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自治: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基于鄂西南B村的个案研究论文

创新自治: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
——基于鄂西南B村的个案研究

冯义强1,陈燕芽2

(1.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中国民航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00)

[摘 要] 将村民自治单元下沉到自然村的“自救”改革,虽然有利于重拾自然村作为治理单元的特有价值,但并不适宜在人口外流型农村地区推广。作为人口外流型村庄的鄂西南B村,以“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创新为契机,建立了乡贤道德评判团、村民自治议事团、“雷锋”志愿服务队、“五老”协会、全域有机协会以及红白理事会等新型村民自治组织,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进行了“横向拓展”。这是一种在保留和发展村委会的基础上,以多元主体共治为特征的村庄治理模式,丰富了村民自治的理论和实践体系。虽然这一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有助于提高村民的民主治理能力,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仍存在治理权源缺失、生成逻辑不足、组织设置冗杂、发展支撑阙如等问题,应通过寻求法律赋权、夯实底层基础、优化体系设置以及创新支撑制度予以解决。

[关键词] 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村民自治;“三治融合”;“横向拓展”;新型村民自治组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村民自治发端于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委会的成立,确立于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作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村民自治已经实施了30余年。由于作为主要载体的村委会在实践中存在行政化日趋严重等问题,村民自治的发展遭遇瓶颈,并在部分地区呈现废弛之势。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出现了一系列以村民自治单元下沉为核心的“自救”改革。如广东清远、湖北秭归、广西河池等地将村民自治单元下沉到自然村[1],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村民自治无“自治”的困局。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4年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2]。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强调要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和乡村传统社会治理资源,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3]。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均提出要继续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

将村民自治单元下沉到自然村属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纵向延伸”,回归了实施村民自治之初的自治单元设置办法,有利于重拾自然村作为自治单元的特有价值。但是,我国目前的自然村已与传统意义上的“乡土中国”有较大的不同。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7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比2016年增加481万,增长1.7%,增速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4]。人口大量外流,“空心化”严重,已成为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突出特征。学界普遍认为,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标准,我国农村地区可划分为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5]。农村地区的“空心化”主要出现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即东部发达地区农村成为人口流入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成为人口流出地[6]。但从一项针对苏北某经济百强县所做的研究来看,该县的农村地区同样出现了第一产业从业人口流出、乡村居住空间的人口流转、农村人口负增长以及老龄化趋势显现等“空心化”问题[7]。村民自治以人的行为为自治对象。在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背景下将村民自治单元下沉,不仅会增加乡村治理的成本,而且会导致村民自治面临无人可治的局面。并且,村民自治单元下沉,可能导致民主的范围缩小[8],有违村民自治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纵向延伸”虽然在我国部分地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适宜在全国普遍推广。人口流出型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如何有效实现,尚需转换思路。

笔者所在的研究平台在对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创新问题进行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区在进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中自发成立了一系列新型村民自治组织,并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若将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称之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纵向延伸”,那么,在保留村委会的基础上,创新村民自治组织,就可称之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本文拟对鄂西南B村的“横向拓展”进行个案研究,全面揭示其实践面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裨益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创新。

二、“横向拓展”的B村实践

(一)研究区域概况

B村位于湖北省西南部,全村共有225户829人,划分为7个村民小组。该村所在的H县是典型的老、少、边、山、穷地区。一是老。H县是湖北省确定的83个革命老区(县)之一。1929年初,贺龙同志就在该县建立了湘鄂西第一个县苏维埃政府。二是少。H县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该县有土家族、苗族、白族、蒙古族等11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71.1%。B村的少数民族人口亦较多,占总人口的80%。三是边。H县位于湖北省边陲,与湖南省接壤,距离省会约600公里,境内无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四是山。H县位于武陵山腹地,西北高、东南低,山地多、平地少。B村也主要以山地为主,山丘之间夹杂着若干小盆地,虽然该村有耕地1135亩,但是坡度小于5°的耕地仅占7%左右。五是穷。H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14年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之初,该县锁定贫困人口23328户72387人、贫困村51个[9],而B村也是该县重点扶助的贫困村之一。

