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创造性标准,提高结案正确性论文_段佳

把握创造性标准,提高结案正确性论文_段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协作中心湖北中心 湖北武汉 430070)

摘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指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文指出专利审查时,应当把握创造性法条的概念,通过一个案例从两方面: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 显著的进步,详细的讲解了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以期寻求审查过程中对创造性的一点体悟。

关键词:创造性;现有技术;三步法;显著的进步

引言

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仅仅只考虑技术方案本身,实际上在审查过程中往往事倍功半,当技术特征对应的证据过于零散、争议时,反而会使得法条的理解出现争议,导致无法确定走向而陷入纠结。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案例分析

案例:201310129923.2

该案权利要求为:“一种带突点焊盘印制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根据预制作的线路,采用蚀刻工艺在金属基层上制作出印制线路;在经过第一次电镀、蚀刻后,再对印制板进行一次沉铜,即在印制板表面沉上一层薄铜;然后进行二次图形转移,即把需要突出的焊盘裸露出来,其它地方用干膜覆盖;接着对裸露出来的焊盘进行图形电镀,把突点焊盘的铜厚加厚到设定厚度;最后进行酸性蚀刻制造出突点焊盘;突点焊盘的铜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保证突点焊盘与周围覆盖阻焊处的高度一样。”

对比文件1不是测试领域,其公开了:把最初比阻焊层高度低的没有覆盖的焊盘上面进行电镀金,将焊盘加到设定厚度,使焊盘最终高度与阻焊覆盖膜高度一样,但镀金的作用是为了保护电极。

对比文件3公开了:把同一高度的电性连接垫34的部分打薄成线路层33,然后在比电性连接垫34高度低的线路层33上覆盖阻焊层(避免接触不良),使焊盘最终高度与阻焊覆盖膜高度一样。

对比文件4公开了:把最初比阻焊层高度低的没有覆盖的焊盘上面进行电镀铜,将焊盘铜厚加到设定厚度,使焊盘最终高度比阻焊覆盖膜高度高。

审查过程:本案一通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评述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申请人在一通后将原权利要求2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二通时继续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二通后申请人未修改。对比文件3是审查员补充检索到的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4是同领域审查员补充检索到的另一篇对比文件。

从两方面分析:

(1)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分析: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步骤按照以下三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①首先,分析对比文件1可知,虽然对比文件1不是为了测试,但是其同样也公开了一种电路板制造过程,其与本申请领域相同,并且在已检索到的现有技术中,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最多的特征。因此,是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创造性的评述的。

其次,从还原发明的角度来看,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结合,其并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合来看,对比文件3既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不能与对比文件1结合来评述本案的创造性。

②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焊点比阻焊层低,不便测试。其技术方案分为两步:将焊点铜层加厚,达到填平效果;然后对焊点加厚镀铜,形成铜柱,且各个铜柱高度一致,便于测试。综合来看,对比文件4既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不能与对比文件3结合来评述本案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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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显著的进步分析: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该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既可以测试又可以保持平整性,是一种折中的方式,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此其符合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二、启示和争议

1.启示

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根据创造性的审查原则要求: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采用“三步法”进行判断时,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考虑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也要注意一些发明内容的前后部分在某些时候能达到意料不到的效果。

2.存在的争议

在肯定案例带来了一定的启示的同时,也要注意:

第一,需要正确地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涉及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时,不能仅进行文字对比,甚至是为了对应某一特征而拆解技术特征。同时,不能仅考虑该特征中某一个结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而忽略技术特征中该结构与其他特征中的结构之间的位置、连接或整体关系的区别,要考虑上述整体关系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

第二:关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过程中,要确定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由于“三步法”的判断逻辑不同于技术人员的研发过程,审查员的思维过程与发明人的研发过程顺序是相反的,发现了区别去找启示与没有区别去找启示的难度大不相同,因此,如果审查在进行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带入发明内容,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出现“事后诸葛亮”的情况。

第三: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发明的发明点所在,且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如果缺少有力的证据,可能会造成后续处理复杂化,建议给出其他现有技术文献。

三、结论

以上,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剖析,对创造性有了更深的认识。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的三篇对比文件分别进行分析,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创造性法条的判断标准逐条的进行分析,对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三步法”和显著的进步都有了深刻的理解;且从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审查要求,加深了对“应将其作为一个技术方案整体来对待”的理解。在审查过程中,只有正确理解发明,把握发明申请的技术核心,掌握了创造性法条的概念,才能使得审查意见更客观更准确,更好地落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以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72-17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法详解2012[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5-199.

[3]李越,冯涛等. 问题导向下的我国创造性评判标准[J].审查业务通讯,2017,3(23):1-17.

[4]魏保志. 做好专利审查要有法律思维[J]. 审查业务通讯,2014,20 (1):1-6.

作者简介

段佳,女,1988年8月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2014年3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电气工程专业。

论文作者:段佳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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