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规定的民间态度——山东省民间继承习惯调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间论文,继承法论文,山东省论文,调查研究论文,态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 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7)03-0035-10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有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来分配遗产的制度。法定继承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广泛。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有着详细的规定。继承法颁布实施已经二十多年了,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是否还符合现实生活的要求、是否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民间的继承习惯与继承法的规定是否相左,这些应是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实际上,民事习惯调查早已有之。清末以来,中国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就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以求为民商事立法作准备与供司法机关执法作参考依据。“造成一国之础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万全者明矣……不可不洞悉中国固有而在国内现行之习惯。”[1]这也说明了民间习惯调查之于国家立法的重要性。为此,笔者在山东省内进行了问卷式的社会调查。共发放问卷 1200份,最终回收924份,在此基础上运用spss软件对调查问卷进行了认真的统计,并对统计数字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以期对法定继承的民间习惯、民众意愿有一个总体把握,并对完善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此次社会调查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一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否需要扩展?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世界上较窄的国家,有学者主张应当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展到四亲等以内的亲属,二是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否恰当,有无改进的必要?主要包括是否要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是否要考虑父母与子女作为继承人的不同之处,以及是否要增加继承顺序等。三是是否有必要规定遗产的归扣制度?对此我们设计的调查问卷主要围绕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份额是否应当均等、长期同居者分得遗产的情况、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后遗产的处理、遗产分割中的归扣六个方面具体展开调查分析。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依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对于这一范围,现在学术界已经存在争议,很多学者认为应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子女也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现在独生子女的增多,这相应的就使得继承人的范围缩小,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上更愿意把自己的遗产给予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而不愿意因为法定继承人的缺失而将自己的遗产留给集体或者国家。而且,通过对比各国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发现我国的继承人范围略显狭窄。学者的争议是否有一定的现实基础、现在我国的社会民众对这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否认同、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外,民众最愿意把自己的遗产给哪些人,是此次调查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调查问卷中的一题,就是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
除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外,您最愿意把遗产给什么人?A侄子女,B外甥子女,C子女仍然活着时给孙子女、外孙子女,D对自己照顾较多的远亲,E与自己同居共同生活的非亲属,F其他。
通过调查取得的数据如下: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愿意把自己的遗产给予侄子女和外甥子女的比例是9.3%和5.7%,比例之低说明兄弟姐妹的子女因为与自己的亲属关系较远,而且一般不生活在一起,人们很少愿意把自己的遗产给他们。学者们现在提出的要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看来还有待商榷。
有38.4%的人选择“子女仍然活着时给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一比例相对来说是很高的,可见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亲属关系要比侄子女和外甥子女近很多,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人愿意把自己的遗产分给他们;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规定的,只有当子女不在时才由孙子女、外孙子女代替子女继承。我们可以看出民间习惯与现行立法的差别之处。
选择“对自己照顾较多的远亲”的占37.0%,这一比例仅次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比例也是很高的,说明人们在乎血缘关系远近的同时还是很在乎对自己的照顾多少,对自己照顾较多的远亲也似对自己没有照顾的近亲,体现出了民众心目中有付出才有回报的朴素观念。选择“与自己同居共同生活的非亲属”的比例是 16.4%,这一比例低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对自己照顾较多的远亲。可见同样是对自己给予了照顾,但亲属和非亲属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这也反映出亲属关系对继承制度的影响。而这一比例又远远高于选择侄子女和外甥子女的比例,又可得出以下结论:即仅仅有亲属关系还是不够的,如果没有照顾的关系,即使是自己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也不如与自己共同生活的非亲属。
还有6.9%的人选择“其他”,他们更愿意将遗产留给国家、社会公益机构及一些扶贫的基金组织,可见还有6.9%的人具有爱国的思想和救济贫穷的观念,愿意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这一比例显然很低,说明这只是一小部分人的思想觉悟。因此,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对这一立法规定是否应当修改就需慎重考虑了。
从总体来说,不管选择给予何人的比例都少于不同意给予的比例,说明在民众的心中还是倾向于由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自己的遗产的,在确实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倾向于留给自己的孙子女和对自己尽较多照顾义务的远亲。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为两个,即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序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时,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对这一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学术界也存在很多的争议,主要包括:(1)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作为普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合理,继承份额上是不是应该有特殊的规定;(2)子女与父母同时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否应有一定的区分;(3)现在的继承顺序是否应当进行扩展,如果应当增加顺序,增加到第几顺序才合适。对此,本次调查有一题就是针对继承顺序的调查的。即:
您认为,如果在一个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下列人员中哪些人可以首先参加继承?哪些人应在前一顺序的人不能继承时才能参加继承?
