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宪政思潮_日本宪法论文

论晚清宪政思潮_日本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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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71(2000)01—0027—04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立宪思潮发端于戊戌时期,兴起于20世纪初,湮没于民主主义革命浪潮。以往,人们研究较多的是作为政治运动的清末立宪,尤其是其以立宪抵制革命的一面。对于清末立宪思潮在中国近代社会思潮流程中的地位,在20世纪为争取救亡图存、改革政治、发展资本主义历史进程中的影响,则往往避而不谈或语焉不详。事实上,作为一种巨大的社会思潮,立宪思潮在20世纪中国的兴起不仅表明中国在学习西方道路上的继续前进与探索,也直接地推进了中国政治变革的进程。

甲午战争之前,早期维新思想的代表人物普遍要求设议院。如何启、胡礼垣二人指出:“苟无民,何有国?苟无国,何有君?苟无议院,何有朝庭?是故庶民者,国君之所先也。议院者,朝廷之所重也”。 [1]认为议院政治可以保证民权的实行。陈炽提出中国若能仿效西方国家也设立议院,则举凡国家大事,“可否从违”,均可“付诸公论”。 [2]同样,郑观应也肯定了中国设议院之必要,认为一则“有议院揽庶政之纲领,而后君相臣民之气通,上下堂帘之隔去,举国之心志如一,百端皆有条不紊”;[3]二则立议院,律公法、达民情,必能“张国威, 御外侮”。[4]但是,他们还没有提出立宪的主张,并且, 其对西方议院的了解亦十分肤浅,只把它看成是民隐上达、君恩下宣的渠道,其主要作用是“去塞”,使上下沟通、君民一体。至于国会、立宪法、实行议会政治、建立责任内阁等观念,均未产生。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提出了有关立宪政治的主张。如康有为在他的上清帝第二、四、五各书中,先后提出过“选议郎”、“设议院”和“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定宪法公私之分”的主张。但是这些主张并没有能进一步加以发展,也未能加以坚持。即使在涉及到开议院的唯一奏折中,康有为亦只是说:“拟请设上下议院,无事讲求时务,有事集体会议,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事虽议于下,而可否之权仍操之自上,庶免泰西君民争权之弊”。[5]显然, 这里说的“上下议院”并非西方资产阶级式的议会——国家的权力机构,而只是封建政权的一个咨询机构。19世纪末叶,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刚刚进入发展阶段,阶级意识尚不成熟,还无法提出自己比较成熟的政治主张和要求。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维新派所提出的有关立宪政治主张,反映了这个不成熟阶级的不成熟思想。

20世纪初,中国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明显变化,民主资本主义获得初步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开始在各种政治运动中崭露头角,它表明,民族资产阶级已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力量登上了中国的政治舞台。民族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使他们不仅发出了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呼声,而且亦产生了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愿望。应当说这是清末立宪思潮得以兴起的社会基础。

从20世纪初开始,清末思想界普遍提出了较之以往更为明确也更为迫切的立宪主张。最早主张君主立宪的是梁启超,他于光绪二十六年发表了《立宪法议》一文,文中认为,当今世界有三种政体,“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中,梁启超认为“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中国当仿效立宪政体。梁启超认为当今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而各国“归于立宪”又是两政体新陈嬗代之大趋势。因此,他主张“采定政体,决定立宪,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而不容稍缓者也”。[6]在这里, 梁启超不仅论证了立宪政体代替专制政体的历史必然性,而且提出了“预备立宪”的命题,认为中国至少需要十年或十五年的时间从事立宪的准备。此后有更多的人开始鼓吹立宪。如张謇1901年著有《变法平议》,主张效法日本,“置议政院”,“设府县议会”。[7]1902年, 康有为著《公民自治篇》,呼请“归政皇上,立定宪法,大予民权”,主张效法欧美及日本,“政制皆由民公议,议员由民选举,地方由民自治。”[8]一些报刊杂志亦发表立宪论作,介绍外国的立宪史和立宪专著。 如《新民丛报》连续发表《各国立宪史论》,详细介绍各国立宪历史,告之国人,“今日世界文明国,莫不由宪法,宪法者,立国之元气,而今日中国急当讲求之一大问题也”。[9] 上海积山乔记书局出版了《新学大丛书》,收集了许多关于宪法的书籍,包括宪法通义、宪法溯源、宪法论、各国宪法论略、日本宪法创始述、英国宪法沿革考、德意志宪法沿革考、普鲁士宪法沿革考,法兰西宪法沿革考等。《江苏》撰文说:“19世纪以来,世界之大国,或为立宪,或为共和,其国民尽达其自由之目的而去矣。”[10]《中外日报》认为“立宪法”为自强之本,“取东西各国已行之法择其善者而从之,斟酌会通,勒为成书,实力施行,务使上自皇室下至庶民皆范围于宪法之中。”[11]到1904年,立宪思潮“其机已动,其端可见,其潮流已隐隐然而欲涌出,则显然可见。”[12]

