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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跨越式发展战略的提出,特别是作为集中反映这一战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确立,跨越式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而现实的历史性课题。然而人们在对跨越式发展的认识上仍然存在着种种误区。为了消除困惑,统一思想,避免过去的错误,更好地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很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跨越式发展的内涵、本质与特征等问题进行新的探索。
对跨越式发展的内涵做出科学的界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建探讨跨越式发展问题最首要的一环。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跨越式发展理论,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针对不同的问题来论述的,他们并没有使用过跨越式发展这个范畴,也没有给它做出明确的界定。最有代表性的是关于俄国农村公社发展道路问题上的几处表述,如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马克思针对尼·加·车尔尼雪夫斯基所研究的问题表示赞同时指出的,“俄国是应当像它的自由派经济学家们所希望的那样,首先摧毁农村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还是与此相反,发展它所特有的历史条件,就可以不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苦难而取得它的全部成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1、435~436页。) 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的初稿中写道的,在俄国“一方面,土地公有制使它有可能直接地、逐步地把小土地个体耕作变为集体耕作,并且俄国农民已经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实行着集体耕作。……另一方面,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1、435~436页。) 正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使用跨越式发展这个范畴,也没有集中而完整地进行表述,长期以来学术界在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是否主张跨越式发展以及跨越式发展的含义上产生了重大分歧。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的跨越发展理论都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没有直接使用过跨越式发展这个范畴,也同样没有对跨越式发展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在马克思主义跨越发展理论史上第一次直接使用跨越式发展这个范畴并提出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是出现在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的文件上,但也没有对跨越式发展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在研究跨越式发展问题时不少学者对跨越式发展包括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规定,下面我们摘录几个有代表性的表述。“跨越式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方式。它是指落后国或地区,为了缩小与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主要是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实施不平衡发展战略,先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并带动和促进其他行业、其他领域和其他地区快速跟进,最终实现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和国家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新的发展方式。”(注:陈泽水:《后发优势与跨越式发展》,《地方政府管理》2001年第4期,第6页。) 跨越式发展“是指某一区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利用并创造后发优势实现经济社会超常规、大跨步的发展以达到赶超先进或后来居上。”(注:参见《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4期。) 所谓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赶超行为。(注:参见《理论学习》2003年第9期。)“生产力跨越式发展中的‘跨越’,指的是原本生产力水平处于比较落后状态的国家,它的发展不再走传统的按部就班的模式,而是在与世界生产力发展的交往中,以全球最先进的生产力来规范自己现有的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实现对传统的跳跃。”(注:陈志良:《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及其当代特点》,《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8页。) 以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学术界对跨越式发展研究的新成果,但对跨越式发展的界定还是不全面、不科学的,没有从后发国家文明形态的演进规律上并与先发国家文明形态演进的相互区别上来对跨越式发展做出界定,也没有将跨越式发展与加速性发展、跳跃式发展区别开来,有的把跨越式发展等同于加速性发展,有的把跨越式发展等同于跳跃式发展。因此,对跨越式发展内涵的界定仍然是深入研究跨越式发展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给跨越式发展下过一个完整的定义,但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跨越式发展的系统论述中,以及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蕴涵的跨越式发展的历史观前提,结合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实践,可以说已经为我们科学界定跨越式发展这一范畴提供了一些基本原则。