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诸城现象”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诸城论文,现象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诸城现象”提出的一系列理论问题
自去年9月《半月谈内部版》报道了山东诸城市“先售后股”的改革经验以后,人们就开始注意到了“诸城现象”。今年3月底4月初,《经济日报》又连续发了5篇系列报道,更引起了经济界、理论界以及一切关心国有企业改革的人们的重视。围绕着诸城改革,曾经引发了一场波及全国的争论。有些浅层次的问题,如“先售后股”会不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已由实践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如:国有资产卖给职工以后,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应当如何界定?究竟是职工个人所有制还是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个人所有制是不是私有制?如果是私有制,那么诸城的做法是不是搞私有化?诸城市委书记陈光同志提出的“共有产权”,以及“个人权利基础上的共有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集体经济”等理论能否成立?股份合作制是不是“民有民营”的经济形式?能不能把国有企业中占多数的中小企业通过拍卖形式逐步实行“民有民营”?这与党的现行所有制政策是否相悖?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从理论上得到明确回答,那就仍有可能成为中小国有企业改革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诸城现象”作一些深层次的理论思索,本文只能算是一篇抛砖引玉之作。
二、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和实践需要重新认识
按照我们过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无法解释诸城的改革实践,按其财产归职工个人所有,当属私有制性质。然而生产资料又由职工集体共同占有,共同经营,这似乎又是公有制才具有的特征。这使我们陷于矛盾对立思维之中。然而,当我们真正“回到马克思”,就会发现,一直被我们奉为“经典”的传统公有制理论,已不是马克思当初的理论。按照这种背离了马克思的公有制理论,当然解释不了“诸城现象”。那么,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应当有哪些新认识呢?
1.不能把公有制归结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我们对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背离,主要在于把公有制归结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过去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最普遍、最权威的解释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全社会劳动人民或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形式。”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所谓“集体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归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第77、79、83页)
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无产阶级“剥夺剥夺者”,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时明确指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1页。)
在我们后来的公有制理论中,马克思要求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的想法消失了,只剩下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要求。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就是公有制吗?非也。马克思说得很清楚,它与协作并列,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物质基础。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早已把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生产资料已成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同上,第831页)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并不是社会主义的创造,而是资本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准备好的物质基础。正因为有了这样一种客观的物质基础,人们才能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把这些生产资料从资本家的个人所有转归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使每个劳动者都能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把生产资料还原为劳动的条件和手段,而消除其资本属性,即剥削别人劳动的条件和手段的属性。恩格斯曾经十分精辟地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不在于它的占有形式,而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属性。资本主义私有制,“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的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3页。)这就告诉我们,生产资料即使被社会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甚至国家所有,但它作为生产力要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仍然从属于资本关系,是为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服务的。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与协作一样,是一定所有制关系的物质基础,应该属于物质生产力的范畴,而不应该视为所有制关系本身。
2.不能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归结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
我们不少同志至今还把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看待,因此,他们无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他们说:“有的人曲解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讲的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求是》第6期,齐玉《划清重大原则上的是非界限》)当他们指责别人曲解马克思时,却没有意识到,他们自己也在曲解马克思。如果说是在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那么个人所有制又为何物?按照传统解释,应该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然而,消费品最终归个人所有,这是属于分配的问题。“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页。)马克思历来反对离开生产条件即生产资料的分配,而侈谈消费资料的分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严厉地批评了那种把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的错误做法。如果认为马克思要求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所谓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那不是贬低甚至糟塌了马克思吗?他孜孜不倦,呕心沥血,积40余年之辛劳,分析解剖资本主义社会,得出的结论难道说是建立一个什么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吗?这种个人所有制难道不是任何社会都存在,根本就无需重建的东西吗?
3.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在于实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
马克思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重建的过程,就是“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因此,个人所有制实际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当然,这里的个人,既不是小私有制生产方式中的个人,也不是脱离社会的孤立的“鲁滨逊”式的个人,而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通过协作劳动,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而联合起来的个人。马、恩早在1845年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曾指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又宣布,无产者要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5页,第273页。)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又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独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下册第21页。)这里反复强调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就是消灭了阶级对立之后,由全部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因此,它既是个人所有制,也是社会所有制,而社会所有制也就是公有制。
为什么要把公有制归结为个人所有制呢?因为,在马、恩看来,联合起来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集体,“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第273、第267页。)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社会的每一个人,只要是这个联合体的成员,都可以把自己看成是所有者,具有个人所有权。每个人都能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实现劳动。通过劳动,获得对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权。如恩格斯所说:“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页。)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个人所有权,而个人所有权不过是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而已。马克思高度赞扬过的巴黎公社,“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78页。)由此可见,个人所有权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之所在。