(请按其继承的先后顺序,在选定的称谓之前填写:①②③④⑤⑥……例如,如果您认为,儿子应首先继承,父亲只有在儿子不能继承时才能参加继承,可填写为:①儿子;②父亲;③兄弟;④姐妹。如果您认为有些人可以同时参加继承,请填写相同的编号,例如:①儿子;①女儿;①父亲;①母亲)
调查结果如下:
对表2的数据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1.比例依次为丈夫84.6%,妻子80.8%,儿子54.4%,女儿49.5%,父亲39.6%,母亲38.3%,可见民众心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范围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吻合的。但是我们也发现丈夫和妻子的比例远高于儿子和女儿,更高于父亲和母亲,这与我国继承法中将配偶、子女、父母规定在同一顺序即第一顺序中,是有差异的。这说明了配偶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特殊地位,因此把配偶作为特殊的继承人从而作特殊规定还是有必要的。
2.在第一顺序的选择中我们还会发现儿子和女儿的比例又明显高于父亲和母亲,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是一样的,可是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别呢?主要的原因在于当事人考虑到遗产的未来流转,父母接受了遗产之后就会作为父母的财产,在将来父母去世时,这部分遗产会作为父母的遗产分给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比如自己的兄弟姐妹以及侄子女、外甥子女,显然人们更愿意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这样不会使得遗产外流。我们的调查结果的确告诉我们人们更愿意把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
3.我们还可以看出,上述比例中丈夫高于妻子,儿子高于女儿,父亲高于母亲,这说明在继承中人们还是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的,尤其是儿子与女儿的比例分别为54.4%与49.5%,显然在民间子承父业的思想还很严重,女儿的继承地位还远比不上儿子,男女的差别还很明显。
其次,关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从被调查者的选择来看,选择子女作为继承人的比例分别为:儿子占35.9%,女儿占36.5%;而选择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比例分别为:父亲29.5%,母亲29.9%。这说明还是有将近有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倾向于把父母也列入第二顺序的;而选择兄弟姐妹的比例为:兄弟29.3%,姐妹28.3%,选择祖孙的比例为,祖父母21.1%,外祖父母19.6%,孙子女17.6%,外孙子女13.8%。可见有将近三分之一的人愿意把兄弟姐妹列入第二顺序,而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愿意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第二顺序。这说明在人们的观念中兄弟姐妹更近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调查数据还显示:祖父母的比例高于外祖父母,孙子女的比例高于外孙子女,这说明在人们的观念中还存在着父系血亲重于母系血亲的倾向。
再次,关于第三顺序的继承人。
从被调查者的选择来看,有18.3%的人选择了父亲,18.4%的人选择了母亲,可见还有一定比例的人会把父亲、母亲排在第三顺序,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父母与配偶、子女在人们心目中继承地位不一样的。而在第三顺序中选择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比例分别为22.2%、21.6%、17.3%和16.9%,可见还有一部分人会选择把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排在第三顺序,这不由得让我们对我国现在继承法中规定的只有两个顺序的继承人予以认真考虑。
同时,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而言,我国现行继承法将他们作为代位继承人来规定,即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可是在民间人们是怎么认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的呢?通过表中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选择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比例很低,只有2.1%,1.6%;而选择他们作为第二顺序、第三顺序、第四顺序以及第五以上顺序继承人的还是有一定的比例,这也说明还是有一部分人愿意把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独立的继承人并拥有自己的继承顺序的。同时,由于选择不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继承人范围的比例为26.8%和30.1%,由于选择不把他们列入继承人范围的比例更高,说明一般情况下,在子女仍健在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让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介入继承人顺序的。