区位因素欠缺、经济发展迟缓导致该县人口大量外流。B村225户村民中,约有130余户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外务工,其余不足100户,主要为留守妇女、老人以及儿童。该村829人中,扣除外出务工、求学、进城照顾子女的人口后,全村留守人口不足250人。人口大量外流,使B村村民自治陷入了困境,严重阻碍了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为此,B村于2014年开始以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为核心,自发成立新型村民自治组织,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进行“横向拓展”。

首先,从人员方面来看,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需要村庄精英以及普通村民的共同参与。但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了2017年的58.5%,城镇常住人口由1978年的1.7亿增长到8.1亿人,城市数量由193个增加到657个[18]。城镇化必然导致农村的人口、资源等向城市聚集。因此,在国家的崛起与个人发展的双重驱动下,农村“空心化”具有不可逆性。农村人口逐渐减少,必然导致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存续和发展出现危机。

(二)“横向拓展”的实践形态

B村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是基于茶产业发展的需要所进行的自治创新。该村山地多,耕地坡度大,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因此,茶叶种植面积较大。2013年,B村所在W乡的Q茶叶公司尝试在该乡发展有机茶叶,并将首批有机茶叶种植试点选址于B村。Q公司与B村茶农签订茶叶收购协议,并约定三年转换期之后,可按照茶叶等级,以160元每公斤左右的价格采购新鲜有机茶叶。但是,村民需要遵守有机食品生产规定,不得使用化学农药和肥料。合同签订的第一年,由于停止使用化学农药和肥料,进行有机茶叶转换的茶园亩产比上年大大减少,而茶园管理的成本却成倍增加。第二年,就有农户私下使用化学农药和肥料。B村的茶树是连片种植的,一户使用化学农药和肥料就会影响邻近茶园的土壤质量,导致其有机化转换失败。继而,私下使用化学农药和肥料的茶农不断增加,B村茶园的整体转换工作一再推迟,严重制约了B村村民通过种植有机茶叶脱贫致富。

W乡政府试图通过行政手段以及村委会的干预遏制这部分村民的违规行为,但收效甚微。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W乡政府主动放权,尝试由茶农组成全域有机协会,自主管理、互相监督。全域有机协会成立之后,B村茶农违规使用化学农药和化肥的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促进了茶叶的有机化转换。W乡政府在有机茶叶转换这一公共事务治理中得到启示,开始引导B村村民根据需要成立了一系列新型村民自治组织。随着这些组织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三团”“一队”“三会”等新型自治组织体系。

“三团”包括法律顾问团、乡贤道德评判团以及村民自治议事团。其一,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由W乡政府聘请的专业律师构成。2017年W乡政府与H县某律所签订合约,由该律所为W乡提供法律服务。其职责包括:为乡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协助乡政府起草涉及重大项目或者复杂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参与处理涉及乡政府的诉讼、仲裁;为乡政府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建设等。虽然法律服务团有为村民自治提供法律咨询的义务,故W乡政府将其列为村民自治组织,但从性质上讲,其是W乡政府聘请的官方律师,与村民自治无涉。因此,W乡政府对其定位有失偏颇,应将其排除出新型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其二,乡贤道德评判团。乡贤道德评判团成员的确定必须由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提名,村党支部审核把关,并交由乡法制办备案,最终确定的人一般是本村中威望高、群众信赖、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群众工作能力的乡贤。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最美评选”、树“道德典范”以及“十星”家庭评选活动;对身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劝说;就违反法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三,村民自治议事团。村民自治议事团的成员通常在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以及乡贤能人中选定,并必须顾全大局、群众威望相对较高,能积极参与村民事务管理,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参与村内重大事项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力争村务活动合法、有效;参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为村民代表会议和全体村民会议表决事项提供前期准备。

