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争论与协商介入:中国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重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政论文,中国论文,对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主权国家普遍建立以来,不干涉内政成为现代国际体系的核心规范,虽经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军国主义的频繁挑战,却仍然没有丝毫动摇。真正对不干涉内政规范构成挑战的是冷战结束以来的人权规范及其在国际上的扩散。对曾遭受过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军国主义之害的中国而言,不干涉内政一直是外交政策中不可动摇的基石。然而,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的快速崛起和对国际事务参与的不断加深,作为一个大国,中国应当如何履行在维护和平与稳定方面的责任,有效塑造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不断探索和形成有中国特色且行之有效的世界热点问题的解决方式,已经成为中国外交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2015年1月16日结束对非洲五国访问之际接受记者采访时更是明确表示,“中国将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热点问题之路”。①可见,不干涉内政规范在当今中国在理论与现实层面均面临困境。如何破解这一困境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外交的紧迫课题。②破解这一理论与实践困境的关键是适应国内外新的环境,发展出既能继承中国政治传统,又能体现中国现实需求,还能满足国际社会现实需要的中国特色全球治理学说与实践路径。本文认为,当前从国内外实际需要出发的中国外交既没有完全抛弃不干涉内政的优良传统,也没有完全拥抱西方“保护的责任”规范,而是立足于中国的政治传统、国际责任担当与现实诉求,与西方就不干涉内政规范问题展开了争论,并试图将体现中国智慧、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介入”治理路径贡献给世界。协商介入治理路径不仅体现了中国智慧,而且还折射出超越国际政治传统逻辑的争论逻辑的适用性正日益增强,而完全遵循功利视角的结果性逻辑或合法性视角的适当性逻辑均无法恰当解释中国外交中的这一规范创新。对中国外交的创新性的解释必须借助于遵循真理视角的争论性逻辑,以超越单一规范的扩散路径。 一、不干涉内政与协商介入:中国外交的困境与出路 鉴于历史上曾长期遭受侵略与压迫,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就对主权倍加珍视,不干涉内政被视为中国外交政策的基石。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扩充为“互不干涉内政”,突出了外交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进一步发展了不干涉内政原则,“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③虽然其间有过革命外交的冒险尝试,但在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外交实践中,不干涉内政已经成为中国外交的根本标志与突出特征。然而,自冷战结束以来,随着中国的快速崛起和“走出去”战略的大力实施,不干涉内政原则在理论与现实中都遇到了挑战。理论困境表现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保护的责任”规范存在矛盾,西方国家普遍对中国坚持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感到不满;④现实困境则表现为不干涉内政实践难以满足中国日益强烈的大国责任追求和广泛的海外利益需求,如何创新不干涉内政规范、恰当地介入他国内政以实施“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外交难以回避的课题。⑤ 尽管面对巨大的理论与现实困境,中国外交并没有简单放弃不干涉内政规范,也没有简单地拥抱“保护的责任”规范而大肆干涉他国内政,相反,21世纪以来的中国外交正在积极实践并倡导着兼顾不干涉内政与适当介入他国内政的中间道路。实践表明,自2005年以来中国在达尔富尔危机事件上开始灵活地解释、运用不干涉内政原则,并延续至今。随着达尔富尔危机的国际化与加紧筹备奥运会,中国开始利用其对苏丹当局独特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成功地说服苏丹总统巴希尔于2006年同意联合国和非洲联盟的联合维和部队进驻达尔富尔。⑥鉴于中国在达尔富尔问题上的积极作为,有些学者甚至声称,中国松动了不干涉内政原则,逐步接受了“保护的责任”新规范。⑦正如中国首位非洲事务特使刘贵今于2007年所言,中国始终坚持“政治解决”达尔富尔问题,但也始终遵循互不干涉内政原则。⑧这表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虽然中国没有放弃不干涉内政原则,但确实已对其进行了新的灵活理解。2011年,中国对将利比亚人权状况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第1970号决议的支持以及对设立禁飞区的第1973号决议的弃权,更加凸显了中国在不干涉内政原则上的灵活性。虽然在随后的叙利亚问题上,中国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立场的灵活性似乎在“后退”,但本文认为,中国的灵活解释与创新并没有逆转,而是在“连续否决”中显得更加清晰。如何归纳并解释中国在不干涉内政原则上出现的这一系列变化呢? 基于中国外交既要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又急需承担更多的地区与全球责任,王逸舟认为“创造性介入”应是中国外交新取向,⑨赵华胜倡导以“建设性介入”突破传统的不干涉内政原则。⑩黄琼萩、石之瑜亦认为,既有的国际关系文献难以有效解释中国的国际干预行为,并提出了基于“关系均衡”(balance of relationship)的“和谐干预”(harmonious intervention)的概念。(11)尽管这些概括与建议具有一定启示,笔者亦十分赞成这种观察与提法,但认为前两者未对中国外交中出现的这一规范创新做出理论解释,而后者虽然做出了理论化总结与解释,但主要关注中国的外交传统而未从规范视角切入,事实上,干涉与不干涉主要是作为一项重要国际规范存在的。 本文认为,在有关他国内政问题上,干涉与不干涉并不是仅有的选项,在两者之间还存在广阔的中间地带。本文试图在这一中间地带将中国外交中逐渐显现的具有中国特色针对热点问题的解决路径概括为“协商介入”,即在继承中国长期的协商民主政治基础上,强调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以平等对话、友好协商而非军事干涉的方式,在不破坏不干涉内政规范内核的同时积极介入、塑造他国内部事务。协商介入治理路径既包括了若干符合国际社会需求的全球治理要素,又满足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现实需求,体现了21世纪全球治理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实现了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创新性发展。 对于中国外交中出现的这一规范创新与重塑努力的动因,当前的解释主要遵循的是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12)遵循结果性逻辑的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把原因主要归结为中国实力的上升或对经济利益的考虑,然而若遵循这一逻辑,中国显然应该完全推翻或者完全遵循西方规范才符合预期。与结果性逻辑强调物质性因素的功利视角不同,强调合法性视角的适当性逻辑是国际关系学者解释非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外交行为的另一主流框架。根据这一框架,中国应该不断通过社会学习习得适当的行为规范并加以遵守。然而,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又正在不断崛起的社会主义大国,遵循适当性逻辑的社会化路径并不能完全解释中国的外交行为。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需要继续坚守不干涉内政规范,而不能简单放弃;作为不断融入世界且日益具有广泛海外利益和负责任大国形象追求的崛起大国,中国需要探寻介入他国内政的适当方式,但既不能推翻重来,又不能简单地接受“保护的责任”的框定,这就需要中国在与西方国家争论对话中进行规范创新与重塑。事实上,对于世界问题的解决,中国一直具有提供“中国解决方式”(Chinese solutions)的渴望。(13)在外交实践中,面对诸如缅甸和朝鲜局势,中国尽管没有像西方期待的那样行动,但确实承担了更多国际责任。(14)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以来,如何向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已经成为中国外交的一项重要任务。2014年3月28日,习近平在德国柏林发表演讲时表示,“我们将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义出发,贡献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中国智慧,贡献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为人类社会应对21世纪的各种挑战作出自己的贡献”。