基于这些基本原则我们把跨越式发展界定为:跨越式发展是指人类文明形态处于重大转型时期,使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在文明形态上产生了质态的差异,并在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之间形成了普遍交往的历史条件下,后发国家依据文明形态的转型而产生的双重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客观要求,采用以高级形态带动低级形态,以低级形态促进高级形态,使两种不同文明形态相互融合协同并进,从而加速历史进程、提升文明形态的一种后发型的演进方式。这样界定的合理性可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这样界定既遵循了人类社会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普遍规律,又反映出了后发国家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特殊规律,并与先发国家文明形态历史演进规律区别开来。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并不是脱离人类文明形态历史演进普遍规律的一种超历史、超现实的发展方式。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文明形态是由低级向高级依次更替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不仅适应先发国家文明形态的历史演进,也同样适应后发国家文明形态的历史演进。后发国家之所以有必要而且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在于人类文明形态已经处于重大转型时期以及由此而形成了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的普遍交往,使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共处于同一发展平台上。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后发国家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不仅没有违背人类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普遍规律,而且更自觉地遵循了这一普遍规律。因此,把人类文明形态的转型以及普遍交往纳入到跨越式发展的范畴之中,并作为后发国家跨越式发展的历史前提来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把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时期无限地夸大,在人类文明形态还没有实现重大转型,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之间也没有建立起错层交往关系,都可以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那这种跨越式发展当然会成为一种超历史、超现实的发展方式。我们说跨越式发展是后发国家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一种普遍方式,是指这种发展方式适应于任何后发国家,而并不是指后发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我们这个定义清楚表明,后发国家采取了跨越式发展方式并不是要放弃原有文明形态所没有完成的历史任务,而是要用高级形态来带动低级形态,更好、更快地来完成应该完成的历史任务,这样既充分体现了后发国家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特殊性,又自觉而有效地遵循了人类文明形态演进过程中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普遍原则。跨越式发展作为后发国家文明形态的演进方式是相对于先发国家文明形态的演进方式而言的,这是界定跨越式发展所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先发国家由于具有文明发展的先在性表现,它的演进便是渐序式的,即通过量的渐进积累,继而实现质态的循序更替这样一种演进方式。从根本上说,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都根源于社会的基本矛盾,但产生的历史环境却有所不同,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是直接源于本国内部的社会基本矛盾,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是在整个人类文明形态处在重大转型时期,后发国家的发展已经从属于先发国家的发展,低形态的发展已经从属于高形态的发展,是在先发国家与后发国家普遍交往关系已经建立的前提下,是在内外矛盾,即高形态与低形态矛盾的相互冲突而促使了后发国家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时才产生的。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要实现质态的更替都需要有相应的量的积累,但不同的是前者是基于原有形态逐渐增长继而自然而然地实现质态的更替,而后者却是在先发国家已经实现了文明形态的更替的情况下,并借助交往力的作用在高形态的带动下快速地促进原有形态的增长而实现低形态向高形态的转型。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都离不开交往,但交往的地位和作用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对于前者来说交往只是一个辅助性的条件,而对于后者来说却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没有先发国家与后发国家之间的错层交往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就无从谈起。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都要表现出遵循规律与价值选择的统一,但对于后者来说要实现这种统一更需要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否则要实现这种高难度的统一是难以想象的。在我们这个定义中这些问题都得以应有的体现。