个人所有权能否实现,不是看劳动者如何占有生产资料,而是看他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共同占有和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单独占有,都不能实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只有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与其结合,才能实现个人所有权。因此,“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我们一些同志不是从这一特殊性上去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却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存在的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这一共性上去寻找公有制的本质,这显然是一个极大的失误。
4.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分析告诉我们,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它是“以各种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831页。)它能够实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因此也是一种个人所有制,不过是私有制性质。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这种私有性质的个人所有制,所以社会主义是“否定之否定”。这一否定,不是简单的复归,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既克服又保留”的否定,克服的是私有制性质,保留的是个人所有制实质。这种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个人所有制,它的组织形式就是“自由人联合体”,即在一国范围内组成联合体,全国的劳动者个人都能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与之结合,实现劳动,实现个人所有权,这就是“社会个人所有制”。实际的进程表明,也可以由一部分劳动者,在一个经济单位(如企业)范围内,联合成一个小的“自由人联合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协作劳动,实现个人所有权。这可以称为”集体个人所有制”,在一个集体的范围内,每一个人以所有者身份与生产资料结合,共同占有,协作劳动,实现个人所有权。这两种形式,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制,只是个人联合的范围不同而已。
三、诸城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诸城的改革,从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出售开始,变国有或模糊的集体所有为明确的职工个人所有,然后按现代化大生产的本性的要求,由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协作劳动,这正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在实践中的体现和再生,是对我们过去传统公有制理论和实践的正本清源的拨乱反正,也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找到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1.先售后股重新建立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关系,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实现个人所有制,从而恢复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来面目。在我国原有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劳动者个人名义上也是公有资产的所有者,但仅仅是名义而已。诸城的改革,使职工个人与生产资料有了直接的联系,而不必再通过国家或集体这个中介。职工个人有了明确的资产所有权,就保证了他既可以参加生产,又能参加管理和分配,另一方面,生产资料仍然由集体共同占有,个人不能从中分解出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独立占有,并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这就保证了这种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可以让每个个人都通过联合劳动走向共同富裕。这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集体经济。
当然,在资产出售、购买的过程中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因为各人经济状况不同,或出于某些方面考虑,可以允许有的人买得的资产多一些,有的少一些,资产所有权不平等,从而产生劳动成果占有上的不平等。这不是劳动能力这种“天赋特权”造成的,而是“资本特权”造成的差异。从纯粹社会主义的意义上说,这是不允许的。但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们不应该去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在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应当让有条件的职工,以及担当企业经营管理责任的职工,买得的资产多一些。一方面可以凭资本所有权多占有一些集体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他们又须承担较多的风险,从而形成较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对于搞活企业是有好处的。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保证劳动者购买的平等权利,尽可能地形成平等的资本所有权关系,防止按资分配关系压倒按劳分配关系。只要这样做,就能保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当每个职工的资本所有权都完全平等时,这个企业就成为纯粹社会主义性质的个人所有制了。诸城的实践,正是为我们开辟了一条通向这种个人所有制的道路。
2.先售后股,民有民营,为中小公有制企业与市场经济接轨找到了一种有效形式。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们逐渐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的改革思路。国家制定、颁布了《公司法》,确定了“抓大放小”,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的指导方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应当通过公司改造,变为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去经营。这已被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所证明,是国有大企业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一种有效形式。现在的问题是,占国有企业绝大多数的,且没有必要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中小企业,以及城乡集体企业,应当如何去与市场经济接轨呢?诸城的成功实践刚好作出了回答。
诸城的“先售后股”改革,使原来国有企业变成职工集体的企业,原来产权模糊的集体企业变成了产权明确的真正的集体企业。相对于原来的“公有官营”、政企不分而言,它们都变成了政企分开、“民有民营”的企业。如前所述,它们仍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但比起以往的公有制形式,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首先是企业的产权清晰了。全体职工都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每个职工在企业资产中的份额也十分明确。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以往国有、集体企业中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边界不清楚,资产经营无人监管、无人负责的弊端。其次是权责明确了。每个职工都握有资产所有权,都有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收益分配管理、选择企业管理者。他们以自己所有的资产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该赔偿时赔偿,该破产的破产。企业作为法人,有了经营自主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者阶层,组成一个分工严密、职责明确、权力制衡的法人治理系统,从而有效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第三是实现了政企分开。政府不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所以不再具有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利益分配、人事任免的权力,而只能以宏观经济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实行间接管理。企业也不能依赖政府,而是主要依靠自身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诸城所有的改制企业都摆脱了亏损,实现了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就证明,“先售后股、民有民营”的公有制形式,是与市场经济比较相适应的经济形式。
3.诸城经验对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也具有普遍意义。
诸城改革的实践,从国家来说,是“抓大放小”,搞活中小国有企业的成功范例。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是“花钱买机制”。这可以看作一种新的“赎买”行为。职工出钱买股份,买回了资产的个人所有权,买回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买回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这对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都有借鉴意义。
首先,对于数量上占大多数的中小国有企业来说,国家实在没有必要再抓在自己手中,既管不了又管不好,不如通过“先售后股”方式,变国有国营为民有民营。因为民有民营仍然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所以不必担心会削弱和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与我们党的现行所有制政策并不相悖。而且国家可以把分散在众多中小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集中起来,重新组合,加强大的,扶持优的,让资产存量流动起来。这样能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实行公司制和集团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应当从诸城经验中得到启示。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应该不加限制地广泛吸收本企业职工参股。他们购买的本企业股份越多,与资产的联系越紧密,对资产经营的关切度也就越高,主人翁意识就会越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发挥得越好,企业的活力就越强。一些限制企业职工购股数量的规定实在没有必要。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为什么非得搞成独资不可?这也值得研究。任何一个企业,如果没有本企业职工个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就不能保持长盛不衰,这恐怕已被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诸城的成功,也就在于让职工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协作的基础上,实现个人所有权,从而充分发挥了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使企业得以搞活。诸城经验的普遍意义,或许正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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