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经济制度新探论文

古希腊经济制度新探

王海明1,2

(1.三亚学院 国家治理研究院,海南 三亚 572000;2.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摘 要: 一方面,古希腊城邦时代彻底的生产资料民有制,源于城邦时代民主,源于爱琴文明和荷马时代不彻底的生产资料民有制,说到底,源于古希腊没有大河、地少山多的“非治水社会”地理环境。另一方面,城邦时代民主,源于平民、庶民阶级与国王及其贵族、官吏阶级争夺国家最高权力的阶级斗争,源于爱琴文明和荷马时代的生产资料民有制和母邦与殖民城邦环海而居的地理环境,说到底,源于没有大河、地少山多的“非治水社会”之地理环境。

关键词: 生产资料民有制;生产资料官有制;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

原始社会,就世界范围来说,都大同小异,都实行公有制、平均分配和民主制,没有独立的专门的正规的政治组织等等。而中西国家制度的根本不同,肇始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古希腊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因克里特-迈锡尼文化毁灭而历经两次:第一次是公元前3000—公元前2000年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与中国五帝时代吻合;第二次是公元前11—公元前9世纪的荷马时代。

这两个过渡阶段的政体,都属于王制、君主制和君主专制等非民主制范畴:第一次过渡的千年政体主要是君主专制,第二次过渡的200年政体主要是王制、有限君主制。其间经济制度如何?第一次过渡阶段的经济制度迄今所知甚少,我们在此只考察第二次过渡阶段:荷马时代。

一、古希腊土地所有制

(一)公民份地平等的民有制:荷马时代希腊土地所有制

古希腊罗马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称之为“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古典的古代”所有制[1]126。这种所有制,与“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1]129根本不同。因其根本特征并不是全部土地和地权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不是生产资料官有制;相反地,全部土地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有地,留给公社和国家支配,另一部分则分割给每个公社成员,使之成为小块土地的私有者:“像罗马的、希腊的(简言之,古典古代的)形式下那样,土地为公社所占领,是罗马的土地;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这就是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地;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实验场中属于他的一分,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但他之所以是罗马人,也只是因为他在一部分罗马土地上享有这样的主权。”[2]478

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古希腊的土地分为公有地(ager publicus)与私有地(ager privatus)。而且公有地远远少于私有地,因其主要用于神庙等公共建筑用地和赏赐有功的国王、武士和英雄等,而一旦作为赏赐授予个人,就由公有地变为私有地了。黄洋论及荷马史诗所反映的荷马时代的土地所有制时写道:“史诗的确表明土地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因素同样存在。最具说服力地表明公有地存在的词是。这个词源于希腊文中的动词(‘分割’),意即‘分割的一块’,它最初出现在派洛斯线文B的泥板文书中。在古典的希腊文中,它表示神的领地。这个词在荷马史诗中共出现十三次,其含义各有不同。其中四处表示底米特尔、宙斯、河神斯伯凯乌斯以及爱神阿芙罗蒂忒的领地。在其余九处它均表示荷马笔下的巴西琉斯或英雄们所占的领地。”[3]24

但是,赏赐显然不是私有地形成的主要途径,其主要途径是公社和国家的分配。那么,是否每个人都能分到土地?答案是否定的。只有公民才能分到土地。土地所有权是当时极为重要的公民权利:“公民权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尤其是土地的所有权。”[3]11一言以蔽之,公民身份是享有私有地权利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1]135

因此,在古希腊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土地分配制度必定遵循平等原则。因为公民权利是平等的,公民身份是土地分配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有功的首领、国王、武士和英雄可能因其功绩而多得一块公有地(),但决不会多很多,一般不过多得一份份地罢了。“荷马史诗中散见各处有关战利品分配的记载也反映了财产均等的观念。综合看来,对战利品的分配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的。在荷马和他的英雄们看来,每个战士都有权获得一份战利品。为了平息阿波罗神的愤怒,希腊盟军统帅阿伽门农被迫放弃他所分得的战利品:阿波罗神的祭司克里西斯之女克里塞伊斯。他随即要求希腊人给他以补偿,‘使他不是唯一没有获得奖赏的希腊人,因为这是不对的’。奥德修斯和他的部下在归途中曾数次平分他们获得的战利品,其中一次各分得山羊九只,唯有奥德修斯因其首领地位而分得十只。这也是通常的做法,战利品在士兵中平均分配,但首领一般多得一份。战利品的平均分配反映了财产公有制观念的存在,而这样的观念同样也可能存在于土地的所有权上。如果把战利品的分配和土地的分配相对照,那么,我们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社会成员分得的均等的份地;而‘’则是首领多得的一份领地。”[3]34-35

这样一来,荷马时代,古希腊绝大多数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便逐渐归庶民所有,实行生产资料民有制而不是官有制、王有制,开创了一种贯穿整个古希腊时代的“公民份地平等的全国土地民有制”。国王及其官吏虽然垄断了政治权力,却只能控制和支配少量土地即公有地;而多数土地按平等原则分配,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私有土地只能归庶民所有。因为官少民多,每个官吏所得的土地比每个庶民的土地多不了多少。

这恐怕就是为什么在荷马时代,每个公民都是小块土地私有者,他们都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而公社和国家不过是这些小块土地私有者的联合与保障。正如马克思指出:“公社(作为国家),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制度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的,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是由确保公有地以满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荣誉等来维持的。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2]476

这样一来,荷马时代与中国五帝时代虽然都处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都实行君主制,但君主制类型却不同:五帝时代是基于土地王有制和支配土地经济权力官有制的君主制,是国王及其官吏阶级不仅垄断政治权力,而且垄断经济权力,进而垄断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的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君主制;荷马时代则是基于土地民有制的君主制,是国王及其官吏阶级仅仅垄断政治权力而没有垄断经济权力,因而难以垄断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的非极权主义君主制。

(二)古希腊民有成分最少的民有制:克里特-迈锡尼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古希腊经过荷马时代而由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不过,希腊奴隶社会虽然主要是却不仅仅是古风时代和古典时代以及希腊化时代的城邦国家,它还包括公元前2000—公元前1000年左右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时代的希腊社会。因为古希腊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因公元前1000年左右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毁灭而历经两次:第一次是公元前3000—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第二次是公元前11—前9世纪左右的荷马时代。那么,希腊奴隶制时代的经济制度究竟如何?答案恐怕是:属于土地等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民有制。

另一方面,虽然对外邦人从事的工商业征税,但税率很低,以至获利最丰的进出口贸易的税率也不过2%。“希腊人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在阿提卡,进出口贸易的税率是2%。征税是为了补充国家收入,是财政——而不是经济——手段。”[17]77“总之,在按价征收港口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中,没有任何的保护痕迹。关税太低了甚至不值得为此偷渡。在比埃雷夫斯开始只有1/100,最后增长到希腊大多数城邦都采用的1/50。在公元前413年之后,雅典被迫千方百计地向臣服的城邦征收1/20的税,但是另一方面又免除其贡金。正常的2%的税率会严格地强加于任何物品,甚至进口玉米,出口三脚架和由阿姆菲科提斯(Amphictions)送去狄罗斯节日的牛也不例外。工厂上缴1/50的税,不存在免税现象。”[11]289

经过贵族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取代荷马时代的王政或有限君主政体,古风时代逐步形成民主制;及至古典时代,民主制臻于全盛。相反地,约公元前2000—公元前1000年左右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时代的奴隶社会,则强化公元前3000—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的专制君主制,形成更加巩固的君主专制政体。

对于克里特-迈锡尼时代奴隶社会的国家制度的具体情况,史学家、考古学家以及人类学家知之甚少。但是,由于亚盖亚人所使用的线性文字B已被破译,可以推测,古希腊这一千年阶级社会的君主专制,完全沿袭其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专制传统,仍然是土地民有制的非全权垄断的非极权主义专制;虽然其土地民有制的程度远不如荷马时代的土地民有制,更不如城邦民主制时代土地民有制,是古希腊民有成分最少的民有制。据有关记载,国王拥有的土地不过是一个高级官吏的3倍和一个农民的30倍。如此算来,全国绝大多数土地显然不为占人口极少数的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而归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或庶民所有,因而仍然可称之为土地民有制。对此,周启迪在《世界上古史》中写道:“由于亚盖亚人所使用的线型文字B已被破译,因此迈锡尼文明诸国的内部结构较为清晰。国家的政体为君主制,国王称‘瓦纳克斯’。国王之下有一批官僚,其中重要官职称‘拉瓦盖塔斯’,可能是军事将领。还有科来塔等一系列职称,但职能不详。看来迈锡尼文明时期已形成一套官僚体制……国家的统治者照例是大土地所有者。国王有地30单位,拉瓦盖塔斯和科来塔有地10单位。村社成员只有村社公有地的占有权,每人占有的面积不足1单位。”[5]175

对此,令狐若明在《世界上古史》中也写道:“迈锡尼文明有大量的遗物流传到今天。由于线形文字B的释读成功,出土于这一时期的数千块王宫泥板文书,为我们提供了迈锡尼等奴隶制国家大量的经济方面情况……据在派罗斯发现的一块泥板文书所载,国王有领地30单位(据估计,每1单位约合2.4ha),将军1人有领地10单位;‘特勒斯太’(可能是公社的上层分子)3人共有领地30单位。但普通农民只占有不足1单位的小块土地。”[6]

(三)雅典城邦时代土地所有制:典型的民有制

古希腊城邦时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荷马时代一样,是生产资料民有制。因为自荷马时代以来,公民身份便是土地分配的充分且必要条件,获得平等份地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有功的首领、国王、武士和英雄可能因其功绩而多得一块公有地,但决不会多很多,一般不过多得一份份地罢了。

诚然,土地私有必然导致土地兼并。古风时代,土地势必越来越集中而归少数大地主所有,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在梭伦改革前夕“全国土地都集中在少数人手里”[7]5。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古风时代,这些拥有全国土地的少数人究竟是官吏还是庶民?换言之,全国土地是官有制还是民有制?古希腊史对此没有明确记载。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追问土地兼并的手段是政治权力还是经济权力?