“一队”是指“雷锋”志愿服务队。“雷锋”志愿服务队的主要成员为村两委成员、部分党员以及其他乐于帮助他人、有爱心的群众。其主要职责为转化道德素质低、法制意识差,相对容易违法、犯罪的村民;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的村民尽早回归社会。

“三会”包括“五老”协会、全域有机协会以及红白理事会。“五老”协会成员由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组成。村内思想素质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身体健康、热心为群众办事的“老人”,可以通过党员、组长或者村民代表推荐,经村党支部审核、乡法制办备案,自愿加入协会。该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为村两委工作建言;参与疏通和教育转化工作;宣传国家政策、法律;促进一户一个“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全域有机协会的成员主要为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崇尚科学、积极进取、思想活跃、有奉献精神的中青年茶农。其工作内容为积极宣传“全域有机”理念;引导村民支持和参与全域有机建设;促使村民树立绿色环保理念。红白理事会的成员主要是会做群众工作,在农村婚丧嫁娶中有一定威望的“支客师”“都管”。红白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引导群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净化大吃大喝、违规整酒风。

(三)“横向拓展”的实践成效

乡贤道德评判团、村民自治议事团、“雷锋”志愿服务队、“五老”协会、全域有机协会以及红白理事会等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成立,对B村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实现了“横向拓展”,成效显著。

其二,从新型村民自治组织内部来讲,一方面,目前我国大部分村庄均存在“空心化”严重的问题,留守村民主要以老人、妇女、儿童为主,村两委干部、党员、组长、乡贤、能人等村庄精英则更为缺乏。这些村庄精英必然会在多个新型村民自治组织之中任职,同时处理多个组织的治理任务,导致新型自治组织之间出现杂糅以及逐渐同质化的困境。另一方面,虽然不同新型村民自治组织有不同的面向,其开展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各不相同,但是,从其职能的设置上看,无疑存在雷同的问题。如乡贤道德评判团与“雷锋”志愿服务队、村民自治议事团与“五老”协会的职能就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交叉。

一是提高了村民的民主治理能力。彭真同志曾指出: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村民的公共事务不是由他们直接当家作主,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基础[10]。我国目前实行的以村委会为主要载体的村民自治,在部分地区的实践中存在严重问题,既脱离了民主选举,也背离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11],是缺乏实际意义上的民主。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是乡村民主治理实践的重大创新。这些新型村民自治组织,不仅有效地规避了因成为基层政府的附庸而行政化的问题,而且实现了民事民管、民事民办、民事民监督,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这些村民自治组织成为了村民参与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治理的试验场。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习得,促使村民积极参与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或投票工作,既提高了村民的民主治理能力,也深化了我国民主治理的基础。

除去由W乡政府聘请的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外,B村有乡贤道德评判团、村民自治议事团、“雷锋”志愿服务队、“五老”协会、全域有机协会以及红白理事会等6个新型村民自治组织。虽然这些组织是根据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实际需要建立的,但其依然无法避免组织设置冗杂的问题。

二是保障了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经济发展不足制约了B村交通条件的改善,而交通条件欠缺又制约着B村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不足与交通条件欠缺之间的双重矛盾,严重阻碍了B村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此外,B村村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短、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造成了部分村民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滋生“等、靠、要”的思想,也影响了B村整村脱贫任务的完成。为了破除这种困境,一方面,全域有机协会以有机茶叶种植为依托,积极向村民宣传、培训有机食品生产技术和生产理念,并监督村民严格依照有机标准生产。据B村所在W乡的统计,2017年,该地区的茶产业收入达到1亿元,其中,贫困户收入超过3000万元。另一方面,乡贤道德评判团针对精准扶贫中部分村民脱贫意志不坚定、农业耕作效率低下等问题,积极入户对这部分村民进行教育感化,帮助“懒散型”贫困户脱贫。