正当立宪思潮方兴之际,1904年到1905年,爆发了日俄战争,战争以日胜俄败而告终。如果说甲午中日战争及其后果曾促使维新救国思想走向高潮的话,那么日俄战争及其后果则给晚清思想界以巨大的刺激和影响,使立宪救国的社会思潮勃然兴起。其时,国内外舆论一致认为日俄战争结局是立宪战胜专制的铁证,“天下之人,皆谓专制之政,不足复存于天下。”[13]由是立宪呼声陡然高涨,“立宪之请,主者日多”,[14]“上至勋戚大臣,下逮校舍学子,靡不曰立宪立宪,一唱百和,异口同声”。[15]其时“上观于朝,公卿百官日月所献纳者,莫不曰预备立宪;荐绅先生朝夕所论思者,莫不曰实行立宪”。[16]以至于“立宪之声,洋洋遍全国矣”,[17]“立宪”与往日的“维新”一样,几乎成为“中国士大夫之口头禅”。[18]尤其在社会舆论影响下,清政府在1905年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准备“仿行宪政”,这一举措不但使立宪思潮广为传播,而且亦使宪政实践提上议事日程,1905年后,立宪思潮在中国社会形成了上下呼应,一唱百和的热烈气象。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立宪是一种什么理论,包含什么内容;作为一种政体改革措施,立宪政治如何实行?对此,清末思想界进行了多方探讨。

(一)实行立宪政治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关系。为此,他们对“立宪”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夫所谓宪者何?法也。所谓立宪者何?立法也。立宪国者何?法治国也。法治国者何?以所立之法,为一国最高之主权之机关。一国之事皆归法以范围之,一国之人皆归法以统治之,无所谓贵,无所谓贱,无所谓尊,无所谓卑,无所谓君,无所谓臣,皆栖息于法之下,非法之所定者,不能有命令;非法之所定者,不得有服从。凡处一国主权之管辖者,皆同一阶级,而无不平等者。此立宪之定义也。”[19]概言之,立宪者,制定法律,以法治国。接着,清末思想界又从三个方面对立宪与中国政治的关系进行了阐述。第一,立宪作为多数国民竞争力的手段,是御侮救亡的重要途径。“专制国之害,害在一人政治;立宪国之利,利在多数政治”。“中国不讲御外则已,若讲御外,必从政治上为根本之解决,则多数政治为宜急矣。质言之,所谓立宪是已”。[20]清末正值“国际竞争”之际,这种竞争“非甲国之君与乙国之君竞争,实甲国之民与乙国之民竞争”。要御外救亡,立国于世界,就要“厚其国民之竞争力”,[21]而立宪则是厚国民竞争力的基本途径。通过立宪,国民参予政权并养成国家思想,便可“上下共谋,朝野一气,一休一戚,匪不相关”,“举国团结一致,为对外之举”。 [22]第二,立宪政治可剪除专制政治的弊端,弥补专制政治的缺陷。 在专制政治下,“一国之政教法令,皆秘之少数官吏掌握之中”,至于一般民众,皆“不敢为出位之议,国家大计莫不得置喙也”。[23]立宪政治则不同,“一切庶政无不取决于舆论。上之则有民选议会,以为立法之府,制一法,举一事,非得议会之可决,则不能见之实行。下之集会、出版皆得自由,举国国民咸得发表其政见,以判论国政之得失”。[24] 这就改革了专制政治下不论利弊不问对错仅由一人专制少数人专政的情状,使得“一国之内治外交”,必“借舆论为后援”。[25]第三,实行立宪,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并进而可造福于国家。需知“一二人之所谓为利者,不必果为公利也;一二人之所谓害者,亦不必果为公害也。惟举群之人而皆曰利,皆曰害,则其所谓利害者当较公,而不至辟于其所好恶。”[26]换言之,唯“群之智识能洞察时势之真相,深知国家之大计,然后其主张之利害,能切中于事理,而造福于国家”。[27]实行立宪,就是要遍采舆论,形成公正。否则,凡事仅以“一人或少数人之意思,左右多数人,则多数人易蒙损害,而社会秩序因以不可确保,国家危险莫过于斯”。[28]在对实行立宪政治与中国政治发展关系的探讨中,清末思想界把救亡图存与中国政体变革及国富民强等问题结合起来考察,充分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致力于中国进步富强的热忱愿望,同时,也赋予了立宪政治带有中国特点的新的时代内容。