就儿媳、女婿而言,我国现行《继承法》上的规定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间习惯上人们是否会认可儿媳、女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呢?我们的调查数据是,只有3.5%的人选择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2.7%的人选择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民间人们很难接受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更多的人选择不将他们列入继承人的范围(34.9%,36.7%),还有较多的人选择他们应排在第五顺序以上(25.1%,25.7%)。由此可见,儿媳、女婿作为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很少有人愿意把他们作为自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后,对于与死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选择不将他们列入继承人范围的占45.5%,可见人们在继承习惯上还是最重视亲属关系;另外还有32.2%的人选择把他们排在第五顺序以上,可见有近三分之一的人还是会考虑到共同生活在一块有相互照顾的关系,在没有前面几个顺序的继承人的情况下愿意把自己的遗产留给他们。
三、继承份额的不均等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时,不存在遗产分配,但若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时,则必然存在遗产的分配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次调查有一题即是关于继承份额的问题:
您认为对于死者遗留的财产在几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一般是如何分配的?(可以作多项选择,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调查数据如下:
从表3中可以看出,有52.5%的人选择“原则上按人数平分”,这说明大部分人心目中还存有均分的观念,这与继承法中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的原则是相符的。选择“儿子可以多分”有24.3%,选择这一选项的人显然心中还存有子承父业的思想,可以看出有一部分人还是会偏向儿子,歧视女儿。有51.0%的人选择“病残者或者老人应多分”,可见大部分人都有照顾家庭中弱者的心理,而我们的继承法规定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也与这种民间的纯朴观念是相吻合。而选择儿童可多分的比例却有23,2%,选择这一选项也主要是考虑到儿童也缺乏劳动能力,可为什么更多的人会同情老者引发我们更多的思考,是否与孝敬年迈的长辈传统美德在民间已经深入人心有关不有等于深入研究。选择“配偶可多分”的有36.2%,可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会考虑到与自己共同生活的配偶,考虑到配偶与自己同甘共苦,应当受到照顾。
其次,我们分年龄的角度来看,我们发现随着年龄的增长,选择“原则上按人数平分”的比例在下降,从 62.5%降到41.5%,可见平分的观念在年轻人的心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年龄越长的人心目中的平分观念越弱;而选择“儿子可多分”和“配偶可多分”的比例中可以看出,与年龄的增长是成正比的,可见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对家庭、对亲人的责任感也会增强,年长的人更容易固守着“子承父业”的思想,有调查者在理由中说明“因儿子养老”理应多分,可见年龄越大的人越坚持“养儿防老”的观念。年轻人中选择配偶可多分的没有年长的人多,可能与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会越来越认识到配偶的重要性有关。而对于选择“病残者或者老人应多分”的,越是年轻人选择的比例越高,这说明现代的年轻人仍然懂得照顾弱者、孝顺老者。
四、长期同居者分得遗产的情况
继承法在遗产的分配上除了考虑亲属关系的远近外,还会考虑到是否与死者长期共同生活,是否对死者给予了较多照顾。与死者长期共同生活的人一般会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但也不乏有好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长期与死者生活在一块,例如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异性,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伴侣,以及未办收养登记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子女等等。尤其是同居的异性能不能分得死者的遗产,近几年已经成为社会上争论的焦点。对于没有结婚的同居者,甚至是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是否要认可他们分得死者的遗产是本调查中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虽然没有赋予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作为“可以分得遗产的人”的。对此,现实生活中民众的意愿如何,民间习惯是否愿意他们分得死者的部分遗产,可以通过调查中的一题来说明:
按当地习惯,下列与死者长期共同生活的人(例如同居的异性)可否分得死者的遗产,请在您认为可以的人后打√,并注明原因?