三是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B村所在W乡较为闭塞,村民所受的法治教育不足,原生性道德规范又较为落后,致使其刑事案件频发、民事纠纷不断。老者无人赡养、留守儿童服毒自杀、林权改革纠纷层出、库区移民频繁上访等问题,成为影响该地区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虽然基层政府和村委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对上述问题进行治理,但收效甚微。2012年,该地还发生了因婚姻家庭纠纷导致5人死亡的案件。在此背景下,B村的社会矛盾也较为尖锐,村民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该村的和谐稳定。新型村民自治组织建立之后,B村积极引导乡贤道德评判团和“雷锋”志愿服务队介入村民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乡村的和谐稳定。

三、“ 横向拓展”的实践困境

虽然B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在提高村民的民主治理能力、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以及促进乡村和谐稳定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仍存在较多问题。

(一)治理权源缺失

自治与他治相对,是个人或群体对于自身事务的处理并对其行为负责的一种制度和行为[12]。虽然就村民自治而言,村民自发成立新型自治组织对村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过多干预,但是,自治权是属于公法范畴的概念,自治权是公权,即公共权力[13]。虽然基层政府在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中依据“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引导村民建立了一系列新型自治组织,但是,“法不禁止则自由”是村民行使私权的原则。而村民能否建立新型自治组织对村庄公共事务进行治理涉及公权问题,应当适应“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原则。因此,村民能否享有自治权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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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成逻辑不足

B村在“横向拓展”实践中所建立的新型村民自治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但是W乡政府在新型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引导性作用。因此,从村庄内部来看,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实践的内生性并不充足,应将其视为一种外向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4]乡村治理制度的供给,同样需要与村民的真实需求相契合,即乡政府在引导村民建立新型自治组织之时,必须充分考虑村民的真实需要。但从目前的“横向拓展”实践来看,村民在新型自治组织成立中的参与性不足,导致新型自治组织的建立与村民的真实需求之间并未完全耦合,造成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生成逻辑不足。这一问题在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以及评选程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具体见表1。

表 1村民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及评选程序

B村的新型村民自治组织虽然是由W乡政府引导建立的,但并非是乡政府的附属机构,而是完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政府并不负有维持其发展的义务。并且,这些新型自治组织属于B村村民在实践中的首创,目前尚缺乏体系化的制度支持。因此,其发展支撑阙如,在人员、经费等供给上均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主要有《宪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国《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是专门针对村委员制定的,其第2条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解释学的视角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村民自治权,且仅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唯一的村民自治组织。因此,B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实践存在治理权源缺失的问题。治理权源缺失,可能造成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无法厘清、工作内容无法明晰、责任承担无法确定等问题,为乡村治理留下隐患。

(三)组织设置冗杂

与大型出版企业相比,中小出版企业在资源垄断、出版许可、网点布局、文化沉淀、社会责任等方面差距较大。因此,中小出版企业转型升级不能效仿大企业的“高、大、上、全”。

其一,从法的一般性上讲,我国现行村民自治制度是由《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村民自治所依托的载体,包括以村委会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构,以及具有民主议事职能及权力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会议,还有作为监督机构的村务监督委员会[17]。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构成了工作机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这一互相制约的完善体系,能够对大部分村庄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因此,B村在“横向拓展”中建立的新型村民自治组织与原有的村民自治体系之职能必然存在重叠,可能导致乡村治理资源的浪费。

饲养管理工作开展的科学性是决定猪养殖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2],为尽量将猪高热综合征对养猪业及具体养殖场的影响降到最小,应充分重视饲养管理工作。相关养殖人员应结合以下几点内容做到科学饲养管理:首先,养殖场应坚持自繁自养原则,实行封闭式管理。有效预防病毒通过外部因素进入猪群中,养殖人员只要保证猪养殖环境内不存在危险因素即可。其次,养殖场应在原有基础上对饲养管理条件进行改善。圈舍的通风、防暑、消毒、驱虫等工作展开的都会对猪高热综合征的发病率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相关养殖单位必须从养殖场的建设做起,提升各项设备设施的质量,从根本上做好饲养管理工作。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具有较强的专业特色,它是以实践为主的工科专业,在我们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中,有机械方面的基础知识,也有电气自动化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新旧动能转换的经济形势下,创新和转型升级将成为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主旋律。企业也需要大量的能够在生产第一线从事现代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高技能型人才。这种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就需要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只有采用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模式,才能让同学们在校期间就能够有机会参与实践,将课本知识吃透并领悟并应用到生产实践中。也可以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利用所学知识进行解决和创新。