(二)立宪政治诸要素。立宪政治,其构成的要素是多方面的,诸如选举、国会、宪法、分权等等。在立宪思潮中,思想界对其中的国会与宪法两大要素论述较多,亦较为深刻具体。

关于国会,清末思想界力图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把握国会的基本特征。就内容而论,认为国会是“国家政治之中坚”,“国家活动之心髓”,[29]“国民参政权汇萃之中心点”。[30]认为国会直接体现国民的意愿,“国会之意思,即为国民意思;国会之行为,即为国民行为”,[31]国民的意志通过国会得以体现和实践,国会成为国民意志的载体与传布体。就形式而论,国会由民选议员组成的上下议院构成,“民选议员为国会原动之组织”,“以民选议员而代表国民”。[32]国民虽不可能直接参与国会政治,但在组织形式上可通过选举自己满意和信得过的议员进入国会来代表国民自身的利益,从而使国民可间接掌握国会权力,即“议员有议国政之权,国民有选举议员之权”,故“国会之实权,始终操于国民之掌握,而国会乃得经久而无弊”。[33]国会又由上下议院组成,“合上下议院而成立国会。”[34]上下议院则根据“两院分立”和“两院协议”的原则处理两院之关系。“两院分立”又包括两院“性质独立”和“权限平均”两项内容。所谓“性质独立”是指“两院组织之独立”,“两院议决之独立”,“两院自主权之独立”。所谓“权限平均”是指两院“豫算议定权”及选举诉讼判决权”的平均。“两院协议”是指“两院议决,不能一致,议案不得通过,必用调和方法,以济其穷”。具体做法为选举“两院协议会”以调和处理两院不能统一的议决。[35]

从上述有关国会特征把握来看,清末思想界是将国会视为一个权力机构的。为此,他们还进一步探讨了国会的权限,提出国会权力可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国会有法律协赞权。“凡国家欲制定一法律,无论其对于国民之利害如何,不经国会这协赞,则无法律之效力,若已经国会协赞,而政府认为不可行,亦不得任意取消,必更提出国会,以待其承诺而后得取也”。[36]第二,国会有财政监督权。“政府关于国家财政之出入,每年须以预算表宣布国会,以及变更税则,募集国债。凡关于国有财产之处分,必经国会之承诺,乃得行之”。[37]第三,国会有行政监督权,其中主要包括“对于政府行政之有诘问权”,“弹劾国务大臣”,“为政府筹国家进步之策”,“因人民之请求,而辩论其是非”。[38]

在清末思想界的理论探讨中,国会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形成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而国会之开设亦因此成为“国民之生死问题”,“国家存亡之关键”,[39]同时期立宪政治运动的首要目标。