如前所述,中国古代的土地实行官有制,主要归官吏阶级所有,土地兼并主要是因为官吏阶级所垄断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因为中国实行家天下的官吏阶级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官民关系是一种家天下的父母与其子女的关系,因而全国的土地、地权和人民皆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

古希腊官民关系则与此不同。荷马时代,每个公民都是小块土地私有者,公民作为小块私有者都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国王及其官吏集团,虽然垄断了政治权力,却没有垄断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因此,到了古风时代,虽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的手段和原因却完全是经济的,主要是通过债务关系:土地兼并者主要是债权人。这样一来,拥有全国土地的少数人便是富人而不是官吏。所以,亚里士多德指出:“贫民本身以及他的妻子儿女事实上都成为富人的奴隶;他们被称为被护民和六一汉(因为他们为富人耕田,按此比率纳租,而全国土地都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如果他们交不起地租,那么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子女便要被捕;所有借款都用债务人的人身为担保,这样的习惯一直流行到梭伦之时为止。”[7]5

诚然,斯巴达政体还是一种不完善的协商民主,因其多数制(“监察官会议”与“公民大会”)与少数制(“二王制”与“元老会议”)协商共和、相互制约之结果,往往并不是既坚持多数裁定又保护少数权利从而实现所有公民平等共和执掌最高权力。相反地,往往因少数裁定而具有贵族寡头倾向;或者多数裁定、不能保护少数权利而具有“多数人民主”倾向。亚里士多德称前者为贵族政体而后者为共和政体:“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也约略地可以认识了。‘波里德亚(共和政体)’的通义就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为‘共和政体’,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10]201

普鲁塔克亦如是说:“在那个时候,富人和贫人间的不平,似乎已经达到了顶点。整个城邦陷入了十分危险的境地,似乎只有建立僭主政治,才能够使它恢复秩序,停止混乱。所有的平民都负了富人的债。他们或者是替富人耕种土地,交纳六分之一的收成,因而被称为六一农或泰特;或者以自己人身作债务抵押,可以被债主押收,因而有的在本土成为奴隶,有的被卖到了外国。也有不少的人被迫卖掉自己的儿女(因为当时并没有禁卖儿女的法律),或者因为受不了债主的虐待,逃亡到外国。但是他们中间的大多数和最坚强的人,却开始团结起来,互相激励,不要在这些富人的侵害面前屈服,要选出一个可靠的人,作为他们的领袖,去释放那些已被定罪的负债者,重新分割土地,并对政治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8]179

然而,仅凭全国土地主要归富人所有还不能得出土地民有制的结论。这一结论的成立还需要确证:富人的主体是庶民而不是官吏。诚然,古风时代,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官吏特别是高级官吏,只能由贵族和富人担任:“德拉科以前的古代宪法如下。国家高级官吏之任用都以门第和财富为准……德拉科制定了他的法典,其制度如下:凡能自备武装的人有公民权利,这些人进行选举,九执政官和一些司库官由财产不少于十明那且无负累的人们中选出,其余低级官吏由能够自备武装的人们中选出,司余官和骑兵司令则由财产不少于一百明那、又无负累、且有年在十岁以上婚生合法儿子的人们中选出。”[7]8

那么,能否由此得出结论:富人和贵族的主体是官吏?粗略看来,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官吏只能由贵族和富人担任,意味着官吏都是富人。这样一来,古希腊岂不与古代中国一样,官吏都是富人,垄断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细究起来,恰恰相反。因为,中国是因官而富,唯有官吏或与其勾结者才能富有,“三代以下,未有不仕而富者也”(宋翔凤《过庭录》)。这意味着富人的主体是官吏,因而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官有制。

相反地,希腊古风时代,因官而富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当官不但毫无特权,不能增进财富,而且会因当官减少自己的财富。因为官吏不但没有致富特权,而且也没有报酬津贴,这种官吏只能由贵族和富人担任的国家制度,是因富而官,唯有富人才能被选举为官。

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官少民多,被选举人远远少于选举人。因此,当选的富人,无疑少于没有当选的富人:富人的主体是庶民而不是官吏。同理,当选为官的贵族亦少于没有当选为官的贵族:贵族的主体是庶民而不是官吏。因此,古风时代,富人和贵族的主体是庶民而不是官吏,因而土地等生产资料是民有制而不是官有制。另一方面,古风时代,当官只能减少而不能增加自己的财富,意味着,官吏拥有财富并非因为他们是官吏,而是因为他们原本是富人,是庶民,因此财富说到底皆归庶民所有而与官吏无缘。

(2)路由表膨胀等问题:当有大量的BGP被更新或注入,边界AS将会变得异常不稳定,进而导致整个路由系统的瘫痪BGP的更新搅动致使路由计算和转发表下发频繁,极大程度上破坏到路由的收敛。

不过,梭伦改革之前,土地等生产资料虽然是民有制,却主要归贵族与富人等少数庶民所有,因而是一种比较接近官有制的不彻底的民有制。梭伦改革,通过颁布“解负令”,废除所有债务,将富人和贵族从农民手里夺走的土地归还给农民,并规定公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从而使全国土地绝大部分归农民所有,而不再归贵族和富人所有,因而是一种远离官有制的彻底的民有制。

这一点的明证,就是梭伦改革将全国公民按地产收入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差别不大。“对于进入每个等级所需的土地数量,学者们甚至进行过大致测算。其中之一是芬利的估算。他认为,以种植谷物为例,前三个等级所需要的土地数量分别为:‘500斗级’,75—145英亩;‘骑士级’,45—75 英亩;‘双牛级’,30—50 英亩。”[9]49“从后期史料推测,前两个等级为富有者,人数不到千人;后两个等级有三万余人。”[5]188

按地产收入划分等级,说明城邦公民基本都是土地所有者。各等级所有土地数量差别不大,而富有者的土地不到全国土地的1/30,说明全国土地绝大部分归农民或庶民所有,而不归贵族和富人所有。

梭伦改革所形成的彻底的土地民有制,无疑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特别是通过建立所有公民都有被选举资格的400人议事会和公审法庭,奠定了雅典民主城邦制度即“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10]105。反过来,民主制又进一步巩固了梭伦改革所形成的土地民有制。因为民主使所有公民执掌最高权力,而所有公民执掌最高权力的途径,是按照多数公民的意志进行统治,也就是按照庶民的意志进行统治。庶民的统治更加巩固了土地庶民所有制。

