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理论的解释_世界语言论文

维特根斯坦理论的解释_世界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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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说明)的问题是我们时代重大的理论问题。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在当代理论的各个领域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从解释的基础和解释的本质两个方面对维特根斯坦的解释观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从哲学史的角度,对他的哲学的归属和评价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意义和意义的解释问题密切联系,它们是本世纪哲学讨论的首要问题,也是维特根斯坦,特别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探讨的首要问题。他在这个问题上所阐述的观点不仅集中地反映了他的语言观,而且深刻地隐含着他的精神哲学和知识论。它们对本世纪40、50年代以后的西方哲学,特别是英美哲学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它的影响之大波及理论的各个领域,如科学、法律、道德、政治等。因此它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维特根斯坦关于解释的观点突出表现在他关于解释的基础和解释的实质这两个问题的探讨上。有鉴于此,下面我准备从这两个方面对他关于意义的解释的思想观点加以论述探讨,然后从哲学史的角度对他的思想观点谈一点初步的认识。

一、解释、明示定义与训练

语词、句子的功能是什么?它们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如何向某人解释一个词的意义?在这些问题上有一种古老的观点,它认为在语言中单个的词指称(命名)对象,句子是这种名子的连接,它描述一个对象排列的事实。在语言中每一个词都有一个意义,这个意义就是它指称或代表的对象。依据这种指称论的意义理论,词和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词如果不指称或没有它所代表的对象,那么它就是无意义的;反之,一个词如果不是无意义的,那么就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对象。我们知道尽管这种意义理论在哲学史上不断产生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但是在本世纪40年代以前,大部分哲学家仍在坚持它。可以说本世纪早期由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自己所提出的那些语言分析的理论都不过是这一传统观点的精炼化或高级形式,而逻辑实证主义的意义证实标准则不过是这一理论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经验论的要求,它充分暴露了这一理论的困难与问题。

与这种指称论的意义理论互为因果,在意义的解释上,传统哲学家们一般把解释分为两种:语词的和明示定义(指示定义)的。前者是用其它的词来对一个词作解释;后者是指在发出一个“这是……”这种形式的话语时,伴随一个指着某物的手势。由于语词的解释需要借助其它的语词,它无法最终把一个词和一个对象联系起来以确定一个词的意义,所以罗素和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石里克等都强调明示定义在意义解释中的基础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并把它看成是把语词和世界(对象)联系起来的唯一手段,看作是语言教学和意义的解释的基础和根本的形式。

那么指示定义能够把语词和世界直接地联系起来吗?它能够成为语言教学和解释的基础或根本形式吗?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否定的。依照维特根斯坦,“明示定义在每一情况下都可以作各种各样的解释。”〔1〕他举例说,假如我们要教某人“二”这个词的意义, 我们指着一对坚果说“这是二”。显然对方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理解这个定义,他可以把它看作是这一组坚果的名子,或当成是坚果的形状、颜色等等。同样,我指着一个人说出一个名子(词),他可以把它当作是这个人的种族,或这个人的肤色、高矮或其它特性,他甚至可以把它当作是那个范围内的一个点。依照维特根斯坦,由于明示定义在每一情况下都可以作各种各样的解释,所以仅靠明示定义不足以把一个词的意义最终完全地确定下来。

但是难道我们不是经常以这种方式教某人,自己也以这种方式学习,一个词的意义吗?维特根斯坦承认不错,但是他强调在这种情况下明示定义对我们起作用,那是因为我们已经拥有了一定的语言技巧,语言的框架,我们已经能够提出“这叫什么?”的问题,或知道对方在发出“这是……”时,那个“这”指的是什么,是那个事物的颜色,还是它的形状,是它的专名还是它的通名,是它的数量还是它的功能等。总之依照维特根斯坦,只有在先前已经建立的语言框架的文络以内,明示定义才能够帮助我们确定它所连系的那个词的意义。他说:“要能够问一个事物的名子,人们已经知道(或能够做)某些事情了。”又说:“我想现在我们可以说:奥古斯丁描述人类语言的学习好像那个孩子到了一个陌生的国家,他不理解那个国家的语言,那就是说好像他已经有了一门语言,只是不是这种语言,或者好像那个孩子已经能够思想,只是还不能说。”〔2〕依照维特根斯坦, 由于明示定义有解释作用是以被解释者已经拥有一种语言为前提的,即它预先假定了那个它试图加以解释的语言现象,所以它不能作为解释或语言教学的基础。

那么解释或语言教学的基础是什么?我们的语言能力、语言框架最初究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换句话说我是如何教刚学习说话的孩子一门语言的?我们自己最初又是如何学习语言的?我们如何向孩子解释一些基本词,如“5”,“红”的意义?维特根斯坦回答:“不是解释, 而是训练。”〔3〕