按当地习惯,这些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人如果可以分得死者的遗产,必须至少与死者共同生活多少年?
调查数据如下:
通过表4我们可以看出,同意“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异性”分遗产的有13.0%,同意的人是从自己的感情出发,认为同居者可以分得一部分遗产,而填写不同意分给遗产的人的比例为87.0%,主要理由是他们没有夫妻的名义或者他们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可见,大多数人都不认可同居者的遗产分得权;而选择“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伴侣”占43.7%,同意的人的理由是他们已经是事实上的夫妻,只要死者愿意就可分给另一方遗产;而不同意的理由是他们没有登记,所以不是合法的夫妻。这也说明,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不再认可事实婚姻,但是民间还是有一部分人愿意把自己的遗产给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同时,对比“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异性”和“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伴侣”,可以看出,后者的比例显然高于前者,这也说明只有同居的事实显然不能构成可以分遗产的依据,人们很在乎这种同居关系在周围群众的观念中是否构成了事实婚姻,如果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那么他们至少是百姓心目中的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基于此可以分得遗产。对于此问题,从男女的选择比例上来看,男性的选择“是”的比例高于女性,女性选择“否”的比例高于男性,其中原因何在尚值得进一步研究。
选择“未办收养登记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子女”应当分得遗产的比例是53.8%,超过了半数,而且从被调查者所填写的理由来看,人们往往认为他们已经是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了,由此可见民间还是认可这种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也说明虽没有血缘关系,但长期共同生活在一块,使得他们愿意把自己的遗产分给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而对“一直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愿意分给其遗产的比例高达 77.5%,显然对于既有血缘关系又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分得死者的遗产是绝大多数人都认同的。
关于“按当地习惯,这些与死者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如果可以分得死者的遗产,必须至少与死者共同生活多少年”的回答的数据如下:
通过表5,可以看出,回答这一问题的人数只有451人,这是在所有的问题中回答人数最少的,原因如何值得研究。其次,我们从答题者的选择结果来看,有25.9%的人认为共同生活年限5年以下就可以分得遗产,说明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人不太在乎共同生活的年限长短;有35.7%的人认为应至少满5年到10年,有 38.4%的人认为应当共同生活10年以上才可以分得遗产,可见大部分人还是认为共同生活达到一定的年限才可以分得遗产,因为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相互之间感情越深,而且会尽到更多的照顾义务,付出越多得到的才应该越多。
五、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后遗产的处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针对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遗产的处理问题,本次调查中设计了一个案例:
某市夫妻俩和女儿,一家三口煤气中毒死亡。现有丈夫的两个兄弟,妻子的父亲都要求继承遗产。按照当地习惯,应如何处理?
调查结果如下:
由表6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选择“由三人共同继承,按照人数均分”的占30.0%,可见有将近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应当平分,这说明公平的观念、平均分配的方式已经深入人心;选择“按亲属关系远近,夫兄弟继承其兄弟遗产,妻子父亲继承其女儿及孙女的遗产”的占38.3%,可见更多的人重视亲属关系的亲近程度;而选择“按家族姓氏,夫兄弟继承其兄弟及侄女遗产,妻父继承其女儿遗产”的有20.5%。选择者所填写的理由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妻子的财产应分别由其自家人继承,(2)根据农村的习惯,妻子是外人,甚至有的被调查者认为妻子的父亲连女儿的遗产都不应得到,(3)两兄弟与死者有血缘关系,他们有权利继承,妻的父亲继承自己女儿的遗产是因为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可见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存有男尊女卑、妇嫁随夫的传统思想。