(15)2014年7月14日,习近平在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六次会晤期间表示,“我们将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国际事务,致力于推动完善国际治理体系,积极推动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我们将更多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16)可见,“规范遵守大国”(norm-taking power)(17)的标签已经难以全面概括当前中国的外交行为,中国和平发展的外交实践不仅正在超越物质性的后果性逻辑,而且还在不断超越单一社会化路径的适当性逻辑,并且逐渐以争论性逻辑为基础推动协商介入这一世界热点问题治理路径的创新与扩散。这一路径的出现与成熟既非简单源于中国实力的提升或单纯的经济利益的考虑,亦非单纯源于中国对西方规范的简单学习与内化,而是基于全球相互依赖新形势、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与丰富的现实外交经验教训而不断地与西方争论共构的结果。只有以争论性逻辑为基础的规范争论视角方能予以恰当、合理地解释。 二、规范争论、争论性逻辑与规范重塑 作为“行为体共同持有的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18)规范时刻调节着行为体的行为。随着20世纪以来“走向制度化运动”(19)的兴起,国际社会制度化程度不断强化,国际规范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日益凸显。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推进,刺激了一大批学者探究国际规范的生成、扩散、内化与衰亡,其中以马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的规范“生命周期”理论最具影响。她认为,一个规范在发展演变中要经历三个阶段,即规范的兴起、规范的普及和规范的内化,并将这一进程等同于人的生命,认为这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20)很显然,“生命周期”理论中的规范本身不会受到质疑,规范演进体现为一个线性进化过程。正是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遵约”研究在规范研究中蔚为壮观,(21)规范的起源、(22)退化与消亡(23)也逐渐得到重视。然而,国际社会的价值规范是由一系列观念与命题联结而成的复杂系统,它们之间或兼容、或冲突、或二者兼而有之。某种理念要想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合法性,就必须与其他规范展开竞争。(24)因此,规范的扩散与内化并不必然是毫无争议的,规范不仅具有生成、扩散和退化的完整生命过程,还要经历来自其他观念的抵制、争论和修正,从而改变既定规范的发展方向。马修·霍夫曼(Matthew J.Hoffman)曾在2004年批判建构主义“缺少动力机制”,认为社会规范“建构治理结构不仅仅是因为其提供共同预期和导致遵守,而且还因为社会规范引起争论”。(25)尹恩·赫德(Iain Hurd)也认为,争论是世界政治中被忽视却极为关键的一部分。(26)尼古拉·孔泰西(Nicola P.Contessi)以规范争论框架研究了中国对苏丹的政策立场。他认为,竞争者的话语干预承载着冲突性的价值解释,并将挑战既有规范的内涵,规范争论目的在于通过竞争性的话语削弱或取代既有的公认规范。(27)主流的规范研究忽视规范争论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科学长期给予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以极大解释力,而忽视了争论性逻辑的解释价值,因此,完整的规范研究必须“把规范争论带回来”。 图1 社会行动的三种逻辑 资料来源:Thomas Risse,“‘Let’s Argue!’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4,No.1,2000,p.4。 按照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的研究,行为体的行动受两种逻辑支配,即结果性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和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28)结果性逻辑由行为体驱动,行为体在对手段一目的进行计算后设计出效用最大化战略。行为体的行为被视为把个体的偏好整合到集体行动中,这种行为借助于讨价还价、谈判、建立联盟和交换等方式及程序来实现。制度和社会不过是行为体彼此博弈、实现个体目的的结果。规范和惯例只是这一过程的产物。行为体在行为之前要明确的问题是“我如何得到我想要的东西”?这是一种战略行动,即行为体利用机会和权力来实现既定的目标。 适当性逻辑以规则、规范和认同为基础,行为者对目的的追求是认同与规则的选择而不是与个体的理性预期联系在一起。适当性逻辑也是个体行动的逻辑,其与结果性逻辑的区别在于如何对待行动和社会的关系上。结果性逻辑把国际体系视为互动的自利的行为体追求效用的结果,偏好被认为是给定的。适当性逻辑则认为行为体的行为是与规则和实践相一致的。这些规则和实践是由社会建构的,并且是众所周知和普遍接受的。国际社会被认为是规则遵守者和角色扮演者组成的共同体。规则具有规定性和建构性特点,是由社会互动塑造的。社会结构的规范控制着行为体所要考虑和采取的行动,它们所代表的价值及其规定的角色引导着行为体的行为。行为体在行动之前所要明确的问题是“这是什么情形?”。这是一种由规范引导的行为,即行为体习惯性地坚持先定的价值。 与适当性逻辑已经预设规范共识的存在,行为体的行为受其引导不同,争论性逻辑描述的是这样的情形:行为体在集体沟通过程中试图弄清楚它们关于世界及其因果假定是否正确;适当性行为的规范是否站得住脚,在既定的情形下哪种规范适用。争论意味着行为体试图挑战任何因果和规范陈述中所固有的有效性宣称(validity claims),寻求在辩护和理解过程中对情形和规范达成沟通和共识。争论性逻辑通过言语表达出来,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争论言语作为一种过程要使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作为程序是对假设的有效性要求进行论证,并最终达成合理共识;作为结果是用论据对有效性要求加以证明或兑现。这三者在争论中是不可分离的。(29)争论性逻辑意味着话语的参与者乐于接受更好的论证(better argument),权力和社会等级关系退到幕后。争论行为和战略互动虽然都是由目标引导的,但争论行动的目标不是获得固定的偏好,而是寻求理性的共识(reasoned consensus)。行为体的偏好、利益以及对情形的感知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要接受话语的挑战,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体可以改变自己的世界观和利益。(30)事实上,以争论性逻辑分析多主体、多文化的国际政治很符合亚里士多德以“理性言说”界定政治本质的看法。亚里士多德相信理性言说可以促成“审议”或“协商”(deliberation)。审议进行于“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的人类事务之中,其目的在于比较谁的提议考虑比较周全、比较具有说服力,而不是证明谁拥有真正的哲学智识。(31)因此,理想的审议或协商要求协商主体能够被好的论证说服,从而改变自己的观点与偏好,以达成更大的理性共识。 综上所述,行为体的行为逻辑可以分为三种,即战略计算的、规范引导的和争论沟通的,相应的行动受三种逻辑支配,即结果性逻辑、适当性逻辑和争论性逻辑。在结果性逻辑主导下,规范仅仅被视为物质性实力的附属品或经济利益的干预变量。在适当性逻辑的主导下,主流规范研究关注的是既定规范的起源、扩散、内化与衰亡,而忽视了规范争论的存在及其引起的规范重塑后果。规范重塑是指既定规范在扩散过程中遭遇平等争论而被赋予和充实一些新的规范内涵,它不是既有规范的消亡,而是其拓展或获取新生命的过程,它也不是规范间“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而是争论对话的理性过程,遵循的是“权力退居幕后”的争论性逻辑。(32)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加速发展,使国际社会正在成为利益交融更加深入的命运共同体,国际竞争正从赤裸裸的权力博弈转向更为理性文明的制度与价值竞争。因此,在权力政治日益退居幕后、价值政治日益凸显的当代国际社会,虽然中国一直是不干涉内政的坚定捍卫者,但面对西方国家倡导的“保护的责任”的新规范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重塑并取得基本国际共识的情境,中国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捍卫也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去接受争论,同时,通过规范创新与理性言说提出自己更好的论证去重塑这一基本规范,以达成新的规范共识,并在此过程中掌握国际话语权。 三、协商介入:中国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重塑 不干涉内政以否定性方式试图在国境线上构建一条“现代物理长城”,却忽视了“内政外交频繁双向互动的全球化社会现实”。(33)在国际社会相互影响日益强化且权力因素日益退居幕后的背景下,内外联动已经成为客观现实与时代的新特征,任何将不干涉内政理解为绝对自主的努力都是徒劳的。与此同时,若无国家主权原则,整个国际社会的结构又将遭到彻底破坏,任何试图将己方特有价值规范及其理解强加于他方的企图都将遭遇反对。当前,任何大国都希望以观念引领(而不是以实力决定)国际规范的发展方向,以本国方案重塑国际规范,因而任何规范的重塑都不再是单向决定的,而是双向互动的,是主要行为体不断理性言说、争论互动和审议协商的结果。 作为主权规范的延伸,不干涉内政规范是伴随主权国家体系在世界普遍确立而逐步被国际社会所承认的。二战结束以来,随着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和联合国的创立,不干涉内政被确立为国际社会的基石。