第二,这样界定严格地将跨越式发展与加速性发展、跳跃式发展区别开来,从而能够有效地克服只强调发展的连续性而忽视发展的阶段性的错误倾向,又能够有效地避免在发展问题上陷入空想主义的泥潭。在后发型的发展实践活动中人们之所以常常把跨越式发展简单地等同于加速性发展,只注重发展的速度和量的扩张,而忽视质的提升和形态的转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在跨越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没有将加速性发展与跨越式发展严格地区别开来。其实加速性发展与跨越式发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跨越式发展固然包含着加速性发展,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加速性发展。加速性发展所反映的是同一个文明形态当中文明进程的快慢问题,而跨越式发展所反映的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文明形态之间的演进关系;加速性发展是后发国家赶超先发国家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必须采取的对策,而跨越式发展只是当人类文明形态处于重大转型时期,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出现了质态的差异,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建立起了普遍交往的前提下,才必须采取的一种赶超型的发展方式;加速性发展所面临的是单一的任务、所要完成的是单一的目标、所要实现的是单一的目的,而跨越式发展所面临的便是双重的任务、所要完成的是双重的目标、所要实现的是双重的目的。当代众多后发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之所以要采取跨越式发展方式而不局限于过去的加速性发展,最根本的就在于人类文明形态已经处于重大转型时期,即由工业文明走向知识文明。如果先发国家还处在工业文明时代,后发国家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取跨越式发展。因为先发国家与后发国家同处于工业文明形态,在这种情况下后发国家只要加速自己的工业化进程就有可能赶超先发国家,而且由于知识文明形态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尚未形成,后发国家也不可能利用知识文明来带动工业文明的发展;而现在的情况已经不同了,先发国家已经由工业文明社会进入了知识文明社会,人类文明形态已经出现了重大的转型,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已经不仅仅是工业化水平的差距,而是工业化与信息化这种不同质态的差异了,后发国家的工业化已经从属于先发国家的信息化了。这样后发国家如果还只是加速工业化进程就不仅无法赶超先发国家的信息化,而且与先发国家的差距还会越来越大,必须采取两步并作一步走,充分利用交往力的作用,将信息化与工业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从而既加速工业化的历史进程,又实现文明形态由工业化向信息化的提升。在我们所规定的这个定义中明确地将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方位放在人类文明形态的转型期并突出地强调了交往力的作用,把跨越式发展看成是两步并作一步走,双重任务一起做、双重的目标一起完成、双重目的一起实现,它是高级形态与低级形态双向互动的过程,这样既揭示出了跨越式发展与加速性发展的内在联系,又将跨越式发展与加速性发展严格地区别开来了。
在跨越式发展问题上最大的困惑,也是最大的误区在于有不少研究者把跨越式发展直接等同于跳跃式发展。在上述所引用的一些定义中就具有这种倾向。有些研究者还明确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是一个由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不断演进的‘自然历史过程’,而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便是这一过程一般所要经历的几个基本阶段。但是,在世界不同地区、国家和民族的社会发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特定地区、国家和民族的社会形态的演替有时可以跳过某个常规发展阶段,直接进入较高的发展阶段。”(注:贾高建:《社会形态演进中的“跨越”与“卡夫丁峡谷”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0年第5期。) 把跨越式发展直接等同于跳跃式发展这是导致我国在社会主义发展问题出现“穷过渡”等一系列“左”的错误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其实无论从字面上解释,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上看,跨越式发展与跳跃式发展都有着根本的区别。跨越式发展、跳跃式发展相对于加速性发展有一定的共同之处,跨越式发展和跳跃式发展都反映着形态与形态之间的发展关系,而加速性发展只是反映了同一形态内部的发展速度问题。但同样是反映形态与形态之间的发展关系,二者又有着根本的区别。跨越的着眼点在于由此及彼的过程,而跳跃的着眼点在于舍此及彼的跃过,跨越式发展实际上是以文明形态的转型和世界普遍交往为前提的跨形态混合发展。而跳跃式发展便是舍弃原有形态的历史进程,直接进入到高级形态,以高级形态作为发展的新的历史起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专门论述过跨越式发展与跳跃式发展之间的关系,但从中已经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跨越式发展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就是跳跃式发展。马克思所讲的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并不是要跳过资本主义这个特定的历史形态,而是在历史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步并作一步走,这样既可以避免先走完资本主义历程而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波折,又缩短历史进程提前进入社会主义这一更高历史形态。列宁的“国家资本主义”,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新型工业化”就更清楚地表达了这个意思。这显然与有些人所讲的跳跃式发展是根本不同的。恩格斯正是针对那种把跨越式发展简单地等同于跳跃式发展的做法严厉地告诫人们,要在低级形态中来解决高级形态中的问题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在人类文明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要跳过一定的文明形态那是不可想象的。在我们上述的定义中明确地把跨越式发展看成是以文明形态的转型和世界普遍交往为前提的跨形态混合发展。这就与跳跃式发展明确地区别开了。在当代面对工业经济走向知识经济的人类文明形态的转型过程中,如果主张后发国家应当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一条合乎本国国情的信息化与工业化相统一的发展路子,那所遵循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跨越式发展;而如果主张后发国家应当跃过工业化这一特定历史阶段或形态,可以直接进入信息化,单一地走信息化的发展路子,那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跨越式发展,而是不切实际的空想的跳跃式发展。