及至克里斯梯尼改革,则进一步确立了雅典的民主制度,并在伯里克利时期臻于极盛,以致公民大会是名副其实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所有官职向一切等级公民开放以及陪审法庭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伯里克利实行官吏薪金津贴制度,似乎有利于官吏财富和土地的增进,而不利于土地民有制。其实不然。因为,该制度使穷困公民不致因忙于谋生、放弃参加政治活动,而可以衣食无忧地献身于公共事务,保证庶民能积极参政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无疑有利于巩固和保障土地庶民所有制。因为按照这一制度,最高行政长官的薪金还没有500人议事会成员高,而仅比划桨手多1/4,以致伯里克利加上其地产还不够其政治活动的需要。对此,格洛兹有详尽记载:“这是人民的政府得以建立的基础。所有的公民都必须能够参加公民大会,所有的公民都必须轮流担任议事会成员,并且所有的公民都必须能够获得行政长官和陪审团的职位。由于公民的数目仅有4万人,这就意味着这是一项几乎持续不断的职业。公民完全被公共事务占据着。他怎样能满足于没有报酬的费劲的职责呢?何况无财产的人坚决抵制贵族寡头统治。因此,为了维持民主政治,国家对那些把自己的时间用在公共事务上的公民加以补偿是完全必要的。公共服务的报酬,mis—thophoria,是这个制度持续存在的必要条件。在登记簿上的6 000个陪审员(Heliasts)中,平均每天就有3 000人供职;每个人在不同的时期里,都可获得1个、2个或者3个奥波尔。在很长一段时期,在公民大会中任职都没有报酬;工匠和店主、渔夫和农民也很乐意放下手中的工作,去参加一年的40次会议。但是,当弃权现象普遍发生时,公民大会(Ecclesia)的成员就被给予一种在一开始价值1奥波尔、在后来根据会议的情况价值1德拉克马或1.5个德拉克马的代用券。在公元前4世纪,全年任职的500人议事会成员(Bouleutai)可以领取5个奥波尔,‘主席’(Prytaneis)还可以多获得1奥波尔。对于最高行政长官(magistrates),执政官(Archons),国家却没有那么慷慨了;他们仅仅能得到4奥波尔。低一级的官员,像那些职员、传令官、军械库的守卫者、雅典卫城的守卫者,所获得的报酬仅仅能维持一个小家族的生活。舰队的划桨手可以得到2奥波尔的日工资,不久以后又增加到3奥波尔。在波斯战争时期没有薪水并不得不自带3天配额的重装步兵,现在可以获得他们的报酬,并有权在远征中获得自己的德拉克马。当骑兵不再单独来源于富裕阶级时,养马获得了持久津贴的保证。在民主制下,支付misthopharia(公共服务报酬)成了国家的义务。”[11]147-148

这样一来,雅典民主制度便通过公职津贴制度保障了穷人真正能参加政治活动,从而更加巩固和完善了梭伦改革所形成的土地民有制。“无论是在古典时代的希腊还是在罗马早期共和国,大土地所有制都不是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这一方面,我们面临的困难同样是没有足够的关于个人占有土地情况的可靠数据。不过,仅有的一些数字让芬利得出结论说,在古代希腊罗马,总体的趋势是‘土地占有数量的稳步增长’。这当然是一个十分含糊的结论,但芬利所想要说明的是,在希腊罗马城邦社会中,大土地所有制并非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这并不是说没有贫富差别。诚然,一些富有贵族占有的土地可能比一个普通小农多得多,但和后来——例如罗马共和国后期和帝国时期——土地占有的差别相比,这样的差别要小得多。在古典时期的希腊,大庄园不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现象,即使那些最为富有的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也并不惊人。公元前4世纪初的色诺芬曾经提到,某个名为克里托布洛斯(Kritobulos)的雅典人所拥有的土地财产价值8塔伦特又2 000德拉克马,这个数字可能代表了雅典最大宗的土地财产。但仅仅这个数字并不能说明问题。一个参照是,根据戴维斯的权威性研究,雅典承担‘公益捐助’(1iturgy)义务的财产资格是在3塔伦特上下。而这个所谓的‘公益捐助阶层’代表了雅典最为富有的阶层,其人数在大多数时候可能不超过300至400人。”[9]49

毕业设计期间根据开题报告的时间进度安排和量化目标,指导教师每周都要安排时间进行检查、讨论和总结,找出不足加以改进,并通过在线系统随时答疑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教师要根据前面设计进度对后面的内容做动态的调整。在此期间,学生应按毕业设计任务书要求更深入地了解本毕业设计选题,准备相关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写出设计说明书的文献综述部分的草稿。并从经济、技术、法律和方案等几方面进行需求分析。教师按规定时间检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可见,希腊城邦时代堪称人类历史最彻底的生产资料民有制,全部土地和工商等生产资料最大限度归庶民所有:一方面,绝大多数土地和工商等生产资料属于私有制,主要归庶民个人所有;另一方面,极少数土地和工商等生产资料属于国有制或公有制,完全平等为每个公民共同拥有,说到底,主要归庶民共同所有。

我们发现,我们用了太多时间去构建所谓的公司文化,却没把主要精力放在拓展业务和渠道上。每个月公司账面都是不小的赤字,自然没法给员工涨工资。

这一情况也得到学者崔连仲的证实:“据统计,公元前431年,雅典自由民约为16.8万人。其中第一级公民占有谷物土地125亩,第二级公民占有谷物土地75亩。第一、二级在雅典自由民中所占比重不大,总数不过4 000人。广大自由民多属第三、第四两级,第三级约为10万人,其中有土地者,大概平均每人占有谷物土地50亩。第四级是土地极少或没有土地的人,约为6.4万人。”[12]218

富有者人数很少和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又不太多,那么,雅典绝大多数土地究竟归谁所有?黄洋指出:“在公元前5世纪末期,至少五分之四的雅典公民拥有土地,而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公民没有土地。虽然这些数据并不一定完全准确,而且它们反映的是不同时期的情况,但综合来看,它们仍然反映了古典时代雅典公民的大体构成。雅典公民的主体是拥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即小农阶层。富有的土地所有者——雅典的捐助者阶层和重装步兵阶层只占公民小部分。”[3]33

(四)斯巴达城邦时代土地所有制:彻底的民有制

斯巴达土地所有制与雅典不同,构成古希腊土地所有制的另一种模式:份地平均分配制度。正如普鲁塔克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所言,吕库古改革前,斯巴达亦与梭伦改革前的雅典一样,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财富集中在少数富人手里,贫富分化使斯巴达社会冲突激化,人民“要求重新分配田地”[10]266,遂导致吕库古改革。这一改革的最重大举措就是建立份地平均分配制度。“吕库古第二个并且是异常果敢的政治措施是重新分配土地。在这方面存在着骇人听闻的不平等:城邦因充满了贫穷的无依无靠的人而负担沉重,财富却全部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他决心要消除骄横、嫉妒、罪行、奢侈以及那更加根深蒂固地折磨着国家的弊病:贫与富。他说服了同胞,将所有的土地变成了一整块,然后重新加以分配:劝说他们彼此在划一的、生计上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生活在一起,单凭美德去博取功名;使他们确信在人与人之间除了那种因行径卑贱而遭到谴责和因行为高尚而备受赞扬的区别以外,是不存在其它差别和不平等的。他言行一致,将剩余的拉科尼亚的土地划分为三万份分给了‘佩里奥基’,即当地的自由民;将属于斯巴达城邦的土地分成九千份,分给了同样数目的真正的斯巴达人。有人说吕库古只在斯巴达人中分配了六千份,另外三千份是波吕多罗斯后来添加的;另外还有人说这九千份中吕库古只分了一半,另一半是波吕多罗斯加进去的。每份土地足可以每年为一个男子生产七十墨狄姆诺斯、为他的妻子生产十二墨狄姆诺斯大麦,还有相应数量的酒和油。吕库古觉得对于他们来说这种规模的份额应该是充裕的了,因为他们只需要足够的粮食增加气力和促进健康,别无其它用场。据说,后来有一次他外出归来,经过刚刚收获过的土地,看着收割的谷物,整整齐齐,大小一样地堆放着,他笑了,对身边的人说:‘整个拉科尼亚看起来多象是刚刚将田地分给许多兄弟的一个大家庭啊。’”[8]96

可见,斯巴达份地平均分配制度使全国土地及其地权平均归每个公民和自由民所有。官少民多,庶民无疑占公民和自由民绝大多数。因此,全国绝大多数土地和地权归庶民所有,因而属于土地和地权民有制范畴。诚然,很多学者认为斯巴达土地与土地耕作者(黑劳士)一样,所有权属于城邦,是土地国有制;每个公民和自由民个人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拥有土地的地权,亦即拥有支配土地和耕作者以及收取地租等经济权力。

相反地,斯巴达政体,虽然与雅典不同,却也是民主政体,只不过是“寡头制污名下的民主”[13]140。因为斯巴达虽有二王和元老会,但人民大会却有最终决定权。吕库古变法的根本规定就是:“要为宙斯神和雅典娜女神建立神殿,要组成新的部落和选区,建立包括二王者在内的三十人元老会,按季节召开人民大会;元老会向人民大会提出动议,(表决时)不得干预;公民皆参加大会,并有最终决定之权。”[8]101

亚里士多德论及斯巴达政体时亦写道:“拉栖第蒙监察官对于城邦重要事务具有决定权力:但他们既然由全体平民中选任,常常有很穷乏的人当选了这个职务,这种人由于急需金钱,就容易开放贿赂之门。这种情形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在近世,就安德罗斯岛事件说,监察院某些监察官由于受贿,竟然参加祸害本邦的阴谋。这个重要机构还有另一种缺点是它的权力过大,可以专断职务,就是国王也不能不仰承其辞色;因为监察院僭取的权力日见重大,城邦原来的政体,并王室在内,渐趋废坏,拉栖第蒙也遂由贵族(勋阀)政治而转成民主(贫民)政治了。”[10]88-89