鉴于冷战对抗的现实权力制约,不干涉内政规范虽然在两大阵营内部被屡次违背,但在全球范围内却大致得到了遵守。冷战的终结和美国一超独大地位的确立打破了权力均衡格局,第三世界频繁的内战和由此导致的人道主义危机,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人道主义为名突破不干涉内政规范推行“新干涉主义”提供了巨大机遇。尽管“人道主义干预”和“保护的责任”在客观上推动了人权规范的扩散,并非一无是处,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战略意图亦是一览无遗。在“保护的责任”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规范的同时,其实践自2006年以来在苏丹、利比亚、科特迪瓦、南苏丹和中非共和国等国家得到贯彻,尤其是在2011年的利比亚危机中,“保护的责任”不仅得到明确贯彻,而且被付诸于军事行动。美国学者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曾指出,利比亚战争是“保护的责任”的成功范例,应当在世界上推而广之。(34)然而,事实证明,美国和西方国家对利比亚的人道主义干预使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中的“保护平民”目标被异化成“政权更迭”的战略实践,“保护的责任”不仅没有兑现,而且还造成了大规模的平民伤亡和另一种形式的人道主义危机。因此,“保护的责任”新规范并未完全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广大发展中国家正以“负责任的保护”(responsible protection,RP)(35)与“保护过程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on,RWP)”(36)新规范试图纠正“保护的责任”规范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国际社会自2011下半年以来围绕叙利亚问题的持续胶着博弈说明,各国围绕不干涉内政规范仍然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在以何种方式介入他国内政问题上也仍然缺乏更好的论证以达成更大的规范共识,不干涉内政规范正面临新的规范转折点。 面对“保护的责任”规范的扩散,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理论上仍然坚守不干涉内政规范的首要性,同时又有保留地认同了“保护的责任”新规范;(37)在外交实践中,中国虽然长期声称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可动摇,但又支持了许多事实上介入他国内政的做法,也正积极探索诸多介入进而影响他国内政的巧妙方式,以适应中国不断扩展的海外利益需求和大国责任追求。基于中国外交多年来在干涉与不干涉内政规范间的艰辛探索与外交实践,本文认为,中国外交在继承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已经以其独特的协商介入治理方式影响和重塑着不干涉内政规范,并以此缓和来自“保护的责任”规范的伦理压力,协商介入正在成为中国外交在不干涉内政规范上的基本立场与显著特点。所谓协商介入,就是指中国(或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一起)在原则性坚持主权与人权规范的同时,强调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而非军事手段创造性地与东道国政府或主要反对派以多边协商对话方式积极介入并塑造东道国内政,以促进东道国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内和平的实现,展现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具体而言,协商介入由介入前提、主体、客体、手段和目的等基本要素构成。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以自身国家利益或价值观为依据介入他国内政不同,中国倡导的协商介入治理路径突出强调对他国内政的尊重,这是与动辄干涉他国内政的西方治理路径的根本区别。作为中国特色世界热点问题治理路径,协商介入的主体主要是指中国,当然也包括与中国合作的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他国际行为体合作而非单独介入他国内政正是中国协商介入治理路径的优势之一。由于世界“对我国的依靠”(38)在不断加深,协商介入的客体就是那些影响到国际和平或导致人道主义危机的各国内部事务。鉴于协商民主的政治传统与独立自主的外交传统,中国倡导的世界热点问题解决之道重在以政治和外交手段加强与东道国政府或主要反对派的沟通对话,既不以军事、经济实力干涉制裁(后果性逻辑),也不以道德价值卫士自居(适当性逻辑),而重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对话和理性争论(争论性逻辑),促进东道国国内争端的政治解决进程或人道主义救援,持久地维护东道国国内稳定与地区和平。相较于动辄以军事和经济手段进行干涉、制裁或推动政权更迭的西方治理路径,协商介入治理路径颇具中国特色,是中国对治理世界热点问题所做的重大贡献。这一路径既原则性地坚持了不干涉内政这一国际社会与中国外交的基石,又尊重了人权规范的普遍性原则,还为创造性、建设性介入他国内部事务从而更好地改善他国内政、维护东道国国内和平、塑造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并保障中国海外利益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从而既实现了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重塑,又避免了对“保护的责任”规范的简单内化,在不干涉内政规范上提供了真正更好的论证,属于真正的规范创新与重塑。 四、协商介入案例分析:叙利亚危机与中国的应对 在北约滥用安理会决议武装干预利比亚后,中国有一种“被背叛”的感觉,并产生了深远影响。(39)正如埃文斯(Gareth Evans)所言,中国和俄罗斯从利比亚事件中吸取了教训,如果在安理会讨论叙利亚问题时向西方让步一尺,西方国家就会在实际行动中进逼一丈。(40)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在利比亚危机之后,中国在不干涉内政规范上的立场在叙利亚问题上开始后退,但本文并不完全赞同。相反,本文认为,通过对联合国部分决议持否定态度,中国的规范立场与外交创新在叙利亚危机中得到了更大彰显。又鉴于利比亚危机与叙利亚危机几乎处于同一时空,此时中国国家实力与人权立场并未发生显著变化,在叙利亚的经贸利益又明显小于利比亚,因而遵循后果逻辑与适当性逻辑无法解释中国在叙利亚危机上积极塑造国际话语权的原因。基于此,本文认为,自2005年以来,中国在不干涉内政规范上日渐明显的灵活立场虽然与中国国家实力、地缘经济需求以及人权规范立场有一定联系,但这些因素并不能解释中国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发展与创新。正是由于中国在叙利亚危机问题上相对于西方规范立场的“后退”,使其更能代表中国的立场,从而使得叙利亚危机成为有效检验21世纪以来中国积极塑造国际话语权的试验场。由于话语承载着行为体的价值追求,下文将以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叙利亚问题会议上的发言为例,分析协商介入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其规范创新。 自2011年3月15日国内爆发抗议示威活动以来,叙利亚问题已由和平抗议转化为胶着的内战,并导致了大约20多万人丧生、300多万人成为难民的人道主义灾难。以传统的主权观念看,当前僵持不下的叙利亚问题属于典型的国家内政。从2011年4月27日到2014年7月14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叙利亚问题共召开了18次会议(见表1),通过了6项决议,发表了3项安理会主席声明,其中有4项决议草案被中国和俄罗斯否决。事实上,自恢复联合国席位以来,中国使用否决权总共仅有9次,而其中的4次均发生在叙利亚问题上(见表2)。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面对国际社会在叙利亚问题上的持续争论与较量,中国在安理会的言行能够充分反映其在不干涉内政规范上的政策立场。鉴于此,本文将对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安理会就叙利亚问题召开会议时中国的发言与投票记录予以实证分析,试图发现中国重塑不干涉内政规范的话语努力与基本内容。根据前文的总结,这一规范创新或重塑包含介入的前提、主体、手段、目的和作用等要素,即其一,尊重当事国主权并获得其同意;其二,联合国或区域组织主导的多边介入;其三,主张协商优先,反对武力与制裁;其四,促进政治解决,反对政权更替;其五,在推动政治解决的同时,积极推动人道主义援助;其六,强调介入的辅助作用。 (一)尊重当事国主权并获得其同意 如果介入他国内政是必须的,那么这种介入应该满足何种前提条件呢?在西方干涉他国内政时,国家利益与所谓的人道主义是基本前提,而中国作为一个具有被殖民历史并正在致力于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对传统主权的强调一直是其外交中持续不变的主题,因此,尊重当事国主权自然成为中国介入他国内政的基本前提。中国在叙利亚问题上行使四次否决权之后毫无例外地强调了尊重叙利亚主权的重要性。2011年10月4日,针对由法国、德国、葡萄牙和英国提出的带有进一步制裁内容的谴责叙利亚大规模违反人权的决议草案,中国与俄罗斯一起投了否决票。在表决之后的发言中,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指出,“国际社会……应该充分地尊重叙利亚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41)2012年4月2日,由巴林等19国提出的执行“阿拉伯计划”的决议草案遭到中俄两国的否决。在表决之后的发言中,李保东使用了完全一样的措辞强调尊重叙利亚主权的重要性。