第三,这样界定拓宽了跨越式发展的视野,既适应社会制度层面的跨越式发展,也适应生产力层面的跨越式发展,成为后发国家跨越式发展最一般的范畴。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面临的是后发国家社会制度的跨越式发展问题,所以他们把跨越式发展的视野着重放在社会制度层面上。而在当今时代后发国家所面临的不仅是社会制度的跨越式发展,更突出的是生产力层面的跨越式发展。因此,仅仅从社会制度层面上来规定跨越式发展的范畴就不适应实际需要了,必须拓宽跨越式发展的视野,把跨越式发展提高到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综合的、最一般的层面上来规定。所以在上述所规定的这个定义中我们引入了文明形态这个概念。文明固然有文化的含义,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文明的含义已经拓展了,文明一词已经不仅仅具有文化的含义,它应该成为人类社会开化和进步的综合性标志。如果说文明是人类社会开化和进步的综合性标志,那么文明形态就是人类社会开化和进步的特定构成或特定的历史阶段,是一种社会历史文明区别于另一种社会历史文明的标志。人类社会文明是多层面的,因而人类社会文明形态也是多层面的,既可以表现为社会制度层面,也可以表现为生产力等其它层面。把文明形态引入跨越式发展的范畴极大地拓宽了跨越式发展的视野,对于揭示当代后发国家生产力和其它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跨越式发展作为后发国家文明形态的演进方式其本质就在于高形态与低形态的双向互动。跨越式发展不同于渐序式发展就在于它不是通过量的逐渐积累继而实现质态的更替,而是在先发国家已经开始步入更高的文明形态的前提下而采取的,是一种嵌入性的发展方式,借助交往力的作用使外在的高级文明形态与内在的低级文明形态相互融合形成合力,从而实现文明形态的依次更替。同时,跨越式发展与加速性发展、跳跃式发展的不同也在于它所反映的不是单一形态内部的发展关系而是两个形态之间的发展关系,是跨形态的混合发展;跨越式发展要完成双重任务、实现双重目标、达到双重目的就不能不通过高形态与低形态的双向互动来实现。可见高形态与低形态的双向互动是跨越式发展既区别于渐序式发展、又区别于加速性发展、跳跃式发展的根本所在。
如何发挥后发优势是研究后发国家发展理论的重要课题。李嘉图的比较生产费用理论和李斯特的动态比较费用学说曾对后发优势问题做了专门的研究。按照这一理论,由于后发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发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在同样的资金、资源和技术成本的条件下,后发国家还有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没有技术范式和制度路径依赖的制约。只要在国家的保护和扶持下达到规模经济阶段,后发国家就可能发展起新的优势产业,从而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分工内实现赶超。格申克龙通过对后发国家经济发展的考察,提出了“相对先进性”假说理论。他认为,对先进国家技术进步的总结被喻为一种“篮本”,无偿获得这一篮本对后发国家无疑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他们不必再付出更多的代价去重新创造存在的这些东西。(注:参见顾海良《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635~636页。) 这些后发优势理论固然是正确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些后发优势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要使这些后发优势真正地得以实现一般地讲吸收和引进是不够的,还必须构建起一种能够让后发优势充分发挥的后发模式才能得以实现。因为,吸收和引进先发国家的文明成果对于后发国家来说在任何发展历史阶段都是必要的,而且即便是采取渐序式发展,或加速性发展也可以做到;而当文明形态处于重大转型时期,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已经出现了质态的差异的时候就不是一般地吸收和引进先发国家的文明成果就够了,一般地吸收和引进文明成果是无法实现对先发国家的赶超的。在这种特殊的历史环境下,需要站在统一的历史平台上使先发国家的高级文明形态与后发国家自己的低级文明形态融为一体,使两种不同的文明形态相互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先发国家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引进,甚至达到对它的高级文明形态的嫁接和移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采取跨越式发展在交往力的作用下使先发国家的高级文明形态与自己的低级文明形态进行双向互动,才是后发国家发挥后发优势的最佳选择。同时还必须看到先发优势,诸如在发展方向上的导向权、发展资源上的配置权、发展过程上的控制权甚至发展语境中的霸语权等等,这些都能伴随着它的渐序式发展过程而自然地体现出来。而后发优势,如后发的高起点、低代价、可利用性、可借鉴性,但这些是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体现出来的,如果后发国家还是延续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其后发优势不但得不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必然会被先发国家的先发优势所窒息。因此,只有选择跨越式发展,与先发国家建立起一定的交往关系,使外在的高级形态与内在的低级形态进行有效的双向互动,才能得以有效的发挥。