依照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不是世界的消极被动的相关物或配对物,而是人的“活动或生活形式的一部分”〔4〕。 语言与人的实践活动和历史发展密切联系,它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为着某种目的而“发明”的一种工具,它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语言的目的是对人的行为产生某种影响。正如工具的意义不在于它由以构成的材料,而在于它的功能一样,语词的意义也不在于它的指称,而在于它的用法。在语词、表达法的意义的解释上,维特根斯坦多次表达过这样一种观点,即解释必须在某个地方终止,因为在那里并没有论述中的这样一种东西,有的只是有关词或表达法的用法。显然如果意义不在指称而在用法,那么它就不可能是通过解释,而只可能是通过训练被教或学习的。“理解一门语言意谓着掌握一门技巧。”〔5〕人们通过一种训练, 能够执行一个确定的言语行为或以一个确定的方式对一个表达法作出反映,这就表明他们理解掌握了这种语言,知道了它的意义之所在。此外意义和理解没有别的标准。〔6〕

训练与解释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不同:一方面它可以是非语词的,它可以依靠身体的移动、手势、眼睛、面部表情和声调的不同,以及对受训者的反应的赞同(奖励)和反对(惩罚)来进行。另一方面,训练的目的是引起学习者的某种确定的行为,它不必象指称论的意义理论所要求的解释那样使词与外部对象连接,也不必引起学习者头脑里的某种精神意向。以教孩子数数为例来说,我们首先需要训练他,使他能够背诵1,2,3,……等数目,然后我们需要训练他, 使他能够用它们去点数东西,如苹果、建筑材料等。〔7〕总之在这个训练的过程中, 没有关于这些词与哪些类事物连接这样的事情发生,有的只是这些词的背诵行为和用它们去点数事物的行为。

训练与解释的这两个方面的不同,对于维特根斯坦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它使他可以避免语词的解释的逻辑循环,可以对语言教学的基础,从而也是解释的基础作了一个新的说明;另方面,它也为他关于意义不在于指称,而在于用法,在于词和人的一个确定行为的连接的新的意义观作了一个间接的证明。

二、解释、描述与语法

虽然我们很可能会同意维特根斯坦关于在基础语言的学习中并没有理性解释的事情发生,有的只是专横的训练。但是我们却无法否认在语言活动中要求解释或给予解释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在那里解释的本质是什么?它们是关于什么的解释呢?在这个问题的回答上,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同样是与传统的观点对立的。

我们知道,依照传统哲学家们的观点,名子的意义是它指称的事物,概念的意义是它所代表的一类事物的本质或共相。名子意义的解释的根本方式是指示定义,概念意义的解释的根本的方式是寻求一般定义或标志定义,它的本质在于分析概念所包含的共同要素。

那么概念的意义是它所代表的共相吗?它的意义的解释的根本方式是标志定义吗?维特根斯坦回答:否。他争论道:在语言现象中,在我们叫作“语言”、“游戏”、“数”的东西中,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使我们对其使用那同一个词的东西”,有的只是“家族类似”〔8〕。 显然如果语言现象中并没有那使我们对其使用那同一概念的东西,那么这意谓着概念是不可下定义的。

如果说概念是不可定义的,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向某人解释概念,如“游戏”概念的意义呢?维特根斯坦回答:我们应该向他描述或例举各种各样的游戏,如纸牌游戏、球类游戏、奥林匹克游戏等,并且我们还可以加上一句话,说和这类似的东西就叫作游戏。维特根斯坦强调,这种解释方式正是我们通常所使用的。他并且指出这里举例不是解释的间接手段,不是在缺乏更好手段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而是基于概念的实际使用的正当的解释。〔9〕

依照维特根斯坦,意义不在于指称,而在于用法,对于名子(包括专名)来说是这样,对于概念来说也是这样。概念意义的解释本质上不是关于它们所代表的共相的解释,而是关于它们用法的解释。或者更确切地说它们不是解释,即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参照实在的解释,而是描述,是概念用法的描述。

依照维特根斯坦,词、概念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使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与概念的用法的描述相联系的解释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例举的、样品的、示例的、计数的、图画的等等。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不仅表明一般定义决不是解释的仅有方式或根本方式,它而且也表明解释方式是和用法联系的。比如“游戏”概念可以通过例举的方式加以解释,和视觉相关的颜色词如“红”“绿”等可以通过样品兼明示的方式加以解释,而“痛”“信念”“希望”和“星期二”“星期三”等则既不能用例举,也不能用样品兼明示的方式来加以解释,它们只可能参照行为和通过点数的方式来加以解释。解释方式的确定性表明解释方式是受用法制约的,它本身属于概念用法的一部分,是概念用法的重要特征。

意义的解释本质上是解释(说明)还是描述的问题,即解释的本质问题,是我们时代的哲学的重大理论问题。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不仅是基于他对于解释现象的调查和一些一般的争论的,而且更主要地是基于他的语法概念的。

