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主: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途径论文_刘玲

网络民主: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途径论文_刘玲

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网络时代特有的低成本性和匿名性、共享性以及自由平等性等特性催生了新型的民主形式——网络民主。尽管可能诱发新的政治合法性危机,但网络民主亦能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人民性”、“有效性”和“正义性”的基础性建构提供新的理论与途径支撑。因此,网络民主将凭借其特性对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催生奇妙的化学反应:以网络民主的低成本和匿名性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人民性”,以网络民主的共享性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性”,以网络民主的自由平等性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正义性”。

关键词:网络民主 政治合法性 人民性 有效性 正义性

一、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建构的特殊性

从杨光斌教授所提出的政治合法性的四个基本要素——“合法律性”、“人民性”、“有效性”和“正义性”——来看,当代中国通过法治建设等途径在政治合法性的“合法律性”基础建设上已然取得一定成就,但“人民性”、“有效性”和“正义性”基础仍有待巩固。

第一,公民低质量的政治参与降低政治合法性的“人民性”。亨廷顿认为,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的重要区分标准在于该国人民是否能大规模地政治组合并受到政治的影响,参与到政治过程中来。“人民性”的关键在于鼓励井然有序、理性使然的政治参与,并充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由于公民政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足,以及日趋增长的公民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与现行民主制度之间的差距等,当下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质量与预期效果依旧相差甚远。

第二,政治治理绩效不足引发对政治合法性“有效性”的质疑。随着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性”越来越依赖于政治当权者实际政绩的有效性。政府政治统治职能的逐渐弱化和公共权力的逐渐公共化,导致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与当局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等形成了一定差距,进而使得政府的政治合法性面临巨大挑战。现代政治治理需要改变传统以官僚为核心的单向政治输出模式,建构起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个政治治理主体的共同治理和平等协商模式。

第三,多元文化冲击带来政治合法性的“正义性”缺陷。“正义性”是当下中国建构政治合法性必然需要的价值尺度。然而,在多元异质的当代中国社会,多元文化冲击着公民对政治制度、政策、政府等的认同感。不仅西方的“普世价值”、“宪政”、“人权”等价值观念不断冲击着我国的社会主义信念,传统“正义”的优良基因在当代亦并未得到有力彰显。

总之,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建构除了要继续走法治中国道路,增加政治建设的“合法律性”外,也要采取措施以巩固政治合法性的“人民性”、“有效性”和“正义性”基础。网络民主所具备的低成本性和匿名性、共享性与自由平等性等特性将为建构政治合法性提供有力支撑。

二、以网络民主的低成本和匿名性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人民性”

“人民性”是国家政府、政党等获得政治合法性以维护政权、政治稳定的重要来源。建构政治合法性的“人民性”基础,也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通过多元途径寻求人民对当局政府自发的心理认同。网络民主正是实现这种政治认同的主要途径之一。

一方面,低成本的网络民主能为公民提供更便捷的参政渠道。最广泛的民意是建立在广泛的政治参与基础之上的,政治参与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判断水平,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 网络民主依托于互联网这个数字化平台而打破了传统繁琐的信息获取流程,这种直接性大大降低了政治参与者获取资源信息的时间和成本,有利于实现政策制定者与网络消费者(网民和团体组织)的双向互动,从而为公民提供广泛的参政渠道,为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提供“人民性”基础。

另一方面,网络民主的“无知之幕”有利于建构起平等协商的理想政治沟通情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一方面,网络民主的匿名性将网上政治参与者的所有隐私信息都置于类似于罗尔斯所谓的“无知之幕”的背后:参与者并不了解其他参与者所持有的利益,也不清楚自身利益的处境,如此便能做出较为公平、理性、自由的决策。另一方面,哈贝马斯认为,一种建立在平等的、公共的对话和交流之上的公共理性才足以支撑起现代民主的实际需求。 网络民主不仅能为哈贝马斯提供这种理想的沟通情境,也能论证“无知之幕”的政治意义。正是这种隐匿性为哈贝马斯所谓的平等协商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平台。

三、以网络民主的共享性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性”

在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讨论中,不论是韦伯、李普塞特、亨廷顿还是罗尔斯,不论他们论述的是官僚有效性、统治能力,抑或是政府责任,“有效性”一直是建构政治合法性的最不惧争议的政治基本要素。当代政治合法性也越来越依托于实际政绩的有效性。借助网络信息技术的高效平台,网络民主可以为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建构起不同于常规民主形式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网络民主的共享性有利于打破传统封闭性的政治输出模式,促进政府能力的提升。网络技术不仅可以打破传统封闭式的政务信息结构和改善政务资源信息分配不均的处境,还可以减少繁琐的政务信息传递流程,大大缩短信息传播时间,促进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优化。另外,作为共享性的延伸,网络的公开透明性也吸引了更多的公民参与到政策的前期调研、制定过程中来,增加了政策的民意基础,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网络民主的共享性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打造政治信任基础。网络政治秩序的规范得益于有效的政治治理,而现代化的政治治理则需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的作用,将国家的管理由政府单方面管控转向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的协商共治、互相监督。网络民主的共享性表现在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任何网络政治参与者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充分利用这些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资源。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将通过网络平台向协商式的平等关系演化,从而有效提升网络民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正义性”在构成政治合法性四大基本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衡量“合法律性”、“人民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因此,“正义性”的塑造是建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性问题。而网络民主的自由平等性为政治合法性的“正义性”塑造提供了更大可能性和空间。

网络民主有利于弘扬“公平”的正义理念,奠定主流意识形态基础。网络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平等、开放的情境空间,不同的利益诉求都能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得到表达和协调。作为21世纪的主流传播工具,网络必然是塑造中国公民核心意识形态和传播政治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渠道。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必然要求网络公共空间和政治的良性发展,所以,身为网络空间主体的网民必须自觉树立网络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培养高度的社会正义感、公民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在网络空间中为弱势群体呐喊,为社会不公平和不公正建言献策,积极参与网上政治讨论和政治互动。

网络的自由平等氛围有利于维护公民平等的政治话语权。现代民主政治的一大重要特点是公民政治参与诉求的不断提高。由于线下政治参与形式并不足以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诉求,公民的政治话语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平等的空间,是无门槛的消费平台。这种开放性由于不具备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歧视性的限制而变得更加具有平等性,也吸纳了更多的公民融入到这个政治生态系统。网络也就为进入这个网络政治系统的公民提供了平等对话的情境基础,并维护着公民的政治话语权。

结束语

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或者哪个国家、地区,只要有权力的存在,政治合法性都是政治领域的核心话题。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当代政治与网络的关系变得愈发紧密:网络民主将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尤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网络民主的特性与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可以达成一个契合点,并使得网络民主成为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以网络民主的低成本和匿名性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人民性”,以网络民主的共享性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性”,以网络民主的自由平等性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正义性”。尽管目前的网络民主依旧是不成熟的,但它对于建构政治合法性的影响力将愈发持久。

参考文献

[1]参见杨光斌.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参见贾可卿.网络民主的价值分析[J]. 学术界,2014,(12).

作者简介

刘玲(1992—),女,汉族,重庆市云阳县,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民主政治与党建理。

论文作者:刘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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