另外还有11.2%的人选择了“其他”。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有三种其他选择,一是认为应当全部由夫的两兄弟继承,理由是妻子嫁过来就是夫家的人,女儿也是夫家的后代,他们的财产理应由自己人(兄弟)继承。这显然与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关。二是认为应当全部由妻子的父亲继承,理由是妻子的父亲是老人,夫妻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用他们的遗产来养老。三是区分丈夫的两个兄弟是否成家,如果成家了的活就不能继承,未成家则可以继承。
从居住地的不同来看,选择“由三人共同继承,按照人数均分”的市区的比例最高,是35.6%,由此,居住在市区的人亲属观念和家族观念较为淡些,更倾向于用平均原则来解决;选择“按亲属关系远近,夫兄弟继承其兄弟遗产,妻子父亲继承其女儿及孙女的遗产”的郊县的比例最高,可见郊县的人更在乎亲属的远近,而选择“按家族姓氏,夫兄弟继承其兄弟及侄女遗产,妻父继承其女儿遗产”的农村的比例最高,可见居住在农村的人家族观念是最强的。
六、遗产分割中的归扣
所谓遗产的归扣是指在遗产分割中将继承人已经从被继承人处所得的部分财产予以扣除,归入其应继承份额中。[2]这是针对被继承人对其继承人生前的特种赠与而言的,是为了贯彻继承权的平等原则。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还没有规定归扣制度,这是学者们正在讨论的一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死者生前对某些继承人有特殊的赠与,如父母因为儿女结婚而给予的赠与,这种赠与往往财产数额比较大,或者是父母健在时对子女们的分家析产等。归扣的具体进行方式主要是指继承开始时,把已经得到的特种赠与作为遗产的一部分收回确定应继份额后,特种赠与的价额如果多于应继份额的应当返还多于部分,如果少于应继份额可以继承两者间的差额,正好等于应继份额的则不再参加遗产分割。我国是否有必要规定这一制度呢?本次调查中的一个案例就是为此设计的:
假设张老汉有三个儿子,在大儿子、二儿子结婚时,张老汉都为他们盖了房子,房产分别在大儿子、二儿子名下,小儿子结婚后一直与张老汉住在一处大房子里(房产在张老汉名下)。张老汉生前也有意将这处大房子留给小儿子。在张老汉去世后,这处大房子应当:
A由小儿子继承,理由是?
B由三个儿子继承,理由是?
调查结果如下: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选择由小儿子继承的占72.2%,而选择由三个儿子继承的只占27.8%,可见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当由小儿子继承,其理由主要有:(1)认为这是张老汉的意愿。(2)认为小儿子与张老汉生活在一起,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理应继承大房子。(3)大儿子和二儿子已经有房产了,只有小儿子没有,因此应当由小儿子继承。这也说明在民间习惯上,多数人认为张老汉生前给大儿子和二儿子的房屋赠与应视为他们已经分得的遗产,因此在张老汉去世后所留的房产应当分给小儿子。而选择由三个儿子继承的人中有的是因为留有的房子比大儿子和二儿子的房子大,因此应当再分给大儿子和二儿子一部分。可见他们也把之前给大儿子和二儿子的房产纳入共同的遗产来平均分配,这正好与遗产的归扣制度所追求的目标相吻合,可见遗产的归扣制度在民间有生存的土壤。
其次,从年龄的长幼来看,随着年龄的增长,选择由小儿子继承的比例也逐渐上升,由53.4%升至88.1%,可见年龄越大的人越认为张老汉生前的赠与应当当作已经给予的遗产。这说明在民间习惯上父母为子女结婚而给予的特种赠与,以及对儿女的分家析产现象的确很常见,遗产的归扣制度在民间已是现实。因此,基于民间的继承中的确存在着遗产归扣的习惯这一事实,我们在立法上规定遗产归扣制度还是很有必要的。
从表8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由三个儿子继承,这主要是因为文化程度越高越有可能了解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继承法还没有规定遗产的归扣制度;而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只是凭着自己的生活阅历、生活经验及朴素的思想,按照民间的习惯来选择。
从表7-9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选择由小儿子继承的比例在农村高达75.9%,郊县为68.0%,市区的比例最低为66.1%,由此可见,遗产的归扣现象更多的是存在在农村的继承习惯中,但在城区也并不鲜见。因为,尽管住在市区的人选择由小儿子继承的比例虽然低于住在农村的比例,但市区内部比较选择由小儿子继承的比例也远远超过了选择由三个儿子继承的比例。可见,不管是市区、郊县还是农村,选择由小儿子继承的都是占多数的。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遗产归扣习惯存在的广泛性。
七、结论
通过对法定继承习惯的民间调查及上述实证性分析,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基本上符合民间对继承人的选择,对于法定继承人外的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愿意留给他们遗产的比例都没有超过50%;如果除去法定继承人,人们更愿意把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对自己照顾较多的远亲,而很少一部分人愿意留给自己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可以看出就继承人的范围而言,人们更注重是否是自己的直系血亲或者是否对自己给予了较多照顾。