斯巴达不但是民主制,而且属于民主制的理想类型:宪政民主。所谓宪政,就是立宪政体或立宪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一种权力有限的政府或政体,是以宪法及其所衍生的法律限制政府权力从而使之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政体;宪政民主则是限制民主的权力而使之遵循宪法和法律的民主。准此观之,斯巴达自吕库古改革以来,实行的是宪政民主。斯巴达在500年时间里,一直奉行他所创立的民主宪法和法律:“他的期望也没有落空,在整个希腊,他的城邦拥有第一流的、优秀的政府,享有良好的声誉。在五百年的时间里,一直奉行着他所制定的法律。”[8]112

在高密度环境的实践中,传统的二维平面建筑学方法难以达到理想的设计效果。在有限用地将功能合理安排,交通高效运作需要三维立体多层次建造和驳接。从现有中小学校园空间组织来看,我们根据形态布局将现阶段高密度环境的校园空间组织类型分为3类 :环形内院式、大型综合体式、院落集群式(表2)。

就其宪政民主来说,斯巴达与雅典并无根本区别。因为自梭伦改革以来,雅典也一直是宪政民主。雅典与斯巴达一样,视宪法神圣不可侵犯。远在伊嗡及其同伴定居于雅典之后,每一次改革无不以修改宪法为宗旨,尔后便以执行和捍卫宪法为要务。陪审法院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审查公民大会等机构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是否违宪。因此,亚里士多德将雅典自荷马时代末期以来的改革归结为11次宪法改革,而民主宪法和宪政民主则始于梭伦改革:“第三次是在内战之后的梭伦时代,从这时候起,民主政治才开始。”[7]51-52

可见,斯巴达与雅典同样属于全体公民执掌城邦最高权力的宪政民主政体,亦即庶民执掌城邦最高权力的宪政民主政体,只不过是“希腊民主之温和形态”罢了。更确切地说,毋宁称之为协商民主。因为协商民主原本与多数人民主对立,乃是多数派与少数派平等协商从而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相反地,多数派不与少数派协商而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亦即多数派仰仗多数裁定原则而剥夺少数派执掌最高权力的权利政体,则叫做多数人民主。

这就是毕塞特首次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作为其论文题目《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的原因。这篇天才的论文发现,美国三权分立制衡的宪政民主最深刻也最令人困惑的特征就是所谓协商民主。因为它既坚持多数裁定原则,又对多数裁定进行种种限制,如参议院和总统否决权对国会的限制,从而保障少数派享有与多数派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权利。“实际上,所有关于宪法民主特性的分歧和困惑,都源自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制宪者既将其作为多数原则的一种体现来辩护,同时也将其看作一种制度性机制,这种机制包括各种对于多数的有益限制。一方面,宪法过去完全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和制的’,而且它曾经是‘共和政府的基本原则……应该流行的多数观念’。另一方面,前面所说的宪法设计了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对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具有有限否决权的总统,以及终身任职的高等法院成员(除非受到弹劾)……1787—1789年间,在美国人民心目中,制宪者的观点包括两个方面:既要限制大众多数,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二者并非不一致。本文的主题,即调和这些明显矛盾的意图的关键,存在于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的明确意图之中。”[14]

可见,协商民主是为解决民主最深刻的本性(民主是所有公民平等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与民主唯一实现途径(多数裁定原则)矛盾而生的,是既坚持多数裁定又保护少数权利从而实现所有公民平等共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是多数派与少数派共和协商尽力达成共识从而具有民主合法性的民主,也就是多数派与少数派共和协商从而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因而是完全的、真正的民主。

相反地,非协商民主,亦即多数人民主或聚合民主、合计民主(限于投票、选举和偏好的合计或聚合),也就是造成民主本性与民主实现途径矛盾的民主,是只坚持多数裁定而不能保护少数派权利从而不能实现所有公民平等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因而是片面的、不完全的民主。

准此观之,斯巴达政体无疑属于协商民主范畴。因为,该政体(“二王制”与“元老会议”以及“监察官会议”与“公民大会”)实质上是一种多数派与少数派协商共和、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全体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的民主。因此,亚里士多德将斯巴达政体看成多数制与少数制以及一长制的混合政体或共和政体,是理想政体:“如果仍从理想的高尚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根尼(斯巴达)的宪法或其它较近于贵族形式的政体。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该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把斯巴达政体看作君主政体(一长制)、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既由民间选任,则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政体。”[10]66

据文献记载[5],研究区奥陶系中统岩层与石炭系中统岩层的接触关系为沉积平行不整合接触,奥陶系灰岩上覆杂色、砖红色砾岩[5]或铝土岩.但实地考察发现,在本区郝家房西北山上存在奥陶系中统岩层与石炭系中统岩层之间为断层面的上、下盘接触,即奥陶系中统岩层与石炭系中统岩层之间为断层,下盘是奥陶系中统岩层,上盘是石炭系中统岩层.说明本研究区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有关学者可来此作沉积环境及地应力分析等进一步的学术研究工作.

我曾经问过一两次什么是绅士,现在我就来回答这个问题:概括说来,皇家海军军官就是绅士,尽管他们中间会有一些败类。我认为只有广阔的大海和上帝的狂风才能够荡涤内心的痛苦,吹走思维中的黑暗,让他们成为真正的绅士。〔19〕6

然而,无论如何,斯巴达政体毕竟属于民主范畴。民主或全体公民拥有最高权力是古希腊所有城邦之共性,周启迪认为:“从公民集体的最高治权派生出城邦的另一显著特点:城邦各级公职人员并不组成由某个首脑统一领导下的内阁或政府,而是单独对挑选其任职的公民大会和相应的议事会负责。除个别例外,城邦不存在公职的终身制,没有国家机器成熟后的职业官僚。”[5]182

这样一来,斯巴达的国有土地,便因全体公民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而为全体公民控制:国有制就是全体公民所有制。确实,斯巴达份地平均分配制度表明,即使土地国有,也完全平等为每个公民共同所有,且主要为庶民所有,而决非为国王及其官吏集团所有,国有制决非王有制或官有制。正如学者黄洋所言,古希腊各城邦国家及其政府对农民及其土地不征收固定的人头税和财产税[3]5。这一点也足以说明,国有土地决非为政府及其官吏集团所有,而为每个公民所有。因此,斯巴达公民“彼此之间财产差别不大,一户公民占地约20公顷,7户耕奴只能传给后代,不能买卖转让,即令国王在经济上也并不比平民富裕多少,且要承担更多的公共义务。因此斯巴达人把自己镇压希洛人和庇里阿西人及调解公民内部关系的国家称作‘平等者公社’。这是世界史上第一个以有限平等为公开标志的国家”[5]219

然而,古希腊工商业者绝大多数不但都是庶民,而且都是没有公民权的庶民:异邦移民。因为影响古希腊人择业的标准,主要是职业的高低贵贱,而不是获利多少。当时择业的主流态度是:农业最体面,工商业最低贱。“至于财产,首先应使之与天性相符合。按照天性,农业是第一位,其次是与土地相关的行业,如采矿。农业是最好的职业,因为它是公正的,且不妨害他人的利益,无论这妨害是有意的——如贸易和雇工,还是无意的——如战争。”[9]29

最能说明斯巴达国家制度是一种“平等者公社”的恐怕是共餐制。按照这一制度,所有斯巴达公民都必须集体就餐;违背者即使是远征雅典凯旋而归的国王,也同样被惩罚。“他们十五个人结成一个单位,人数或有多少,同一伙食团的人,每人每月交一墨狄姆诺斯的大麦,八科奥斯的酒,五米那干乳酪,两米那半无花果。为了购买鱼、肉这样的美味,再交很少的一点钱。除此以外,任何人在用第一批收获的果品献祭时,或者是带着猎取的野味回家时,都要送上一份给他就餐的食堂。因为,不论是谁,只有当他因祭祀或狩猎耽误了,才准许在家就餐,其它情况下都必须到食堂去就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种坐在公共食堂的桌旁共同进餐的习惯得到了严格地执行,比如国王阿吉斯有次远征雅典而凯旋,想同妻子在家共享晚餐,就派人去取回他的份额。波勒马克拒绝了他的要求;第二天阿吉斯一气之下,忘了举行照例的献祭,他们就罚他一笔款。”[8]99

可见,斯巴达国家的土地国有制,依然是土地民有制:土地所有权主要归庶民共同所有;地权主要归庶民个人所有。

综上所述,不同种植系统治疗效果并无明显差异,临床上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口腔情况选择相应的种植系统。