2012年7月19日,中国否决了由法国、德国、英国与美国提出的带有试图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条内容的决议草案。李保东列出的中国否决这一草案的四条理由中的第三条就是,“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一国内政是《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42)2014年5月22日,中国再次否决了由阿尔巴尼亚等65个国家提出的将叙利亚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决议草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民指出,“中方认为,由国际刑事法院追究严重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以尊重国家司法主权为前提,遵守补充性原则”。(43)此外,中国在安理会第6751次、6756次、7116次与7216次会议上也突出强调了尊重叙利亚主权的重要性。鉴于中国极少行使否决权,中国在叙利亚问题上连续四次行使否决权凸显了对不干涉内政核心规范的坚持具有极强的原则性,这种坚持通常通过对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司法主权的强调体现出来。 如果说尊重主权是中国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原则性坚持的话,“当事国同意”则体现了中国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灵活性。通过分析中国在安理会的发言记录可以发现,当中国赞成安理会的诸多决议或主席声明时,中国突出强调了“叙利亚政府的同意”或“尊重叙利亚人民的选择和意愿”。2012年4月14日安理会第6751次会议通过了有关部署联合国先遣监察队的决议(S/RES/2042),中国代表李保东强调,“联合国在叙利亚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向叙利亚紧急部署监督团先遣小组,尽快开始执行监督止暴任务,有助于巩固安南特使的斡旋成果,全面落实安南六点建议,尽快开启政治进程”。(44)2013年9月27日,安理会通过了限期销毁叙利亚化学武器的决议(S/RES/2118),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毅指出,“安理会在处理叙利亚问题时,必须铭记《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本着对叙利亚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确保所作的任何决定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45)2014年7月14日,安理会通过了以最直接路线向叙利亚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决议(S/RES/2165),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刘结一指出,“联合国等人道机构在叙利亚开展救援活动时,应……争取当事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46)可见,中国并非一味地以“主权平等”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介入他国内政的行为,如果国际社会需要介入一国内政,只要得到“当事国同意”,中国也视为尊重了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在由中国外交部与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研讨会的总结文件中,中国再次对此予以确认:“国家或国际组织经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授权或经他国同意介入该国事务,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47)“当事国同意”体现了面对人道主义灾难或内政日益外溢的客观效应,中国在坚持主权与不干涉内政规范内核的同时,试图以“当事国同意”的灵活性重塑这一规范,并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共识。(48) (二)联合国或区域组织主导的多边介入 当介入他国内政不可避免时,如何界定介入的主体,是中国与西方尤其是美国关于不干涉内政规范争论的另一重要内容。鉴于冷战后美国经常以联合国名义或者干脆绕过联合国干涉他国内政以推行自己的战略意图,在有关介入他国内政的主体上,中国反对由他国单边介入,主张在尊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多边介入的方式。在中国看来,多边既能保证介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又能避免某些国家的霸权主义。在实践中,随着叙利亚危机的不断升级和复杂化,中国逐渐形成了从支持区域组织到联合国介入的梯次推进战略,以最大限度地推进叙利亚危机的政治解决。 在叙利亚危机初期,中国始终呼吁和支持在阿盟框架内予以解决。例如,2011年10月4日中国与俄罗斯就联合国决议一起投了否决票,在表决之后的发言中李保东指出,“我们……将继续支持有关地区国家和组织的斡旋努力”。(49)虽然“有关地区组织”指向明确,但并没有具体点明。但在2012年年初两次安理会会议的发言中,中国对阿盟的支持立场就极为明确。“叙利亚是阿拉伯世界的一员。中国希望看到叙利亚危机在阿盟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支持阿盟为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维护地区稳定所作的努力,我们希望阿盟的调解努力获得成功。”(50)“我们支持阿盟斡旋叙利亚危机的努力,以推动尽快启动叙利亚人民主导的、各方广泛参与的包容性政治进程,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分歧和矛盾,使叙利亚形势恢复稳定。”(51)但随着叙利亚危机的升级和2012年2月4日有关执行阿拉伯计划的决议草案(S/2012/77)被中俄否决,阿盟框架下的危机解决方案渐无可能,联合国的介入逐渐加深。中国亦逐步呼吁在联合国框架下解决叙利亚危机。这种外交努力主要体现在对联合国—阿盟叙利亚问题联合特使的持续支持和对联合国驻叙利亚监督团以及联合国安理会作用的持续强调上。例如,在中国于2012年7月19日否决附有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内容的决议草案时,中国代表指出,“国际社会当务之急是全力支持和配合安南特使斡旋,支持落实叙利亚问题‘行动小组’日内瓦会议公报、安理会有关决议和安南六点建议”。“联合国驻叙利亚监督团有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52)此外,在联合国第6751次、6756次、7038次和7216次会议上,中国也大力呼吁国际社会积极支持联合国—阿盟叙利亚问题联合特使安南、普拉希米和德米斯图拉的斡旋努力;在联合国第7116次和7216次会议上,中国则强调了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解决叙利亚危机中的作用。例如,在2014年7月14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向叙利亚直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决议时,刘结一强调指出,“中国支持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缓解叙利亚人道局势的努力,支持安理会在此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53)中国坚持由地区组织与联合国充当介入主体还体现在2014年5月22日对S/2014/348决议草案的否决上。由于这一决议草案试图将叙利亚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院,中国的否决立场再次维护了联合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中心地位,强化了中国主张多边介入的规范立场。 可见,自叙利亚危机以来,中国意识到国际社会对叙利亚内政的介入不可避免,但为了避免美国的单边介入,中国积极倡导多边介入,并经历了从支持阿盟这一地区组织发挥作用到争取在联合国框架下解决危机的转变。也正是在中国和俄罗斯的共同努力下,叙利亚危机尽管久拖不决,但各方仍然主要是在联合国框架下展开外交博弈。 (三)主张协商优先,反对武力与制裁 如前所述,20世纪以来,国际体系的制度化与法制化、全球相互依赖的拓展与深化以及现代化所带来的公民权的觉醒,对民族国家垄断主权的观念与实践提出了质疑与挑战。在这些挑战中,人权是对主权提出最多和最严峻挑战的规范力量。基于人权的“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54)规范正在得到广泛接受和实践。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与世界之间关系发生的巨变,中国虽在原则上认可了这一规范,但仍对其持有保留意见。这种保留主要集中于国际社会介入他国内政的方式、尤其是关于武力的使用上。“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就“保护的责任”而言,中国认为,“在出现大规模人道危机时,……有关行动须……尽可能使用和平方式”。(55)因此,依据中国的立场,在人道主义危机发生后,如果介入是必须的,那么必须优先通过外交协商方式进行,反对动辄使用制裁或武力手段。这是中国与西方、尤其是美国关于不干涉内政规范争论的另一焦点。2011年10月4日、2012年2月4日和2012年7月19日,中国先后三次否决了由部分国家提出的对叙利亚带有制裁内容的决议草案。