(四)发展支撑阙如

从表1可知,其一,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主要为村两委干部、党员、组长、乡贤、能人等村庄精英。这类村庄精英或具有较高的威望,或热衷于公益事业,或具有“闲人”+“贤人”的特征。其二,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评选程序无一例外为“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有条件可召开群众会议)提名,村党支部审核把关,再交乡法治办备案”。此评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村庄精英能够进入新型村民自治组织。毋庸置疑,由村庄精英为主体建立的新型村民自治组织,能够更好地对村庄公共事务进行治理,村庄精英也能更好地促进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有序发展。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与现代西方的“团体格局”不同,中国乡土社会的基础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15]。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成立缺乏普通村民的参与,则难以构成自治的“网络”,有脱离自治之嫌。并且,村庄精英垄断乡村公共事务,可能造成村民权利悬置、村务公开虚化、乡村精英牟利化倾向明显等问题[16],致使村民自治组织的运行实态与其建立初衷大相径庭。

CK1处理抑制单株结薯数量、单株产量、小区产量及商品薯率,较CK2分别减少1.00个、146.4 g、23.4 kg和2.5个百分点,CK1和CK2的单株结薯数和小区产量间存在显著差异。

其次,从经费方面来看,目前,B村的新型村民自治组织中,无论是为推动全域有机产业发展而建立的全域有机协会,亦或是单纯为村庄治理而建立的其他新型自治组织,均没有经费来源。马克思早就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9]。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参与村民自治,但无法获得经济收益,可能导致其出现消极情绪。并且,缺乏经费,也使得新型村民自治组织开展公共事务治理活动难以为继。

四、“横向拓展”的完善路径

(一)寻求法律赋权

我国《宪法》以及《村委会组织法》是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定,即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将农村的基层自治职能赋予了村委会,但《宪法》并未明确赋予村民自治权。而纵观《村委会组织法》之规定,其条款是以村委会的组织制度为核心设置,属于对《宪法》第111条的延伸且多程序性规定。奥尔森认为,法律秩序保证法律权利并使之定型,但是却并不能创造法律权利[20]。因此,《村委会组织法》中与村民自治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也不可能创造性地赋予村民自治权。

正如有研究所指出的,村民自治制度应以自治权为立法基础与逻辑起点,而不应以自治权的组织载体——村委会作为立法的轴心[21]。我国现行立法将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作为立法的重点而不对村民自治权进行规定,实有本末倒置之嫌。村民自治是以村民自治权为中心展开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村民的自治权[22]。因此,有必要重新构建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规定。《宪法》作为母法,不仅应该规范国家政治生活,还应该对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作出合理安排[23]。所以,首先要对《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自治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现行的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对村民自治进行规定的做法并不恰当。因此,应当删除《宪法》第111条中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规定,并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增加自治权的条款。另外,我国应当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村民自治法》,对村民自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而就《村委会组织法》这部法律应当如何与重新构建的法律体系相衔接而言,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之一,因此,可将《村委会组织法》修改后作为《村民自治法》的下位法继续适用。

(二)夯实底层逻辑

将村庄精英作为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主体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村民参与的缺失直接导致B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底层逻辑不足,造成制度“悬浮”。因此,应当积极吸纳普通村民参与新型村民自治组织以夯实其底层逻辑。

11月27日,蚂蚁金服、信美人寿公布对“相互保”的整改结果——产品更名为“相互宝”,成为由蚂蚁金服独立运营的网络互助计划,而非由保险公司信美人寿承保的保险产品。这是在“相互保”的同类产品“京东互保”11月14日短暂上线即下架、监管约谈信美人寿之后,相互保的运营方根据监管要求作出的调整。这意味着,相互宝此后将不再是一款保险产品,其性质与现有的网络互助无异。