毫无疑义,吕库古改革所开创的份地平等分配制度与梭伦改革一样,肇始于古风时代。但是,斯巴达份地平均分配制度,是否与梭伦改革的成果一样,维持、巩固和完善于古典时代,迄今尚无充足史料证明。然而,即使是古典时代后期,斯巴达城邦日渐衰落,份地平均分配制度并没有能维持下来;但亚里士多德亦承认,取而代之的,依然是全国土地主要归公民所有,说到底,主要归庶民所有,因而依然属于土地民有制范畴:“斯巴达的公共财政也并不良好;邦国常常忙于战事,致使库藏空虚;税课的征收都不能足额。大部分田地都执掌在斯巴达公民的手中,但他们谁都不踊跃于国赋的输纳。斯巴达律所见的后果往往出于立法者的始料:城邦日渐陷于贫困而私家却越来越趋于贪婪。”[10]93

(五)最彻底的民有制:古希腊城邦时代殖民地土地所有制

雅典和斯巴达的土地所有制,虽有不同,却都是彻底的土地庶民所有制,亦即彻底的土地民有制。但是,即使是彻底的土地民有制,彻底的程度仍然有所不同。毫无疑义,古希腊最彻底的土地民有制,并不是雅典和斯巴达,而是古希腊殖民地的土地所有制。古风时代以来,持续近两个世纪殖民运动所创立的数百个殖民地,“不但在希腊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土地私有制”,而且“普遍的做法是将土地平均分配给最初的殖民者”:“土地的分配也许是殖民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可以想见,在到达一个新的定居地后,对所有殖民者来说,首要的问题就是获得一块他们以后赖以生存的土地。提拉岛人在昔兰尼的殖民活动即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在昔兰尼,除巴图斯外,其它殖民者可能也获得了相等的份地。建立殖民地的法令中规定,巴图斯率领的提拉人应该‘在公平而平等的条件’下建立新的家园。而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种‘公平而平等的条件’只能是平等的公民权和对土地的平均占有。再者,法令中还规定,后来定居昔兰尼的提拉公民也应分到一份尚未被占有的土地。这里‘分到’一词原意为‘抽签获得一份’,即是说,后来的定居者都得到一份相等的份地。因此不难推测,最初的殖民者也是按照同样的原则分配殖民地的土地的……”[3]56-60

3.1.1 PIP5Ks基因家族各成员核酸序列分析 在NCBI搜索[15]PIP5K得到蓖麻PIP5Ks基因家族各成员的参考序列,并于表1中列出。通过初步分析从数据库下载的7个蓖麻PIP5K基因(表2)可以看到,除了PIP5K11的序列全长为1 501 bp,其他基因的序列全长均在2 853~3 246 bp。PIP5K11的序列全长为其他序列的二分之一左右,其编码的多肽链也因此较短。

可见,古希腊殖民地的土地也是平均分配的,因而堪称最彻底的土地庶民所有制,是最彻底的土地民有制。因为一般说来,官吏不属于穷人范畴,穷人属于庶民范畴。平均分配土地不但使庶民土地最大化,而且因为庶民远多于官吏,从而必定使绝大部分土地归庶民所有,形成最彻底的土地民有制。这种平均分配土地的最彻底的土地民有制,极大地影响了斯巴达和雅典等希腊本土城邦,推动了古风时代希腊社会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彻底民有制的深刻变革:“持续近两个世纪的殖民运动、数百个依据规则建立的殖民城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希腊社会原有的面貌、甚至是塑造了希腊城邦社会的特征。希腊人建立殖民地的普遍做法是以法令的形式确定殖民者分享经济和政治的权利。在经济上,殖民者通常是以平等的方式分得土地;在政治上,他们参与殖民城邦政治生活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如此来看,殖民法令事实上定义了城邦的公民权,其核心是土地所有权和政治权利的结合,也就是说,殖民地是通过创造一个小农阶层来构建城邦共同体的。另一方面,殖民地新式的社会政治建构以及由此引发的平等参与和权利分享的思想极大地冲击了希腊本土的城邦,推动了后者的社会与政治变革。”[3]29

二、生产资料及经济权力官有最小化和民有最大化

(一)古希腊城邦时代工商及其经济权力所有制:外邦人等非公民的民有制

古希腊多山环海,良港众多,拥有发展古代工商业的有利条件。特别是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希腊开展了大规模殖民活动,参加殖民的城邦40多个,建立殖民城邦130多个,这些殖民城邦和母邦环海而居,使希腊工商业日益繁荣:“在荷马和赫西阿德的诗篇中所描写的主要农村经济生活中,自此以后又加上了日益发达的工业活动和大胆的商业扩张。希腊人此时从事麻、毛金属、木、陶土、皮革等物品的制造,已经不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家庭和目前的需要了。所有这些手工业,必然要供应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发展并变成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因素。”[9]70

由图6可知,响应曲面坡度较平,随着重量值与烘干时间的增加和延长,感官评分分值都是先增大后缓慢减小,说明交互作用不明显。

通过指标评估可知,采用8阶3零点3CT拓扑结构再级联低通滤波器即可实现指标要求[3]。通过CoupleFil的仿真,其各指标参数大小如表2所示。

与中国古代重农抑末之“工商官有制”相反,古希腊择业的主流态度是农业最高贵和工商业最低贱,因而公民从事工商业者极少,因而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主要归庶民所有。古希腊是工商业和工商权力民有制,确切些说,是非公民的民有制。格洛兹一再说:“工业和商业工作的绝大部分被移交给了其他人,移交给了外邦人和奴隶,而不是公民。”[11]177“公民们厌恶工业性和商业性职业,把这些领域白白留给了外邦人。”[11]181“在商业上,外邦人享受着和工业上一样的霸权。”[11]183“公民依靠土地、公共职务和自由职业为生,而很少依靠商业和工业为生。在商店和工场,在银行业,以及在更高形式的商业活动中,他们把主要的职位都留给了外邦人。”[11]183对此,周启迪指出:“城邦工商业者的成分是多样的。以史料最充分的雅典为例,大多数从业者是没有公民权的异邦移民,希腊语称‘迈提克’(metics)。从身份上讲,迈提克并不是指在非母国暂时居住和经商的人,而是指在雅典或雅典国的另一城市派里厄斯居住了较长时间的外国人,特别是指业已定居下来的外邦移民。比如雅典最大的手工作坊主就是迈提克,那些原始金融业者都是迈提克,专业商人也多是迈提克。他们在雅典的社会地位较低。具有迈提克身份的人必须得到雅典政府批准,在有关名册上登记,负有特殊的义务,如交纳人头税、经商税、服兵役。富裕的迈提克还需像公民富人一样交纳特殊财产税——社会捐献,用于建造军舰,举办节庆活动等。迈提克的权益只受到政府的有限保护。比如公民杀害迈提克,仅被判为非有意杀人,量刑以非有意杀人罪为准。相反,如果迈提克违反雅典法律,则会被卖为奴隶,财产充公。此外,迈提克必须在雅典有一名公民保人,为其处理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对雅典国家有重大贡献的迈提克,经公民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公民权。古典时代的外邦移民在雅典的人数并不清楚,但公元前4世纪末有一个数字是1万人。推测在古典时代的城邦繁荣阶段可能要比这个数字大。”[5]199

夏炎德也写道:“雅典国家以公民为主体,而公民主要从事政治,他们鄙薄工商业,认为买卖图利是不高尚的行为,为自己所不屑,所以当时像商业、手工业及银行业等工作,都是由没有政治权利的人做的,大部分由外侨从事。当时雅典国家对待外侨是这样的,允许他们经商谋利,保障他们的产业与利益不受侵犯,但要受一定约束,国家要向他们征税,要他们遵守契约,不让他们置备地产。实际上外侨对雅典帝国的贡献很大,国家的商业霸权靠他们撑持,船舰靠他们装备,物资靠他们提供:不过外侨想改变自己的身份极为困难。获释奴隶就是被解放了的奴隶;他们有的因服兵役有功而得此报偿,有的因亲友代付赎金而得到自由,也有的因自己积资交付而得到解放。获释奴隶可以同外侨一样从事工商业或金融业。”[15]

希腊城邦时代,不仅工商业者绝大多数都是没有公民权的异邦移民,都是庶民;而且工商经济权力也主要归庶民所有,即一种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外邦人等非公民的庶民所有制。希腊城邦时代,整体来说奉行经济自由原则,政府及其官吏主要是经济活动规范的制定者与仲裁者,而不是经济活动的管制者和指挥者。格罗兹说:“在希腊,贸易几乎是完全自由的。”[11]147-148高德步进一步解释说:“希腊的贸易基本上是自由的,国家没有什么限制,但个别商品除外。例如,阿提卡不出产粮食,所以粮食是最缺乏的商品之一,只要粮食运输受到影响,粮食的价格就要上涨,粮商和粮食抢购者经常利用这种情况囤积居奇,造成粮食市场的混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雅典国家特别重视粮食贸易,对粮食贸易严加管理,谷物只能从比雷埃夫斯输入。国家还发放大笔的粮食贷款,以便谷物的进口。国家干预粮食贸易的另一个原因是国家征收粮食周转税,这笔收入巨大,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16]