因为中方始终认为,制裁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56)此外,中国在安理会第6710次、6627次和7038次会议上均发表了反对制裁与武力,主张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叙利亚问题的言论。而在2012年1月31日安理会讨论是否执行阿盟提出的阿拉伯计划的会议上,中国语气最为激烈,两次使用了“坚决反对”用语,即“我们坚决反对使用武力解决叙利亚问题,坚决反对强行推动‘政权更迭’等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作法”。(57)可见,在介入他国内政问题上,反对武力与制裁是中国的基本原则立场,不容动摇。 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不断崛起的大国,一味地反对并不能体现“负责任大国”的外交承诺,因而中国也积极主张通过和平的协商介入的方式推进他国内政的顺利解决。在2014年5月22日,尽管由阿尔巴利亚等65国提出的试图将叙利亚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决议草案并无制裁内容,但鉴于其违背协商解决的基本精神,中国同样进行了否决,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中国代表王民指出,“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中方始终致力于寻求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的方案,并为此全面、平衡地做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双方的工作,推动其通过对话谈判,在各方诉求之间走一条符合自身国情、兼顾各方利益的‘中间道路’”。(58)在叙利亚问题上,中国对联合国叙利亚问题特使、日内瓦会议公报和安南六点建议的一贯支持和对对话谈判、和平协商的呼吁均充分说明,中国在反对武力与制裁的同时,积极倡导和推动以协商对话的方式介入他国内政。 (四)促进政治解决反对政权更迭 在介入他国内政时,尽管各国可能都高举人道主义旗帜,但它们通常都抱持完全不同的动机与目的。以人道主义为名行政权更迭之实以扶持亲美或亲西方的政权代理人,一直是美国或部分西方国家惯用的外交伎俩。与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应通过协商而不是武力解决叙利亚危机相对应,中国同时主张国际社会的介入应该有利于促进当事国内部的团结与政治解决进程,反对以实现政权更迭为目的的外交或武力介入。就叙利亚问题而言,中国对政治解决路径的追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明确呼吁叙利亚各方回到政治解决的轨道。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首次通报叙利亚问题的会议上,李保东就明确表达了中国的立场,“我们希望叙利亚各方通过政治对话化解分歧,妥善地应对当前危机,保持国家稳定和正常秩序”。(59)在联合国安理会第6627次、6711次、6751次和7038次会议上,中国也发出了同样的呼吁。其二,呼吁国际社会要积极推动叙利亚内部的政治对话,避免利用叙利亚危机强行推动“政权更迭”。如前所述,随着国际社会干涉叙利亚危机可能性的增大,中国在2012年初的安理会第6710次会议上,就使用武力和“政权更迭”使用了两个“坚决反对”,虽然在安理会此后有关叙利亚会议上,中国未再明确提到“政权更迭”词汇,但对国际社会应该始终致力于政治解决的呼吁从未停止,只是改变了话语策略。在安理会第6711次会议上,中国要求“安理会在叙利亚问题上的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有助于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60)在安理会第6751次会议上,中国要求“有关各方在叙利亚问题上的言行应……有助于维护叙利亚及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不是相反”;(61)在安理会于2013年9月27日一致通过“限期销毁叙利亚化学武器”决议之后,中国对政治解决路径的呼吁更加明确和坚定。中国指出,“政治解决是叙利亚问题的唯一出路,应同销毁叙利亚化武进程并行推进”。(62)2014年1月22日,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叙利亚问题第二次日内瓦会议上同样重申,“我们始终坚持劝和促谈,始终推动政治解决”。(63) 随着叙利亚危机的升级,中国的政治解决倡议不再停留在口号上,而是逐渐明确清晰起来。通过考察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历次发言,本文将中国倡导政治解决的具体内容概括为三点:其一,坚持人道主义援助的中立和公正性质,防止人道援助的政治化和军事化;(64)其二,国际社会要坚持政治解决大方向,相互协调配合,推进日内瓦公报的落实;(65)其三,推动叙利亚实现包容性政治过渡,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国情、兼顾各方利益的“中间道路”。(66)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虽然自始至终呼吁政治解决,但政治解决的主体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2013年9月之前的历次会议上,中国始终强调推动“叙利亚各方”和“叙利亚政府”实现政治对话;而在此之后,中国更多地强调“国际社会”和“安理会”的行动应有助于推动政治对话。政治解决主体的微妙变化反映了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不仅意识到国际社会介入叙利亚危机不可避免,而且还意识到中国必须在叙利亚危机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在安理会第7180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就明确表示,“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中方始终致力于寻求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的方案,并为此全面、平衡地做叙利亚政府和反对派双方的工作,推动其通过对话谈判,在各方诉求之间走一条符合自身国情、兼顾各方利益的‘中间道路’”。(67) (五)在推进政治解决的同时,积极推动人道主义援助 鉴于人道主义灾难是西方借以任意干涉他国内政、肆意推动政权更迭的所谓道义旗帜与借口,如何对待他国内部的人道主义问题是中国介入他国内政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与西方以人道主义危机为由肆意扩大干涉力度不同,中国主张在正视他国内部人道主义危机并积极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同时,应重点推进政治解决路径,以彻底解决人道主义危机产生的根源。这体现出中国介入他国内政时日益突出的外交道义目的。 就叙利亚问题而言,与西方国家一开始就拿人道主义危机大做文章不同,在危机前两年,人道主义危机并不是中国关注的重点,中国从未正式提及叙利亚内部的人道问题。但随着叙利亚人道主义危机的加重,中国逐渐意识到必须占领人道主义这一道德高地方能彰显自身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2013年9月27日安理会第7038次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毅首次明确表达了中方在叙利亚人道主义危机上的立场并承诺采取行动。“叙利亚人道主义局势日趋严峻,中方对此深表关注。中国政府已经向叙利亚境内外平民提供了1100多万美元的人道主义援助。中国正在落实对约旦提供的1500万元人民币紧急人道主义物资援助,并将向世界粮食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2400多万元人民币紧急人道现汇援助,分别用于救助叙利亚境内的流离失所者和黎巴嫩境内的叙利亚难民。我们将继续向叙利亚及其邻国提供力所能及的人道主义帮助。”(68)自此,人道主义关切成为中国在安理会发言中的重要内容。在安理会此后有关叙利亚问题上的全部三次会议发言(第7116次、7180次和7216次)中,中方代表均表达了类似立场,并阐述了中国已经或正在采取的人道主义救援措施。但与西方以叙利亚人道主义危机不断升级为由不断加大国际干预力度不同,中国主张在采取措施缓解叙利亚人道主义危机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叙利亚危机的政治解决,以此结束人道主义危机,而不是借机扩大国际干预。正如中国代表刘结一在安理会一致通过“通过直接路线向叙利亚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决议(S/RES/2165(2014))时所言:“政治解决是叙利亚问题的唯一出路,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包括人道在内各种问题的正确途径。”(69) (六)强调介入的辅助作用 当国际社会介入他国内部事务时,如何定位二者在危机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着外部介入的方式与力度。以美国首的西方国家通常以国际社会的名义按照自己的意志塑造他国内政,相反,中国强调国际社会的介入应该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应该充分尊重东道国的主权。也就是说,中国强调如果国际社会的介入是必须的,那么其必须是辅助性与建设性的,而绝不能越俎代庖或起破坏作用。在联合国安理会首次通报叙利亚问题的会议上,中国代表李保东就明确指出,对于中东北非国家出现的问题,“我们希望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提供建设性的帮助”。