表现为通过政府行为维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维持币值的稳定,以利于价值规律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它在配置资源和调节社会分配两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这是通过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偏离价值规律要求的经济过程实行一定程度的校正,以减少和防止市场的自发性“扭曲”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由此看来,我们不应该把政府干预价格一概视为从外部强加于市场的、干扰市场运行的不合理行为,同时又不能简单地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真的去限制、阻碍市场经济运行。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国家直接干预价格包括的主要做法有:在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政府决定价格,对一部分垄断企业实行政府管制价格,在其他方面通过反垄断措施干预价格,在某些特定方面实行政府支持价格,以及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政府全面冻结价格等。参考这些经验,从我国不同时期的需要出发,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第一,对一部分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的产品和少量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产品继续实行国家定价。这些方面的定价,一方面也要考虑成本和社会需要,要照顾到价值规律的要求,有的也可以给出定价幅度同时给生产经营者一定的定价权,另一方面要求微观上向社会各方让利、宏观上承担抑制通货膨胀的任务。为了保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国家要给予财政补贴,要按照把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分开的原则,经营性亏损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政策性亏损由政府补贴。同时,国家可以通过计划管理、财政支持、稳定就业、社会保障、奖励惩罚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在这里,财政补贴来源于向社会征“明税”,而如果强行让这些企业和其他方面一样盈利而造成通货膨胀是向社会抽“暗税”。尽管都征之于社会,但两者的经济后果是不一样的:前者有利于币值稳定,后者助长币值不稳。
第二,对一部分基础工业产品、基础设施服务实行价格管制。人们常称这类行业为公共部门。它们的特点有:适于实行规模经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社会各部门和广大居民所必需的,并且需求弹性较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大都是支柱产业或战略重点产业。这样,它们往往处在“自然垄断”(在不能或不宜实行许多家竞争意义上的垄断)地位。如果任其为追求最大利润而规定垄断价格,其他部门和居民将不堪重负,势必造成物价总水平上升。因此,政府必须对之实行以价格管理为中心的管制,使之成为“受管制的垄断”。在西方国家,属于这类部门的在西欧有许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在美国则多为私人垄断企业。在我国,主要是国有经济成份,但它们是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政府实施价格管制,对它们一般是规定最高限价(在需要支持其发展和防止竞争时是规定最低限价),同时辅以质量管理、服务规范管理、控制新开企业等等方面的管制。被管制者之所以能接受这些管制,“愿意牺牲”获取最大利润的机会,除政府强制以外,还因为可由此获得政府在资源和市场方面的支持,获取政府津贴和税收优惠,可以通过扩大规模获取更大利润量、通过非价格竞争扩大自己的业务、通过降低成本谋求在管制价格下提高经济效益等。需要研究的是,基础工业、基础设施服务中哪些列入国家直接经营并由政府定价的范围,哪些列入受管制的垄断范围,哪些列入竞争性行业而解除管制,这要看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而定。这中间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行业本身发展状况(处于需要保护的成长期,还是有相当规模的成熟期,还是有更多更好的代用品的发展后期等),市场需求状况(不足、满足还是过剩等),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其中特别是对通货膨胀的关系)。政府应根据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维护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决定管制的范围和时机,是实行支持价格(规定最低限价)还是管制价格(最高限价),是支持垄断还是支持竞争,是进一步加强管制还是适时放松或放弃管制,等等。这些在西方国家都是常常发生的事,那种一见到政府对某行业、某产品实行管制就认为是非市场经济的做法的想法,恰恰是不完全了解现代市场经济规范的表现。
第三,对上述国家定价和控价范围以外的大多数行业,政府也要实行一定程度的价格干预,其中主要是采取反垄断措施和打击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反垄断措施并不是、也不可能消除基于生产集中而产生的垄断组织,而是防止过份集中的寡头垄断,抑制垄断价格。其主要内容可以有:限制过份集中,保持至少有几家大垄断企业,使它们之间展开竞争;保护中小企业,特别是支持那些有竞争力的、生产独特(包括品种、性能有特定优势)的产品、采用先进技术的中小企业;限制价格勾结、价格共谋、价格歧视等市场价格垄断行为;在条件基本具备时减少对本国行业的保护,引进外国竞争和鼓励本国企业打入国际市场竞争。对牟取暴利的行为,既可以通过行政立法手段直接限制,也可以通过征收高额利润税将其所得大部分收归国有(在要控制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此举要达到使牟取暴利者望而却步的力度)。这些措施,有的属于间接影响价格的措施,但相对于国家调控货币量来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措施而言,它们也是政府直接干预价格。
第四,对重要的农产品、有时包括对能源产品等,由政府实行支持价格。实行支持价格对控制通货膨胀的意义在于:当在市场竞争中相关产品处于不利地位时(特别是农产品在与存在许多垄断部门的工业产品的交换中,农产品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多),如果不实行价格支持,产品供给会减少,价格趋于上升,进而推动物价总水平上升。这是由重要产品供给不足引起物价连锁上涨反应。因此,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意义,首先在于预防通货膨胀(实际上,整个国家直接干预价格,重要意义也在这里)。在重要产品供给不足成为重要原因的通货膨胀发生后它又是治本的控制措施。当然,在这种通货膨胀发生后,还需注意管制在流通中发生哄抬相关产品价格的行为。这就是说,政府在收购中实行支持价格,同时对市场销售价格予以限制。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和许多做法,也是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例如,美国在对部分农产品实行支持价格时,采取由农产品信贷公司按核定的支持价格向农场主贷款,农场主可以在市场以高于支持价销售后还款(无计息),也可以在市场价低于支持价时向农贷公司交农产品作为还款。这类做法,既可以以支持价格影响市场价格,又可以在市场销售顺利的情况下减少政府的负担。
第五,政府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行政命令手段,对物价实行全面管制。除了在战争时期实行物价管制外,所谓非常情况,一般是通货膨胀势头强劲,而国家运用财政、货币等间接手段无法迅速加以遏制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经济崩溃和社会稳定破坏,政府不得不实行全面物价管制,直至在一定时期冻结物价。美国尼克松政府在1971、1973年就先后两次下令冻结物价和工资90天和60天。这前后几年的经济实践,至今还在经济学家中间被研究和探讨。这种做法是在使用其他方法无力遏制恶性通胀势头时不得不采取的最后手段。如果处理得当,在短期内先把物价冻结起来,然后针对物价高涨的具体原因,采取综合措施由浅入深地治理,达到既稳住物价又尽快使市场机制恢复正常运行。做到这一点是不容易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因有其固有矛盾而更难做好。但是,西方国家的做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不能没有国家干预,在非常情况下甚至需要使用严厉的直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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