然而,即便如此,政府及其官吏主要是粮食贸易活动规范的制定者与仲裁者,而不是粮食贸易的管制者和指挥者,并不拥有粮食贸易的经济权力,粮食贸易经济权力仍然掌握在庶民手中。对此,黄洋写道:“雅典的粮食进口可以说明这一点。至迟从公元前5世纪后期起,雅典几乎每年都必须进口大量的粮食,方能满足城邦的需求。因此,保证充足的粮食供应就成为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每个月第四次公民大会的一个主要议题就是讨论粮食供应问题。城邦还对市场上出售粮食的价格作了严格的规定,并专设官员管理,同时还规定进口粮食的三分之二必须在雅典城内出售,从事粮食贸易的雅典船只必须将谷物运回本土出售。与17世纪中期英国资本主义开始发展后所制定的航海条例不同,雅典城邦所关心的是以满足消费为目的的进口,而17世纪英国的航海条例旨在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以打破荷兰对大西洋贸易的控制。而更耐人寻味的是,雅典的粮食进口贸易几乎完全控制在没有政治权利的外邦人手中。即是说,从事雅典最大宗进口贸易的商人并没有任何政治地位。”[9]38

(二)古希腊城邦时代国有农工商业所有制:公民平等拥有的民有制

古希腊城邦时代,不但土地、农业和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归庶民所有,是民有制,而且国有土地、农业和国有工商业所占比例极小,是最纯粹的民有制。首先,国有或国营工商业在工商业总和中所占比例极小,即便是雅典工商业极盛时期,如堪称国有工商业份额最大时代的伯里克利时期,国有工商业也只不过是公共建筑和劳里姆(Laurium)银矿而已。其次,各城邦国有土地或公有地就更少了。斯巴达似乎例外。因为斯巴达公民平均享有的份地可能归城邦所有,属于国有土地范畴。黄洋指出:“斯巴达的黑劳士制度是理解其份地制度的关键,二者密不可分。上述研究表明,黑劳士为斯巴达公民共同所有;城邦将他们分配到斯巴达人的份地上,迫使他们为其主人劳动。由于份地的耕种者为城邦所有,又由于份地的占有者无权出卖或转让份地上的黑劳士,因之份地本身很可能也是为城邦所有的。奥利瓦的一段论述十分确切地说明了这样的现实:‘如同公有地一样,黑劳士不是个人所有的奴隶,而是集体即斯巴达城邦的财产。这决定了斯巴达人对他们的份地以及耕种这些份地的黑劳士的态度。’”[3]93

然而,一方面,即便斯巴达份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制,份地的地权却完全归份地享有者私有,城邦不征收土地税。另一方面,份地一经平均分配,便逐渐变为私有:“在美西尼亚战争以后,斯巴达城邦再没有进行份地的分配,原有的份地逐渐变为私人所有。而在实际上,父亲的份地由儿子继承。斯巴达的财产继承制同样打上了私有制的烙印。同希腊其它城邦一样,父亲的份地由儿子共同继承。这种共同继承的制度使得份地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破坏,并且带来了另外两个后果:一方面,一部分公民由于子嗣众多,因而个人所有的土地逐渐减少;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公民没有子嗣,其份地由女儿继承,进而导致了土地的集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斯巴达土地集中的两个重要原因是女继承人的众多和嫁妆的丰厚。他相信在斯巴达,有五分之二的土地掌握在妇女手中。这样,在平等份地分配后不久,份地制度本身不可避免地受到破坏。”[3]103-104

特别是古希腊城邦时代,国家最高权力逐渐完全平等执掌于每个公民,因而国有土地和农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完全平等为每个公民所有,且主要归庶民所有,是一种为每个公民平等拥有的民有制。对此,黄洋说:“公元前483年,雅典城邦从阿提卡南部的劳里姆(Laurium)银矿中获取大笔财富,著名政治家底米斯托克利还没有来得及劝说雅典人用它来建立一支强大的舰队,立即就有人提议将这笔财富以每人十德拉克玛的比例平分给大家。这个记载明确地反映了公有制观念的存在:城邦的财富应为所有成员共享。同时,雅典仍然保留了一定的公有土地,城邦的基层组织如村社和部落均拥有可观的公有地,其收获为村社或部落的成员所共享。例如,村社的公有地为由所有成员组成的村社大会所控制,只有它才有权处置这些土地,同时,公有地的收获亦为这些成员所共享。”[3]118

这些分析表明,古典时代雅典绝大多数土地归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有。当时,雅典贫富差距不大,不但大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多,而且富有的土地所有者人数很少,所谓“公益捐助阶层”代表了雅典最为富有的阶层,其人数在大多数时候没有超过300至400人。

(三)捐助制度:生产资料民有制彻底性的最典型表现

希腊城邦时代,生产资料民有制彻底性的最典型最极端最显著的表现是其捐助制度。何谓捐助制度?原来,一方面,国家及其政府对农民及其土地不征税。“国家对其农民不课以固定的人头税和财产税,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古代或现代都不多见,事实上这是古典希腊城邦的一个特征。任何对农民课税的企图都被认为是暴虐的行为而遭到仇视。芬尼指出,这是‘古典时代把农民完全纳入政治团体这个全新且在后来也极少出现的现象的一个重要基础’。”[3]5

诚然,公元前2000年—公元前1000年左右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时代的奴隶社会,与尔后古希腊城邦时代奴隶社会政体根本不同。荷马时代和古风时代之交,王政或有限君主政体逐渐被贵族寡头政体所取代:“到公元前8世纪,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希腊人口的数量又开始回升。农业用地必须更加精耕细作,才能为激增的人口提供足够的粮食。地主们因此在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的领导权逐渐丧失,而让位给由一个贵族阶层来实施统治——这群人是由有钱有势的地主和军队精英所组成的。”[4]

这样一来,希腊城邦时代的政府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拥有财富最少、最穷的政府,以致不能负担城邦公共开支。这些公共开支主要由富有公民承担。这就是希腊城邦时代著名的“捐助制度”。对于这一制度,黄洋指出:“雅典的捐助制度同财产的私有制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雅典城邦对它的公民即不征收固定的人头税,也不课以固定的财产税,城邦的公共支出主要由富有公民承担。每年城邦都要指定一部分富有公民承担公共支出,这就是雅典的捐助制度。捐助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节日和戏剧节中合唱队的费用,以及维持雅典舰队三层桨战舰的费用。……捐助制度的起源当在公元前六世纪初。对合唱队的资助在公元前502年已成为制度。……据文献记载,在公元前477年的大狄奥尼修斯戏剧节上,悲剧家弗里尼科斯上演了其已散佚的悲剧,并一举获得头奖,著名政治家底米斯托克利即是该剧的资助者;在公元前473年的大狄奥尼修斯节上,雅典著名悲剧家伊斯库里斯上演了其名剧之一《波斯人》,该剧在此次戏剧节中一举夺得悲剧组大奖,它的资助者是年轻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最早有关负担三层桨战舰费用的记载是在公元前480年,这年雅典舰队的180艘三层桨战舰参加了决定希波战争胜负的萨拉米海战。负担三层桨战舰费用的捐助者均是雅典的富有公民,一般拥有较大规模的田产……从这里可以看出,成为捐助者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捐助者必须是土地所有者……有时候被指定为捐助者的富有公民并不愿提供捐助,其理由是,比他更为富有的公民没有被指定为捐助者。如果他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便可以免于捐助的负担,这就导致了雅典法律所规定的‘交换法’。被指定的捐助者为避免捐助,只能诉诸法庭。在此种情况下,起诉者要向法庭指明一个比他更为富有的公民,并分别将两人的财产列出清单,呈交法庭。被告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承认自己比原告更为富有,并自愿承担原告的捐助;要么否认自己更为富有,并因此而拒绝承担捐助。如果他选择后者,他就必须同原告交换所有的财产,而迫使原告承担捐助。这样的财产交换无疑也包括了土地的交换。根据德谟斯提尼的说法,‘交换法’是梭伦所订立的法律。不管他的说法是否可靠,我们可以肯定,这条法律在公元前五世纪中期业已存在。也正是由于它的存在,才得以保证捐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捐助制度的目的是维持城邦的公共开支……它实质上确认了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私有制。在民主的雅典,捐助制度也成为富有贵族利用自己的财富换取政治资本的一个重要手段。在雅典的政治领袖中,几乎所有的人都出自捐助者阶层。同时,雅典的政治领袖们在其政治演说中常常夸耀自己的捐助,以借此获取政治上的支持。”[3]126-128

显然,捐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专门对富人征税而对穷人免税的制度。这一制度取走富人部分所得作为城邦公共开支而为穷人与富人共同所有,主要为穷人所有,因此,捐助制度的实质是富人补偿给穷人的权利,符合“获利多者比获利少者较多地利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资源而侵吞了获利少者的权利,因而必须给获利较少者以补偿权利”的正义原则。特别是,“政治领袖几乎都属于捐助者阶层”,意味着捐助制度是一种对高级官吏阶层等富人征税而补偿穷人的制度,因而是一种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彻底民有制的典型表现。

在外界的影响之下,也会造成变形的情况,出现开裂或者崩坏的情况。另外,变现缝有下面三种: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在施工的过程中,地铁隧道的混凝土结构要有一定的变形能力,就需要在施工中建立变形缝,建设变形缝的过程就要使用填缝板进行填补或者止水带,进行填补的过程,衔接的方面要求很高,若进行衔接技术过程中变形缝不符合标准,就会导致渗漏水问题。

产妇在顺产时,胎儿的娩出会使得阴道极度扩张,虽说产后会自动复原,但依然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对于有些阴道重度撕裂的女性来说,甚至会影响性生活。别担心,产后这些盆底康复训练助你和阴道松弛say byebye!