(70)在中国首次在叙利亚问题上投否决票时,中国代表就此解释到,“国际社会应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建设性的帮助,同时应该充分地尊重叙利亚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71)在2012年1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第6710次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发言中指出,“我们相信叙利亚及其人民有能力、有办法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模式。国际社会可为此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为推动叙利亚问题通过和平、对话和政治方式解决提供帮助”。(72)当中国第二次在叙利亚问题上行使否决权时,中方同时表示“国际社会应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建设性帮助”。(73)中国在第三次在叙利亚问题上行使否决权后,中方代表更是明确解释到,“我们希望并呼吁提案国改弦更张,响应潘基文秘书长和安南特使的建议,支持联叙团延期,以维护叙利亚问题政治解决的大方向”。(74)为了避免国际社会越俎代庖重蹈利比亚模式,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叙利亚问题第二次日内瓦会议上更是突出了“坚持由叙利亚人民自主决定国家的未来”(75)的中国倡议,这一倡议不仅原则性地坚守了国际社会介入的辅助地位,而且还呼应了协商介入中国方案的介入前提。 五、结语 自主权国家普遍确立以来,不干涉内政构成了现代国际体系的核心规范与基石。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逐渐接受与适应了西方主权国家体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逐渐成为现代主权与不干涉内政规范的坚定捍卫者与实践者。然而,自冷战结束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全球化与内外联动的客观现实和伦理道义日益强大的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再也无法对其他国家的政治社会事件置之不理,人权规范构成了传统主权规范的真正挑战。随着“保护的责任”规范在21世纪的迅速扩散,不干涉内政规范遭遇了巨大理论挑战,如何协调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课题。在“保护的责任”规范扩散的同时,中国实力不断增强、海外利益急剧扩展,如何创造性地介入他国内政以践行大国责任并保护海外利益亦成为中国外交的新课题。面对理论与现实的挑战,21世纪以来的中国外交在干涉与不干涉之间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介入”的中间道路。这一世界热点问题治理的新路径既反映了中国固有的协商政治本质和长期的协商民主传统,又符合国际关系日益民主化的趋势,是中国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后对不干涉内政规范做出的又一次规范创新,正在成为新的国际共识。 鉴于叙利亚危机的典型性与重要性,本文以此为案例分析了协商介入治理路径的六项要素:其一,尊重当事国主权并获得其同意;其二,联合国或区域组织主导的多边介入;其三,主张协商优先,反对武力与制裁;其四,促进政治解决,反对政权更替;其五,在推动政治解决的同时,积极推动人道主义援助;其六,强调介入的辅助作用。对于中国外交的这一规范创新,传统的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后果性逻辑与建构主义的适当性逻辑均无法给予合理充分的解释,而重视非西方世界主体性视角的争论性逻辑则更为适用。遵循这一逻辑,中国在与国际社会的互动中,并不会简单地社会化西方国际规范,仅做一个简单的规范遵守大国,而必然会尽力以自己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外交实践为国际规范的重塑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以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为此,以争论性逻辑为基础的规范争论应当成为观察“奋发有为”(76)时期中国外交的新视角。 感谢《当代亚太》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宝贵中肯的修改建议。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王毅: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热点问题之路》,新华网,2015年1月17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01/17/c_1114031581.htm。 ②例如,王逸舟从海外利益保护的角度倡导中国应该不断创新不干涉内政原则。参见王逸舟:《创新不干涉内政原则,加大保护海外利益的力度》,载《国际政治研究》2013年第2期,第1~5页。 ③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④例如,石之瑜指出,中国在国际干涉方面面临的国际压力主要体现为来自西方的直接批评与说服。参见Chih-yu Shih,“Asymmetry:Harmonious Intervention”,http://www.zo.uni-heidelberg.de/md/zo/sino/research/tls/december_02.pdf。 ⑤例如,在2014年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为此,中国必须“要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强保护力度”,“必须有自己特色的大国外交”。参见《习近平出席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网,2014年11月29日,http://news.xinhuanet.com/ politics/2014-11/29/c_1113457723.htm。 ⑥《苏丹接受“安南方案”的前前后后》,新华网,2007年4月18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04/18/content_5994019.htm;《刘贵今:中国在达尔富尔问题上发挥独特作用》,新华网,2007年10月2日,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02/content_6822481.htm;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决定“设立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的决议,参见联合国安理会第S/RES/1769号决议,2007年7月31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RES/1769(2007)。 ⑦Sarah Teitt,“Assessing Polemics,Principles and Practices:China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Glob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Vol.1,No.1,2009,pp.219-225. ⑧《刘贵今:中国在达尔富尔问题上发挥独特作用》。 ⑨参见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外交新取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之全球角色的生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⑩参见赵华胜:《不干涉内政与建设性介入——吉尔吉斯斯坦动荡后对中国政策的思考》,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23~29页。 (11)参见Chiung-chiu Huang and Chih-yu Shih,Harmonious Intervention:China’s Quest for Relational Security,Burlington:Ashgate Pub.Co.,2014; Chih-yu Shih,“Asymmetry:Harmonious Intervention”。 (12)关于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参见Kjell Goldman,“Appropriateness and Consequence:The Logic of Neo-Institutionalism”,Governance,Vol.18,No.1,2005,pp.35-52; 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on,“The Institutional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Order”,International Organiation,Vol.52,No.4,1998,pp.943-969。 (13)参见William A.Callahan,“Chinese Visions of World Order:Post-Hegemonic or a New Hegemony?”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10,No.4,2008,pp.749-761。 (14)参见Chih-yu Shih,“Asymmetry:Harmonious Intervention”。 (15)习近平:《在德国科尔伯基金会的演讲》,新华网,2014年3月30日,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4-03/30/c_133224263.htm。 (16)《习近平接受拉美四国媒体联合采访》,人民网,2014年7月15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715/c1024-25280466.html。 (17)参见Alastair I.Johnston,Social States: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1980-2000,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 (18)马莎·芬尼莫尔:《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16页。 (19)David Kennedy,“The Move to Institutions”,Gardozo Law Review,Vol.8.No.5,1987,pp.841-979. (20)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3,No.4,1998,pp.887-917. (21)关于遵约研究参见Abram Chayes and Antonia Handler Chayes,“On Complian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7,No.2,1993,pp.175-205; Kal Raustiala and Anne-Marie Slaughter,“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Compliance”,in Walter Carlsnaes,Thomas Risse and Beth A.Simmons,eds.,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and 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2; Antje Wiener,“Contested Compliance:Interventions on the Normative Structure of World Politics”,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10,No.2,2004,pp.192-193。 (22)关于规范起源研究参见Wayne Sandholtz,“Dynatalcs of International Norm Change:Rules against Wartime Plunder”,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4,No.1,2008,pp.101-131; Suzette R.Grillot,“Global Gun Control:Examining the Consequences of Competing International Norms”,Global Governance,Vol.17,No.4,2011,pp.534-542; Kees Van Kersbergen and Bertjan Verbeek,“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Norms:Subsidiarity and the Imperfect Competence Regime of the European Union”,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3,No.2,2007,pp.217-238。 (23)关于规范退化与消亡的研究参见Ryder McKeown,“Norm Regress:US Revisionism and the Slow Death of the Torture Norm”,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3,No.5,2009,pp.5-25; Matthew A.Evangelista,“The Power of Precedent:Will American Practice Change the Norm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Crossroads,Vol.6,No.1,2006,pp.7-19; Regina Heller,Martin Kahl and Daniela Pisoiu,“The ‘Dark’ Side of Normative Argumentation-The Case of Counterterrorism Policy”,Global Constitutionalism,Vol.1,No.2,2012,pp.278-312. (24)Ann Florini,“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0,No.3,1996,pp.363-390. (25)Matthew J.Hoffman,“Competition and Contestation in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Norms”,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Conven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Montreal,March 17-20,2004,pp.1-2. (26)Iain Hurd,“The Strategic Use of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Libya and the UN Sanctions,1993-2003”,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9,No.3,2005,p.501. (27)Nicola P.Contessi,“Multilateralism,Intervention and Norm Contestation:China's Stance on Darfur in the UN Security Council”,Security Dialogue,Vol.41,No.3,2010,pp.325-326. (28)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on,“The Institutional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Order”. (29)尤尔根·哈贝马斯:《沟通行为理论》(第一卷),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30)Thomas Risse,“‘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p.7. (31)江宜桦:《政治是什么?试析亚里士多德的观点》,http://site.douban.com/132027/widget/ notes/5606036/note/187447198/。 (32)争论逻辑的存在是需要“权力退居幕后”的。关于争论逻辑存在条件与规范重塑内涵及其机制的详细讨论,参见袁正清、李志永、主父笑飞:《争论性逻辑与国际规范重塑》,即将发表。 (33)李志永:《内外联动时代的国家自主性战略——基于“STIM”模式的透视》,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第15~25页。 (34)转引自Doug Mataconis,“The‘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Doctrine after Libya”,Outside the Beltway,September 4,2011,http://www.outsidethebeltway.com/the-responsibility-to-protectdoctrine-after-libya/。 (35)关于“负责任的保护”,参见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载《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3期,第9~22页。 (36)关于“保护过程中的责任”,参见“Statement By H.E.Dilma Rousseff,President of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at the Opening of the Genaral Debate of the 66[th]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aral Assembly,New York,September 21,2011,http://gadebate.un.org/sites/default/fiIes/ gastatements/66/BR_en_0.pdf;《2011年11月9日巴西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保护过程中的责任:制定和推广一个概念的各项要素》,联合国网站,2011年11月11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6/551。 (37)2004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关于应对威胁、挑战和变革的高级小组发布的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责任》报告,该报告认同了“保护的责任”概念。中国还支持了联合国2005年峰会成果,这一成果声明: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有义务采取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第八章的基础上,保护人们免受大屠杀、战争、种族清洗以及一切反人道的罪行的侵害。在2005年《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中,中国事实上也接受了这一规范概念,但有所保留。 (38)《习近平出席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39)Liu Tiewa and Zhang Haibin,“Debates in China about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s a 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Norm:A General Assessment”,Conflict,Security & Development,Vol.14,No.4,2014,p.419. (40)Gareth Evans,“Responding to Mass Atrocity Crime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fter Libya”,Lecture at Chatham House,London,October 6,2011,http://www.chathamhouse.org/ sites/files/chathamhouse/public/Meetings/Meeting%20Transcripts/06101levans.pdf. (4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627,2011年10月4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627。 (4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810,2012年7月19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810。 (4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180,2014年5月22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7180。 (4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751,2012年4月14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751。 (45)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038,2013年9月27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7038。 (46)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216,2014年7月14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7216。 (4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研讨会总结文件》,中国外交部网站,2014年5月27日,http://www.fmprc.gov.cn/mra_chn/ziliao_611306/zt_611380/dnzt_611382/hpgc_668028/t1160467.shtml。 (48)来自中国、印度、缅甸、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俄罗斯、孟加拉国、文莱、柬埔寨、老挝、尼泊尔、泰国,联合国、国际法院、亚非法律协商组织以及亚洲国际法学会、非洲国际法研究所、美国国际法学会、欧洲国际法学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和中国空间法学会等70多名代表出席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研讨会,此次会议代表的广泛性充分说明了中国这一立场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共识。 (49)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627。 (50)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710,2012年1月31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710。 (5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711,2012年2月4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711。 (5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810。 (5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216。 (54)2001年12月,一个名为“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ICISS)的组织公布了其研究报告——《保护的责任》。该报告的“前言”指明了其主要思想——“保护的责任”问题,即“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免遭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参见ICISS,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tect,http://www.iciss.ca/menu-en.asp。 (55)《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网站,2005年6月7日, http://www.fmprc.gov.cn/ce/ceun/chn/hyyfy/t199100.htm。 (56)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627;S/PV.6711;S/PV.6810。 (57)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710。 (58)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810,2014年5月22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7810。 (59)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524,2011年4月27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524。 (60)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711。 (6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751。 (6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038。 (63)《求同存异,相向而行,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中国外交部网站,2014年1月23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yxw_602251/t1122041.shtml。 (6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216。 (65)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116,2014年2月22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7116;S/PV.7180;S/PV.7216。 (66)同上。 (67)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180。 (68)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038。 (69)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7216。 (70)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524。 (7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627。 (7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710。 (7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711。 (7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记录,S/PV.6810。 (75)《求同存异,相向而行,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 (76)2013年10月24~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周边外交,为我国发展争取良好的周边环境,使我国发展更多惠及周边国家,实现共同发展。”参见《习近平:让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周边国家落地生根》,新华网,2013年10月25日,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0/25/c_117878944.htm。规范辩论与谈判干预:中国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重构_时政外交论文
规范辩论与谈判干预:中国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重构_时政外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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