一方面,必须对村民进行政治引导。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但是,传统的村庄治理通常将普通村民排除在外,导致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意愿缺失[24]。缺乏政治参与意愿是新型村民自治组织被村庄精英所主导的重要原因。因此,地方政府和村两委在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建立健全的过程中,应当通过村民大会、宣传栏以及入户讲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普通村民参与自治。

中国海油海外勘探布局特点:一是集中在海域,以海域勘探为主;二是以美国墨西哥湾、南美圭亚那、巴西为核心勘探区域,同时注重非洲尼日利亚及塞内加尔等周边的勘探;三是紧密关注勘探热点,圭亚那这一炙手可热的热点区域是中国海油并购尼克森能源所获得的意外惊喜,在巴西成功进入桑托斯盆地Libra深水项目、获取592区块100%权益,进入ACF Oeste区块则是中国海油力图抓住巴西深水潜力机会的表现,进入塞内加尔,是其对勘探热点感兴趣的一个标注;四是主要在政治稳定、投资环境良好国家开展业务,中东、北非等动荡地区资产明显单薄。

另一方面,必须引导村民自治组织更加关注村民的利益诉求。在B村建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中,唯有全域有机协会的参与人数较多、村民积极性较高,而其他新型自治组织则相对存在村民参与意愿不足的问题。有学者在对印度和俄国的村社制、欧洲的庄园制、游牧民族的部落制和中国的家户制等基层治理制度典型模式进行比较之后,得出产权单位与治理单位具有很强的相关性的结论[25]。产权可以带来利益,利益可以创造和维持自治。因此,利益相关是自治形成的首要条件[26]。B村全域有机协会参与人数较多的原因也可以利益相关作为解释的框架,即全域有机协会的建立推动了B村有机产业发展,进而促进了村民增收。因此,基于直接利益的考虑,村民更愿意参与全域有机协会。而其他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更倾向于政治、文化、生活等方面,与村民的直接利益无涉,故而,村民参与意愿不足。由此可见,W乡政府应引导新型村民自治组织在开展活动时更加关注村民的利益诉求,从而吸纳更多村民参与新型自治组织,进而实现“大家的事大家办”。

(三)优化体系设置

B村村民自治组织设置冗杂,造成村民自治组织与原有的村委会之间以及新型村民自治组织之间职能严重重叠,因此,必须对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体系进行优化。

其一,落实村委会的自治职能。目前,地方政府对考核通过的村干部发放补贴或者报酬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村级治理半行政化已经实现了村委会由自治组织到基层政府科层单位以及村干部从“经纪”到官僚的转变[27]。但是,“尽管在某种意义上,村干部在名义上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但村干部的真正的根还是在乡村”[28]。从我国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来看,由民主选举的村干部组成的村委会,依然是村民自治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推动,村委会早已成为村民自治在这些地区的唯一实现形式。因此,要优化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体系设置,就必须以充分落实村委会这一原有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为起点。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速度的加快,现下社会的发展已离不开信息技术。教学的本质是为社会发展培养高素养、高能力人才,在小学开展信息技术课程可以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为学生以后的成长和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在新课程背景下,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教学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教师要打破传统的教学思维和模式,进行创新教育,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另外,教师还要提升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和提升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为学生以后的学习和发展做好铺垫。下文将简要探讨小学信息技术创新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探究新课程背景下小学信息技术创新教育的有效对策。

其二,优化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体系设置。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体系设置应当以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现实需要为参照。B村村民自治组织中除了全域有机协会和红白理事会分别承担发展经济和移风易俗的职能外,乡贤道德评判团、村民自治议事团、“雷锋”志愿服务队以及“五老”协会承担的职能主要为政治职能。从这个层面上讲,B村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设置就脱离了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现实需要这一参照,使其出现参与人员同化、职能设置雷同的问题。因此,必须通过精简组织机构、创新职能设置等方式对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体系进行优化。