总之,捐助制度意味着:一方面,古希腊官府是人类历史上最穷的政府,以致不能承担城邦公共开支,因而是最极端的藏富于民,是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官府所有制最小化和庶民所有制最大化;另一方面,古希腊富有官吏或高级官吏是人类历史上俸禄最少的,以致不但没有薪金而且还要倒贴或捐助政府和庶民,因而是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官吏所有制最小化和庶民所有制最大化,是最彻底最极端最完全的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民有制。

三、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彻底民有制的意义和成因

(一)希腊城邦时代的生产资料民有制

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民有制越彻底就越正义。因为权力垄断是剥削和压迫的根源;权力平衡则为剥削与压迫之消除。哪里有权力垄断,哪里就必定存在压迫与剥削。如果没有有效反抗,统治阶级必定会竭尽所能地剥削和压迫其他一切阶级。休谟指出:“人们天生野心很大,他们的权欲永远不能满足。如果一个阶层的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能够掠夺其他一切阶层,他们肯定会这么干,并使自己尽可能地专断一切,不受制约。”[18]

然而,任何社会都存在政治权力垄断。只不过,在专制等非民主制国家,专制者或国家元首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全部政治权力,庶民阶级毫无政治权力。在民主制国家,虽然每个公民完全平等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不存在政治权力垄断,却存在官权或官权力(政治职务权力)垄断:官吏阶层垄断了全部官权,庶民阶层毫无官权。

在大多数国家,官吏阶级或阶层都拥有极大的经济权力。首先,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官有制的专制国家,如五帝时代以来,直至近现代,中国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不但垄断了全部政治权力,而且垄断几乎全部经济权力,因而对庶民阶级极端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是没有止境的,且越演越烈,最终官逼民反,导致庶民活不下去而发动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

其次,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民有制的专制国家,如爱琴文明时代,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不但垄断了全部政治权力,而且势必通过政府管制而控制尽可能多的经济权力,致使民有制不彻底不完全而接近官有制,从而尽其所能地剥削和压迫庶民阶级。宏伟的米诺斯王宫遗址的发现证实了这一点:“可以肯定米诺斯王朝已奴役众多的奴隶和农民。”[12]187

最后,在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彻底民有制的民主国家,即使实行经济自由制度,如希腊城邦时代,官吏阶层仍然不但垄断了全部官权,而且至少拥有作为经济活动规范的制定者与仲裁者的巨大经济权力,以致庶民阶层虽然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并且拥有的经济权力堪称达到了人类历史上的最大限度,却仍然不足以与官吏阶层的权力抗衡,法庭没收富人财产的事情司空见惯就是明证。

遵医嘱,指导患者合理使用口服降糖药或皮下注射胰岛素,以控制血糖,同时积极治疗其它并发症;在此基础上,根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康管理模式的要求,对纳入病例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加强健康宣教工作,同时定期进行随访观察或电话随访,详细记录患者的血糖水平及病情变化情况。

可见,任何国家,即使是庶民权力最大的国家,生产资料民有制极端彻底的民主国家,庶民阶层的权力仍然没有官吏阶层的权力大,仍然不能达到官民权力平衡,庶民阶层仍然难免遭受官吏阶层的剥削与压迫。因此,生产资料民有制越彻底,从而庶民拥有的经济权力越多,就越正义;民主制越彻底,从而庶民拥有的政治权力越多,就越正义。准此观之,希腊城邦时代的生产资料彻底民有制无疑是人类迄今最正义的所有制。

(二)希腊城邦时代的生产资料彻底民有制产生的原因

如前所述,中国古代生产资料官有制,源于中国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源于专制者及其政府是唯一能承担如此大规模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根本说来,是源于中国拥有适于农耕的黄河、长江等大河流域之幅员辽阔疆域广大的地理环境。如前所述,一方面,五帝时代和夏商周三代以及我国历史上诸多王朝皆建都于黄河流域,黄河流域的土壤极为富饶,但土质结构疏松,容易造成河水暴涨暴落,这样中国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而这些工程和设施既是中国农业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又是抗洪救灾的唯一途径。

另一方面,五帝时代,专制者及其政府因是唯一能承担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而成为全国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致使全国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形式上是国有制和公有制,实际上却是代表国家及其政府的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私有制,是生产资料官有制、王有制。

与此相反,古希腊不但没有大河,而且地少山多,只有一些小块平原。这样一来,希腊半岛虽然夏旱冬雨,夏季河流溪间多半干枯,因而自古以来就极需人工灌溉设施,甚至也需要政府对农业灌溉的规划和调控;但是,古希腊不是“治水社会”,它不需要像治理东方大河流域那样由政府承担大规模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这种没有大河流域的寡民小国所需要的人工灌溉设施的兴建者,显然主要是农业生产者自己,不是政府及其官吏。这就是古希腊爱琴文明和荷马时代,虽然实行君主专制和君主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主要所有者却仍然是庶民而不是政府及其官吏的主要原因;这也是古希腊君主专制时代,土地等生产资料仍然是民有制的主要原因。

古希腊的专制是基于生产资料民有制的专制,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仅仅垄断政治权力而未能垄断经济权力,更难以进而垄断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因而是一种远离全权垄断的“不服从者亦得食”的非极权主义专制。

这就是中国五千年来庶民不敢不服从而不能争得民主、古希腊庶民敢于不服从而争得民主之最深刻原因。中国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全权垄断,强大无比;庶民阶级全权丧失,软弱无力,不服从者不得食,自愿过着自由丧失殆尽的奴才般的“失掉尊严的、停滞的、苟安的生活”[19],直到官吏阶级全权垄断迫使庶民们不造反必死无疑时,才揭竿而起。因此,中国历代农民起义皆为活命而非为自由。由于官吏阶级全权垄断强大无比,庶民阶级没有能力自己捍卫自己的权益,而只有寻求明君和清官的庇护:“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20]

这样一来,一方面,中国历代农民起义,实际上都不是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阶级斗争,而是由农民起义领袖所代表的新官吏阶层与其所要推翻的朝廷旧官吏阶层的斗争,是官吏阶级内部的新旧官吏阶层的斗争。官吏阶级的每个成员一心只想当更大的官,充其量,只想当一个清官和明君,庶民阶级的精英们一心只想挤进官吏阶级,祈盼明君和清官,没有人想建立民主制。这就是为什么,农民起义的结果毫无例外地都成为改朝换代的工具:原来的皇帝和大臣下台,另一些人登上皇帝及其官僚的宝座;国家制度并未改变,农民起义后建立的王朝仍然是官吏阶级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政权和生产资料官有制。

另一方面,中国近代历史及以前的历次改革和变法,都不是庶民阶级与官吏阶级的阶级斗争,而不过是由改革和变法领袖所代表的新官吏阶层与反对改革和变法的旧官吏阶层的斗争,是官吏阶级内部的新旧官吏阶层斗争。这就是为什么,改革和变法毫无例外,统统都是为了维护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利益,都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官吏阶级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的国家制度,并不是为了庶民阶级的利益的。诚然,因为官民矛盾日益激化,封建王朝由盛而衰,于是方有改革和变法,这些改革和变法亦大都力求减轻人民负担。但是,改革和变法的目的只是为了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利益,因而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全权垄断的极权主义专制没有变,极端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也没有变,以致于不久之后,民众的负担不是减轻了反而是加重了,终至官逼民反,发生新的战争。