2.从继承顺序的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选择中配偶的比例最高(丈夫84.6%,妻子 80.8%),其次是子女(儿子54.4%,女儿49.5%),再次是父母(父亲39.6%,母亲38.3%),可见同样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继承地位在人们的心中是最重要的,学者们现在正在讨论的把配偶作为特殊的法定继承人来对待的观点还是符合现实的情况的;而子女的比例显然高于父母,说明了更多的人愿意把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丈夫的比例高于妻子,儿子的比例高于女儿,父亲的比例高于母亲,可见民间还或多或少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
对于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次调查的结果中发现选择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比例也明显高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把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列入继承人范围的比例更高。这也不得不让我们思考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两个继承顺序是否需要进行变动以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份额上是不是应该有所区别的问题。
调查中,对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其他近亲属也有很多人选择把他们列入第三顺序、第四顺序以及第五顺序以上,由于我们现行《继承法》中只规定了两个继承人顺序,调查结果显示,从民众的意愿的角度考虑增加继承人的顺序还是有根据的。调查结果也显示,对于与死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更多的人把他们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可见继承领域里亲属关系始终是决定继承关系的主要因素。
3.对继承份额分配的调查发现,选择“原则上按人数平分”的比例高达52.5%,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人持有公平观念;而选择“病残者或者老年人可多分的”有51.0%,说明民间习惯上存在着照顾弱者的传统;而对于“儿子可多分”、“儿童可多分”、“配偶可多分”的选择比例虽然比不上前两者,但是也有一定的比例,可见,承父业的思想还是存在于一部分人的心目中。
从年龄的长幼来看,选择“原则上按人数平分”和“病残者或者老年人可多分的”与年龄的增长成反比,可见年轻人仍然懂得照顾弱者、孝敬父母;而选择“儿子可多分”和“配偶可多分”的与年龄的增长成正比,可以看出年长人更有着养儿防老的观念,更体会到与自己同甘共苦的配偶的重要性。
4.通过分析长期同居者分得遗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同意“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异性”分遗产的有13.0%,而选择“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伴侣”占43.7%,可见对于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在民间的对待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这也说明在人们的心目中遗产分配时应区分是否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选择“未办收养登记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子女”的比例是53.8%,超过了半数,可见民间对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认可的。对于“一直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愿意分给其遗产的比例高达77.5%,显然对于既有血缘关系又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分得死者的遗产是绝大多数人都认同的。
5.有关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后遗产怎样处理的问题,调查显示选择“由三人共同继承,按照人数均分”的占30.0%,可见将近三分之一的人用平分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选择“按亲属关系远近,夫兄弟继承其兄弟遗产,妻子父亲继承其女儿及孙女的遗产”的占38.3%,可见更多的人重视亲属关系的亲近程度,而选择“按家族姓氏,夫兄弟继承其兄弟及侄女遗产,妻父继承其女儿遗产”的有20.5%,尤其是在农村的继承习惯中,还有一部分人存在着家族观念。另外,调查中还发现个别人心目中还存在着男尊女卑、妇嫁随夫的传统思想。
6.关于遗产归扣制度。通过本次调查发现民间的确存在着父母生前给予某些继承人特种赠与的情况,而大部分的人都认为这种赠与应当当作继承遗产的一部分在遗产分配时进行扣除,这也说明我国的继承法是有必要规定遗产的归扣制度的。
收稿日期:2007-03-28