跨越式发展的双向互动有两层含义。一是先发国家高级形态的文明与后发国家低级形态的文明的互动,这就是后发国家首先将先发国家高级形态的文明吸收、借鉴甚至移植、嫁接到本国来,与本国低级形态的文明相互融合,以加速本国原有的历史进程并提升自己的文明形态,从而使自己的文明能够走向世界,实现对先发国家的进步趋同和超越。二是在注重吸收、借鉴甚至移植、嫁接先发国家高级形态文明的基础上,优先培育高级形态的文明,使培育起来的高级形态的文明与低级形态的文明互动,从而加速历史进程并提升自己的文明形态。无论是社会制度的跨越,还是生产力的跨越都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从制度跨越式发展上看,制度跨越有两个阶段,即社会革命和制度建设。就社会革命而言这种互动集中表现在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反映先进阶级进行社会革命的理论、经验、革命队伍、物质装备等社会革命的一切有效力量,积极培育自己的进行社会革命的先进要素,使国际的先进的社会革命与本国的社会革命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从而既加速原有革命的历史进程,又提升社会革命的层次,最终获得社会革命跨越的成功。社会革命跨越的成功并不意味着社会制度跨越的成功,而只是阶段性的成功,它还要进行制度建设的跨越,还需要高形态的制度与低形态的制度之间的互动过程,这就是要继续利用国际社会一切有利于新制度建设的积极因素,并融入到本国制度建设之中去。一方面通过新制度的建设来带动对旧制度的改造,另一方面又通过对旧制度的改造来促进新制度的建设,这就是要寻找到一条建设新制度和改造旧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跨越式发展之路,通过这条道路的贯彻和落实使制度跨越式发展得以真正的实现。从生产力跨越式发展上看,就是要将先发国家高级形态的生产力,包括它的人才、产业、科学技术、物质装备、组织方式、管理模式、生产经验等要素,最大限度地吸收、引进甚至嫁接和移植到本国中来,并积极培育本国的先进生产力,使国际的先进生产力形态与本国原有生产力形态进行双向互动,即国际先进生产力的本国化,本国生产力的国际化。同时优先发展高形态的先进生产力,使高形态的生产力与低形态的生产力进行双向互动,以高形态生产力来带动低形态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跨越式发展作为反映后发国家文明形态演进规律的一种特殊发展方式,必然有许多与其它发展方式所不同的特点。第一,双重性。跨越式发展是依据人类文明形态的转型而确立的,是人类文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反映,这就必然兼有双重形态的属性,它既要立足于低形态,从本国实际出发,又要着眼于高形态,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既要继续完成低形态所要完成的历史任务,又要把已经到来的高形态的任务提到议事日程;既要不能舍弃尚未达到而必须实现原有目标,又要确立起跨形态的赶超先发国家的发展目标。也就说它的出发点、它的任务、它的目标都具有双重性。只有按照这样双重性的要求所制定的发展战略、所选择的发展道路,才具有跨越式发展的意义。第二,过渡性。正是这种双重性使得后发国家在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既有别于低形态和高形态,但又兼有这两种属性的特殊形态,从人类文明形态历史演进来看它应当属于过渡性形态。其过渡时期的长短取决两个因素,一是跨越式发展的起点,起点越低其过渡期就越长,相反起点越高其过渡期就越短;二是发展的速度,发展速度越快过渡期就短,相反发展速度越慢其过渡期就越长。跨越式发展过程作为一种过渡形态它也并不是孤立的,它与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般形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低形态还在过渡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过渡形态的性质就从属低形态,而当高形态在过渡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过渡形态的性质便从属于高形态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跨越式发展并没有违背人类社会文明形态由低级向高级依次演进这一普遍规律,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既然跨越式发展是一种过渡形态,那么,后发国家在制定跨越式发展战略,选择跨越式发展道路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它的过渡性,并随着过渡形态的演进,特别是过渡形态性质的转变而必须相应调整和完善自己的实践方案,这样才能使跨越式发展过程中避免“左”和右的错误。第三,赶超性。跨越式发展固然不能等同于加速性发展、跳跃式发展,但跨越式发展必然包含着加速和超越。如果后发国家没有比先发国家更快的发展速度,没有超越的目标意识,那么,选择跨越式发展的道路就没有实际意义。赶超决不是主观的意想而是人类文明不平衡发展规律所提供的历史机遇,这就是人类文明形态的转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世界普遍交往这样的历史条件,促使了后发国家必须而且有可能选择具有赶超性的这样一种跨越式发展模式。赶超意味着主体性的提高和发挥。遵循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统一,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要求,但是相对于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而言,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由于是在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上来遵循客观规律,这就决定了后发国家在发展实践上要比先发国家更注重、更有效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此,既然后发国家要走跨越式发展之路,就必须树立赶超意识并采取一系列能够实现赶超的实践举措。第四,开放性。在世界历史条件下任何国家都要实行开放性发展,但对于不同的发展方式开放性的地位和作用却有很大的不同。跨越式发展相对于渐序式发展的开放性就更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跨越式发展是由于外部对内部的冲击,外部发展为内部发展提供新的历史机遇而形成的,是交往力在后发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极大的提高的情况下,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才能得以实现。如果不得力于交往力的作用,有效地吸收、借鉴,甚至嫁接和移植先发国家的文明成果,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是根本无法想象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跨越式发展就是一种嵌入式的发展。因此,后发国家在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时,必须把对外开放摆到非常突出的地位,并制定出有利于跨越式发展的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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