相反地,古希腊土地等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主要归庶民阶级所有,不但意味着不服从者亦得食,而且意味着庶民阶级与君主及其官吏阶级权力平衡,因而有足够权力和力量与君主及其官吏阶级斗争以实现民主。因此,在荷马时代与古风时代之交,特别是整个古风时代,社会主要斗争一直是庶民、平民阶级与贵族、官吏阶级的阶级斗争;斗争的结果是庶民阶级不断获得胜利,从而使国家制度不断由君主制变革为贵族寡头制、僭主制而最终实现民主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古希腊庶民阶级因生产资料民有制和人口远远多于官吏阶级,并敢于独立地维护本阶级权益,以致在平民、庶民阶级积极争取民主而与贵族、官吏阶级斗争的舞台上,出现一种十分奇特的现象,亦即僭主制。这种制度的奇特之处在于,僭主是一人独掌国家最高权力的专制君主,因而属于官吏阶级,按照常规自然都是依靠贵族、显要、官吏阶级而与平民、庶民阶级进行斗争。可是,古希腊的僭主却一反常态,竟然往往是平民、庶民阶级权益的代表,依靠平民、庶民阶级而打击贵族、显要、官吏阶级,最终使僭主制成为贵族寡头制向民主制的过渡阶段。因此,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说:“在黑暗时代,各城邦开始时实行君主政体,后来渐渐地转向贵族寡头政治,到公元前7世纪时,各城邦都已由称为‘僭主’的独裁者在进行统治。这些雄心勃勃的领导者一般都是贵族出身,他们支持民众的要求,因而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夺得个人权力。‘僭主’一词就是指那些没有合法权力而进行统治的人,但是,这一名称不带有道德谴责的含义。实际上,僭主通常都是支持平民而反对特权阶级的,而且常常加速了民主政治的到来,尽管并非总是如此。”[21]

奥斯温·默里论及僭主政治时也写道:“有三点是清楚的:第一,僭主不合法地取得了权力,而且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行统治;第二,他常常是一个人民领袖,保护人民免遭其过去主人的压迫;第三,他本人常是统治阶级的成员之一。这些事实解释了僭主命运的不同。最早的人民领袖肯定出自贵族,在他们所属的那个阶级的眼里,他们的罪恶是打破了政治生活的常规,向人民寻求支持。因此,僭主政治最初是反对贵族政治的一种民主形式。”[22]

可见,生产资料民有制意义重大。赖有生产资料民有制,庶民阶级才有力量和胆魄与官吏阶级斗争。在这种阶级斗争中,庶民阶级不断胜利,官吏阶级则节节败退,致使爱琴文明时代的君主专制,到了荷马时代,被有限君主制取代;而荷马时代和古风时代之交,有限君主制又逐渐被贵族寡头政体所取代。最终经过梭伦改革,奠定了雅典宪政民主制度。

梭伦改革不但“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10]105,而且“创立了一个新的宪法,制定一些新的法律”[7]10,从而限制民主的权力而使之遵循宪法和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主意味着每个公民完全平等执掌国家最高权力、拥有政治权力,意味着政治权力垄断的消除,而代之以仅仅垄断官权(而没有垄断国家最高权力)的官吏阶层和仅仅没有官权(却与官吏阶层同样拥有国家最高权力)的庶民阶层。

这样一来,赖有生产资料民有制和庶民阶级对官吏阶级的阶级斗争,才消灭了官吏阶级与庶民阶级,而代之以官吏阶层与庶民阶层、富人阶层与穷人阶层以及贵族阶层(主要是贵族奴隶主)与平民阶层(主要是平民奴隶主)等少数强者阶层与多数弱者阶层的斗争。在这种阶层斗争中,庶民、穷人与平民阶层不断胜利,富人、官吏与贵族阶层节节败退,以致古典时代,遂有克里斯提尼、埃菲阿尔特斯和伯里克利三次宪政民主改革,而逐渐使希腊的宪政民主越来越彻底和完善,创造了人类历史上较为彻底的民主制。对于这种民主制,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极端民主”:“在梭伦以后,这些法庭的权威即日渐增强,历任的执政好像谄媚僭主那样谄媚平民,于是雅典的政体终于转成现世那种‘极端民主’的形式。厄斐阿尔忒和伯利克里削减了元老院的职权;伯利克里又颁行了给予陪审员(公民法官)以出席津贴的制度;这样每一群众领袖(‘平民英雄’)都相继努力抬高了平民势力,直到今天,大家所目见的政体就是沿着这一路径演进的结果。”[10]106

(三)希腊城邦时代极端民主和生产资料极端民有制的根本原因

雅典民主无疑是人类历史上迄今庶民政治权力最大最多而官吏政治权力最小最少的“极端民主制”,官吏由抽签选任、每个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的“极端民主制”,是官职任期最短、人人轮番为官民从而几乎消除了官民差别的“极端民主制”。这种最彻底的“极端民主制”,创造空前绝后的捐助制度,使古希腊官府成为人类历史上最穷的政府,致使城邦公共开支主要由富有公民承担,最彻底或极端的民主制是最彻底或极端的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民有制之原因。

可见,希腊城邦时代民主的根本原因,是爱琴文明和荷马时代的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民有制,而这是由古希腊没有大河、地少山多的“非治水社会”的地理环境造就的。古希腊的海洋环境,亦即希腊半岛三面环海,良港众多,40多个母邦及其130多个殖民城邦环海而居。这种海洋环境造就了希腊的海洋文明。

海洋文明的优势正如顾准所言:“海上文明者,从土生土长的地方漂洋过海移民到新地方去之谓也。”[23]183首先,这些漂洋过海的移民到一个新地方的土地分配原则,普遍是最彻底的民有制,亦即平均分配:“就其土地分配而言,无论是古风时代早期的大殖民运动,还是希腊人后来的殖民活动,普遍的做法是将土地平均分配给最初的殖民者。在进行土地分配以后,殖民地一般制定法律禁止土地的重新分配,并对任何重新分配土地的企图予以严厉惩罚。这些法令实际上保护了最初的殖民者对他们份地的所有权,在希腊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土地的私有制。”[3]68这就是为什么斯巴达民主虽然与雅典不同,不是那种极端民主或最彻底的民主制,却仍然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最彻底的民有制的原因。

其次,这些漂洋过海的移民到一个新地方,势必建立以契约为基础的民主政体:“跨海迁移的苦难所产生的一个成果……是在政治方面。这种新的政治不是以血族为基础,而是以契约为基础的。”[23]48移民们正像“五月花号公约”的缔约者一样,每人的政治地位完全平等,它保障了在缔结最高权力契约过程中,谁也强制不了谁,谁也不会被谁强制,从而达成一种无强制的、自由的最高权力契约,亦即创造一种基于自由和平等的最高权力契约的民主政体。这无疑是希腊自由而民主的城邦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源头。

最后,海洋文明的最根本特征是商业文明,是商品经济发达。古希腊文明虽然也属于以农业为主要社会经济部门的古代文明,但工商业相当发达。“至公元前5世纪,雅典农业种植便以商品作物为主了,再加上其他商品经济的因素,至古典时代,商品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达50%。”[16]104-105“早在公元前五世纪,现代商业的一些特点在希腊就已形成。海上贸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的广阔发展。交易不仅使用现金,而且还使用信用证。资本开始在经济活动中起巨大作用。个人行动自由或政府干预程度因城市、时间和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商法应运而生。雅典(Attic)的大演说家在商务诉讼中担任辩护士。贸易港口是希腊生活最活跃和最重要的中心。”[17]77-78

作为商品经济的行为主体,都是完全平等和独立的,而决不存在谁高于谁、谁服从谁、谁依附谁的关系。他们都服从等价交换法则,他们的关系是等价交换关系。这样一来,商品经济使人们相互间处于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地位,从而势必激发人们对独立自主、个性解放、自由竞争和人人平等精神的追求,形成对政治参与、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的诉求,产生官吏民选的民主意识。这无疑是希腊自由而民主的城邦制度的另一个极其重要的源头。“到公元前6世纪,商业繁荣已经极大地改变了希腊的总体面貌,也极大地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一个商人阶层逐渐形成,他们活跃、敏锐并且开明。他们组织了行会,就像在米利都的高声叫喊保护他们利益的行会那样。同时它还需要成文法律,并将民主形成体制。”[11]121

综上可知,一方面,城邦时代彻底的生产资料民有制,源于城邦时代的民主,源于爱琴文明和荷马时代不彻底的生产资料民有制,最终源于古希腊独特的地理环境。另一方面,城邦时代的民主,源于平民、庶民阶级与国王及其贵族、官吏阶级争夺国家最高权力的阶级斗争,源于爱琴文明和荷马时代的生产资料民有制和母邦与殖民城邦环海而居的地理环境。合而言之,“非治水社会”以及母邦与殖民城邦环海而居的地理环境是古希腊生产资料彻底民有制和城邦时代民主产生的终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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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9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014(2019)06-0027-17

DOI: 10.16514/j.cnki.cn43-1506/c.2019.06.004

收稿日期: 2019-08-25

作者简介: 王海明,男,吉林白城人,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和国家学以及中西经济制度、社会形态之比较。

(责任编辑:张群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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