(四)创新支撑制度

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对村民自治的落实尤为重要,但是,从B村的实践来看,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因此,必须从这两个方面破解。

其一,从人员来看,新型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必须以人为基础,抛开村民谈自治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必须从减少村民外流以及引导村民回流两个层面着手。就减少村民外流而言,我国目前的农业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生产技术也较为落后,相较于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从事农业产业收益明显偏低。“很多青壮年一年通过外部流动就能获得不低于村干部年薪的收入,而且他们大多已经习惯外部流动的生活方式。”[29]所以,必须实现农业现代化,大力提高务农收入,实现农民就地增收,从而防止村民外流。就引导村民回流而言,从B村来看,外流村民大多在本省省会或者其他大、中城市从事建筑业、制造业以及批发、零售等行业。B村所在地难以满足其就业需求,导致村民无法回流。虽然我国于2014年发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并倡导实现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道路,但是就我国城镇化现状而言,大部分地区依然在走集中优势资源发展大、中城市的旧路。因此,必须按照国家的倡导,实现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同发展,实现村民回流。

其二,从经费来看,经费缺乏是制约新型村民自治组织发展的重大障碍。这一问题可以从自营和外援两个方面解决。就自营而言,虽然公益性应当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基本属性,但这并不妨碍其在从事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中适当收取费用,如红白理事会这类从事服务性事务的自治组织可以酌情收取一定费用,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就外援而言,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寻求在外创业能人、本地农业企业捐款以及基层政府补贴的形式获得外部经费支持。多元化的经费来源,可以避免村民自治组织丧失其独立性。

五、结论

本文以鄂西南B村为例,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进行了研究,回答了何为“横向拓展”、如何“横向拓展”、“横向拓展”的实效如何、“横向拓展”存在哪些困境以及应当如何完善等问题。研究表明,在以B村为代表的广大农村地区,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种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及乡村治理实际需求的重大创新。同时,亦应当看到,这一创新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从寻求法律赋权、夯实底层逻辑、优化体系设置以及创新支撑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对着镜子自拍出马甲线、A4腰的时候,健身达人的背景通常是健身房,哑铃、杠铃和各种健身器械摆在一起,配图里少不了健身餐。朋友圈中的“轻食套餐”往往有着相似的配置:两片黑木耳、三只虾、几根青菜叶,加上切碎的鸡胸肉,整整齐齐地码在一起。

徐勇教授认为,过分集中的权力体制有可能将农民从具体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排挤出去,无法建构真实的和个体的农民主体性[30]。杨一介等学者也认为,应推动村民自治组织的多元化,促进村民自治组织的开放性[31]。可见,建立什么样的村民自治组织才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方式,值得学界思考。目前,将村民自治单元下沉到自然村的实践备受学界推崇,而笔者基于对鄂西南B村的考察提出了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道路。虽然这两种实践形式各不相同,但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因此,对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应当保持开放的态度,既不能阻碍实践探索,也不能盲目地推进被部分地区证明有效的实践方式。在赋予村民自治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村民在实践中的探索创新,促进多层次、多类型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构建,才是我国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必由之路。

哮喘发作时病人易产生焦虑、紧张、恐慌的心理,而精神紧张、激动等不良情绪常会使哮喘加重。医护人员要尽量在病人床旁守护,关心安慰病人,使病人产生安全及信任感。通过诱导、暗示等方法分散病人的注意力,使病人身心放松,保持情绪稳定,有助于缓解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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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8487( 2019) 04-0098-11

冯义强,陈燕芽.创新自治: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基于鄂西南B村的个案研究[J].求实,2019,(4):98-108.

[收稿日期] 2019-05-06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县级政府‘政策转换’的实证研究”(16BZZ064)。

[作者简介] 冯义强(1990-),男,四川青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城乡基层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治理研究;陈燕芽(1987-),女,江西上饶人,政治学博士,中国民航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兼职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乡村治理研究。

责任编辑 刘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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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自治: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横向拓展”-基于鄂西南B村的个案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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