关于宪法。清末立宪思潮中,也注重对宪法的议论与思考。最早给宪法下定义的是梁启超。他说:“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40]时人亦认为,“宪法者,一国法治之准则也。其规定之纲要,壹以折衷全国上下之意向为归,非为拥护君上计,非为助长官吏计,亦非为朘衂人民计”。[41]可见,宪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公正性,即无论是君主、官吏还是普通百姓都要遵守它,不存在对君主和官吏利益的偏袒及对民众权益的损减。由专制政体向立宪政体转换,实质是一个限制君权,扩大民权,保障民权的历史演进过程。宪法的作用,就在于它以法律的形式推进这一历史进程,并维护这一立宪政治的基本精神。清末思想界对此有很独到的见解,关于宪法与民权保障,他们认为:由于民权体现了立宪政体的基本精神,是立宪政治的直接需要,“民权自由,实为立宪政体之真精神。立宪政体之需民权自由也,若灯之需膏,鱼之需水,人之需蓄至精然。灯无膏则灭,鱼无水则殆,人不蓄至精则徒具形骸而将死。立宪政体而民权不克自由于法定范围中以预政权也,则有立宪政体之名而无其实”。[42]故宪法必须保障民权,只有保障了民权才保障了立宪政体的灵魂。而宪法要保障民权,则立法权必当给予多数之国民方可实现,诚如时人所言:“使一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一人,使众人操其权,则所立之法必利众人”,遵循“最多数最大幸福”的原则,立法权应“属于多数之国民”。[43]关于宪法与限制君权,清末思想界认为这是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的根本区别,“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为无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44]这种以宪法限制君权的立宪思想是对传统君权思想的否定,同时也肯定了限制君权是宪法功能的一种体现,“君也者,一国之尊无二上者也。臣民皆其隶属者也。只闻君限臣民,岂闻臣民能限君。臣民而限君,不几于叛逆乎。不知君权有限云者,非臣民限之,而宪法限之也”。[45]制定宪法成为国家政治走向近代化的关键性一步。

清末立宪思潮中注重对国会与宪法的研究,说明国会与宪法是立宪政治的两大基本要素,也是实行立宪政治的关键所在。

此外,清末思想界还探讨设计了中国实行宪政的程序步骤。其中,又以梁启超的思想最具代表性。光绪二十六年,梁启超效仿日本,提出了实行宪政的步骤与设想。这便是:第一,“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第二,“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同异得失,何者宜于中国,何者当增,何者为弃。带领通晓英法德日语文字之随员十余人同往,其人必须有学识,不徒解方言者,并许随时向各国聘请通人以为参赞,以一年差满回国”。第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于宫中,草定宪法,随时进呈御览”。第四,“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使国民咸知其来由,下将增长学识,以为献替之助”。第五,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皆得辨难讨论,或著书,或登新闻纸,或演说,或上书立法局,逐条析辩,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第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46]梁氏之设想,很具体,亦有很多可行之处,为宪政实践提供了借鉴与参考,这在清末的宪政实践中也有所体现。但有些设想完全由仿照而来,缺乏入情入理的缜密探究,有些内容则带有主观臆断和空想的成分。

在20世纪的中国,立宪思潮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并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立宪政治是对专制政治的批判与否定,故清末立宪思潮的最积极意义便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与否定。如前所述,立宪政治的基本精神是保障民权,扩大民权,限制君权。是“民参其政,君综其成,各有权利,各负义务”;[47]是“国民政治”;是以多数国民之意思,而定国家行政之方针。国会、责任内阁、宪法等便是为最大限度维护宪政基本精神而确立的宪政要素。这与中国几千年来“朕即国家”的君主制政治及其统治思想形成鲜明对比。尽管立宪政治保持了君主制度的外壳,但却改变了专制政治的内核,它以资产阶级法制的形式与各种相应的机制,限度君权,扩大民权,让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参予国事管理,分享政权。对这一点,封建统治者看得清楚,顽固派弹劾立宪派“处心积虑无非夺君主之权,解王纲之纽,阳美以万世一系,阴实使鼎祚潜移”。[48]因此,立宪思潮的实质就是要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以立宪政治取代专制政治。20世纪初,清末思想界以极大的热情宣传介绍西方宪政,认真研究立宪政治的基本理论,严肃批判专制政治的弊端,大力倡导在中国实行宪政。这是对中国几千年来君主专制政治的勇敢挑战与猛烈冲击,在当时有着强烈的进步性。