语法概念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我们了解他的哲学倾向,说明他的意义观和解释观的关键。什么是语法?维特根斯坦虽然广泛使用这一概念,但是根据他关于概念不可定义的一贯主张,他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对它作一个一般的规定。尽管如此,根据他对于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看,他主要是用它意谓制约我们的语言、调节我们的语言行为(语言游戏)的不成文的规则,这应当说是没有什么疑义的。〔10〕

与早期的思想观点不同,后期维特根斯坦不再认为概念连接的可能性是由“对象的本性”决定的,〔11〕而认为是由语法决定的。他注意收集了大量的这方面的提醒物,进行了大量的争论以表明这样一个观点:即语法建立一个概念在概念体系中的位置,决定它与哪些概念连接,以什么方式连接。比如,在我们的概念体系中,“棍棒”和“长度”,“物体”和“广延”这两对概念在语法上就是以一个确定的方式连接的,说“棍棒是有长度的”,“物体是有广延的”是废话,因为它们不表明别的,只表明论述中的概念在语法上是连接的。〔12〕反之“我”“知道”(“怀疑”)“我”“痛”这几个词则是不能有意义地连接的。“错误地相信”是不能在第一人称现在时中使用的。〔13〕后期维特根斯坦也不再说对象包含或制约“所有情形的可能性”,〔14〕而说语法通过调节“我们关于现象的陈述的种类”而制约“现象的可能性”〔15〕,决定什么样的问题和观察是逻辑上可能的。比如, 他问道:“机器能思维吗?它能感觉痛吗?”,“狗会装痛吗”,“别人能有我的感觉吗?”,“他能看见我所想像的东西吗?等等”〔16〕。依照维特根斯坦,这些问题是不合逻辑的。你要问,人们也只能对它作出否定的回答,并且这种回答并不意谓我们过去的经验证实了这一点,(虽然它们可以和它一致)原因是它们其实不是经验命题,关于它们的结论不是从经验概括中得到的,而是从论述中的词的意义或制约它们的语法规则中得到的。语法告诉我们机器不是那种能思维或能感受痛的事物,感觉想像也不是那种可能共有和可能用眼睛观察的事物。总之这些事物的不可能不是经验的,而是语法的。〔17〕

依据后期维特根斯坦,由于词、表达法的意义不在指称,而在用法;又由于用法是受语法规则制约的,所以给出一个解释就是展示语法规则网络中的某些连接,或描述受规则制约的它的某种用法。换句话说解释是内在于语言的,解释属于语法的范畴。〔18〕

那么语法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我们该如何对语法的决定作出解释或说明呢?依照维特根斯坦,语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专断的、自主的、是建立在我们的定义或约定的基础上的〔19〕。语法规则虽然不是与自然的和我们自己的本性无关的,但是它们不是参照它们、参照实在被辩护的,〔20〕反之它们是逻辑上在先的。一种有诱惑力的观点是把我们的语法看作是外部实在的投影,把我们的概念系统,如颜色系统、数字系统看作是存在于颜色和数字的本质中的东西。后期维特根斯坦对这种观点表示了强烈的否定。依照后期维特根斯坦,我们关于世界结构的知识是受我们的语法结构制约的。因为我们的语法结构或我们的概念体系构成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或表象形式,我们是通过它们来看世界的。我们的概念系统不存在于事物的本质中,这是因为“本质是由语法表达的”,“语法告诉我们一个事物是什么种类的”。〔21〕认识不到这一点就势必产生上面提到的那种诱惑人的观点,他把它叫作“语法幻觉”,他指出这种幻觉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断言了存在于表象它的方法中的事物。”〔22〕

三、认识与评价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论述看,维特根斯坦关于解释的基础和解释的本质的探讨是内在地一致的。其思想核心是反对意义的解释上的实在论的观点,主张语法自治,意义自治。

如何看待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的解释的思想观点呢?我认为要深刻认识他所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性,并对他的思想观点作出恰当的认识和评价,一个有效的途径是把他与哲学史联系起来。从哲学史上看,维特根斯坦哲学究竟与哪个哲学流派最为接近呢?一种意见认为他把实在的结构看作是我们约定的语法的结果,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约定论。再一种意见认为他否认有相应于语法规则,或为语法规则辩护的实在,这与皮浪主义最为接近。〔23〕最后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他的哲学主张可以叫作“语言的康德主义”,说他叫作“语法知识”的东西很象康德的“先验知识”;他的语法的有效性可以看作是先验综合的有效性。〔24〕我认为后两种意见是抓住了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一些重要特征的。而第一种意见则是对他的哲学思想的误解。因为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整个哲学倾向来看,他既反传统的实在论,也反传统的唯心主义。批判否定唯心主义的精神本质论和它的理论支柱——私人语言是《哲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从哲学史的角度看,我认为维特根斯坦关于解释的观点,特别是作为他的解释观的基础的语法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休谟哲学和康德哲学,特别是后者的一个演变和一般化,从科学知识领域到语言领域的一个一般化。

