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新中国的政治基石_共同纲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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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2)02-0089-05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奠基人精心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以相当于当时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解决了在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永远结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态的条件下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新国家、怎样建设新国家的根本问题,给获得解放的中国人民指明了继续前进的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为建立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权进行长期的理论探索和不懈的实践努力。1927年前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的“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工农兵代表会议”,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人民解放战争以来的“人民代表会议”等,都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尝试,并且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毛泽东等领导人关于人民政权建设的一系列论著和中国共产党的大量历史文献,表明党为建立全国性的人民民主政权,已经作出充分理论准备,具有一整套正确方案。那么,怎样使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务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同我们党形成共识,将新中国建筑在合法的、坚实的基础之上呢?这是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的建国技术问题。

现代民主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其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必须经过人民同意,获得人民拥护,国家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权力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合法国家诞立的典型程序是事先建立一个由选举或协商产生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机构,遵循一定的议事决策规则决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按照这个机构确定的民主方式产生。

早在1940年12月,刘少奇在《论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指出:“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作为民主的势力,愿意为大多数人民、为老百姓服务,为抗日各阶级联合的民主政权而奋斗。”[1-1]为了履行共产党的诺言,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人民政权,实现人民当家做主,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根据毛泽东的提议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个倡议立即得到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热烈响应。他们都认为,必须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建立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选举出民主联合政府,使我们伟大的祖国脱离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命运,走上独立、自由、和平、统一和强盛的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各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正确方向。

由于当时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彻底实现,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通过召开由协商产生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建立新中国,是当时惟一可行的途径和方式。虽然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但它当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因而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具有国家制宪会议的某些功能。这是中国共产党由战争条件下运用政党形式决定国家事务向和平条件下运用国家形式决定国家事务的重大转变,完全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1949年6月15-19日,新政治协商会议(该称谓是为了区别于1946年1月10日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134人。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和《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选出了以毛泽东为主任的常委会。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宣布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9月20日,政协筹备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议事规则。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参加这次会议的组成单位有45个,代表510人,候补代表77人,特邀人士75人,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全中国所有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国外华侨、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机制,获得了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它所作出的决定就是全国人民的决定。鉴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总结过去革命斗争的经验之后形成的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端重要的文献”,“是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1-2]它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它在1954年宪法颁布前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毛泽东指出:“我们现时的根本大法即共同纲领。”[2-1]这次会议还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地五星旗、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世界公元纪年,选举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至此,一个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中国的历史,从此开辟了崭新的时代——人民民主时代、社会主义时代,表明“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2-2]

任何国家都要通过由国家性质(国体)决定的国家形式(政体、国家结构)体现出来。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之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即国家的性质是什么,这是建立新中国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为了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各种社会势力围绕着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政治制度进行过激烈斗争。历史充分证明,在中国,无论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还是资产阶级共和制,始终都是幻想。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伪宪制,被人民深恶痛绝。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第一个阶段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个阶段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就其社会性质来说,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客观上要求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由于这个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工人、农民是革命的主力军,小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动力之一,是无产阶级的可靠同盟者,革命的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不可能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又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具有同情革命、参加革命的一面,在革命中曾经同共产党长期合作反对过帝国主义,无产阶级在革命后为了对付帝国主义的压迫,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就必须利用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奋斗,吸收他们参加国家政权,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也不可能建立无产阶级一个阶级专政的国家。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3-1]刘少奇指出:“中国在革命中及革命后,要建立也不能不建立革命各阶级的联合的民主专政”。[1-3]这“是革命各阶级联合的政权,而不能是一个阶级单独的专政,既不能是资产阶级专政,也不能是无产阶级专政。”[1-4]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4]中国共产党关于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理论,解决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什么样国家的根本问题。