立宪思潮在20世纪的兴起,又是近代中国在学习西方道路上的一次跨越。近代中国学西方,经历了由物质层面——制度层面——观念意识层面这样一个过程。如果说甲午战争前中国西方侧重的是“先进技艺”,那么甲午战争后中国人开始了对西方制度文化、政教文化学习的过程。戊戌维新时期成为近代中国向西方学习的重大转折时期,并由此形成了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新文化。不过,戊戌维新时期,中国人对西方制度文化的学习刚刚起步,尽管维新派人士对西方政教文化做了大量宣传、介绍、对西方政治制度也多有礼赞。但总的来看,这个时期对西方制度文化的认识还很有限,对西方政治制度的了解亦缺乏深度并尚未形成太大影响。20世纪初,在国际国内形势推动下,立宪思潮勃然兴起。思想界在较为详细精当地研究了西方宪政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效仿西方,实行宪政,变君主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的思想主张,并对如何在中国实行宪政做了具体设想。应当说,这是继戊戌维新之后,中国人在学习西方、包括学习西方制度文化上的一次大跨越,是对戊戌维新时期中国学习西方制度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近代中国在很多方面都大大落后于同时期高度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强国。因此,近代中国要独立富强,要迎头赶上,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只有向西方学习,学习它们的长处,改造贫穷落后的封建中国。立宪思潮的兴起,立宪政治的倡导,反映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不断深化,表明了中国民族在谋求独立富强道路上的不断探索与进取,近代中国在发展道路上的不断前进。

立宪思潮的兴起还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大大推进了近代中国政治体制变革的进程,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如前所述,立宪思潮的兴起,一方面是20世纪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资产阶级阶级意识成熟必然性的反映。同时,更是国际国内形势推动下的产物。进入20世纪,国家由一人政体向数人政体、由独裁政治向立宪政治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立宪代替专制乃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其为势也,有如万马奔腾,一泻千里,而君主之势,则有如破晓之星,荧荧无光采,以此遇彼,直摧枯拉朽耳”。[49]尤其在当时竞争激烈的国际舞台上,中国是坚持专制还是实行立宪,关乎中国的兴亡。中国思想界普遍认为“专制政体为亡国辱种之毒药”,[50]而设议院,行宪政,使人民有参政之权,方可唤起国民精神,“发达其爱国之心”,[51]以自立于竞争之国际社会。故立宪思潮的兴起,不仅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而且反映了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梁启超便言称实行立宪“图治尚其第二义,而救亡乃其第一义”。[52]正因为如此,立宪思潮从兴起伊始便与当时的社会政治变革紧相联系。20世纪头10年,立宪思潮与立宪运动互为表里,互相促动,在长达数年的一浪高过一浪的宪政活动中,成为推动晚清政治体制变革的强大力量,猛烈冲击着腐朽的专制制度,加速着它的覆灭。

关于立宪思潮与革命民主主义思潮的关系。这是评价立宪思潮的一个重要方面。20世纪初,立宪思潮与民主思潮几乎同时兴起。这两种思潮都反对清王朝专制统治,要求改革现状。但采取的方式与所追求的政权形式不同。立宪思潮反对清朝专制,但却不赞成革命倒满,他们希望以自己的方式改变现行政权。不过在当时,立宪思潮更主要批判与否定的还是清朝专制政治。关于这一点,梁启超这样说到:“立宪、革命两者,其所遵之手段虽异,要其反对于现政府则一而已”,所以他希望两派能“相扶掖为用,不相妨碍为界”。[53]即使在立宪思潮与革命民主主义思潮大论战之际,他们也没有忘记主要的敌人是清政府,真诚希望停止论战,互相提携,“共同针锋于政府”。[54]特别到立宪运动后期,随着清政府假立宪面目的日益暴露,立宪派日感失望,其对革命派的态度更相对靠拢。20世纪头10年,立宪思潮与革命民主主义思潮多有离合,但总的来看,在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政权上有较多的一致性,从而共同构成了冲击封建专制政治的强大力量。问题在于,在20世纪的中国,在近代社会急剧变化的历史条件下,民主革命思潮比君主立宪思潮有更多的合理性,它更能反映中国人民的政治愿望,是更加先进的社会思潮。立宪思潮抵制民主革命思潮,从某种意义上讲,起了抵制革命的消极作用。

收稿日期:199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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