我们的科学知识的真是由什么作辩护的?它们的有效性、确定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根据在哪里?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知道传统哲学家,特别是近代唯理论者,是把它们看作是人的理性对于实在的某些确定的普遍特征的先验直观和演绎。在近代西方哲学史上,休谟第一个对这种观点提出了大胆的、具有深远意义的挑战。从经验论的立场出发,他表明我们没有实在的因果必然连接的观念。他表明我们的因果必然连接的观念的基础不在理性和外部实在,而在“习惯性联想。”

休谟的怀疑强烈地震撼了康德。他承认是休谟的怀疑使他从形而上学的睡梦中惊醒,引导他走上了理性批判的道路。为了重新回答我们的科学知识是如何可能的,它们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根据在哪里,康德提出了他的先验理性学说。依照他的观点,我们知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根据在于我们的理性自身具有一些先验的感性直观形式和理性思维的范畴。我们的理性运用它们去对我们由经验得来的感觉经验材料加以综合、整理,由此产生我们的数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换句话说我们知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根据在我,而不在外部世界,用他的话来说,“人是自然的立法者。”

回顾这一段哲学史,有利于我们把维特根斯坦哲学与休谟和康德哲学作一比较。我们看到虽然维特根斯坦哲学讨论的首要问题不是休谟、康德哲学所讨论的科学知识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远比知识论问题普遍的、涉及各个理论领域的语言问题,但是在一些根本点上,他与他们一致。休谟否认有相应于因果必然连接或相应于规律的实在;维特根斯坦否认有相应于我们的语法规则、为我们的语法规则辩护的一般的“最高事实”。〔25〕康德主张普遍性、必然性的根据在我而不在外部世界,维特根斯坦主张制约我们语言的意义,即它的用法的语法规则是自主的,它们来自于我们的定义或约定。但是在看到他们之间的一致性的同时,指出他们之间的差异是必要的。与休谟的怀疑论不同,维特根斯坦并不怀疑我们知识的确定性和我们的语言的意义的确定性;与康德的先验论不同,他并不把制约我们的语言,从而也制约我们知识的普遍性、必然性的语法规则归于理性的本质,而是试图在人的能动的活动中来建立语法规则与人的行为的确定连接,从而使他对语法的先验性的认识和说明较之康德对于知识的先验性的认识和说明更趋于合理。我认为康德哲学的合理性在于他提出了认识的主体性问题。他看到了人的认识对象不是完全与人的认识无关的,而是人在自己的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维特根斯坦在语言领域里的研究加深了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首先,我们的语言的确如维特根斯坦认识到的一样不是被动世界的相关物,它不是我们从外部世界现成地捡来的,也不是上帝创造和恩赐的,而是人在自己的生活、实践活动中为着某种目的,如狩猎、耕种、建筑、打仗等而创造发明的。这种语言观突出了语言和人的活动、人的历史发展的联系,强调了人在语言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这有它的合理性。其次认识离不开语言,我们对于世界结构的描述或认识与我们用于描述世界的语言的结构和规则密不可分。这种认识也有其合理性。当然我相信语言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和人在语言构造中的自主性问题是一个远比维特根斯坦的探讨复杂的问题。维特根斯坦的贡献在于他通过对发生在语言教学和意义的解释中的实际情形的调查,通过大量的争论和语言中的提醒物的收集,向我们描绘了一幅新的语言图画,使我们对上述问题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注释:

〔1〕〔2〕〔3〕〔4〕〔5〕〔6〕〔7〕〔8〕〔9〕〔12〕〔13〕〔15〕〔16〕〔17〕〔19〕〔20〕〔21〕〔22〕〔25〕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纽约麦克米兰1968年版第一部分§28;§§30,32;§5;§23;§199;§§146,269;§§9,143;§§65,67;§§69,71;§§29,252;§246,第190页;§§90,97;§§§359,249,398;§251;§§§497,354,355;§217,第230页;§§371,373; §§110,104;§192。

〔10〕哈克《洞见与幻觉》牛津大学1975年版第151页,皮特金《维特根斯坦与正义》加利福尼亚大学1974年版第116页。

〔11〕〔14〕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伦敦拉特利奇 1961年版2.0123;2.014

〔18〕贝克和哈克《维特根斯坦:意义和理解》芝加哥大学1985 年版第36页。

〔23〕福格林《维特根斯坦》拉特利奇和凯根保罗1987年版第226页。

〔24〕皮特金《维特根斯坦与正义》加利福尼亚大学 1974 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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