《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关于国家性质的这些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发展的客观规律,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样的国家性质保证了国家有步骤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确定这样的国家性质,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一种新型国家诞生了。这“是中国人民百年来革命奋斗的结果。”[5-1]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非共产党人士有3人;委员56人中,非共产党人士有27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的政务院副总理4人中,非共产党人士有2人;政务委员15人中,非共产党人士有9人;政务院所辖34个部、会、院、署、行正职负责人中,非共产党人士占14人。中央国家政权的人员构成,体现了我国当时的国家性质是各民主阶级联合的政权。

《共同纲领》确定的我国国家性质同新中国建国初期的情况和任务相适应,本身具有过渡性。1954年宪法将我国的性质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占有一定的地位。1982年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人类历史上不同国家的各种政体,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政体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政体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具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资产阶级国家普遍采用共和制政体。恩格斯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6]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共和制政体。

新民主主义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政体呢?毛泽东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3-2]与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相适应,新中国的政体必然是共和制,是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事实上相当于当时的集体国家元首。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尚未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只是一种暂时的方式,《共同纲领》因此没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任期。但此后不久制定的几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都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的任期。到1954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主席的任期,充分表明我国是共和制政体,也表明在1949年9月我国就已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地方到中央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国家结构形式是以中央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是民族(带有共同地域特征)问题在国家制度上的表现形式。它又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主要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世界上一些多民族国家为了解决内部的民族问题,往往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采取联邦制。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该国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中国虽然民族众多,但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国家。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劳动、生活和交往中,友好相处,建立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密切联系,早已结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开辟了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新时代,展示了各族人民美好发展的广阔前景。建立统一国家,有利于我国各族人民团结互助,取长补短,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共同进步。而要抵御帝国主义发动的外部侵略,也必须建立强大的、统一的国家。1949年9月7日,周思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作报告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共同纲领》规定,“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周恩来的报告和《共同纲领》的规定,表明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同时,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结构形式上的伟大创造,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自己的事务。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逐步完善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已经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政治制度。它妥善地解决了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如何加强各族人民的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共同建设祖国的重大问题。

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举。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无产阶级必须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根据这一学说,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革命胜利以后,应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没有一步到位直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是建立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参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由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从而保证了广大劳动人民当家做主,解决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革命胜利后的国家性质问题。这种国家制度,一方面同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相区别。毛泽东指出,中国现在有两种联盟:一种是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这是基础。一种是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农民是劳动者,不是剥削者,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是长期的。这两个联盟,同农民的联盟是主要的,基本的,第一位的;同资产阶级的联盟是暂时的,第二位的。这两个联盟,在我们这样经济落后的国家,现在都是必要的。《共同纲领》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的阶级联盟,不但包括非无产阶级的劳动阶级,而且还包括剥削阶级。因此可以说,《共同纲领》关于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在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十分清醒,没有乌托邦的幻想,而是以客观的认识、务实的精神,从中国当时的国情出发决定新中国的各项制度和政策。这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我们党曾经深刻地认识到,在建成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前,必然存在一个不可人为地逾越的新民主主义阶段。只能从实际出发,按照其固有的规律办事,而不能把这个阶段必然出现、应该允许存在的东西简单地排斥,也不能超越阶段,把将来要办的事情放到这个阶段来办。1949年1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一方面不要以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向社会主义发展;另一方面,必须注意,必须谨慎,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7]。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一文中指出:“经济建设是百端待举,但须有缓急轻重之分,草案中已根据那些是应该做的、那些是不应该做的;那些是可以现在做的、那些是现在不能做的;那些是已经做了的、那些是尚未做的等分析规定出具体条文[8]。”例如,《共同纲领》允许合作社经济、农业和手工业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存在,并扶助合作社经济和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的发展。这种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决定国家制度和政策的科学精神,对于我们今天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并从这个实际出发,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共同纲领》是统一战线的纲领[5-2]。它明确规定,实现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就要团结国内各民主阶级、各个民族和国外华侨,结成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毛泽东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与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称之为夺取人民民主革命胜利的三件主要武器、三大法宝。统一战线思想的核心,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革命和建设的任务服务。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指出:“围绕着一个基本方针,就是要把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9]。”我们当前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前无古人的创造性事业,必须紧紧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收稿日期]200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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